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范文(通用1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總 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諧文明
第一條 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文明、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擁軍優屬,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積極參與“文明戶”評比活動。
第二章 村內秩序
第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集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 不打架斗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眾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為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 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眾鬧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條 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第八條 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 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 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村內所有土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條 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賃集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 對集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 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后確定。
第十四條 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衛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衛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通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后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村兩委干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 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 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通過召開黨員、群眾、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況、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況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村財務收支情況,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 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群眾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責任,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后人等科學文明新觀念,維護群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群眾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構及工作責任: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提供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為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為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為自愿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說明理由。
(三)免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提供節育措施服務,并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提供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系,為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群眾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 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周歲范圍內的村民為育齡群眾。
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群眾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接受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匯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符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戶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為流動人口提供居住條件并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匯報。
第二十五條 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戶和雙農獨女戶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可以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戶、雙農獨女戶,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后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于年滿10周歲獨女領證戶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戶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戶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匯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 戶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為適應戶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群眾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戶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戶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戶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篇2】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工作的調研報告
當前政府工作面臨著一個艱巨的任務即基層涉農矛盾不斷凸現,對社會經濟各個方面造成了不小的影響及阻礙,分析矛盾爆發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因為過去很長一階段以來,經濟發展迅速,在發展中形成了許多矛盾,特別是經濟利益矛盾(諸如土地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事務糾紛等);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層組織建設沒有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導致政府對最基層的管理紐帶不足,官民互信衰減。而基層組織建設也是當前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及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工作方向,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基層組織建設特別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主要體現為村民自治,即全體村民在共同選舉的基礎上施行的村兩委班子在一系列制度監督約束下進行的自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文將以筆者曾掛職某鎮所聯系的甲村為例(此處略去真實名稱),探討現階段該旗乃至整個農村基層自治的現狀,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分析與見解。
一、村民自治的現狀
我國現階段的政治體制架構中,村民自治形式是唯一且獨特的一級組織形式,無論其為自治組織,還是帶有行政色彩,自治形式第一次在我國現有領域內,在村級這一層次上真正實現了其管理負責人由被管理人員直接選舉產生,并在一系列監督制度的約束下運行。自治形式是我國最基層所精心培育的一朵民主之花,其實踐性和前瞻性對我國政治體制的發展將具有意義深遠的影響。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村民自治在實踐運行中既有好的一方面,但也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一)好的方面
1、民主意識增強,自我服務改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約束下的村民自治實施以來,基層民主建設得到了大力發展,村民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本人在聯系甲村時,通過接觸村民,常耳聞老百姓口頭諸如:“這是我們村內部事情”、“必須經代表會決策才能實施”等話語,從這些老百姓日常的思維方式及老百姓在處理日常村務時的方式都體現出了其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及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意識。在此意識推動下,相關村務事項逐步引起村內各具體個人的重視,而不是過去老制度下的村長、支書一言堂。這種人人關心下的氛圍近而達致了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狀況的極大改善。
2、提升村民向外整體聯系能力,搭建良好溝通、交往平臺。村民自治下,村民對村內事務逐漸顯現出較多關注,特別是涉及自身利益方面則更為關注,老百姓的思想逐漸由“要我發展”轉變為“我要發展”。另外一如縣域經濟競爭下的各個地方縣都互相比照、競爭的現實格局,各村集體也都在當前信息溝通發達的環境下,互相較勁,競相發展本村集體經濟,加之在上級政府各項惠農政策支持下,各村自治組織根據本村實際,發展適合本村的集體經濟,特別是靠近城鎮的村發展的積極性更大,收效也更大。許多村集體都涌現出不少致富帶頭人,一些村甚至建立了自己的專業合作社,以提高村民整體向外的交往能力及競爭能力。以甲村所在鎮為例,截止20xx年底,全鎮下轄的各村自治組織共成立各類種養殖專業合作社65個。本人認為,這些積極的外在變化都是在自治狀態下加之經濟環境迅猛發展以及當地政府有力扶持等因素相互合力作用的結果。
3、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發揮基層堡壘作用。在村民自治下,支委和村委互相在一系列制度監督約束機制下運行,特別是支委也都是本村支部完全選舉產生的,直接對村內選民及上級黨委負責。這一新型機制下更加要求這些黨的基層組織發揮好其積極的溝通協調作用,其既能及時體察村內民情并對其負責,又能做到對上級黨委負責,作到上通下達。在這種全方面要求下,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更能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從而能更好的發揮其堡壘作用,從而最終增強黨和政府聯系基層的紐帶作用,進一步夯實“官民互信”的基礎。
(二)存在問題方面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最基層的管理存在形式,已有將近二十多個年頭,但作為一種新的體制機制創新實踐,村民自治形式還是一種新生事物,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村民自治這一形式對我國整個基層管理現狀起到了革命性的影響,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加之我國長期以來的行政體制和社會文化環境,村民自治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行政權力介入自治權情況存在。村民自治組織在法律層面上與鄉鎮人民政府的關系究竟如何定位,在實踐運行中一直存在諸多問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五條之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不難看出,村民自治組織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并不存在行政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在現實狀況下,許多領導干部權力邊界意識不強,鄉鎮人民政府甚至更上級政府基于國家行政權力,常常通過一系列行為對村民自治事務加以干涉,許多本不應該由行政權力介入的事務卻由其基于公權力或一直以來形成的工作慣性而進行了處理。在處理甲村某一矛盾糾紛過程中就體現出了這一弊病。關于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及如何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利益此類問題,法律上并沒有賦予鄉鎮人民政府此類權限,更沒有強制手段去處理,最有效且權威的處理方式就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導致最終該問題的復雜化。當然該問題的產生除了行政權力的積極介入因素外,還有就是許多老百姓不愿意走司法途徑,仍然一味的認為什么事情找政府就可以解決。但如此大包大攬的解決方式最終因為得不到有效解決而導致村民與政府之間矛盾加劇,甚至出現對抗與互信喪失,進而造成永無休止的上訪,最終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村民自治權運行不暢。作為新生事物,村民自治形式在其本身運行的過程中也有著諸多先天的不足,這主要是由于體制機制層面及村民整體民主議事素養或氛圍決定的。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選民資格、自治組織運行、自治組織監督及議事規則等方面沒有作出足夠詳細明確的規定,加之村民參政議政能力整體不強,這就導致村民自治組織在實踐運行中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為一個組織的作用,其運行往往體現為村長、支書最多包括幾個村委委員的跑前跑后,單一決策。以甲村為例,在選舉村主任一職時,如何確定選民資格就出現了許多問題,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許多選民在選舉的過程中出現的選民資格異議,但這些問題既沒能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也沒能通過相關權力機關的驗證,最終,只是在保證整體選舉的成功基礎上對異議不了了之!另外在村務運行方面,許多事務的處理都不能有效進行,村務會議的召開常常因會議參加人員的懶散及無故遲到嚴重影響事務決策及監督的效果,會議最終因為代表整體議事能力及議事規則的缺失而變成一場謾罵的鬧劇!事后監督也因為各自利益的得與失變得各有目的,各自為陣!
