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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深化警保交聯動推進“兩站兩員一長”機制建設工作方案
為全面落實“河長制”工作要求,不斷推進我鎮生態文明建設,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長效管理機制,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保護優先;著眼長遠、因地制宜;政府主導、全員參與”的原則,將“河長制”工作與美麗鄉村建設、環境綜合整治、水質污染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營造“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水生態環境。
二、工作目標
對鎮內風河、洋河干支流以及小二型以上水庫,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屬地管理與職能管理相結合,進一步加強治理與巡護工作力度,確保鎮域內河道、水庫實現“責任明確、巡護到位、污染禁絕”。
三、組織體系
建立鎮、村兩級“河長”工作體系,設鎮級“河長”(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鎮級“副河長”(掛社區黨政成員)、村級“河長”(相關村黨支部書記)、“河庫巡查管護員”。
鎮“河長制”辦公室設在農業服務中心,派出所、綜合執法中隊、環衛辦公室、各社區等責任單位為“河長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四、職責分工
(一)鎮級“河長”
1.每月“巡河”。每月對所屬河庫巡查不少于一次,對“河長制”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開展督查督辦,對發現的問題現場辦公解決,確保一抓到底。
2.每季“議河”。每季度召開黨政聯席會(專題工作會議)不少于一次,研究“河長制”工作開展情況,組織調度全鎮河庫巡視管護工作,研究階段性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進度要求、工作責任和保障措施,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二)鎮級“副河長”
配合鎮級“河長”,對所屬社區內的水庫、河道開展經常性巡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按照鎮級“河長”的指示要求,督促所屬社區、村認真落實“河長制”工作要求,并組織力量,及時處理河庫巡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三)村級“河長”
1.每周“巡河”。對村域內河道、水庫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本村無法處理的困難及時上報鎮“河長辦”,并配合處置。
2.動態“管河”。對村域內河道水庫管理負總責。依據村內河段管護責任,合理調配保潔員、社會治理網格員、河庫巡護員等工作力量,經常對村民開展“河長制”工作宣傳教育、定期對河庫問題組織集中整治。
(四)河庫巡查管護員
1.每日巡河。根據河段劃分,每天對本人所分管的河道、水庫進行巡視不少于一次,隨時清除河道、水庫內漂浮物和堤岸垃圾,確保河庫及堤岸范圍內衛生清潔。
2.及時宣傳。配合村級“河長”宣傳引導周邊居民自覺維護河庫環境,在日常巡護過程中,上門勸阻亂倒垃圾、開荒種樹、養殖排污等不文明行為。
3.問題報送。在河庫巡視中,發現侵占河庫堤壩,進行圍欄養殖、排污采砂、傾倒建筑垃圾等突出問題,且勸阻無效、個人無法及時處理時,要同時上報村級“河長”和鎮河長辦公室,進行處置。注重河庫堤壩的安全運行,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確保汛期行洪安全。
(四)“河長制”辦公室
1.統籌協調。圍繞“河長制”工作長效管理機制的落實情況,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標準。針對鎮級“河長”“副河長”巡河發現的問題,村級“河長”、河庫巡護員反映的問題,查找原因,提出整治方案,定期召集“河長制”聯席會議,將調研、處置結果上報鎮級“河長”。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不斷提高河庫管護水平。
2.管理考核。(1)對鎮域內河道、水庫進行責任劃分,明確管護標準、定期督促落實,建立工作臺賬,經常性督查巡查。(2)制定村級“河長”、河庫巡護員管理考核辦法。將村級“河長”每季考核結果形成工作通報,納入鎮農村綜合工作考核。對河庫巡護員工作每月進行考核,考核考評結果作為補貼發放、辭退續聘的依據。
五、有關要求
(一)強化管理管護。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各村、相關單位要圍繞“河長制”工作要求,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加大“河長制”工作財政投入,預算專項資金用于河庫管護,建立長效、穩定的保障機制。
(二)明確考核獎懲。把“河長制”工作納入鎮工作考核體系,大力宣傳村級“河長”、河庫巡護員隊伍中的先進典型。對落實“河長制”工作履職不到位、造成惡劣影響的,在約談警示的基礎上,視情節啟動問責程序。
(三)引導公眾參與。各級要向社會公眾開展廣泛宣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引導公眾積極關注、參與“河長制”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深化警保交聯動推進“兩站兩員一長”機制建設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2016〕11號)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河湖管理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行河長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在全省全面實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推進。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強化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堅持科學治理、系統整治。以流域為單元,統籌自然生態各種要素,科學規劃,把治水與環境整治、生態修復等有機結合起來,綜合運用現代科技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堅持統籌兼顧、管護并重。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統一標準,規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2017年年底前,全面實行河長制,建立起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以及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2017年4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6月底前,出臺省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7月底前,負責牽頭的省有關部門就牽頭事項制定專項實施方案;8月底前,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及市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10月底前,縣(市、區)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及縣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區的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高于98%;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骨干河道、重要湖泊、重點水庫的生態水量基本得到維持;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等“八亂”現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和管理機制。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城市建成區總體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區的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于III類比例達到100%;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態基流;岸線利用規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省控重點河流全面恢復水環境功能,水環境風險得到控制,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
通過持續不斷地努力,使水環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變得水更清、岸更綠、景更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思路。按照屬地負責、分類施治、統籌考核、務求實效的工作要求,實行“全面排查、系統整治、鞏固提高”三步走戰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開展河湖問題排查工作,查明問題、摸清底數。第二步,系統整治。即針對每條河湖存在問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并分解下達任務指標,抓好督導檢查,按照“部門分項負責、河長辦統籌考核”的原則嚴格考核,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第三步,鞏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后,通過建章立制,規范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續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長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副省長為副總河長。在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擔任,明確一個部門、單位為聯系單位,負責落實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所涉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領導分別擔任相應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并在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到村。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職責。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總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職責;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遇到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管等,牽頭組織對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級河長具體職責由各地自行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置河長制辦公室。