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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13篇

【篇一】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會議學習制度
為了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保證對糾紛的正確調解,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人民調委會必須定期進行業務學習,每月召開一次調解會議,學習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且檢查本月工作情況,分析糾紛動向,研究疑難糾紛調解方法,制定預防糾紛的措施。每次學習要有文字記載,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主要內容等,要求清晰明確,調解主任每年組織調委會委員學習不少于6日,組織調解員學習不少于1日。
二、信息報告制度
人民調解信息報告范圍、程序、時限、方式及上報任務。
1、信息報告范圍
(1)因婚姻家庭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財產性糾紛、侵權糾紛等民間糾紛引起自殺、民轉刑、群體械斗、群體上訪的動態和苗頭。
(2)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間糾紛。
(3)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的社會矛盾糾紛的動態和苗頭。
(4)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案件。
(5)經調委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在訴訟階段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的較長典型的案件。
2、信息報告程序
報告一般實行逐級上報的原則,即(居)調委會——(街道)司法所——區司法局(基層科)和街道綜治辦。
3、信息報告時限和方式
對重大矛盾糾紛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時間內(6小時)向街道司法所報告,對階段性工作情況要及時分析、及時總結。報告原則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報告任務
各調委會每月報送矛盾糾紛信息不少于1條,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3篇。
三、糾紛登記排查制度
糾紛排查制度是人民調解組織定期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的一項工作制度。調委會每周組織信息員、調委會工作人員開展一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工作。掌握易發生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事、重點人的情況,調解會要區別情況處理,能夠當場代解的糾紛苗頭按照簡易程序調解,對涉及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債務、生產經營、賠償的糾紛按照規范程序調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解過程中,要及時填寫調解文書,調解結束后,將糾紛情況反映在調解臺賬上。
排查的重點: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排查的主要范圍:
1、因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2、因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發生的矛盾糾紛。
3、因社會集資、企業債券不能正常兌付引發的矛盾
4、因土地、宅基地等問題引發的矛盾。
5、因學校的教育系統內、外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
6、因宗教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矛盾糾紛。
7、因房地產交易及住房拆遷,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設工作引發的問題。
8、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重大矛盾糾紛。
9、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
四、糾紛討論制度
各調委會對重大、疑難的糾紛調解要進行研究,由調委會主任主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糾紛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每個成員的意見,如果對糾紛的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請示。
五、共同調解制度
共同調解制度指兩個或兩個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規定對跨地區、跨單位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有主持調解方和協助調解方。
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受理糾紛;發現糾紛有激化可能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糾紛激化;針對糾紛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體糾紛的有關資料,制定調爭方案;向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共同調解意見;確定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主持調解,制作調解文書;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做好回訪工作;負責統計和檔案管理。
協助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協助進行調查研究,收集體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配合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六、糾紛回訪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糾紛反復,而對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所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回訪內容主要是:了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異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等;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員的意見、建議。回訪后,對影響正常履行協議的各種隱患、糾紛動向、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具體辦法。對有激化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解工作中的問題要加以糾正。
七、糾紛辦理移交制度
調委會對涉及按照規范程序調解的矛盾糾紛。應在3天內辦理,將情況可適當延長調解時間,但最長不超過5天,對些類矛盾糾紛一般調解三次,若當事人雙方不服或者仍然不能平息事態,應及時書面向司法所、綜治辦報告,度移交相關檔案資料。
八、檔案管理制度
實行一案一檔,專人負責制,對調解的案件按照司法部的統一規定的七種文書格式,整理存檔,同時年終應將《調解糾紛登記簿》,調委會工作情況,調解文書等有關資料,統一整理存檔備查。
九、崗位責任制度
調委會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以提高調解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把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業務登記、信息反饋等任務落實到人,凡發生糾紛及糾紛苗頭,必須及時到場控制和調解,糾紛調解率必須保證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檢查一次,作為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的依據。
十、總結評比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對調解工作進行總結,一般是半年進行一次初步總結,一年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工作總結的內容包括:半年或一年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調解、預防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典型事例;工作中的教訓、失誤及其原因;今后開展工作的打算和要求等等。
【篇二】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性質: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
3、向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
二、人民調解的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受案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受理調解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四、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五、調解中當事人的權利
在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有下列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思,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六、調解中當事人的義務
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的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水澄橋社區綜治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議事報告制度。綜治工作站要定期向所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報送種類綜治信息,實行重大事項報送制度,保證信息反饋渠道暢通。
二、臺帳資料制度。綜治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各類工作臺帳資料制度,使各項綜治工作制度有據可查。
三、工作例會制度。綜治工作站要參加所在街道綜治工作中民每月一次的工作例會,學習相關業務知識,通報交流情況,安排工作任務。
四、檢查考評制度。由街道綜治工作中心負責指導各綜治工作站制定相關工作職責和考核標準:同時參與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完成綜治工作情況的檢查督查和考核。
水澄橋社區平安巡防中隊工作制度
根據區綜治委關于加強社會治安巡防體系建設的要求,切實加強平安巡防力量,進一步推進社區平安資源的有效整合,水澄橋社區以打造平安社區、和諧社區的重大舉措。
一、例會制度:每季定期召開平安巡防中隊會議,實行工作匯報、接受上級工作布置。
二、聯絡機制:人員聯絡及時,確保信息暢通。
三、督察制度:督察小組由街道綜治科、派出所人員組成,對各小區保安值勤崗亭進行隨機督察,并將督察情況通報。
四、獎懲考核制度:由中隊協調各力量,落實相關人員職責和職能,獎懲考核制度實現了平安巡防隊伍的規范化,調動巡防隊員的積極性。
水澄橋社區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發揚民主、體察民情、聽取群眾呼聲的主要渠道,是黨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做好社區信訪工作,特制定社區信訪工作制度如下:
(1)社區期召開信訪工作例會制度。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每月要召開一次例會,分析排查矛盾,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法。
(2)社區領導接待信訪日制度。社區每周都要確定半天時間為群眾來訪日,安排一名班子成員接待群眾來信來訪。
(3)社區信訪保密制度。保管好信件,不得遺失,對舉報人的來信來訪問題不得泄露,更不得告知被舉報人。
(4)社區來信來訪登記制度。收信原件、調查材料、處理結果一并存檔。
(5)社區信訪談話制度。對社區黨員、干部如有群眾反映問題,問題又較輕微,書記、主任可找其談話提醒,有則改之無則加免;對問題較重者,可進行批評教育,通過這樣的形式達到教育保護干部的目的。
【篇三】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
工
作
制
度
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本轄區內矛盾糾紛的預防、調處工作和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展。
二、負責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三、采取多種措施預防糾紛發生,通過上法制夜校、以案說法、辦宣傳欄等方法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群眾遵紀守法意識。
四、深入開展防激化工作,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掌握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把糾紛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對因調解不及時,不公正導致糾紛激化的,要追究調解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調委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和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糾紛登記制度