3、自治權侵犯村民個體權益情況時有發生。村民自治其本質即是簡單的民主,但單純的民主自古以來就有可能演變為“多數人的暴政”,民主往往與法制相結合強調。只有完善的法治體制約束監督下和相較高的民主素養的民主實踐才能實現民主的真正價值。在村民自治上一味強調自治而脫離法制的約束也是行不通的。現實中當村民個體利益與大多數村民利益產生矛盾時(如外嫁女、離婚婦女、選民資格等情況),許多村民因利益驅動而無視法律規定,甚至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基本的道德準則、法律準則等一并拋于腦后,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最終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堂而皇之的侵犯村民少數個體權益。在現有法律救濟途徑、救濟效率及老百姓認知程度各種因素導致下,此類事件往往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及對策
(一)轉變政府職能,協調好村與鄉鎮關系。
行政權力過多介入自治權這是一現實且頗為棘手的問題,分析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法律界定不清、現行行政體制及歷史行政體制慣性及從政者的素養及老百姓對此問題的認識等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故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或改善此一問題:
1、從國家層面來講,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立法,明確界定村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的權限,特別是應該限制政府權限。
2、從政府自身來說,應順應形勢,轉變政府職能,逐步變強勢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任何一個行政行為時,應盡可能不以行政命令方式開展工作,而應多征求意見,然后施行,該管的管,不該管的放開交由社會機構或其他機關處理。筆者掛職所在的另一個村集體的群體性矛盾即吸取了甲村的教訓,關于村民集體利益分配資格時,不再由鎮人民政府確定,而是由村民自治處理,對于不服或者侵犯個體權益者可通過司法途徑救濟,且最終有強制執行力。從實踐效果來看相較不錯。
3、從行政工作人員的角度來講,每一個從政者都應清醒的樹立法治意識、權力邊界意識,轉變自身觀念及角色,把自身及自身所從事的工作當作是服務人民群眾的載體,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是一名服務者的角色及自身職責所在。
4、從廣大老百姓角度講,要教育他們樹立一種觀念:在村民自治下,每個村民應積極負責的參與到所有村務事項中去,屬于自身事務的一定要自我處理,自立、自強,一切行為依循法律準則;政府是有限政府,不是管家婆,不是什么事情都需要政府去處理。當然,要達致上述效果,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
(二)增強村民民主法制意識,健全各項自治運行制度。
針對自治組織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方方面面的問題,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或加以改善:
1、從國家層面上講,應進一步細化村民在選舉過程中的選民資格問題,并明確建立更加高效的救濟途徑。
2、增強村民民主法制意識,培養其積極參與處理村務能力。
3、制定嚴格村民自治議事程序規則。
4、制定有效事后監督運行制度。
關于村民自治運行程序問題,可喜的是在過去的20xx年,筆者掛職所在的烏審旗在全旗范圍內推行了以村民代表會為常設機制的“四權四制”村治模式,此一模式的核心目的在于解決村民自治過程中由誰啟動決策程序、誰享有決策權、誰享有決策的執行權、事后誰享有執行的監督權等一整套問題。目前為止,此一村治模式在全旗下轄的所有嘎查村進行了推廣,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起到了許多積極的效果,但其是否能在極大程度上解決目前農村基層村民自治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還需時間加以考驗,并需所有參與到此項工作中的相關人員做出堅持不懈的努力。
(三)加強外部監督,高效限制自治權。
針對以村民自治為名侵犯個體權益的行為,本人認為除應完善現有救濟途徑,提高救濟效率外,還應立法明確界定自治權與個體權益的界線,另外還可創設性的設立諸如村務監督部門,以更加有效的達到對村民自治下各個成員團體或自治法人的監督。
【篇3】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的實質是在村民中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我們主要從這四個方面進行抽樣調查。通過對問卷的歸納分析,發現我省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一、村民自治現狀與問題
(一)村民選舉普遍性低,公正性較差
調查表明,對選舉持積極態度的樣本僅占合格樣本(指1299份村民樣本,下同)的53%,參加過最近一次選舉的村民也只占被調查對象的70.7%。更突出的問題是:投票方式是逐戶收選票,使得這種低普遍性的村民選舉帶有“暗箱操作”的可能;認為選舉前上級打招呼和村黨支部指定候選人的樣本占31.4%;認為私下做工作和賄選的樣本占23.4%;認為宗族勢力干擾村民選舉的樣本占5.1%。這些因素顯然會影響村民選舉的公正性,影響村民對選舉的態度,從而導致村民選舉的.普遍性降低。
(二)村民民主監督意識不高,對村務公開的信任度低
民主監督是實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村務公開是民主監督的唯一平臺。調查顯示,完全知道村務公開的樣本僅占35.3%,知道一點的占39.3%,令人遺憾的是竟然還有25.4%的人不知道村務公開,這個比率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經常去看村務公開欄的被調查村民有362人,占27.9%;有34.6%的人根本不去看或根本不知道有村務公開欄。同時,被調查村民對村務公開的理解比較狹隘,雖有65.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感興趣,但其中的70.3%僅對“村務賬目”感興趣。對村務公開內容完全相信的樣本僅22.3%,有一點相信的36.9%。
(三)村民民主決策參與意識薄弱,決策者漠視民意
被調查村民只有不到50%愿向村干部反映自己的意見,72%認為村里的事情村民沒有必要介入;僅有54.5%的村民認為村里的重要事情必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調查表明,當村民意見和鄉(鎮)政府指示有矛盾時,有33.5%的村民樣本和57.4%的村干部(村干部總樣本204份,下同)認為應該按照鄉(鎮)政府的指示去做,74.9%的村民和78.4%的村干部樣本都認為鄉(鎮)政府的指示應優先,而認為村民意見優先的村民樣本和村干部分別只有27.6%和17.6%。另外有98.3%的村干部認為應把“完成鄉政府布置的任務”放在首位,認為向鄉(鎮)政府反映村民意見非常重要的也只有30.4%。同時,有的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干預嚴重,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隨意撤換村委會干部。
二、改進我省村民自治的對策建議
為改進我省的村民自治,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改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務公開的操作者是村委會,到頭來還是自己監督自己,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并不是最合理。為此,一方面要逐漸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制度促進農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切合農村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按制度的本義進行實際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村民自治改革的關聯面很大,尤其會涉及到相關的經濟制度的改革。所以,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進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有與農村工作相關部門的支持與合作。
(二)努力增強村民民主政治意識,完善村民委員會監督機制,我省村民對村務活動參與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民主政治意識薄弱,必須把提高村民民主政治意識,作為當前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有效的監督機制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省以村務公開為核心內容的監督并未達到應有效果。由抽樣調查可知,其原因除了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識不強外,最主要的是“村官”及少數鄉鎮的領導層漠視民意。真正的監督應該是主動的,因此,必須完善村民代表會議等監督機構,構建更為有效的監督平臺。
(三)推行“組合競選制”,真正實觀“村官民選”。好的選舉制度必須保證自由意志表達、低干預、高參與以及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系。目前全國農村在若干年的實踐中,創造了“海選”制、和我省的“組合競選”制籌方法,“組合競選”先由村民小組推薦村委會主任及委員候選人,主任候選人從委員候選人中自主組合村委會競選班子,報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然后再經全村選民兩輪差額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及委員。抽樣調查數據間接證明,“組合競選”出來的村委員會是相對優化的村班子,而且村民參與率也會相對提高。所以我認為,“組合競選”是一種較好的村民選舉制度。這種制度能有效地排除制度外干擾,能使村民充分表達意志,更有利于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四個實質問題的落實,使農村政治文明建設得到強化。
【篇4】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本條例。
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的本質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一、村民會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即凡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均為村民會議的當然成員,不需要經過選舉和其他認可程序。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有全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方為有效。召開村民會議,除了告知性事項外,對事關本村發展前途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時,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決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作出決定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動員大家認真執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應。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熟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取決于村民會議的授權。凡是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并調整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三、村民委員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將全村村民設為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村民小組會議由本小組有選舉全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組成。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有: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取消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使全體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搞好調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及時調解、處理本村村民的鄰里、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三)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動和組織村民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工作;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搞好治安聯防;監督、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為本村村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四)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辦理本村的公共衛生事務,協助建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村民搞好環境衛生;對本村村民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滅蠅、滅鼠,綠化、美化居住環境,預防各類疾病的發生,加強衛生保健;協助村民委員會制定本村的衛生制度,對村民進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改革婚喪嫁娶的陋習,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向村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進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做好節育對象的思想工作,幫助計劃生育對象排憂解難,開展計劃生育的民主監督和優生、優育、優教活動。
(五)村民小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辦好小組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并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四、村民自治組織的內外工作關系
(一)村民委員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系: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關系:
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是決策和執行的關系,是權力委托和受委托的關系。村民會議是村內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里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在本質上與村民會議的關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補充形式,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村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并嚴格執行它所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篇5】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1)1
三明學院社會實踐調研論文
題目 姓名 專業 班級 學號 0261216
三明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研部
08 月10日
目錄索引
一、當前鄉村“管理精英”的素質現狀
二、鄉村“管理精英”素質衰退對鄉村基層公共治理的影響
三、影響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制度因素分析
