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謂司法改革,是指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能力,擴大司法民主,實行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并以踐行司法為民為重點,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司法改革體制改革認識和展望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司法改革體制改革認識和展望
今年8月,本人參加了由**市政法系統組織的在**大學舉辦的干部法治工作素質能力提升專題培訓班。培訓為期5天,邀請了中央、國務院領導以及資深教授進行了專業講授,使我對新形勢下做好政法工作有了更清晰、更深刻的認識,尤其是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一重大課題有了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感悟。黨的十八大吹響了司法改革的號角,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更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繪就了藍圖、指明了方向,就像一縷和煦的春風吹遍了整個神州大地,讓整個政法系統生機勃發。現就此議題談談本人的一點心得體會。
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中央政法工作會上曾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在堅持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有絲毫動搖。司法體制改革歸根到底是制度創新,不僅涉及司法資源的重新配置,更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司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層面,所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更需要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不僅是確保司法體制改革整體性、協調性、統一性的根本保證,更是做好司法改革頂層設計、注意司法制度與其他社會制度相配套、確保司法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的保證。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上,反映和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現代法治理念,司法體制改革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不僅要以時不我待的精神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實,更要有意識地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貫徹和弘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主體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從中國實際出發等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司法改革,以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詮釋、豐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涵。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要有敢于打破常規的創新思維。司法體制改革難在思維創新,它既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個漸進過程。為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我們既要充分認識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又要正確看待改革進程中遇到的困難和挫折。以人民法院為例,要想在司法改革中有所作為,就必須首先打破制約改革發展的一切桎梏,自覺把法院工作放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去謀劃、去推進,不斷優化辦案方式、方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不竭源泉。當前隨著改革深入,各種深層次問題不斷顯現,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的實施,使得法官普遍對司法改革抱有畏難情緒,因此對司法改革的熱情不高、參與度不夠,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須進一步做好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強化責任擔當,勇于攻堅克難,著力解決難點問題,確保改革取得成效。
四、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要不斷提高法院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司法體制改革首要解決的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因此,改革要切實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妨礙司法公信的深層次問題。首先要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責任制,賦予法官辦案主體地位,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其次要積極穩妥推進內設機構改革,進一步優化司法職能,充分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全面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積極踐行陽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好干部提出的“五個標準”,不斷提升隊伍能力,努力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的司法隊伍,真正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改革取得的實實在在的成果。
第2篇: 司法改革體制改革認識和展望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刻把握司法改革的定位與方向,從四個全面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統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中國的司法改革迎來了“史上最佳時期”,經過近四年的砥礪前行,司法體制改革基于改革的深度與廣度,已經成為一場影響深遠的“司法革命”。
一、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確定的129項改革任務。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抓總18項改革任務,并且分解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65項改革舉措;中央部署高檢院承擔的29項改革任務;在司法行政方面,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部出臺了72個司法行政改革文件。司法改革實施的措施很多,但是其主要的核心內容是建立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以及建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習近平在《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的等,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這種分清矛盾主次,牽住“牛鼻子”的改革方法論,在司法體制改革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體現。司法責任制就是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
建立司法責任制是以責任制的方式嚴格規范司法人員的辦案行為,明晰辦案人員的權力和責任,構建有權、有責、權責一致的權力運作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不
僅是解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舉措,也是引領其他司法體制改革措施的中心。司法責任制要求明確司法人員的辦案責任,并通過科學的責任認定與責任追究程序來落實責任,根據“權責統一”原則的要求,必須依法保障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水平、嚴格落實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以此來實現司法體制的整體完善,提高司法公信力與司法能力。具體而言,要使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必須改革以往的司法審批體制,還權、分權于法官、檢察官,使其獨立辦案、自己負責,因此需要改革現行的司法體制架構、提高一線司法人員的辦案能力、切實阻斷行政與地方干預,這也就是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及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而且,司法人員的責任較以往有所增加,對其職業保障也必須跟上,這也是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改革的著眼點與著力處。只有在這基礎上,才能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現在中國特定的刑事訴訟構架中,確認并強調作為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審判中心主義”。
二、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在邏輯
基于司法領域的主要問題是公信力不高的認識,習近平進一步指出:“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因此,本輪司法改革,重在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以解決影響司法質量的全局性、深層次問題。目的是促進司法的公平正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用通俗的話講就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義”。可以說,司法體制改革的所有舉措和制度建設,就是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劍指的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等根本性弊端。建立“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權運行機制和司法責