一、調委會每受理或調處一起糾紛,都應當進行登記,做到事事有記載,件件有著落。
二、在工作時間內應有人值班、接待,應設立電話,便于群眾咨詢和反映情況。
三、調解員應熱情接待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認真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四、要設立專門的糾紛登記簿,無論是主動受理的糾紛,還是申請受理的糾紛,均應及時登記,并將調解轉處情況登記清楚。
五、糾紛登記應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簡要情況,最后記錄簽名或記明登記日期。
六、對于一些可以當即現場調解的簡單糾紛,可調解后補辦登記。
七、調委會對登記的糾紛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民調范圍的糾紛,或是調解后調解不成的糾紛,要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八、對屬于民調范圍的糾紛,也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確定調解時間。
九、要將調解達成協議情況和協議履行情況登記清楚。
十、各項登記、記錄要整理歸檔,并按規定統計上報。
回訪制度
一、調解人員對已調解的糾紛,特別是較復雜的或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要在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的一段時間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回訪。
二、回訪時要聽取當事人和群眾的反映,了解調解協議書的履行情況,回訪結束要記錄登記。
三、要通過回訪,發現和彌補調解中的不足,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當事人反復。
四、發現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協議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況,做好不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工作,說服、督促當事人按約履行。
五、如發現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礙了協議的履行,應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如屬調解不當,應實事求是主動糾正。
六、回訪時要注意發現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有激化苗頭的,要及時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
七、對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的,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對方履行協議。
八、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委會要了解審判結果,審判結果要記錄登記,統計上報。
九、調委會要定期統計分析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利今后改進工作。
統計報表制度
一、 調委會應確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
二、要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統計簿冊,對調解組織、糾紛受理等進行分類登記,便于統計上報。
三、統計報表有半年、年報表。
四、統計報表包括組織建設情況、各類糾紛調解和防激化工作情況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有關內容。
五、調委會應將民間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匯總,核對無誤后上報司法所,半年報表6月25日前,年報表12月25日前。
六、要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漏報、誤報和重復上報。
七、報表填寫將填報單位、填報人、審核人、填報日期填寫完整,并加蓋填報單位印章。
八、調委會要將各種登記簿冊、統計表按年限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或設立統計臺帳,保管備查。
檔案管理制度
1、要設立專人負責文書檔案管理,負責調解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2、每半年要將所有受理糾紛的調解文書整理歸檔,一案一卷,裝訂成冊。
3、調解卷宗應包括調解申請書、民間糾紛受理登記表、調查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筆錄,以及未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及各種證明材料等。
4、做好文書的審查、裝訂,采用統一的裝訂辦法,做到整齊規范,便于查閱管理。
5、調解文書歸檔順序應按調解進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順序來排列。
6、要規定必要的調閱、保密管理辦法,要有專用文件柜存放檔案。
7、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須認真做好檔案的移交手續。
8、調解文書檔案一般保管期限為三年。
糾紛排查制度
1、村調委會要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糾紛排查,司法所每季度組織一次糾紛排查,對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
2、排查時首先要制訂計劃,明確排查的內容、重點,具體的排查時間、范圍、方法和措施。
3、要發揮“十戶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地方熟、情況熟的特點、認真排查。
4、要逐門、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掌握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
5、填寫排查工作統計表,對登記情況進行分析,按性質、類別、輕重緩急分類排隊處理。
6、對排查出的應由調委會調解的糾紛,要落實調解人員,及時調解,調解不了的要及時上報。
7、不屬于調解范圍的要上報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8、對排查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要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要建立民間糾紛傳遞和反饋渠道,將民間糾紛及時傳送到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再將調解意見傳回糾紛發生地或根據糾紛情況傳送到上級有關部門。
2、健全糾紛信息網絡,一般由調解小組或調解員、糾紛信息員組成,發揮信息傳遞與反饋中心的作用。
3、傳遞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電話傳遞。
4、調解組織應對獲取的信息按糾紛信息、輕重緩急進行處理,可以解決的提出反饋意見,反饋給基層組織。
5、對易激化、群體性糾紛、群眾性械斗應在積極穩定事態的同時,報告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6、要確保信息渠道暢通,使調解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掌握糾紛情況,有效進行疏導調解,防止糾紛激化。
例會學習制度
1、調委會每月要召開全體調解人員參加的例會。
2、例會內容主要是匯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研究討論解決一些疑難糾紛,檢查工作完成情況,布置工作。
3、將例會與學習結合起來,組織調解人員學習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調解業務知識。
4、調解人員要積極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同時堅持自我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調解水平。
考評制度
1、調委會應每年對調解人員工作進行考評,評選出調解工作的先進典型,表彰先進。
2、要制訂考評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做到考評公開、公平、合理。
3、要做到半年一初評,年終一總評,在調解人員中開展比學趕幫的競賽活動,促進調解工作發展。
4、考評結果要與調解人員工資福利相掛鉤,堅持多勞多得,按績取酬原則。
5、對在減少糾紛、防激化、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群眾性械斗發生中做出重大貢獻的,要上報上級部門,特別給予表彰獎勵。
【篇四】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3、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三、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四、糾紛受理范圍、申請方式和管轄
1、受理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2、申請方式。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解委員會也可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
3、地域管轄。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五、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1、受理糾紛
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
受理糾紛的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他的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么目的,解決什么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和管轄。符合民間糾紛受理范圍,且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地段之內。
2、調解糾紛
(1)調解準備。調查糾紛情況,對調查獲得的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2)進行調解。
一是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糾紛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協議。糾紛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遵守調解規則;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二是雙方當事人陳述。
三是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3)調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調解。②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③聯合調解。
(4)調解期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3、履行協議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作出紀錄。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5)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崗位責任制度
各調委會實行崗位責任制,以提高調解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把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業務登記、信息反饋等任務落實到人,凡發生糾紛及糾紛苗頭,必須及時到場控制和調解,糾紛調解率必須保證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檢查一次,作為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的依據。
七、學習例會制度
1、為了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保證對糾紛的正確調解,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調委會必須定期進行業務學習,每月召開1次調解會議,學習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且檢查本月工作情況,分析糾紛動向,研究疑難糾紛調解方法,制定預防糾紛的措施。
2、每次學習要有文字記載,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主要內容等,要求清晰明確。
八、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
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是人民調解組織定期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的一項工作制度。
1、調委會每10天組織調解員開展一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工作,各調委會成員按轄區分片負責,并及時將排查情況上報鎮司法所;
2、排查的重點: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3、各調委會根據鎮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開展矛盾糾紛專項排查行動,并及時將排查調處結果匯報給所在鎮司法所。
九、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1、各調委會應建立糾紛登記簿,做好各類民間糾紛的登記工作。
2、及時、準確登記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起因、過程等。
3、如實記錄調解的過程,以及調解的結果,應有所有調解人員的簽字,并認真存檔保存。