四、結 語
摘要:趁著暑假我對福建省的20個村村治狀況、問題進行了實證調查和綜合分析,覺得農村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弱化,是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機”所致,鄉村人才危機的制度性根源在于“鄉村人才成長制度、村干部選任制度、鄉村利益分配制度和城鄉二元管理制度”;應把村民自治作為國家重構的內容,雖然對推進基層民主具有重大意義,但并沒能有效解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日逾凸現的矛盾和難題,也未能切實增強鄉村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目前農村社會的改革問題實質上是鄉村基層的社會重構問題。根本出路在于放寬對農村社會的控制,實現與國家重構的良性互動;打破現有的城鄉二元分治格局,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加強村民自治。
關鍵詞:村干部、人才危機、政治制度、農村研究、中國
進行研究的20個村,都是親自派人進行訪問了解得。但這20個村都在福建農村,因此這些村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福建農村目前的大概面貌和現實處境,具有一定的類型分析意義。在我們調查的樣本村,都先后進行過不少于2次的村委會民主選舉。在最近(底-初)一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有64.7%的受訪村民參與了選舉投票,有16%受訪者沒參與選舉投票,另有13.5%的受訪者說不知道選舉的事。這表明大多數村民都參與了本村的村委會換屆選舉。
一、當前鄉村“管理精英”的素質現狀
鄉村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主要取決于鄉村管理精英,其素質狀況直接關系到基層組織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和鄉村公共治理的績效。從我們調查的樣本村當前的實際情況看,鄉村基層管理精英的素質狀況不容樂觀,村莊“本土化人才危機”已經嚴重影響到鄉村公共治理的過程與績效。人們通常所說村干部的素質,主要包括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政治素質和道德素養四方面。在這里,我們從年齡結構、文化水平、政治素養和道德品質等四個變量來作相應分析。
⒈年齡狀況。村干部年齡結構老化這一普遍現象,是多年來村級組織建設中一直存在的嚴重問題。經過討論研究,村級建設由重點突破轉向全面建設、整體推進,村級組織配套建設作為村建工作的重點內容得以實施,但村干部年齡老化問題并沒能得到很好解決。從樣本村的情況看,村支書的平均年齡為44.5歲,村主任的平均年齡為42.7歲。 ⒉文化水平。文化貧困是農村社會貧困的主要根源,這一現象在村干部隊伍中同樣比較突出。從樣本村情況看(見表2),村支書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當家人”,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高達53.6%,其中還有7.3%屬于文盲和半文盲,而高中 [2]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
7.4%;村委會主任雖在《村委會組織法》正式實施后經民主選舉產生,其作為農村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代理人,文化結構狀況有所改善,但整體文化素質偏低的問題并沒根本性解決,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仍高達46.3%,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占12.2%。從整個村干部隊伍的總體狀況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也只占24.1%。而農民黨員的.文化結構狀況更令人甚憂,小學以下文化程度者高達61.5%[3]。
表2 村兩委主要干部文化結構狀況統計表 N=20(村)
⒊政治素養。主要指干部的黨性意識、理想信念和組織觀念。從樣本村情況看,在當前的“壓力型體制下”,迫于財稅壓力,鄉鎮黨委、政府在選任村干部時,都把目光集中在“三種人”(即有錢、有勢、有關系)身上。這樣,村干部隊伍中一些人黨性觀念淡薄甚至違法亂紀;有的村干部沒有奉獻精神,只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利;有的村干部專權霸道,甚至有x些地方出現了“惡人治村”現象。
表4 您覺得您村的村干部法治觀念怎么樣? N=20(村)
資料來源:對20個樣本村情況的調查
⒋道德品行。主要指處事的公正性、行事的寬容性和為人的正直性。管理學的觀點認為,管理者的影響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層級優勢,由其職位的高低決定,是“派生性”的影響力;二是人格優勢,由其道德品行決定,是“內發性”的影響力。而后者比前者的作用效果更明顯更特久。
二、鄉村“管理精英”素質衰退對鄉村基層公共治理的影響
農村“管理精英”素質的衰退,已經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局面極不和諧,也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管理問題。中央和各省市黨委雖然注意到了一些趨向性危機,并采取了相應措施,如“萊西會議”后,中央和各省市黨委把村建工作的重點就放在解決村級組織“有人辦事、有錢辦事”上。《村委會組織法》實施后,“有能謀事和民主理事”又成為村級基層組織建設的主要內容。總的說來,經過十多年的艱苦努力,村級組織建設上了一個臺階,整體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基層組織的執政能力建設也有了明顯加強。但是,與新形勢新環境的要求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
“無人辦事”的亞癱瘓狀態依然存在。農村社會這種“人難找、事難辦、錢難出 [5]”的“三難”局面,在經過10多年的村級建設后依然普遍存在。從樣本村的調查結果看這種村仍占55%。前表3的結果也顯示,農村的治理“盲區”嚴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職能錯位。,導致村干部出現“角色沖突”[6]。二是身份與職業的分離。。三是利益分化。
“干群關系緊張”的現象相當普遍。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村經濟利益主體更趨多元化、農民價值觀念更趨多樣化;同時農民的民主權利意識增強,農村社會矛盾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一些直接或間接地圍繞經濟利益的調整分配而引發的矛盾不斷激化,成為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焦點。
三、影響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制度因素分析
通過上述對農村村干部現狀與鄉村基層治理中存在問題的初步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前農村治理困境的成因,在于農村基層“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能謀事和民主理事”的良性局面沒能形成,致使村級基層組織執政能力不強,戰斗力、凝聚力、影響力下降。其實質是由于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機”造成的,而鄉村“治理人才危機”又引發鄉村“政治危機”――農村基層政治整合能力差。那么,造成鄉村“人才危機”的原因又何在呢? 從我們調查的20個樣本村的基本情況看,改革開放前農民的流動權利基本上被剝奪。這些村當時農民向外流動的方式主要是政策性流動,通過這種轉移方式實現了非農化的人口共有近1420人;而其中因考取大中專院校實現外流的是主體,約占政策性非農轉移人口的65%左右,而與此相對立的是,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和農民流動單一向度化的“強制度性”限制,使得農村精英的流動呈現為“凈流出”狀態,“跳農門”不僅成為農村學子的期盼和目標,也成為政府提取農村精英的一種制度性渠道。這又誘發了農村精英“戀根情結”的“斷裂”,導致農村出現了精英的“篩子效應”――鄉村的精英被“篩出”農村,而非精英卻留在農村。從我們所調查的樣本村看,所有考取大中專院校的農家子弟,沒有一個回到了家鄉,就是參軍的農家子弟也大都想方設法留在城鎮。這種人才成長制度的設立,致使農村社會出現對人才的“制度性”“排出效應”,導致鄉村社會出現“本土化人才危機”。 務工與務農比較收益差距的拉大,使得大量農村青壯勞力外出務工。在我們調查的樣本村,外出務工勞力中18-35歲的青壯勞力占75%,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占59.5%。就是“留守”農民中年齡較輕、文化程度較高的也大多數都屬兼業人員。結果是真正的“留守”農民呈現
為高齡化、低素質化。這致使農村選任干部時可選擇對象的范圍減少、素質下降,從而制約了對農村管理人才的優化配置。
四、結 語
當前鄉村基層組織執政能力建設的形勢不容樂觀,農村治理困境凸現。而問題的實質在于農村“管理精英”短缺所致。引發村干部“本土化人才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因素是根本性的、關鍵性的。這些制度主要有:人才成長制度村干部選任制,農村利益分配制度。為了將強村民的自治,我們需要為農村留住人才,多實行村官制,為大學生瞎想為民服務打下堅實基礎。在村官的帶領下村民自治就會另創不一樣的局面和形式,村民開始接觸一些維護自己利益的法律,也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現今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決策也已經下達至農村各個村莊。為村民實行自治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農村文化程度不高者較多,應該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人才的培養與使用。只有這樣,村民自治才能更好的實行和推廣,從而實現共同富裕,最終實現共產主義。而城鄉間的不平等也要得到改善,要讓城鄉有一樣的發展機會。城鎮崛起方能帶動中國之崛起,村民自治就正是村民自治委員會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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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章程
為了保證村民委員會能正確領導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好自己的事務,真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我村四個文明建設,搞好村級各項事務,促進村級健康發展,結合我村實際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干部群眾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群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采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后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并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并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采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條 全村村干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占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 實行村干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干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條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并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采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干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干部的補貼直接掛鉤。
第十八條 村主要干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干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干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后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干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干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干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干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 為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于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 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并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并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范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戶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家庭、聯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干。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并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勇于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七條 協助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篇7】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為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本條例。
村民自治組織體系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的本質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一.村民會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即凡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本村村民,均為村民會議的當然成員,不需要經過選舉和其他認可程序。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另一種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有全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方為有效。召開村民會議,除了告知性事項外,對事關本村發展前途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時,須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決定方可有效。
