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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十二篇】

                  時間:2019-04-23 寫作知識 點擊:

                  1.古官名、星官名2.今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偵查、審判民事、刑事案件。三、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項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文章12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規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哪些情形屬于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

                    1、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

                    遇到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規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

                    1、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3、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規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

                    屬于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

                    1.泄露辦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

                    3.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

                    4.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對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司法案件從制度上劃出了紅線,從源頭上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作出了規范。

                    該平臺的運行是推進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強化法院干警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的重要舉措,能夠統籌實現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交往等類型的線上登記填報、甄別處置、統籌分析等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獨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二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眉山市司法局“三舉措”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進一步強化思想意識、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筑牢思想防線,推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

                    01

                    強化學習抓引導

                    緊扣隊伍教育整頓安排部署,組織全體黨員、干部職工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再學習、再領會,準確把握規定精神。引導全體黨員、干部職工牢固樹立不過問、不干預的紀律意識,將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精神轉化為開展好隊伍教育整頓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02

                    集體承諾促落實

                    組織全體黨員、干部職工簽訂《遵守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承諾書》,畫出“紅線”,筑牢規范司法行為“安全閥”,警醒大家繃緊廉潔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職、清正履職,恪守憲法法律、維護公正司法,以風清氣正、清正廉潔的隊伍形象展示隊伍教育整頓成效。

                    03

                    莊嚴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張勇帶領全局黨員、干部職工就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進行莊嚴宣誓,誓詞錚錚,響徹全場,擲地有聲的將紀律規定印在每個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斷把隊伍教育整頓工作引向深入。

                  第三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為深入推進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筑牢拒腐防變底線,4月22日,汾陽市人民法院召開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題學習會,全體干警參加會議。會議組織學習了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深入解讀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會議強調,全體干警要認真學習“三個規定”等內容,強化思想認識,堅定理想信念,補足精神之“鈣”;以紀為鏡,嚴守黨紀法規,把“三個規定”等內容內化于心、外化于形,成為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第四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xx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xxx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第五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今年,貢井區政法系統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防干預司法三項規定(《領導機關內部人員問案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問案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機構接觸交往行為的一些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機構接觸交往行為的一些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動手、問和干預案處理行為劃紅線,設立禁區,促進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強精神學習,提高警察的紀律意識。以開展二學一學習教育為契機,組織全區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政法干部,結合黨性分析檢查、自己單位實踐等開展自學活動,充分認識三項規定的重要意義,全區干部正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違反規定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敲響領導干部警鐘。充分利用政法系統兩微一端、官網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項規定相關內容和措施,宣傳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記錄、舉報和責任追究精神,引導全區領導干部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領導干部干預案件。

                    三是建立相關記錄、報警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事務人員全面、如實、詳細記錄領導干部和事務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情況,要求事件負責人、審查人員對執法事件是否有違法干預、插手、問題事件的情況(包括拒絕情況)如實登記,實現事件處理各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監督監督,確保全過程的痕跡,有證據。

                    四是建立按時提交制度,動態把握干預司法行為。政法各部門每季度定期向區委政法委員會專題報告,貫徹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項規定情況,區委政法委員會全面把握領導干部和事務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情況,按規定處理違規行為。

                    五是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廉潔。通過設立通報箱、公開通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位等方式,積極接受人民群眾和事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政法機關實施三項規定的監督,進一步推進三項規定的全面實施。

                    到目前為止,區委政法委員會還沒有研究處理具體事件,四組領導沒有向政法機關打招呼具體事件,也沒有向具體事件發出批示,政法機關沒有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體事件處理和內部人員詢問事件的情況。

                  第六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么,領導干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梳理發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筑牢干預司法防火墻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第七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辦發【2015】23號),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中政委【2015】1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機關、國家監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中政委【2020】63號),對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當前,上饒市公安局認真貫徹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頑瘴痼疾。為進一步推進全市公安機關全面從嚴管黨治警,強化法律意識,規范嚴格執法,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治權威,現向全市公安民警提出如下倡議:

                    一、堅決做到不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二、堅決做到不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堅決做到不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四、堅決做到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絕;

                    五、堅決做到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依照程序辦理;

                    六、堅決做到全面、如實記錄過問案件的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七、嚴禁泄露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八、嚴禁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違規接觸、交往;

                    九、嚴禁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十、嚴禁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嚴禁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良好法治生態,為平安上饒、法治上饒建設而不懈奮斗!

                  第八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Www.Tz365.cN滕州生活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九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研討。周強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工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強化紀法意識,規范司法行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努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司法生態,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制度執行,規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

                    周強指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事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事關人民法院長遠健康發展,事關全面依法治國順利實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全國各級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出實招硬招,確保黨中央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周強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要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嚴格貫徹執行中辦、國辦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實施辦法,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要堅持嚴查重處,強化常態化檢查監督,將“三個規定”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核體系,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倒逼“三個規定”落實落地落細。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江必新、姜偉、劉海泉作重點發言。院領導李少平

                  第十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建立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的制度,是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憲法法律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大舉措。

                    “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見》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要深入查找分析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思想不夠重視、基礎不夠扎實、措施不夠有力、機制不夠順暢的根源,進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讓依規記錄報告成為習慣,實現應記盡記、應報盡報,干預過問案件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接觸交往行為得到嚴格規范,司法辦案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意見》強調,要強化日常監督,建立長效機制。依托記錄報告平臺建立月報告制度,加強對本院及轄區法院落實月報告制度情況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報告,及時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法院報告,同時抄送派駐紀檢監察機關。要完善常態化督促機制,嚴格執行任職回避規定,規范離任人員管理。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監督。要強化審判組織監督,完善追責問責機制,進一步加大對違反“三個規定”線索復查和責任倒查的力度。要強化檢查督導,將執行“三個規定”和回避制度等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專項檢查范圍。對“零記錄”“零報告”“零查處”問題突出的單位和部門,要組織專項檢查和重點督辦,約談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

