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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個規定”的認識【十九篇】

                  時間:2022-04-20 黨團知識 點擊:

                  認知是認知知識,即人腦反映客觀事物的特征和關系,揭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和作用。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個規定”的認識的文章19篇 ,歡迎品鑒!

                  【篇一】“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XXX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篇二】“三個規定”的認識

                    云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厘清工作思路,嚴格規范執行“三個執行”,筑牢廉潔執法的“防火墻”。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筑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篇三】“三個規定”的認識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干預插手的占**.*%。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篇四】“三個規定”的認識

                    云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厘清工作思路,嚴格規范執行“三個執行”,筑牢廉潔執法的“防火墻”。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筑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 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 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公安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篇五】“三個規定”的認識

                    2015年,中央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干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這三個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行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廉潔性。司法改革以來,中央進一步加大力度,不斷督導檢查,不斷出臺舉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為實現法治國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斷的司法實踐中,總有一些感受,想說一說聊一聊。

                    1.《三個規定》的背后,是要我們謹記自己的身份和職責

                    十幾年前大學入學之初,便認識了一個詞,叫"法律職業共同體"。那時對這一概念還僅僅停留在"學的一樣、工作性質相同"這一層面上,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是考試中的一個考點罷了,甚至對"配合"兩個字不太感興趣,而對"制約"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發現在許多時候我們都是相互配合的。一個案子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宣判,證據鏈條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過程離不開每一位參與者的努力,沒有配合,一個案件的順利結案簡直是無法想象的。這時才對何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認識。

                    但時間日久,我們是否忘記了最初的承諾?"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否蛻變成了"利益共同體"?公檢法之間、公檢法與律師之間等等,是否輕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吳",變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結義"?現在念叨"互相制約"這四個字,也許顯得書生氣太足,卻也值得每一個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約,保持距離,絕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親不認。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謹記自身的職責,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判,律師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每個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職權,才能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確保當事人罰當其罪,確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體現。

                    但是我們有時能發現,實踐中本應相互制約的地方,卻有相互發酵的現象。這讓我想起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的一段話:"公檢法人員,大多來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職之初,仍然記憶著普通人民失敗和困苦,弱小和無奈,努力和希望……點點滴滴,仍在心頭。但入職時間越長,他們與普通人民交往漸少,檢法人員相互交往日多,互相發酵和激勵。他們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張張冷冰冰的證據,一條條干枯的法律。天長日久,他們變了。"雖然變質的是少數,但這足以使我們警醒。領導干部插手辦案,干預司法活動,當事人吃請等等行為,在該拒絕時就要拒絕,該上報時就要上報,這不僅是《三個規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職責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們中的一些人已經身處廟堂之高,也別忘記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們,不要忘記民生之艱難,不要因為一己之私,使當受處罰的人逃脫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罰的人經受牢獄之災。

                    2.《三個規定》落實的前提,是要放開司法官的手腳

                    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司法官的權力逐步放開,對案件結果的裁量權也逐步加大,當然伴隨而來的也是責任終身制。我們看到放權以來司法官越來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辦理當中,但是在放權過程中,卻也有著些許的不足,突出表現在對司法官信任不足。"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句話耳熟能詳,道出了"權力"的弱點——極易尋租,滋生腐敗。但是這能不能成為束縛司法官手腳的理由?《三個規定》實施的目的,是要讓司法官大膽辦案,有人干預辦案的話有法律和組織為你撐腰。但在實踐中,在有些地方,"審批制"又有回潮現象,已經下放的權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跡象,亦或者反復督查、動輒通報。這一方面可能是放權以來確實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權力,任意不捕不訴、量刑畸輕畸重,導致司法不公出現,因此上級決定要對司法權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對司法官疑慮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認為,充分的信任是《三個規定》落實的前提。在權力下放的過程中,總能看到上級的顧慮,顧慮會不會導致權力濫用?會不會導致司法活動失控?因此總是想方設法加以制約。權力應當得到監管,但是監管不等于束縛手腳。當司法官對案件的裁量沒有最終決定權的時候,勢必會使得他們更多考慮的是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登記,對自身前途會是什么影響,而不是法律規定,更不會考慮社會效果——這也是人之常情。

