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yìngjí),應對突然發生的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6篇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1
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制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時需要遵守哪些原則呢,以下是關于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依據:
1.施工比選文件
2.施工圖設計
3.相關技術規范及驗收標準。
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原則:
1. 遵循《招標文件》的原則 ?
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的工程規范、工期、質量、安全目標等要求編制施組,滿足招標方各項要求。 ?
2. 遵循設計文件的原則 ?
在編制施組時,認真閱讀核對獲得的設計文件資料,了解設計意圖,掌握現場情況,嚴格按設計資料和設計原則編制施組,滿足設計標準要求。
3.遵循施工技術規范和驗收標準的原則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嚴格按施工技術規范要求優化施工技術方案,認真執行工程質量檢驗及驗收標準。 ?
4.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根據該標段工程特點,突出體現城市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交通、其它單位正常上班、市民休息等,因此我們考慮了交通標志、封閉施工、安全防護及對噪音污染等控制措施,并在施工中做好交通疏解、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從實際出發、科學組織、均衡施工,把交通疏解、安全施工、環境保護和文明施工作為重點內容,制定專題方案,確保使施工對城市環境和城市交通的影響降到最低,體現快速,有序、優質、高效的施工作風和精神風貌。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2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
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
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
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
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
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
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
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附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L、
較大M、重大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業環境應急預案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3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TR/CX-4.2.9-
版 次:0/C
受 控 號:
受控狀態:
編制: 日期:
校對: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1. 目的
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水災、火災、斷水(電)、化學品泄露、設備事故、突發事件等)發生,完善應急管理機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可能發生的事故,保護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本著預防與應急并重的原則,制定本預案。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生產現場、倉庫的火災,公共事業的供應中斷(如:停水、停電等),化學品泄露,突發事件(外來人員滋事、食品中毒、罷工)等安全事故發生情況下的快速處理及應急控制。
3. 術語
無
4. 職責
4.1應急救援組織結構圖
4.2應急組織職責:
4.2.1總指揮:負責整個現場的應急事件處理的監督。
4.2.2應急處理組長:負責協調安排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4.2.3現場控制小組:負責安排整個搶救(控制)工作的有序進行。
4.2.4醫療救治小組:現場發生人員事故時,負責提供最及時的診治措施。
4.2.5事后巡檢小組:負責事故后的檢查和防護工作,確保不會存在再次復發的隱患。
4.2.6消防撲救小組:發生火災時,負責撲救滅火工作執行。
4.2.7安全疏散小組:事故發生時,負責組織人群及機器設備等物品有秩序的撤離。
4.3部門職責:
4.3.1綜合管理部:負責對事件應急預案小組的調度執行,負責組織各項事故的應急演練。
4.3.2人力資源部:負責事故的應急協助處理工作,應急教育培訓。
4.3.3保衛科:負責公共事業中斷的應急處理和現場維持工作。
4.3.4 生產管理部: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設施完善。
4.3.5責任部門:負責第一時間對現場發生的應急事件做出反應。
5. 程序
5.1 應急救援程序:
現場第一發現人→報告現場干部→報告單位主管→組建現場控制小組并報告總指揮→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A級救援程序:情況非常嚴重,單位不能獨立完成事件的處理,需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
B級救援程序:情況一般嚴重,部門可自行組建現場控制小組解決問題,報告至部長級主管,無需啟動應急小組指揮中心,但事后需向總指揮書面匯報;
C級救援程序:情況不嚴重,現場單位主管可直接進行處理,事后需向部門主管書面匯報;
D級救援程序:小失誤性情況,現場班組長和擔當可直接處理,事后需向單位主管匯報。
5.2 應急救援小組電話:
總指揮:
應急處理組長:
5.3 緊急電話: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 120
交警 122
5.4 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
5.4.1火災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物質:吸煙、火種、化學物品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辦公樓、生產車間、休息區域(含吸煙區)、危險品儲存倉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配備器材: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燈、安全通道
應急計劃:每年不定時(不少于二次)
應急準備物資:簡易擔架、跌打損傷藥品、滅火器材
5.4.1.1 應急準備
5.4.1.1.1培訓和演練(主要責任部門:人力資源部 綜合管理部):
5.4.1.1.2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主持和組織全公司每年進行不定時的火災事故模擬演練(不少于二次),各應急小組組員按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完成演練。演練結束后,由總指揮對整個演練過程進行評價,必要時可進行調整或更新。演練、評價及更新記錄均需要保存;
5.4.1.1.3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相關人員每年進行定期的消防知識培訓;
5.4.1.1.4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及設備進行指導檢查維護。
5.4.1.2 應急物資的維護、保養及測試:
5.4.1.2.1加強對各種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配齊、配全滅火器。消防栓確定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測試,隨時保持良好狀態;
5.4.1.2.2安全員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及消防設施;
5.4.1.2.3重點防火部位:裝焊車間、涂裝生產線、危險品儲存倉等。
5.4.1.3應急響應
5.4.1.3.1為了防止各種火災事故的發生,各部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出入口標示牌,按責任部門總人數組建現場控制小組。組長由部門主管承擔,組員:車間主任、各班組負責人、技術員、品管等。部門主管為總負責人,車間主管負責撲救工作,其它人員各盡其責。安全疏散小組務必保證員工的生命安全,有序撤離現場;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4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備案 管理 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
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
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
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
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 3 —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
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
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
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
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
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
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
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
— 4 —
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
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
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
