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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煙草行政執法檢查與刑事搜查的區別【3篇】

                  時間:2022-05-28 行政論文 點擊:

                  執法,又稱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定職能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職責、實施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淺談煙草行政執法檢查與刑事搜查的區別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淺談煙草行政執法檢查與刑事搜查的區別

                    司法機關辦理的每起涉煙案件都具有行政違法性和應受刑事處罰性的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司法機關參與經濟市場秩序整頓、打擊涉煙犯罪必須依靠與煙草專賣執法部門的協作,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煙草專賣執法部門依法及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需追刑的案件,不僅體現執法的力度和法律的尊嚴,同時能夠深挖犯罪,鏟除團伙,有利于營造健康有序的卷煙市場秩序;司法機關及時接受煙草專賣執法部門移送的涉煙案件,不僅能擴大案源,節約辦案成本,縮短辦案周期,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職能作用,更有利于形成打擊、預警、防范一體化的打防涉煙違法犯罪體系。

                    一、我省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現狀

                    安徽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煙草專賣工作,在加強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規范化的同時,要求司法機關積極參與卷煙市場整治,維護煙草市場的安全與穩定。我省公安機關和煙草專賣部門建立協作關系由來已久,全省各地公安機關相繼建立了駐煙草治安辦,派民警長年駐煙草部門辦公。近年來,公安部門與煙草執法部門又擴大了協作面,建立了與檢察院、法院等其它政法部門的協作機制,形成了較完善的打擊、防范和控制涉煙違法犯罪的執法協作體系。在上世紀末,我省公安經偵部門與煙草專賣稽查部門就互相溝通,探索建立了協作關系。2001年,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與煙草專賣局稽查總隊制定了兩總隊的聯席會議制度,雙方輪流牽頭召開聯席會議,共商卷煙打假之策。2002年,省公安廳和煙草專賣局在雙方總隊聯席會議基礎上,又建立起兩廳、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2005年,由省政法委牽頭,建立了有省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和煙草專賣局五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全省政法部門聯合打假大協作局面,這種協作關系開創全國卷煙打假協作制度的一個先河,為我省卷煙打假工作不斷取得好成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卷煙打假協作體系中,全省煙草專賣部門依據自身的職能和行業績效考核的需要,始終保持著打擊涉煙犯罪的高壓態勢,主動加強與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聯系,努力增強卷煙打假的整體優勢。在煙草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能夠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的要求,對符合移送標準的案件主動及時移送,在系統內嚴格杜絕以罰代刑、內部消化的現象發生。相關司法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要求以及各自的分工,對煙草案件投入了極大的關注,在快偵、快破、快審、快結上花費了不少的精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僅2007年,全省就破獲涉煙案件142起,刑事拘留326人,移送起訴280人,破獲制、售價值10萬元以上的假煙網絡案件76起,審結涉煙案件137起176人。這些數據除破案數略有下降外,其它同比都在上升。這說明我省聯合打假力度大,案件逐年減少,打擊處罰數連年上升,正品卷煙市場占有率穩步提高。

                    二、當前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一)全省卷煙打假一盤棋局面尚未真正建立。2003年,公安部隊經濟犯罪的管轄進行了重新分工,將《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包括涉煙案件)的偵查管轄交給治安局。我省根據工作需要,一直將涉煙案件放在經偵部門管轄,但少數地區沒有按照省廳的要求,沒有將涉煙案件的管轄交予經偵部門。由于偵辦涉煙案件經費由保證,案件偵破后又能得到煙草部門的獎勵,受利益影響往往形成公安機關多警種參與卷煙打假局面,無形中造成卷煙打假工作在配合與管理上的混亂。

                    煙草專賣部門每年都將卷煙“打團破網”的任務量化到基層,并作為年終績效考核的一個重要依據。所以各級煙草稽查部門對所獲悉的假煙線索緊盯不放,對移送公安部門的案件要求及時受理、立案、偵查。但一些案件特別是網絡案件,按照法律規定當地公安機關管轄理由不足或根本就無管轄權,這樣就層層上報,要求上級公安等司法機關部門予以指定管轄和指定審判。這種現象長期下去必定造成執法的隨意性,增加司法成本,對案件偵破工作本身不利,難以發揮整體打假的優勢。

                    此外,全省的卷煙打假工作發展不平衡,各地聯絡協作機制、偵破案件后的獎勵標準不統一,公檢法對涉煙案件的認識和打擊程度不一致等等,制約了卷煙打假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影響部分打假單位的積極性。

