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6篇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
復婚后再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朱小姐起訴與其丈夫杜先生離婚,經法庭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婚后以女方名義購買的30萬寶馬牌汽車歸杜先生所有,深圳福田區登記在杜先生名下的一套60平米房產歸朱小姐所有,無其他共同財產。離婚后,房產、車輛均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朱小姐與杜先生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2014年6月二人復婚,復婚后幾個月,朱小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并提出平均分割杜先生名下車輛,訴訟中杜先生也提出要分割朱小姐名下房產。?? 【意見分歧】? 審理中,針對30萬的寶馬牌汽車及60平米房產分割問題存在以下兩種法律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小姐與杜先生2014年3月離婚時已明確汽車、房屋所有權歸屬,盡管倆人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但汽車、房產已分別屬杜先生、朱小姐婚前個人財產,故雙方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小姐與杜先生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二人一直未分居,上述財產應屬復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朱小姐有權分割車輛價值,杜先生也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馬成律師點評】?? 知名深圳婚姻律師馬成律師同意第一種意見,分析如下:
盡管朱小姐與杜先生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從法律上,本案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已在第一次法院調解離婚時予以確認,即30萬的寶馬牌汽車歸被告所有,60平米房產歸原告所有,無論他們離婚后與誰再婚,上述財產分別對應成為原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6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6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朱小姐與杜先生雖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且二人一直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復婚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并沒有將房產、車輛約定為共同財產。因此,朱小姐、杜先生均無權要求分割對方名下財產。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2)
離婚后還能重新分割財產嗎,如何分割【優質推薦】
離婚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 彩禮 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在我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在我國離婚之后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問題,那么在我國離婚后還能分割財產嗎?如何分割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吧。
一、離婚后可以分割財產嗎?離婚后能不能重新分割財產?
夫妻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所以,離婚的方式不同,對“離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的回答也是不同的。
(一)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未達成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財產,決定子女撫養等問題。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現以下情況時,離婚后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涉及到離婚時漏掉的對方的財產,比如漏掉的對方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等。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行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后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3)
編號:_____________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男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育有______,名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了離婚登記。當時夫妻雙方約定對夫妻共有財產暫不進行分割,以致目前夫妻財產一直處于共有狀態。現經雙方自愿協商,就女兒撫養及夫妻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下:
一、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雙方確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有共同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工程款,以及股權、房屋租金等收益權)折合人民幣約__________萬元。同時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二、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如下分配:
1、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幣_____萬元。按如下方式支付:
a、男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女方支付_____萬元。
b、男方女方共同轉讓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轉讓價為 萬元,其中男方已取得__________萬元,余下轉讓款_____萬元,由受讓方辦理銀行按揭時直接支付給女方。如受讓方未能按揭成功,該款則由男方在買賣關系成立或不成立后的_____天內另行籌款支付給女方。 2、各自生活用品、家電等歸各自所有。
3、原為__________所投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繼續由女方繳交。
4、夫妻共有的其余財產歸男方所有。
三、(1)男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現產權人為男方母親,但該房為男方用夫妻共有財產所購買)過戶至__________名下,并由男方負擔該房屋剩余之銀行按揭款及相關稅費(包括辦理第一手產權的稅費)。同時男方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產權人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于本協議簽訂后的 _____天內辦理。若因男方不予配合,或其他原因以致產權不能辦至_____名下,則男方應在產權確定不能辦理后的_____日內另支付女方及_____兩人補償款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在產權轉移過程中應做到合理避稅,以免增加男方負擔。在該房產辦理過戶過程中,為不影響產權過戶手續,如需要先付清該房產原欠銀行按揭貸款的,考慮到男方流動資金緊張的實際情況,該按揭貸款及辦理第一、二手產權過戶的相關稅費由女方先行代為交納。男方同意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將該款付清給女方。該房產過戶至_____名下后,女方與_____可永久使用該房屋,但女方無權單方處分該房產,如女方要處分該房產必須經過男方同意。
(2)男方在履行本條第(1)項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履行本條第(2)項即將男方位于__________名下的房產_____%轉__________名下所有(該房產的詳細資料見附件①、②)。如男
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因主、客觀原因也未能履行本條款的,其違約責任參照本條第(1)項
約定的補償款標準進行補償。
(3)如果男方選擇履行本條第(2)項,女方及_____對位于_______________房屋擁有長久居_____又取得該拆遷安置補償的房產(拆遷安置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補交費用由男方承擔),女方和_____已擁有了居住條件,則女方及__________應讓出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4) __________名下所有房產,男、女雙方均無權單方處理,如一方要行使監護權而處分該房產,應征得另一方同意。女兒李**晴成年后,如__________本人要求行使該房產所有權的全部內容,無需經過其他人同意。