鄉鎮要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工作職責。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辦事機構完成任務,總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咸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游休閑、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范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準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范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范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2020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2020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復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2020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并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托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并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系,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范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臺,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愿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范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深化警保交聯動推進“兩站兩員一長”機制建設工作方案
為全面深化我省河長制工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落實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17〕12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治水要求,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之路,以問題為導向、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指引,全面深化落實河長制,構建黨政同責、部門聯動、職責明確、統籌有力、水岸同治、監管嚴格的治水機制;圍繞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方面主要任務,全面推進“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打造“浙江最美河流”;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按照“系統化、制度化、專業化、信息化、社會化”要求,全力打造我省河長制工作升級版。
二、目標任務
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河長體系,實現江河湖泊河長全覆蓋,并延伸到溝、渠、溪、塘等小微水體。
到2017年底,按照《浙江省劣Ⅴ類水剿滅行動方案》要求,全省河湖庫塘及小微水體全面消除劣Ⅴ類水。
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24億立方米以內;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3%、20%以上;全省設區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三分之二的縣(市、區)達到節水型社會建設標準。地表水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達到8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圍劃界;實現縣級及以上河道基本無違法建筑物。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實現河湖水域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溝渠等各類水域水體潔凈,實現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一)加強水污染防治
1.工業污染整治。2017年整治500家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落后企業、加工點、作坊;淘汰落后和嚴重過剩產能涉及企業1000家,淘汰和整治“臟亂差、低小散”問題企業(作坊)10000家。所有工業集聚區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鼓勵工業集聚區自行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安裝視頻監控設備。2018年底前,各設區市要實現危險廢物的“市域自我平衡”目標。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責任單位:省環保廳(排序第一為牽頭單位,下同)、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建設廳)
加強交通運輸業污染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落實服務區污水治理主體責任,做好截污納管和污水處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實現污水的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淘汰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運輸船只。落實全省內河港口、碼頭污染防治治理方案,到2020年,內河港口、碼頭全部達到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浙江海事局、省海洋與漁業局)
2.農業農村面源治理。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嚴格執行禁限養區制度和畜禽養殖區域與污染物排放總量“雙控制”制度。2017年全省存欄生豬當量50頭以上養殖場全部實現在線智能化防控并納入當地監管平臺。到2020年全省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97%以上。(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
集成推廣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等技術,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2017年,化肥減量2萬噸,農藥減量500噸。到2020年推廣商品有機肥100萬噸。(責任單位:省農業廳)
加快縣級及以上水域灘涂水產養殖規劃編制與發布,明確禁限養區和可養區,對不符合養殖水域規劃的網箱養殖和溫室甲魚等,進行專項整治和清退。開展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改造試點工程。鼓勵生態養殖,2017年,實施養殖塘生態化改造和稻魚共生輪作等生態養殖面積10萬畝,到2020年構建生產與生態相協調、安全與高效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同步的現代生態漁業。(責任單位: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7年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基本實現全覆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制村覆蓋率達到30%,到2020年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制村覆蓋率達到50%以上,逐步實現城鄉環衛一體化。2017年完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程1777個村。(責任單位:省農辦、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3.城鎮污染治理。2017年,全省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2%,所有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全部執行一級A標準并穩定達標排放。全省新增城鎮污水配套管網3000公里,新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25座,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A提標改造48座。加強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新建城區實現雨污全分流。到2020年,全省縣城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4.河湖庫塘清淤。科學有序清淤,加強淤泥重金屬和有機毒物等指標的檢測,遵循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合理處置和利用淤泥。加強淤泥清理、排放、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8000萬方,完成河道清淤整治2000公里。到2020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2.1億立方米,平原河網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輪疏長效機制。(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
5.排污口整治。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管,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2017年,完成30個工業集聚區污水“零直排”整治,開展20個城市居住小區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經信委)
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依法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未依法辦理審核手續的,限期補辦手續;對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并加強監管。2017年,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公布依法依規設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單信息。到2020年,全面取締和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二)加強水資源保護