                    (二)涉煙犯罪受各方干預、打擊不到位現象突出。由于涉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長期非法經營假煙,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從煙草行政執法部門接手案件到刑事司法部門最終審判,幾乎每起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干預和上下說情者,為執法者公正執法增加了難度。涉煙案件多是跨省案件,在我省查獲的大都是過路煙,“打團破網”的任務難以完成。在部門地區,由于公、檢、法部門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不一致,在使用法律時所選擇的措施和力度不一樣,導致打擊的效果有強有弱。煙草執法部門有時對司法部門的辦案和協作上存有疑問,對一些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處理不到位有些不理解。

                    (三)行政法規在與刑事處罰銜接上的規定過于單一和模糊,導致了實踐操作上的難度。如非法經營卷煙案件構成條件要求的銷售、待售和獲利金額以及這些金額之間的折合轉換問題,實際工作中不好掌握。對辦理制、售假煙網絡案件時,由于上、下線都在外地,許多線索已事過境遷,難以取到實物證據,往往造成案件訴訟程序走不下去,余罪得不到追訴的現象,各地法院對涉煙案件的涉案金額的認定不一致,導致審判結果又差異。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刑事訴訟方面的效率。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查獲煙草違法行為時,依法收集、調取的物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以及勘驗、檢查和搜查筆錄等相關證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這些證據在移送公安機關時的效力沒有具體規定,公安部門在如何正確使用這些證據時顯得無所適從。此外,行政證據規格和刑事證據的規格要求不一致,導致煙草部門移送給公安部門的案件中有時存在證據不合刑事訴訟要求的情況。

                    三、加強煙草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工作銜接的幾點思考

                    (一)拓寬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協作渠道,努力形成多部門大協作的格局。2007年底,省煙草局與省工商、質檢、交通等部門制定了《省煙草市場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2008年6月2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安徽省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工作方案》,這些新的協作制度為煙草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進一步加強協作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全省打擊涉煙犯罪協作機制中可融入這些行政執法部門參與,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整體作戰優勢,增強卷煙打假聯席會議的全面性和權威性。

                    (二)做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的移送、審查,司法部門適時提前介入。

                    煙草執法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310號令的規定,在材料移送上要確保及時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公安部門對煙草執法部門移送的案件及時審查。涉煙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非法經營案,公安部門在辦案中要依據案件的定性來確定是否達到追訴標準,依據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最終確定案件的罪名。

                    提前介入案件可以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部門優勢,達到互補。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對已有線索和現有案情進行分析判斷,看該案是否已達追訴標準或者經過偵查后能夠達到追訴標準,即是否有提前介入的實際必要和意義,如果有,就盡可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導行政部門收集固定證據,同時發揮公安優勢進行勘驗、檢查、詢問、查詢、鑒定等一系列調查措施。在一些疑難的涉煙案件在偵辦過程中,檢、法部門必要時也要及時參與,對偵查工作予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對公、檢、法及煙草部門有爭議的案件,可迅速動用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穩妥地予以解決。

                    (三)建立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聯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是實現行政、刑事執法優勢互補的重要途徑。實踐中,在煙草、公安、檢察三部門之間建立的信息查詢和操作系統平臺,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加強規范,形成制衡。如行政執法機關對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把握不準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咨詢。對查出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定期向檢察,公安機關進行通報。檢察機關的強勢介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執法部門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督促其向司法機關移交有關案件,并跟蹤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依法引導偵查取證。

                    (四)完善考核措施,切實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煙草部門在制定績效考核的標準時,應將“打團破網”的指標考核予以細化,對跨地區的涉煙案件受理、移送、偵破等制定具體的考核標準,激勵各地煙草部門積極受理案件,同時也能依法積極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予以移送,防止造成案件由于指定管轄導致的取證難、久偵不破以及移送起訴不順等負面影響。切實發揮全省卷煙打假一盤棋的優勢,確保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有序。

                    各級政法委積極發揮牽頭作用,及時掌握涉案案件信息,定期分析涉煙案件的形勢、特點和對策,適時開展涉煙問題的調研,加強對我省涉煙案件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問題的指導,利用聯席會議這個平臺,及時組織召開疑難個案的協調會,開展涉煙精品案例和理論調研文章的評選,使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以充分發揮。

                  第二篇: 淺談煙草行政執法檢查與刑事搜查的區別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

                    據了解,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對接不暢的問題,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出于部門、地方利益考慮,或者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不立案等原因,導致出現以罰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問題。簡單的說,“兩法銜接”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行政執法部門不能自己一家說的算,想怎樣處理都行;司法機關也不可“坐視不管”,對移送案件不立案偵查。達到刑事處罰立案標準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給予刑罰追究,避免了“人情案”“關系案”的出現。

                    適用及意義

                    信息共享平臺是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框架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執法資源共享的網絡平臺。該平臺可以實現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辦公、執法動態的交流和業務研討、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蹤和監控,從而增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整體工作的合力,提升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工作的成效,對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國家有關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提出明確要求。

