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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通用3篇)

                  時間:2022-04-14 工作匯報 點擊:

                  職務輪換又稱職務輪換,是指在同一政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和一些具有特殊工作性質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進行職務調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安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公安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

                       為促進法官職業化建設,使法官輪崗交流既體現培養復合型人才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培養專家型人才的要求,避免輪崗交流產生負面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的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輪崗交流的范圍和對象

                        輪崗交流僅限于本院范圍主要對象是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員,以及擔任庭、室領導職務的中層干部,綜合部門的人員也可根據需要適當安排輪崗交流。

                        二、輪崗交流的方法

                        1、在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同一領導職位連續任職滿8年以上的中層干部原則上可以進行輪崗,在同一部門工作和任職滿8年的中層領導干部原則上可以輪崗交流。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中層正副職的輪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適當進行。

                        2、在同一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工作滿8年以上的法官、在派出法庭工作5年以上,原則上可以進行輪崗

                        3、在同一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書記員和綜合部門從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進行輪崗交流。

                        4、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如司法警察、財會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機要秘書、技術人員等,原則上不進行輪崗交流。

                        5、綜合部門的司法行政輔助人員,確需輪崗交流的,可適當在綜合部門之間進行輪崗交流。

                        6、在新增工作崗位或撒崗、法官和其他人員受到違法違紀處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據工作需要和特殊情況,輪崗交流的年限可適當延長和縮短。對于不勝任本職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崗位繼續任職的人員,應縮短輪崗交流的年限:對于工作連續性要求強的崗位,可適當延長輪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經歷單一,需要通過多崗位交流培養鍛煉實際工作能力的可及時進行輪崗。

                        三、輪崗交流的時間

                        為了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適應審判、執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輪崗交流一般在年初進行。因工作需要,經黨組研究,可適時個別調整交流。

                        四、輪崗交流的程序

                        1、中層干部可依據輪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經歷,向政治處自薦(書面材料)到其他崗位任職交流

                        2、政治處可根據中層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黨組提出輪崗交流的意見和建議院黨組綜合干部本人自薦、政治處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工作業績,研究確定交流崗位,按組織程序任免。

                        3、院黨組綜合干部本人自薦、政治處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工作業績,研究確定交流崗位,按組織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自己要求輪崗交流的,應向政治處提出輪崗交流的申請,由政治處根據人員的任職時間、條件及在同一部門工作年限、工作業績等具體情況,統籌規劃,擬定輪崗交流的人員及崗位,提交院黨組研究決定。

                        五、輪崗交流的組織程序

                        院政治處具體負責輪崗交流工作,在提交輪崗交流方案前,應多方征求意見建議,及時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員工作狀態,統籌考慮,依據本辦法,提出人員輪崗交流方案,提交院黨組研究決定。

                        六、紀律要求

                        1、輪崗交流工作要堅持原則,嚴密組織,做到客觀、公正。規范。

                        2、確定輪崗交流的人員應當服從組織安排,不得拒絕崗位交流。

                        3、輪崗交流人員在輪崗前,應當辦理好相關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續。對自已承辦不宜移交的事項,由原庭、室領導書面報告院政治處,帶到新庭、室繼續承辦。院政治處應當將隨案情況書面告知新任庭、室領導。并由新任庭、室領導進行督辦,年末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院政治處納入個人業績考核。

                        4、凡列入輪崗交流人員,由政治處和所在庭、室領導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處下達的人員調動通知單后,按期到崗履職,新任崗位庭、室領導要及時做好工作安排。

                  【篇二】公安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警教育管理,建立重點風險輪崗民警交流輪崗長效機制,促進廣大基層民警多崗鍛煉、一崗多能,預防和減少重點風險崗位民警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經分局x年x月x日黨委會議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基層民警的教育管理,重點風險輪崗民警交流輪崗長效機制,促進廣大基層民警多崗鍛煉、一崗多能,預防和減少重點風險崗位民警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從制度上防微杜漸、堵塞漏洞,根據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查找到的相關問題,結合公安機關業務流程設置及重點風險崗位等工作實際,特制定平川公安分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的對象為全局副科級以下全體公安民警。

                    第三條

                    基層公安民警重點風險崗位確定如下:

                    涉及公安執法、便民服務、行政審批、資金支配、教育、管理、警務監督等方面可能出現風險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對第三條所列重點風險崗位基層民警,按照同一崗位服務年限、親屬回避、工作表現等條件,有計劃地在分局各部門、警種間進行崗位交流及在各部門、警種內部實行輪崗。

                    第五條

                    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應堅持常態化原則,根據崗位風險確定不同崗位服務年限,服務年限期滿的按期交流輪崗,對連續性要求較強的專業性崗位經分局研究批準可適當延長交流輪崗年限。