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
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
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
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
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
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
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
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
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
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
— 5 —
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
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
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
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
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
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
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
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
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
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
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
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 6 —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
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
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
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
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
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
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
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
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
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
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
— 7 —
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
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
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
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
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
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
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
實際情況確定。
— 8 —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
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
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
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
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
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
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
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
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
— 9 —
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
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
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
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
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
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
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
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
部門規定執行。
— 10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
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 11 —
附
企業事業單位 突發 環境事件 應急 預案 備案 表
單位名稱
機構代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傳 真
地址
中心經度
中心緯度
預案名稱
風險級別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簽署發布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條件具備,備案文件
齊全,現報送備案。
本單位承諾,本單位在辦理備案中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其信息均經本單位確認真實,無虛假,
且未隱瞞事實。
預案制定單位(公章)
報送時間
預案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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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
說明);
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
預案備案
文件目錄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該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已于
齊全,予以備案。
年
月
日收訖,文件
備案意見
備案受理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編號
報送單位
受理部門
負責人
經辦人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 L、
較大 M、重大 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
業環境應急預案 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 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 13 —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5
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
文件名稱:應急預案演練管理辦法
文件編號: XBOHWI-032
生效日期: 2011-11-1
版 本 號: A
編制:
審核:
批準:
保密等級:內部
1. 目的:
為了保障各分公司、配件廠應急預案演練的順利進行,達到應急預案演練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配件廠
3. 定義
3.1.1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3.1.2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3.1.3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并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4. 職責:
4.1. 行政中心職業健康安全主管部門:
;
,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以下簡稱“應急演練”)。
,確認落實演練活動前的準備工作;
4.2. 各應急演練單位:
a)負責疏散集結位置的預留;
b)負責演練的文字記錄及圖像攝影,并作演練總結提交職業健康安全主管部門存檔;
c)負責演練前的物品、器材等的準備工作;
d)負責組織召開演練前的動員會,發布演練通知,并對各負責內容進行分配指導。
e)負責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
a)積極配合組織部門(綜合部/科)的演練工作安排;
b)負責引導本部門員工疏散管制;
c)負責本單位員工集結后的清點、匯報工作。
4.3. 安全管理部:
,協助完成對負責本職責范圍內的人員、物資疏散管制;
,包括重點事故易發生的管控;
,調配保安人員工作任務,并監督執行;
4.4. 其它人員:
,不得無故破壞、擾亂活動次序;
;
5. 內容
5.1. 應急演練的管理
,通過應急演練,并提高員工突發事件現場處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單位整體應急響應能力;
a)演練工作的組織管理。結合本單位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救援組織和職責,明確應急演練工作的負責部門,規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以及基層車間、班組等的演練管理職責。
