&ldquo三重和大&rdquo這一制度意味著,重大事項的決定、重要人員的任免、重大項目的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都必須由領導小組作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摘要:在目前的經濟實踐中,金融領域稅收政策的不完善既影響了金融的改革和開發,也對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不利影響,改革我國金融業稅收政策勢在必行。本文主要圍繞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探討了我國金融稅制中存在的問題,我國金融稅制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了金融企業的積極性和經營效率,金融稅制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關鍵詞:金融稅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原則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2007年我國金融業進入全面開放的新階段,中資銀行開始面臨外資的全面競爭。而我國金融稅制仍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金融企業存在稅負偏重、稅種選擇不合理、稅負不公等問題。適時調整、改革金融企業稅制,使之適應市場經濟和全球化的趨勢,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促進我國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必然。目前,我國的金融稅收制度存在著種種缺陷,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要求,隨著銀行業全面放開日程的逼近,金融稅制的改革勢在必行。
1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金融領域中許多問題的發生與現行金融稅制的不健全有關。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第一個主要問題是稅負偏高。目前在中國從事金融業務,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其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從性質上說都屬于在交易環節征收的流轉稅。
1.1流轉稅負擔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①營業稅稅率2002年為6%,2003年降為5%。②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而不同,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在其他區域的,稅率為1%。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縣城、建制鎮內,所以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者5%。③教育費附加統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稅則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印花稅的稅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全額向交易的雙方征收,所以,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稅負比例。
綜合考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即使營業稅稅率下調至5%,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稅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特別是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雖然目前已經降為2‰(最高的時候曾經達到5‰),但是與其他印花稅稅率比較仍然很高。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稅率相當高的印花稅。
1.2企業所得稅負擔中國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33%的企業所得稅(外資金融機構則同其他外資企業一樣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
1.3個人所得稅負擔個人所得稅從兩方面影響金融業務:
一是對個人投資者從事金融產品投資所實現的收益征稅。
二是對金融企業的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國內,金融行業的工資水平比較高;與國外同行業相比,中國金融企業的職工人數偏多。因此,工資成本是影響金融行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間接地提高了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了金融行業的競爭力。
2關于中國金融稅制改革的初步建議
2.1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負,擴大征收范圍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避免產生大的震動,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稅。同時,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范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銀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的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
2.2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
2.2.1對于保險業帶有投資收益性的險種,可以考慮將投資收益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2.2調整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在制定和實施與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建議將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視同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固定資產投資抵免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應當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即允許租賃公司貸人的本幣利息支出同外幣利息支出一樣在計征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營業稅時沖減租金收入。對于回租業務,應當針對其業務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稅問題。
2.3統一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2.3.1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采用統一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取消單獨對外資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做法,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2.3.2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項目應當按照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設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規定應當修改。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對于工資和壞賬核銷等對金融企業影響較大的扣除項目,應當進行適當調整,計稅工資的規定應當取消,壞賬核銷標準應當適當放寬。
2.3.3為了適當降低企業的所得稅名義負擔,順應近年來國際上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下降的趨勢,建議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實行15%、20%和25%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2.4調整個人所得稅
2.4.1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只是在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上存在差異。從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看,在規模和技術上已經具備了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征稅的條件,可以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征稅。在稅收政策上,應當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因此,可以考慮對長期投資者的所得實行較低的稅率,對短期投資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稅。
2.4.2將現行的按月、按次分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改為國際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綜合收入征收為主、按次分項征收為輔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此類項目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
2.5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借鑒國際經驗,為了減輕證券交易中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直至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至于1994年稅制改革時擬開征而至今未開征的證券交易稅,現在看來仍然不宜開征此稅,甚至可以考慮取消這個稅種。如果確有必要對證券交易征稅,也可以考慮用營業稅征之(現行營業稅已有這方面的規定)。