                    第六條

                    重點風險崗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的,在分局各部門、警種間進行崗位交流。

                    (一)在同一部門、同一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

                    (二)已在部門內部輪崗2次(含2次)以上的;

                    (三)直系血親或姻親從事與其工作業務相關業務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繼續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

                    (五)具有其它不適合從事現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可暫緩輪崗交流:

                    (一)持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特殊崗位民警;

                    (二)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民警;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輪崗交流的(需提供醫院的相關診斷證明);

                    (四)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五)其他原因不適合輪崗交流的。

                    第七條

                    輪崗交流的方式。

                    (一)警種、部門內部輪換崗位;

                    (二)跨警種、部門交流。

                    第八條

                    輪崗交流一般應按照“組織準備、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動員部署、推薦測評、黨委研究、廉政談話、履職承諾”八個步驟,逐步推進。

                    (一)突出重點。要增強計劃性和針對性,定期對隊伍情況進行梳理分析,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進行。

                    (二)統籌考慮。要處理好民警輪崗交流與隊伍穩定、專業隊伍建設的關系,積極穩妥地推進民警輪崗交流。通過輪崗交流,達到盤活警力資源、優化民警隊伍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解決民警后顧之憂的目的。

                    (三)規范有序。要嚴格按照組織程序,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加強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明確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確保民警輪崗交流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第九條

                    輪崗交流民警應服從組織的決定,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移交手續并到崗履職,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交流決定的和未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州公安局紀委全程負責對輪崗交流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和接受民警輪崗交流工作中的有關舉報和來信來訪,并對在民警輪崗交流工作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人和事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三】公安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警教育管理,建立重點風險輪崗民警交流輪崗長效機制,促進廣大基層民警多崗鍛煉、一崗多能,預防和減少重點風險崗位民警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經分局x年x月x日黨委會議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基層民警的教育管理,重點風險輪崗民警交流輪崗長效機制,促進廣大基層民警多崗鍛煉、一崗多能,預防和減少重點風險崗位民警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從制度上防微杜漸、堵塞漏洞,根據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查找到的相關問題,結合公安機關業務流程設置及重點風險崗位等工作實際,特制定平川公安分局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的對象為全局副科級以下全體公安民警。

                    第三條

                    基層公安民警重點風險崗位確定如下:

                    涉及公安執法、便民服務、行政審批、資金支配、教育、管理、警務監督等方面可能出現風險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對第三條所列重點風險崗位基層民警,按照同一崗位服務年限、親屬回避、工作表現等條件,有計劃地在分局各部門、警種間進行崗位交流及在各部門、警種內部實行輪崗。

                    第五條

                    重點風險崗位民警交流輪崗應堅持常態化原則,根據崗位風險確定不同崗位服務年限,服務年限期滿的按期交流輪崗,對連續性要求較強的專業性崗位經分局研究批準可適當延長交流輪崗年限。

                    第六條

                    重點風險崗位民警具有下列情形的,在分局各部門、警種間進行崗位交流。

                    (一)在同一部門、同一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

                    (二)已在部門內部輪崗2次(含2次)以上的;

                    (三)直系血親或姻親從事與其工作業務相關業務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繼續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

                    (五)具有其它不適合從事現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可暫緩輪崗交流:

                    (一)持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特殊崗位民警;

                    (二)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民警;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輪崗交流的(需提供醫院的相關診斷證明);

                    (四)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五)其他原因不適合輪崗交流的。

                    第七條

                    輪崗交流的方式。

                    (一)警種、部門內部輪換崗位;

                    (二)跨警種、部門交流。

                    第八條

                    輪崗交流一般應按照“組織準備、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動員部署、推薦測評、黨委研究、廉政談話、履職承諾”八個步驟,逐步推進。

                    (一)突出重點。要增強計劃性和針對性,定期對隊伍情況進行梳理分析,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進行。

                    (二)統籌考慮。要處理好民警輪崗交流與隊伍穩定、專業隊伍建設的關系,積極穩妥地推進民警輪崗交流。通過輪崗交流,達到盤活警力資源、優化民警隊伍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解決民警后顧之憂的目的。

                    (三)規范有序。要嚴格按照組織程序,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加強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明確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確保民警輪崗交流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第九條

                    輪崗交流民警應服從組織的決定,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移交手續并到崗履職,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交流決定的和未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州公安局紀委全程負責對輪崗交流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和接受民警輪崗交流工作中的有關舉報和來信來訪,并對在民警輪崗交流工作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人和事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標簽: 公安輪崗輪換原則 看守所民警三年輪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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