四、孩子撫養權、撫養費以及對方探視權問題
____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_元,直到女兒獨立生活時止,男方應于每月_____號前將該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女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日后_____因教育、疾病等正當理由需增加費用的,男方應當予以支付。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及男方父母有權隨時探望__________。
五、若男方未按時支付上述款項,則每逾期一日男方向女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逾期超過一個月的,男方應按逾期當期應付金額的一倍向女方支付違約金。
六、雙方同意對上述債權債務關系制作成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同時由 對公證文書中男方的債務提供擔保。
七、本協議履行完結后,男女方雙方互不欠對方任何款項,雙方經濟往來均已一并結清。
八、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4)
老公外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小編希望 老公外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
很多夫妻之間有可能會因為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然而在離婚之后對于夫妻之間來說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財產的分割,那么如果是因為老公外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一、如何認定過錯?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丈夫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根據上文所說,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婚外情財產如何分割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難,也不像文中所寫的那么簡單。如,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都是認定的難點。主要原因在于證據的收集。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如果,夫妻財產并不是很多,對雙方財產分割沒有多大影響,則沒必要聘請律師去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因此費時費力,效果也不好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5)
一般老年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
證明國家離婚的這種現象比較普遍,但是出現在老年人身上,這種現象還是比較少見的,那么▲一般老年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根據相關的婚姻法規定,老年人的離婚財產,應與正常的離婚財產要進行分割。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 老年人離婚的財產分割,總體來說與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應遵循的原則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原則和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財產分割范圍 首先要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關于夫妻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往往容易混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二、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三、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在我們國家,老年人真有離婚的現象,還是比較少見,但是如果要遇到離婚財產的分割的情況,其實與大部分的財產分割情況保持一致,這也就解釋了一般老年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所以如果讀者還有其他想了解的,請隨時咨詢我們平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6)
離婚后財產分割
?【案例梗概】
原告陳某,女,1957年4月15日生,漢族,無業,居住于貴陽市云巖區龍泉巷56號6單元8號。
被告童某,生于1952年11月28日,漢族,住貴陽市云巖區龍泉巷56號6單元8號,貴州省林業廳干部,系原告陳某前夫。
原告陳某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童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被其隱匿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不公,損害了原告陳某的合法權益,于是提起上訴,并委托現貴州興商律師事務所范述喜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案例正文】
2006年6月,原、被告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2009年12月底,原告了解到被告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于2004年12月經省房改辦審批,同意被告與原告以夫妻關系購買貴陽市龍泉巷47號3單元4樓8號房屋。被告兩次交土地收益金共兩萬余元,2005年經被告單位審核同意辦理房改房所有權證,被告隱瞞原告購買了貴陽市龍泉巷56號6單元8號房屋,購買該房屋后于2005年底便向法院起訴與原告離婚。在該案審理期間被告向法院提供偽證,認可該房屋為集資房,造成原告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故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貴陽市云巖區龍泉巷56號6單元8號房屋歸其所有;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負擔。
庭審中被告童某辯稱:該房已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且并未使用原告公積金,被告在中院判決后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定,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005年11月8日經本院以(2005)云民初字第3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并載明“庭審中,原告(童)對其主張的事實請求提供民事判決書,貴州省林業廳房屋改革辦公室對原告1993年2月參加集資建房,交納了1.3萬元購住了本是龍泉巷56號6單元4樓8號住房的書證證明進行了舉證,被告(陳)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因童某不服不服提起上訴,2006年5月30日,經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筑民一終字第30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另查明,本院龍泉巷56號6單元4樓8號樓房童某剛交納了12980元集資款,陳某所在單位貴州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在本市團結巷56號4單元2樓4號住房一套現由陳某母親居住。”并判決“位于龍泉巷56號6單元4樓8號房屋一套有童某使用;本市團結巷56號3單元4層2號房屋由陳某使用;集資款12980元,童某分得4980元,陳某分得8000元。”2008年7月11日,童某剛取得了龍泉巷56號6單元4樓8號房屋的所有權證。審理中,雙方均認可在本市龍泉巷56號6單元4樓8號與龍泉巷56號3單元4層2號系同一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經濟房總價款69578元”。
另外。原告向本院提供在貴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的摘抄記錄,載明:2005年3月7日,被告支取本人公積金交款2090元,1996年6月29日交納土地收益3475元,2004年9月17日貴州省房改資金管理中心收到被告18200元、943.50元、556.50元。2000年12月5日職工個人存量補貼核銷通知單上注明存量總額16200元。以上證據原告均稱未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向法院提供,其原因是有關辦理童某產權證的相關資料于2009年9月9日才予立卷。原告并以上述資料認為童某所在單位于2005年8月5日就以為原告辦證,其在離婚時隱瞞購房的真實情況。
審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請房屋價值評估,法院依法委托資質部門進行了評估于2010年5月18日公開的市場評估總價為人民幣35.69萬元,單價為5057元/平方米,為此陳某已預交評估費1750元。庭審中,被告稱原告居住的本市團結巷6單元4樓4號也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應予分割。經法院告知如要求分割,可提出反訴或另行起訴,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本院提出反訴。
