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委、國務院辦公廳五部委《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備案、通報和問責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案件備案和問責規定》,先后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與溝通的規定》稱為三項規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為深入推進“三個規定”在玉溪兩級法院的貫徹落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2021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啟用“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強化日常監督管理,1月15日,玉溪中院組織召開全市法院“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及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培訓動員部署視頻會,兩級法院870余名干警參會。
玉溪中院黨組書記、代理院長王進從堅持問題導向,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傳達會議精神,建章立制抓落實做動員部署,并結合全市兩級法院落實“三個規定”存在的短板,要求全體干警認真剖析,找出問題,有的放矢,以身作則,把紀律挺在前面,以嚴的要求、鐵的紀律,推動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平穩上線運行,真正讓“三個規定”成為廣大干警的行動自覺,讓拒絕過問成為規矩,讓及時記錄成為習慣,確保“三個規定”在全市法院全面貫徹執行。
王進指出,全市兩級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壓緊壓實主體責任;要加強組織培訓,提高自覺填報意識;要強化督促檢查,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中院審管辦技術人員就人民法院“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做了應用講解。
此次動員部署會標志著玉溪兩級法院“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對推進兩級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強化干警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篇二】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自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進入查糾整改環節以來,州中級人民法院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專項整治作為檢驗法院隊伍“四個意識”是否樹牢、“四個自信”是否堅定、“兩個維護”是否做到的重要標準,“三管齊下”筑牢公正廉潔司法“防火墻”,確保“三個規定”落實落細有效。
嚴密部署,做實教育。建立常態化學習教育機制,通過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等多種形式學習“三個規定”相關內容,確保全員覆蓋。總結涉及“三個規定”的法律規定、操作手冊等材料,編印下發相關學習資料,人手一冊。自4月25日起,每天通過短信平臺向干警發送“三個規定”相關內容,目前已發送短信39期。
嚴格管理,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三個規定”每月填報制度,以部門為單位建立落實情況臺賬,實行動態監管。從全院黨員干警中選取16名政治素質好、黨性觀念強、工作責任心強的支部委員或黨員骨干擔任部門廉政監察員,督促部門工作人員按月填報“三個規定”相關報表,并及時匯總分析填報相關內容,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監察部門。
嚴肅查糾,落實整改。組織全體干警通過個人自查事項報告表對2018年以來“三個規定”落實情況進行集中申報補報。全面梳理個人過問、干預、插手或受到過問、干預、插手辦案及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
截至目前,全州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排查工作已完成,相關情況已按規定核實處理。
【篇三】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為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黨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先后制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規定”,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遵循。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三個規定”架起防止干預司法的“高壓線”。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律師等有關人員接觸交往,鋪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高壓線”。通過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從外部構筑起防止干預司法的“高壓線”,不僅為領導干部劃定了紅線,也讓司法人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三個規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的“防火墻”,從“外”與“內”兩個方向為司法活動營造了“阻火空間”,對于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秉公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三個規定”鋪起防止司法勾兌和利益輸送的“隔離帶”。有的法官認為,與代理案件的律師是同學、朋友或者師生關系,盡管一起聚餐、喝茶,但只要自己依法公正辦案,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沒有受到損害,就沒有問題。這涉及對法官職業的特別要求。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承擔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職責。司法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應當與社會人員適當的“隔離”。在此意義上講,法官是“孤獨的職業”。法官的形象不僅關涉個人,更與司法公信力乃至公眾的法治信仰息息相關。身為法官意味著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謹慎出入社交場合,甚至與親友也要保持適當距離。法官要主動避免可能引發合理懷疑的言行。如果被人發現法官與當事人、律師有私下接觸等不正當交往,即便法官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會引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動搖人們對司法的信任。法官職業的屬性要求法官必須時刻保持廉潔自律。關于“廉潔”一詞,東漢著名學者王逸在《楚辭·章句》中注釋說:“不受曰廉,不污曰潔”,也就是說,不接受他人饋贈的錢財禮物,不讓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潔。“廉”要求不貪贓,不謀私利;“潔”要求不蒙塵,不被質疑。法官要做到廉潔,既要做到不收受財物,不以案謀私,也要做到不讓人質疑,言行沒有污點。既不主動向當事人、律師等人員“靠攏”,也要堅決抵御當事人、律師等人員的“拉攏”,這對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至關重要。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律師等有關人員接觸交往行為的制度,對于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三個規定”對干預司法、違規交往劃出醒目紅線,為司法人員拒絕干擾、抵制誘惑提供了“擋箭牌”和“防護盾”,也為司法人員避免使自己陷入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護的屏障,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政法隊伍、法院隊伍的高度重視和關心厚愛。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內容上一脈相承,制度措施上互相銜接、補充、配套,共同形成排除干預司法的制度屏障,及時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抵制司法不當干預的期盼。“三個規定”出臺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三個規定”實施后,案件處理的“外部干預”和“內部過問”明顯減少,但客觀地講,干預過問案件的問題仍然屢禁不止,對于“干預”和“過問”的記錄不多,對違規行為的通報和責任追究就更少,“三個規定”的實施效果還不夠理想。執行“三個規定”,司法人員是責任主體。人民法院一些工作人員,對能不能記錄、敢不敢通報還存在疑慮和觀望心態。過問案件記錄不多、報告更少的原因,有以下幾個因素。一是依法監督和非法干預過問的界限不夠清晰,不知應否記錄、報告。二是司法人員礙于情面不愿記錄。三是司法人員擔心打擊報復不敢記錄。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司法人員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指出“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執行“三個規定”是我們黨依法執政、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我們要從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認真執行“三個規定”。