1.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2017年用水總量控制在202億立方米。到2020年控制在224億立方米。(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發改委)
2.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第一批28個縣(市、區)啟動提升工程,推進第二批20個縣(市、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其他縣(市、區)全面啟動。到2020年,設區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全省超過60個縣(市、區)完成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
3.加強水源保護。建立飲水水源安全保障機制,完善風險應對預案,采取環境治理、生態修復等綜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要求。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提高農村飲水安全水平。到2020年,列入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全部實現在線監測。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市完成雙(多)水源或應急備用水源建設。飲用水源保護區實行物理或生物隔離,創建規范化飲用水源保護區。(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農辦、省農業廳、省建設廳、省發改委)
(三)加強河湖管理保護
1.嚴格河湖岸線空間管控。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界確權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推進重要江河水域岸線保護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嚴格河湖岸線空間管控,進一步規范內河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
2.嚴格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設項目水域補償機制,嚴禁建設項目非法占用水域,到2020年,縣級以上河道實現基本無違法建筑物。實施拓浚河道、拆違還江,增加水域面積,到2020年新增水域面積100平方公里。(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建設廳)
3.規范河道采砂。強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科學編制采砂規劃,劃定重要河湖禁采區。依法加強監管,嚴禁非法采砂。(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4.推進標準化管理。開展河長制工作標準體系建設,以標準規范推進治水。制訂和完善城鎮自來水廠運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等標準。制訂入河排污口管理標準,農牧生產排放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全面推進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完善城鎮自來水廠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標準化管理,開展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管理試點;到2020年,完成10000處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創建,日處理能力3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管理達50%。(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辦、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目標。按照全省水環境功能區目標要求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到2017年底全面消除劣Ⅴ類水。到2020年,地表水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均達到80%。(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2.提升河道水環境改造。實施河湖綠道、景觀綠帶、堤防閘壩水環境治理等工程。開展河湖水環境綜合整治,創建以河湖或水利工程為依托的國家水利風景區8處,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3.加強河道保潔長效管理,鞏固“清三河”成效。不斷加強河湖水面保潔工作,保持河湖庫塘等各類水體潔凈。加強河道保潔長效管理,健全河道保潔長效機制。強化“清三河”長效機制的執行力度,嚴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彈。全面實施“剿滅劣Ⅴ類水行動”,2017年全面剿滅劣Ⅴ類水。(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加強源頭保護。科學設置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河湖源頭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河湖源頭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保護綜合治理以及生態修復力度。(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2.加強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江河湖庫水量調度方案,科學調度生態流量,確定并維持河湖庫塘一定的基礎水面率,保障河道斷面水生態環境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生態水位。建立藍藻監測、預警、應急機制,通過科學配水等手段,及時遏制和消除藍藻水華異常增殖。(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省建設廳)
3.提高防洪排澇和水系流暢能力。加快推進“百項千億”防洪排澇工程建設,積極實施平原河網引配水工程,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水系連通。拆除清理堵壩、壩埂等阻水障礙,打通“斷頭河”,拓寬“卡脖河”,加強河湖水系的循環流動,恢復水體自凈和生態修復能力。到2020年,完成六江固堤、五原擴排,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000公里(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4.加強森林濕地保護。持續推進平原綠化行動和新植一億株珍貴樹行動。在河湖沿岸大力開展綠化造林,實施封山育林,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禁止侵占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達61%,濕地保護面積穩定在111萬公頃以上。(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
5.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嚴厲打擊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充分發揮水生生物凈化調節水體功能。到2020年共增殖放流各類水生生物苗種12億單位。(責任單位: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林業廳、省環保廳)
6.推進河道綜合整治,構建江河生態廊道。結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河道堤防提標加固、沿河村鎮環境改造、小流域綜合治理、休閑旅游設施建設,逐步推進全省各流域河道綜合治理。通過水系聯通、水岸環境整治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生態河流、防洪堤壩、健身綠道、彩色林帶,有機串聯沿線的特色村鎮、休閑農園、文化古跡和自然景觀,著力構筑集生態保護、休閑觀光、文化體驗、綠色產業于一體的流域生態廊道。到2020年完成1條省級河道的生態廊道建設。(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旅游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完善治水工作法規制度。完善涉水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等法規制度體系,做到治水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2.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建立水域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水域動態監管。落實水域管理、保護、監管、執法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點水域、重點污染防控區、重點排污河段、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節點等進行視頻實時監控。推進全省河湖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河湖監管信息化。(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3.加強日常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執法。各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護的行政職能,需要聯合執法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取排水、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涉水違建等活動。(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三、組織形式和工作職責
(一)省級河長
全省設省級總河長,由省委書記和省長擔任,負責全省河長制工作。跨設區市的曹娥江、苕溪、錢塘江、運河、甌江、飛云江等6條河道,各設1名河長,分別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擔任,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管、治、保”三位一體的職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進行督導。各省級河長確定對應省級聯系部門,協助河長負責日常工作。
(二)市、縣、鄉、村級河長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本地區總河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河長制工作。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內所有河流、湖泊分級分段設立河長。重要河道、劣Ⅴ類所在斷面河道由當地主要領導擔任河長。跨行政區域的河道,原則上由共同的上級領導擔任河長。市、縣兩級河長設立相應的聯系部門,協助河長負責日常工作。村級河長延伸到溝、渠、溪、塘等小微水體。各地河長名單變動后應及時報送上一級河長制辦公室。
(三)省級河長制辦公室
