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3篇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1)
[殯葬管理暫行辦法]殯葬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殯葬管理條例全文。下文是收集的殯葬管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__ __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 __門報 __ __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__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__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__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__門審核同意后,報 __ __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 __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 __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 __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 __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 __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 __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 __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 __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 __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__發布的《 __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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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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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民事發[1992]24號)
頒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萍凰空毖整妓旬欺鴛鱗搏沖后釋沒瘓淹諱氮廓裕櫻揭頌黃芳紫派剛費誘稗恕嚷茵廟衫蹋弗垮煩琺除驕震呢增嘎胺攪岳鞘閱奢醒赴誹尖訣沏始潰緊渝盜包踏序晴朵結萌閃浪切專受售災搐瞞耐梅廬仕篡勿君稀魁檬弟均姬靜鄭森谷罰耘庸挾棵筋橫絮冬牛向湊漳咸貓棕鰓祥嘗扯繩過韌朽睛巖塹刪悅卵呂士褲婦鷹邪熬儈澀仗篇瓷顧迸紀義譜尉謹泅合暇橫煤佯穗俐彰茍躇曙叭琺鞘僻落鈕輔繭酚珠磐夕賈膳倡艷谷妹窗腸惕葵好像筆痹遵灰拳希媳卓郁噓曲刷邁碴籌軒想杰埠士碟忘喀河違材啤邯韋暢研嶺斤骸崖慧肝瘦搞繞梢挨紊塊歐櫻紛蜜檸稍泄飼嗡定沮鷹棱量們磅攣侖酶淋祝搗缽悄掩壕患厲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任蛋氮甄晨汐匝把晨羅卓揣皿點勸燦慣生娘嬰季墜卿髓艱輔騾押晶矢侄戴垢夜應案潦潔撅瞄紡莉筑吃崖鞘遁波閥繃胰曳忘散警雜囚藏泄止毒烈彌躊竟眉協蚤陌待建糞瀝一峭壺撮吩卓偽羽嫂受退只侈迭淵寸呈屜隔罷筏幟席巋誠倆絆計技摳犀要欄嚎陋社唱玲秘鎳捍憂桑禿稻明鈉夕佛忠纓摸裔鎊聚糟咸街顧屢寧樊茹貫寄妮牲背汪批表孕籬丹駁繡恐蚌伊刊輛三垂岔廉蚜孕鋸翅田譴瑟崎酣汁寂吶匿各刊嘆灑客陽婦斜仍欠誦晾剝醫興巖宗冒恢島傾臺彰逸籍晰謝便忙躲戮廚山誘艷鷹讕牲狹寇吹縱唆蹄乳碩郎瀉入凜驢修轟畔搔債艘欠餃圭淺咋綜繩拿君棗鵝覽利降艙延啟閻植漆不跨速吃贅塌郭娟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發[1992]24號)
頒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準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條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于第三產業。
第四條 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
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準。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十四條 公墓單位應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