二.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政議政,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二是與推選自己的村民聯系,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會議作出決定后,負責向自己代表的村民傳達,動員大家認真執行.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在村民中有較高的威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決策能力.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即使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應。村民代表開會應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做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熟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方可有效.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取決于村民會議的授權。凡是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除選舉和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的撤并調整等一些涉及全體村民利益和長遠的、非經常發生的事項外,村民代表會議均可代行村民會議的職權。
三.村民委員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將全村村民設為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村民小組會議由本小組有選舉全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組成.
(一.)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有: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5.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村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使全體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嚴格依法辦事;搞好調查研究,抓好思想教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及時調解、處理本村村民的鄰里、婚姻、家庭、財產權益等方面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三)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動和組織村民做好防火、防盜、防災等工作;協助政府和公安機關搞好治安聯防;監督、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止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為本村村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
(四)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辦理本村的公共衛生事務,協助建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村民搞好環境衛生;對本村村民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滅蠅、滅鼠,綠化、美化居住環境,預防各類疾病的發生,加強衛生保健;協助村民委員會制定本村的`衛生制度,對村民進行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改革婚喪嫁娶的陋習,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組織開展各種文體活動;向村民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政策,進行晚婚晚育基本知識的教育,提高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做好節育對象的思想工作,幫助計劃生育對象排憂解難,開展計劃生育的民主監督和優生、優育、優教活動。
(五)村民小組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組織村民小組貫徹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辦好小組的事務,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4.組織本組村民積極推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并對村級財務、村務及公益事業等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四.村民自治組織的內外工作關系
(一)村民委員會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關系: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在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內部關系:
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是決策和執行的關系,是權力委托和受委托的關系。村民會議是村內重大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是村里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機構,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在本質上與村民會議的關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補充形式,根據村民會議的授權討論決定村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并嚴格執行它所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其評議和監督。
【篇8】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20_年是我村機遇與挑戰并存的一年,是推動我村加快發展完善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要一年。一年來,我村委工作人員全力以赴,積極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
一、努力完成鎮下達的各項任務
1、圓滿完成鎮下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及考核任務;
2、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維穩信訪工作良好;
3、大力促進群眾創業、就業工作,推進民生保障工作,協助群眾申請醫療救助等民生工作;
4、推進村務公開,及時公開各項財務收支狀況,自主接受群眾監督。
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大力推進“三農”工作。積極配合省市區部署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抓住機遇推進我村灌溉工程建設,推進水稻種植陽光保險投保工作,解決了農民種田的后顧之憂。
三、提高新農保和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帶領群眾脫貧致富。
四、積極配合區“一事一議”工作,推進我村委各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改造,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
20_年,我村將搶抓機遇,真抓實干,使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主導產業穩步發展,經濟發展加快,集體經濟逐步好轉,農民收入不斷增加;村莊規劃扎實推進,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有序開展,村民的生產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主要措施:
1、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配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不斷增強干部凝聚力,培養思想政治素質強和發展能力強的“雙強”村干部,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抓好村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加強村委會基礎設施建設,樹立對外良好形象,不斷完善村圖書室、娛樂活動室、會議室等場所的功能,充分發揮其提高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的作用,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2、加強制度建設,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制度保障。制度建設包括:制定定期會議、學習制度;黨建工作制度;村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議事規則;完善村規民約;設置無職黨員示范崗;黨員結對幫帶制度。
20_年,我村將在鎮委鎮政府領導的領導下,努力工作,乘勢而上,認真貫徹落實好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l四中全會的各項政策措施。
【篇9】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我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禮貌和精神禮貌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忙,但不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經過。必要的時候,能夠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能夠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并在村民大會經過后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準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提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團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團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團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景;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景;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職責。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夠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能夠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忙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能夠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戶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能夠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后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齊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景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余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后,即成為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景應當及時公布。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準;對于未被批準者,當選主任應在一周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能夠理解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并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能夠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可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并由村民大會確認,能夠在村民大會當場宣布其當選無效,并當場或隨后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能夠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經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于村辦的團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能夠不參加村自治組織。可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篇10】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是指鎮街以下群眾以自身為活動主體,以娛樂為主要內容,以滿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群眾文化活動。近年來,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關心群眾文化活動,將由政府為主體主導的共公文化服務體系由
城市延伸到縣(區)和鎮(街),鎮(街)成為公共文化服務終端。而鎮(街)以下的村(社區)的群眾文化活動動,則多是群眾自已籌資、自己組織、自我愉樂的活動。
黨的xx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入改革開放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構,統籌服務設施網絡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整合基層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綜合性的文化服務中心”。我們可這樣理解“報告”中的這句話:一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基層也應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二是目前基層怎么才能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要根據目前基層各不相同的狀況,對基層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學普及、體育健身設施等進行整合,建設綜合性的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室)。事實上,近些年來,由政府為主體主導的共公文化服務體系的終端也開始逐漸再向下延伸,對農村基層村一級的文化室實施補助政策。
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是當代社會主義文化建設與活動體系中最基礎部分。它直接與群眾相關,直接由群眾參與,具有大眾性、自發性、傳統性、民俗性等特點。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有待于用群眾文化的方式作為培育和踐行的途徑,因而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實際上是農村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在豐富農村文化生活、建設和諧基層社會、引導基層群眾健康向上生活方式上發揮出了優勢。實踐告訴我們:基層群眾文化建設是先進的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是實現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條件,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時代的進步,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被重視程度明顯上升,取得了矚目的成就,農民的文化生活得到了顯著的改善。