b)演練的實施。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和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演練要求,明確開展應急演練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演練的計劃、準備、實施、總結等各環節的工作要求。
c)演練的保障措施。針對整體、單項等不同形式的應急演練,提出保障演練所需的人員、設備、場地、經費和演練過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確具體保障措施和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d)演練的總結和考核。明確演練總結工作的內容和要求,提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從業人員演練開展情況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建立通過演練整改問題、完善預案的工作機制。
,應當將年度應急演練工作計劃,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中,主要內容包括:
a)年度計劃開展的整體、單項演練次數;
b)每次演練的目的、規模、參加人員范圍等情況說明;
c)演練的組織、準備、實施要求和進度安排等;
d)演練的費用計劃。
5.2. 應急演練的基本要求
,應滿足下列要求:
a)各一級分公司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應急演練;二級分公司根據生產危險及人口密集情況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的現場應急演練;(事故重點防控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
b) 重點事故防控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應當增加應急演練的頻次
c) 涉氨等單位每年夏季前應組織以處置有毒化學品泄漏事故的專項演練或現場處置演練;
d)人員密集場所(消防重點單位和涉及高樓層的密集場)根據本單位實際,每半年適時組織不少于1次的以人員疏散為主的專項應急演練
e)各單位應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培訓和演練,保證應急救援人員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
,特別是應針對危險化學品貯罐區(貯罐)、庫區(庫)和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等可能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制定專門的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開展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應將本單位預案與可能危及的外部單位及屬地政府預案相銜接,并有針對性的聯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積極組織開展以現場應急處理、疏散演練為主的專項應急演練。
5.3. 應急演練的組織實施
,應成立演練小組,組織協調參演部門和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指導,共同完成應急演練的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工作。
,明確以下內容:
a)演練目的:從提高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發,針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實際工作,明確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
b)模擬事故背景:針對本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設備和崗位等,結合生產安全事故案例,明確演練所模擬的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的類型、時間地點、報警情況、事故發展態勢、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和影響事故處置的其他因素等;
c)演練的范圍:包括參演部門、人員和演練所涉及的場所、設備等。
d)演練的實施:按時間順序制定演練的具體實施程序,每項程序要包括實施人員、實施內容、時間安排和概要說明等。
e)考核標準:根據預案和演練目標,對演練完成情況制定考核評估標準,考核評估對象包括演練整體情況、參演人員的情況和有關應急救援設備的運行情況以及演練的實際效果等。
,應充分考慮演練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突發情況,制定演練安全注意事項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確保參演、觀摩人員的安全。
a)并安排專門人員(保安)維護現場秩序,避免意外情況;
b)應加強重點區域、設備等的防護措施,在演練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避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施工作業。
c)各演練單位在演練前要明確專門的考核評估人員和程序,掌握考核評估標準、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證演練收到考核實效。
,應分別指定演練總指揮、現場指揮和控制人員等,保證演練有序開展:
a)總指揮:控制演練整體進程,對演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做出控制、調整決策。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擔任。
b)現場指揮:監控演練現場進展情況,消除演練進程提前或延遲、糾紛、設備失靈和人員不到位等問題。一般由單位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c)控制人員:負責按照演練方案向參演人員傳遞消息,引導演練進行,并及時向現場指揮報告演練進展情況和出現的各種問題。一般由單位綜合部或參與演練方案編制的人員擔任。
d)應急演練實施過程中,安排專門人員做好文字、圖片和聲像的記錄工作,必要時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拍攝記錄。
5.4. 演練實施流程
5.4.1. 行政中心職業健康安全主管部門須于應急演練前2天發送《應急演練計劃方案》到安全管理部及演練單位。
5.4.2. 演練單位綜合部(科)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召開演練前的動員會議,部署相關工作及注意配合事項,張貼演練通知,工業安全科指派人員全程跟進。
5.4.3. 演練時,各參與人員須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
5.4.4. 演練開始,由演練單位組織人匯報情況,現場總指揮下達應急指令。
5.4.5. 各應急職能小組依據應急預案響應程序立即實施演練。
5.4.6. 應急疏散實施須于預案設定的時間內完成,對于影響應急演練的單位和個人于演練總結時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給予相關負責人教育金處罰。
5.4.7. 應急疏散集結完畢后,由各部門負責人清點人數給演練單位組織人報總指揮
5.5. 監督檢查及考核:
,并進行考核。
,根據礦《應急救援責任追究與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a)不配合應急演練,動員會議上相關負責人無故缺勤者;
b)不積極配合導致演練活動時間沒有按原計劃時間開展;
c)本次應急演練活動任務,故意破壞、擾亂活動次序;
d)超過演練設定時限3分鐘后,仍沒有積極疏散到位,疏散過程嘻哈打鬧者;(車間班長主管負領導責任)
e)不聽從演練工作人員的指引和安排,故意刁難、詆毀、辱罵、甚至毆打工作人員(視情節從重處理);
,納入各單位年度安全考核辦法內進行評比。
,須制定相應考核評比表格,對演練的實施效果進行考核評比,主要內容包括:
a)演練開展的整體情況和收到的效果;
b)演練組織情況;
c)參演人員的表現;
d)各演練程序的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
e)演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f)結合實際演練對完善預案的建議和措施。
,制定和落實完善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改進應急設施設備等的整改措施,明確負責部門、人員、工作進度和整改費用等。
,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應少于兩年。
5.6. 附件
6. 參考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火災、爆炸事故應急預案》廣東新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應急演練計劃方案》廣東新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7. 記錄表單
《分公司應急演練評估考核表》
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篇6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定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五)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范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 風險控制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布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統,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提高重點流域區域水、大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 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復
第三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并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信息。
第三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判事件影響和等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信息發布建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匯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信息。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