                    更進一步說,權力下放一定會導致權力濫用嗎?我看未必。權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簡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會的需要,也是司法責任制的應有之義——沒有實質權力,為何責任終身?權力下放后,對上級的監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對陽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對司法官本身的職業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權力下放過程中的顧慮,與其說是對權力的懷疑,不如說是有些地方,有些領導干部對失去權力的恐懼,對監管能力不足的無奈,而這才是我們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膽放權給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時加大外部監督,如人大監督、群眾監督等等,提升上級監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進行,在司法官履職時給予更多的關愛和鼓勵。

                    3. 對記錄者的保護機制還有待完善

                    追責問責,是對司法權力的強有力監督,是對司法腐敗的有效震懾。而保護機制,更是對司法官獨立辦案,不受外界干預的有效保障。《三個規定》里對干預司法活動、插手辦案等行為如何懲處有詳細的規定,對不嚴格進行登記、記錄的司法官,也有懲處舉措,但對如實記錄、登記者的保護,僅僅用一條加以規定。缺乏保護機制的規定,在實踐中勢必會大打折扣。

                    絕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邊的普通人,有家庭,有親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壓力,有對榮譽和升遷的向往,當然更有對被處分和被冷落的顧慮。因此在規定當中,要不斷完善保護機制,體現出對敢于說真話,敢于堅持原則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應激勵措施的,只有這樣才能讓司法責任制真正貫徹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無旁騖地行使司法權,使《三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篇六】“三個規定”的認識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篇七】“三個規定”的認識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檢查發表的消息,截止到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自主記錄了2018年以來的問題和介入、檢察事務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問題理解的占96.5%,介入的占3.5%。這表明問題占絕大多數,其中當事人陳述情況,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問題,不能公正處理,或者反映處理不公平,通報等。我們認為這也是正常的,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事務的監督。最高檢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說。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事件、關系事件、金錢事件。例如,把問題、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浪費法律,試圖撈人擦事件。那么,領導干部和司法人員過問、插手、干預事件會有什么結果呢?

                    整理發現,6起案件中12名違反紀律的違法者中,被開除黨籍等重新處分的有8人,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處罰。例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多次接受委托,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參與司法事件等嚴重違反紀律的行為被開除黨籍,被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違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罰款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到監禁,其教訓非常悲慘。

                    公正廉潔的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了大眾的身邊利益,還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自己尋求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違反私利法,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篇八】“三個規定”的認識

                    “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九】“三個規定”的認識

                    加強對黨政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觀念,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形勢所迫、加強黨的建設的必然要求。通過學習《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我更加深刻認識和領會中央“兩個規定”具有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干部問責是黨對領導干部的要求和保護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問責的方式、適用范圍,各級領導干部是黨和國家的骨干力量,其作風如何,對黨風、政風、單位的風氣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幾年,頻頻發生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的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追根溯源,就是一些黨員干部宗旨意識、責任意識、法紀意識單薄,不作為亂作為,形式主義、浮夸作風嚴重等造成的。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實施領導問責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崗位就有職責,有職責就要有義務,責任追究,是一種過錯追究;而領導問責制,則不僅僅是過錯追究,而且還包括非過錯追究。因此,領導問責制的指向是:亂作為、作為不力、不作為、無作為。也就是說,領導問責制它不僅是指有錯、犯法要追究,同時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諉扯皮等也要追究。實施領導問責制的重大意義,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懲前毖后。懲罰、處分只是領導問責制的手段,而防患、預防才是領導問責制的目的。領導問責制的實施,是我們在當今時代,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最好的制度載體。因此,實行問責制,就要求我們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認真抓好黨的宗旨觀念、黨性黨風黨紀的教育,在工作中真正能夠撲下身子,認認真真干事,扎扎實實工作,作風實、措施硬,及早發現苗頭和隱患,做的事前的管理監督,就能杜絕事故和問題的發生。所以從某種意義講,干部問責就是保護干部,保護自己。