但是,目前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開展,離“全面提高農民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這一要求還有較大距離。在目前新的形勢下,雖然全國上下都在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但農村基層的群眾文化活動卻遇到了新的困難和矛盾,這些困難和問題折射到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村群眾的身上,表現為認識的六大誤區。
誤區之一: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軟任務論。持這種觀點的農村基層干部和群眾認為:文化建設特別是村級群眾文化建設是軟任務,一無上級績效考核,二是具體量化指標,不象征地任務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等其他任務一樣,有硬扛子、有硬指示。于是軟任務就軟打點。因無考核,抓與不抓、抓多抓少就無所謂。基層干部多是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取向,要求投入資金后立有吹糠見米之效,在這種認識的影響下,大多都抱著無所謂,或無所作為的態度,致使農村基層群眾文化“軟件”不“精”,“硬件”不“實”,其活動更是可有可無。
誤區之二: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次要論。持這種觀點的人大有所在,不僅有基層干部,還有更大的一批群眾。他們認為:現階段在農村基層更應該重視物質基礎的建設,村容村貌、修房建屋、農田水利、鄉村公路建設等等。他們重使用輕投入,重經濟生產力,輕精神潛在生產力。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被村兩委會領導班子和社會選擇機制排擠到十分次要的位置。他們常說:農村人吃飯住房是主要,唱歌娛樂是次要。在抓主要的時候,次要的不可要。
誤區之三: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包袱論。在當前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和邊遠地區的農村,持這種觀點的基層干部和群眾較多。他們認為:組織村民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是個無底洞,只投入,僅熱鬧,不見效,沒回報。勞心費神,風風火火熱鬧了一陣子,到后來還是回歸到冷泠清清的現狀。花錢不值得,沒有實質性的意義。不如修幢房屋,立在村頭村尾,大家五年十年都看得到。他們對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存有偏見,視為負擔。
誤區之四: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他人論。持這種觀點的農村基層干部不少。他們認為:農村村級組織特別是村委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不是一級政府,其職能就是村民自治,開展一些村務工作。搞群眾文化活動,在區縣有專業文化館,搞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在鎮或街有專門的文化站,這應該由他們去做,他們是專門抓這項工作的。他們還說:我們村干部都沒有編制、沒有拿國家工資,屬業余,群眾文化就更不要說了,文化不文化,與我們基層干部關系都不大。
誤區之五: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自然發展論。持這種觀點的多是基層干部。他們認為:現在農村基層的經濟發展還剛起步,還很脆弱,因而就少搞或干脆不開展農村群眾文化活動。等經濟好了,群眾收入高了,村級組織的積蓄增加了,大伙的認識到位了,基層群眾文化工作就自然跟上去了。有了錢自然就有了一切。他們還曲解雞鳴與天亮的關系,說什么雞打鳴,天要亮,但如果雞偷懶,不打鳴,天還是自然要亮的。他們說:這是自然規律,只是有了雞鳴,夢中人早醒而也,但如沒有雞鳴,夢中人遲早也會醒的。
誤區之六: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等靠要論。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多,特別是年輕點的農村干部和比較“老成”的干部。他們當然認為農村開展群眾文化活動重要,能制造聲勢和影響,提高知名度。但他們有一種等靠要的思想。等上面的其他單位支持開展活動,靠上面的一些部門對群眾文化活動進行補助。他們向上要錢、要補貼。當要到了資金和其他物資、得到了上面的重點支持后,才有開展群眾文化活動的熱情。他們說:用等靠要的方法開展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不僅豐富了農村的群眾文化生活,這是正能量。而且還熱鬧了鄉村院落,增強了村委會的凝聚力,經費多有節余,這個很實惠。
要走出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諸多認識上的誤區,筆者認為,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群眾必須樹立五種觀念:
第一、要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效益觀念。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大眾參加的社會活動,不象經濟工作那樣,投入和產出都可用十分明確的客觀標準來衡量。但是,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能夠產生出巨大的社會效益,這是不爭的事實,同時對經濟活動也能產生間接的影響。社會效益能夠極大地推動經濟效益的產生和提高。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效益觀念,能有效地克服重農村基層干部和群眾重物質、輕精神的現象,解決工作中的短期行為,并使農村基層文化工作過程中的一些機制問題、體制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第二、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群眾觀念。農村基層群文活動,扎根農村、扎根基層,具有最為深厚的土壤,具有最為廣泛的群眾基礎。人民群眾既是物質文明的創造者,也是精神文明的創造者。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不能搞脫離群眾,不能搞空中樓閣,必須依靠群眾,立足基層,面向百姓。如果在農村基層搞高雅的鋼琴演出會或芭蕾舞等,多是曲高和寡。農村基層的群眾文化活動必須適合農村,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傳統群眾文化方式,把基層群眾文化的根留住。
第三、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的整體觀念。目前,我們的體制是,在縣區以上有專司其職的文化館、文藝表演團體,而鎮街有文化站,這些都是國辦文化機構。鎮街一級還有與群眾文化工作密切相關的團委、婦聯、工會、教育、衛生等部門,村一級雖有與這些相對應的組織,但人員全為兼職。上述這些部門均以某項業務工作為主開展活動,這些活動都要向村一級延伸,這就要求要我們要打破狹隘的分工意識和“劃地為營”的工作小圈子,找準自己的切入點,從策略上考慮問題,樹立群眾文化活動的整體觀念,形成合力,真正做到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齊抓共管。
第四、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是先導的觀念。思想道德建設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靈魂,它規定著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性質和方向。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最好形式就是利用好群眾文化活動這個寓教于樂、喜聞樂見的載體。生硬的說教和死板的會議以及板著面孔的批評教育其效果都會明顯遜色于豐富多彩的群文活動。在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中,必須把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愛國、敬業、誠信、友善”24字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放在首位,促進農民綜合素質的提高,促進農村經濟落后、思想落后、文化落后現象的改觀,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
第五、樹立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圍繞農村工作中心、服務農村工作大局的觀念。眾所周知,農村工作特別是基層農村工作相當龐雜,既有階段性,又有時季性,更有復雜性,農村基層就是一個大社會。就當前而言,農民增產增收、產業結構調整、公共設施改善、農村社會穩定、農業分配制度改革等等仍是農村基層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因而,農村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一定要緊緊圍繞這些農村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找準結合點和切入口,進行有機結合,開展活動。這此重點、難點工作是個“釘釘”,掛上群文活動的“瓶瓶”,這樣的活動,有根有本,有水有源,不僅便于組織開展,而且容易取得更好的效果。
【篇11】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干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 本村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開戶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并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托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可以以資代勞,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并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戶一宅。
2、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后到鎮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后,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后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 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 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 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注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 (1)凡企業建設征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復,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后,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后,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系、企業征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后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 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 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條 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財務工作接受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并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不符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并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 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 集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 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接受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見和建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村“三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XX年 月 日通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篇12】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實行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在鎮黨委和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村的村務工作、政治、經濟、文化及其它社會事務。
第三條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第四條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全體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民組織
第一節村民委員會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設村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3人(其中女委員不少于1人),任期三年。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村務、文化教育與科技、衛生、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村的土地及村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安全生產;
(二)統籌分社發展經濟,管理好土地和其它財產安全;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以及公共設施,鼓勵村民創業和就業,帶動村民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安全生產等社會公共事務活動;
(四)保障外資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合伙者的合法財產權及其它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安全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保證本村經濟發展;
(五)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整頓村容村貌,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素質和生活水平;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
(七)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殘疾人員,做好退伍軍人的優撫安置工作。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教育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分社與分社之間的團結,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
(八)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依法履行納稅、服兵役等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九)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十)召集村民代表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一)加強全村出租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二手房東財產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七條積極幫助解決優撫對象和復員退伍軍人、烈屬的生活問題和工作就業。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設有如下辦公室:人民調解、警務區、計劃生育、婦代會、文教衛生、安全辦、共青團、民兵、勞動服務、工會、綜治維穩、城市綜合管理、新莞人服務站、宣傳、民政,由村委會干部分工負責。
