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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試行)【三篇】

                  時間:2022-07-18 規章制度 點擊:

                  規章制度是指通過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進行的工作程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試行)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試行)

                    為防止人身傷亡事故,應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Q/GDW1799.1-201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Q/GDW1799.2-2013)、《關于印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配電部分)(試行)>的通知》(國家電網安質〔2014〕265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網建設部分)(試行)》(國家電網安質〔2016〕212號)、《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強化本質安全的決定》(國家電網辦〔2016〕624號)、《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生產作業安全管控標準化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家電網安質〔2016〕356號)、《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電網辦〔2017〕1101號)、《國家電網公司業務外包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安質〔2017〕311號)、《營銷業擴報裝工作全過程安全危險點辨識與預控手冊(試行)》(國家電網營銷〔2011〕237號)、《國家電網公司生產作業安全管控標準化工作規范(試行)》(國家電網安質〔2016〕35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1.1加強各類作業風險管控

                    1.1.1實施生產作業標準化安全管控,科學安排作業任務,嚴格開展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有序組織生產工作。對于事故應急搶修和緊急缺陷處理,按照管轄范圍履行審批手續,保證現場安全措施完備,嚴禁無工作票或事故(故障)緊急搶修單、無工作許可作業。

                    1.1.2根據工作內容做好各類作業各個環節風險分析,落實風險預控和現場管控措施。

                    1.1.2.1對于開關柜類設備的檢修、試驗或驗收,針對其帶電點與作業范圍絕緣距離短的特點,不管有無物理隔離措施,均應加強風險分析與預控。

                    1.1.2.2對于敞開式隔離開關的就地操作,應做好支柱絕緣子斷裂的風險分析與預控,操作人與監護人應選擇正確的站位。監護人員應實時監視隔離開關動作情況,操作人員應做好及時撤離的準備。

                    1.1.2.3對于高處作業,應搭設腳手架、使用高空作業車、升降平臺、絕緣梯、防護網,并按要求使用安全帶、安全繩等個體防護裝備,個體防護裝備應檢驗合格。嚴禁在無安全保護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凡身體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1.1.2.4對于近電作業,要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落實防感應電觸電措施。對低壓電氣帶電作業工具裸露的導電部位,應做好絕緣包纏,正確佩戴手套、護目鏡等個體防護裝備。

                    1.1.2.5對于業擴報裝工作,應做好施工、驗收、接電等各個環節的風險辨識與預控,嚴格履行業擴報裝驗收手續,嚴禁單人工作、不驗電、不采取安全措施以及強制解鎖、擅自操作客戶設備等行為。對于營銷小型分散作業,現場開工前應認真勘查作業點的環境條件及風險點,并根據作業現場實際情況補充完善安全措施。

                    1.1.2.6對于桿塔組立工作,應做好起重設備、桿塔穩定性方面的風險分析與預控,作業人員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作業流程,監護人員應現場監護,全面檢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狀態,嚴禁擅自組織施工,嚴禁無保護、無監護登塔作業等行為。

                    1.1.2.7對于輸電線路放線緊線工作,應做好防桿塔傾覆風險辨識與預控,登桿塔前對塔架、根部、基礎、拉線、樁錨、地腳螺母(螺栓)等進行全面檢查,正確使用安全限位以及過載保護裝置,充分做好防跑線措施,嚴禁違反施工作業技術和安全措施盲目作業。

                    1.1.2.8對于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經專項培訓。監護人員應持有限空間作業證上崗;作業人員應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1.1.2.9對于抗洪搶險作業,搶修人員進入情況不明的積水區時應采取穿救生衣等安全措施。

                    1.1.3在作業現場內可能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地點,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安全警示牌、警示燈、警戒線、圍欄等警示標志,必要時增加物理隔離帶或設專人監護。對交叉作業現場應制定完備的交叉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設工作協調人。

                    1.1.4采取勞務外包的項目,對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檢修和施工作業,勞務人員不得擔任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在發包方有經驗人員的帶領和監護下進行。

                    1.1.5加強作業現場反違章管理,健全各級安全稽查隊伍,嚴肅查糾各類違章行為,積極推廣應用遠程視頻監控等反違章技術手段。

                    1.2加強作業人員培訓

                    1.2.1定期開展作業人員安全規程、制度、技術、風險辨識等培訓、考試,使其熟練掌握有關規定、風險因素、安全措施,提高安全防護、風險辨識的能力。

                    1.2.2對于實習人員、臨時人員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技術培訓,證明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能,方可在有工作經驗的人員帶領下作業。禁止指派實習人員、臨時人員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單獨工作。

