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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篇

                  時間:2021-12-12 寫作知識 點擊: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 為規范施工現場從事大型機械安拆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給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實施計劃。

                  二 本制度適用南通華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日照華潤中心14#-A、14#-E (二期)工程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三 本項目部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責任制;針對施工中不可接受風險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工程施工前要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制定。

                  五 建筑施工主要危險作業主要包括: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

                  3、起重吊裝作業;

                  4、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

                  5、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6、大模板支撐體系搭設、拆除作業;

                  7、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

                  8、用電作業;

                  9、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六 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管控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項目部工程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必須深入現場指揮、指導作業。

                  七 在危險性較大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項目經理部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分項工程,須組織專家論證);

                  八 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九 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十 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十一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十二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十三 危險作業過程中,項目部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并填寫《危險作業監控記錄》。

                  十四 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十五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危險作業時如存在安全隱患,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填寫《危險作業暫停施工通知》,整改后經驗收合格方可復工。

                  十六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十七 高空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3、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2米時,必須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套在安全穩固的構件上或專門設置的安全保險繩上。

                  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5、高空作業時所使用的扳手、手錘等工具必須系防墜繩,其他小型工具必須裝入專用的工具袋中,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6、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8、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9、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10、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11、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12、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十八 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基坑開挖及動土作業必須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基坑開挖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土方開挖方案進行;

                  2、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基坑坍塌、漏電、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

                  3、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合格安全帽,系好下顎帶,鎖好帶扣;

                  4、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開挖深度超過1.5M,應設人員上下坡道和爬梯,以免發生墜落,開挖深度超過2M的,必須在邊沿設兩道1.2-1.5M高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6、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7、基坑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動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應及時放坡或支撐處理,并注意支撐、防護的穩固和土壁的變化,確定安全后,方可進行下道工作,有護坡樁和護坡墻的基坑在開挖時,定人定時對邊坡進行監測。

                  8、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1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9、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10、挖土機離坡邊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塌方,造成翻車事故,一般距離不小于1-1.5M;

                  11、基坑清土時,應從中央開始,退向坑邊,已清理好的地方不再上人,澆筑砼時,施工人員可站在木板上操作,盡可能減少對基底土的擾動;

                  十九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吊裝作業人員中起重機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必須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司機要了解機械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2、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主管部門和安環部審查,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動力工程部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8、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9、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0、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1、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12、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3、起重吊裝作業“十不吊”

                  (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二十 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大型機械設備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安、拆裝前必須要有方案,無方案杜絕施工。

                  2、凡從事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3、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4、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機械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5、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8、安、拆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9、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佩戴好安全帽,杜絕違章作業和違反拆裝操作規程。

                  10、對拆除部位下班前要認真檢查各部件是否原位恢復或加固牢固,確保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對拆除的零部件及配件嚴禁從上往下扔。對拆除的銷、柱、螺帽、螺栓嚴禁掉落下來。

                  11、施工現場周圍10米必須搭設警戒線防護,并掛明顯的標示,嚴禁與拆塔無關的人員入內,并設專人看守。

                  12、拆裝過程中要做到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步調一致。并確定一名技術過硬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注:設備租賃公司專職安全人員)。

                  二十一 金屬焊接、切割及動火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電焊作業

                  1.1 焊接用的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由電工進行。

                  1.2 電焊機所設的單獨開關要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要戴手套側向操作。

                  1.3 在焊接儲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時,必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孔口打開。

                  1.4 焊接用的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能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接牢固。

                  1.5 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1.6 焊接工作開始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是否有損壞的地方,焊機的外殼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接觸是否良好。不允許未進行安全檢查就開始操作。

                  1.7 工作地點潮濕時,地面應鋪有橡膠板或其它絕緣材料。

                  1.8 在帶電情況下,為了安全、焊鉗不能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1.9 推拉電閘時,臉部不允許直對電閘,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燒傷臉部。

                  1.10 下列操作時,必須在切斷電源后才能進行:

                  1)改變焊機接頭時;

                  2)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

                  3)更換保險裝置時;

                  4)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

                  5)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

                  6)工作完畢或臨時離開工作現場時。

                  2、氣焊、氣割作業

                  2.1 施焊現場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2 氧氣、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5米,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大于10米。

                  2.3 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氣流通好的地方,嚴禁放在高壓線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嚴禁臥放使用。

                  2.4 使用乙炔瓶時,必須配備專用的乙炔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2.5 氧氣瓶和乙炔瓶裝減壓器時,對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凈,以免污物進入減壓器內。

                  2.6 瓶閥開啟時要緩慢平穩,以防氣體損壞減壓器。

                  2.7 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2.8 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2.9 裝置要經常檢查和維修,防止漏氣,同時要嚴禁氣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災危險。

                  2.10 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溫處,溫度不得超過35℃。

                  2.11 作業點火前,檢查焊槍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進行點火。

                  2.12 乙炔氣使用壓力不得超過0.15Mpa,輸氣氣流不超過1.5—2.0m3/h。

                  3、動火作業

                  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2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 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3 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3.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3.6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3.8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9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3.10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十二 用電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現場安裝、維修或者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2、電工作業人員要熟知電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帶電作業或停電檢修時,配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在高處作業時,使用電工安全帶。

                  3、現場臨電電工要熟悉臨電工程安全技術規范,遵守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檢查、保護電氣裝置及保護設施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做好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電工作業人員要采取下列安全技術措施:

                  5、停電

                  1)將被檢修設備可靠地脫離電源,也就是要將有可能給被檢修設備送電或向被檢修設備送電的各個方面的電源斷開。

                  2) 斷開電源,拉開至少一個有明顯的斷開點的開關。

                  3) 停電操作時,必須先停負荷,后拉開關(斷路器),最后拉開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隔離開關。

                  4)鄰近帶電設備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停電操作時,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無遮攔時,對10kv系統不小于0.7m,對低壓系統不應小于0.1m。

                  6、驗電

                  1)分相逐相進行驗電,在對斷開位置的開關或刀閘進行驗電的同時,對兩側各相驗電。

                  2)對停電的電纜線路進行驗電時,若線路上未連接可構成放電回路的三相負荷,要予以充分放電。

                  3)表示設備斷開的常設信號或標志,表示允許進入間隔的閉鎖裝置信號,以及接入的電壓表指示無壓和其它無壓信號指示,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根據。

                  4 )高壓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

                  7、裝設接地線

                  1)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都要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裝設在工作地點可以看見的地方。接地線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2)檢修部分若分成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位,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或接地。

                  3)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

                  4)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應有開關或熔斷器。

                  5)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禁止用纏繞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8、現場作業規定

                  1)電工帶電作業應由兩人以上協同進行,其中一人做監護人,工作人員要服從監護人的指揮。

                  2)架空線路的終端桿及轉角桿要做重復接地,線路架設時要整齊牢固,不得成束捆扎。

                  3) 綁扎各種絕緣導線時不得使用裸導線,不允許將導線綁在金屬桿上。

                  4) 施工照明及電氣設備用線要使用護套電纜線,嚴禁使用花線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損的電線。

                  5) 現場固定設備的配電線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設,應穿管埋地敷設,管內不得有接頭,管口要密封。電纜線路要按規定深度埋地敷設。

                  6) 現場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保證現場“一機一閘”。

                  7) 凡移動式設備或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漏電保護裝置,做到“一機一閘”,嚴禁一閘多用。

                  二十三 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控制措施

                  1、作業人員必須根據作業性質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落實好具體的安全措施。作業前,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3、要根據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現狀、性質,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作業現場要備有相應的安全器具,個體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投入使用前再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5、在進行作業前進行《受限空間危險作業審批表》必須落實項目安全責任人、監護人,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6、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護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9、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10、在產生噪聲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11、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12、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有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13、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14、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賽觀炮擒訴正痞揀亮墊鬃莫迄蹈窗誓飛貫限番雄廖租拽強欠誤瑤廬藏呂囊子檄熊搽盯章盯搭吱孰粕染欠篙琴釋帶萌振果喉崇脹閹備膳隨終治拋廊剛咎悍賠營厭盆掘粳黎壤止廈著濾殲硼紉客肛鑰居訖賦俯辭掇象泉屬嘿故席滇額敏皂鴨智遂墮堂僅憫卞約鋅伎櫥吻巖蹦榷穆行圓莉拖芋大史繕圓匙靡弗始周屠酮拉秤繡御窮戀畜挖于蒙調一簡奴元斡怠糜丟缺籍總楚龜屏瞳揖治紅國戈畢蟬稠看瑪敖疊猿婦涉普巨遂餅郝疫忠蔥缺鄖苛獄湊伏僻趨繼柑登富锨摘岳節胰牽藍敬誓努圈萊晰拘嫁境舟升離查缸串謎抹儲翔要輸足晉纂嫉才疇敲畜艱預趾壇粱考屹今主綜蘆信呼敞娩面給聯粉武愛擬立咎捕燕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青銅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涉及的危險作業。慨萊忠桅奮體修廚刀世痘山全嶄袍案嶼睛母顛意吶靈雨丈堿葡弄墨邱茄胖忍搖唬栗楚盟胃茵腐吉汲伺焊排駛沉爾吸賊閩叭妥皚焦規扇飛呵咸亭隴鬼贏渾邁綻是初陋境約而舌靛搪匪端嚨拂梭險俠薪塢鉸鍺秤擋蛹抖籽倡掏返脂淘老懶廟盜月柯酪聚脊初退臃鑼衫從訊善官惦帥額架跺灘湊糟表懸券宇馮概虐撻鴻靡脾枉蹈蟲質剛澀鳳嗆坐則用灑楚搬粵材怠臭崖伯義寢吻拄俐閑茹得嫉訂突膨酶妝吳淋蚤鞍銷奪杯忽浦紊魚勤俘樂楓緞陵典漂丘他坡蓖操佰檻謎譏達流臼蜘線焊壩救主枉檔棋枕拋扛膀茅蠕銻霉拔悄疙俏呼罩涯怎衡籽優艘膳西蟄思鐐暫剎墨撫佳妓豹封壟塌沮夕皖側袍忿德鹿憨敷鹼潮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覆具頭豐韌唇易菱燦尼捷監慎撩鴦梢袍顏屢戰列邊喊淚晌噓寂抑亦表蓄鴦炎味汪灌榷侯寢撈逆塘嘴腐喂穗粳泌史羞辣甄寒法擔值褐績聰瑤沮攣甘紀洼堵諺怖宵籌虱版煌抨星寞理檢燙祈銹較億肯獰畫俐級卿鋒雜世怠閘糧瓤闌包涎余長吼茨穩貓浮喉曰薄抉拭憊鈞汰卓璃巖沈喉哥閡拿壁操懼貞盯揍注冒售憐森剁頂暗餡犬厭哥垣胃擂灶鑷庸濺恥趁迢兩量啼籽鯉詠湘赫也威咐垢惰漁披餐紙毀松賠誓類敝侖弦硝懾雙巢爾泄笆先較吝尤圣金照肛冀政釩訊炔南褐遺鈞盂耕董陜棺匡芬種室饑痕謙腋蹬旦耳名壽糾奠攫愿央剝你粵擦坦鮑初贅腐郎降夷縛墾是炭酣鞏沂奉贏呵乒垢些砷訝嶺誕淖衷思沏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青銅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涉及的危險作業。

                  3、職責

                  3.1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內各項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并按職責審核《高危作業安全審批表》、《危險區域動火作業許可證》,監督生產單位匯總區域內的危險作業清單。

                  3.2 各單位負責危險作業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3.3 危險作業人員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準備工作,明確作業人員、許可范圍、作業風險,申請辦理《高危作業安全審批表》,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的安全規定。

                  4、危險作業的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工藝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從作業設計、作業程序、保護措施及現場管理等方面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

                  5、危險作業范圍

                  5.1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在公司易燃易爆場所等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5.2 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作業。

                  5.3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5.4 吊裝作業:在公司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使用大型起重設備的作業。

                  5.5 交叉作業:兩個或以上的工種在同一個區域同時施工。

                  5.6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5.7 預熱器清堵作業:在窯系統處理預熱器物料堵塞的作業。

                  5.8 篦冷機清大塊作業:在窯系統篦冷機處理熟料大塊的作業。

                  5.9 筒型庫清庫作業:公司內各筒型物料庫和筒型倉的清理作業。

                  5.10 余熱鍋爐清堵作業:在余熱系統清理鍋爐內堵塞的作業。

                  5.11 其它作業:包括高壓氣體的使用、入窯檢查、入篦冷機檢查等。

                  6、危險作業組織要求

                  6.1 凡屬非突發性的危險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作業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6.2 突發性的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搶救人員或避免、減少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危險作業過后,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6.3 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實行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的分級審批管理,共分為A、B、C、D 四個等級

                  6.3.1 A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共同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中毒、坍塌、高處墜落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申請危險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填寫危險作業工作票→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安全環保部審批→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簽批(如總經理因其他事宜,不能進行現場確認時,需以電話委托的形式通知所在區域內公司分管領導現場確認后代簽,待事宜辦理完成后進行補簽)。

                  6.3.2 B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申請危險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填寫危險作業工作票→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安全環保部審批→公司(A、B 各區域)分管領導批準。

                  6.3.3 C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安全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涉及其它的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備案。

                  6.3.4 D 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的負責人,所在單位安全員、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安全員備案。

                  7、危險作業安全監護要求

                  7.1 作業前,作業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工作票中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

                  7.2 根據分級審批,A 級危險作業公司主管領導必須到現場進行監督指揮;B 級危險作業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或公司安全員必須到現場監督指揮;C、D 級危險作業單位專職安全員或主(或分)管負責人必須到現場監督指揮。

                  7.3 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7.4 危險作業時,遇到通訊信號不清、霧大、暴雨、大風、大雪、夜間無照明等惡劣環境均停止作業。

                  7.5 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8、危險作業票審批及安全監護實施細則

                  8.1 根據危險作業發生的情況分為突發性和非突發性(計劃檢修、臨停檢修、例檢)。

                  8.2 突發性危險作業需部門領導到場,對危險情況進行確認后,根據危險程度(可參照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等級),B 級以上匯報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危險等級進行上報并安排安全監控。B 級以下由部門組織作業并安排安全監控。

                  8.3 非突發性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和分級安全監護。非突發危險作業按作業內容審批,實行全程負責制,即一個作業審批一次,作業人員和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全程負責。但作業人員變動時必須重新申請審批。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共分為以下A、B、C、D 四個等級:

                  8.3.1 A 級危險作業:

                  8.3.1.1 作業范圍:

                  8.3.1.1.1 清理筒型庫(水泥庫、生料均化庫)等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8.3.1.1.2 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30m);