                    《意見》要求,要層層壓實責任,形成落實合力。要壓實黨組(黨委)主體責任,將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納入黨組重大議事日程和重大請示報告事項。各級法院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帶頭記錄報告,規范對外交往。要壓實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法院督察部門或承擔督察職能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健全內部通報、定期報告等制度,信息技術部門要做好記錄報告平臺的維護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對督察部門移送的相關問題線索按規定核查,及時作出處理。要壓實內設部門日常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對本部門記錄報告情況進行定期分析研究,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云南省拘留所召開了全體民警對三項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向前、明確工作思路,嚴格規范三項執行,構筑廉潔執法的防火墻。通過學習,我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的精神本質,把紀律規定印在心中,站在前面,堅決構筑思想防線。

                    一、三條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介入司法活動、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在線檢查、案件處理環節向案件當事人請求說明,要求案件當事人或案件負責人個人會見案件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委托身邊的工作人員或親屬向案件當事人請求說明,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過職權向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意見或具體要求等,指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要求案件當事人全面、如實記錄《司法單位內部人員曾詢問過案底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單位內部人員三不可、司法單位辦案人員三應的要求。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問題和介入其他人員處理的事件,不得違反規定向事件當事人轉移事件資料或探索事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事件當事人打招呼的事件人員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為私情所困擾,必須拒絕介入、說明或探索事件,不按照正當手續轉移事件資料,必須通知手續處理。對事務員不如實記錄的責任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一些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況:泄露事務秘密,向事件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律師介紹,向律師、中介組織介紹事件,接受事件當事人、律師等委托禮物,向事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租賃住宅、租賃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委托評價、拍賣等活動三條規定有聲可行,為切實關閉權力提供了堅實的制度。

                    二、三條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條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療法、堵塞漏洞、正確對策,貫徹嚴格要求,抓住最后,抓住實效,切實維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信賴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第一位,加強思想政治領導,加強專業整備,切實加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業整頓深入分析三項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制度,合理工作機制,切實補充短板。同時,通過鼓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問題行為,加強制度設計和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問題民警的保護和鼓勵機制,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責任。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事件的發生,立即發表典型案例,提高通報力,引導民警的恐懼、警戒、保護底線。

                    三、三項規定是實踐兩項維護的重要基礎。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實施三條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實踐兩條維護的重要檢查。堅決實行兩項維護,嚴格執行記錄報告制度,監督需要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警察的真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責任,堅持嚴格調查重點,介入司法違紀違法事件,發現與當事人、律師等違反交往行為的事件零容忍,一起調查。要健全完善責任調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調查、泄露、干預事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反紀律的行為,不按規定記錄,出現遲報、泄露、隱瞞等違反情況,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認真處理。以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疾病,踩石留印,抓鐵有痕跡。

                    總而言之,三條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的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預和司法人員包圍,保障獨立、公正、廉潔的司法,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義。

                  第十二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對于減少司法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主任劉爭遠告訴本刊記者,“在查處的違紀違法法院干警中,有一些就是因過問案件、與當事人有不當接觸進而導致干預案件處理、說情徇私的情況。‘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是嚴格司法、執行黨內法規的政治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行動自覺,也是司法者嚴格公正履職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

                    2015年,《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定”)先后出臺。“三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履職架設了“高壓線”、筑起了“防火墻”。

                    202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開展專項整治,暢通信息直報系統,建立干預過問案件情況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辦案人員的保護和激勵機制。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制度執行,規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司法人員從業限制和任職回避制度。

                    “作為一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警鐘長鳴,耐得住誘惑、守得住底線、經得起考驗,切實把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記在心里,把責任扛在肩上,切實根治請托和以案謀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風氣,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嘉駿在分享學習心得體會時說。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將健全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機制作為28項配套舉措之一專門予以明確。

                    為加強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在各級法院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原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信息專庫進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聯通四級法院的“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并將領導干部插手重大事項情況一并納入記錄報告內容。

                    “‘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的運行將‘讓審理者裁判’精神真正落到了實處。”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張瑞峰認為,該平臺不僅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定了紅線,也讓司法人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

                    據介紹,“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專家點評

                    “三個規定”保障公正廉潔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熊秋紅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針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建立起權力與司法的“隔離帶”;中央政法委發布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調查和處理機制,加強了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禁止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與當事人等進行非正當接觸交往,以防止人情、金錢等因素干擾司法(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定”)。

                    為了確保“三個規定”得到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兩手抓”:一方面,組織開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據介紹,“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展落實“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活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聯通四級法院的記錄報告平臺,通過專項整治活動,督促各級法院對干預、過問案件、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如實、及時、全面記錄,報告到位,并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一些地方法院在落實“三個規定”活動中,擴大了記錄對象的范圍,不僅包括領導干部,還包括領導干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擴大到全體工作人員,包括6個月以上聘用、借調和掛職人員;通過公開舉報電話、微法院、微信、微博、官網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主動接受社會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該意見對落實“三個規定”的實踐探索和專項整治活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明確了院黨組的主體責任、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內設部門的日常管理責任,明確了應當予以記錄報告的違規行為情形和內外部人員過問情形,建立了月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健全了對記錄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規范了離任人員管理,強化了審判組織監督,加大了司法公開力度,完善了追責問責機制,并將執行“三個規定”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專項檢查范圍。

                    對于國家法治建設而言,最理想的狀態是沒有任何人干預干擾司法,讓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司法規律和司法程序自主地處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舉落實“三個規定”,努力消除權力、關系、金錢干預干擾司法的現象,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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