                    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是國有企業的生存之本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國有企業是共和國的長子,作為長子就有義務承擔長子的職責。自己不能做什么,比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更重要。在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上,建設廉潔高效、奉公守法的員工隊伍已經成為煙草行業建設的關鍵所在。只有不斷強化煙草專賣行政機關以及從業人員的自律與他律管理,全面提升行業和各類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廉明、文明執法、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樹立煙草行政機關良好的社會形象,營造規范的執法與管理環境,實現企業廉政建設優質高效發展,才能使得整個煙草行業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

                    三、恪盡職守是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

                    作為專賣、法規和安保的主管領導,深感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為指導,以國家法律為準繩,切實維護好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勇于奉獻、樂于奉獻,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為建設“嚴格規范、富有效率、充滿活力”的××*煙草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一是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踐行領導干部責任意識就要切實踐行黨的宗旨,要牢固樹立對黨高度負責、對國家高度負責,對人民高度負責,對行業高度負責的意識,面對困難不退縮,敢挑重擔,敢于負責,善于負責,忠實履行職責。

                    二是認真貫徹和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煙草行業正經歷著深刻的變革,煙草專賣工作要適應現階段新形勢要求,必須進一步明確執法指導思想,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煙草執法人員頭腦。自覺將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和服務社會等符合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用于煙草專賣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執法當中來。

                    三是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人生觀。以學習促工作,促提高,做到對事業負責,對個人負責。不斷強化責任和廉潔意識,干干凈凈做事,明明白白做人。要從自身和工作中抓起,時刻警示自己,教育自己,防止個人主義行為的發生,在落實中提高廉潔自律,提高工作執行能力。

                    四是樹立敢于爭一流工作的信心和勇氣,完成崗位責任規定的各項任務。在工作中,堅持解放思想,拓寬工作思路;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積極進取,勇于奉獻,使專賣、內管、法規、安保等各項工作沿著國家、行業要求扎實開展,實現××*煙草又好又快發展。

                  【篇十】“三個規定”的認識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篇十一】“三個規定”的認識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 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 三個規定 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 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 三個規定 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 三個規定 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 ,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 ,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 三個規定 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 熟人 。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 ,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篇十二】“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_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_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_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篇十三】“三個規定”的認識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篇十四】“三個規定”的認識

                    檢查段的所有員工,由于自己的技術素質、專業知識和理解能力等不同,將部分部件名稱通俗化。有些員工根據自己的理解決定位置,其他人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舉個簡單的例子,樓梯燈,樓梯燈,指的是燈!下燈、下燈、轉向燈、指的也是燈。只有你說了你,我說了我,才有這么多名字。曾經有收據的工作。主發電容器電阻臟了,我找了一圈也找不到,差點去主發電機里找。之后,聽了之后才知道是阻止保護。對于汽車的檢查,同樣的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汽車零件的清潔,外觀的油污和內部的灰塵被清潔,看起來像新產品。這是實行檢查技術的標準干法,我們必須繼承和堅持工作中良好的一面,積極的一面,形成示范效果。

                    對工作稍微考慮一下,積極向段領導反饋的建議,本來想吐得快,但意外地受到重視和認可,在全段開展了說標準話,做標準工作,提交標準票的建議活動,對我來說,這是榮譽,也是壓力。

                    沒有規則就不能周圍,國有國法,家里有規則,做什么都要規范,有標準,有程序。在檢查組的具體工作中,多次出現零件名稱不統一,檢查員無法正確確確認故障點,考慮機車前后左右、同名的零件順序能否嚴格區分,檢查員檢查方便,避免工作中的誤判,大膽提出自己的想法。開展三個標準活動是為了規范標準術語,提高檢查效率,保證檢查質量,我們每個人都相信三個標準,堅持三個標準,堅持三個標準,每個員工都以身作則、身體力量行動,以實際行動實踐職業道德,執行職場責任

                  【篇十五】“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我院為確保《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貫徹執行,使“三個規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關制度。先后召開部門負責人院務會和全體干警大會,分層次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引導干警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并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了學習討論,交流了學習心得。“三個規定”出臺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檢察人員執法辦案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杜絕請托說情,防止辦理權力案、人情案、金錢案。同時該院健全完善通報制度,按照上級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檢察院報告“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記錄報告,確保執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員在辦案中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本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要進行全面、如實的記錄,做到“一案一記錄”,對辦案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執行到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我院紀檢監察部門于*月*日把從2012年以來執行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情況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檢查,通過向辦案人員了解及查閱業務科室執行“三個規定”記錄檔案,未發現存在領導干部、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紀律作風保障。同時,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密切關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求在執法辦案中,抵住誘惑、守住底線、經得起考驗,切實防止司法干預。