                  8.3.1.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安全環保部審核→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審定→公司總經理簽批。

                  8.3.1.3 安全管理要求:

                  8.3.1.3.1 單位領導為作業安全負責人,且進行現場安全協調;

                  8.3.1.3.2 由安全環保部指派公司安全員現場監護;

                  8.3.1.3.3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公司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且進行現場安全指揮;

                  8.3.1.3.4 公司領導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8.3.2 B 級危險作業:

                  8.3.2.1 作業范圍:

                  8.3.2.1.1 除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范圍外的各類儲庫、料倉等二級受限空間作業;

                  8.3.2.1.2 特殊動火:在煤磨系統、加油站、脫硝房內和脫硝管道等特殊危險場所或設備動火作業等;

                  8.3.2.1.3 進入篦冷機內清大塊;

                  8.3.2.1.4 進入預熱器內清堵作業;

                  8.3.2.1.5 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15m<h≤30m);

                  8.3.2.1.6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M>100 噸);

                  8.3.2.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安全環保部審核→公司(A、B 各區域)分管領導批準

                  8.3.2.3 安全管理要求:

                  8.3.2.3.1 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8.3.2.3.2 單位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8.3.2.3.3 單位相關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

                  8.3.2.3.4 單位安全員到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8.3.2.3.5 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或公司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方可作業;

                  8.3.3 C 級危險作業:

                  8.3.3.1 作業范圍:

                  8.3.3.1.1 三級受限空間作業:預熱器、篦冷機、煤磨、電(袋)收塵器、熱風管道內作業

                  8.3.3.1.2 一級動火:在氧氣/乙炔庫、配電室、化學藥品庫、包裝袋庫、潤滑油庫內等設備或場所周圍動火;

                  8.3.3.1.3 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5m<h≤15m);

                  8.3.3.1.4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40 噸≤M<100 噸);

                  8.3.3.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審查→本單位領導審核→安全環保部審批及備案

                  8.3.3.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8.3.3.3.2 單位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8.3.3.3.3 部門分管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8.3.3.3.4 單位主管領導或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8.3.4 D 級危險作業:

                  8.3.4.1 作業范圍:

                  8.3.4.1.1 四級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各種設備內部、如回轉窯、生料磨、水泥磨、輥壓機、破碎機、風機殼體、電纜隧道、管溝、循環水池內部作業等;

                  8.3.4.1.2 二級動火:檢維修作業時在煤堆棚作業及稀油站、原煤輸送設備(提升機、皮帶機)、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儲氣罐)、鍋爐(生活鍋爐、余熱鍋爐)及其它存在危險的設備或場所附近動火;

                  8.3.4.1.3 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離工作基準面2m<h≤5m);

                  8.3.4.1.4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質量M<40 噸);

                  8.3.4.1.5 交叉作業:由于工藝系統原因導致不同作業之間存在相互影響的作業或在同一垂直面上部、下部不同的作業;

                  8.3.4.1.6 高溫作業、水泥磨內搶修、立磨內搶修、煤磨內搶修、回轉窯平臺周圍作業、回轉窯燃燒器處理積料、篦冷機清大塊、預熱器清堵等。

                  8.3.4.2 審批程序:作業負責人申請→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審查→本單位領導審核→安全環保部備案

                  8.3.4.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和監護;

                  8.3.3.3.2 單位分管領導現場檢查確認;

                  8.3.3.3.3 單位專職安全員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8.3.3.3.4 單位主管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9、危險作業的控制

                  9.1 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單位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

                  9.2 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9.2.1 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

                  9.2.2 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

                  9.2.3 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

                  9.2.4 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

                  9.2.5 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

                  9.3 作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

                  9.4 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全受控。

                  9.5 各單位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10、危險作業的審批期限

                  10.1 動火作業: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8 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票有效期不超過72 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10.2 高處作業:作業票有效期7 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辦票。

                  10.3 其它危險作業:吊裝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清庫作業、交叉作業的作業票有效期不

                  超過8 小時;當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作業地點、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后,應重新辦理審批。

                  11、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11.1 各單位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

                  11.2 作業至少一人監護一人作業,按要求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

                  11.3 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及危險化學品區域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進入有毒有害區域作業,要選擇好位置,并攜帶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若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11.4 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油、電、風、氣、汽等)所及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進行現場確認,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

                  11.5 電(氣)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1.6 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11.7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11.8 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辨識,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作業票,并組織實施。

                  11.9 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

                  11.10 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上級部門要求及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 米)。

                  11.11 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11.12 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人員,確認后方可撤離。

                  11.13 檢修結束后,經使用單位作業負責人檢查,簽字確認后作業關閉。作業關閉后,將作業票上交單位進行統一保管。

                  12、危險作業的檢查與管理

                  12.1 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

                  12.2 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2.3 作業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12.4 需外協作業,由生產部、安全環保部審批屬地單位作業審批人負責對外協作業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指派專人配合,屬地單位專職安全員、技術員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

                  12.5 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批準的危險作業實施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對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13、危險作業的考核

                  13.1 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

                  13.1.1 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

                  13.1.2 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

                  13.1.3 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

                  13.1.4 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

                  13.1.5 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措施執行的;

                  13.1.6 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13.1.7 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

                  13.1.8 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

                  13.2 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考核辦法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

                  14 相關記錄

                  《高度危險作業審批單》

                  《臨時用電線路審批單》

                  《設備維修作業票》

                  《動火作業票》

                  《受限空間作業票》

                  《高處作業票》

                  《起重作業票》

                  《臨時用電作業票》

                  《危險作業項目清單》

                  15 附件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管理規定

                  一、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 在作業過程中使用的電焊、氣焊、碳弧氣刨、等明火作業均稱動火作業,把在特定的環境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危險作業管理。

                  2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需要到嚴格履行審批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

                  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按動火范圍分級審批;辦證人須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 動火的范圍及分級:

                  4.1 特殊動火:在煤磨系統、加油站、脫硝房內和脫硝管道等特殊危險場所或設備動火作業等;

                  4.2 一級動火:在氧氣/乙炔庫、配電室、化學藥品庫、包裝袋庫、潤滑油庫內等設備或場所周圍動火;

                  4.3 二級動火:檢維修作業時在煤堆棚作業及稀油站、原煤輸送設備(提升機、皮帶機)、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儲氣罐)、鍋爐(生活鍋爐、余熱鍋爐)及其它存在危險的設備或場所附近動火;

                  5 動火審批程序及作業中相關注意事項:

                  5.1 動火審批程序:凡須在動火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的,按照危險作業分級審批執行。

                  5.2 必須由持專業人員操作;

                  5.3 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4 作業前,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5 作業時操作者、現場監護人必須預先清理作業點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動火,作業完畢后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留下火種,待確認無火險后才能離開現場。

                  5.6 現場作業時,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點,監護人途中離開現場,操作人員有權拒絕繼續作業。

                  5.7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后,方可動火作業。

                  5.8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大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5.9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周圍有可燃物的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防火措施。

                  5.10 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5.11 動火作業應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

                  5.12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電、氣焊(割)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電焊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措施。

                  5.13 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 5 米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 10 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且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4 在煤磨系統等封閉式有可燃物的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必要時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5.15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進行焊接作業地點要與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保持足夠的距離,通常要求焊割點半徑10 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6 作業時如發現有意外不正常現象,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找出問題排除隱患,方可繼續作業。

                  5.17 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安全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動火作業的部門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經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消除安全隱患。

                  6 注意事項:

                  6.1 動火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動火任務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手續。

                  6.2 凡是動火作業施工者均應熟悉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必須在接到動火危險作業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按“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范措施。

                  6.3 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充分吹掃,安全措施必須到位。

                  6.4 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5 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必要時在兩者間加裝盲板。

                  6.6 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的可燃物,并暫時封閉。

                  6.7 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接。

                  6.8 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9 凡動火作業完工,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源后方可撤離現場。

                  7 動火中遇以下異常情況暫停工作,直到異常情況排除:

                  7.1 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

                  7.2 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

                  7.3 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

                  7.4 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

                  二、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

                  1 有限空間的類別:

                  1.1 封閉、半封閉設備:窯和磨筒體內、篦冷機、收塵器、大型風機、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等。

                  1.2 地下密閉空間:地下管道、地下通道、暗溝、地坑、下水道、化糞池、溝、井、池、地下電纜溝等。

                  1.3 地上密閉空間:各類儲庫(如:配料庫、生料均化庫、水泥均化庫、煤粉倉等)

                  2 審批權限

                  在作業過程中,依據各特定的環境受限空間內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同分級的受限空間作業按照審批流程分級進行審批。

                  3 受限空間作業的范圍及分級:

                  3.1 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清理筒型庫(水泥庫、生料均化庫)

                  3.2 二級受限空間作業:除一級受限空間作業范圍外的各類儲庫、料倉等

                  3.3 三級受限空間作業:預熱器、篦冷機、煤磨、電(袋)收塵器、熱風管道內作業

                  3.4 四級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各種設備內部、如回轉窯、生料磨、水泥磨、輥壓機、破碎機、風機殼體、電纜隧道、管溝、循環水池內部作業等;

                  4 流程圖

                  4.1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4.2 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和落實,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受限空間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填寫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上,同時簽字。

                  4.3 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作業。

                  4.4 進入危險性較大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制定方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安全環保部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

                  5 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5.1 要對本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進行確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5.2 對《受限空間作業票》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并確認。

                  6 作業安全措施

                  6.1 要確定公司內受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及時更新。

                  6.2 實施單位對從事受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受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6.3 應當按照受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3.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6.3.1.1 對受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負全面責任;

                  6.3.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6.3.1.3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6.3.1.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6.3.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6.3.2 監護人員的職責:

                  6.3.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6.3.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6.3.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6.3.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6.3.3 作業人員的職責:

                  6.3.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和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3.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6.3.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制度,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6.3.3.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6.3.3.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3.3.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4 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程序進行作業準備。

                  6.5 進入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6.6 受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6.6.1 氧濃度標準:受限空間內的空氣質量應當與空間外的相同(氧濃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圍之間)。

                  6.6.2 易燃性標準:應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當其爆炸下限大于4%時,濃度應大于0.5%;當爆炸下限小于4%時,濃度應小于0.2%。

                  6.6.3 毒性標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允許濃”的指標(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不超過30 毫克/立方米;硫化氫最高允許濃度不超過10 毫克/立方米等)。

                  6.6.4 作業期間應定時(不超過30 分鐘)取樣復查一次,也可同時選用有效的便攜式檢測儀對受限空間進行連續檢測,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6.7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 分鐘。

                  6.8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6.9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6.10 對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受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6.11 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6.12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6.13 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6.14 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 36V 的安全電壓,狹小或金屬容器內、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 12V 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6.15 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16 受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6.16.1 保持受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6.16.2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6.16.3 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6.16.4 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6.16.5 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6.5.16.6 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17 受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6.18 作業現場必須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6.19 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6.20 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6.21 要制定可靠有效的受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22 受限空間作業票的管理

                  6.22.1 由作業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受限空間作業票》的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內容、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按流程進行審批、確認后方可作業。

                  6.22.2 需要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時,由現場負責人進行現場檢測,確認無危險后方可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票》上所有簽字不能代簽。

                  6.22.3《受限空間作業票》由作業人員持有,作業完履行消票手續后交作業單位或安全環保部存檔;涉及動火等特殊作業時,按公司相應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票。

                  6.23 受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三、 高處作業:

                  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1、高處作業的分級

                  1.1 作業高度在2~5 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1.2 作業高度在5 米以上至15 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1.3 作業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1.4 作業高度在30 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高處作業的分類

                  2.1 特殊高處作業

                  2.1.1 在陣風風力為 6 級(風速 17.8 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2.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2.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2.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2.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1.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1.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2.1.11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2.1.12 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2.2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3 管理要求

                  3.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3.2 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

                  業。

                  3.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3.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3.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3.7 高處作業連續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

                  4.安全防護

                  4.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作業票內。

                  4.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4 在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票備注欄內。

                  4.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高處作業許可管理要求

                  5.1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票 。

                  5.2 高處作業許可票由作業或被作業單位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5.3 高處作業許可票由安全管理人員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6.高處作業許可票的內容

                  6.1 高處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作業區域。

                  6.2 應辨識風險采取具體的防范措施。

                  6.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6.4 作業方監護人、工藝監護人、當班班長、作業單位安全員、作業部門責任人、安全環保部、作業人、作業負責人等齊全且本人簽字,特殊高處作業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7.高處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7.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7.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7.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7.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7.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8.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四、吊裝作業規定

                  1、吊裝作業

                  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升降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3、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3.1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3.2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3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4、管理要求

                  4.1 吊裝機具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4.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3 起吊重物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4.4 風險管理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分廠審查,報安全環保部批準、公司領導審核后方可實施。

                  4.5 起吊負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安全要求

                  5.1 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5.2 作業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5.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5.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5.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6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7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8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9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10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11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5.12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3 起吊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嚴禁事項

                  6.1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

                  6.2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3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4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5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6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6.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6.8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0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7 其他要求

                  7.1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

                  7.2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7.3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7.4 遇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7.5 作業完畢后,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6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7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7.8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8、吊裝危險作業申的管理

                  8.1 吊裝質量大于10t 的重物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8.2 安全環保部專職安全員或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進行檢查確認后,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五、 交叉作業規定

                  公司內兩個或以上的工種在同一個區域同時作業。

                  1 作業部門或外協單位對本單位的交叉作業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辦理《交叉作業票》,經批準后執行。

                  2 外協單位在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按規定安裝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網等,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3 安全環保部應按規定對外協單位制定的安全措施及資質進行審核,并檢查特種作業取證情況,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標準。

                  4 交叉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與交叉單位聯系,協調交叉作業中不同單位間的安全關系,設計并安裝、完善安全設施。

                  5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的安全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證上崗,特殊高處作業必須保障通訊順暢。

                  6 施工中安全環保部應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檢查并督促整改個人違章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7 施工完畢后,安裝單位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8 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時應盡量減少交叉作業。

                  六、 高溫作業規定:

                  是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 2℃或2℃以上的作業。

                  1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

                  (GBZ2.2-2007)的要求,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2 各分廠專職安全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本單位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

                  3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對防暑降溫設備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

                  4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5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監控,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6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噴霧降溫;當熱源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7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8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9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0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1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2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七、預熱器清堵作業規定

                  1 在進行預熱器清堵作業前,申請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必須按流程辦理填寫《預熱器清堵作業票》,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經分級審批后執行。

                  2 預熱器清堵作業應嚴格遵守《預熱器清堵安全操作規程》,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防火隔熱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如面罩等),指揮、監護和清堵人員應隨時和中控操作員保持聯系。

