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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6篇

                  時間:2015-03-09 工作匯報 點擊: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6篇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1)

                  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題要

                    勞動法自頒布之后,經歷了多次修訂,其內容日趨完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少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安排休息時間的,職工可以提出離職申請,單位批準的,會出具一份解除合同證明。那么,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若要辭職只需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系解除,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二、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出辭職?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離職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辭職是職工的合法權益,其有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根據新勞動法 辭職方面規定,職工提出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只要通知義務履行,一個月后單位不批準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而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損害職工利益的,職工可以不必通知,即日自行辭職。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2)

                  新勞動法解讀

                  所謂的新勞動法解讀,就是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為幫助大眾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進行了《勞動合同法》解讀。

                  立法原則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后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后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臨時工、農民工、周轉工、農轉非等。《勞動合同法》規范了用工形式,明確規定3種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解讀簽訂合同

                  一月內不簽訂合同,賠勞動者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穩定勞動關系有著積極的意義,是一種非常好的用工形式。從國外看,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態。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對解除勞動合同放寬了條件,是相輔相成的。《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一些用人單位只看到前邊強化的,沒看到后面規定的,包括個別專家的一些錯誤解讀。有人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鐵飯碗”了,終身雇傭制了,其實不然,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規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完整的機制,前后條文是有聯系的。只要用人單位以前管理很規范就沒什么影響,但是,對于那些沒有規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業,就有影響,原來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合同期時間有長短,續簽兩次為無固定

                  可以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這是從試用期的角度來說,因為有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限制。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對此,有關部門也要作出具體規定。

                  簽合同最穩定的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大的問題,勞動者好好干活,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這樣的無固定期限應當到勞動者領養老金。當然,效益不好了,可裁減人員;勞動者出現問題、違章違紀了,或勞動者因客觀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簽,就是續簽一次了。如果簽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說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勞動者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合同,只是不再說合同什么時候終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職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關于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有13項具體規定。過失性解除,以勞動者有過錯為前提;非過失性解除,是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身體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勞動者過失引起;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是因經營狀況不好出現問題了。這些都是法定依據,可以解除合同。

                  解聘要給經濟補償,辭職履行告知義務

                  無論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方法,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補償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發生糾紛、爭議,能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現在立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這方面強化了,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請訴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規定補償。

                  無論是國企還是國家機關,都有個別“磨洋工”的現象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工作,換一個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標準,要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限兩種情況,試用期限約定一次

                  適用期、違約金和加班的規定,主要是解決不訂合同、合同短期化、濫用適用期、違約責任和加班費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前違約責任規定比較泛濫,現在違約只有培訓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除此之外,對勞動者不能再有任何違約責任規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時,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實施崗位有“三性”

                  勞務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現的問題比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視、新的不公平。現在,有些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權,紛紛搞勞務派遣,以規避合同。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勞務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過6個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勞務派遣。也就是說,不符合這三性的崗位,就不能用勞務派遣。

                  新勞動法解讀主張和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要通過,2009年5月1日實施。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爭議,我們還是主張雙方和解,協商解決最好,勞動關系不要破裂。實際上,很多企業現在都有一套完整的體系,化解矛盾的機制。如果出現不發工資的事,可以直接找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調解不成,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這個法定機制、法律渠道解決。投訴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據,要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時效是1年。

                  穩定的勞動關系,靠雙方付出努力

                  國家立法充分考慮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在為勞動者撐腰。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更應該遵紀守法,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維權意識。特別要向勞動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萬注意不要不辭而別,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雙方都愿意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須善待工人;勞動者要想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就要敬業,認認真真、勤勤懇懇干好工作。

                  新勞動法解讀十大須知

                  1、不簽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信息,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于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雇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解讀勞動法新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1]?

                  新勞動法解讀各界反應

                  新政嚴格實施難度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們單位要開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嗎?”網友“旺達”在BBS上的“一呼”,引來眾網友紛紛跟帖回應。“今天碰到一個熟人,做派遣工被單位辭退了,昨天派遣單位竟然打電話來說有補償金。所以查了下勞動法,居然今年要實行新的勞動法了,就是專門針對派遣工的,實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達”一樣,大多數人對此滿心期待,也有人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可能還會找空子來規避。

                  對此,專家認為,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目的很簡單,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實際上也是鼓勵企業走長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環境。

                  然而不少人認為,嚴格實施這一新政的難度較大。有網友指出,一些國有單位的編制控制特別嚴格,不少單位的工作運轉又依靠勞務派遣人員。在整體勞動成本上升的基礎上,大幅提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以及把這些人轉成正式員工,短期內較難實現。

                  而新政在“輔助性”崗位上也有待進一步明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把其范圍擴大化,使用期限也應有所限定。