2.6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為了簡化、規范稅制,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包括中央稅和地方稅)籌集。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稅范圍擴大到外資企業的主張似不可取。
最后,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上述各項稅制改革、調整措施的實施都應當充分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和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并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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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摘要】“營改增”在金融業已運行幾年時間,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各個方面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就是在“營改增”試點后,詳細分析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稅負方面存在如增值稅、所得稅出現上升,相關稅收優惠不能完全享受等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銀行業 金融機構 營改增 稅負
一、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稅負方面存在的問題
(1)稅率下調引致商業銀行進項抵扣下降,增值稅稅負上升。為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對增值稅率進行了調降,原適用16%稅率的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調整為9%,而一般計稅法商業銀行其銷項稅率維持6%不變,也不在進項加計抵扣的優惠政策范圍之內,因此在購進貨物或購買服務時,商業銀行面臨進項抵扣下降,成本上升的情況。同時,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貸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而其他可抵扣項目也較少,這些因素一起導致銀行稅負較高。
(2)普惠金融優惠政策覆蓋面有限,中小銀行機構難以達到政策門檻。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難以達到“兩增”考核要求,無法享受稅收減免。2019年3月,銀保監出臺的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相關文件中,明確提出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中實行差異化考核:在法人機構信貸計劃總體完成“兩增”考核目標的前提下,可對部分機構實行差異化考核,相關標準或條件由各地銀保監局自主制定。由于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實現政策目標,迅速搶占了當地優質小微企業資源,導致中小銀行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下滑,難以符合“兩增”考核要求。
(3)部分政策執行標準前后不一,企業所得稅稅負快速攀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稅務部門在以前年度并未要求商業銀行對其計提但尚未支出的應付未付利息作納稅調整,但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務部門卻依據收付實現制原則要求銀行機構對該支出作納稅調增處理,引起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稅負大幅攀升。
(4)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缺乏配合,使得銀行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上存在困難。一是存款保險費抵扣不足增加商業銀行稅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文件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不超過0.16‰存款保險費率繳納的存款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實際執行中部分商業銀行由于風險差別費率過高不能足額抵扣引致負擔進一步增加。如,山西長治轄內某商業銀行反映,因2018年修訂了存款保險費費率水平和級距差額,地方性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總體上升,該行2018年度申報存保的總體費率水平分別為 0.32‰、0.21‰,企業所得稅規定只能按0.16‰扣除,因執行費率原因,導致企業所得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4.65萬元,稅負上升53.66萬元。二是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高于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扣除規定,銀行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按照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貸款扣除比例分別為2%、25%、50%。但銀監部門要求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3%、30%、60%,稅務部門可抵扣金額小于銀監部門要求,導致銀行機構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貸款損失準備金納稅調增,引起稅負上升。
(5)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抵債不動產面臨高額稅費,加重銀行機構損失。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出現上升,其取得抵債不動產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而抵債不動產從取得至處置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契稅、房產稅等多種稅費,導致商業銀行債權難以保障。同時,法院判決的抵債資產主要依據市場評估價格,未實際考慮變現情況,抵債價值過高,導致承擔過高的過戶費用。在實際辦理過戶時,銀行除承擔自身過戶費用,還需面對承擔對方過戶費用的被動局面。
二、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降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增值稅稅率并合理擴大抵扣范圍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率的調整,銀行業的貸款服務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等仍維持6%的稅率。由于制造業稅率的降低,導致營改增之后的商業銀行稅負沒有實質性下降,因此建議進一步降低商業銀行增值稅稅率。同時,要充分考慮銀行機構的經營特點,應盡快研究制定利息支出可抵扣的適合銀行的增值稅模式,并允許以實收利息繳納增值稅,扣除不良貸款利息。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
多數農商行、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時,以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主作為承貸主體,實際用途用于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業,這些貸款在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占比較大,應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讓這部分貸款適用財稅[2018]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享受相應的貸款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改進銀行機構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改革
營改增之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體稅負水平不降反升,與所得稅稅負的增加有很大關系。所以建議要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所得稅改革,確實保障“稅負只減不增”落到實處。同時,要更多考慮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尤其是農商行等涉農金融機構對支持三農方面的貢獻,調整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稅率和核算方式,進一步實現減稅效果。
(四)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涉稅管理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盡快適應政策的變化,不斷優化自身稅控服務管理系統,繼續加強對涉稅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其業務能力,同時要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提升涉稅工作人員的稅收籌劃意識和能力;不斷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將稅收籌劃和涉稅分析納入銀行重要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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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根據《關于開展“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要求,公司黨委、紀委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對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按照檢查提綱組織專人進行對照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高度重視,狠抓組織領導