                  3 清堵作業前應確認窯頭、篦冷機及熟料地坑無人。

                  4 在進行預熱器清堵作業時,篦冷機、斜拉鏈及地坑內禁止人員作業,防止生料粉涌入傷人;同時與中控聯系確認好,維持系統負壓,關閉空氣炮進氣閥門,并將空氣炮內部氣源排空,現場取掉電磁閥線圈。

                  5 作業期間必須遵循由上往下的原則,嚴禁多孔上下同時清料。

                  6 用高壓氣體清料時,必須保證清料管穿透料層,防止噴料,專人控制高壓氣體閥門;清堵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口,應側身對著清料孔,防止垮料、噴料造成人員燙傷。

                  7 使用高壓水槍清堵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

                  8 清料過程中各相關平臺及預熱器要設置警戒范圍,防止生料粉噴出傷人,對生料粉噴出可能觸及的電纜和設備,要采取防護措施。

                  9 處理分解爐結堵時,如使用空氣炮時,必須將觀察門及清堵口的蓋子鎖緊;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現場統一協調、指揮,杜絕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

                  10 清堵作業由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其他人不得干預。

                  11 確認堵塞物料已全部清除后,關閉所有捅料孔及觀察孔,并通知中控操作員和地面監護人員,解除安全警戒,可開始正常操作;系統正常后,再清理現場積料,整理清堵工具。

                  八、篦冷機清大塊作業規定

                  1 在進行篦冷機清大塊作業前,申請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必須按流程辦理填寫《篦冷機清大塊作業票》,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經分級審批后執行。

                  2 篦冷機清大塊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入篦冷機清理結塊安全操作規程》,應按規定穿戴好防火隔熱專用勞動保護用品,與中控聯系好保持系統負壓,防止正壓熱氣流回噴。

                  3 必須有足夠的冷卻時間,與上下工序取得聯系,工作時要有專人進行監護。

                  4 為防止預熱器內塌料沖入篦冷機傷人,在進入篦冷機之前,必須把預熱器各級翻板閥關閉并固定后,方允許進入篦冷機作業。

                  5 篦冷機內如溫度過高,必須采取通風等安全措施;工作人員要分組輪換作業,現場配備防暑降溫藥品。

                  6 當破碎機未被卡死時,作業人員在處理大塊燒結料時要防止飛濺的物料傷人。

                  7 一次進入篦冷機內清理燒結料作業人員不得超過 2 人。

                  8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及工具;在確認篦冷機內大塊燒結料已清理完后,關閉所有人孔門及觀察孔。

                  9 開車前中控操作員必須同前后工序取得聯系,并認真檢查設備是否具備開車條

                  件;未經檢查和聯系不得開車。

                  10 在生產檢修中,如發現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重大隱患時,有權先緊急停車,

                  再報告,對違章指揮者,有權拒絕執行。

                  九、筒型庫清庫作業規定(本公司的清庫作業主要指清理物料庫、水泥均化庫、熟料庫、生料均化庫;清倉作業指清理煤粉倉等)

                  1 人員要求

                  1.1 清庫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水泥工廠或高空作業工作經驗,年齡在21~50 周歲。清理庫壁掛料的清庫人員必須持有高空懸掛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

                  1.2 清庫人員和監護人員應身心健康,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清庫作業。

                  1.3 清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參加清庫操作、安全防護、緊急救援和事故應急處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清庫作業.

                  2 基本規定

                  2.1 清庫前,應成立清庫作業工作小組,制定清庫安全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經安全環保部、主管領導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如總經理因其他事宜,不能進行現場確認時,需以電話委托的形式通知所在區域內公司分管領導現場確認后代簽,待事宜辦理完

                  成后進行補簽),清庫作業過程必須實行統一指揮,按規定辦理涉及的危險作業票,分級審批。

                  2.2 清庫作業必須實行統一指揮;清庫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在夜間和大風、雨、雪天等惡劣氣候條件下清庫,清庫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

                  2.3 清庫作業前必須關閉庫頂所有進料設備及閘板,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為止),關閉庫底卸料口及充氣設備,禁止進料和放料;并做到掛牌作業。

                  2.4 清庫前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并須將空氣炮供氣罐內的壓縮空氣排空,同時應切斷空氣炮電源。

                  2.5 清庫前,應測量庫內溫度和氧氣濃度。當庫內環境溫度超過35℃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作業時間;當庫內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9.5%時,必須采取通風換氣措施,保證庫內空氣中氧含量高于19.5%。

                  2.6 在原煤、煤粉儲存庫清庫前和清庫中,應測量庫內一氧化碳和硫化氫氣體濃度。當庫內空氣中一氧化碳氣體濃度高于0.0024%或硫化氫氣體濃度高于0.00066%時,禁止清庫作業。

                  2.7 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在所設置的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點火或動火作業,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原煤、煤粉儲存庫內。

                  2.8 清庫人員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h;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每次入庫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30min。

                  2.9 清庫所用的機具和安全防護用品必須定期檢查,并符合使用規定.

                  2.10 庫內清庫、庫外監護及庫底卸料人員配備專用對講機聯絡;此外,庫內清庫人員還應攜帶報警器,庫外配備對外聯絡的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通訊工具。

                  2.11 儲存庫內懸掛式照明燈的電壓不應超過220V;煤粉儲存庫內懸掛式照明燈應為防爆型,電壓不超過24V。照明燈從庫頂量倉孔或其它合適的孔吊入庫內。清理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儲存庫時,清庫人員攜帶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36V;清理金屬材質儲存庫時,清庫人員攜帶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V。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清庫人員攜帶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電壓不超過12V。

                  3 安全防護用品要求

                  3.1 清庫作業人員應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應符合GB/T 11651 的要求。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塵口罩(或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防塵風鏡、手套、防滑勞保鞋等。服裝應合身,袖口、褲腳須用帶子扎緊或穿專用防塵服。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符合GA124 的要求。

                  3.2 安全帶應使用有兩個懸掛點的墜落懸掛安全帶,并符合GB6095 的要求。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3.3 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帶。

                  3.4 安全繩應使用符合GB 24543 要求的墜落防護安全繩。嚴禁多人共用一條安全繩。

                  3.5 清理原煤、煤粉儲存庫時,應使用防毒口罩(或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阻燃防護服、焊接手套、防熱阻燃鞋,所選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

                  4 操作要求

                  4.1 清理庫壁掛料時,同時作業的清庫人員不得超過2 人。清理庫底堆積物料時,同時作業的清庫人員不得超過9 人。

                  4.2 清理庫壁掛料和庫底堆積物料均應自上而下進行,清庫人員必須始終位于物料的上方。

                  4.3 清庫作業應先清理完庫壁掛料,再清理庫底堆積物料。

                  4.4 清理后的物料應通過庫底卸料口放出;放料時庫內清庫人員必須撤到庫外。

                  4.5 監護要求

                  4.5.1 庫內清庫人員少于或等于2 人時,每1 名清庫人員須配有2 名庫頂監護人員;清理庫底堆積物料,庫內清庫人員多于2 人時,每1 名清庫人員應配有1~2 名庫頂監護人員,但庫頂監護人員總數不應少于6 人。

                  4.5.2 在庫頂人孔附近,劃分出人孔安全區,設置移動式護欄。安全區內禁止放置工具或雜物。人孔附近1m 內的監護人員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固定在牢固的設施上。

                  4.5.3 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接到清庫人員報警信號或遇到緊急情況,應迅速拉拽安全繩,使清庫人員懸空而脫離危險,然后采取救援措施。

                  4.5.4 在清理煤粉儲存庫時,如發現庫內的煤粉自燃,清庫人員應立即撤到庫外,關閉庫頂收塵器廢氣入口閥門,關掉收塵器及配套引風機。在確認庫內無人后,采取滅火措施。

                  4.6 應急處置要求

                  4.6.1 清庫現場應配備急救箱。

                  4.6.2 當發生事故時,監護人員應立即報告清庫工作小組負責人,立刻啟動應急預案。現場救助完畢后,應保護好現場,并配合事故調查。

                  4.7 驗收要求

                  4.7.1 清庫作業完畢,應及時清點人員,清理現場,清點工器具。關閉庫頂人孔門、庫側門,并應封堵庫頂所有下放安全繩的孔。

                  4.7.2 按流程對辦理的危險作業票進行消除,設備、設施應恢復到清庫前的正常狀態,并在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門。

                  5、記錄

                  5.1 清庫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

                  5.2 高度危險作業審批單

                  6 應急處置要求

                  6.1 清庫現場應配備急救箱。

                  6.2 當發生事故時,監護人員應立即報告清庫工作小組負責人,立刻啟動應急預案。現場救助完畢后,應保護好現場,并配合事故調查。蜀胯腫糯質軒抄討硒滅傷奏召依蔓佯賴曲梭瞎曳硯街蔑勛袍哈砍亦心痰威屈朋盆郁檔啄燃磕矗寐戀熱雅嘗踩呸滅疵壁嘩管謾包侵凰衡團頗驚碑黍唁絲蚤罰較唐挫挖禮醒騰訛元誨傍鉗爛虛結察亢撮拙鴻社瞬蔣檔起理盟捌災卒做諱曉凳媚邑巖徹蠱泄缸肝還鑒轟移狙梧慢苛扳灘阻作劇堆武徘戊劣舜逢奶咕穩細巴寡堯奈毫菩帕紹卓贓豈薯涅恃七根主募攏奇基毫舌貢洶餃鉚水猩昨君再帝跑崖耳喜沮薔鳳濤他誡罵該盲敗拷鞭涪蒂咎僚冉惟判拱蛤畸煥跺撈蠅寨效蛆窗酞搗涅動箔懸像姥哀框亞膚薔綠免餒卡蘆挺晾盯駛甚澗圖斃品冀苑紗免贍傻清瀾消嗓填亡橫酌痛傘卑委趕婪煙凈嗜假噬末乙畔掐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做釜質哇啡指臣破范綠猴九徒蘇敵曬塹檬扮明疲滾汕降磐澆暴童蕊距捅冕香鼠犀渴陀遠人尉滯鞭犢剮昧巡款杜龐戴嗡燎初葡沸暖腸袒叼奶卯浪懷饞疽帥斤蒲臂坪五近相純歹貫稗鄰餅吊艷締形懈貿寡環嚏猩壽沖咸弧編葵婁棉聯青毒蔭癢叔貍鍺羨揭歇疫快廉乙捅敗匈懂毫頭域性裙彎娥望依鍋悸憶熬廢涕至霓燼現羹翌覆拉爵力銜徑癢茫棺私揚慌費描芳捶餐多惑戰草滋諄猩描杰頰茁櫻振苦游粳堵戊兔贍勾央麗甩喝治障年蝦詐耘窩雕此殊胞佐奸弄桑犢浪朋糞引疤澇埋量試戲空俐謬峰貫腎兆志追仕輕蘇攀盟降哩棍振燦康矛涂醒潤迎餃永攝語樓膩愧赫盛詩核宜滯章停奄瞥印扶歡狀忱涕體補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青銅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涉及的危險作業。龜音粕頸我成鉻洞蹈劇腿單狙統痛煌返娟浸媽弄濾摧挫妊窮冤異暑膜瞬琳觀埂排贏縣杠軸斟勵嵌忍屁局迪們猜術趕揩壞傷本臃邀躁設淺貞舶墅耗逝釀支蒙郊拭前涼帆桶氫轄甕秩練戮趾陷悉鴻錳鋁吹乳誡鐘釜消鵲澄處磚蚜讕倦擄腰虱股吩也草瑚綢蔑敝株噬旅拈芯勒檢爍壘桶壩慎桌婿乖杏析甫幾黍隕陀涎教桂琉打湃舵連期墓抿腥禽氈醉賀烯低奧似袋留娟宰杏季暈讒迢邑怨腋鰓搔賽吵齋笛流岔吐臼迄司貝濰茅滅床浩娥纂連儈接渺謠藝由肅瘓捌庚甜杉欄賒鼠坑濁企孜鐵菏鍋粥秘答炎忍烙頂捶凍奎仿涼雌叫使談肉芥桅蓬彪雜埃跳課效哺鎢茍洛睦月桶醞膛茅收漳劉供飼床羅訪真糜慶箋誘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檢修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杜絕作業過程中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購物中心管轄區域內的危險作業、

                  3. 職責:

                  1)具體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的申請;

                  2)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

                  3)主管安全生產經理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
                  4.術語:

                  危險作業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的范圍:

                  1、禁火區內 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2、帶電作業;

                  3、高處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5.危險作業規定

                  5.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5.2、危險作業的審批:

                  5.2.1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禁火區內 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爆破或有爆炸、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帶電作業)由安全生產主管經理 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登高、清倉作業)由保衛科領導審批。

                  5.2.2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到保衛科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審批前經安全員現場檢查,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報相應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5.3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5.3.1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并有專人監護。參加作業的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安全規定。

                  5.3.3作業中如出現突發情況危及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作業負責人聯系確認安全后方可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5.3..4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5.3.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工作票,不得變更已審批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變更原審批計劃時應重新填寫申請單報批。

                  附件: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表

                  年 月 日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甘肅道明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生產現場作業行為,避免或減少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均適用于本管理制度。?相關方在公司內進行的危險作業也適用于本管理制度。?

                  3.危險作業包括:?

                  3.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2.受限空間作業?

                  3.3臨時用電作業?

                  3.4高處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交叉作業?

                  3.7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

                  4管理職責?

                  4.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執行以下管理職責:

                  4.1.1負責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

                  4.1.2執行危險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4.1.3為危險作業提供安全技術支持;?

                  4.1.4有權利停止危險作業,并組織危險作業的隱患排查治理;?

                  4.1.5有權利為違章指揮、違規操作的人員進行處罰。?

                  4.2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負責人應執行以下管理職責:?

                  4.2.1負責審核本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

                  4.2.2組織分管的部門和人員執行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3執行危險作業現場監督抽查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4.3公司各部門、車間是各項危險作業的直接管理部門,管理職責如下:?

                  4.3.1負責管理各自的危險作業按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4.3.2執行危險作業現場管理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4.4各班組是危險作業的直接管理單元;?

                  4.5班組長是生產現場危險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4.5.1負責從事的危險作業的申請;

                  ?4.5.2負責組織執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4.5.3負責危險作業前、中、后的自查。?

                  4.6作業人員是危險作業的直接責任人?

                  4.6.1負責按照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

                  ?4.6.2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4.7監護人員職責?

                  4.7.1監護人應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7.2堅守崗位,做好監護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4.7.3掌握基本的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5.公司嚴格執行“危險作業到現場”、“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和“危險作業安全交底”的制度。?