                    信息平臺建設要加強領導,強化措施

                    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建設過程中省電子政務專網將給予大力支持,同時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

                    需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領導機制,成立市、縣(區)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各聯網單位主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二是要及時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建立平臺建設和運行機制,確保系統的迅速建立和正常運行;

                    三是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本地信息網絡情況進行摸底,全面了解本地政務專網建設情況,提出試點的縣(區)并及時上報;四是搞好各單位的網絡連接和相關配套設施的購置。

                    金明源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內容

                    案件管理:

                    提供案件的錄入、案件分派、辦案跟蹤、案件共享、嫌疑人和涉案企業管理等功能。

                    包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和建議移送、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和案件管理、以及司法機關移送有關行政機關的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且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案件咨詢

                    案件咨詢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對案件性質不確定的情況下錄入案件,并與刑事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討論的一種案件;

                    待辦、已辦案件

                    不同系統用戶登錄后,可通過起始桌面的的“待辦案件”查看具體的待辦案件,并可鏈接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

                    案件查詢統計

                    對于系統平臺的相關案件信息,提供查詢和統計;

                    表單及流程維護

                    對系統的業務表單及工作流程進行部署和維護;

                    信息共享

                    對各執法部門最新執法動態、通知通告、法律法規等信息進行管理及全文檢索;

                    兩法論壇

                    提供一個信息交流平臺。實現論壇版塊管理、論壇大廳、專項整治、廉政共建、業務研討,瀆職預防、生活交流、通迅錄等功能,

                    預警提示

                    對于業務流程任一環節可設置“超時預警”時間,當該一環節辦理有關事項超過承諾時間時,系統將自動顯示預警信息。該功能可進一步進行擴展,實現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用戶。

                    系統管理

                    對于系統的機構、角色、崗位、用戶、任務辦理人及操作權限等各項系統功能提供管理和維護;

                  第三篇: 淺談煙草行政執法檢查與刑事搜查的區別

                    一、盤查中的檢查和刑事搜查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盤查中的檢查(以下稱檢查)是警察盤查這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組成部分,屬于行政強制的范疇。刑事搜查(以下簡稱搜查)則是刑事性偵查行為之一。

                     (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檢查適用警察盤查的法律制度,如《人民警察法》等行政法。而搜查則適用《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

                     (三)適用的前提和條件不同

                     檢查的前提和條件除了與警察盤查條件相同外,還應當適用比例原則,即在必要時才進行檢查。所以,并非所有的盤查都必須進行檢查。搜查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檢查,啟動的門檻與盤查基本相同,但相對搜查而言,則寬松得多,檢查的啟動不以立案為必經程序,只要有違法犯罪嫌疑即可,而搜查必須以立案為前提,且必須要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搜查理由成立。

                     (四)目的不同

                     檢查的目的與盤查基本相同,是為維社會治安秩序,主要是為預防違法犯罪。搜查的目的是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

                     (五)強制程度不同

                     檢查的強制程度遠遠低于搜查,表現在:檢查僅限于目視所見或觸手可及之處,只能作表面的觀察或檢查,如僅能檢查被盤查人體表、衣服口袋,夾層,隨身攜帶物品,不能讓被盤查人脫光衣服檢查,不能撕破其衣服、破壞其物品檢查,不能檢查被盤查人的肛門、胃、陰道等處的體內隱藏物。而搜查則不同,只要能達到搜查目的,可以直接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和隱私權的方式進行,除上述盤查不能檢查的所有的部位和手段都可采取外,其他一切強制手段均可。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一是審批的程序不同。當場盤查不需要經過批準,一線執法警察認為符合法定盤查條件的,可自行決定當場盤查和是否檢查,如果符合法定的繼續盤問對象,在不同的繼續盤問期限內,也只需縣一級公安機關科、所、隊以上負責人或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而搜查的程序要更加嚴格,經過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后,報法制部門審核,最后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理搜查證。二是執行的程序不同。搜查必須是偵查人員兩人以上,出示搜查證,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而檢查是無證的,也沒有見證人在場的規定,程序相對簡單。

                     (七)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是偵查人員,偵查人員除公安機關以外,還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監獄、部隊的保衛機關等偵查人員。而檢查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八)法律效果不同

                     檢查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搜查所獲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九)救濟途徑不同

                     檢查的救濟途徑主要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搜查的救濟途徑只能是提起國家賠償程序。

                     綜上,檢查是警察攻勢勤務的一種方式,啟動門檻低,適用程序寬松,遵循警察行政法規范;而搜查則是基于證據保全及發現真實之目的,啟動門檻高,一般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適用程序嚴格。檢查的強制程度遠低于搜查,在對公民人身權和隱私權的侵犯上,檢查遠低于搜查。