                    四、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我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摸排干警辦案過程中插手辦案等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截至目前,我所辦案件中,未出現有關領導對具體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況,但出現一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

                    強化學習教育,確保思想認識到位。召開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和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專題集中學習培訓,確保將“三個規定”精神傳達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學習傳達《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內容。二是組織學習《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辦案活動和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處置工作規程》以及《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的實施意見》。引導全院干警深入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確保干警對“三個規定”的思想認識到位。

                  【篇十六】“三個規定”的認識

                    如何根治“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的司法頑疾?“三個規定”是重要抓手。目前,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已經全面展開,“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是集中整治的一個重點。檢察機關要以此為契機,以更有力措施持續、更嚴、更加自覺地抓實“三個規定”,促進檢察辦案高質量發展,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正人先正己。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不折不扣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沒有任何做選擇、搞變通的余地。近幾年,這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從以前的“零報告”到現在的“逢問必錄”,“三個規定”登記報告已經覆蓋四級檢察院全員。但也不可否認,仍然有少數檢察人員政治站位不高,將落實“三個規定”作為一般性工作來對待;有的記錄報告不夠實,選擇性填報,甚至隱瞞不報;還有的地方通報曝光和責任追究不夠嚴,等等。對此,必須緊盯不放,持續推動解決,切實從“兩個維護”的高度推動“三個規定”落實往深里走、往細里走,絕不許不實、絕不能湊數。
                    以更有力措施落實“三個規定”,首先要加強認識、轉變觀念。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三個規定”,不是自找麻煩,也不是記別人“黑賬”,而是工作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比如,檢察人員都養成“逢問必錄”的習慣,把打招呼、問案情等情況放到陽光下暴曬,就可以使問的人更不好意思、更謹慎,也越來越少,整個司法環境越來越好,不但檢察人員能有效避免被干擾或圍獵的風險,依法獨立公正履行檢察職責,律師也能更專注于辦案,不再擔心法律以外因素對案件的影響。特別是,隨著“不如實登記,一律追責;違規辦案,一律從嚴追責”慢慢深入人心,系統內外的過問者都會產生“我是不是會被記錄”的壓力,從而強化震懾,涵養風清氣正的司法環境,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落實“三個規定”要動真格,充分發揮反面典型的鏡鑒作用。一方面,結合教育整頓,對登記填報墊底、特別是“零報告”的地方和人員,要嚴肅追問追查,看看是否全面、如實、客觀進行了登記。對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辦案行為發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開展倒查、“回頭看”,選取一批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另一方面,采用向社會公開曝光和內部通報相結合的方式,通報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特別是對有人請托不作記錄報告,在辦案或工作中被發現的典型,要一律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避重就輕、湊數填報等突出問題要向全國檢察機關嚴肅通報、責令整改;對記錄報告明顯不實的要發函督導,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落實“三個規定”永遠在路上,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持之以恒抓細抓長。比如,抓住“關鍵少數”,發揮領導干部帶頭填報的示范帶頭作用;借助檢察官業績考評倒逼“三個規定”落實,對于過問或者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應當記錄和報告的行為,檢察官未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的,相關案件不得計入考評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規定追究檢察官責任;運用重大事項網上填報系統,提高填報的便捷性和統計匯總的準確性;加大宣傳將“三個規定”廣而告之,爭取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和監督。
                    不抓緊就會應付,不落實就會落空。我們要真抓實干,通過專項督察、常態抽查等方式,嚴格執行“三個規定”,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十七】“三個規定”的認識