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如干問題的解釋(2)》第21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原被告在離婚時童某尚未取得本案爭議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故法院對該房屋使用權作出處理。但同時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對在離婚時已查明的集資款12980元進行了處分,表明在離婚案件時已對房屋價值分割完畢。后童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應屬雙方婚后童某單獨享有的權利,現原告再行主張權利要求分割,應不予支持。
原告認為早在2005年被告單位即已在辦理產權證,但被告在離婚時隱瞞該情況,故現應予不分房屋的意見,由于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應以產權登記部門頒發產權證為準,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在離婚案件時存在被告提供偽證問題,當事人可另行解決。
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如干問題的解釋(2)》第21條之規定,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請,案件受理費6654元及評估費1750 元由陳某負擔。
對(2010)云民一初字第139號判決原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銷(2010)云民一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理由是:一審判決錯誤理解司法解釋的規定,將爭議房屋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混淆,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不妥,應予糾正,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如干問題的解釋(2)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規定的是:離婚時雙方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只能判決爭議房屋的使用權,而不能判決所有權;待爭議房屋取得所有權證書后,雙方有爭議的,另行訴訟解決。即對這類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的分割處理分兩步,先判定使用權,待取得所有權證書后,再行分割,但一審判決對此卻理解錯誤,認為只要已作過處理就表明分割完畢,混淆了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概念。2、被上訴人在離婚訴訟時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虛假證明,隱瞞購房真實情況的事實。因此,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5月30日的(2006)筑民一終字第309號民事判決只能明確“位于本市云巖區龍泉巷56號6單元 4樓8號房屋一套由童某居住”。即該判決只是明確了被上訴人對該房屋的使用權,未明確被上訴人擁有所有權,也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被上訴人為辦理產權證所交納的費用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交納的時間也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故上訴人在知道被上訴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對該房屋主張權利的訴請是合理合法的;3、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所以費用的交納時間都是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所有權人只登記了被上訴人,并不能說明所以權人僅為被上訴人,該房屋依然是兩人的共同財產;4、證明被上訴人在離婚訴訟中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虛假證明,隱瞞購房真實情況的事實,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上訴人不能參與分割本爭議房屋。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得到解決:龍泉巷房屋歸上訴人陳某所有,陳某支付100000元給被上訴人童某作為補償;一審案件受理費6654元,評估費1750元,由上訴人陳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654元,減半收取3327元,由被上訴人童某負擔。
【討論與思考】
公房使用權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2、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3、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
【簡要評價】
在本案例中,童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并擔任領導干部,在利益面前不顧多年的夫妻感情,在其妻處于下崗無業的苦境時絞盡腦汁與其離婚,并用單位出具的虛假證明隱瞞購房事實,使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分割,嚴重損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有損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
在其履行正當合理的賠償后還應該對其行為以強烈的道德譴責。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快節奏的生活步伐,社會壓力的不斷增加,人們對婚姻的關系的保鮮期逐漸縮短,導致離婚率直線攀升,也導致了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遭肆意的遭到侵犯,也助長了另一方的違法意識,增加社會的不公平度,使社會不夠和諧,也削弱了法律的權威,為此,作為法律工作者的我們更應該捍衛法律的尊嚴,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共同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
【參考資料】
1、找法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7)
2019新婚姻法財產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其他。
如今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糾紛蜂擁而出,而隨之也出臺了相關的新規定,2017新婚姻法財產中離婚財產是怎么樣分割和處理的,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中關于房產增值部分和婚內贈與的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還有單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對于婚前和婚后購房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下面給大家講解下。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17新婚姻法財產中《新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8)
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題要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分配。
軍人作為特殊群體,軍人離婚的程序和普通的離婚程序不同,軍人離婚的財產分割方法也和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不同,那么,軍人離婚財產是如何分割的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范,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于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后再進行適當分割。
▲4、經濟適用住房的分割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分割。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購買能力,扣除了部分費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同時,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一對夫妻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購買時支付的金額進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于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