4、嚴格保密制度,糾紛登記簿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經濟情況、隱私案件不準對外談論和傳播。
十、糾紛信息報告制度
1、調解人員發現民間糾紛征兆和動向,一般糾紛應在1天內反映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并進行調解;
2、發現民間糾紛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眾性械斗、群體性侵害和群體性上訪及其他重大情況,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必須立即采取適當措施制止事態惡化,同時,迅速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告。
3、因人為因素延誤報告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其調解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共同調解制度
共同調解制度指兩個或兩個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規定對跨地區、跨單位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有主持調解方和協助調解方。
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受理糾紛;發現糾紛有激化可能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糾紛激化;針對糾紛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體糾紛的有關資料,制定調爭方案;向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共同調解意見;確定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參加調解;主持調解,制作調解文書;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做好回訪工作;負責統計和檔案管理。
協助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協助進行調查研究,收集體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配合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十二、重大疑難糾紛集體討論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集體討論研究,由調委會主任主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糾紛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每個成員的意見,如果對糾紛的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請示。
十三、糾紛回訪制度
糾紛回訪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鞏固調解成果,而對已調結的案件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1、調解員對民間糾紛調結的案件采取上門、電話聯系跟蹤回訪,了解調解案件協議的履行;
2、回訪內容主要是:了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特別是重點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異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等;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員的意見、建議。回訪后,對影響正常履行協議的各種隱患、糾紛動向、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具體辦法。對有激化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解工作中的問題要加以糾正。
3、每宗糾紛調結要在一個月內回訪一次以上,并做好登記和歸檔工作。
十四、法制宣傳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結合普法部門的要求配合做好法制宣傳工作,要圍饒當前矛盾糾紛的特點進行有重點的法律知識宣講,提高群眾得法律意識。 。
3、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季度至少出版一期法制宣傳欄或墻報,著重宣傳與村(居)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法制內容以及人民調解工作。
十五、文書檔案管理統計制度
1、統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并形成規范的卷宗。
2、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文書檔案要一事一卷,裝訂成冊。
3、人民調解委員會關于學習與例會、受理和調解糾紛、集體討論重大疑難糾紛、預防糾紛激化、排查糾紛、回訪、達成調解協議及履行等情況和內容均應記錄在簿冊。
3、保管期限應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應永久保存。
4、按要求及時統計上報業務統計報表,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六、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一年兩總結制度,半年初步總結,一年全面總結;
2、總結內容是:半年或一年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估介,調解、預防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訓、失誤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參加人員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體成員;
4、總結的目的是發揚成績,找出差距,克服缺點,改進工作。
5、根據遵守紀律和工作實績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比和獎勵。
十七、調解員培訓制度
1、鎮司法所對全鎮調解主任和調解骨干每年至少培訓一次;
2、鎮司法所對轄內調解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
【篇五】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三、在調解民間糾紛中,應實事求是、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四、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因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訟。
五、調解人民內部發生的糾紛,必須調查研究,弄清真相、評斷是非、說服勸導,使雙方當事人排除爭端、改善關系,防止民事糾紛激化,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篇六】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堅持下,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
二、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三、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指定或由當事人選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四、調解前應調查核實糾紛性質、爭議焦點,糾紛原因。
五、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除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當事人表示反對公開調解的糾紛外,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
七、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八、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如需延長時間,經所長同意,報縣局基層科批準。
9、對已調解的較復雜的民間糾紛,要定期回訪,做好記錄,歸檔整理。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主要包括:人身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財產權益糾紛、承包經營型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的其他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合理合法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享有的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受理并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
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狀況;
2、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
3、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
4、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及時移
送法律援助中心;
二、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
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維護名合法權益,或者為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
供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費用的法律服務保障制度
三、法律援助的范圍
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下列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的代理和辯護;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障金的
(五)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U\)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九)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十)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
或者其他人生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十一)需要予以公正的與人生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
四、申請法律援助是應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所在鄉鎮、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家
庭經濟情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相關證明及證據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篇七】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堅持下,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
二、受理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
三、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指定或由當事人選定一名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
四、調解前應調查核實糾紛性質、爭議焦點,糾紛原因。
五、調解糾紛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除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當事人表示反對公開調解的糾紛外,調解糾紛可以公開進行。
七、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八、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如需延長時間,經所長同意,報縣局基層科批準。
9、對已調解的較復雜的民間糾紛,要定期回訪,做好記錄,歸檔整理。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主要包括:人身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財產權益糾紛、承包經營型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的其他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合理合法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的民間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享有的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一)不得拘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受理并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
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狀況;
2、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
3、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