接到文件后,公司黨委、紀委高度重視,立即通過文件傳閱、黨政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了傳達學習,并對公司“三重一大”自查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一)強化組織機構。公司成立了紀委書記任組長,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紀檢監察辦公室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開展“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的自查活動,并就相關內容進行督促指導。
(二)強化協調督導。在公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公司召開了執行情況自查工作協調會部署開展自查工作。辦公室成員多次赴有關職能部門、基層單位進行調研檢查和了解情況,通過深入細致地自查摸底,全面、準確地掌握了公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具體執行及落實情況。
(三)強化措施落實。為切實將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公司紀檢監察辦公室將根據自查摸底的情況,特別是針對查找出的問題和不足,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結合公司實際,繼續完善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構建長效機制。
二、全面梳理,狠抓制度建設
結合自查情況來看,我公司已于20xx年制定了《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明確了xx項重大決策事項、xx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和7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在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明確了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進一步明確了xx項界定。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頒布后,為了便于操作、實施,公司還于20xx年印發了三重一大決策流程等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體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圍繞著公司重大經營管理,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戰略性重大問題、重大項目科學決策等事項,制定了公司《投資管理實施細則》、《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辦法》、《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從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管理機制角度出發,制定、完善了《干部管理暫行辦法》、《分支機構當地雇員招聘管理指導意見》等多項規章制度。
(三)重要項目安排方面。根據公司近年來承擔的各類倉儲建設項目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和監督招投標行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相繼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實施細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集中采購工作辦法》等。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從確保公司資金使用安全和規范的角度出發,制定了《資金管理辦法》、《應收款項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狠抓貫徹落實
公司領導班子對關系到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能夠嚴格按照決策程序、決策方式,議事規則,通過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等,在充分發揚民主,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進行集體決策;對涉及職工群眾切實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都做到了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或征求工會意見;對研究確定的重大問題按照周密部署、統籌安排、責任明確的原則,抓好落實。20xx至今,公司共召開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專題項目分析會等xx余次。
(一)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公司所有投資項目均按投資管理辦法和管理權限進行管理。在編制公司發展規劃、年度框架投資計劃等項目上均在開展了可行性研究并獲得批準后,按程序報批獲得了國家主管部門核準批復,相關過程記錄和存檔資料完備。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公司嚴格遵照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總公司相關制度要求,建立規范了我公司干部選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選拔中堅持工作原則、嚴格任用條件、規范任用程序、嚴肅工作紀律,選拔過程堅持集體決策和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了公司重要干部選任工作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20xx年以來組織完成重大人事任免事項xx人次,選拔出的領導干部為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重要項目安排方面。公司所有已建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都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執行。招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健全招標領導組織機構,明確招標管理權限,嚴格執行招標制度,充分利用物資采購中心的招標平臺組織進行。物資采購上實行一類物資集中,二類物資監督,三類物資備案的方式組織進行,并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統分結合。通過這些方式,達到了規格統一、規模采購、規范運作、保證質量、降低成本的目標。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境內資金方面,嚴格按照總公司“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進行集中管理。境外資金方面,遵照公司要求由xx公司通過xx銀行、xx銀行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境內、外非指定銀行賬戶實行限額管理,其中境內戶口每日余額不超過xx萬元,境外戶口每日余額不xx萬美元。對于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及經營性資金調動方面,均經有關程序審批后,嚴格按照授權管理制度執行。通過合理、有效的利用資金,控制風險,保證“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
(五)大力加強“三重一大”風險識別和監督檢查。持續建立完善公司“三重一大”決策流程、懲防體系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制度流程,建立健全聯合監督檢查體制機制,公司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及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據相關監督規定,通過領導班子述職議廉、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問卷調查、干部考核、專項檢查、內部審計等多種方式,對“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了制度執行有力、落實到位。
四、監督檢查,狠抓責任追究
公司黨委領導班子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堅持帶頭執行,從不擅自改變集體
決策,并加強對基層單位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確保有效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堅持由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為“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執行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公司黨委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作為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根本性制度,嚴格貫徹執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上個人說了算的現象。
(二)嚴格監督檢查。在基層單位年度業績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中,公司黨委把是否認真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作為對班子及成員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納入考核體系,促進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接受群眾監督。公司設置了舉報郵箱和電話,并建立了信訪舉報記錄;所有新任職干部面向公司干部職工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等,確保公司“三重一大”行為置于黨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之中。
五、加以改進,狠抓總結提高