▲:
軍人離婚時怎么分割經濟適用房?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9)
二婚家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二婚家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還是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夫妻再婚離婚財產分割情況分為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結婚后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 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為了避免日后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后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 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于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后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 婚后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4、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 5、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1)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系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以上就是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綜上所述,不管是二婚家庭還是其他情況,只要正常登記結婚的,那么在離婚的時候,離婚財產的分割都是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來進行分割的,當然了如果有婚前協議的屬于特殊情況,其他情況證明個人財產的那么就不會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0)
離婚房屋財產分割協議
協議人:方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
協議人:王xx,女,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
協議人方某王某雙方于XX年X月X日在XX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X年X月X日生育兒子XXX。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XX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坐落在XX路XX小區XX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方某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協議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1)
精神病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會按照均等的原則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一、精神病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根據上述規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說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后,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后,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在實際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后,給雙方婚姻造成客觀上的障礙,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功能喪失,如不允許另一方離婚則對另一方來說是個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后,另一方在對其生活有所安排后完全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壓力,也不會背負不忠不義之名。
隨著國家的離婚率不斷的提高,因為感情問題或者其他原因選擇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那么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為了不讓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也是建議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2)
2019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我國近幾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夫妻之間由于感情破裂等各種原因從而導致離婚,那么就要對夫妻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夫妻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2017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華律網▲律師提示: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綜上所述,▲2017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具體要看夫妻的財產是屬于其中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財產則還是歸一方所有,不需要再進行分割。如果是共同財產則進行平均分割。當然,夫妻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3)
離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于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后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么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后以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案例介紹王女和張男1990年在上海登記結婚,結婚1年后,張男辭去公職經商,與他人一起開設了一家公司。3年后,該公司得到迅速發展,張男于是又與其他商業伙伴在全國各主要城市開設了若干性質相同的公司。與此同時,由于個人資產的迅速膨脹,張男還購置了大量房地產,手上有較大金額的銀行存款、股票等,還有車輛若干。但是,有倒是,男人有錢就變壞。張男在事業取得成功的時候,已經開始享受家里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的精彩生活了。王女無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與丈夫離婚。張男后來同意離婚,于是雙方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目前居住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年支付女兒撫養費30萬元。之后,2003年10月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登記手續。2008年,女方提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規定及分析 (1)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張男無相反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獲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的情況下,這些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無爭議的。 (2)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恰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案例中,王女和張男采取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對子女和財產都有一定的處理。雙方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就財產來說,雙方約定當時雙方居住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也就是說,對財產有了一定的處理。但是,在離婚之時,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當時雙方居住的房產外,在男方名下還有其他房產、同時還有股票、現金、公司、車輛。