4、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及時移
送法律援助中心;
二、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
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維護名合法權益,或者為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
供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費用的法律服務保障制度
三、法律援助的范圍
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就下列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公訴案件的代理和辯護;
(二)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障金的
(五)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U\)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九)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十)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
或者其他人生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十一)需要予以公正的與人生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
四、申請法律援助是應提交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2、所在鄉鎮、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人及家
庭經濟情況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相關證明及證據材料;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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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嚴格遵循調解工作職責,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堅持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盡職盡責,滿腔熱情地調解民間糾紛,做到秉公調解。
(3)注重調解工作方法,深入調查研究,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堅持進行說服教育、耐心疏導、以理服人,切忌主觀臆斷、偏聽偏信。
(4)積極為民排憂解難,及時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不出現因調解、疏導不力而激化為刑事案件的現象。
2、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3)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3、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5、人民調解委員會受案范圍:
受理本鎮轄區內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和村、居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等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難以調解的重大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6、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7、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8、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篇九】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調解各類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發生。
3、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節工作情況。
4、指導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5、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職責
1、支持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面工作
2、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
3、傳達、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知識、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組織人民調解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依法調解水平。
5、指導村級調解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6、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主任抓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職責
2、主任抓好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
3、協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總結交流典型經驗,推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
4、完成主任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人民調解工作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時人戶籍所在地活著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協商手里,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2、受理民間糾紛,應當有一方當時人的申請,申請可以采用口頭活著書面方式,并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和申請事項、事實根據。
3、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糾紛,以及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處理過,當時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糾紛,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4、對未經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應當勸說當事人先通過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
5、法律、法規、法章和政策明確規定由指定部門處理的糾紛,應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申請處理。
6、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處理終結,特別復雜疑難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7、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終止處理。
8、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六、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
七、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2、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委員的領導下,具體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3、人民調解員服從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安排。
4、主動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匯報工作,反映糾紛情況。
5、積極參加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及要求
1、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2、要求
人民調解員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依法調解的技能。
九、人民調解員學習、培訓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半月組織一次學習,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及政策、法律、法規。
2、認真開展普法培訓,每年組織村(居)調解組織人員培訓2-4次。
3、根據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重點培訓,提高依法調解水平。
4、對國家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進行培訓。
5、每年組織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1-2次。
6、組織人民調解觀摩法庭庭審,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解技能。
十、人民調解員回避制度
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應當回避:
1、調解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調解人員與乙方或雙方當事人有利益關系,可能影響糾紛工作解決的;
3、當事人對調解人員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檔案管理制度
1、由專人對文件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障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2、嚴格執行文件借閱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錄檔案資料。
3、認真履行檔案保密制度,研究將文件私自借閱或將文件資料攜帶外出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4、對正常借閱檔案要做好登記,收回檔案要及時詳細檢查清理,做好收回時間、卷數記錄。
5、檔案管理員要加強檔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盜、防火工作。
十二、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為科學預測、預防、疏導、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調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糾紛傳遞與反饋信息員。
3、信息的傳遞分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員向調解委員會傳遞。
4、對獲取的信息,認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糾紛的性質、**緩急進行處理:
(1)對一般糾紛,調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基層信息員進行處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狀態;
(2)對帶有普遍性、規律性、多發性的糾紛,調委會要有正對性的參與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3)對容易激化的矛盾糾紛、群體糾紛、群眾性械斗及時疏導,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報告鄉鎮黨委、政府避免不穩定因素發生。
十三、回訪制度
1、為及時總結調解工作經驗,確保調處糾紛的社會效果,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公平、公開,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各類糾紛,由承辦人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回訪;
3、一般要求每年回訪一次,具體時間由承辦人自行安排;
4、回訪要有記錄,內容包括社會效果、當事人對調委會的做風、調解意見是否滿意、承辦人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5、回訪完畢,承辦人要在七日內作出書面總結;
6、承辦人已回訪的各類糾紛,由鄉(鎮)調委會根據類別隨即抽樣進行再次回訪,回訪率不得少于10%。
十四、會議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是各調解組織集體議事的主要形式,會議主要討論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
2、會議形式:
(1)糾紛排查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鄉(鎮)調委會主任組織召開,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及各村調委會主任參加;
(2)人民調解工作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鄉(鎮)分管領導組織召開,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各村調委會主任及受表彰的調解員參加;
(3)疑難案件研討會。根據情況隨時召開,由調委會主任主持,調委會委員、調解員參加,邀請法庭、派出所負責人指導;