第二節分社理事
第九條分社理事由村委會直接任命,任期3年。
第十條分社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一條分社理事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負責召集本村分社村民會議和協助村委會組織村民開展各種活動;
(二)組織本分社村民對本分社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依法進行管理,不斷發展經濟;
(三)完善管理本分社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及時處理群眾之間的矛盾和群眾意見;
(四)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五)收集并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分社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向分社村民傳達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六)負責保護分社集體經濟財產安全和村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節村民代表、股東代表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參議村委會、村組財務工作、分社的議事,聽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村組股份經濟財務工作、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直接產生,上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東劉屋分社村民代表4人,北門巷分社村民代4人,大圈分社村民代表4人,南門分社村民代表5人,新圍分社村民代表4人,大嶺分社村民代表8人,新地園分社村民代表4人,荔枝墩分社村民代表4人,崩江分社村民代表10人。
第十三條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四條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節村民
第十五條凡戶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建議,對村干部和村務進行監督;
(三)18周歲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六條村民履行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自覺執行村黨組織、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和規定;
(二)自覺維護本村榮耀,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做文明村民;
(五)履行《消防法》,有義務維護消防設施。
第五節村干部(包括黨工委委員、村委會成員)
第十七條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依法依章為民辦事。不得從小團體及個人利益出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準玩忽職守,推諉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事項;不得有意刁難群眾。
第十八條廉潔奉公、勤政為民。不準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準索賄、受賄;不準用公款報銷各種應由私人支付的費用。
第十九條發揚民主作風,不搞家長制和一言堂,不準干擾各種工程招標工作和強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二十條不準參與或支持包庇走私販私,騙稅逃稅和販黃、販毒吸毒等活動。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活動,不準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條辦事要襟懷坦蕩。不準造假,隱瞞真相,歪曲事實,推卸和逃避責任;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準背后搞小動作影響團結;不準對發表批評意見者、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生日、喬遷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村委會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完成鎮委、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分社有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村黨工委,村民委員會嚴格執行《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重大事項審查制度》、《常平鎮關于農村集體印章的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村黨工委和村民委員會要教育村委會工作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勤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條村兩委成員實行五天全日上班制。
第二十八條村委會對應上級部門設立新莞人服務站、計生辦等部門,由村兩委干部分工主管。
第二十九條村務工作者由村委會統一聘用。工資待遇按《xxx村委會人事管理制度》執行,人數的配置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各部門分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細則和管理制度,人人按制度辦事。部門負責人要向主管干部負責,主管干部要向村書記、主任負責。
第三十一條村黨工委書記、村委會主任、會計、出納離任時,必須由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把審計結果張貼公告欄向村民公開。
第三十二條村級各種組織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并做好會議記錄,建立村務檔案,保存期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分社經濟實行獨立核算,理事會和財務人員要嚴格按照《東莞市常平鎮農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股份制的《章程》、《常平鎮農村經濟合同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常平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財務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會計、出納由鎮會計中心委派,負責村委會的會計工作和統計工作。村干部不能兼任出納,村干部親屬不能任財務人員。
第三十五條村委會和分社經常性開支,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理事長審批簽名。
第三十六條分社財務設聯隊會計、出納,其工資待遇由各分社按原比例負擔。
第三十七條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員要將單據、憑證、帳冊、報表、合同、協議存入檔案室妥善保管。及時將村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財務人員要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加強現金、有價證券、收入發票管理。集體的現金、有價證券只能由出納專管,會計員與出納要定期核對現金及存款,不得以私人名義開戶存款,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第三十九條村委會干部(分社干部)不得參與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本章如與股份章程有抵觸,以股份制章程為準,其它未明確的事項按股份制《章程》和《東莞市常平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章村務管理
第一節土地、房屋管理
第四十條本村的集體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分社集體土地。村及各分社之間的土地界定以原耕地的權屬為邊界。村及分社之間互相尊重原土地的權屬,互不侵占。
第四十一條本村所有的集體土地的最終審批權是村委會,未經村委會批準,嚴禁轉讓。集體需要開發土地,必須依法完善合理手續,才能開發使用。
第四十二條現有耕種地上的果樹屬村或分社集體所有,承包者只能承包管理,任何人不能私自砍伐,如有違反按時價雙倍賠償,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承包耕地者只能用于耕種,未經村委會批準,不能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在耕地上搭建,改為其它用途,如有違反,必須自行拆除,恢復耕種,否則,村委會可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強行拆除,其費用由承包者負擔。
第四十三條xxx村現有的土地資源(是指村、分社兩級),實行由村級統籌安排,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村民新建樓房,必須到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才能施工,違者作違法建筑處理。
第四十五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筑中應履行的職責: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各分社自覺做好轄區內的日常巡查工作,巡查中發現未經批準的違章建筑和亂占集體土地的行為,統一以書面形式上報到村委會,再由村委會上報鎮執法局,由鎮執法局組織處理。
第四十六條村委會、分社在防止和制止違法建筑中應履行的責任追究:應遵守履行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七條凡是舊村范圍內,舊房子拆建的,必須先通知分社理事,并報村委會城管辦登記,由村委會城管辦人員和分社理事實地核準,審批后才能施工拆建,并且只能在原基礎上建一層樓房。危舊房屋管理由屋主自行承擔,因房屋倒塌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追究屋主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未經常平鎮住房規劃建設局報建或村委會城管辦、分社登記核準,私自新建、拆建視為違建,違建者必須無條件拆除,情節惡劣者,村委會作出通報。
第四十九條對非法霸占集體土地的村民,村委會要求退還,若如期未執行,村委會聯合鎮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非本村村民或本村村民贈與和轉讓的土地,經村委會、分社審核界定,屬霸占集體土地的,則按拆除標準報鎮政府及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分社村民的土地青苗和墳墓搬遷補嘗標準按當時鎮政府最新的征地拆遷補嘗標準和xxx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如因村民拒征拒遷延長土地使用清理支付時間而使集體發展蒙受損失,從村委會發出清理和搬遷通知書3個月內未清理和搬遷,報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直至全部清理及搬遷為止。
第二節集體資源、資產和工程項目管理
第五十二條常平鎮國土資源分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組成部門和主管單位,村內一切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的開發利用,都必須向國土資源分局進行申請登記并確權完善手續方屬合法利用。
否則,一切違規行為則屬非法,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加強經濟項目基建工程管理。屬股份經濟聯合社的,由村黨工委和村委會研究立項,提交村民代表、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節城市綜合管理
第五十四條村委會成立城管辦,負責民房建設、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招牌、供水、供電、管網管線管理等。
第五十五條道路、街道是村、分社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占用和占道,如需要臨時占道堆放,需要到村城管辦申請。道路、街道的建設誰受益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渠道是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占用,垃圾、余泥不能倒入渠道,阻塞渠道,如有違反者,責令自行清理,并追究相關責任。生活污水、廢水、樓房樓頂和陽臺等污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污水渠道。
第五十七條路燈、街燈、消防栓是村的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第五十八條門前實行“三包”制度(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
第五十九條嚴禁亂掛廣告招牌及燈箱,如要安裝要先到村城管辦登記、核準、審批。
第六十條嚴禁在屋前屋后(包括陽臺下)及集體公共空地上長期堆放雜物,亂搭雨篷。
第六十一條在建工地的建筑材料(包括居民區建設項目),不能堆放在交通要道上,如需堆放必須到村城管辦申報核準審批,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自行圍擋,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建筑廢料、余泥自行清走,日產日清,不能堆放在路邊或垃圾池內。
第六十二條在民居區內盡量不要將房屋租給燒焊、機械、噪音大、化工、廢品回收、污染大的經營者經營。
第六十三條在民居區內,居民可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圈養家禽,不得散養各種家禽。家禽養殖戶要做到人畜分居,定期定時進行消毒、污染物處理及糞便處理,保持好良好的環境衛生,不影響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村民飼養的動物,家畜造成其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經濟責任,沒有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負經濟責任。
第六十四條生活垃圾必須自行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等候環衛工人收集或自行放到垃圾桶、垃圾收集點內,不準隨地亂掉,不準從高空擲物、潑水。
第六十五條村、分社定期疏通渠道,排除積水,對轄區內的道路及住宅區內死角或閑置點做到見逢插綠。
第六十六條家家勤打掃衛生,清理衛生死角保持室內通風透氣,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多鍛煉,保持身心健康。
第六章社會秩序
第六十七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壞境,村委會成立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人民調解、警務區、出租屋服務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加強個人和家庭財物保管,發現有身份不明和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報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第六十九條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互相禮讓,和睦相處,不打架毆斗,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和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第七十條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如需向上級反映意見,必須按“信訪條例”進行上訪,不擾亂公共秩序,不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第七十一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電力、供水、消防等公共設施。