                     二、實踐中的常入誤區——以盤查為名行搜查之實

                     前已述及盤查中的檢查同刑事程序中搜查的區別,但在實踐當中,基層公安機關民警往往不能正確區分檢查同搜查的區別,以檢查之名行搜查之實。例如,深夜某派出所民警高某與林某在巡邏中發現兩個外地人每人手上提著一個大包,行蹤可疑,表明身份后對其二人進行盤問和檢查。在盤問中兩人均拿不出任何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且對其所提包內的物品都不能準確回答。于是高某與林某將這二人帶回派出所繼續盤問。在繼續盤問中,又對二人的包進行檢查,但一無所獲,于是對二人進行脫衣搜查。這即是典型的以檢查之名行搜查之實。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一些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具有一種“有罪推定”的思維慣性,即先入為主地認為被盤查人是有罪的,或者至少品格上存在暇疵,否則就不會被當作盤查對象。由于“無罪推定”的觀念缺乏,自然也不具備“疑罪從無”的意識。相反,當證據不足出現“疑罪”時,不注重證據體系的完善,不以積極的姿態去調查證據、查清案情,而是采取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的方法輕率了事。

                     (二)制度原因

                     現行法律制度并未對如何行使盤查權這一重要警察職權作出明確規定,例如當場盤查、繼續盤問的具體條件、程序、證明標準、救濟渠道等幾為空白,這為警察權的可能濫用提供了空間;繼續盤問適用條件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所交叉,未作科學劃分。

                     (三)實踐原因

                     部分民警憑資格、吃老本,不注重對新形勢、新問題的研究,不注重文化知識的學習,文化素質低下,缺乏應有的執法理念,對盤查權的立法意圖知之甚少,無法正確行使這一警察重要職權。此外,公安科技裝備嚴重不足,警察偵查破案能力欠缺,程序意識不強;經費不足,唯錢辦案,辦案為錢;警力不足等均是導致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

                     四、促進警察嚴格、公正、文明行使盤查權的對策

                     (一)增強法治觀念,強化宗旨意識

                     打擊違法犯罪與保障人權兩者不可偏廢,這是法治內涵的應有之義。維持社會治安固然是警察的基本任務,然而警察執法除依據法律及組織內部的規范外,更需要考慮人民的認同與基本人權的維護,這也是民主法治體制的必然要求。誠如英國警政實務與理論專家阿德森(JohnAlderson)在論及警察倫理所主張的,“民主社會的警察不是生活在軍營中的人,而是生活在小區內從事服務與執法的人”。因此,如果過于強調強制力,則自由必會在無形中受到損傷。反之,如果自由被過分強調,則自由就失去了它真實的含義。所以,警察執法必須遵循法治理念、遵守比例原則,站在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的平衡點上。

                     (二)加強監督力度,禁止不當執法或越權執法行為的發生

                     加大對適用盤查措施的監督檢查力度,層層落實責任制。分局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對各單位實施盤查留置的情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定期研究,及時制定對策,在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盤查作用。第一,突出盤查權警務督察工作的地位。強化警察機關督察系統垂直管理的力度。在堅持督察機構向上級督察機構和本級行政首長負責的前提下,理順督察領導管理體制,提高綜合效率。第二,增強盤查權監督的透明度。建立和強化新聞發言人制度,積極、主動、及時、準確地發布警務新聞,特別是對于盤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發布,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摒棄“瞞報”和“不報”的行為。第三,加強事前、事中監督,全面清理與盤查權授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到實體與程序協調統一,對盤查權運行過程事前給予充分重視,事后給予完的救濟。第四,注重對盤查權監督者的監督,健全監督者的法律責任。建立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聯動機制,通過立法使外部監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規范化、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發揮的法律保障,形成對盤查權行使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

                     (三)加強制度建設,形成盤查工作的規范

                     盤查是一種主動進攻式的巡防,這也與“打不如防,防就是打”的指導思想相契合。然而,并不是每個警察都能認識到盤查的重要性,應付式、被動式的盤查占有相當大的市場。沒有制度加以規范,嚴格盤查執法始終只是強調在嘴上,難以落實到具體行動中。為推動盤查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應完善盤查制度,制作盤查臺帳,在制度上將盤查納入到民警的日常工作中。一方面應對民警的盤查勤務制定規范,從盤查用語、使用裝備、盤查方法,到登記、盤問、比對和移送的程序一一規范說明;另一方面,對盤查的對象范圍也應明確要求,如規定對車輛的“四必查”和對人員的“五必查”,即無牌無證、牌照模糊、證照不全、外地與倒掛牌照四類車輛的必查,身份可疑、行為可疑、攜物可疑、痕跡可疑和體貌可疑的人員必查,增強盤查的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應完善盤查報備制度,加強盤查的監督,使盤查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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