對這些財產雙方都沒有明確處理,而一直處于男方名下。 對該沒有明確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認定?是視為按照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經明示的財產按照已明示的方式處理,即歸確定的一方所有,未明示的財產通過推定確定為雙方是通過默示的方式確定為歸離婚時各自名下的歸各自所有,還是認為沒有明示的處理的財產仍處于未分割狀態,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呢? 對于該問題,在我國《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上均沒有明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同時規定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從現今人民法院已判決的案例來看,在協議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一般都是主張自己在離婚時不知道有該財產的存在,而對對方當事人來說,大部分情況下也無法證實對方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因此,法院一般都會支持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的訴訟請求,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知道對方手中肯定還有其他的財產未分割,而當時又沒有提出要分割,雙方僅分割部分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該未分割的財產的性質如何認定呢? 比如本案中,王女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可以說自己對男方名下有房產、股票、現金不清楚,是男方隱匿了,要求分割,但是王女卻很難對其生活所在城市的男方的公司不清楚,對男方的車輛不清楚。假如王女說其對男方在當地的公司不清楚,男方可以反問他,如果我沒有公司,我如何能支付女兒30萬元一年的撫養費;假如王女說其對男方的車輛不清楚,但是王女和張男朝夕相處,男方隨便找個證人就可以證明王女見過男方的車輛,而從正常的角度推理,王女再對家庭財產不關心,也不會不關注男方天天使用的車輛的歸屬。因此,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王女采取的訴訟策略是依據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王女的訴訟請求可能會部分得到法院的支持,部分無法依據該條獲得支持。 如果不依據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而直接以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現要求分割是否可以呢? 對此問題的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角度考慮:第一,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財產分割的合意是否包含未寫入離婚協議書的財產部分;第二,對離婚協議書中未寫入的財產的性質如何判定,是基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性質還是屬于未分割的一方對占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享有債權呢?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雙方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中包括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是直接發生或喪失身份關系的行為,如離婚行為;財產行為是以發生財產上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財產行為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權利與義務的變動,如處分行為、給付行為、負擔行為等,如離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的行為,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德國法學家認為,意思表示包括五項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為意思和表示行為。我國法學家認為,意思表示包括三項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是當事人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在合同行為中就是指合同的目的;表示行為是指意思表示人將效果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意思表示的類型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內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從行為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中間推斷出來的意思表示。 如案例中,王女和張男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當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王女所有,是雙方通過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法律行為。對其他財產如何分割,雙方沒有通過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因為其他的夫妻共同財產基本上都在男方名下,從物權的公示方式來看,都屬于男方所有,那么是否王女和張男簽訂離婚協議書,對所有男方名下的財產通過默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表示這些財產都屬于男方所有的法律行為呢?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設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王女和張男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張男向王女提出,除當時雙方居住的房屋屬于王女所有,其他所有的財產都歸其所有,王女對此雖未口頭答復也未書面答復,但是陪同張男去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或者將本由其占有的動產交給張男,那么王女是以其行為表明接受張男提出的財產分割的要求,從法律上來說,可以認定王女和張男將他們所有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是完全有效的。當然如果王女作出此種行為,在意思表示分類上仍應屬于明示的意思表示。 而事實上,對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張男并沒有向王女提出任何要求,王女也沒有作出任何處分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通過雙方已經作出的明示的意思表示來推定雙方之間存在默示的意思表示呢?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但是事實上,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當時人也沒有約定,因此無法視為雙方已經作出意思表示,對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處分行為。 既然得出王女和張男未對除已處分的房產外的其他財產未進行處分,那么對在張男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應如何判定呢?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外,即為夫妻共有財產,成立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夫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即“一物一權,數個所有權人”。夫妻雙方都是物權的所有權人。 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即所謂的“物在呼喚主人”,也就是說,物權成立后,不論其標的物輾轉至何人之手,權利人都可以追及標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雙方都不得提出分出、轉讓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夫妻關系終止時,才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本案中,王女和張男在離婚時,尚有部分財產未分割,仍在張男的控制之下,因此該部分未分割的財產仍屬于王女和張男共有的物權,王女可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分割。該權利屬于實體法上的權利。 三、結語 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婚姻當事人離婚時,應對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妥善處理。但是對該兩個問題的處理并非一錘定音的,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對已處理的財產不服,一年內可以提起訴訟;對一方在離婚時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另一方可在發現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在處理離婚問題的同時,可以一并處理財產問題,同時,對財產問題還可以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解決。因此不論在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若涉及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應允許一方對另一方行使物權的追及效力,因為物在呼喚主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4)