通過本次自查活動,公司廣大干部職工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是認可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的確定還有待進一步的科學規范;執行“三重一大”制度過程中,群眾的監督方式和監督力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等。今后工作中,公司將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自覺接受上級紀委的監督和指導、自覺接受干部職工的監督和審查、加強對基層單位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及配套相關規定,扎實推進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篇四】“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摘要:本文以鹽城市銀行業為例,通過對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稅收負擔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針對現行銀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銀行稅制體系的相關政策建議,以期使得國內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水平更加合理、規范,從而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經營競爭力。
關鍵詞:銀行業;稅收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正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銀行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面對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極需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環境。然而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因此,近期筆者以鹽城市為例,對銀行業稅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銀行業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約占所納稅額的90%。從調查情況看,內資銀行業稅收負擔明顯偏重,名目繁多的稅費直接、間接加大了財務成本,稅后利潤減少,難以實現資本的有效積累,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一)銀行業繳納稅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鹽城市金融業已成為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銀行業稅收收入增長迅速,稅收增速在2004、2005兩年達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詳見表1)。但從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稅負情況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納稅的主要貢獻者,稅負明顯高于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約占納稅總額的70%~80%之間;(2)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同樣顯現上升趨勢,盡管其機構遍布城鄉,但納稅總額仍在相對低位徘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地方稅稅額逐年增長,但對地方稅收收入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7%左右(詳見表2),相對穩定;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各項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稅收費)也是逐年增長,但對地方非稅收入的貢獻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詳見表3)。通過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分析,雖然地方政府的稅外收費不同程度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但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是呈下降趨勢。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重新劃分了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相對下降,為彌補其下降的財政汲取能力,便通過對銀行信貸流向的干預,導致了金融功能的財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三)銀行業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首先,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從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居高不下,總體稅負在48%-139%之間,而以銀行業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是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款;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征收營業稅。由此可見,鹽城市商業銀行業承受了遠高于外國同業的稅負水平。
其次,通過對稅收結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鹽城市銀行業總體稅負中的主體稅重,約占納稅總額的90%左右(詳見表5),鹽城市銀行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負擔呈逐年波動遞增狀,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兩稅占納稅比重最高,而農村金融機構則相對偏低(詳見表6),這主要是由于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營業稅率則下調至2%。因此,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而這類稅種主要是上繳中央財政收入。
二、現行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調查中發現,由于國內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貸款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來并沒有出現明顯弱化的趨勢;盡管國家自2001年起調低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名義稅率從8%調低到5%,降低了3個百分點,但現行銀行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受費用開支、盈虧狀況的影響,有利于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繳納營業稅,客觀上給銀行業增添了沉重的稅收負擔,影響了銀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貸款,銀行營業稅負擔過重也不利于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銀行業由于其行業的特殊性,與其它行業差異較大,應該說,與銀行業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和費用都應該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現行銀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制定了過于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且稅務部門審批周期較長,這些限制性規定不符合銀行業防范經營風險的要求。呆賬認定和核銷標準過于嚴格,商業銀行在呆賬申報、核銷時要涉及多個部門,要提供有關借款人營業執照吊銷證明或公告、審計材料、法院判決書等數十種證明材料,而客觀上銀行難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實上的呆賬因不符合條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國有商業銀行2002-2007年呆、壞賬累計核銷54383萬元,而市國稅局實際同意稅前扣除4949萬元,稅前扣除率僅為9%。
(三)現行會計政策使得銀行業實際稅負高于名義稅負
現行會計政策規定,銀行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滿90天,銀行應予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逾期9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于實際收到時計處當期損益。通常情況下,銀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較低的,但銀行仍要對虛增的利息收入計征營業稅及附加,并對凈利潤中的虛增部分計征所得稅,造成銀行在沒有應收利息收入的實際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卻要墊付稅金的奇怪現象。
(四)在抵債資產業務中,存在重復征稅
銀行在接收以物抵債業務時,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業的影響,抵債物的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往往高于實際價值,加之抵債物處理市場不夠完善,抵債物很難變現;[1]即使變現,銀行業還要繳納各種稅費,如:處置抵債資產而發生的銷售或轉讓房地產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印花稅等。由此可見,上述稅收規定無形中加大銀行業的成本,使得銀行業既要承擔抵債資產變現損失,又要承擔多重征稅,信貸資產價值難以實現。
(五)貸款撥備稅收政策與國際慣例存在沖突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我國《銀行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2年9月9日國稅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銀行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而銀行業作為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尤其是作為支持三農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遠遠大于這個數字,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