3、召開會議的有關資料由鄉鎮調委會主任提前兩天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4、各村居委會調解組織接到通知要準時參加會議,特殊情況須向分管領導請假。
十五、統計制度
1、統計工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能夠及時、準確地完成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統計,為調解工作提供準確數據,便于司法工作決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統計月報、季報、年報報表的上報工作。
3、統計員要以高度負責的狀態認真完成統計工作,不得虛報、瞞報、遲報,統計數據必須要準確及時。
4、統計數據、資料要妥為保持,為經司法行政部門的許可,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閱、咨詢。
【篇十】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的性質: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 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 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
生,
,三, 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
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人民調解的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
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
行調解,
,二, 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 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行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
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案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受理調解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得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法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調解中當事人的權利:
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 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三, 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中當事人的義務:
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承提下列義務: ,一, 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 遵守調解規則,
,三, 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四, 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
【篇十一】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福山園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工
作
制
度
人民調解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本轄區內矛盾糾紛的預防、調處工作和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展。
二、負責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三、采取多種措施預防糾紛發生,通過上法制夜校、以案說法、辦宣傳欄等方法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不斷提高群眾遵紀守法意識。
四、深入開展防激化工作,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掌握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把糾紛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對因調解不及時,不公正導致糾紛激化的,要追究調解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調委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和重大糾紛信息,組織、傳達和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糾紛登記制度
一、調委會每受理或調處一起糾紛,都應當進行登記,做到事事有記載,件件有著落。
二、在工作時間內應有人值班、接待,應設立電話,便于群眾咨詢和反映情況。
三、調解員應熱情接待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認真做好登記、記錄工作。
四、要設立專門的糾紛登記簿,無論是主動受理的糾紛,還是申請受理的糾紛,均應及時登記,并將調解轉處情況登記清楚。
五、糾紛登記應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職務,糾紛簡要情況,最后記錄簽名或記明登記日期。
六、對于一些可以當即現場調解的簡單糾紛,可調解后補辦登記。
七、調委會對登記的糾紛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民調范圍的糾紛,或是調解后調解不成的糾紛,要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八、對屬于民調范圍的糾紛,也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并確定調解時間。
九、要將調解達成協議情況和協議履行情況登記清楚。
十、各項登記、記錄要整理歸檔,并按規定統計上報。
回訪制度
一、調解人員對已調解的糾紛,特別是較復雜的或可能出現反復的糾紛,要在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的一段時間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回訪。
二、回訪時要聽取當事人和群眾的反映,了解調解協議書的履行情況,回訪結束要記錄登記。
三、要通過回訪,發現和彌補調解中的不足,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當事人反復。
四、發現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協議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況,做好不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工作,說服、督促當事人按約履行。
五、如發現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礙了協議的履行,應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如屬調解不當,應實事求是主動糾正。
六、回訪時要注意發現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有激化苗頭的,要及時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
七、對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的,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對方履行協議。
八、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調委會要了解審判結果,審判結果要記錄登記,統計上報。
九、調委會要定期統計分析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以利今后改進工作。
統計報表制度
一、 調委會應確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
二、要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統計簿冊,對調解組織、糾紛受理等進行分類登記,便于統計上報。
三、統計報表有半年、年報表。
四、統計報表包括組織建設情況、各類糾紛調解和防激化工作情況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等有關內容。
五、調委會應將民間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匯總,核對無誤后上報司法所,半年報表6月25日前,年報表12月25日前。
六、要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漏報、誤報和重復上報。
七、報表填寫將填報單位、填報人、審核人、填報日期填寫完整,并加蓋填報單位印章。
八、調委會要將各種登記簿冊、統計表按年限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或設立統計臺帳,保管備查。
檔案管理制度
1、要設立專人負責文書檔案管理,負責調解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
2、每半年要將所有受理糾紛的調解文書整理歸檔,一案一卷,裝訂成冊。
3、調解卷宗應包括調解申請書、民間糾紛受理登記表、調查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筆錄,以及未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及各種證明材料等。
4、做好文書的審查、裝訂,采用統一的裝訂辦法,做到整齊規范,便于查閱管理。
5、調解文書歸檔順序應按調解進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順序來排列。
6、要規定必要的調閱、保密管理辦法,要有專用文件柜存放檔案。
7、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須認真做好檔案的移交手續。
8、調解文書檔案一般保管期限為三年。
糾紛排查制度
1、社區調委會要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糾紛排查,司法所每季度組織一次糾紛排查,對轄區內的民間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
2、排查時首先要制訂計劃,明確排查的內容、重點,具體的排查時間、范圍、方法和措施。
3、要發揮“十戶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地方熟、情況熟的特點、認真排查。
4、要逐門、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掌握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
5、填寫排查工作統計表,對登記情況進行分析,按性質、類別、輕重緩急分類排隊處理。
6、對排查出的應由調委會調解的糾紛,要落實調解人員,及時調解,調解不了的要及時上報。
7、不屬于調解范圍的要上報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8、對排查中發現的犯罪線索,要立即上報公安部門。
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要建立民間糾紛傳遞和反饋渠道,將民間糾紛及時傳送到調解組織,調解組織再將調解意見傳回糾紛發生地或根據糾紛情況傳送到上級有關部門。
2、健全糾紛信息網絡,一般由調解小組或調解員、糾紛信息員組成,發揮信息傳遞與反饋中心的作用。
3、傳遞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頭、書面、電話傳遞。
4、調解組織應對獲取的信息按糾紛信息、輕重緩急進行處理,可以解決的提出反饋意見,反饋給基層組織。
5、對易激化、群體性糾紛、群眾性械斗應在積極穩定事態的同時,報告基層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
6、要確保信息渠道暢通,使調解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掌握糾紛情況,有效進行疏導調解,防止糾紛激化。
例會學習制度
1、調委會每月要召開全體調解人員參加的例會。
2、例會內容主要是匯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研究討論解決一些疑難糾紛,檢查工作完成情況,布置工作。
3、將例會與學習結合起來,組織調解人員學習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調解業務知識。
4、調解人員要積極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同時堅持自我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調解水平。
考評制度
1、調委會應每年對調解人員工作進行考評,評選出調解工作的先進典型,表彰先進。
2、要制訂考評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做到考評公開、公平、合理。
3、要做到半年一初評,年終一總評,在調解人員中開展比學趕幫的競賽活動,促進調解工作發展。
4、考評結果要與調解人員工資福利相掛鉤,堅持多勞多得,按績取酬原則。
5、對在減少糾紛、防激化、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群眾性械斗發生中做出重大貢獻的,要上報上級部門,特別給予表彰獎勵。
【篇十二】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村黨組織紀檢小組工作職責
村黨組織紀檢小組在村黨組織委員會的集體領導下,分工負責紀律檢查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黨組織的作風建設,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教育,不斷提高黨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督促黨員干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的自覺性。