男女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
對于婚姻破裂的男女雙方來講最終應該通過離婚的手續來進行分離,也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那么我們想知道男女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規定,凡是夫妻共有的財產都需要進行財產分割,那么具體的內容來看下面的文章。
對于婚姻破裂的男女雙方來講最終應該通過離婚的手續來進行分離,也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那么我們想知道▲男女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規定,凡是夫妻共有的財產都需要進行財產分割,那么具體的內容來看下面的文章。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都要進行雙方的平均分割。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所以我們在閱讀本篇文章之后我們不僅能夠了解到,對于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哪些內容,其實也能夠了解了,對于這些婚前財產來說,如果因為夫妻的關系破裂導致離婚的都要進行分割,對于男女雙方離婚財產分割應該如何分割就是文章中的內容了。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5)
離婚協議書
2020年通用完整版
3頁-可編輯
本協議一式三份
離 婚 協 議 范 本
女方: ,女,漢族,1970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編號: ,住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 。
男方: ,男,漢族,1966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編號: ,住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 號。
第一條 上列男女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離婚協議。
第二條 男女雙方于1996年5月1日登記結婚。雙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注重感情的培養,而且性格不合,已經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已沒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離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第三條 男女方共同財產:房產一套,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該房產價值伍拾伍萬元;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為 · ,價值陸萬元;
號房及該套房內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車牌號碼為 · 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同時給予女方補償房價款叁拾叁萬元,于辦理離婚登記時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專用的物品,分別屬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債務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萬元整,由男方歸還。共同的債權有貳萬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債務的,屬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與另一方無關。
第四條 婚生兒子 ,于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編號 。雙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撫養,男方應于每月的十八號前支付女方撫養費玖佰元整;兒子年滿18周歲后由其選擇隨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條 男方有探視兒子 的權利,每周一天,時間為星期六或周日。兒子讀書時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時間,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男女雙方簽訂本協議日起十天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第七條 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對方的生活,雙方不得做有損婚生兒子健康成長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兒子的義務。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給婚姻登記機關;自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女方簽名: 男方簽名:
年 月 日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6)
離婚分割財產遺漏財產分割應該怎么辦?
離婚分割財產遺漏財產分割應當采取的辦法是:需要雙方重新針對遺漏財產重新分割,雙方根據協商后的雙方意思,重新對財產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目達成新的協議。其原因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長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曉,可能在離婚協議上財產分割過于籠統,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比如僅寫財產已分割完畢、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等。
一、離婚分割財產遺漏財產分割應該怎么辦?
離婚分割財產遺漏財產分割應當采取的辦法是:需要雙方重新針對遺漏財產重新分割,雙方根據協商后的雙方意思,重新對財產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目達成新的協議。其原因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長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曉,可能在離婚協議上財產分割過于籠統,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比如僅寫財產已分割完畢、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等。
二、離婚后的遺漏財產,向法院請求重新分割有什么條件?
夫妻倆離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有遺漏財產的并且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該籠統財產分割協議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財產。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占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默認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遺漏財產之日一年內起訴分割。
夫妻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劃分可以說是寸金不讓,想盡一切辦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時,一方在財產處理的部分并未載明其實際的財產的現象十分常見,因此在離婚協議的簽署時必須謹慎。如果在事后發現該遺漏財產的存在,重新分割時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
如在離婚時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遺漏了財產分割的步驟時,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財產的分割,需要雙方對于財產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目達成一致,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請上訴來要求重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