                    自2019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嚴格落實“三個規定”以來,檢察辦案的外部環境正在發生變化。
                    “原來有些委托人,總會在‘不經意’間暗示:咱這個案子,得找領導打招呼。”來自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師韓鵬向記者說起了他的“煩心事”:一些前來咨詢業務的當事人,認為北京的律師關系多、門路多,還沒有說案情,開門便問有沒有關系。
                    韓鵬的“煩心事”,其實也是老百姓的“揪心事”。在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下,不少人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衙門”沒有人,官司咋能有理?
                    “放在‘三個規定’之前,要說打個招呼違法,似乎也找不到太直接的依據,但要說不違法,顯然又不對。”如今,韓鵬會用“三個規定”來提醒委托人——這種“招呼”在檢察機關乃至其他政法機關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而他也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律師辦案中去。
                    “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凈化了執業環境,也讓我們感到很輕松,鉆研業務比鉆營關系更為靠譜。”韓鵬說。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從嚴執行“三個規定”,全力推進過問、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制度,從“關鍵少數”抓起,覆蓋全體檢察干警,潤物無聲中,司法環境持續凈化。
                    致力于讓檢察干警披上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進而塑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在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道路上,全體檢察干警正朝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奔跑。
                    建“章” 讓主動記錄報告照進“陰暗”角落
                    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成為影響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沉疴頑疾。
                    早在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曾就這一頑癥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范性文件,就是政法隊伍里耳熟能詳的“三個規定”。
                    “舉凡檢察人員辦案違紀違法的背后,多有干預、插手具體案件的‘影子’,而這類‘影子’的背后大多數沒有照射進主動記錄報告的‘亮光’。”最高檢新一屆黨組成立以來,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了“三個規定”貫徹落實不力與司法不規范之間的“微妙”關系。
                    為了細化、實化“三個規定”的執行,最高檢先后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和《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下稱《工作細則》),從推動落實工作的視角出發,進一步豐富“三個規定”的工作原則、操作規則。
                    通讀文本不難發現,《實施辦法》和《工作細則》規定得很細,“三個規定”這個“緊箍咒”念得很緊——
                    ◆ 記錄報告主體范圍擴大。記錄報告主體擴大至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在職在編人員以及掛職鍛煉、借調、臨聘等人員;
                    ◆ 記錄報告對象范圍增加。記錄報告對象不僅包括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還包括熟人、親屬、同學、戰友等;
                    ◆ 記錄報告事項內容延伸。不僅包括檢察辦案,還包括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基本上涵蓋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職權;
                    ◆ 記錄報告行為情形擴展。“過問”是客觀描述,既可能是合法正當的,也可能是不當甚至是違法的,得當與否,由檢察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作判斷;
                    ◆ 記錄報告報送時間縮短。有別于“三個規定”要求的季報告制度,實行月報告制度……
                    這種自我加壓的制度頂層設計,與最高檢新一屆黨組狠抓落實的工作作風一脈相承,其彰顯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也可見一斑。
                    破“零”有令必行、有章必循
                    制度規范緊鑼密鼓地出臺,但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并未出現“立竿見影”效果。一番調研,最高檢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的情況并不樂觀——
                    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與“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的實際情況不符;有檢察干警認為,沒有徇私幫忙就不必報告;也有人擔心得罪人、怕擔責,不愿報告。
                    對制度而言,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的傷害是致命的。最高檢黨組考慮得則更為深刻——一些部門長期存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零報告”,實則是不講政治、不講紀律、不講規矩,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糾偏補弊。
                    檢察機關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機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機關。在公開場合,最高檢領導不止一次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部署的,特別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中央深改組會議審定的,落實“三個規定”,要上升到“兩個維護”的高度。
                    “首先要從檢察長做起,如果檢察長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辦案組就能做到。”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落實“三個規定”也要從“關鍵少數”入手。借由最高檢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座談會、執行“三個規定”現場答疑會等場合,最高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堅決態度很快傳導下去。