省河長制辦公室與省“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室主任和常務副主任由省“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任和常務副主任兼任,省農辦、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以及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單位1名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省水利廳、省環保廳各抽調1名副廳級干部擔任專職副主任。辦公室成員單位為: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農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旅游局、省法制辦、浙江海事局、省氣象局等。
省河長制辦公室下設六個工作組,分別為綜合組、一組、二組、三組、宣傳組、督查組,由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選派處級干部擔任組長,定期選派業務骨干到省河長制辦公室掛職,掛職時間2年。省委組織部可根據需要從各市選調干部到省河長制辦公室掛職。
(四)省河長制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省河長制辦公室:統籌協調全省治水工作。負責省級河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制定河長制工作有關制度,監督河長制各項任務的落實,組織開展各級河長制考核。河長制辦公室實行集中辦公,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省委辦公廳:負責協調全省河長制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全省河長制工作。
省委組織部:負責動員組織領導干部下基層服務河長制工作,指導、協助河長履職情況考核。把河長履職考核情況,列為干部年度考核述職內容,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委宣傳部:負責領導各級宣傳部門加強河長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全民治水、愛水、護水的氛圍,發揮媒體輿論的監督作用。
省委政法委:負責協調河長制司法保障工作。
省農辦:負責指導、監督美麗鄉村建設和“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建設,指導開展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履行飛云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飛云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推進涉水保護管理有關的省重點項目,協調涉水保護管理相關的重點產業規劃布局。履行苕溪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苕溪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省物價局督促指導推行居民階梯水價、非居民差別化水價等制度的實施,完善工業污染處理費計收辦法。
省經信委:負責推進工業企業去產能和優化產業結構,加強工業企業節水治污技術改造,協同處置水域保護管理有關問題。
省科技廳:指導治水新技術研究,組織科技專家下基層服務河長制工作。
省公安廳:協調、指導各地公安部門加強涉河涉水犯罪行為打擊;推行“河道警長”制度,指導、協調、督促各地全面深化“河道警長”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河長制法律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現行資金管理辦法,保障省級河長制工作經費,落實河長制相關項目補助資金,指導市縣加強治水資金監管。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項目建設用地保障,監督指導地下水環境監測、礦產資源開發整治過程中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協助做好河湖管理范圍劃界確權工作。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省級河長制指揮用圖的編制,提供河長制工作基礎測繪成果,配合建設相關管理信息系統。
省環保廳: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跨設區市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涉水建設項目環境監管,開展涉水建設項目的調查執法和達標排放監督,組織實施全省地表水水環境質量監測。履行錢塘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錢塘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的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城鎮截污納管、城鎮污水處理廠和農村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履行甌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組織制定甌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監督航道整治、疏浚和水上運輸船舶及港口碼頭污染防治。
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管理保護的監督指導,協調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履行曹娥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組織制定曹娥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指導農業面源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加強畜禽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履行運河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運河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指導、監督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指導、監督水土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設、河道沿岸的綠化造林和濕地保護修復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監督農村衛生改廁和飲用水衛生監測。
省地稅局:負責落實治水節能減排相關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省統計局:負責河長制相關社會調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水相關數據統計和發布工作。
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漁業水環境質量監測,推進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依法查處開放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機肥或化肥肥水養魚和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
省旅游局:負責指導、監督A級旅游景區內河道潔化、綠化和美化工作。協助做好水利風景區的創建工作。
省法制辦:協調《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等立法工作。為各級河長做好相關法律指導和服務。
浙江海事局:負責指導、監督出海河口水上運輸船舶污染防治。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預警、預報服務。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監測、預估。
四、工作機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統一的協調機制。各級黨委政府應參照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集中辦公,強化統籌協調,切實形成綜合治水格局。各職能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形成合力,協同推進河長制實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責任機制。各級黨委、政府是本轄區流域整治的責任主體,要制定綜合治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任務清單、進度清單、時限清單、責任單位清單和責任人清單。對各河湖要突出重點,細化任務,根據 “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實各級河長和相應聯系部門責任。提高河湖綜合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齊抓共管的督導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各級人大政協要通過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執法檢查、民主監督、專題審議、專題協商,助推河長制落實。各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開展責任落實、任務完成情況的督導檢查,重大涉河項目專項稽查,對督察稽查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重點督辦、掛牌督辦、限期整改、驗收反饋。建立河長制監管信息平臺,推進河務監管網格化。運用明查暗訪、“河長微信群”,鼓勵“企業河長”、“民間河長”、 “河小二”等社會和民間力量參與,借助第三方監測等方式,對治水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四)健全完善科學嚴密的監測監督機制。堅持統一規劃、優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門按職責開展河湖水環境質量、漁業水環境質量、水功能區水質等水環境監測。對行政區域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區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學設置監測點,做到點位互補,細化加密監測。建立水環境統一監測平臺,構建省、市、縣三級監測數據有效匯聚和相關部門監測數據互聯共享共融機制,健全數據庫。對監測發現的情況,由河長制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發布,對相關部門提供的檢查數據加強會商研判、科學分析,發現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查找根源、落實整改。