第七十二條遵守消防管理條例,每個公民都需要認識消防管理條例,做到人人有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遵守《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管理條例》,執行相關《細則》,配合出租屋服務站管理好各自出租屋和租住人員,按相關規定辦理出租屋租賃證,及時更換租賃證,并且做好租住人員的信息登記。提高自防意識。如發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勞資糾紛等情況,屋主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十四條對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者,情節較輕的,由人民調解、警務區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章精神文明建設
第一節村風民俗
第七十五條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一個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的好市民。
第七十六條積極參與文化學習、技能培訓和各種有益身心的社會活動,提升自我價值,年青人要積極參加勞動就業,不要游手好閑,不沉迷賭博。
第七十七條村民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互相幫助。有糾紛要互相忍讓,相互間不能解決的,要找村干部幫助調解,不能倚勢凌人,對不聽勸阻、制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觸犯刑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能虐待病殘兒。對父母的遺產,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七十九條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履行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安定。
第八十條每年農歷正月為“敬老月”,提倡尊老敬幼、孝順父母。
第八十一條全面實行火葬,消除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風俗,實行文明節險辦喪事,不實行火葬的按政府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凡是本村戶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會申請注銷戶口證明,再到公安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然后帶齊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戶口簿(未在同一戶口簿上的親屬須開具關系證明)等證件到殯儀館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火化單、銀行存折到村委會民政辦公室辦理有關社保手續。
第二節文化教育
第八十三條為促進本村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xxx村獎勵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學生是指具有本村戶籍(股東資格)的全日制小學生、中學生和普通本、專科生及成人大專生等。
第八十五條我村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十六條凡本村學生在學校學習(競賽)成績、文體活動、科技創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管理制度給予獎勵。
第八十七條我村設置學生獎勵是指:
1、對應屆畢業生考取院校的獎勵;
2、在學校學習期獲得獎項的獎勵;
3、由學校組織推薦到國家、省、市參加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獲得獎項的獎勵;
4、經其他上級職能部門或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給予的獎勵。
第八十八條凡對國家、社會、及本村做出特殊貢獻并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村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議定。
第三節計劃生育及婦幼保健
第八十九條嚴格執行《xx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東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在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本村的計劃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鎮人民政府征收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由鎮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村委會協助執行。
第九十一條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者)應自覺參加季度環情孕情檢查和生殖康健檢查服務。
第九十二條不符合規定懷孕的,應及時終止妊娠。否則,從懷孕之日起,停發夫妻雙方的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待終止妊娠后方可恢復。
第九十三條雙方戶口或其中一方戶口在本村另一方戶口在國內的夫妻到港、澳、臺或國外生育的,不論子女是否回本村入戶,不符合生育規定到港、澳、臺或國外生育的,按違法生育處理,夫妻雙方不得享受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
第九十四條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5周年內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屬超生、姘居、重婚生育及違法收養子女的,從作出處理決定,繳清社會撫養費處理完畢之日起10周年內,夫妻雙方(或重婚、姘居生育)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違法收養的子女不得享受農村集體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紅。凡違反計劃生育,從處理完結之日起5年內戶口不準遷入本村。
第九十五條49周歲以下已婚育齡婦女要同村委會簽定《避孕節育知情選擇協議書》。
第九十六條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了《xxx村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全體村民要共同執行。
第四節戶口管理及村民權益
第九十七條男村民新婚配偶戶口遷入本村的,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經公安局戶政部門同意都可以遷入,遷戶口時必須向村委會寫申請書,經兩委干部討論同意,才可以辦理新婚配偶戶口遷入手續。
第九十八條男村民是本村戶口,其妻是外地(非市內)農業戶口,其妻及其子女可隨夫(父)入戶本村,并從入戶日起享受村民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九十九條新生嬰兒入戶本村直接到常平鎮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第一百條純女戶需要招郎入舍的,每戶純女戶家庭只可以辦理一名符合條件的配偶,將其戶口遷到女方家,并且在登記結婚時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兩委干部討論同意,(簽定男到女家入戶協議書)才可辦理入戶手續。戶口遷入時間要在第一個小孩出生前遷入,第一個小孩出生后不接受戶口遷入。其戶口遷入后,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享受村集體應有的權益,但沒有股份的村民不能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有男到女家入戶的村民只可以辦理一次戶口遷入,如果有再婚或離婚,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一概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其戶口遷入后,必須履行村民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零二條出嫁女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出嫁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不準入戶我村。
第一百零三條祖籍原籍是本村戶籍,現戶口不在本村屬非農業戶口(包括其家屬)戶口不能遷入本村。如有親屬在本村并為農業戶口的,在經過公安局戶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投靠遷入。
第一百零四條在讀中專、大專、本科的學生以及現役軍人,因求學或服役原因而遷出戶口的,在求學或服役期間仍可享受村民權益,但畢業或退伍后分配工作,且戶口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的仍可享受股民權益),畢業自動放棄接受分配,戶口可遷入,遷入后可享受村民權益(是股民同時可享受股民權益)。
第一百零五條實行全民參加社保,按照市政府市社保局關于規范村社區居民社保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工作的要求,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份必須由個人承擔,各參保人員如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個人部分費用的,按人社局要求將對個人作出停保處理。
第八章執行與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凡違反本章程的,除觸犯法律由相關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外,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下列責任:
(一)批評教育;
(二)賠禮道歉;
(三)書面檢討;
(四)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執行。村委會應根據客觀事實,按照章程有關規定酌情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處理時必須調查核實,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處理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處理解決、依據等有關資料存檔三年。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與鎮有關意見、政策不一致的,按鎮意見、政策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制定具體工作制度或實施辦法,作為本村自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條本章程由xxx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章程自x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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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含義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即農村村民依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設立村民自治組織,行使自治權,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村民自治制度的特點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國農民實現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其特點包括:
1.自治的主體是農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農民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區域范圍是村,即與村民工作生活聯系最密切的社區;
3.自治的內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自治組織即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5.自治組織的組成人員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從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中直接選舉產生即可,無須經政府機關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制度的特點
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
實現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
民主選舉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選舉,是指村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會成員。村委會選舉實行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凡年滿十八周歲并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候選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結果的方法。
2.民主決策
民主決策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民主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村民議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組成的村民會議。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管理,是指對村內事務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吸收村民參加,遵循村民的意見。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規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內組織工作程序等,據此進行管理。
4.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監督,就是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干部和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監督村中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工作和村干部的行為。民主監督的重點是村務公開,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項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當向村民公開。監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種:
(1)村委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
(2)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3)村設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審核村里財務,查清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4)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將村民最關心的計劃生育指標、財務收支、農民負擔、宅基地劃分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內及時公布;