                    “2019年以來,張軍檢察長先后70次對記錄報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2020年5月6日,在履新后的首場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紹了最高檢領導帶來的“頭雁效應”。
                    以上率下,不令而行。在最高檢黨組的引領示范下,各內設機構很快就解決了長期以來的“零報告”問題,也為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作出表率。
                    “零報告”的背后,還有哪些問題?操作層面,還有哪些不暢?切除各內設機構的“病灶”之后,最高檢開始關注更為具體的實操問題。
                    在起初,一位基層檢察長的疑惑,引起了最高檢相關部門的關注。“起初,我們感覺填報就是實名舉報。在小小的縣城里,大家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如果雷厲風行地填報,熟人都要得罪遍了。”“這么嚴格地推動工作,用力過猛啊。”
                    面對來自各地檢察干警的類似困擾,最高檢黨組認為,之所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主要問題還是理念更新不及時、制度理解不到位。
                    為了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統一認識、凝聚共識成為一把鑰匙。在最高檢領導干部業務講座、全國市級院檢察長培訓班和全國檢察機關檢務督察、巡視工作業務培訓班上,最高檢領導都對“三個規定”進行深入講解——
                    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領導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眾來信、輿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領導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反映檢察機關的情況和問題要求查核并要求結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交辦轉辦的案件,不需要記錄報告……
                    苦口婆心、細致入微的講授帶來了理念觀念的轉變:“逢問必錄”“過問未必違規”“違規必須擔責”“到期就要填寫,填寫必須屬實”“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要依法辦理”。就這樣,“三個規定”這根弦,在檢察人的心中越繃越緊了。
                    某檢察院收到了反映轄區內一名檢察官過問案件的信訪件。經了解,該檢察官確實受人請托,過問了一起案件。案件承辦人對該檢察官過問案件情況,予以如實記錄,并對該案件依法辦理。根據調查結果,檢察院對案件承辦人主動記錄報告的做法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對該過問案件檢察官予以提醒談話并進行通報批評。
                    “全國檢察機關主動記錄報告事項,每個月都有明顯的增長。”據了解,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67763件,呈現填報數量及占比向下逐級遞增的特點。
                    “三個規定”引發“蝴蝶效應”從自我約束到塑造風氣
                    自2020年以來,每個季度末,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都會收到一份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報,內容是各省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情況。
                    這份通報,不僅有全國檢察機關的填報總數,還有各省檢察機關的填報數字,并附上了變化趨勢說明。
                    “請各位檢察長以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門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工作意見為契機,以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抓手,進一步明確目標和要求,創新思路和方法,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更嚴要求,深入持久推動‘三個規定’在檢察機關落地落實落細。”在最新一期的2020年第四季度通報中,雖然地方三級檢察機關集中填報總數相較第三季度環比增加27.3%,但最高檢在通報中仍是再三囑托。
                    工作方式,不止通報這一種。
                    2020年10月,最高檢黨組第六輪巡視啟動,6個巡視組分別進駐上海市檢察院及其分院黨組、吉林省檢察院黨組、山西省檢察院黨組、貴州省檢察院黨組、甘肅省檢察院黨組、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黨組開展巡視工作。
                    在臨行的動員部署會上,張軍檢察長提出具體要求,巡視工作一定要注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注意發現實踐中的問題。要對各地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填報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未等巡視結束,一份反映被巡視地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情況的通報提交至最高檢領導。
                    通報用大篇幅“點出”六個方面的問題——
                    政治站位不夠高,自覺主動抓好“三個規定”貫徹落實意識不強;教育引導不夠深入,部分檢察人員對“三個規定”認識有偏差;示范引領作用不夠充分,領導干部帶頭填報情況不理想;記錄報告不夠規范,湊數填報問題仍然存在;督促落實不夠有力,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責任追究不夠到位,震懾作用發揮不充分。
                    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填報質量不高、湊數填報以及“零”填報的情況,更是被“點名”通報。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檢察官助理馬丁對2020年5月最高檢首次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印象深刻。
                    2015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公開通報干預司法辦案的典型。“那會兒,我剛參加工作,認識不夠深刻,感覺通報有些‘小題大做’。”如今,馬丁已經是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一名檢察官助理。對于“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他是篤行者。“‘三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司法公正,每個月填報積累起來,就能推動風氣的改變。”他說。
                    如今,伴隨著嚴抓落實“三個規定”的政策風氣,觀念正在轉變,“逢問必錄”的習慣也正在逐步形成,“三個規定”正逐步從紙面走向檢察干警的內心,成為行動自覺。
                    這種自覺,引發了社會層面的“蝴蝶效應”:別通過非正當渠道去找檢察官,檢察機關現在管得很嚴,找了會被登記上。
                    改變,正在由表及里、由內而外地發生著。
                    成效已現,典型頗多,但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還遠未到大功告成的時候。惟其艱難,方顯勇毅。在最高檢黨組的堅強領導下,制度優勢最終會轉化為治理效能。在一個個小變化的積蓄中,全面依法治國必將展現出更美麗的圖景。