(五)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傳推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河長制的輿論宣傳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傳推進機制,不斷提高群眾對河長制的知曉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治水。建立河長評優機制,樹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經驗,進一步引導基層河長履好職、盡好責。充分運用報紙、電視、網站和微信、微博等載體,廣泛宣傳河長制工作,營造濃厚的河長制工作宣傳氛圍。充分依托工青婦和民間組織,組建河長制工作宣傳隊伍,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活動。要做好結合文章,搭建創建平臺,把河長制工作與“兩美”浙江建設、生態省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發動群眾自己動手改造身邊的環境。以村規民約、門前“三包”責任書等形式,加強道德規范和制度約束,引導廣大群眾形成親水、愛水、惜水、護水的高度自覺。
(六)健全完善協同聯動的執法機制。河長制辦公室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統籌、協調部署,對涉水重要事件聯合開展綜合執法或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水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要堅持執法主體不變、執法權能不變、執法體系不變的原則,加強河流日常動態監管,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研究制定河長制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七)健全完善獎懲分明的考評機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將河長制落實情況納入“五水共治”、美麗浙江建設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考核范圍。制定河長履職考核辦法,上一級河長對下一級河長開展工作考評,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對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河長責任。
初步建立全省河長制信息化管理統一平臺,實現和地方各級信息化平臺對接聯通。通過信息化平臺加強對各地河長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篇二】深化警保交聯動推進“兩站兩員一長”機制建設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16〕4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的長期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河湖管理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在全省全面實施河長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一體戰略布局,堅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雙手發力,保護水資源、防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省全面落實河道長制,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河道,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定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加強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加強工作措施,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級抓住一級、一級抓住實行的工作結構。
-堅持科學管理、系統整備。以流域為單元,統一自然生態各種因素,科學規劃,有機結合治水和環境整備、生態修復等,綜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土地條件。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突出問題。
-堅持統一兼顧、管理和重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統一標準,規范審查,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監督審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擴大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督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的6月底,發布省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7月底,負責領導的省有關部門就領導事項制定了特別實施方案,截至8月底,設立區市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市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10月底,縣(市、區)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縣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置區市建設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98%以上,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的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的城市建設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立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水質優于III類的比例達到100%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的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態基流
通過不斷努力,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水清、岸綠、景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構想。根據當地責任、分類管理、統一評價、實效工作要求,實施全面調查、系統整備、鞏固提高三步戰略。第一步是全面調查。也就是說,開展河湖問題的調查,明確問題,明確底數。第二步是系統的整備。也就是說,對各河湖有問題制定綜合整備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分解任務指標,抓住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門分項責任、河長事務統一審查原則進行審查,確保各工作任務落實。第三步,鞏固提高。也就是說,河湖水事秩序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后,建立章制,規范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久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流的長度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總督負責,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督、農業農村工作副總督為副總河長。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負責,明確部門、部門為聯系部門,負責執行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領導分別擔任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本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均分級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至村莊。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責任。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社長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對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督等,領導組織依法整理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河湖明確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施聯防聯合管理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級河長的具體責任由各地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河長制辦公室。鄉鎮應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境保護廳、省住宅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的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2.工作責任。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評價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部門按責任分工執行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事務機構完成任務,整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
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咸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游休閑、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范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準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范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范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2020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2020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復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2020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并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托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并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系,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范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臺,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愿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范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篇三】深化警保交聯動推進“兩站兩員一長”機制建設工作方案