任制,體現了司法的判斷性、親歷性,以及權責一致的司法權行使原則;人財物省級統管以及建立巡回法庭等跨行政區劃的司法機構,有利于防止司法的地方化,從體制上保障司法權行使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則意在實現司法人員的職業化,建立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同時實現司法任務在司法體制內部的合理分配,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則是在中國特定的刑事訴訟構架中,確認并強調了作為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審判中心主義”。這就是這一輪司法改革的內在邏輯。
三、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效
整體而言,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四梁八柱性質的改革基本完成,各方面都取得了積極成效。
(一)司法機關的依法獨立性明顯增強
本輪司法體制改革通過一系列的體制和機制改革,增強了司法機關的依法獨立性。一是在人財物方面,本輪司法體制改革采取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將省級以下地方人財物由省一級管理。二是在司法轄區和行政區劃的分離方面,在北京、上海首批設置了跨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在深圳、沈陽、南京、鄭州、重慶、西安設置了六個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置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這種改革隔離了司法機關和地方黨政機關間的聯系,在使法院擺脫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方面具有積極效果。三是在遏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方面,確立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極大地遏制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四是改革強化了司法人員抵御不當干預的能力,明確了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
級、撤職等處分,這就解決了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后顧之憂,為其依法履職提供了保障。
(二)司法公正性顯著提高
通過改革,司法的公正性水平獲得顯著提高。一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理順了司法機關內部權力運行機制,為公正司法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了庭審在審判中的作用,提升了辦案程序的公正性。三是律師權利保障得以強化。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明確了保障律師各項執業權利的具體程序機制,同時還構建了投訴、申訴、控告等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提升了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水平。四是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得到規范,解決了執法司法不公問題。五是公益訴訟制度試點改革促進司法公正效果明顯。
(三)司法效率提升明顯
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一是通過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提升了辦案效率。二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化解了訴訟壓力,提升了司法效能。三是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打造智慧司法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
(四)司法權威進一步提升
司法具有權威,才能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本輪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提升了司法權威。一是在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方面取得積極進展。二是破壞司法權威的行為得到遏制。三是執行難問題取得重大進展。四是信訪問題得到改善。
(五)人權保障水平更上一臺階
在人權保障領域,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入手進行了積極改革,我國的人權保障水平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一是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二是健全了刑事錯案的預防、糾正機制。三是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強化當事人辯護權等訴訟權利的保障力度。
(六)司法職業化改革成效明顯
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在司法職業化建設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通過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和員額制改革,將辦案力量配置在第一線,整體上提高了司法質量,提升了司法職業化水平。
本輪改革對法官、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單獨薪酬待遇。基層法院、檢察院職務序列單列后,職級晉升的天花板被打破,法官、檢察官迎來了廣闊的晉升空間,提升了其職業尊崇感與工作積極性。
(七)司法公開化程度進一步提高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的要求,進行了司法公開改革,在司法公開、透明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在審判公開方面,人民法院依托信息技術,建成了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有力地推動了審判公開向縱深發展。在檢務信息公開方面,實現了從一般性事務信息向案件信息,從司法依據、結果等靜態信息向辦案過程動態公開,從單向公開向雙向公開的轉變。
(八)訴訟更加便民、利民
便利民眾接近司法是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國塑造司法公信
力的重要途徑。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以司法為民為目標,在方便民眾訴訟方面有了長足進步。一是基本解決了立案難問題。通過立案登記制改革,對于所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以及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解決了立案難、維權無門的問題。二是通過信息化建設更加便利了民眾參與訴訟。三是解決了經濟困難者尋求法律救濟的問題。
四、司法體制改革的展望
在肯定改革成就的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本輪改革所具有的深層次的特征,改革的推動勢必與傳統的政治、司法體制機制產生一定矛盾,在既存政治司法格局中,司法改革的突進可能遇到重重障礙。而改革實施過程中的某些不足也會影響改革效果,甚至產生某些負面效應。檢視改革形勢與狀況,尤其需要我們正視矛盾和問題,再思考籌劃應對之策。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包括:實行司法責任制后,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司法行為需要進一步規范,職業保障需要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監督需要進一步加強;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顯,提高司法效率的矛盾更加突出,需要進一步加強科技的司法應用等。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十九大報告中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提法較以前有所變化,發生變化的背后反映了司法體制改革正在逐步向縱深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必然延伸和有機內容,有助于推動已有改革措施全面落實到位,真正發揮出改革的整體效能。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從主體上看,包括公、檢、法、司等;從覆蓋面上看,既包括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也包括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從
程度上看,既包括目前尚未完成的一些體制改革,也包括諸多的技術性改革。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首先應當圍繞四項基礎性改革展開,延伸性地進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改革和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制度改革。本輪司改試點舉措的順序、配套和銜接上存在某些需要考慮的問題,這涉及到司改‘有機系統性’的安排,要避免新一輪司改造成新的制度斷裂,就需要進行綜合配套改革。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司法領域,人民群眾對于司法質效有了更高的期待,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服務的提供者,需要深入推進“供給側”的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對于公平正義的期待。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在于興利除弊,建立實現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因此必然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系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