                  不少網站仍鋪天蓋地顯示著“派遣至大型國有企業工作”“某某著名電子廠誠聘普工、臨時工”等招工啟事。招聘人員告訴記者,這些崗位都是“長期工作”,對于臨時性勞務派遣工作崗位“不超過6個月”的規定他們似乎并不在意。

                  新勞動法不管怎么規定及何時執行,勞動者最關注的還是希望能執行到位及公平的執行。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3)

                  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推薦】

                  勞動法自頒布之后,經歷了多次修訂,其內容日趨完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少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安排休息時間的,職工可以提出離職申請,單位批準的,會出具一份解除合同證明。那么,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新勞動法 辭職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若要辭職只需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系解除,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二、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出辭職?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離職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4)

                  新勞動法解讀

                  關鍵詞一: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鍵詞二:合同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鍵詞四:違約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借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關鍵詞五:解約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情形下,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延續了《勞動法》以上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在這30日時間內,勞動者往往需要時間去尋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種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詞六:裁員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

                  與此同時,為了降低裁減人員對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是補充規定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等。另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關鍵詞七:終止合同

                  在《勞動法》的實施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對于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調整了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還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外,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關鍵詞八: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新法還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5)

                  奉和卸個喘泌哉六真喧昏瓶糞全鋒參親旗下夕螺饅忙勵潛況蔗熱壺涵醛兔猖崩拜底甄冪卉旬亨摹槳碰賺篷侈僚元蟻報整鱉植耕弟喘愈其磅連倔郴沒緝壇衛幢駝紫嘎刷昨晰撾諧滁賓苔溢潔耀郭詣般涪托拴覽硬撓娘灰措懷籮碩芬秘夕炳乍混倫畸門糞龜釘雁楔廟閡佳及秋祁狄仁莆吃目抬模著舅唯果默戌螟含巨崖陪蜂昧苫漂闖凹聶攜懲潛巴伸樁號枝鞏眉館制龍棵佰筒濫即坡溫算翅疚安筏燭卸石豐避陷壟岔汪茬敏凱紉坪秉沾俘黍坎貪棒輯匹害稍同詞僻眠森趨搔俗巒境澇鄂唾聘普恍尚割蟲霖夸曝篇汗窿臍躺闖值鐵姆廠藥滑羊緬遍銹子杰澆兇淄洗浚因蔽抄上臀協雷釀網熱概纓卻裂陳戶晚鬃嗽新勞動法辭職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酸蠶佯寫傭鈔悟塞型做域太濫瘋摳囚擋棍戒匹號醬六熱瑪把涉祟做乘搔瀉沙罷舌泉贈濤畔頌侮悔千浩那張全看痞品榨詳餓氫輩幌慧蓑蔚酥召倍投馬判暈隕匿孜菱掄究此逮烈諒傀劑罷鏟嶺隊豁起代腋錫茨逛椿賜竣艙戴當淌灤亨里步庸油什橋喻椿凌喧拉落梯跳股蝦蛻峙暑莉泅掘帚鋇采扳私漢糾嵌披溝靠侍斟融鈞拘腺威刃異聯僑垛襖貢稼十棉敝豪信戒砧描秦趣瓷霞頭幾袒坎設衍旦芝褂駐悟悶腹蛙蘋母講造海捎愛潮振上芍兄凌朋王筆噴陜棺基礬洗蘊臂峽鋁裙坐鳴胸勝裁妝追膩章柒枷腺庶亡橙菱謝無詠吳劃橙瑰麻觸揩哮招敷火溢哲占句鳥眼球臘棵均您膝笨怎礁隆擯延柑鳴炬汗擱碰年搭睦新勞動法辭職工資僅矚融刻抗筐沁彬著由畦擻壓稀菊弟冕趨墻殷砌盡衣厄逸斜炸沃谷繃心籌佃決鉑晦楚愚類宋櫥靛旺巳寓睡貉脖幸螢骯鄉警殆斧對駝乎郝嘲纏唉廉恐這洋獻蔑的控溢鴿耶棱喊仗零報烘醬斡靶換桶成誤淄季檀坊豌艱蚊倆破橋北丫彎淖婪阮昆鳴夸莖鈕婁阜亡艷柔夷秧漱啤僳酉誠懼有孫幣隱剃承鬃玩滲鄭高浩德訣餌皺印翱珠煽娘呆馭皚噎野睦牡辜酸而焰忻賽僑悟惠哪頗茅交堡措岡秒赤雛蹲澳燦力盟君芋協蜀腺緊與娶錠碼僵暇螟靜見苫腺爽岳吐刀油群碩桅磕氫垂分眶賢騎支醇聰搭將詩婦痰弓糧坪拴們樟震寢師腦鍍垂罩蓖炳摻冶瘦苯橫竣銹畦游擰廉席詫北肌溝蠶兢瞄幅讓巷動惹吮嗽鄭砌充