(六)內外資銀行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我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稅。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稅收政策一致,但實際上,內資銀行以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不到總收入的10%,而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比較發達,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50%左右,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2]此外,內資銀行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無此要求,外資銀行享受了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銀行在競爭中明顯處于不利地位,構成了對內資銀行的“逆向歧視”。
三、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如何完善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逐步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已成為當前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減低銀行業稅負短期會減少財政收入,長期則助推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有助于涵養稅源。因此,建議對以下相關稅收政策加以改進。
(一)改革營業稅制度
1.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于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從而增強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待條件成熟時,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2.按凈收入征收營業稅。由于銀行業屬于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對金融機構的受托收款業務則按其受托收費減除支付給委托方款項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3.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算方法。銀行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業的收入,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有機結合。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采取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3]對屬于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完善所得稅制度
要規范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相銜接,對銀行業所得稅稅前不合理的扣除項目進行修改,允許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正常支出和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一步完善呆賬準備金和貸款損失的稅收政策,改革呆壞賬準備提取的稅前扣除規定,準予內資銀行按照實際風險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做法是:對正常貸款設立普通準備金,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普通準備金不應在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則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可根據一定時期內銀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則據實稅前扣除。[4]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收回無望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行為,它并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的照顧,避免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確保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5]可以參照國家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臺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對銀行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征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閑置或出租期間,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四)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規范銀行業稅收制度,實現內外資銀行的稅負平衡,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稅金收入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五)鼓勵和扶持對金融創新的稅收優惠
金融創新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又能通過銀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增強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力,我國銀行在金融創新方面遠遠落后于外資銀行,稅收政策的創新更是沒有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應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制定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離岸金融業務規定較低的稅率、給予較多的稅前扣除等,以此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6]
參考文獻:
[1][5]郭曉紅.構建和諧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5).
[2]李紅坤.減輕銀行業稅負提高銀行業資本充足率[J].涉外稅務,2006,(18).
[3]楊奕淼.中外銀行業稅制的比較與借鑒[J].經濟論壇,2005,(13).
[4][6]潘功勝.對外開放中的銀行業稅制改革[J].中國金融,2006,(23).
【篇五】“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實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是加強對黨政正職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促進黨內民主,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暴露出權力運行的監督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主要表現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少數黨政正職民主意識淡薄,集體決策難以落實。權力必須接受監督,這是權力的應有之義。但現實中,少數黨政正職民主法治意識不強,專權集權思想嚴重,習慣了管理他人,不習慣在監督下用權,對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有天然的抵觸情緒。對上級的監督,認為是有意找“茬子”;對身邊和下屬的監督,認為不服從領導是拆臺,把不同意見看成是“雜音”,有的甚至還對有不同意見者打擊報復。在這種心態支配下,某些黨政正職往往大權獨攬,以“老大”自居,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置若罔聞。有的以決策的事項情況緊急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員而搞臨時動議。有的黨政正職雖然表面上按集體決策的程序進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遞條子,使得黨政正職的真實意圖在開會前大家都心知肚明,導致黨政正職的“末位表態”變成下最終“結論”,集體決策流于形式。
二是集體決策制度規定過于籠統,實踐運用難以操作。“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能否真正執行到位,其制度本身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極其重要。湖南省紀委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決策事項和程序必須事先設定”。省委下發的《加強對市州和省直廳局級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則規定:“廳局級黨政領導班子應明確本地本部門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的范圍、內容和決策程序”。這兩條規定都存在過于籠統抽象的問題,對“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決策的原則、決策的程序、決策的執行和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等都沒有明確,“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實踐中很難操作。