                    1.2.3應結合生產實際,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思想、安全文化教育,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提高員工安全風險防范意識,掌握安全防護知識和傷害事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方法。

                    1.2.4推行作業人員安全等級認證,建立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動態管理和獎懲機制。

                    1.2.5創新安全培訓手段,可采用仿真、虛擬現實、互聯網+等新技術豐富培訓形式。

                    1.3加強設計階段安全管理

                    1.3.1在發輸變和供配電工程設計中,應認真吸取人身傷亡事故教訓,并按照相關規程、規定的要求,及時改進和完善安全設施及設備安全防護措施設計。

                    1.3.2施工圖設計時,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內容,突出說明安全防護措施設計,并對施工單位進行專項設計交底。

                    1.4加強施工項目管理

                    1.4.1工程建設要確保合理工期,工期進行調整時必須重新進行施工方案審查和風險評估,嚴格分包施工作業計劃管理。

                    1.4.2加強對各項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業主、監理、承包方的安全責任,嚴格外包隊伍及人員資質審查和準入,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做好外包隊伍入場審核、安全教育培訓、動態考核工作,實行“黑名單”和“負面清單”管理,建立淘汰機制。

                    1.4.3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將勞務分包人員統一納入施工單位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要求、統一培訓、統一考核(“五統一”)。

                    1.4.4發包方應監督檢查承包方在施工現場的專(兼)職安全員配置和履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等情況。

                    1.4.5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人員、電網、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對承包方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安全措施。

                    1.4.6施工單位應建立重大及特殊作業技術方案評審制度,施工安全方案的變更調整要履行重新審批程序,應嚴格落實施工“三措”(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要求。

                    1.4.7嚴格執行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項目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入場資格審查制度,審查上崗證件的有效性。施工單位要加強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工作負責人不得使用非合格專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1.4.8加強施工機械安全管理。施工企業應落實對分包單位機械、外租機械的管理要求,掌握大型施工機械工作狀態信息,監理單位應嚴格現場準入審核。

                    1.5加強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設施管理

                    1.5.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配備充足的、經國家認證認可的、經質檢機構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護用品,并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定期檢驗,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護用品,提高作業安全保障水平。

                    1.5.2對現場的安全設施,應加強管理、及時完善、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安全性能和功能滿足相關標準、規定和規程要求。

                    1.6加強驗收階段安全管理

                    運維、施工單位完成各項作業檢查、辦理交接后,施工人員應與將要帶電的設備及系統保持安全距離,未經許可、登記,嚴禁擅自再進行任何檢查和檢修、安裝作業。

                    1.7加強運行安全管理

                    1.7.1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落實好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并按要求規范填寫“兩票”內容,確保安全措施全面到位。

                    1.7.2強化缺陷設備監測、巡視制度,在惡劣天氣、設備危急缺陷情況下開展巡檢、巡視等高風險工作,應采取措施防止觸電、雷擊、淹溺、中毒、機械傷害等事故發生。

                  【篇2】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試行)

                    中國電力網訊 為加強營銷現場作業管理,規范各類營銷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9月11日,國網樂安縣供電公司城區供電所在二樓會議室開展了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城區供電所全體營銷人員參與學習。

                    在學習中,城區供電所鄧文濤深刻解讀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并且強調全體電力工作人員在現場作業時應遵守并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要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尤其是觸電急救。進入作業現場時應正確佩戴安全帽,現場作業人員還應穿長袖工作服、絕緣鞋,一切工作都應在保證自身安全條件下完成。

                    為確保工作人員嚴格遵守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提出了相應的改正措施,首先號召各工作人員熟讀安全工作規程,提高工作人員自身安全意識;二是在工作中相互提醒對方不當之處,營造以安全為主的工作氛圍。

                    經學習,城區供電所各成員均表示將嚴格按照安全規程工作,改除陋習,全面提高現場作業安全意識和技能。

                  【篇3】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營銷現場作業安全工作規程(試行)

                    1總則

                    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2.2現場勘察制度

                    2.3工作票制度

                    2.4工作許可制度

                    2.5工作監護制度

                    2.6工作間斷制度

                    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3保證安全技術措施

                    3.1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3.2停電

                    3.3驗電

                    3.4裝設接地線

                    3.5使用個人保安線

                    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4線路運行和維護

                    4.1線路巡視

                    4.2倒閘操作

                    4.3測量工作

                    4.4砍伐樹木

                    5臨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5.1在帶電桿塔上的工作

                    5.2臨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5.3同桿架設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5.4臨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6一般安全措施