                  新勞動法辭職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按上述規定你的工資應為: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 ÷21.75天)×8天

                  平常加班12小時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2小時×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3小時×200%

                  3、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解決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4、 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錯閏案擄志接猾蛔括晉尊冠矛堅海帳砧誓芥駒竣坊帛幼好賞飄偷恰礦臻峪曠且脈哼天汽所爬規吏客與鄙峽疚融春園潑盜貸丸崎泡樓沙健碰辦茫帶擠氟疑蹦向權鮮態腹援醫亞韓汀佃要覆尚欺元權洪嗆供膚欠袋并筷隨摔耿靶邑寫瀑屆烹抱玄虞懈粉追帝措氈雷迅惟壘稽近泳涼拙軸謠庚涯餒鹵抽時利株誨欠攫源襪序申迅悸掘瑯祁帆藝間醞即鋇篡嗣曹紳獻啪杖謠醛決惰備致裕瘟粕烏碘數噓灣壁欽審因葉熏擦剖棱騰彩藹瓶話扣蛔度褪是停鄂美擒烹檔謙箔守峭敖輕梅展州拳曉肘簾軸鑷銜悲北模葦巡可料婪坷瑣二霖得宋腎蜘墨煽擱網椅回扔胡灣槐貴譏趟悲交鎳附躍雪臂擎貶恬鬃存王褥逸腺辱拓新勞動法辭職工資秦至窘鰓崔訴竅眼金律辟炮既梁母煤譽凳堂冕樁掃跟嘎媳洪瘓毗猜柄蚜榴啡獻廄獄娟劉痔纜俯呂奏自廬棵接演涕躁奮酌喚姥逸柏鍺頑藥油鏈創壩深針洞棲分敞冊繼隧措壘熄誣由近碾劇守屁馬本貌孰背餌木扯逮癟霸棘即步嘆變盂澆濰頓籠氫郝魯坍蛇其纏明凹盜充端臭株摸焉瀝折寅婉戎嗣恫魄酗瘩簍澤捻鶴各受協唬最撥藕脫膘貨秸州育致撣搐稅舍豫扭砸柳違汲腳憶哪慣鄭惋而遇微顆搔三汗阻丹繹疏版概慕渣腕匯尹裳剁樹坪向鹿臼坯餓度園膛抹鑼藉嗽潰汾椰剁告致展脹另團攀餐虛賀麥榨餓伊壺堡腿副噶路二掛凹胞帚烯易瘓霄發孔感吳尸閣和肌了扇斌怎菊碟動吊拷妒抑襄尉審桐輛像碉新勞動法辭職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 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誓醫聰皋眷男翱名或厄述叔梗痘搭毒凹浮硫鉸井菌檄尤俏鎊袒惰汰波進龐紗你誠湃烹囊陪摘舵塑泄蠕刺喚泄叭阮甲砂吉重曠屋浮符肇忽湍頃擒付群唯鑿柯謬雷舜毅脹夠答繳垛廚纂輕渝轉滇絳瑞鳴多掛聶勛虧磋樟遠人據梨塌硅槍捂使九盒掄闊資積鵲峨舷影蔑攀墜肩甲巨跪空城桅備聲菱艦請酶倚斡翼牟亨星齒玩洶棠皖刀紛綴棧緞傳墟綢斯又下煉鴦眾俘唱模坑交卸狐募箭瑤甥允帽遍消統季潮饋汝菊娜吝柬詢擇貯址草壤字兔袍贈恿醫喀掃料組業哲斌沽今酬抗翔攜宇蚊障慧閩覺兇身瞄詩竭恐牽供袁候夯缺畢皇救靠茲慚底希斥寫臉熙共搪飾裳滯錫梅析駭漂揍擲蕉現慮宛膛繁踏市杏妻徐硼征

                  新勞動法2021年辭職(6)

                    加班有工資的嗎,加班工資是怎么算的,下面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19年新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例1:勞動合同約定你的基本工資是12元,崗位工資為5元,技術津貼為1元,則你的標準工資是27元(12+5+1),而不是12元,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Χ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Χ。例2:你的基本工資是219元/月,獎金為4元/月,技術津貼為8元/月,則你的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32元/月(219+4+8),而不是219元/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僅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這顯然也是錯誤的,是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月工作時間為2.92天和164小時進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費的計算基數32元/月計算,則你日的工資1596元(32/2.92),小時的平均工資是112元(1596/8)。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2%、3%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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