為全面深化我省河長制工作,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深化落實河長制進一步加強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辦發〔2017〕12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治水要求,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之路,以問題為導向、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指引,全面深化落實河長制,構建黨政同責、部門聯動、職責明確、統籌有力、水岸同治、監管嚴格的治水機制;圍繞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方面主要任務,全面推進“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打造“浙江最美河流”;以更高的要求、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舉措,按照“系統化、制度化、專業化、信息化、社會化”要求,全力打造我省河長制工作升級版。
二、目標任務
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河長體系,實現江河湖泊河長全覆蓋,并延伸到溝、渠、溪、塘等小微水體。
到2017年底,按照《浙江省劣Ⅴ類水剿滅行動方案》要求,全省河湖庫塘及小微水體全面消除劣Ⅴ類水。
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24億立方米以內;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3%、20%以上;全省設區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三分之二的縣(市、區)達到節水型社會建設標準。地表水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達到8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圍劃界;實現縣級及以上河道基本無違法建筑物。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實現河湖水域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溝渠等各類水域水體潔凈,實現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一)加強水污染防治
1.工業污染整治。2017年整治500家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落后企業、加工點、作坊;淘汰落后和嚴重過剩產能涉及企業1000家,淘汰和整治“臟亂差、低小散”問題企業(作坊)10000家。所有工業集聚區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鼓勵工業集聚區自行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安裝視頻監控設備。2018年底前,各設區市要實現危險廢物的“市域自我平衡”目標。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責任單位:省環保廳(排序第一為牽頭單位,下同)、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建設廳)
加強交通運輸業污染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落實服務區污水治理主體責任,做好截污納管和污水處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實現污水的穩定達標排放。(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淘汰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運輸船只。落實全省內河港口、碼頭污染防治治理方案,到2020年,內河港口、碼頭全部達到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浙江海事局、省海洋與漁業局)
2.農業農村面源治理。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嚴格執行禁限養區制度和畜禽養殖區域與污染物排放總量“雙控制”制度。2017年全省存欄生豬當量50頭以上養殖場全部實現在線智能化防控并納入當地監管平臺。到2020年全省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97%以上。(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
集成推廣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等技術,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2017年,化肥減量2萬噸,農藥減量500噸。到2020年推廣商品有機肥100萬噸。(責任單位:省農業廳)
加快縣級及以上水域灘涂水產養殖規劃編制與發布,明確禁限養區和可養區,對不符合養殖水域規劃的網箱養殖和溫室甲魚等,進行專項整治和清退。開展水產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改造試點工程。鼓勵生態養殖,2017年,實施養殖塘生態化改造和稻魚共生輪作等生態養殖面積10萬畝,到2020年構建生產與生態相協調、安全與高效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同步的現代生態漁業。(責任單位: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7年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基本實現全覆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制村覆蓋率達到30%,到2020年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制村覆蓋率達到50%以上,逐步實現城鄉環衛一體化。2017年完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程1777個村。(責任單位:省農辦、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3.城鎮污染治理。2017年,全省縣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2%,所有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全部執行一級A標準并穩定達標排放。全省新增城鎮污水配套管網3000公里,新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25座,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A提標改造48座。加強現有雨污合流管網的分流改造,新建城區實現雨污全分流。到2020年,全省縣城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4.河湖庫塘清淤。科學有序清淤,加強淤泥重金屬和有機毒物等指標的檢測,遵循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合理處置和利用淤泥。加強淤泥清理、排放、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8000萬方,完成河道清淤整治2000公里。到2020年,完成河湖庫塘清淤2.1億立方米,平原河網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輪疏長效機制。(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
5.排污口整治。加強入河湖排污口監管,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2017年,完成30個工業集聚區污水“零直排”整治,開展20個城市居住小區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經信委)
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依法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未依法辦理審核手續的,限期補辦手續;對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并加強監管。2017年,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公布依法依規設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單信息。到2020年,全面取締和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二)加強水資源保護
1.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2017年用水總量控制在202億立方米。到2020年控制在224億立方米。(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發改委)
2.全面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第一批28個縣(市、區)啟動提升工程,推進第二批20個縣(市、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其他縣(市、區)全面啟動。到2020年,設區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全省超過60個縣(市、區)完成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
3.加強水源保護。建立飲水水源安全保障機制,完善風險應對預案,采取環境治理、生態修復等綜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要求。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提高農村飲水安全水平。到2020年,列入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的水源地全部實現在線監測。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市完成雙(多)水源或應急備用水源建設。飲用水源保護區實行物理或生物隔離,創建規范化飲用水源保護區。(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農辦、省農業廳、省建設廳、省發改委)
(三)加強河湖管理保護
1.嚴格河湖岸線空間管控。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界確權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縣級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推進重要江河水域岸線保護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嚴格河湖岸線空間管控,進一步規范內河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
