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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排名3篇
西安交通大學排名篇1
關于西安交通大學簡介 西安交通大學排名2018
西安交通大學(Xi'an Jiaotong University)簡稱“西安交大”,位于古都西安,是國家“七五”、“八五”首批重點建設高校,是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是國家“211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七所大學之一,“985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九所高校之一,被國家確定為以建設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學為目標的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是中國九校聯盟(C9)、中國大學校長聯誼會、“111計劃”成員,“珠峰計劃”首批11所名校之一,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國家2011計劃“高端制造裝備協同創新中心”牽頭高校,“中俄交通大學聯盟”成員高校。
西安交通大學為中國最早興辦的高等學府之一,肇始于1896年創建于上海的南洋公學,1921年改稱交通大學(Chiao Tung University),1956年國務院決定交通大學內遷西安,1959年定名西安交通大學。
截至2017年4月,學校設有興慶、雁塔和曲江三個校區,總占地面積198.94萬平方米,各類建筑總面積203.85萬平方米;有26個學院(部)、9個本科生書院。有85個本科專業,28個一級學科、154個二級學科博士點,45個一級學科、242個二級學科碩士點,22個專業學位授權點。25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1個2011協同創新中心,3個國家工程實驗室, 5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全日制在校生33604人,其中研究生165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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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排名篇2
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XX排名
上海交通大學排名
年度
全國排名
上海市內排名
總分
20XX
6
2
81.73
20XX
7
2
81.76
20XX
7
2
81.44
20XX
3
1
81.08
20XX
5
2
79.72
上海交通大學簡介
上海交通大學(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位于中國的經濟、金融中心上海,是由國家教育部直屬的一所具有理工特色,涵蓋理、工、醫、經、管、文、法等9大學科門類的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首批七所“211工程”、首批九所“985工程重點建設”院校之一,入選“珠峰計劃”、“111計劃”、“2020計劃”、“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是“九校聯盟”、Universitas 21成員,中管副部級建制。
上海交通大學最早可追溯到1896年(光緒22年)由清政府創立、盛宣懷督辦的南洋公學,是中國高等教育的數個發端之一。南洋公學數易其名,經商部高等實業學堂、郵傳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南洋大學堂、交通部上海工業專門學堂多個階段,于1921年改組為交通大學(Chiao Tung University);而后復遭波折,歷交通部南洋大學、交通部第一交通大學、國立交通大學(上海本部),至1949年剔去“國立”二字,徑稱“交通大學”。1959年7月3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大學上海部分、西安部分分別獨立為兩所學校,交通大學上海部分定名為“上海交通大學”。20xx年7月,上海第二醫科大學并入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是中國最著名的高等學府之一,在工學、商學、醫學領域擁有崇高的學術影響力;經過百余年的砥礪,上海交通大學已經成為一所“綜合性、研究型、國際化”的中國一流、國際知名大學,并正在向“世界一流大學”穩步邁進。
上海交通大學
1、上海交通大學排名第幾(20XX-05-27)
2、上海交通大學排名(20XX-06-19)
西安交通大學排名篇3
西安交通大學文件
西交實〔2015〕50號
關于印發《西安交通大學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院、處及有關單位:
《西安交通大學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0月2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西安交通大學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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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學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經2015年10月2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和《西安交通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西交實〔2014〕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產權屬于學校的儀器設備類固定資產。
第三條學校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各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資產管理責任體系建設,加強監管,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學校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各類儀器設備購置、驗收、建賬、使用、維護、維修、處置、效益評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強環節管理,在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同時,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是學校儀器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儀器設備的資產賬務管理、日常使用監管、處置等,制定儀器設備有關管理辦法。
第六條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收益權及處置權屬于學校,相關單位和個人僅擁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并有義務承擔所使用管理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工作,不得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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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儀器設備的購置
第七條儀器設備實行優化配置的原則,應根據學科發展、專業設置、教學科研等需要統籌規劃,加強購置前期調研論證。
第八條儀器設備購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的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成本過高。
第九條儀器設備購置應當符合國家或學校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加強論證,從嚴控制。
第十條儀器設備購置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采購招標的管理規定,做到采購過程規范、驗收嚴格,確保所購儀器設備質量合格,并滿足合同指標要求。
第十一條對納入財政部新增資產預算范圍的儀器設備購置,需分別編制基本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和項目支出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并按照財政部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組織實施。未經財政部批復,一律不得購置。
第十二條學校鼓勵自制儀器設備。自制儀器設備實行自制計劃論證、指標驗收制度。自制前需進行設備自制計劃可行性論證,自制方案必須符合各類技術及安全規范,自制完成后需進行自制設備達標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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