一是對不當請求要學會拒絕、敢于并善于說“不”。司法人員的成熟,就是看是否懂得拒絕、學會拒絕。凡是以利益交換請托說情的,就是“圍獵”,就是拉人下水。司法人員一定要提高警惕,對不當請托要敢于說“不”。敢于“唱黑臉”,不論是誰干預、誰說情、誰打招呼,不管其“來頭”多大、“背景”多深、“條件”多誘人,都不能拿司法權送人情、做交易。要善于說“不”,充分用好“三個規定”為審判人員拒絕干擾提供的“擋箭牌”和“防護盾”,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自覺抵制各種社會關系的說情,努力消除各種干預。
二是做到如實記錄,全程留痕。記錄是執行“三個規定”最基礎的工作,是啟動通報、責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三個規定”能不能落到實處,發揮作用,基礎是記錄,要害也是記錄。如果不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不如實記錄,“三個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就不能排除對司法辦案活動的干預。記錄應當沒有例外,一是在人員上沒有例外。對任何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二是在形式上沒有例外。凡是干預司法活動的,不管什么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司法人員依法記錄受保護,不記錄、不如實記錄要追責。
三是建立健全對嚴格記錄的制度保障。如果一名司法人員因如實記錄反而影響到今后的工作、晉升,受到打擊報復時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那么“三個規定”就很難落地見效。“三個規定”都有相應的制度設計,司法人員如實記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要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完善司法人員申訴控告制度等,避免司法人員因嚴格執行“三個規定”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讓司法人員敢于記錄、放心記錄。
四是強化問責追責,健全落實“三個規定”的責任機制。要認真落實不記錄、不如實記錄和不及時報告的責任追究。按照“三個規定”要求,對于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案件情況或者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對于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對于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關人員違規接觸、交往的,一經發現,嚴格依法依規處理。問責要體現精準性和常態化,形成“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震懾效應。
【篇四】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近日,北京高院正式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落實“三個規定”相關工作的操作規程(2021年5月修訂)》(以下稱《操作規程》)。這是繼制定出臺《關于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規范法官和律師職業行為 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措施(試行)》《關于北京法院工作人員會見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關系人的工作辦法》等制度機制后,北京法院著力打造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完備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的又一重要制度建設和創新舉措。
新《操作規程》細化落實了“三個規定”的正負面清單,包括8項法院工作人員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相關要求,即正面清單;15項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5項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案件、6項法院工作人員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即負面清單。
新《操作規程》創立了“三逢三必”制度機制,即要求全市法院在立案、審判、執行各階段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發放告知書、廉政監督卡,引導訴訟參與人了解“三個規定”主要內容、司法人員接受監督的主要事項以及受理舉報的有效渠道,確保訴訟參與人“逢案必知”;細化落實法院工作人員遇到過問案件時“一事一報、隨時填報”的具體程序,確保“逢問必錄”;在審判系統結案信息中設置簡便易行的“落實三個規定情況承諾”必填項,確保辦案法官“逢結必點”。全面推動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各項制度措施在操作層面得到有效執行。
與此同時,新《操作規程》還進一步強化了與紀檢監察機關、黨政機關銜接配合,明確了分層分級監督檢查制度、對記錄內容的排查及線索移送、與人大政協工作銜接制度、定期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配套制度措施將全面推動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在操作層面得到有效執行。
目前,新《操作規程》確定的各項制度已經在北京全市三級法院全面啟動落實。據北京高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操作規程》將引導全市法院干警堅定自覺執行“三個規定”,創造全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法院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促進公正廉潔司法。
【篇五】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漣水法院在學習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三個規定”中,堅持做到“三個到位”,即學習認識到位、對照查擺到位和督查監督到位,以“零容忍”的態度狠抓違規過問干預司法之風,有力促進廉潔公正司法。
學習認識到位。組織領導班子利用院長辦公會專題學習“三個規定”精神,通過學習,全體領導班子成員深刻認識到出臺“三個規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并一致表示,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帶頭貫徹執行“三個規定”,保證公正廉潔司法;利用全院干警大會,向全體干警傳達“三個規定”精神,并以支部為單位認真開展討論與自查,利用支部會議學習暢談“三個規定”的內容與意義,真正做到“三個規定”學習貫徹執行全覆蓋,使全體干警了解、熟悉、掌握“三個規定”,從內心深處構筑起不為案件找關系、不辦關系案的“隔離墻”。
對照查擺到位。全院干警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嚴格對照“三個規定”,認真查擺了自身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是否存在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轉遞涉案材料等行為。
督查監督到位。結合本院實際,出臺《廉政督察員督查履職工作細則(試行)》,進一步明確專職督察員和兼職督察員工作內容,加大對“三個規定”的貫徹執行的監督力度,確保廉政督查工作全覆蓋、常態化;充分利用本院“兩微一端”、官方網站等平臺,發布“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宣傳“三個規定”精神,引導全院干警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司法人員違規干預個案;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篇六】法院執行三個規定制度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要求,嚴格禁止各級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處理,保障各級法院辦案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執行權,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格禁止各級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
(一)私自向辦案人員或者法院其他人員詢問、了解、打聽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
(二)在審判、執行等辦案各環節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通風報信;
(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聽取匯報、召開協調會、發文、打電話等形式,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
(四)違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