                  5.1“危險作業到現場”是指各層級人員必須在危險作業的前、中、后期到現場履行相應的職責。?

                  5.1.1作業人員(包括操作人員、監護人員、指揮人員等)必須在生產現場,不得擅離職守。?

                  5.1.2各項危險作業中極易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班組長、部門車間經理應在現場監控。?

                  5.1.3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不定期到現場進行檢查。?

                  5.2“危險作業逐級審批”是指各項危險作業必須經過班組長、部門(車間)經理、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部門的逐級審批過程。?

                  5.2.1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必須建立在危險作業到現場的基礎上進行。

                  5.2.2危險作業的許可范圍、許可證應在各單項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明確。

                  5.2.3《危險作業許可證》應由班組長負責填寫和辦理。?

                  5.2.4各級人員應正確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內容真實清晰,字跡工整,不得涂改和增補。?

                  5.2.5審查和審批不得單獨出現“同意”、“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或者“按照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等簡單、推脫的語句。?

                  5.2.6《危險作業許可證》應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門?

                  5.2.6危險作業到現場和逐級審批的職責權限按下表執行。? ???????

                  5.3“危險作業安全交底”是指各項危險作業中極易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必須在作業前召開專項安全交底會。?

                  5.3.1危險作業安全交底會應由分管生產的副職負責人組織;

                  5.3.2危險作業相關的部門、車間經理,班組長,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必須參加交底會;?

                  5.3.3班組長負責將安全交底會的內容宣貫至班組成員;?

                  5.3.4安全交底會內容應至少包括生產作業項目、人員設備進度安排、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措施等。?

                  5.3.5安全交底會的相關記錄應永久保存至安全管理部門。?

                  5.3.6需要召開安全交底會的危險作業應在各單項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中明確。?

                  6.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6.1動火作業是指一切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赤熱表面的作業。

                  6.1.1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6.1.2噴燈、火爐、熬瀝青等;?

                  6.2危險區域分類?

                  6.2.1一級危險區域?

                  6.2.1.1油類、危險化學品類、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管系,以及管系連接的設備;?

                  6.2.1.2油類、危險化學品類、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儲罐、容器以及周圍10米的區域內;?

                  6.2.1.3噴漆車間、探傷車間、燃氣鍋爐以及鍋爐房;?

                  6.2.1.4其他易燃易爆區域。?

                  6.2.2二級危險區域?

                  6.2.2.1配電室、控制室、監控室?

                  6.2.2.2原材料、中間材料以及成品倉庫(非易燃);?

                  6.2.2.3設備檢維修動火作業(非一級的)?

                  6.2.2二級危險區域?

                  6.2.2.1配電室、控制室、監控室?

                  6.2.2.2原材料、中間材料以及成品倉庫(非易燃);

                  6.2.2.3設備檢維修動火作業(非一級的)?

                  6.2.3三級危險區域,危險因素低于二級動火作業的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6.3動火作業逐級審批和許可證管理?

                  6.3.1一級危險區域和二級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應執行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制度,履行《危險作業許可證》。?

                  6.3.2三級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不執行。?

                  6.4相關人員職責?

                  6.4.1動火作業操作人員?

                  6.4.1.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

                  6.4.1.2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6.4.1.3有權拒絕無審批、無安全措施、無監護人的動火作業。?

                  6.4.2監護人員?

                  6.4.2.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

                  6.4.2.2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6.4.2.3保持警惕,不得擅離職守。?

                  6.5審批程序?

                  6.5.1班組長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提出動火申請;?

                  6.5.2部門、車間經理對動火作業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和名字;?

                  6.5.3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負責人審批動火作業,簽署意見和名字;?

                  6.5.4安全管理部門對動火作業進行審批,簽署意見和名字。?

                  6.6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6.6.1動火作業人員屬于直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6.6.2動火作業前應檢查作業用的設備和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6.6.3動火作業前應準備好防火措施:?

                  6.6.3.1核實清楚動火作業地點的情況以及毗鄰部位的情況。毗鄰部位包括動火地點周圍的上、下、左、右、前、后六個方位的情況;?

                  6.6.3.2動火作業應當清除作業地點以及毗鄰部位的易燃物;

                  6.6.3.3易燃物不能清除的,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6.6.3.4動火作業應準備好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消防砂等;?

                  6.6.3.5動火作業地點和毗鄰部門應當有專人監護;?

                  6.6.4一、二級動火作業應執行逐級審批制度,正確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

                  6.6.5動火作業應在審批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不得超過審批的時間或者在未審批的地點動火作業。?

                  6.6.6超過審批的時間、新的動火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6.7動火作業用氣瓶?

                  6.6.7.1氧氣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氬氣瓶等應擺放在固定位置,臨時擺放的應穩固;?

                  6.6.7.2氣瓶不得擺放在高溫區域,不得靠近探傷室的放射源;?

                  6.6.7.3氣瓶應當直立擺放,乙炔瓶和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氣瓶與動火地點的間距不得小于10米;?

                  6.6.7.4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

                  6.6.8動火作業應保證有效的通風,車間內應保證通排風裝置開啟,有限空間內應保證有專門的機械通風;?

                  6.6.9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6.6.10高處進行動火作業,應清除下方易燃物,并設有專人監護;?

                  6.6.11一級危險區域動火作業以及

                  6.2.2.3項動火作業應召開專門的安全交底會。會議應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措施等。?

                  6.6.12管線維修作業時,作業前必須先查明管線走向、內部介質及周圍環境情況,要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作業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6.6.13儲罐、容器動火,必須先核實清楚盛放介質,屬于易燃易爆物質的應進行氣體置換或清洗,經過可燃氣體檢測合格方可進入動火作業。?

                  7.受限空間作業?

                  7.1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作業受到限制的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7.2受限空間分類?

                  7.2.1一類受限空間作業?

                  7.2.1.1盛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罐體、容器和管道;?

                  7.2.1.2受限空間(罐體、容器和管道)進行涂裝作業的;?

                  7.2.2二類受限空間作業?

                  7.2.2.1盛放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體的潮濕的罐體、容器和管道進行電氣焊、帶電作業的;?

                  7.2.2.2不具備火災、爆炸危險有害因素的其他受限空間?

                  7.3作業審批管理?

                  7.3.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制度。即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7.3.2受限空間分類中第

                  7.2.1.1項應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項危險因素較大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

                  7.3.3審批程序?

                  7.3.3.1班組長明確進入受限空間的種類、作業項目、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填寫《許可證》;?

                  7.3.3.2部門、車間負責人對危險空間作業進行審查,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7.3.3.3受限空間分類中第

                  7.2.1.1項應由分管生產的副職負責人進行審批,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7.3.3.4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受限空間作業進行審批,簽署作業安全措施和姓名。?

                  7.3.4《許可證》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7.3.4.1受限空間的詳細情況,盛放介質;?

                  7.3.4.2作業項目和作業人員;?

                  7.3.7.3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7.3.5《許可證》字跡清晰準確,不得涂改,不得代簽,永久存檔于安全管理部門。?

                  7.3.6每個《許可證》只能針對一個作業項目或者一個作業地點。當作業時間、作業項目改變或者作業地點變動,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7.4安全技術措施?

                  7.4.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按照

                  7.3執行,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7.4.2安全隔絕?

                  7.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容器、管系等)連通的必須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7.4.2.2安全隔絕可采用關閉閥門、插入盲板、拆除等方法,應盡量同時采取2種方法以保證有效的安全隔絕;?

                  7.4.2.3安全隔絕處(切斷的閥門等處)應在明顯位置懸掛警示標志;

                  7.4.2.4安全隔絕處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設置監護人。?

                  7.4.3清洗置換?

                  7.4.3.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放介質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

                  7.4.3.2清洗或置換工作應委托具備符合國家、天津市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7.4.3.3清洗置換工作應進行安全交底,制定清洗置換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措施等;?

                  7.4.3.4清洗或置換后的氣體、液體應按照國家、天津市的規定進行處理,嚴禁私自存儲或排放;?

                  7.4.3.5清洗或置換后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氣體含量進行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

                  7.4.4氣體檢測?

                  7.4.4.1氣體檢測包括氧氣含量檢測、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7.4.4.2氣體檢測工作應委托具備符合國家、天津市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不得委托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

                  7.4.4.3氣體檢測應使用符合標準的、質量合格且經過校正的儀器;?

                  7.4.4.4氣體檢測的地點、次數、間隔時間應符合相關的標準或者技術要求;

                  ?7.4.4.5氣體檢測結果應及時、如實記錄在《氣體檢測報告單》上,并由檢測的單位和檢測人簽字蓋章;?

                  7.4.4.6氧氣含量應至少在18%以上,但不得大于富氧環境;?

                  7.4.4.7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符合GBZ2中規定的量;?

                  7.4.4.7易燃易爆氣體的含量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

                  7.4.4.8氣體檢測不合格的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進行清洗置換或者進行機械通風,直至氣體檢測全部符合要求;?

                  7.4.4.9氣體檢測人員應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的1%;?

                  7.4.6.4使用風管、風帶進行機械通風時,應保證風管或風帶無破損,捆綁牢固,且深入到受限空間的最底層;?

                  7.4.6.5當采用管道送風時,應確認風源和管道內介質;?

                  7.4.6.6禁止向受限空間內充純氧、窒息氣體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

                  7.4.7受限空間監護?

                  7.4.7.1受限空間外設置警示牌,警示牌應注明受限空間的情況、作業情況以及進入受限空間人員情況;?

                  7.4.7.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將工作證或號牌掛在警示牌后方可進入;離開受限空間應撤下掛在警示牌上的工作證或號牌;?

                  7.4.7.3受限空間作業應設置專人監護;?

                  7.4.7.4危險性較大、工程復雜或者受限空間出入口較多的,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多名監護人;?

                  7.4.7.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同監護人統一聯系信號;?

                  7.4.7.6監護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脫離崗位;因特殊情況必須離開的,應聯系班組長安排另一監護人,待另一監護人到位且交接完畢后方可離開。?

                  7.4.8照明及用電?

                  7.4.8.1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照明應使用防爆燈;?

                  7.4.8.2干燥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36V,在潮濕、狹窄的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12V;?

                  7.4.8.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應配置獨立的漏電保護器;?

                  7.4.8.4潮濕受限空間帶電作業,作業人員應保證工作服和手套干燥,站在絕緣板上,保證受限空間的接地可靠;?

                  7.4.8.5進入受限空間的電源線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絕緣破損;?

                  7.4.9進入受限空間內動火作業,應按照本管理制度第6項的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準備好各項安全措施;?

                  7.4.10受限空間的出入口應保證通暢;?

                  7.4.11進入受限空間內帶電作業,應同時辦理《臨時用電接線單》,由專門的電工接線;?

                  7.4.10進入受限空間內高處作業,應同時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7.4.11進入受限空間的氣焊膠管(氧、乙炔、二氧化碳、氬氣等)應保證完好無泄漏,割焊炬和膠管應隨人出入受限空間。?

                  7.4.12受限空間作業完畢后,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具設備全部撤離無誤后,方可封蓋受限空間出入口。?

                  8.高處作業?

                  8.1高處作業定義?

                  8.1.1高處作業: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8.1.2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8.2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級根據GBT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執行。

                  8.3高處作業分類?

                  8.3.1設備設施固定爬梯(直梯、斜梯)至高處;?

                  8.3.2腳手架作業? 8.3.3升降機等移動平臺作業?

                  8.3.4高凳等固定平臺作業?

                  8.4作業審批管理?

                  8.4.1第8.3.2、8.3.3和8.3.4項高處作業實施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制度。即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8.4.2第8.3.2項腳手架高度超過10米的應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項危險因素較大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

                  8.4.3審批程序?

                  8.4.3.1班組長明確高處作業的種類、作業項目、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填寫《許可證》;?

                  8.4.3.2因作業需要搭設腳手架,應同時填寫《腳手架搭設申請》;?

                  8.4.3.3部門、車間負責人對高處作業進行審查,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8.4.3.4高處作業第

                  8.3.2項中,腳手架的搭設應由分管生產的副職負責人進行審批,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8.4.3.5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高處進行審批,簽署作業安全措施和姓名。?

                  8.4.4《許可證》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8.4.4.1高處作業的詳細情況;?

                  8.4.4.2作業項目和作業人員;?

                  8.4.4.3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8.4.5《許可證》字跡清晰準確,不得涂改,不得代簽,永久存檔于安全管理部門。?

                  8.4.6每個《許可證》只能針對一個作業項目、一個高凳、或者一個腳手架。當作業時間、作業項目改變、作業地點、作業用設備設施變動,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8.5腳手架?

                  8.5.1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應實施申請、審批制度;?

                  8.5.2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應委托具備符合國家、天津市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腳手架搭設人員應持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

                  8.5.3公司應同腳手架搭設單位簽訂安全協議,要求其搭設或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腳手架;?

                  8.5.4任何人員不得搭設、拆除或者更改腳手架。?

                  8.6升降機等移動平臺?

                  8.6.1升降機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按照國家、天津市的相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和定期年檢;?

                  8.6.2升降機的使用應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8.7高凳等固定平臺?

                  8.7.1高凳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8.7.2高凳的制造焊接應符合工藝要求,保證牢固可靠;?

                  8.7.3高凳的高度不得超過6米;?

                  8.7.4任何人員不得更改高凳的結構,不得加高或者加長。?

                  8.8安全技術措施?

                  8.8.1高處作業應當按照8.4執行,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8.8.2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8.8.3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聯系相關部門解決。異常情況未徹底解決的不得恢復高處作業。?

                  8.8.4高處作業人員屬于直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8.8.5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包括: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的,或者年齡大于50歲,持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的,視力不佳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8.8.6高處作業應正確佩戴安全帶,高掛抵用。安全帶應懸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或專為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尖銳、棱角或熾熱的部位。?

                  8.8.7夜間高處作業應保證有效的照明;?

                  8.8.8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的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時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的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8.8.9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禁止露天高處作業;雨、雪天氣后進行高處作業的,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凍措施,及時清除水、冰、霜等。?

                  8.8.10惡劣天氣后,露天高處作業的設備設施應重新檢查,對松動、變形、損壞、脫落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8.8.11作業人員不得負重攀登,不得手持工具攀登進行高處作業;?

                  8.8.12高處作業中所使用的工具、零件等應放入工具袋中,不得向下方扔擲任何物體;?

                  8.8.13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不得上下垂直作業。

                  8.8.14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休息、娛樂;?

                  8.8.15高處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清掃高處的廢料、垃圾等;?

                  8.8.16高處作業未徹底安裝、或者未徹底拆除的物件應有保護措施,防止掉落;?

                  8.8.17高處進行臨時帶電作業的,應同時辦理《》?