                  【篇十八】“三個規定”的認識

                    檢務督察是院領導給我安排的工作之一,其中,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是檢務督察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的一項具體舉措。我經過深入學習思考,認真、規范完成了2020年一季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工作。
                    一、工作做法
                    系統全面學習,盡快進入角色
                    首先,從學習《檢務督察條例》入手,對檢務督察工作建立初步認識;然后,學習檢張軍檢察長關于落實“三個規定”指示批示精神和檢《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規定;最后,學習如何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相關情況,掌握“月報告”制度的具體工作要求。為了弄清楚“三個規定”從哪里來、具體內容是什么、要怎樣落實等問題,我向身邊的同事虛心請教,從內心深處想當好明白人,督促自己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多看多練多問,邁好第一步
                    為嚴格落實“三個規定”要求,認真填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嚴謹細致的工作。在第一次填報時,案管中心檢察官手把手指導我,提醒我需要注意的事項;案管中心檢輔人員耐心幫助我,向我詳細介紹江北院的部門和人員情況,就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溝通解決的建議,大家的熱心幫助,讓我迅速掌握了工作方法,邁好開局第一步,為我此后能獨立完成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做好總結思考,切實推動落實
                    連續幾次開展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填報后,我反復思索如何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實更細。為此,我根據分管院領導的要求,會同案管中心一起對當前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填報方式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最終決定優化填報方式,要求將填報的記錄表、統計表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個人隱私。同時,我起草《關于做好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填報工作的通知》,并將填報人員、填報時間、填報事項、填報要求通知到全院每一名干警職工。
                    二、工作效果
                    順利完成了一季度“月報告”工作
                    截至一季度末,我已經連續完成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填報工作3次,并按要求組織開展了違紀違法、失信被執行人專項整治、檢察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和檢察官違反任職回避等問題整治相關工作。
                    對江北院整體情況有了進一步了解
                    以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為切入點,全面了解各部局工作職責和人員情況,為以后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
                    對崗位工作職責有了初步的認識
                    通過組織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制度,逐漸理清了思路,工作目標更加明確,能主動謀劃,做好結合,積極向上級檢務督察部門匯報工作,職責意識和工作主動性明顯增強。
                    三、工作啟示
                    需正視不足,加強學習,補齊短板
                    一季度正式開展檢務督察工作,讓我明白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儲備,就難以將檢務督察工作引向深入,難以掌握“三個規定”和《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必須制定計劃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學習。要從點滴學起,小到電腦操作、辦文辦會基礎工作,大到工作理念更新和業務能力提升,只有具備完成工作的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需提高站位,守土有責,履職盡責
                    工作中不僅要埋頭苦干,還要善于思考。就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月報告”填報而言,表面上看只是每人填一張表、簽一個名,但是填報工作做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江北院對這項工作是否重視,干警職工對組織是否忠誠,容不得絲毫馬虎。作為江北院的紀檢專干和檢務督察專職人員,一方面要加強自身紀律作風建設,帶頭在紀律作風方面發揮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堅持守土有責、履職盡責,樹立正確的檢務督察工作理念,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需保持定力,抓早抓實,落細落小
                    我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如實填報相關數據,不因填報程序繁瑣而簡化流程,不因大家認為填報麻煩而降低標準,把這項工作抓早抓實、落細落小。我作為檢務督察專職人員,將始終保持定力,以身作則,自覺報告,同時,對大家不懂的、不理解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和回應,對不按要求填報的及時指出并要求整改,始終保持嚴謹認真的態度抓落實,不走過場、不圖形式,帶領和督促全體檢察人員如實記錄、填報,真正讓這項制度成為使干警職工遠離違紀違法的“隔離帶”“防火墻”。

                  【篇十九】“三個規定”的認識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_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_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_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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