二、保障和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經常檢查黨員執行《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情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三、對黨員進行監督,檢查黨員執行黨章和黨的紀律的情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違反黨的紀律的案件。
四、負責受理黨員和群眾的來信來訪,黨員的控告和申訴,考察了解受處分黨員改正錯誤的情況,對他們進行有針對性的幫助、教育工作,鼓勵他們改正錯誤、積極工作。
五、經常向黨組織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匯報和反映本單位黨風黨紀執行情況和本單位紀律檢查工作開展情況。
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村干部的規范化管理,做好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工作,特制定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制度:
1、審計范圍: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撤并村(居)、主管財務領導或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罷免、辭職等需要離任、調任的村干部。
2、審計原則:⑴審計工作要在辦事處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⑵審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地反映和審計行政村和干部本人在任期期間的經濟活動,正確評價村干部的功過。還干部一個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
3、審計內容:主要是村集體資產、村級財務的各項收支、債權、債務及其他收支使用情況。
4、審計方法:⑴由辦事處紀委、財政所、經濟發展辦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審計小組。⑵查帳與查實物相結合,帳內帳外相結合,保證帳物相符,落實經濟收支盈余和集體財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⑶全面審計和重點審計相結合。對財務管理體制健全、群眾反映較好的,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單項審計。對財務管理混亂,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要進行全面審計。
5、審計結果:街道黨工委根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對好的村干部給予表揚;對財務收支虛假,有違法亂紀行為的村干部視其情節和性質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撤消職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年終或下年度一月份舉行。
二、民主評議黨員的內容:按照黨員的標準和目標管理內容,對每位黨員作出公正的評價。評議的等次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三、方法步驟:(1)動員學習;(2)自我評價;(3)民主測評;(4)意見反饋;(5)張榜公布;(6)表彰處理。
四、村黨組織加強民主測評工作的領導,在進行民主評議時,要邀請上級黨組織派員參加。在評議前,要進行充分的準備;在評議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處理時,要做好思想工作,要堅持思想教育從嚴,組織處理從寬的原則。
五、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有詳細的記錄,并做好整理歸檔和上報工作。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一、黨員外出前,要向村黨支部報告。村黨組織對外出黨員的目的、去向和時間等情況,進行專門登記,并做好外出黨員臨行前的教育工作。對分散和零星外出的黨員,按規定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
二、對集體外出的黨員,時間在6個月以上,黨員在3人以上的,在他們中間建立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
三、村黨組織要了解掌握流出黨員情況,加強與流入地黨組織的聯系,配合流入地黨組織共同做好流動黨員外出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黨員外出后,村黨組織要指定專人與其聯系,及時了解黨員在外地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傳達黨的有關政策及支部開展的重要工作,寄送學習材料。村里如有重大決策和問題,事前要給外出黨員發信說明情況,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事后向他們通報結果。
五、外出黨員要通過書面、電話等形式,每月向黨組織匯報一次思想、工作及所處地址變動情況。同時,充分發揮自身在外接觸面廣、掌握信息多的優勢,為村里發展出謀劃策。
六、外出黨員回村后,黨組織成員要及時進行回訪,查驗《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有關內容,詳細了解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作為年終評議時的依據,及時將其納入正常的組織管理。
“三會一課”制度
一、黨支部大會一般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支委會召集,支部書記主持。由支部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支部大會的議題,并將會議內容、要求事先通知全體黨員。
二、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同時也要防止事無巨細把應由個人處理的事情都提交集體談論的現象,
三、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務,次數可增加,也可以推遲召開。黨小組會的內容一般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黨支部的近期工作,結合小組實際情況確定,每次解決一兩個問題。
四、黨課是黨組織以授課形式定期對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方法。黨支部在搞好黨課教育時,應制訂出黨課教育計劃,一般應制訂一年的計劃,安排好黨課時間、授課教員、黨課內容等,黨課一般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五、黨支部通過堅持“三會一課”制度,經常組織黨員學習黨的方針和政策、時事政治和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黨員的政治覺悟和工作水平,從而適應新形勢,更好地完成黨的各項工作任務。
發展黨員工作制度
一、認真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二、黨支部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及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知識的教育,使他懂得黨的性質、宗旨等,端正入黨動機。黨支部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培養聯系人,經常同他們談心,幫助其進步。同時,注意在實踐中考察他們的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和現實表現。
三、吸收新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召開黨支部大會討論,表決時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半數以上方能通過。
四、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支部要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的基礎上按時做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
五、在發展黨員中實行四項制度,即《發展黨員聯名推薦制度》、《發展黨員公示制度》、《發展黨員預審制度》和《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度》。
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制度
遠程教育站點工作人員守則
1、能夠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熱愛遠程教育工作,勤奮敬業,熟悉設備基本情況和操作、維護方法、達到“四會”,即會管理、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一般性故障。
2、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按照遠程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做好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保證正常運行;嚴格執行設備管理制度,嚴禁將設備挪作他用,嚴禁私拿、私用、私借物品。
3、對播出平臺上的節目內容經常瀏覽,根據黨員干部學習的需要,推薦并調出相應的節目。不斷探索和總結設備使用管理的經驗,創造性地做好遠程教育工作。
4、認真填寫工作日志,建立設備運行和維護工作檔案。
5、 按操作規程做好設備的安全預防工作,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及時排除故障,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
遠程教育學習制度
1、現代遠程教育是新時期對黨員干部和農民進行教育的一種先進手段,農村黨員干部和農民要積極參加現代遠程教育學習。
2、結合農時季節、節目內容等因素,采取集中收看和個別學習、定時開機和隨時開機相結合的辦法,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和方式,做到學習和工作兩不誤。
3、圍繞中心工作,結合當地黨員干部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合理選擇節目內容。每月集中學習收看不少于1次,黨員參學率達80%以上。有文化的學員要學會操作,觀看節目后,要積極撰寫心得體會。
4、做好收看記錄。建立現代遠程教育收看學習記錄簿,對收看情況進行詳細登記,記錄好收看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座談意見、反饋的信息等。
5、學員要勤于思考,對不懂的問題要通過“電視上網”互動功能或電子郵件等途徑相互溝通學習,反饋交流。要經常組織學習討論,共同提高教學質量。
遠程教育設備管理制度
1、遠程教育設備專門用于基層黨員干部和群眾開展現代遠程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2、建立設備登記臺帳,按照設備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啟用日期等項目登記造冊。
3、加強設備安全防范措施,切實做好防火、防塵、防潮、防雷電,防止人為破壞。
4、設備一般不得外借,確須外借時,須經有關領導批準。
遠程教育應用制度
1、遠程教育站點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訂年度教學應用計劃。要充分運用從遠程教育中所學到的知識和掌握的信息,在提高農村黨員干部素質、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等方面取得明顯的效果。
2、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與當地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招商引資,發展勞務經濟,農村衛生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創新應用方法,提高農村黨員干部和群眾的學習積極性,做到學以致用。
3、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若干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應用基地、應用項目,要求課堂教學與基地現場教學相結合,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4、組織鄉鎮村(居)的經濟組織和專業大戶、經紀人,通過聯接和建立有關網站,開拓網上市場,發展網上訂單,實現網上銷售。
“五個好”村級黨組織標準
領導班子好。領導班子能夠自覺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廉潔勤政,奮發有為。村黨組織書記應具有帶頭致富和帶領農民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
黨員隊伍好。共產黨員能夠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基層干部能夠發揮骨干帶頭作用。
工作機制好。各項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村黨組織和村委會關系協調,工作運行規范,服務優質高效。
工作業績好。農村經濟持續發展,農民收入增加,集體經濟實力增強,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成效顯著。
群眾反映好。基層干部尊重農民、愛護農民,誠心誠意為農民群眾辦實事;工作措施符合群眾意愿,工作作風和工作實績群眾滿意;黨群干群關系密切,黨組織得到群眾擁護。
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室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離崗或脫崗。
二、代理員必須熟練掌握代理業務規程,嚴格按規程規范服務。
三、代理員要文明服務,禮貌待人,杜絕出現“門難進、臉難看、人難找、話難講、事難辦”行為。
四、代理員要講究職業道德、廉潔自律,不得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服務對象。
五、實行首問責任制。屬于咨詢事項的要及時給予答復;屬于能夠辦理的事項必須立即受理;屬于不能辦理的事項要做好解釋工作;做好代理記錄。
六、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群眾來人來電反映的重大問題,并提供信息。
黨務公開制度
一、黨務公開的內容
1、固定公開內容;2、定期公開內容;3、隨時公開內容???