(五)其它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處理案件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各級法院辦案人員應當依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對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或者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具體處理提出要求的,辦案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如實記錄,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紀委監委派駐本院、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及本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記錄、報告材料應當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四條記錄、報告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內容包括相關人員姓名、所在單位及職務、過問或者來文來函時間、內容及其它情況;所記錄的場所有其他在場法院工作人員的,辦案人員可以請其他在場法院工作人員簽字佐證。
第五條各級法院應當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法院機關內部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信息專庫,明確錄入、存儲、報送、查看和處理相關信息的流程和權限。上述記錄及相關函文、信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應當一并錄入、分類存儲。書面材料一律附隨案件卷宗歸檔備查,其它材料歸檔時應當注明去向。
法院審判管理部門、信息化工作部門負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信息專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負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信息專庫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對外設立本院受理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舉報電話,公布受理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部門,受理相關舉報。
第六條各級法院應當每季度對本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法院。各級法院認為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節嚴重,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報告,并一事一報,層報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七條各級法院履行下列法定職責或者正常工作行為,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關工作程序進行:
(一)法院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批轉、轉遞涉案材料;
(二)分管領導按規定對案件進行內部監督;
(三)信訪部門在處訪過程中進行必要了解;
(四)本部門、上下對口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進行正常的業務指導和探討;
(五)紀檢監察部門因信訪及辦案需要核查有關問題;
(六)其它履行法定職責和正常工作行為。
第八條各級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負責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線索梳理、匯總、處理工作,發現有關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涉及本級法院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移交同級紀委監委派駐本院、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或者按管理權限直接由本院機關紀委調查處理;
(二)涉及上級法院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直接呈報上級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進行分類處置;
(三)涉及下級法院管轄對象的問題線索,可以逐級移交有管轄權的下級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進行分類處置;
(四)涉及其它地區、單位人員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所在地區紀委監委進行處置。
各級法院收到移送的問題線索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問題線索的上級法院有關部門;屬于不實記錄或者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
第九條各級法院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一經發現,一律停職檢查;經查屬實,一律免職,并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充當“訴訟掮客”謀取私利的,從嚴從重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查處各級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有關問題,應當實行“一案雙查”,嚴格追責問責。
第十條各級法院辦案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
(一)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將記錄及有關法律文書、聯系公函等證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法院辦案人員對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登記、報告不及時,并且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應當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每年無任何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登記、報告的法院及內設部門,須以黨組或者黨支部名義出具無任何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登記、報告情況說明,內設部門由黨支部書記及該院分管院領導簽字背書,報本級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各級法院由黨組書記、院長簽字背書,報上級法院監察部門(或者機關紀委)。年終由各中級法院統計轄區法院全年情況報送至省高院監察局(或者機關紀委)。
已報送無任何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登記、報告情況說明,但事后被查實存在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問題的法院或者內設部門,對責任領導及相關人員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法院辦案人員如實記錄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個人及組織不得對辦案人員依法依規記錄、報告的行為進行威脅、恐嚇或者實施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者,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法院黨組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對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情況嚴抓嚴管,加大典型案例通報力度。
各級法院查辦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相關情況,應當納入法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是指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干部是指各級法院及其直屬單位內設機構副職以上領導;本規定所稱法院工作人員,是指法院全部在編人員,包括各級法院領導干部;本規定所稱法院辦案人員是指參與案件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員額法官、合議庭成員、執行員、審判輔助人員等人員;本規定所稱依照有關規定,是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各級法院離退休人員、離職人員、人民陪審員、聘用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對《關于嚴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規定(試行)》的第七條第六款“其他履行法定職責和正常行為”的具體操作和適用的補充規定如下:
(一)人大、政協相關部門交、轉辦案件及針對案件的來信來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等關注及過問案件有關情況,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門)轉交各級法院代表委員聯絡部門處理,代表委員聯絡部門應當建立臺賬、依法依規辦理;
(二)各級黨委政法委交、轉辦或監督的案件,由接收人(或接受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層報相關法院院長審閱,并依照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等規定依法依規辦理;
(三)人民群眾關于案件的來信、來訪、申訴等,未涉及法院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的,轉各級法院信訪部門處理,法院信訪部門應當建立臺賬、依法依規辦理;
(四)各級法院工作人員在遇到他人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時,發現其他工作人員存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主動一并報告駐院紀檢監察組以及本院監察局(機關紀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