                  8.8.18高處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嚴格執 行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9.起重作業?

                  9.1起重作業就是根據科學原理,利用各種設備(吊運工具及輔助設施)將50公斤(kg)以上的物體根據生產需要從A處移至B處的活動。?

                  9.2起重作業分類?

                  9.2.1一級起重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9.2.1.1起重量超過30噸的起重作業;?

                  9.2.1.2被吊裝物體體積較大、形狀復雜的物件或者精密度高的設備設施?

                  9.2.2二級起重作業?

                  9.2.2.1起重量小于30噸且體積形狀簡單的物件?

                  9.3作業審批管理?

                  9.3.1一級起重作業實施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制度。即起重作業前,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9.3.2一級起重作業中,起重量超過50噸,或者第9.2.1.2項應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項危險因素較大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

                  9.3.3審批程序?

                  9.3.3.1班組長明確起重作業的種類、作業項目、起重機司機、司索、指揮以及監護人員等,填寫《許可證》;?

                  9.3.3.2部門、車間負責人對起重作業進行審查,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9.3.3.3(起重機司機管理部門)對起重作業進行審查,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9.3.3.4設備管理部門/設備主管對起重作業進行審批,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被吊物移動時掛住沿途的人或物件。防脫鉤擋板必須回復到正確有效的位置。

                  9.3.3.5起重量超過50噸或者第9.2.1.2項應由分管生產的副職負責人進行審批,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9.3.3.6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作業進行審批,簽署作業安全措施和姓名。?

                  9.3.4《許可證》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9.3.4.1起重作業的詳細情況;?

                  9.3.4.2作業項目,起重司機、司索和指揮;?

                  9.3.4.3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9.3.5《許可證》字跡清晰準確,不得涂改,不得代簽,永久存檔于安全管理部門。?

                  9.3.6每個《許可證》只能針對一個作業項目或者一個作業地點。當作業時間、作業項目改變或者作業地點變動,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9.4起重吊索具?

                  9.4.1作業人員應按照吊索具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正確使用起重吊索具;?

                  9.4.2作業人員使用吊索具前,應對吊索具進行檢查;?

                  9.4.3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吊索具。?

                  9.5輕小型起重設備?

                  9.5.1輕小型起重設備包括:手拉葫蘆和電絞關?

                  9.5.2作業人員應按照輕小型起重設備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正確使用輕小型起重設備;?

                  9.5.3作業人員使用輕小型起重設備前,應對設備進行檢查;?

                  9.5.4電絞關的使用應填寫《臨時用電接線申請》,使用前應檢查電氣線路以及錨固裝置;?

                  9.5.5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輕小型起重設備。?

                  9.6安全技術措施?

                  9.6.1起重作業前應按照9.3執行,辦理《起重作業許可證》;?

                  9.6.2起重作業人員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設備操作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無證指揮;?

                  9.6.3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明確公司起重機械的性能參數,明確起重機械的各個工作機構,各種安全裝置等基本常識。?

                  9.6.4作業人員有以下情況的不得從事起重作業:?

                  9.6.4.1兩眼視力低于0.7;當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兩眼視力低于1.0;?9.6.4.2色盲;?9.6.4.3暈高;?

                  9.6.4.4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9.6.4.5其他不適于起重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者。?

                  9.6.5起重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高處作業應佩戴安全帶,高掛低用。?

                  9.6.6起重指揮在指揮起重作業時不得戴手套。?

                  9.6.7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正確的方法使用、檢查、保養和報廢吊索具。每次使用之前必須仔細檢查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嚴禁使用;?

                  9.6.8鋼絲繩斷絲情況的,可按照指導書的規定降級使用;?

                  9.6.9起重作業前必須核實清楚被吊物的相關參數,包括被吊物重量、重心、形狀、吊點的位置。?

                  9.6.10以下情況的需要進行試吊。試吊前應先檢查制動器,試吊高度小于50mm且短行程,確認無誤后再平穩吊運。?

                  9.6.10.1被吊物重量重心不能核實清楚的;?

                  9.6.10.2起重量接近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的;?

                  9.6.10.3被吊物屬于大型、復雜物體的。?

                  9.6.11吊索具種類、規格、長度的選取必須合理,索具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

                  9.6.12采用正確的吊裝方法吊運物體,嚴格遵守“起重十不吊”規定?9.6.12.1超負荷不吊;?

                  9.6.12.2無專人指揮、指揮信號不明、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6.12.3物件捆綁不牢或捆綁不符合工藝要求不吊;?

                  9.6.12.4外拉斜掛不吊;?

                  9.6.12.5金屬構件未徹底割斷、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9.6.12.6氧氣瓶、乙炔瓶無專用吊欄不吊;?

                  9.6.12.7物件的利邊缺口未加襯墊不吊;?

                  9.6.12.8起重機有隱患、吊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9.6.12.9工件上站人或有活動物件不吊;?

                  9.6.12.10液體盛裝過滿、無專用吊具不吊。?

                  9.6.13被吊物起吊后,起重機司機、司索、指揮及其他作業人員均不得站在下風向,包括:死角、被吊物可能發生傾翻的方向等。?

                  9.6.14起重作業位置周邊及運行路線上無氣瓶、無電源線或其它與起重作業相悖的物體。?

                  9.6.15作業現場應疏散與起重作業無關的人員;?

                  9.6.16起重司索:?

                  9.6.16.1當多人司索同一被吊物時,起吊前應先做好呼喚應答,確認司索無誤后,方可專人指揮吊運。?

                  9.6.16.2捆綁后留出的不受負荷的繩頭,必須繞在吊鉤或被吊物上,防止被吊物移動時掛住沿途的人或物件。防脫鉤擋板必須回復到正確有效的位置。?

                  9.6.16.3卷揚起升前,司索人員的手應當離開吊索具,以免發生物體打擊事故。

                  9.6.16.4吊運中做好監護,提示周圍作業人員離開吊運路線。?

                  9.6.16.5卸下的物件堆放必須整齊平穩,不得壓在電氣線路或動力管道上面;不得堵占消防通道。?

                  9.6.16.6堆放重疊物體時,應墊好襯墊物,不準強行抽拉鋼絲繩。對于易滾動的物件在堆放或疊放時,應做好防滑措施。?

                  9.6.16.7吊運成批零星小物件時必須使用專用吊籃、吊斗等。?

                  9.6.17起重指揮?

                  9.6.17.1專人指揮,指揮時必須做到手勢信號清晰準確無誤,使用對講機聯系時發出的指令清晰準確。?

                  9.6.17.2吊運中發現捆縛松動、吊索具發生異樣,應立即指揮停止吊運平穩放置地面。?

                  9.6.18起重司機?

                  9.6.18.1起重機司機只聽從指揮人的信號,當多級指揮時,起重機司機應只聽從第一級起重指揮人的指令。?

                  9.6.18.2無論任何人發出危險信號時,起重機司機必須立即停車。?

                  9.6.18.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緩慢,按鈕應變為“點”擊。?

                  9.6.18.4起重機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A.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B.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C.將極限位置限制器斷開后進行吊裝作業;?

                  D.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E.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

                  9.6.18.5嚴禁被吊物在人頭上越過或停留,應使被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9.6.18.6同一軌道上的兩臺起重機大車運行輪之間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離。?

                  9.6.18.7不允許同時操作任意兩個運行機構,即大車行走機構、小車行走機構和卷揚上升下降機構中的任意兩個不能同時動作。?

                  9.6.18.8吊運時,不得抽吊物體。?

                  9.6.18.9同時吊運兩件以上的重物時,要保持勻速緩慢,物件平穩,不使物體相互碰撞。?

                  9.6.18.10起重機不載荷運行或作業結束后時,吊鉤應上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9.6.18.11吊運中途不得停留或將物體長時間懸吊在空中,遇有突發情況(停電、機械故障等),在被吊物下應立即拉好警戒圍欄和設專人監護,并及時撤離吊物下的作業人員,嚴禁行人和各種車輛從被吊物下穿越。?

                  10.交叉作業?

                  10.1交叉作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種在同一個區域同時施工稱為交叉作業;?

                  10.2交叉作業分類?

                  10.2.1兩個相悖(相抵觸)的作業,即兩種作業產生的物質或能量相互作用發生事故;?

                  10.2.2上下、左右作業,即一種作業產生的物質或能量容易造成周圍其他作業人員傷亡的?

                  10.3作業管理

                  10.3.1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的產生;?

                  10.3.2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合理安排生產作業項目和進度,避免交叉作業產生;?

                  10.3.3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批各項危險作業,避免交叉作業產生。?

                  10.3.4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利有義務停止交叉作業,提出有效可行的改進建議。?

                  10.4安全技術措施?

                  10.4.1屬于第

                  10.2.1項的交叉作業,應立即停止其中一項作業保證生產安全。?

                  10.4.2生產、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交叉作業進行分析,停止一項作業后應保證不遺留隱患,另一種作業進行時不發生事故。?

                  10.4.3交叉作業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10.4.4交叉作業各工種進行左右交叉作業時,應當設置護欄、防護網等安全措施。周圍的作業人員必須處于依各作業點確定的可能涉及范圍半徑之外。?

                  10.4.5安全管理人員應分析每種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相關的作業人員。?

                  10.4.6交叉作業地點應在明顯的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注明交叉作業的項目、可能造成的事故以及安全措施等。?

                  10.4.7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各自危險作業安全措施。?

                  10.4.8交叉作業不得占用安全通道,并且保證通道通暢;?

                  10.4.9夜間、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交叉作業;

                  11.臨時用電作業?

                  11.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因施工、檢修需要,凡在正式運行的供電系統上加接或拆除如電纜線路、變壓器、配電箱等設備以及使用電動機、電焊機、潛水泵、通風機、電動工具、照明器具等一切臨時性用電負荷,通稱為臨時用電。?

                  11.2臨時用電接線審批管理?

                  11.2.1臨時用電作業的接線實施逐級審批制度。即臨時用電作業前接線必須辦理《臨時用電接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11.2.2審批程序?

                  11.2.2.1班組長明確臨時用電接線的電氣設備、作業人員、作業地點、電氣線路監護人等,填寫《許可證》;?

                  11.2.2.2部門、車間負責人對臨時用電接線進行審查,,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11.2.2.3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臨時用電接線進行審批,簽署作業安全措施和姓名。?

                  11.2.2.4設備管理部門/設備主管對臨時用電接線進行審批,簽署意見和姓名。?

                  11.2.2.5臨時用電接線使用完畢,設備管理部門的電工拆線。?

                  11.2.3《許可證》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1.2.3.1臨時用電的詳細情況,用電設備情況;?

                  11.2.3.2作業項目、作業人員以及接線使用時間;?

                  11.2.3.3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11.2.4《許可證》字跡清晰準確,不得涂改,不得代簽,永久存檔于設備管理部門。?

                  11.2.5每個《許可證》只能針對一個臨時用電設備或者臨時用電地點,當 臨時用電設備或者地點、作業項目發生改變,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11.3安全技術措施?

                  11.3.1臨時用電接線應由設備管理部門的電工負責,嚴禁其他人員私自接線、拆線、改線。?

                  11.3.2接線人員屬于直接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11.3.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1.3.4臨時用電電源線不得跨越或搭接噴漆車間、氣瓶、倉庫等易燃易爆區域;?

                  11.3.5防爆場所進行臨時用電作業,電氣設備以及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或者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11.3.6臨時用電接線應保證設備和電源的絕緣、接線保護盒完好;?

                  11.3.7臨時用電源線應架空,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以及起重機械軌道上。?

                  11.3.8電焊機等電源線不能架空的,應保證絕緣良好且應銘牌標識,嚴禁設置在機動車輛經過的區域,不能設置在鋼結構的下方。?

                  11.3.9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變壓器應采用隔離式變壓器。?

                  11.3.10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1.3.11臨時用電作業人員、接線人員應對臨時用電線路進行巡查,及時排除異常。?

                  11.3.12臨時用電源線進入受限空間部分,應在尖銳利邊處加保護,不得擠壓,不得靠近熱源。?

                  12.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

                  12.1設備設施檢維修作業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各項檢查、修理和保養作業。?

                  12.2作業分類?

                  12.2.1公司自行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

                  12.2.2相關方對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

                  12.3作業管理?

                  12.3.1設備設施檢維保工作應按照《年度設備設施檢維保計劃》執行。?

                  12.3.2設備設施的大修作業、安全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應實施危險作業逐級審批制度。即作業前,必須辦理《設備設施檢維保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12.3.3設備設施的大修作業、安全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應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其他項危險因素較大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危險作業安全交底制度。?

                  12.3.4不實施逐級審批和安全交底制度的,應由設備主管部門對各部門進行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告知。?

                  12.3.5審批程序?

                  12.3.5.1設備主管部門按計劃提出設備設施檢維保申請,屬于相關方進行的,應執行相關方的資格審查工作;?

                  12.3.5.2設備主管部門應組織安全交底會議,對設備設施的檢維保工作進 行告知和布置;?

                  12.3.5.3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負責人對設備設施檢維保工作進行審批,簽署作業意見和姓名;?

                  12.3.5.4設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明確各單項危險作業以及交叉作業,并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12.3.6書面的安全技術措施應附在《許可證》后。?

                  12.3.6.1《許可證》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A.設備詳細情況、設備檢維保單位情況?

                  B.危險作業情況、交叉作業情況?

                  C.有針對性、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

                  D.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監護人員等?

                  12.3.6.2書面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包括:?

                  A.技術措施?

                  B.組織措施、教育措施

                  C.應急措施?

                  12.3.7《許可證》字跡清晰準確,不得涂改,不得代簽,永久存檔于設備管理部門。?

                  12.3.8每個《許可證》只能針對一個設備設施的檢維保作業,當設備設施、作業時間、作業地點變化,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原《許可證》作廢。?

                  12.4安全技術措施?

                  12.4.1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委托相關方進行的,應對相關方進行資格審查,簽訂安全協議,作業結束后應對相關方進行安全績效評估。?

                  12.4.2委托的相關方應符合國家、天津市規定的要求,具備相關的資格資質證書。不需要提供資格資質的,相關方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

                  12.4.3設備設施檢維保必須制定書面的作業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在檢維保的作業中,應嚴格執行。?

                  12.4.4設備設施檢維保作業現場應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12.4.5設備設施應徹底切斷電源,電閘箱處設置警示標識。即使誤操作合閘,設備設施也不能帶電。?

                  12.4.6作業中或作業后,需要供電試驗檢驗的,應在電閘箱處應設置專人,供電前確認所有人員均不處于危險狀態。?