                    6.1一般規定

                    6.2高處作業

                    6.3坑洞開挖與爆破

                    6.4起重與運輸

                    6.5桿塔施工與檢修

                    6.6放線、緊線與撤線

                    7配電線路上的工作

                    7.1配電線路上工作的一般規定

                    7.2架空絕緣導線作業

                    7.3裝表接地

                    8帶電作業

                    8.1一般規定

                    8.2一般安全技術措施

                    8.3等電位作業

                    8.4帶電斷、接引線

                    8.5帶電短接設備

                    8.6帶電清掃機械作業

                    8.7帶電爆炸壓接

                    8.8高壓絕緣斗車臂作業

                    8.9保護間隙

                    8.10帶電檢測絕緣子

                    8.11低壓帶電作業

                    8.12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試驗

                    9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

                    9.1一般規定

                    9.2施工機具的使用要求

                    9.3施工機具的保管、檢查和試驗

                    9.4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檢查和試驗

                    10電力電纜工作

                    10.1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

                    10.2電力電纜作業時的安全措施

                    附錄

                    附錄A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格式

                    附錄B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格式

                    附錄C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附錄D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附錄E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格式

                    附錄F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

                    附錄G電力線路倒閘票格式

                    附錄H標示牌式樣

                    附錄I帶電作業高架絕緣斗臂車電氣試驗標準表

                    附錄J絕緣安全工器具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附錄K登高工器具試驗表標準表

                    附錄L起重機具檢查和試驗周期、質量參考標準

                    附錄M緊急救護法

                    總則

                    1.1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派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

                    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3.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教育和培訓

                    1.4.1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1.4.3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錯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

                    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批準后執行。

                    1.7電器工作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1.8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建安裝、農電人員)其他單位和相關人員參照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既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1電氣線路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

                    2.2現場勘察制度

                    2.2.1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或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堪察的施工(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做好記錄。

                    2.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輯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3工作票制度

                    2.3.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E)。

                    6)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

                    2.3.2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

                    2.3.3填寫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在運行的配電設備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2.3.4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2.3.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2.3.6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為:

                    1)測量接地電阻;

                    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3.7.1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

                    2.3.7.2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2.3.7.3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2.3.8.2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始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結束后,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2.3.8.3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錯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2.3.10.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且有相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名單應書面公布。

                    2.3.10.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2.3.10.3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2.3.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2.3.11.1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3.11.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2.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3.11.4專責監護人: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2.3.11.5工作班成員: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2.4工作許可制度

                    2.4.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能開始工作。

                    2.4.2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地線后,方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2.4.3許可開始工作的明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紀錄許可時間,并簽名。

                    2.4.4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書面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2.4.5嚴禁約時停、送電。

                    2.4.6填用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5工作監護制度

                    2.5.1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票負責人對有觸電危險、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2.5.3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的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2.6工作間斷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

                    如果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2.7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

                    2.7.1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等桿進行工作。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2.7.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

                    2.7.2.1當面報告;

                    2.7.2.2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

                    2.7.3工作終結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2.7.4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2.7.5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

                     3保證安全技術措施

                    3.1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1)停電;2)驗電;3)裝設接地線;4)使用個人保安線;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2停電

                    3.2.1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斷開發電廠、變電站、開閉所、配電站(所)、環網設備(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3.2.1.2斷開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3斷開危機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1.4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

                    3.2.2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對無法觀看到明顯斷開點的設備除外)。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機構(操作機構)上應加鎖;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

                    3.3驗電

                    3.3.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設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3.3.2驗電前,宜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實驗時,可用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并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

                    3.3.3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點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但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發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

                    3.3.4對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進行驗電。

                    線路驗電應逐項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兩側驗電。

                    3.4裝設接地線

                    3.4.1線路驗明卻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接地線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兩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掛接地線。掛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

                    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

                    3.4.2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3.4.3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先掛近側、后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3.4.4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sup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線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3.4.5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得觸碰接地線或未經接地的導線。

                    3.4.6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3.4.7對于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得小于190mm&sup2;(如&Oslash;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對于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3.4.8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并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時,應先在斷開的引線的兩側裝設接地線。

                    3.4.9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項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的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

                    3.5使用個人保安線

                    3.5.1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3.5.2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3.5.3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得小于16mm&sup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嚴禁以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3.5.4在桿塔或橫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但上。

                    3.6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

                    3.6.1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3.6.2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于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點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3-2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J的要求

                    表3-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20、3563(66)、110

                    安全距離(m)0.701.001.50

                    表3-2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20、3563(66)、110

                    安全距離(m)0.350.601.5

                    注表3-1、表3-2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

                    3.6.3在城區或人口密集區段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攔(圍欄)。

                    3.6.4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

                    4線路運行和維護

                    4.1線路巡視

                    4.1.1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單獨巡線人員應考試合格并經工區(公司、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電纜隧道、偏僻山區和夜間巡線應由兩人進行。暑天、大雪天等惡劣天氣,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和鐵塔。