二、黨務公開的程序
1、村黨組織組織委員負責收集公開內容,提出公開事項。
2、審查公開內容。村黨組織書記審查,黨務公開監督小組審議后,提交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
3、撰寫公開報告,按時公開結果。
4、收集反饋意見,及時辦理回復。
5、立卷歸檔。整個過程都在黨務公開監督組的監督下進行。
三、黨務公開的形式和時間
1、黨務公開應以固定的公開欄形式為主,也可以采取廣播、黑板報或民情訪談會等輔助形式公開,但不得代替公開欄。公開欄應設置在便于黨員群眾觀看的醒目地方。公開的內容逐條、逐項予以公布。
2、黨務公開的時間與村務公開時間一致。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做到固定性內容長期公開、常規性內容定期公開、臨時性內容隨時公開。
四、黨務公開的監督。成立黨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對黨務公開全程監督。村黨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一般為3-5人,從本村黨員、村退職干部中推選組成。黨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
五、黨務公開設立《黨務公開登記簿》,將公開的內容、時間、審核人逐次登記,歸檔備查。
黨員聯系群眾制度
一、黨員應在思想上重視做群眾工作并尊重群眾,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虛心向群眾學習,全心全意依靠群眾,尊重群眾的主人翁地位。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深入到群眾中去同群眾交知心朋友,每位黨員要聯系,帶動2-3名群眾,幫助群眾在思想、作風、工作上不斷進取。
三、關心、愛護群眾,熱心為群眾排憂解難,當個人利益與群眾利益矛盾時,勇于犧牲個人利益。
四、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虛心向群眾學習。
五、妥善處理群眾中的矛盾,做好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搞好同志間的團結;
六、黨員應經常找結對群眾談心,了解群眾呼聲,關心并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每季向黨組織匯報聯系群眾的情況。
村黨員干部服務群眾承諾
暫行規定(摘要)
1、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服務群眾承諾,是指以支部為單位組織鄉村兩級黨員干部結合農村工作實際和群眾需要,每年承諾做幾件具體實事,并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2、承諾內容。按承諾內容分可分為共性承諾、崗位承諾和實事承諾。
(1)共性承諾。全體農村黨員干部要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責任義務,把“帶好家庭、帶好親屬、帶好鄰居、聯系一個困難戶”和本地黨員普遍可以做到的事項作為共性承諾。
(2)實事承諾。鄉村黨員干部要把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作為承諾的主要內容,重點是讓群眾能夠感受到黨員先進性具體體現的實事。有發展致富特長年富力強的黨員,要向群眾承諾多做實事。老、弱、病、殘等能力偏弱的黨員,要在能力所及范圍內做出承諾。
3、 承諾程序。
(1)黨員干部“提”諾。各支部每年年初在調查了解、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黨員干部根據實際需要, 提出至少1件承諾事項,并征求黨員、群眾意見,力求把承諾事項選準選實。
(2)黨組織“審”諾。支部要召開支委會議,對黨員提出的承諾事項逐條進行審查把關,重點審查承諾事項是否符合實際,是否能夠真正做到。
(3)承諾人簽名“定”諾。承諾內容確定后,以支部為單位召開承諾大會,舉行承諾儀式,承諾人在會上認領承諾項目并簽訂承諾書,一式兩份,由承諾對象和支部分別留存。
(4)向群眾公開“示”諾。承諾事項要公示,接受黨員群眾監督。支部要建立承諾臺帳,每季度督查一次承諾事項完成情況,并向黨員群眾通報。
(5)承諾人“踐”諾。承諾人對確定的承諾事項要制定措施、落實責任,明確時限、抓好落實,以實際行動履行承諾。各支部對完成的承諾事項及時予以銷號;對沒有按時落實承諾事項的,要及時提醒和督促;對落實承諾過程中遇到困難的,要幫助履行承諾;對經督促幫助后,仍沒有落實承諾的,要進行批評教育。
(6)黨員群眾民主“評”諾。承諾人在自評的基礎上,向黨員群眾逐項說明承諾事項落實情況,接受黨員群眾評議。
4、 對承諾結果進行群眾滿意度考核。考核分“滿意”、“較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四個等次。群眾滿意度考核由村黨組織分別組織實施,由每個承諾對象在黨員和群眾代表會議上報告履諾情況,報告結束后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確定等次。黨員干部的群眾滿意度考核由承諾人所在支部存檔。
5、 獎懲激勵。考核測評群眾滿意度定格為滿意的,由鄉鎮黨委和黨支部分別進行表彰獎勵。群眾滿意度定格為不滿意的由鄉鎮黨委進行誡勉談話,并限期整改。
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制度
為建立黨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有效機制,充分發揮無職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不斷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崗對象
設崗對象為政治思想好、熱心于公益事業、身體狀況好且未擔任村、組干部的農村黨員(村、組干部黨員履行其現有職責)。
二、設崗原則
1、崗位設置原則:按需設崗,因事設崗,以崗定責,責任到人。
2、設置崗位:以村黨組織為單位,根據區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實施意見并結合本村實際情況設置崗位,可以一崗多人。
三、管理和考核
1、上崗黨員實行定期情況交流、定期考核。
2、崗位責任細化、量化后列入考核,上崗黨員每半年一次向黨員和村民代表述職,黨員和村民代表評議,村黨組織組織考核,考核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不稱職票數達1/3以上的黨員及時調整下崗。
3、設崗定責作為培養選拔村組干部的基礎工作,要把工作能力強、業績突出的黨員列為村后備干部培養。
4、年終對成績顯著的黨員給予表彰。
5、實行設崗定責工作動態管理,根據村情與黨員情況的發展變化,定期對崗位設置和上崗黨員進行調整,建立工作檔案。
“雙培雙帶”先鋒示范工程目標要求
"把農村黨員,干部培養成發展能手,把農村發展能手培養成黨員、干部、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簡稱"雙培雙帶"先鋒工程,把農村黨員、干部培養成發展能手,就是要通過多種形式、不斷強化他們"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意識,拓寬發展思路,落實發展措施,力爭實現"四個一"目標,即,每人應掌握運用一門適用技術,領辦、創辦一個發展示范項目,結對幫扶一戶以上貧困戶脫貧致富,聯系帶動一批農戶增收致富,把農村發展能手培養成黨員、干部,就是要通過多種形式,不斷強化他們"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的意識,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使他們成國家農村黨員,干部的重要來源,以改善農村黨員干部隊伍結構,增強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要堅持在農村發展能手中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和后備干部,每個村黨組織每年應發展一名以上黨員。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于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審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按照規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組織。
五、黨員因外出統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準,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對于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計清楚,按月上繳,并妥善保管好資料。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占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篇十三】村(居)人民調解各項工作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內容及制度
一、人民調解工作內容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3、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四)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1、受理糾紛
(1)受理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申請方式。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解委員會也可主動調解。
(3)地域管轄。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2、調解糾紛
(1)調解準備。調查糾紛情況,對調查獲得的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2)進行調解。一是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二是雙方當事人陳述。三是調解員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3)調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調解。②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③聯合調解。