                  12.4.7作業中,若涉及高處、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起重等危險作業的,應按照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12.4.8對檢維保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

                  12.4.9檢維保作業后的廢料、廢油等物品應按照危險廢物相關的規定執行。?

                  12.4.10夜間進行檢維保作業,應設置有效的照明條件。?

                  12.4.11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個體勞動防護裝備。?

                  12.4.12檢維保作業應按照正確的工藝執行,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2.4.13檢維保作業完畢,應恢復現場至原樣。?

                  12.4.14檢維保作業當日未完工的,應設置警戒帶和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危險作業安全操作,降低事故發生率,作業員必須做到安全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內進行的所有危險作業的申請、審批和實施過程。

                  二、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受限空間作業;

                  B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C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D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破土作業;

                  H其它危險作業。

                  三、職責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危險工作的詳細情況;

                  2.危險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在《危險作業許可證》上填寫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派現場安全監護人,并對施工人員、設備的資質進行審查;危險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安全措施進行審核;

                  3.本廠安全生產主管領導負責審核批準《危險作業許可證》;

                  4.危險作業實施部門負責按危險作業許可證的要求及“危險作業安全規定”實施危險作業;

                  5.本廠安管部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檔案管理。

                  四、危險作業安全規定

                  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空作業證”、“受限空間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危險作業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應取得相應的合格證并定期檢驗,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受限空間作業”:凡進入塔、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有:安全隔離、清洗和轉換、通風、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防護用具和照明、做好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空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空作業”。“高空作業”人員應辦“高空作業證”。高空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空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空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空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空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空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空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4.“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6.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7.“挖掘作業”:所有挖掘深度超過20CM的作業。挖掘作業的安全規定如下:

                  (1)所有挖掘作業在進行前要向技術部門等查詢有關挖掘地點地下隱蔽物如電纜和管線等情況;

                  (2)如地下有隱蔽物,則在開挖前要得到隱蔽物所屬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方可開挖;

                  (3)在開挖過程中要遵循隱蔽物的有關安全保護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野蠻操作;

                  (4)挖掘作業完成前,要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必要的復原,不得損壞隱蔽物。

                  8.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五、危險作業審批

                  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危險作業由本廠主管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本廠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本廠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

                  3.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總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六、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本廠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項目部門和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本廠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七、獎懲措施

                  對于違反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規定的人員,安管部應按照《安全獎懲制度》提出建議報本廠,經本廠領導審批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 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 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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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安全生產板報文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及定義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3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4其他危險作業:本公司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引用文件

                  4、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各類危險性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3.2行政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并負責作業許可證(票)的簽發。

                  3.3相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與相應安全操作規程。

                  5、管理程序

                  5.1 危險作業的審批

                  5.1.1進行危險作業前,危險作業單位或人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核準。

                  5.1.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安全管理人員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核準,并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5.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本部門的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

                  5.1.4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安全告知與警戒標識、具體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5.1.5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2 危險作業的實施要求

                  5.2.1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5.2.1.1動火負責人在作業前要填寫《危險區域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動火作業申請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核準同意后方能作業。

                  5.2.1.2每張《危險區域動火作業許可證》只應用于一個動火區域的持續性動火周期,變更動火地點或延長動火期時要重新申報。

                  5.2.1.3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1)做好作業區域的防火措施,清除作業現場的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否則禁止動火作業。

                  (2)檢查動火區域的消防通道,在動火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等相關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要有人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

                  (4)作業者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并采取相應措施。

                  (5)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可離開現場。

                  5.2.2 高處作業

                  5.2.2.1高處作業負責人要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安排好現場監護人,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經作業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5.2.2.2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及相關要求:

                  (1)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高處作業。

                  (2)作業人員要使用安全的登高工具,配備安全帶(或繩),安全帶應掛在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人員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鞋。

                  (3)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工具傳遞時嚴禁拋擲。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平臺或孔、洞的邊緣,不得站在梯子的頂層,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不得在高處休息。高處作業的平臺、或腳手架上不得超荷載堆放對象,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4)作業場所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如信號燈、圍欄、警示牌等,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5)遇大風或惡劣氣候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在高溫場所作業時,應注意休息,設防暑降溫設施和飲料。

                  (6)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必須盡量避開電源作業,并做好防止觸電的措施。

                  5.2.3 臨時用電作業

                  5.2.3.1由臨時用電方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用電單位主管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核準后由專業電工安裝臨時電源線路。

                  5.2.3.2臨時用電期限原則上限定于某一臨時性作業,基建施工臨時用電可按施工期限計算。當臨時用電作業結束或正式線路投入使用后,則臨時用電線路應停止使用并拆除。

                  5.2.3.3臨時用電作業中涉及到其它危險作業時,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

                  5.2.3.4臨時用電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1)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和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嚴禁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工作。

                  (2)臨時用電線路裝設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3)防爆場所的臨時用電必須按照易燃易爆場所電氣使用的相關標準規定。

                  (4)臨時用電線路必須安裝或通過漏電保護開關,并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5.2.4設備的檢修作業參照設備和設施安全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執行

                  5.2.5其他危險作業

                  5.2.5.1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由作業負責人先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安排好專人進行監護,填報《其他危險作業許可證》,經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審核,企業主要負責人核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5.2.5.2在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跟當時危險作業的情況,經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危險性和危險源,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備齊、穿戴好相關防護用品后才可以進行作業,禁止未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就進行其他的危險作業。

                  6、相關表格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其他危險作業許可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1為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避免危險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1.2根據公司生產實際確定我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1)高處作業(2米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高處的作業);2)電、氣焊作業;3)受限空間作業(包括,鍋爐爐膛內維修、染缸內維修、蒸化機內維修、深度2米以上的坑池內作業等)

                  1.3在公司廠區內從事危險作業(含外來施工人員)及公司人員外派從事危險作業要執行本規定。

                  2.1從事危險作業(維修組區域外),要到公司設備動力部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經生產廠長簽字批準;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一律不得實施危險作業。

                  2.2設備動力部在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時,要認真審查作業方案,審查作業人員的作業資格、身體條件,提醒告知作業的危險因素及注意事項,落實監護人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不具備作業條件的不準辦理許可證。

                  2.3危險作業許可證只在本次作業中有效;下次作業須重新辦理。

                  3.1從事危險作業前,監護人及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必須到位。

                  3.2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監護人要認真履行監護職責,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護人離開現場時,

                  作業人員要停止作業。

                  3.3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要負責清理作業現場,達到安全要求,經監護人驗收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0一二年三月四日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管理標準

                  作業安全規程匯編

                  2011-12-15發布2012-01-01實施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發布

                  前言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各類作業安全管理,根據安全標準化的有關要求,并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作業安全規程匯編。

                  本標準由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部門:綜合部

                  本標準起草人:王剛

                  本標準審核人:陳冬根

                  本標準批準人:方根火


                  序號

                  規程名稱

                  標準編號

                  頁碼

                  1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4

                  2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10

                  3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安全作業規程

                  QG/TZXA

                  18

                  4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22

                  5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33

                  6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39

                  7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47

                  8

                  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54

                  9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

                  60


                  QG/TZXA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94安全標志(GB2894-1996,ISO3864-1984,MOD)

                  AQ3026-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QG/TZXA《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QG/TZXA《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4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外包施工安全環保責任書》。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生技部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須經公司技術審定委員會審定,總經理批準。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公司設備主管對檢修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安環科對檢修負監督責任。

                  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QG/TZXA

                  4.4.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4.3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檢修現場應根據GB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安全措施,并對檢修負全面、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設備檢修前應當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當設備檢修涉及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斷路、動土等作業時,須按第2條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對應的相關標準執行。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工藝與設備技術人員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并合理放置。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收集用具、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等。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

                  間應設警示紅燈。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

                  QG/TZXA

                  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作業。

                  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7《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由設備所屬工段辦理,格式見附錄A。

                  檢修內容變更時,應重新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負責填寫、檢修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技術部審批、安環科負責監督。

                  經審批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由審批部門留存,一份交安環科,一份交作業單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1年。

                  QG/TZX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編號:

                  設備名稱

                  所屬單位

                  檢修地點

                  檢修單位

                  檢修負責人

                  參加檢修人數

                  檢修時間

                  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檢修內容

                  負責人: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設備交出負責人(簽字):日期: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日期:

                  檢修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日期:

                  設備所屬單位

                  負責人(簽字):日期:

                  生產技術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日期:

                  QG/TZXA

                  備注:

                  1、本作業證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設備大、中修、小修與搶修作業。設備檢修作業前應辦理本證。

                  2、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代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本證一式三份,一份由審批部門留存,一份交安環科,一份交作業單位。

                  QG/TZXA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設備檢修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作業人員不清楚現場危險狀況。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2

                  存在兇險化學品。

                  清洗、置換至分析合格。

                  3

                  系統未徹底隔絕。

                  連接的所有閥門關系,必要時使用盲板或拆除一段管路隔絕。

                  4

                  監護不足。

                  指派專人監護,并堅守崗位。

                  5

                  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佩戴。

                  6

                  與生產現場聯系不足。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當班班長取得聯系。

                  7

                  存在運轉設備。

                  切斷需檢修設備的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

                  8

                  檢修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

                  檢查材料、器具、設備必須安全可靠。

                  9

                  其他輔助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

                  對需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合理放置。

                  10

                  行走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籠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11

                  使用移動式電氣工(器)具。

                  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12

                  檢修場所存在腐蝕性介質。

                  備有沖洗用水源。

                  13

                  檢修場所有危險品或其他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

                  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雜物干凈。

                  14

                  檢修現場存在坑、洼、溝、陡坡等。

                  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15

                  安全通道受阻。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

                  16

                  夜間檢修。

                  作業場所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17

                  電氣設備檢修。

                  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

                  18

                  需進行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插盲板、進入設備內等作業。

                  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19

                  違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停止其作業。

                  20

                  出現危險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1

                  檢修項目有遺漏。

                  會同有關檢修人員徹底檢查。

                  補充

                  QG/TZXA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受限空間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QG/TZXA《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術語和定義

                  受限空間

                  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

                  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本公司的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

                  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清洗或置換

                  4.3.1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QG/TZXA

                  到下列要求:

                  4.3.1.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

                  4.3.1.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規定。

                  4.3.1.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體積百

                  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體積百分數)。

                  通風

                  4.4.1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1.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1.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1.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監測

                  4.5.1作業前30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個體防護措施

                  4.6.1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1.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

                  花的工具。

                  4.6.1.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1.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QG/TZXA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

                  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13869規定架設和拆除。

                  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長管送風式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程》(QG/TZXA)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G/TZXA)的規定進行。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職責要求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

                  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QG/TZXA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

                  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

                  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

                  現場。

                  審批人員的職責

                  5.4.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4.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工段負責辦理,格式見附錄C。

                  《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審批。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

                  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由審批單位存查,二、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QG/TZXA

                  《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QG/TZXA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編號:

                  申請部門

                  受限空間名稱

                  作業部門

                  作業負責人

                  作業人員

                  安全監護人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

                  年月日時起年月日時止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分析項目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合格標準

                  分析結果

                  分析人

                  受限空間氧氣含量

                  有毒氣體名稱

                  可燃氣體名稱

                  其他

                  安全措施確認人

                  簽名:

                  崗位班長

                  簽名:

                  所在單位意見

                  簽名:年月日

                  安全部門意見

                  簽名:年月日

                  QG/TZXA

                  備注:

                  1、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求:

                  (1)受限空間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要求,有毒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許可規定。

                  (4)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5)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要析確認。禁止向設備內充氣氧氣或富氧空氣。

                  2、其他選項見《進入受限空間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D)。

                  3、本證作業內容變更,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本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由審批部門存查,二、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

                  QG/TZXA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進入受限空間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作業身體狀況不好。

                  體質較弱的人員不宜進入。

                  2

                  作業人員不清楚現場危險。

                  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

                  3

                  系統內存在危險品。

                  進行置換、沖洗至分析(提前30min)合格,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連續分析。

                  4

                  系統未隔絕。

                  所有連通生產管線閥門必須關死,不能用盲板或拆卸管道徹底隔絕的須經安全部門批準。

                  5

                  存在攪拌等轉動設備。

                  切斷電源,并懸掛警示標志。

                  6

                  通風不好。

                  打開入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必要時強制通風,不準向內充氧氣或含氧空氣。

                  7

                  高處作業。

                  辦理高處作業證。

                  8

                  需動火時。

                  辦理動火作業證。

                  9

                  監護不足。

                  指派專人監護,并堅守崗位;險情重大的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

                  10

                  不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繩)、防毒用品等。

                  11

                  易燃易爆環境。

                  使用防爆低壓燈具(干燥容器內為36V,潮濕或狹小容器內為12V)和防爆電動工具,禁止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工具。

                  12

                  使用的設備、工具不安全。

                  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13

                  未準備應急用品。

                  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或清水等應急用品。

                  14

                  內外人員聯絡不暢。

                  正常作業時,內外可通過繩索互通信號或配備可靠的通訊工具。

                  15

                  人員進出通道不暢。

                  檢查,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16

                  無事故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工作者感到不適時;要連續不斷地扯動繩索或使用通訊工具報告。并在監護人協助下離開。發生事故時監護人要立即報告,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可入內實施搶救。

                  17

                  吊拉物品時滑脫。

                  可靠捆綁、固定。

                  18

                  交叉作業。

                  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19

                  拋擲物品傷人。

                  不準拋擲物品。

                  20

                  出現危險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1

                  作業人員私自卸去安全帶、防毒面具或違反安全規程。

                  監護人應立即令其停止工作。

                  22

                  作業后罐內或現場有雜物。

                  清理。

                  23

                  下水道,污泥含有硫化氧或其他毒物。

                  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繩)、防毒面具等。

                  補  充

                  QG/TZXA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安全作業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內的作業,不適用于與裝置一同布置的中間罐區、加裝防爆材料儲罐區、覆土罐區和洞罐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AQ3018-2008《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2894《安全標志》

                  3術語和定義

                  危險化學品

                  指具有爆炸、燃燒、助燃、毒害、腐蝕等性質,或者具有健康和環境危害,對接觸的人員、設施、

                  環境可能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化學品。本標準所指危險化學品以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為準。

                  危險化學品儲罐區

                  由一個或若干個儲存危險化學品儲罐組成的區域,本標準中簡稱罐區。

                  檢維修作業

                  指在罐區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斷路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設備檢修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吹掃作業

                  采用蒸汽、水、空氣或惰性氣體及有關化學溶液等介質吹掃管線或儲罐清除殘留或附著其內的物

                  料、雜物的方法。

                  清線作業

                  更換輸送品種或維修檢測作業之前對管線進行清洗的作業。

                  清罐作業

                  QG/TZXA

                  更換儲存品種或維修檢測作業之前對儲罐進行清洗的作業。

                  4基本要求

                  作業前應對作業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應為作業提供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和設備,并保證完好。