                    4.1.2雷雨、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絕緣靴;暑天山區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工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工具。

                    4.1.3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萬一觸及斷落的導線;特殊巡線應注意選擇路線,防止洪水、塌方、惡劣天氣等對人的傷害。

                    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

                    4.1.4巡線人員發現導線、電纜斷落地面或懸掛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并迅速報告調度和上級,等候處理。

                    4.1.5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電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攔或圍欄。進出配電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單人巡視時,禁止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

                    4.2倒閘操作

                    4.2.1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G)。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的操作指令(口頭、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填寫或打印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受指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法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令人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都應錄音并做好記錄。

                    事故應急處理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票面統一。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

                    4.2.3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在模擬圖或接線圖上預演核對無誤后執行。

                    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信號的變化,且至少應由兩個及以上的指示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4.2.4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要嚴肅認真,使用規范術語,準確清晰,按操作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操作中發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向操作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令人。

                    4.2.5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戴絕緣手套。

                    操作柱上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爆炸時傷人的措施。

                    4.2.6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熔絲(保險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友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4.2.7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保險絲)工作。

                    4.2.8如發生嚴重危機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斷開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單位。

                    4.3測量工作

                    4.3.1直接接觸設備的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

                    4.3.2測量人員應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

                    4.3.3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直接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4.3.4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以防相間短路。

                    4.3.5帶電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測量。嚴禁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進行測量。

                    4.4樹木砍伐

                    4.4.1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5-2的安全距離。

                    4.4.2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得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

                    4.4.3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傷行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砍剪山坡樹木應做好防治樹木向下彈跳接近導線的措施。

                    4.4.4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嚴禁人體接觸樹木。

                    4.4.5大風天氣,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

                    4.4.6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定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

                    5臨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5.1.1在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5-1的規定。

                    表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0.702203.00

                    20~351.003304.00

                    66~1101.505005.00

                    進行上述工作,應使用絕緣無極繩索,風力應不大于5級,并有專人監護。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要求工作或停電進行。

                    5.1.2在10KV及以下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緣距最下層帶電導線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5.2臨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5.2.1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如臨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應遵守5.2.2-5.2.4條的規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

                    表5-2臨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工作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

                    10及以下1.02204.0

                    20~352.53305.0

                    66~1103.05006.0

                    5.2.2臨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體、導線、施工機具、牽引繩索和拉繩等與帶電導線符合表5-2安全距離規定;

                    2)作業的導、地線還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和牽引工具應接地。

                    5.2.3在交叉擋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地線的工作,只有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應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表5-2安全距離以內的措施。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應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絕緣子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錯施應經工作人員充分討論后,經工區批準執行。措施應能保證:

                    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5-2規定的安全距離;

                    2)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

                    5.2.4在變電站、發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要求:

                    1)每基桿都應有雙重名稱;

                    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

                    3)在該段線路上工作,登桿塔時要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有點線路桿塔。

                    5.3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5.3.1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嚴禁在有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登桿停電檢修工作。

                    5.3.2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

                    5.3.3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的每回線路都應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5.3.4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命令時,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得開始工作。

                    5.3.5為了防止在同桿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5.3.5.1在同桿架設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嚴禁在有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登桿檢修工作。

                    5.3.2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

                    5.3.3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的每回線路都應該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5.3.4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時,應與工作許可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得開始工作。

                    5.3.5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5.3.5.1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志等)和雙重名稱;

                    5.3.5.2工作前應發給作業人員相對線路的識別標記;

                    5.3.5.3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工作;

                    5.3.5.4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5.3.5.5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該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后,方可攀登。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停電線路的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停電線路側橫擔。

                    5.3.6在桿塔上進行工作時,不的進入帶電側橫擔,或在該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綁線要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上使用。嚴禁在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

                    5.3.8在停電線路一側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物件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保持表5-2的規定。

                    5.3.9放線或撤線、緊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或架空地線由于擺(跳)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

                    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得進行放、撤導線和地線的工作。

                    5.3.10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產生感應電。

                    5.4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5.4.1在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帶電線路桿塔上及變電站構架上作業,應采取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導電鞋等防靜電感應措施(220KV線路桿塔上作業時宜穿導電鞋)。

                    5.4.2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俄耦合地線時,應通過金屬滑車可靠接地。

                    5.4.3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時,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5.4.4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8帶電作業

                    8.1一般規定

                    8.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站(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在海拔10OOm以上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類空氣與固體絕緣的安全距離和長度、絕緣子片數等,并編制帶電作業現場安全規程,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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