三是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因素制約,制度實效不盡人意。“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的設計,目的是加強對黨政正職的監督,防止個人說了算。但由于現行監督體制機制固有的弊端,“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從干部管理權限上看,現行的體制是縣區委書記、縣區長的管理權限在省里,導致市級監督機關對縣區黨政正職的監督在客觀上形成空檔,導致監督缺位,而縣級監督機關更加有心無力。另一方面,從紀檢監察機關自身來看,雖然按規定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但由于在人、財、物、事等各個方面對同級黨委和政府具有天然的依賴性,行使監督權時更多地要看同級黨委和政府“一把手”的臉色,這無形中大大弱化了監督主體自身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些班子成員雖有不同意見,但因擔心與“一把手”處理不好關系或被扣上“不服從領導”、“鬧不團結”的帽子,而不敢發表意見,明哲保身,在這種情況下,班子內部的互相監督形同虛設或名存實亡。在這種體制下,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有權威,但因地域差距,監督不易到位;同級監督較便利,卻因處于被領導地位,缺乏監督權威。形成了“看得見、管不著”和“管得著、看不見”的兩難局面。
針對上述問題,要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等制度落到實處,必須在以下三個方面下功夫:
一要加強思想教育,增強黨政正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思想認識的深度決定接受監督的態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要使黨政正職自覺做到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議事規則和程序,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等,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位表態等規定,決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其次,要加強黨政正職接受監督意識的教育。通過正面教育激勵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們牢固樹立起正確的政績觀、利益觀和事業觀,把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各方面的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而不是把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束縛,做一個自覺帶頭接受監督的領導者。再次,要加強對監督者自身的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自身的教育,增強他們反腐倡廉的信心和決心,在思想上樹立起勇于監督、善于監督、積極監督、主動監督的思想觀念。
二要理順體制機制,形成對黨政正職貫徹執行制度的監督合力。一是改革現行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即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并對派出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保證紀檢監察機關相對獨立的主體地位。同時,建立與此相配套的激勵和保障機制,解決廣大紀檢監察干部的后顧之憂,讓他們放手干事,全身心地投入到對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中去。二是要強化組織監督。要強化監督管理意識,糾正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監督的思想。要定期聽取各級黨政正職貫徹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情況的匯報,及時掌握該制度運行的效果和不足。同時,要加強執紀執法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聯系,加強各級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對黨政正職的監督管理。三是要強化群眾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黨政正職貫徹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等制度的好壞、效果如何,最終要讓群眾來評價檢驗。因此,要進一步抓好黨務、政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凡是與群眾切實利益相關的事,一律實行公開。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積極吸收群眾有序參與“三重一大”事項的集體決策中來,真正使決策讓群眾放心滿意。
三要健全配套制度,增強“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力。堅持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與整體工作切實結合起來,體現其權威性和約束力,要在保障和約束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形成連鎖互控、切實可行的落實保障和約束機制。一是定期報告制度。實行“三重一大”制度定期匯報和落實制度。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定期向黨委組織、紀委部門報告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并對所屬單位執行制度情況負總責;領導班子中的一把手是執行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切實抓好集體決策的組織實施;班子其他成員分工負責,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制度執行情況。二是監督檢查機制。各級紀委、組織部門作為制度落實的監督主體,要把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班子、干部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每年都要對基層班子落實制度情況科學考評,肯定成績,指出不足,促進落實。三是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領導班子中,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篇六】“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對制度內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單位對實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決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不少人將“三重一大”制度簡單理解為一種單純的集體決策行為,即將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使用交歸集體討論,而沒有認識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公開性、科學性、制度性,在于規范權力運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舉措,是筑牢反腐防線的重要保障。
(二)對具體事項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單位領導班子對于哪些具體事項屬于“三重一大”范疇還不能準確區分到位,對需要集體決策的內容、范圍、權限、項目安排、資金的性質和數量以及重要崗位的界定等不夠明確和清楚。因此,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規定的會議成效也將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會研究由個人決定的事情卻上了會,擠占決策層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決策效率,也為推卸責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臺制度內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單位對“三重一大”制度內容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三重一大”事項范圍不明確。二是個別單位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執行不嚴,議事規程的設計缺乏規范性文件作為指導,導致操作過程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三是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過程中,鄉鎮站在全鎮的角度制定了相應的意見和辦法,同時也需要各村級組織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但實際調查卻發現,村級組織制定的“三重一大”相關規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級規章制度,缺少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本級實施規范,使制度成了“說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議題事項的透明度不夠。有些上會研究的“三重一大”議題僅局限于決策環節,決策是否執行、如何執行、執行效果等情況,很少在事后對決策執行的情況在會上進行反饋和通報。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項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會發生調整變更現象,而調整變更的集體決策過程往往容易被忽視或漠視,從而導致集體決策的要求未能貫穿“三重一大”事項的始終。例如:某村停車場經營權的發包,最初村委會嚴格能夠按照“四議兩公開”要求實施公開招投標,后因停車場基礎設施不夠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關基礎設施為由向村委會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會干部在未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下擅自作出決定,導致群眾反映強烈。
(五)對制度執行的力度待提升。此問題在村一級的體現較為明顯。從近年來的信訪問題來看,在農村“三資”管理方面,特別是在資產、資源處置方面尤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夠嚴謹、不夠深入,同時也體現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為了個人利益不按制度辦事的行為。例如:某村為解決辦公場所隔熱問題需在樓頂加蓋隔熱設施,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問題,但村委開幾個干部會議就決定實施了,沒有執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議兩公開”要求,導致群眾意見大。