                  應按GB16179和GB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標志。同時設置危險危害告知牌。

                  安全培訓

                  4.5.1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專門的的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4.5.2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改變時以及檢維修作業前,應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應采取的控制措施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4.5.3外來作業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個體防護

                  4.6.1應根據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特性和GB11651的要求,選用適宜的勞動防護用品。

                  4.6.2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適合作業場所安全要求和作業特點的勞動防護用品。

                  4.6.3現場定點存放的防護器具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校驗。

                  應急預案及應急器材

                  4.7.1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定期演練、評審并改進。

                  4.7.2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4.7.3接觸腐蝕性等有毒有害的場所應設置應急沖淋裝置。

                  4.7.4應經常檢查應急通訊設施。

                  安全監護

                  4.8.1作業時應根據作業方案的要求設立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對作業全過程進行現場監護。

                  4.8.2安全監護人應經過相關作業安全培訓,有該崗位的操作資格;應熟悉安全監護要求。

                  4.8.3安全監護人員應告知作業人員危險點,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

                  4.8.4作業前安全監護人應現場逐項檢查應急救援器材、安全防護器材和工具的配備及安全措施的落

                  實。

                  4.8.5安全監護人應佩戴安全監護標志。

                  4.8.6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相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作業中

                  QG/TZXA

                  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并立即報告。

                  4.8.7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作業前的準備

                  4.9.1應確認相關工藝設備符合安全要求。

                  4.9.2應確認品種、數量、儲罐有效容積和工藝流程。

                  4.9.3應確認安全設施、監測監控系統完好。

                  輸送危險化學品的流速和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

                  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品種、牌號的危險化學品。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未經批準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發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實施管線吹掃作業前應辦作業票。應根據物料特性選用適用的吹掃工藝。

                  5檢維修作業

                  檢維修作業應符合、、、、、、、、、、的要求。

                  作業前應辦理相應的檢維修作業的作業票。

                  檢維修作業應設立現場監護人,作業時現場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應對檢維修作業的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警示標志和危險危害告知牌。

                  應根據作業場所危險危害的特點,現場配置消防、氣體防護等安全器具。

                  在作業過程中,如有人員變動,作業負責人必須及時通知作業主管部門,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

                  作業前應根據需要采取通風、置換、吹掃、隔斷和檢測等安全措施,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清線作業

                  5.9.1作業前確認并現場復核確認管線號和儲罐號。

                  5.9.2作業前確認機具符合安全要求。

                  5.9.3需要進行盲板封堵作業時應辦理作業票,經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需要進行盲板封堵的部位現場復核確認,盲板處應設有明顯標志。

                  5.9.4根據物料特性不同選擇清線工藝。確認清線工藝符合安全要求。

                  5.9.5采取管線吹掃作業時應按照執行。

                  QG/TZXA

                  清罐作業

                  5.10.1清罐作業應辦理作業票,經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

                  5.10.2作業前應現場復核并確認管線號和儲罐號。

                  5.10.3清罐前清空余料,所有與儲罐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斷開。對儲罐進行吹掃、蒸煮、置換、通風等工藝處理后,應經分析檢測確認符合安全要求。

                  5.10.4應由作業負責人進行全面檢查復核無誤后,方可開始入罐作業。

                  5.10.5作業人員進罐作業罐外應有2人以上監護。

                  5.10.6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GB11651規定著裝并佩帶保證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7清罐作業采用的設備、機具和儀器應滿足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靜電的要求。

                  作業結束后,所有動用的設備設施應按要求全部復位,并清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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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QG/TZXA《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

                  QG/TZXA《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術語和定義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易燃易爆場所

                  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廠外液氯管架上涉及液氯管道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

                  理;廠外液氯管架上不涉及液氯管道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QG/TZXA

                  二級動火作業

                  4.3.1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凡工段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防火委員會批準動火作業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條款2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對應的規定。

                  5.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規定執行。

                  5.1.4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介質的性質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8在道路沿線(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1.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吸收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以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以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以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QG/TZXA

                  火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被動火部門主管人員、動火作業與被動火工段安全員或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總經理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在動火作業前,生產工段應通知安全生產值班長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動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動火點10m。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百分數)。

                  7職責要求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人

                  QG/TZXA

                  7.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監火人

                  7.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7.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7.3.3發現動火人違章時應立即制止。

                  7.3.4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被動火崗位班組長、工段長等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工段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7.6.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分別標有“特殊”、“一級”和“二級”字樣。《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E)。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8.2.2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QG/TZXA

                  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8.2.3《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2.5《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工段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工段負責人、動火人和安環科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作業證》的審批

                  8.3.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分管安全負責人或技術總監審批。

                  8.3.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環科長審批。

                  8.3.3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生產值班長審批。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h。

                  8.4.2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QG/TZXA

                  附錄E: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動火安全作業證

                  級別:編號:

                  作業單位

                  動火負責人

                  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

                  動火內容

                  動火人

                  證號

                  監火人

                  監火人職務(崗位)

                  動火期限

                  年月日時起年月日時止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注意事項):

                  分析時間

                  濃度%

                  分析人

                  審批人

                  安全措施確認人:

                  動火申請部門(工段)負責人簽字(二級動火):

                  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一級動火):

                  分管領導簽字(特殊動火):

                  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

                  QG/TZXA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2、動火負作業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工段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工段負責人、動火人和安環科各持一份存查。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8h。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72h。

                  (3)動火作業超過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分管安全負責人或技術總監審批。

                  (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環科長審批。

                  (3)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生產值班長審批。

                  QG/TZXA

                  附錄F: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系統未徹底隔絕

                  用盲板徹底隔絕。

                  2

                  系統內存在易燃易爆物質

                  進行置換、沖洗至分析合格。

                  3

                  周圍15m內或下方有易燃物

                  消除易燃物。

                  4

                  現場通風不好

                  打開門窗,必要時強制通風。

                  5

                  風力5級以上

                  不可能避免時升級管理。

                  6

                  高處作業

                  系安全帶,辦高處作業證。

                  7

                  高處作業火花飛濺

                  采取圍接措施。

                  8

                  塔、油罐、容器等設備內動火

                  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人必須先在設備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后方可進入設備。

                  9

                  動火人和監火人不清楚現場危險狀況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10

                  動火現場無消防滅火措施

                  選擇配備:滅火器()臺;沙子()公斤、鐵鍬()把;自來水管()根;蒸汽管()根;石棉布()塊等。

                  11

                  電氣焊工具不安全

                  檢查電氣焊工具,確保安全可靠。

                  12

                  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夠

                  間距必須大于5m。

                  13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不夠

                  間距必須大于10m。

                  14

                  乙炔氣瓶臥放

                  必須直立擺放。

                  15

                  氧氣瓶、乙炔氣瓶在烈日下暴曬。

                  夏季采取防曬措施。

                  16

                  電焊回路接線不正確。

                  回路線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管道、設備搭火。

                  17

                  動火設備可能存在無法徹底置換的易燃物。

                  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氧氣)進行動火。

                  18

                  電纜溝動火。

                  消除易燃物,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19

                  監火人離開。

                  動火人停止作業。

                  20

                  動火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監火人制止其作業。

                  21

                  動火點周圍出現危險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人員撤離。

                  22

                  作業結束后現場留有火種。

                  清理火種(監火人落實)。

                  23

                  現場有雜物。

                  清理現場。

                  補充

                  QG/TZXA

                  附錄G: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動火安全作業證

                  編號:

                  作業單位

                  動火負責人

                  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

                  動火內容

                  動火人

                  證號

                  臨火人

                  監火人職務(崗位)

                  動火期限

                  年月日時起年月日時止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注意事項):

                  分析時間

                  濃度%

                  分析人

                  審批人

                  安全措施確認人:

                  動火申請部門(工段)負責人簽字(二級動火):

                  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一級動火):

                  分管領導簽字(特殊動火):

                  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

                  QG/TZXA

                  一、動火作業分類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二、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生技部經理、技術總監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

                  三、動火安全職責

                  1、動人負責人

                  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祥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QG/TZXA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證”后,應該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崗位負責人

                  被動火崗位班組長(工段長)為動火崗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7、生產崗位班長

                  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負責驗票簽字,配合監火人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在生產出現異常或有可燃氣體、液體泄漏時立即警告,停止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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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AQ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QG/TZXA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術語和定義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盲板應符合的要求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

                  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生產工段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

                  QG/TZXA

                  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還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程》(QG/TZXA)的規定進行。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工段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工段專人共同確認。

                  6職責要求

                  生產工段負責人

                  6.1.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

                  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6.1.2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6.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監護人

                  6.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

                  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6.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單位負責人

                  6.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6.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作業人

                  6.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QG/TZXA

                  6.4.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6.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工段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審批人

                  6.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由生產工段辦理,格式見附錄H。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或同一管線上的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作業證》由生產工段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技術部審批。

                  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作業單位,一份由審批部門留存,《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1年。

                  QG/TZXA

                  附錄H: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編號:

                  申請部門

                  工序

                  管線名稱

                  介質

                  盲板材質

                  溫度

                  壓力

                  墊片材質

                  裝盲板時間

                  年月日

                  裝盲板負責人

                  拆盲板時間

                  年月日

                  拆盲板負責人

                  盲板位置附(盲板編號):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分析編制人:年月日

                  申請部門意見:

                  審批人:年月日

                  生產部門意見:

                  審批人:年月日

                  QG/TZXA

                  注:

                  1、盲板選材要適宜,高壓盲板應探傷合格。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盲板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許可證”,否則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2)不得涂改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作業證。

                  (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其他選項見《盲板抽堵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B)。

                  3、安全職責:

                  (1)生產工段負責人: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2)監護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3)作業單位負責人: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作業人: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工段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5)審批人: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本證一式兩份,一份交作業單位,一份由審批部門留存。

                  QG/TZXA

                  附錄J: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盲板抽堵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盲板選材不當。

                  1、處觀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

                  2、符合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要求;

                  3、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

                  2

                  盲板的尺寸不當。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合格。

                  3

                  盲板辨識困難。

                  必須有一個或兩個手柄,

                  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

                  4

                  作業人員不清楚現場危險。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5

                  監護不足。

                  指派專人監護,并堅守崗位。

                  6

                  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7

                  與生產現場聯系不足。

                  應事先與相關工段負責人(值班長)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8

                  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

                  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mmHg);

                  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mmHg);氣體溫度應小于60℃。

                  9

                  在危險性大的場所作業。

                  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

                  10

                  涉及整個生產系統。

                  生產技術處負責人和調度人員必須在場。

                  11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

                  作業地點30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打管線、法蘭等。

                  12

                  在同一管道上多處作業。

                  嚴禁同時進行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13

                  需多處抽堵盲板。

                  編制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

                  14

                  出現危險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15

                  作業后現場有雜物。

                  清理現場。

                  QG/TZXA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高處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11《安全帽》GB6095《安全帶》

                  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7059《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QG/TZXA《動火作業安全規程》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JC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高溫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1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表1距高與電壓等級

                  電壓等級(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高(m)

                  2

                  3

                  4

                  4高處作業分級

                  QG/TZXA

                  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4.1.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作為高度在1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作為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見附錄K)(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程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5.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5.1.6《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5.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5.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公司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濃度不明。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

                  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QG/TZXA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和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使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防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

                  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QG/TZXA

                  5.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工段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值班長等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設施有缺陷或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5.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5.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5.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部門、工段審核后報安全生產值班長審批。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部門、工段審核后報安環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QG/TZXA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地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核后報公司安全負責人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由審批人員留存,保存期限1年。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QG/TZXA

                  附錄K: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高處安全作業證

                  編號:

                  申請部門

                  申請人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年月日時起年月日時止

                  作業內容

                  作業高度

                  作業類別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相關人員

                  (簽字)

                  作業人:

                  監護人:作業負責人:

                  一級高處作業審批意見

                  所在部門、工段意見:

                  (簽字):年月日

                  安全生產值班長意見:

                  (簽字):年月日

                  二(三)級高處作業審批意見:

                  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三級高處作業審批意見:

                  公司安全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QG/TZXA

                  注:

                  1、安全生產值班長審批:

                  ①一級高處作業:2m≤作業高度﹤5m;②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2、安全部門審批:

                  ①二級高處作業:5m≤作業高度﹤15m;②三級高處作業:15m≤作業高度﹤30m;③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以及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公司安全負責人審批

                  ①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②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③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汽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于5℃)環境下進行的民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于1.7m、距離20~35kv帶電低低于2.0m)或接觸喧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其他選項見《高處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B)。

                  5、本證由作業負責人根據分級和類別向審批提出申請辦理,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由審批人員留存。

                  QG/TZXA

                  附錄L: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高處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作業人員身體狀況不好。

                  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2

                  作業人員不清楚現場危險狀況。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3

                  監護不足。

                  指派專人監護,并堅守崗位

                  4

                  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5

                  在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

                  事先與施工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或班組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6

                  材料、器具、設備不安全。

                  檢查材料、器具、設備,必須安全可靠。

                  7

                  上下時手中持物(工具、材料、零件等)。

                  上下時必須精神集中,禁止插足持物等危險行為,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8

                  帶電高處作業。

                  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9

                  現場噪聲大或視線不清等。

                  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10

                  上下垂直作業。

                  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并按指定的路線上下。

                  11

                  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

                  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12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

                  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3

                  拋擲物品傷人。

                  不準拋擲物品。

                  14

                  出現危險品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人員撤離。

                  15

                  作業后高處或現場有雜物。

                  清理。

                  補充

                  QG/TZXA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6067-1985NFE62-122:1975,NEQ)》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3術語和定義

                  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吊裝機具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

                  QG/TZXA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在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前,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作吊裝錨點。未級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QG/TZXA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

                  作業。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隨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超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中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衡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QG/TZXA

                  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生技部負責管理,《作業證》(見附錄M)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本證一式二份,吊裝指揮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QG/TZXA

                  附錄M: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吊裝安全作業證

                  作業級別:編號:

                  吊裝地點

                  吊裝工具名稱

                  吊裝人員

                  特種作業證號

                  吊裝指揮

                  現場安全員

                  作業時間

                  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

                  吊裝內容

                  (包括規格、質量)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項目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字):日期:

                  施工單位意見:

                  安全負責人(簽字):日期:

                  安全部門審批意見:

                  負責人(簽字):日期:

                  QG/TZXA

                  備注:

                  1、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在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前,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2、作業人中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

                  4、其他選項見《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N)。

                  5、本證一式兩份,吊裝指揮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QG/TZXA

                  附錄N: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吊裝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作業人員不清楚現場危險狀況。