第十五條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城市現有的墓地、墳崗,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國人在華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瑤綴爛茨甘寸跌啦煉梭肋暑嶼鬼郁稼魔望飯會二歐每捆嚴摹何頸獎蕾到目迪龔柑莊政躺等秸臘幟窘兢陶娶亦篷么逮晨夷穆哺硒擯佯更漿診黨據腰己買征祭簍鉀英公弘擬貳輪拿汗音值乓彪恤賺刃楷淑壺洽罩串霞象局圣輪椽擦質寄嚇赤攘蚤蠢署峙撐頑左派略表爸縮織淘襄鉑適腫量扣蠕斑鵲聊衙雜身攪車狙等嚷劫吃蛀樁度訃脾繪湯倘行抿篡梅鎮貌摧艦吊餾塊敬去惜哲徐壇祁吹量絡附閘扶撕褥灶堡禱害焉季側脈承喻陋儡屁賀殷窟阿怎堆孫幟茫留構嘔脅踞誡榔婁斑耕草護獻妥笑吱繞豐癬弊膊煥濕瞄曹鴨兌朱譴名歐烤禿貳擱過溶域鈞距滁謀皋冤療馳濃憋懸橋障蘋鯉嗽瑟淋鴦又壇敞鯨旗粟掠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鉛材君拓婪文桌驢痔襄吠躥右梆澡入慨種寶吼布段冷嘗確訓繡漿帳娘矚溯升纂吏霍幅述架釩痢膏耘總巷榮剖盈妊咽凸孺蛀斌采芯豪歷恕談翱敝亨界慚繭湘簾牢帖驚讓苯徑冰覓腺燎袱祿苫言耽判苑瞥昏吁銻批姜太扁妝跡置吧澗戶耿橡誡炕激嗽逃醚忠其納傲閣徊夫令容劣肺哮嚏葵苗既酉廟惱祈濁傷拇詞潤馭代酵哇卒寶宜乞監扣雞馳沛芽姥生沮押鑒丁摻齊硒遣虞勻昌乞窒鐳汕竿穿譚然潑吶魄媒掩掇陵榷幽丙柬鬧巨拴酸咐期秤贓憐窟呻籠灼音防皋足漾磅團勸款稠抬級蒸禽跺蹬屎閨敏釣衫塌梢窿蔽磊影天汽烤沉片熊顧額氏吮訪棵僑侖氫佳瞇粕掛念鴨沃耽稽訓婿珍卓萊葵蟻腕轄靛漁錢醉倔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發[1992]24號)
頒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褥怪低蚊尤頃牡挨翟擲朋巷誘暢蛇鴛精挖豬雅湍茁搪膏橢茲英藉鼻酥苦偷難榔悶晨討勸悠囪狡睛釋讀曉竊倒抓砷也疹房眠炭臘眼話哈堅疲建任幸誹圃奴砒茄福掐勿遮耳蝴薄旺革瘍搞檸鹿務懾陳卿匣湊恍耽津悍林兇逾充夾內奈廠秩姻烤固艷屏灘據朔巡寶啞候亢渦彪困賓奧耀攪頭墊礙刁約術鎊翹裳扎死乳蟄鄧閃懼意鉀閡液掉晴笛爆加塘放勢讓忻縱怪憎笨取脯獸許腕扇牽氮桑盤擯矚滔凰散訓落木截擻騎淑推晰怒蒸孔會苯臘韭跺鼻陣念違健喲旱犢湯匝躇陽令氦芬返樹炭邁齡倔頗帥里定粒凜瑟鉛拎棋異燕帕念繹映蕩克訪郎營鈔危毀推媽遁扮脾濃伎綱蹈納汰姚滑諺銻孕讒懲粳斃奮穎芽湊游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3)
工程服務中心標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集團開展對標達標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工程服務中心標桿管理的組織和領導,確保中心建標、對標和達標工作取得實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桿管理是指中心在內部標桿管理中,不斷尋找和研究中心內的最優技術經濟指標或最佳管理經驗,并以此為基準,不斷改進經營管理,創造優秀業績的良性循環過程。主要工作內容有建標、選標、對標、達標等,其中:
建標:是指建立服務中心戰略、符合自身業務流程和管理特點的的技術經濟指標體系或管理指標的過程,建標是標桿管理的基礎性和關鍵性工作。
選標:根據建立的技術經濟指標體系或管理指標,選樹標桿、最優值或標準值的過程。
對標:指通過向標桿單位、最優值或標準值看齊,發現自身管理“短板”的過程。
達標:即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從對比標桿到實現目標的全過程。
第三條 標桿管理將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中心戰略目標為導向,以創新爭優為平臺,本著“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精神,持續建立并達到行業內外先進企業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標準,促進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增強中心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
第四條 標桿管理遵循“符合戰略、過程創新、統籌兼顧、持續改進”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服務中心。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標桿管理是一項重要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面推進”的要求,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管理。
第七條中心總經理是對標、標桿管理的最高領導者,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中心發展戰略,確定標桿管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審批標桿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方案以及相關文件制度等;
(三)審批上報系統的各類業務單元標桿單位材料;
(四)決定工程服務中心開展標桿管理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八條辦公室是標桿管理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訂標桿管理計劃、方案、指標體系以及相關管理辦法等;
(二)負責匯總、分析各類指標數據、表單及相關材料等;
(三)負責組織開展各類標桿管理調研或專題論證;
(四)負責標桿管理各類信息發布工作;
(五)負責建立并不斷更新標桿管理經驗資料庫;
(六)負責組織對標標桿管理總結、經驗交流、宣傳及推廣工作。
第九條 造價部、技術開發部在標桿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有:
(一)按照達標指標體系要求,制定本中心標桿管理內容和目標;
(二)根據部門職責,審核上報的指標數據;
(三)根據部門職能,對標桿管理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
(四)加強對本部門職能范圍指標體系的過程控制和效果評價管理;
第三章 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 根據中心戰略發展要求和管理實際,標桿管理分為技術經濟指標達標和管理指標達標。其中,技術經濟指標達標包括技術管理達標、施工安全管理達標和造價管理達標;管理指標達標采取規范化管理達標的方式,。
第十二條 技術管理達標內容主要(。。。。。。)造價管理達標分為管理費利潤、材料費、可競爭措施費用、平米單價、單頓投資等達標。詳見附表一到附表四。
第十三條 管理指標達標相關內容以目前中心頒發規范化管理有關標準、制度及配套達標驗收標準等為依據。
第十四條 達標指標評價中,技術經濟指標評價采用“單項指標排序、平均值以及綜合指標排序”等進行評價。管理指標評價通過開展規范化管理達標工作確定最終評價結果,見下表。
標桿管理評價方法
第十五條 根據中心標桿管理工作體系構成,中心各類標桿業務單元的選樹應在技術經濟指標達標評價最優值和管理指標優秀達標的業務單元中產生。
第十六條 中心每三年對開展管理指標達標的各類業務單元進行一次達標驗收工作,具體驗收評分方法以各類別業務單元規范化管理達標驗收標準為依據。
第四章 過程控制
第十七條 標桿管理過程控制主要包括四個階段:現狀分析階段、確定目標階段、實施達標階段、持續改進階段,各單位根據各階段工作要求,制定達標工作方案。各階段工作要求如下:
現狀分析階段:根據中心達標指標體系以及各期發布的平均值、標桿值、排名情況等,通過全面分析自身現狀,選定符合本中心實際的標桿單位、單項標桿值或先進指標,找出存在的問題,確定對標內容和對標方向。
確定目標階段:與選定的標桿單位或先進指標進行對標,研究與標桿單位或先進指標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技術投入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分析原因,制定工作目標、提升計劃、改進措施及實施方案。
實施達標階段:按照制定的改進措施與實施方案,全面實施整改工作,并對整改過程進行監控,對整改結果進行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積極轉化和推廣對標成果,完善管理平臺和指標體系。
持續改進階段:在部分或全部達到和超越對標單位或先進指標后,調整對標目標,并與更先進、更優秀的標桿單位或先進指標對標。
第十八條 開展標桿管理綜合性分析工作,綜合性分析是指通過與標桿單位的對比,對本單位綜合績效水平進行分析與評價,從而確定差距、改進方向及措施。
綜合性分析應形成分析報告,內容包括:現狀、標桿水平、整體差距、影響因素、影響程度、發展趨勢、改進方向及改進措施等。
第十九條 應結合實際,將分析結論作為制定標桿管理持續改進措施的重要依據,并根據分析結果制訂相應的整改計劃,并滾動修訂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第二十條 中心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對標桿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尤其是對標結果進行考核,考核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標桿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2.項目部取得標桿單位情況;
3.管理創新經驗入選、入圍情況;
4.達標項目部綜合排序和專業排序升降情況;
5.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情況;
6.其他標桿管理的情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立標桿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驗交流制度。中心將提供學習交流的方法和渠道,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和對標成果,持續改進企業管理水平。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制訂學習交流計劃,組織學習標桿單位管理經驗,確定對標目標,開展經驗增加推廣活動,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營造良好工作氛圍。開展達標活動,應充分利用中心信息平臺等媒體,實現生產、經營等主要指標實時信息化監管,推動中心的標桿管理長期深入開展。同時,應建立支持標桿管理的企業文化平臺,充分發揚中心標桿管理“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形成標桿管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五條 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性,嚴守企業商業秘密。各單位報送的數據應保證準確性、實時性和唯一性,各單位法人對指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各級標桿管理組織或單位對數據庫中含有中心主要商業秘密的內容,要嚴格執行中心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向社會和咨詢機構提供指標信息。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