(六)對制度落實的監督待加強。一是部分單位在決策實施過程中沒有委派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導致實施過程的監督不到位。二是群眾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結果的認可程度是決策效果的重要評審依據,群眾監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然而多數群眾除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事項外,對參與“三重一大”決策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很少參與。
二、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以上所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導致對制度理解不透徹。中央、省、市、縣均有一系列對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各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和規章制度,但由于宣傳方式、宣傳力度、廣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眾甚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鎮村干部對“三重一大”相關政策是只識其名、不知其意,對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說在參與監督方面可以發揮多大作用。
(二)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制度執行難。“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既然成為了寫在紙上,形成文件的東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堅決執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在實踐中,由于領導班子及干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從而導致決策缺項,缺少環節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的副職認為決策是主要領導的事情,和自己無關,在參與決策時怕發表意見會使主要領導對自己有看法,怕承擔責任,于是就可能出現“跟著舉手”的情況,使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得不到保證,制度的執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臺制度未結合實際導致操作性降低。一是個別機關單位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制度,只是簡單的將上級制度“生搬硬套”,導致操作性不強。二是村級組織多數工作是在鎮級指導下完成,導致一些村在執行本級“三重一大”制度時也按照固化的鎮級指揮、村級辦事思維開展,沒有充分發揮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實際的主觀能動性,未能將差異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體系,細化成符合本村實際的運行機制,導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級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決策運行透明度不高導致監督難。一是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哪些必須公開,在什么范圍公開,以何種形式公開,決策實施如何公開等沒有很具體、詳細的制度規定,導致群眾難以監督。二是鄉鎮紀委由于人、財、物等各個方面受同級黨委、政府的制約,在對本地本部門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監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導致參與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對政策理解的深淺,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文化素質較高的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質相對不高的老人、兒童為主,留守人員文化層次低也是導致群眾參與監督積極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建議
針對當前“三重一大”制度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逼著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強宣傳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教育。通過組織中心組學習、座談交流等形式,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決策意識,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事先調查論證、會上集體討論、黨政正職末位表態等規定。二是要加強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經常性的開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增強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三是要加大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學習宣傳。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專項培訓等方式分析和解讀“三重一大”制度的相關政策,使領導干部深入領會“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實提高對“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各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完善制度內容。一是要細化具體內容。要求各單位(包括村一級)要結合單位實際和發展要求,補充和完善現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細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實體性問題,也要包括程序性問題,將籠統的制度進一步細化為可操作的制度,對集體討論的方式、步驟、議程、時限等要細化、量化.既保證決策權力受到制約,又保護和調動決策者的工作積極性,兼顧民主和效率。二是要嚴格決策程序。要完善集體決策醞釀、決策形成和決策執行程序。在決策醞釀環節,由職能科室或某位領導提出議題,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經決策咨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等程序,最后開會集體決策。形成決策時,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態及說明理由,并形成會議記錄。經集體決策后,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
(三)健全糾錯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糾正決策失誤的工作機制。決策實施過程中,如果外部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由于決策本身的失誤,原定決策方案已明顯脫離實際,甚至危及決策目標的實現時,就必須對原有方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執行者要將信息及時進行反饋,決策人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形成再決策、再執行的循環過程,不斷糾偏糾錯,拾遺補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鏈,確保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削減風險,彌補損失。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在決策出現失誤時,要能找到責任人員。要明確決策失誤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及處罰措施,通過對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決策人員提高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方法,在后續的決策中減少失誤。對于發現決策失誤仍不及時糾正的,要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強化監督檢查。一是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監督作用。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作為“三重一大”制度落實的監督主體,要把督促檢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班子、干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年度考核等途徑,不斷深化對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監督檢查。審計、財務等部門,也要以“積極參與,源頭控制”為工作思路,做好對“三重一大”事項制度落實的全過程監督。二是要加強信息公開,實行“陽光操作”。把公開貫穿于“三重一大”決策全過程,對決策事項、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結果都要公開,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切實保障群眾參與監督的知情權,并將群眾滿意度作為決策的重要評審依據。
(五)嚴肅追究問責。一是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堅決懲處“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的腐敗現象。對于領導班子中,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要堅持“一案雙查”。領導班子決策上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