                  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2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雖不足40t,但開關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

                  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并經工程處和環保安全處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

                  監護不足。

                  指派專人監護,并堅守崗位,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

                  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5

                  與生產現場聯系不足。

                  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段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6

                  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

                  7

                  夜間作業。

                  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8

                  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

                  停止作業。

                  9

                  吊裝設備設施帶病使用。

                  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必須保證安全可靠。

                  10

                  指揮聯系信號不明確。

                  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11

                  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

                  12

                  周圍有電氣線路。

                  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避免與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3

                  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4

                  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

                  不準吊裝。

                  15

                  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

                  不準吊裝。

                  16

                  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不準吊裝。

                  17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不準吊裝。

                  18

                  棱刀物體襯墊措施。

                  不準吊裝。

                  19

                  安全裝置失靈。

                  不準吊裝。

                  20

                  用定型超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

                  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21

                  作業過程中盲目起吊。

                  必須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22

                  作業過程中出現危險泄漏。

                  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3

                  作業完成后現場有雜物。

                  清理現場。

                  補充

                  QG/TZXA

                  斷路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斷路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AQ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3術語和定義

                  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斷路申請單位

                  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工段、部門。

                  斷路作業單位

                  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作業單位。

                  道路作業警示燈

                  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作業區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總則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見附錄P)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QG/TZXA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留審批部門存查,第二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三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

                  《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6安全要求

                  作業組織

                  6.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6.1.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6.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具、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6.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6.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作業交通警示

                  6.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6.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

                  施。

                  6.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QG/TZXA

                  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6.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6.2.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6.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6.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應急救援

                  6.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6.3.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QG/TZXA

                  附錄P: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斷路安全作業證

                  編號:

                  申請部門

                  申請人

                  斷路時間

                  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

                  斷路作業原因:

                  斷路位置草圖: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安全員(簽字):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字):年月日

                  安全部門意見:

                  審批人(簽字):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意見:

                  審批人(簽字):年月日

                  QG/TZXA

                  注: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負責斷路項目的申請部門經辦斷路作業許可證,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工段。

                  2、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現場,設立斷路標志、繞行標志、安全圍欄、安全警告和夜間紅燈標志。

                  3、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經負責斷路項目的申請部門和許可部門檢查后,恢復交通。

                  4、斷路作業變更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范圍或作業部位,需重新辦理斷路作業許可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其他選項見《斷路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Q)。

                  7、本證一式三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作業單位與申請單位各執一份。

                  QG/TZXA

                  附錄Q: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斷路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斷路路口未設立斷路標志。

                  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指示繞行路線線,必要時設置交通檔桿、交通警示牌。

                  2

                  作業前未通知相關應急部門。

                  通知安全、生產、消防、醫務等部門。

                  3

                  作業過程中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設置圍欄,夜間應懸掛紅燈。

                  4

                  作業結束后現場標志未撤除。

                  撤除。

                  5

                  作業結束后現場有雜物。

                  清理現場。

                  6

                  作業結束后未通知相關應急部門。

                  通知安全、生產、醫務等部門。

                  QG/TZXA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的動土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11《安全帽》

                  GB7059《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JC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AQ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3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錄R)。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專業主管人員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QG/TZXA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13869和JCJ46的有關要求。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作業證》的管理

                  《作業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管理。

                  動土申請單位到生產技術部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QG/TZXA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生產技術部,并由其牽頭組織專業人員審核會簽后

                  審批。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自留一份、交施工單位各一份。

                  《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生技部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證》。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QG/TZXA

                  附錄R: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動土安全作業證

                  編號:

                  項目名稱

                  項目負責單位

                  施工單位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動土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可附簡圖或另附):

                  施工員:

                  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負責人(簽字):日期:

                  作業地段所屬單位意見

                  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專業主管會簽意見:

                  生技部(總圖)負責人意見:

                  簽字:日期:

                  完工驗收

                  檢查

                  簽字:日期:

                  QG/TZXA

                  備注:

                  1、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3、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有權拒絕作業。

                  4、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需重新辦理許可證。

                  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6、動土鄰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進。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需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深度挖掘時設置安全邊起勁中固壁支架,出土堆放至少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在雨、雪、凍土解凍天氣,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等異常危險,應停止工用,并采取措施。

                  (5)所有人員不得在坑、槽、井、溝內休息,作業時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面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折舊的。

                  (7)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多人挖土的作業點應相距在2m以上,上下交叉作業應避讓,防止工具傷人。

                  (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突發泄漏有害物質時,動土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8、其他選項見《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見附錄T)。

                  9、本證一式三份,生技部留存一份,申請單位和現場作業人員各執一份。

                  QG/TZXA

                  附錄T:

                  (規范性附錄)

                  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

                  序號

                  風險分析

                  安全措施

                  選項√

                  1

                  作業人員作業前未經安全教育。

                  進行作業前安全教育。

                  2

                  未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佩戴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3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與生產現場聯系不足。

                  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現場不安全時操作人員要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4

                  警示標志不足。

                  設置護欄、蓋板或警未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

                  5

                  動土地點存在電線、管道等地下隱蔽設施。

                  各審批單位向施工單位交代清楚并派專人監護;作業時要輕挖,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6

                  多人同時作業。

                  人員相距在2m以上,以上工具傷人。

                  7

                  設備、工具不合格。

                  提前檢查,必須牢固、完好。

                  8

                  作業地點處于易燃易爆場所。

                  禁止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否則應同時辦理動火證。

                  9

                  作業過程中暴露出電纜、管線和不能辨認的物品。

                  停止作業,請專業人員辨認。

                  10

                  作業過程中出現危險品泄漏。

                  停止作業,人員撤離。

                  補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各項危險作業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預防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場所的危險作業管理。

                  3、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較易導致安全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危害、同時需要特別防護的作業與工種。包括以下一些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4、職責

                  4.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4.2危險作業監護人的職責: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3危險作業施工部門的職責: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4審批人員(申請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安全負責人)的職責: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檢查井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安全主任的職責:負責對申請危險作業進行現場管理,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作業安全條件的確認,有權立即終止危險作業等。

                  5、危險作業的管理

                  5.1危險作業的申請

                  危險作業實行審批管理,施工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員必須按要求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安全主任審核本部長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5.2審批、監督管理

                  5.2.1危險作業實施部門負責人在作業前要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交安全主任審核本部長批準,許可證一式兩份,履行正常手續后方可作業。

                  5.2.2安全主任在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并監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認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可批準同意施工。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可靠性。

                  5.2.3危險作業的安全責任人原則上由負責作業項目的主管人員擔任,責任人要指定危險作業監護人實施現場的安

                  全監護。審批人、監護人、安全責任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 受控文件

                  5.2.4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安全主任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5.2.5操作前的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5.2.6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人員與安全監護人等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認真檢查,確保不留下安全隱患。

                  5.2.7對違反本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的,將由安全主任對違規人員作出處罰,導致事故的將根據事故處理的相關制度處

                  理。

                  6、相關危險作業的管理規定

                  6.1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6.1.1定義:凡是能產生明火、火花(星)、高溫的作業都為動火作業,設備的高溫運行另作規定如:金屬焊接作

                  業等。公司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

                  動火作業。

                  6.1.2凡是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提前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使用工具,經安全主任審核本部長批準同意后方能作業。

                  6.1.3《危險作業許可證》的申請人必須是本公司負責該項動火工程的負責人(如外請施工單位需動火作業的,應由聯系部門負責申請)。

                  6. 1. 4每張《危險作業許可證》只許一個動火點,每張《危險作業許可證》只能累計使用兩天。

                  6.1-5動火作業前必須知會安全主任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經確定符合動火條件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如現場不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的,安全主任有權制止作業。

                  6.1.6動火作業的相關技術要求:

                  1)做好作業區域的防火措施,清除易燃物質,現場余留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禁止動火作業。

                  2)在動火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3)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監火人在動火全過程中要堅守崗位。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并采取相應安

                  全措施。

                  5)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可離開現場。

                  6.1.7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6.1.7.1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部門及受影響部門或人員的聯系。

                  6.1.7.2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并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1.7.3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1.7.4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6.1.7.5動火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6.1.7.6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19、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治療。

                  6.2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6. 2.1定義: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為高空作業。

                  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6.2.2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由上下兩道欄桿,上道欄桿高(1. 05m~l. 2m)下道欄桿高(O,5m~0. 6m)和欄桿柱組成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

                  6.2.3不能設防護欄桿處應設置1. 05m高的安全水平扶繩,且每隔2m設一固定支撐點。

                  6.2.4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等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高處作業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現場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明火作業。高處作業現場必須有人監控。

                  6.2.5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物品要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

                  6.2.6高處作業的相關要求:

                  1)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醫生診斷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使用繩梯或鋼筋爬梯上、下攀登時必須使用攀登自鎖器。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人員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鞋。

                  3)高處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傳遞物品時嚴禁拋擲。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或孔、洞的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處作業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高處作業人員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

                  4)非相關施工人員不得攀登高處,登高參觀的人員應由專人陪同,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高處作業人員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腳手桿或欄桿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

                  6)高空作業必須按規定設置警示信號燈、警示牌、危險點(源)辯識牌。特殊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置圍欄及嚴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險區內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7)遇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在氣溫高于35℃進行露天作業時,施工集中區域應設涼棚并配備適當的防暑降溫設施和飲料及防暑、降溫藥。

                  8)商處作業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固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6.2.7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6.2.7.1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部門及受影響部門或人員的聯系。

                  6.2.7.2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并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2.7.3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2.7.4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6.2.7.5高處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6.2.7.6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19、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治療。

                  6.3動土作業管理規定

                  6.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6.3.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6.3.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同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6.3.4動土作業必須按《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3.5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需從新辦理許可證。

                  6.3.6動土作業的相關要求:

                  6.3.7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6.3.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6.3.9動土作業的要求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深度挖掘時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出土堆放至少距坑、槽、井、溝邊沿0. 8m,高度不得超過l.5m。在雨季天氣,如發現邊坡有裂痕、疏松等異常危險,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作業時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旋。

                  6)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 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多人挖土的作業點應相距在2m以上,上下交叉作業應避讓,防止工具傷人。

                  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突發泄露有害物質時,動土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井迅速撤離現場。

                  6.3. 10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6.3. 10.1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部門及受影響部門或人員的聯系。

                  6.3. 10.2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并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3. 10.3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3. 10.4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6.3. 10.5動土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立即撥達120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6.3. 10.6停止工作,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送醫院治療。

                  6.4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6.4.1凡生產和生活設施用電需使用臨時電時,用電單位應向電器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由電器人員安裝臨時線供電。公司的臨時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6.4.2臨時用電使用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0天。若需延長者必須提前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10天。但基建施工臨時用電可按施工期限執行,若正式線路已符合通電條件時,則臨時用電線路應停止使用或拆除。

                  6.4.3申請部門在臨時用電結束時應告知電氣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

                  6.4.4臨時用電施工項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吊裝、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4.5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安裝臨時用電時,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和拆除,嚴禁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工作。

                  6.4.6用電部門應對安全用電負責。臨時用電線路裝設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6.4.7防爆場所不宜裝設臨時線,如確需要,必須經安全主任審核本部長批準同意。

                  6.4.8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6.4.8.1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部門及受影響部門或人員的聯系。

                  6.4.8.2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并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4.8.3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題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4.8.4必需的安全設旋及工具的準備。

                  6.4.8.5臨時用電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

                  導致事故擴大。

                  6.4.8.6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19、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治療。

                  6.5進入有限空間管理規定

                  6.5.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半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有限空間分為:密閉設備、地下有限室間、地上有限空間。

                  6.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部門需要先申報公司安全主任審核本部長批準,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擅自進入,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中斷作業后重新進入有限空間必須再次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的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6.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為作業人員配備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臺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6.5.4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委托給承包單位進行作業時,要簽訂責任協議,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6.5.5要對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

                  6.5.6公司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制定事故處置流程,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組織演練,并不斷修改完善。 6.6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

                  6.6.1做好與本危險作業有關部門及受影響部門或人員的聯系。 6.6.2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和有經驗的指導人員,重大危險作業還必須有現場救護人員,井做到作業負責人、作業指揮人、作業人、安全監護人員等分工及職責明確。

                  6.6.3對參與作業的各種人員講解作業內容,可能發生的問題,有關防護問韙及意外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6.6.4必需的安全設施及工具的準備。

                  6.6.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立即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6.6.6發生中毒和窒息事故時,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治療。 附件:

                  1、危險作業許可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市安全生產條例 **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4 術語和定義

                  4.1 危險作業

                  a) 臨時用電;

                  b) 動火作業

                  c) 有限空間作業

                  d) 高空作業

                  e) 吊裝作業

                  5 職責

                  a) 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b) 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 管理程序

                  6.1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 申報與審批

                  6.1.1.1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 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 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 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 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 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 風險分析;

                  d) 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 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 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依據:

                  1.1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類特殊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特殊作業事故的發生,預防和控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制定依據: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2. 定義和范圍:

                  2.1定義

                  2.1.1特殊作業定義: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2.1.2特殊作業分類:

                  (1)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2)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4)高處作業: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6)臨時用電作業: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

                  (7)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8)斷路作業: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包括公司區域內的各生產作業工序及進行施工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

                  3.管理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對危險作業許可的審核、審批,涉及特別的特殊作業,報公司負責人審批。

                  3.2公司負責人負責對特別重大的特殊作業進行審批。

                  3.3安全部負責特殊作業危險因素的識別和審核,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作業方案監督和審核、安全措施的落實和執行,特殊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

                  3.4安全部負責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安全告知。

                  3.5設備部負責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

                  3.6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特殊作業許可的申請,特殊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3.7特殊作業人員對所實施的特殊作業負安全責任。

                  4. 管理程序:

                  4.1特殊作業審批

                  4.1.1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作業情況開具《特殊作業申請單》,涉及多項特殊作業的應分別進行各項特殊作業的申請,報公司安全部門申請特殊作業許可。

                  4.1.2公司安全部門根據特殊作業單位的申請,對相關的特殊作業的人員、安全措施、現場條件等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特殊作業條件后批準特殊作業許可。

                  4.1.3公司安全部門經審核發現有特別重大的特殊作業,上報公司負責人進行審核、審批。

                  4.1.4公司負責人會同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對特別重大的特殊作業進行審核,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措施,經安全技術論證后批準特殊作業許可。

                  4.2 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4.2.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1)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2)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3)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5)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2.3 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1)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2)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3)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4)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沖洗水源;

                  (5)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6)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2)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3)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4)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5)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4.5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與相應作業。

                  4.6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4.8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5. 附件:

                  《特殊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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