(4)調解期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3、履行協議
(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2)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作出紀錄。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當事人提出協議內容不當,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協議內容不當的,應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經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5)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六)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承擔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人民調解工作制度
(一)統一接案制度
調解工作實行“一個窗口”由值班調解員集中受理案件,及時接待來訪群眾及糾紛,做到有來訪、有糾紛必接。對接待情況值班員要作詳細記錄。對群眾的咨詢值班員應當場答復,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需要調處的案件要及時匯報。
(二)例會制度
為搞好民間糾紛分析研究預測,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每半月由社區調委會主任組織召開一次人民調解員、糾紛信息員會議,分析研究轄區內糾紛苗頭,檢查已發生糾紛的調處情況和調解協議的落實情況,每月參加由街道司法所召開的社區調解主任會議,研究部署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措施和辦法,交流工作經驗。
(三)分級負責制度
為增強調解員的責任感,提高調處糾紛的效率和質量,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化解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糾紛不出片,由人民調解員負責調處,一般糾紛不出社區,由調委會負責,較大糾紛不出街道,由街道司法所負責”。落實分級負責制,杜絕互相推諉、扯皮現象,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造成的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事件的發生。
(四)糾紛登記制度
?1、建立糾紛登記簿。各社區調委會應設立專門的糾紛登記簿,每月對受理的糾紛進行匯總,各街道司法所每月匯總后報區司法局。
2、糾紛登記。無論是口頭申請還是書面申請,調解員都應進行糾紛登記,記明糾紛的日期,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填寫記錄日期等。
3、對不屬于調解范圍的糾紛,登記后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但要記明移交的機關、承辦人。
4、糾紛登記簿應妥善保存,以便復查。
(五)疑難復雜糾紛報告制度
對在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又難以調處的疑難復雜糾紛,要在第一時間逐級向街道司法所、區司法局及有關單位報告。
(六)糾紛回訪制度
對已調結的較復雜的或有可能再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進行走訪、了解情況鞏固調解效果的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定期回訪。調解員對調結的較復雜矛盾糾紛、涉及多方當事人的糾紛、瀕臨激化的糾紛以及時間長的矛盾糾紛在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后的一個星期內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效果。
2、回訪要有針對性。回訪的主要對象有兩類:一類是復雜的易反復的矛盾糾紛,一類是瀕臨激化的矛盾糾紛。回訪要有重點人,即影響協議履行的關鍵人員、容易滋事人員以及有利于協議履行的中間調停、斡旋人員。
3、回訪內容。了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行為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等;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
4、回訪總結。對影響正常履行協議的各種隱患、糾紛動向、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決的具體辦法。對有激化苗頭的,要果斷采取措施,重大險情要及時上報。對調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糾正。
(七)糾紛排查制度
是人民調解組織定期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摸底、登記、分類處理的一項工作制度。主要內容有:
1、組織領導。由街道工委、辦事處,區司法局組織領導,區司法局制定計劃,統一部署,各街道司法所統一行動,協同作戰。
2、制定計劃。內容包括排查的目的、意義、時間、范圍、方法、要求等;印制下發排查統計表,由矛盾糾紛總數、分類、重點戶、重點人、重點糾紛等基本內容組成。
3、組織實施。各街道司法所落實排查計劃,按照規定的排查方法、手段進行。調解員要發揮地方熟、人情熟、情況熟的特點,在轄區內逐門、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排隊;將了解到的矛盾糾紛線索進行登記,填寫排查統計表。
4、落實人員。調解員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統計分析,按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輕重緩急等進行分類,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調解,防止激化。
(八)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
1、信息網絡。一般由司法助理員、調委會主任、調解員、糾紛信息員組成;區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應發揮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中樞的作用。
2、信息傳遞。一種是縱向傳遞,是指將矛盾糾紛信息向上一級調解組織或街道司法所傳遞;另一種是橫向傳遞,是指街道司法所或調解組織將信息傳遞給有關部門或需聯合調解的其他調解組織。傳遞的方式分口頭傳遞、書面傳遞、電話傳遞等。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
3、信息處理。矛盾糾紛信息傳遞組織應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輕重緩急進行處理,對可以解決的提出調解意見;對帶有普遍性、規律性、多發性的矛盾糾紛在調解的同時要提出預防、疏導的措施和建議;對容易激化的糾紛、群體性糾紛、群體性械斗應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信息反饋。保障信息渠道的暢通,使調解組織、有關部門及時了解情況,了解上一級調解組織的調解意見、意圖、便于有效疏導、調解。
(九)糾紛統計制度
1、確定統計人員,建立統計簿冊。調解組織應設專人負責統計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簿冊。
2、設立統計表。根據司法部下發的《司法行政工作月統計表》中明確的統計項目,按月進行統計。
3、做好糾紛登記工作,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及時匯總上報。各街道司法所應于每月1日前將矛盾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匯總,核對無誤后報送區司法局。
5、建立統計檔案,設立統計臺帳。各調解組織要將各種登記簿冊、統計表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和統計臺帳,一般保存3至5年。
(十)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設立保管人員,建立必要的調閱、保密管理辦法。做好文書審查、裝訂。調解文書包括矛盾糾紛登記的原始記錄、調查筆錄、調解協議書,以及調解組織對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的處理意見及各種證明材料等。調解文書檔案要求一事一卷,裝訂成冊。一般保管期限為3年。
?(十一)學習培訓制度
學習培訓采取兩級負責制,由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司法助理員的業務培訓;由各街道司法所負責調委會主任、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有:
1、傳達學習。學習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等,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
2、討論研究。對于情節較復雜、爭議較大的糾紛,或者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不明確的糾紛,應在司法所長工作例會、調解主任工作例會上研究解決。
3、情況交流。對在工作中的好作法和經驗,互通信息,互相學習。對糾紛上升和下降趨勢、原因以及對策進行交流,取得共識。
4、集中培訓。針對工作實際以及一定時期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多種形式(以會代訓、旁聽案件審理等)組織學習培訓,提高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