2.嚴格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設項目水域補償機制,嚴禁建設項目非法占用水域,到2020年,縣級以上河道實現基本無違法建筑物。實施拓浚河道、拆違還江,增加水域面積,到2020年新增水域面積100平方公里。(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建設廳)
3.規范河道采砂。強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科學編制采砂規劃,劃定重要河湖禁采區。依法加強監管,嚴禁非法采砂。(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4.推進標準化管理。開展河長制工作標準體系建設,以標準規范推進治水。制訂和完善城鎮自來水廠運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等標準。制訂入河排污口管理標準,農牧生產排放標準,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全面推進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完善城鎮自來水廠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標準化管理,開展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管理試點;到2020年,完成10000處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創建,日處理能力3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標準化管理達50%。(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辦、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目標。按照全省水環境功能區目標要求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到2017年底全面消除劣Ⅴ類水。到2020年,地表水省控斷面達到或優于Ⅲ類水質比例、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均達到80%。(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2.提升河道水環境改造。實施河湖綠道、景觀綠帶、堤防閘壩水環境治理等工程。開展河湖水環境綜合整治,創建以河湖或水利工程為依托的國家水利風景區8處,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3.加強河道保潔長效管理,鞏固“清三河”成效。不斷加強河湖水面保潔工作,保持河湖庫塘等各類水體潔凈。加強河道保潔長效管理,健全河道保潔長效機制。強化“清三河”長效機制的執行力度,嚴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彈。全面實施“剿滅劣Ⅴ類水行動”,2017年全面剿滅劣Ⅴ類水。(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加強源頭保護。科學設置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河湖源頭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河湖源頭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保護綜合治理以及生態修復力度。(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2.加強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江河湖庫水量調度方案,科學調度生態流量,確定并維持河湖庫塘一定的基礎水面率,保障河道斷面水生態環境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生態水位。建立藍藻監測、預警、應急機制,通過科學配水等手段,及時遏制和消除藍藻水華異常增殖。(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省建設廳)
3.提高防洪排澇和水系流暢能力。加快推進“百項千億”防洪排澇工程建設,積極實施平原河網引配水工程,加強中小河流治理和水系連通。拆除清理堵壩、壩埂等阻水障礙,打通“斷頭河”,拓寬“卡脖河”,加強河湖水系的循環流動,恢復水體自凈和生態修復能力。到2020年,完成六江固堤、五原擴排,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000公里(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4.加強森林濕地保護。持續推進平原綠化行動和新植一億株珍貴樹行動。在河湖沿岸大力開展綠化造林,實施封山育林,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禁止侵占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達61%,濕地保護面積穩定在111萬公頃以上。(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
5.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嚴厲打擊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充分發揮水生生物凈化調節水體功能。到2020年共增殖放流各類水生生物苗種12億單位。(責任單位: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林業廳、省環保廳)
6.推進河道綜合整治,構建江河生態廊道。結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河道堤防提標加固、沿河村鎮環境改造、小流域綜合治理、休閑旅游設施建設,逐步推進全省各流域河道綜合治理。通過水系聯通、水岸環境整治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生態河流、防洪堤壩、健身綠道、彩色林帶,有機串聯沿線的特色村鎮、休閑農園、文化古跡和自然景觀,著力構筑集生態保護、休閑觀光、文化體驗、綠色產業于一體的流域生態廊道。到2020年完成1條省級河道的生態廊道建設。(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旅游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完善治水工作法規制度。完善涉水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環境保護等法規制度體系,做到治水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2.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建立水域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水域動態監管。落實水域管理、保護、監管、執法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點水域、重點污染防控區、重點排污河段、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節點等進行視頻實時監控。推進全省河湖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河湖監管信息化。(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3.加強日常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執法。各有關部門應切實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護的行政職能,需要聯合執法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取排水、設障、捕撈、養殖、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涉水違建等活動。(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三、組織形式和工作職責
(一)省級河長
全省設省級總河長,由省委書記和省長擔任,負責全省河長制工作。跨設區市的曹娥江、苕溪、錢塘江、運河、甌江、飛云江等6條河道,各設1名河長,分別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擔任,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管、治、保”三位一體的職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進行督導。各省級河長確定對應省級聯系部門,協助河長負責日常工作。
(二)市、縣、鄉、村級河長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本地區總河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河長制工作。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內所有河流、湖泊分級分段設立河長。重要河道、劣Ⅴ類所在斷面河道由當地主要領導擔任河長。跨行政區域的河道,原則上由共同的上級領導擔任河長。市、縣兩級河長設立相應的聯系部門,協助河長負責日常工作。村級河長延伸到溝、渠、溪、塘等小微水體。各地河長名單變動后應及時報送上一級河長制辦公室。
(三)省級河長制辦公室
省河長制辦公室與省“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室主任和常務副主任由省“五水共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任和常務副主任兼任,省農辦、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以及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等單位1名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省水利廳、省環保廳各抽調1名副廳級干部擔任專職副主任。辦公室成員單位為: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農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旅游局、省法制辦、浙江海事局、省氣象局等。
省河長制辦公室下設六個工作組,分別為綜合組、一組、二組、三組、宣傳組、督查組,由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選派處級干部擔任組長,定期選派業務骨干到省河長制辦公室掛職,掛職時間2年。省委組織部可根據需要從各市選調干部到省河長制辦公室掛職。
(四)省河長制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省河長制辦公室:統籌協調全省治水工作。負責省級河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制定河長制工作有關制度,監督河長制各項任務的落實,組織開展各級河長制考核。河長制辦公室實行集中辦公,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省委辦公廳:負責協調全省河長制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全省河長制工作。
省委組織部:負責動員組織領導干部下基層服務河長制工作,指導、協助河長履職情況考核。把河長履職考核情況,列為干部年度考核述職內容,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委宣傳部:負責領導各級宣傳部門加強河長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全民治水、愛水、護水的氛圍,發揮媒體輿論的監督作用。