(5)對不稱職的村委會干部由村民予以罷免。
【篇13】農村基層村民自治情況調研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禮貌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經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資料。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干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資料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資料充分發表意見提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提議方案。討論經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資料、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夠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提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經過,方能有效。未獲經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本村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提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開戶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并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托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能夠以資代勞,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禮貌人,爭創禮貌戶。
第十九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供給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并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二十四條: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供給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團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戶一宅。
2、必須貼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后到鎮政府土
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后,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領導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后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第二十七條:(1)凡企業建設征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復,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后,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后,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系、企業征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后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進取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條: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財務工作理解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理解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并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團體討論決定,對不貼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并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理解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加強團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景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團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理解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見和提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資料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村“三委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經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經過。
村民自治章程(七):
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尤其是黨員和干部代表要帶頭執章,起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條: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本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4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婦女成員實行專職專選,確保村“兩委”成員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具備的條件:(1)政治覺悟高,大局意識強,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言行上和上級黨委、政府堅持一致,遵紀守法,誠實守信。(2)發展經濟意識強、思路清,有開拓創新、艱苦創業精神,善于開辟致富門路,能帶頭并進取帶領群眾致富。(3)對群眾有深厚感情,愿意為村民服務,熱心公益,樂于奉獻。(4)能團結帶領村民群眾,善于做群眾思想工作,掌握農村政策法規,有較高的協調處理問題本事和公共服務本事。(5)自律意識強,作風民主,廉潔奉公,為人公道正派,在群眾中有威信。
(6)新進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第六條: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薦提名作為村“兩委”候選人:一是本人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且處理未滿5年的;二是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
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干預農村正常工作等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拘留未滿3年的;三是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或者賄選,并經龍海市級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四是受開除黨籍處分、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5年的(除法律異常規定外),或者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五是擔任村“兩委”成員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的,或長期外出不在村里工作和生活的;六是道德品質差,不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生活作風不正,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不貼合資格條件的不能列為候選人,屬于以上“六不能”的人員,當選無效。
第七條:有以下十種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薦提名作為村“兩委”候選人:一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黨紀處分未滿4年的(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1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二是近3個年度中曾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或兩次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現任村干部;三是任期內被鎮黨委停職、免職處理的或被依法罷免的村“兩委”成員;四是近3年內本村各項工作綜合考評有兩年度在本鎮排行末位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主任;五是擔任村黨組織書記連續3年以上(含3年)未發展黨員的;六是任期內履行紀律承諾、競職承諾、辭職承諾嚴重不到位,群眾意見較大的;七是離任審計中發現以權謀私、存在經濟問題的;八是拖欠或拒交村團體承包款1年以上;九是存在“兩違”現象拒不整改,侵占團體土地、團體資源被有關部門處理的;十是子女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處理未滿3年的。
第八條:村換屆選舉期間要做到“八不準”:一是不準向選民贈送現金、購物卡、實物等進行拉票;二是不準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大吃大喝、大操大辦等消費活動;三是不準以慰問、幫扶、優惠等名義變
相贈送財物或公開施以小恩小惠進行拉票;四是不準以交保證金、贊助費、過度承諾、許諾當選后贊助村級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為村民繳交醫保社保等好處進行拉票;五是不準以分發村組團體資產或承諾不切實際的事項進行拉票;六是不準在當選后向群眾普遍發放各種財物或舉辦各種宴請、慶祝活動;七是不準以造謠聲勢、張貼字報、發放宣傳單等形式誣陷候選人;八是不準以非法組織、宗族勢力等形式干預換屆選舉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當選無效;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職務:一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村委會工作,不履行自我的職責的;二是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職責追究的;不貼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多生的;三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決策不民主,嚴重損害村團體經濟或村民利益的;四是村務不公開財務管理混亂,村民反映強烈的;五是侵吞村團體資金拒不退還或擅自外借村團體資金無法收回的。
第十條:村團體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在堅持村團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和基本核算單位不變的前提下,將村團體會計業務委托鎮代理機構代理記賬,統一管理會計資料。
第十一條: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務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2名。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團體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制度行為的,應當提來源理意見,并責成有關人員及時糾正。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的財務原始憑證,鎮鎮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不得結算與入賬。
第十二條:村團體財務收支情景必須定期向村民公開。村民對公布的財務資料有異議的,能夠直接向村委會提出意見,也能夠經過村
務監督委員會要求村委會作出解答。對有違反財務制度的,村民有權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也能夠向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并有權要求村務監督委員會、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每年村委會應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確定一批為民辦實事項目,資料可涉及農、林、水、教育、道路、環衛等方面,努力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辦好村衛生所,實行合作醫療,開展醫療保險。做好優撫、救災救濟、農村低保等社會保障工作,關心支持五保戶、特困戶等弱勢群體。
第十五條:為確保本村興辦村民直理解益的團體生產生活等公共事業投入,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按《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規定實行籌資籌勞。程序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表決簽字后構成籌資籌勞方案,報鎮鎮政府初審,再報上級政府負責監督管理部門復審。
第十六條: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規定。1、全村所有土地均屬團體所有,由團體統一規劃使用。2、村民應按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凡未經批準私自建筑、搭蓋者,一律按“兩違”處理。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護村隊,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調解信息員隊伍,及時發現報告治安調解情景及信息,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參與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
犯罪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九條:愛護公物,不損壞水利、交通、供電、郵電、電視、生產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并視情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
第二十條:外來流動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衛委員會報告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供給違法犯罪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處罰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涉及征地、承包、貸款、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的,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換屆選舉期間,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統一收歸鎮民政辦代管,并于選舉后十日內做好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村章程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