省委政法委:負責協調河長制司法保障工作。
省農辦:負責指導、監督美麗鄉村建設和“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建設,指導開展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履行飛云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飛云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推進涉水保護管理有關的省重點項目,協調涉水保護管理相關的重點產業規劃布局。履行苕溪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苕溪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省物價局督促指導推行居民階梯水價、非居民差別化水價等制度的實施,完善工業污染處理費計收辦法。
省經信委:負責推進工業企業去產能和優化產業結構,加強工業企業節水治污技術改造,協同處置水域保護管理有關問題。
省科技廳:指導治水新技術研究,組織科技專家下基層服務河長制工作。
省公安廳:協調、指導各地公安部門加強涉河涉水犯罪行為打擊;推行“河道警長”制度,指導、協調、督促各地全面深化“河道警長”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河長制法律服務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現行資金管理辦法,保障省級河長制工作經費,落實河長制相關項目補助資金,指導市縣加強治水資金監管。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項目建設用地保障,監督指導地下水環境監測、礦產資源開發整治過程中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協助做好河湖管理范圍劃界確權工作。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省級河長制指揮用圖的編制,提供河長制工作基礎測繪成果,配合建設相關管理信息系統。
省環保廳: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跨設區市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涉水建設項目環境監管,開展涉水建設項目的調查執法和達標排放監督,組織實施全省地表水水環境質量監測。履行錢塘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錢塘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的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城鎮截污納管、城鎮污水處理廠和農村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履行甌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組織制定甌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監督航道整治、疏浚和水上運輸船舶及港口碼頭污染防治。
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管理保護的監督指導,協調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履行曹娥江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組織制定曹娥江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指導農業面源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加強畜禽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履行運河省級河長聯系部門職責,牽頭制定運河流域河長制實施方案,協助河長做好年度述職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指導、監督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指導、監督水土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設、河道沿岸的綠化造林和濕地保護修復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監督農村衛生改廁和飲用水衛生監測。
省地稅局:負責落實治水節能減排相關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省統計局:負責河長制相關社會調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水相關數據統計和發布工作。
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漁業水環境質量監測,推進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依法查處開放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機肥或化肥肥水養魚和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
省旅游局:負責指導、監督A級旅游景區內河道潔化、綠化和美化工作。協助做好水利風景區的創建工作。
省法制辦:協調《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等立法工作。為各級河長做好相關法律指導和服務。
浙江海事局:負責指導、監督出海河口水上運輸船舶污染防治。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預警、預報服務。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監測、預估。
四、工作機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統一的協調機制。各級黨委政府應參照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應集中辦公,強化統籌協調,切實形成綜合治水格局。各職能部門和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形成合力,協同推進河長制實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責任機制。各級黨委、政府是本轄區流域整治的責任主體,要制定綜合治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任務清單、進度清單、時限清單、責任單位清單和責任人清單。對各河湖要突出重點,細化任務,根據“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實各級河長和相應聯系部門責任。提高河湖綜合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齊抓共管的督導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各級人大政協要通過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執法檢查、民主監督、專題審議、專題協商,助推河長制落實。各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開展責任落實、任務完成情況的督導檢查,重大涉河項目專項稽查,對督察稽查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重點督辦、掛牌督辦、限期整改、驗收反饋。建立河長制監管信息平臺,推進河務監管網格化。運用明查暗訪、“河長微信群”,鼓勵“企業河長”、“民間河長”、“河小二”等社會和民間力量參與,借助第三方監測等方式,對治水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四)健全完善科學嚴密的監測監督機制。堅持統一規劃、優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門按職責開展河湖水環境質量、漁業水環境質量、水功能區水質等水環境監測。對行政區域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區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學設置監測點,做到點位互補,細化加密監測。建立水環境統一監測平臺,構建省、市、縣三級監測數據有效匯聚和相關部門監測數據互聯共享共融機制,健全數據庫。對監測發現的情況,由河長制辦公室和相關職能部門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發布,對相關部門提供的檢查數據加強會商研判、科學分析,發現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查找根源、落實整改。
(五)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傳推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河長制的輿論宣傳工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傳推進機制,不斷提高群眾對河長制的知曉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治水。建立河長評優機制,樹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經驗,進一步引導基層河長履好職、盡好責。充分運用報紙、電視、網站和微信、微博等載體,廣泛宣傳河長制工作,營造濃厚的河長制工作宣傳氛圍。充分依托工青婦和民間組織,組建河長制工作宣傳隊伍,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公益活動。要做好結合文章,搭建創建平臺,把河長制工作與“兩美”浙江建設、生態省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發動群眾自己動手改造身邊的環境。以村規民約、門前“三包”責任書等形式,加強道德規范和制度約束,引導廣大群眾形成親水、愛水、惜水、護水的高度自覺。
(六)健全完善協同聯動的執法機制。河長制辦公室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統籌、協調部署,對涉水重要事件聯合開展綜合執法或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水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要堅持執法主體不變、執法權能不變、執法體系不變的原則,加強河流日常動態監管,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研究制定河長制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七)健全完善獎懲分明的考評機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將河長制落實情況納入“五水共治”、美麗浙江建設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考核范圍。制定河長履職考核辦法,上一級河長對下一級河長開展工作考評,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對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河長責任。
初步建立全省河長制信息化管理統一平臺,實現和地方各級信息化平臺對接聯通。通過信息化平臺加強對各地河長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