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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14篇】

                  時間:2022-09-08 寫作知識 點擊:

                  1.古官名,星官名2.今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三、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處理案件的專項活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文章14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了記者招待會,通報了6起檢察官違反三項規定的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有違反干預司法活動、違反干預插手相關事件、私事干預司法活動和違反問題事件的表現。受到處分的干部應該保護司法公平,但是用手中的權力謀求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產生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的重器,法治是國家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依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加有保障、更加可持續,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化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構深入貫徹落實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凝視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高壓處罰腐敗的大環境下,仍有少數領導干部拋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僅不履行職務,還違反了干預和司法活動。其中,司法機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非司法機關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反紀律。例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務委員、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非法干預、司法和執法活動等。在掃黑除惡的特別斗爭暴露的情況下,也可以看到作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違反了司法活動的干預。對于這些嚴重違反紀律的領導干部,必須嚴格調查,嚴格處罰,公開通報暴露,形成威懾力。

                    維護司法公正是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實廉潔司法制度籠。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了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具體事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機構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三項規范文件發行實施。黨內監管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介入、動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停留在文件上。實行三項規定,集中填寫被問及或干預、插手事件等重大事項,月報、月報等做法必須繼續實行。如果發現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將認真處理。對于沒有執行能力的人,按照紀律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紀律,強烈抑制,加強黨員干部因恐懼而不敢的制度籠子,加強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的思想教育,發揚新風,加強黨員干部因感悟而不愿意,共同形成風清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第二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實施三個規定對今后的司法辦案將起到什么積極作用?苗xx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率先實施三項規定,首先確保案件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公平公正地處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促進整個社會氛圍的改善。如果每個人都不問候關系,我們一定會建立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項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率先落實三項規定,體現了政治意識和法治責任。現在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和期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司法腐敗和枉法造成的錯誤案件都可能給人們對法治的信任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貫徹三條規定是為了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防變的外衣,可以有效幫助司法人員避免外部環境的干擾,對檢察人員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履行職責和辦案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xxx代表說。

                    以前大部分人都不知道‘三條規定’,但在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實施‘三條規定’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理解和認可這條規定。司法案件的防腐劑是公開、陽光、透明的。有了三條規定,司法人員在拒絕干預案件時更有信心,那些試圖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被記錄下來,從而打消干預案件的想法。久而久之,大家都不去問案件,案件自然可以依法公開公正處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項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落實。

                  第三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第四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今年來,貢井區政法系統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強精神學習,提高干警紀律意識。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為契機,組織全區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政法干警結合黨性分析檢查、自身崗位實踐等開展自學活動,充分認識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促使全區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敲響領導干部警鐘。充分利用政法系統兩微一端、官方網站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宣傳《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精神,引導全區領導干部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個案。

                    三是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四是建立按期報送制度,動態掌握干預司法行為。政法各單位每季度定期向區委政法委專題匯報貫徹落實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區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掌握,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五是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廉潔。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政法機關落實三個規定的監督,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截至目前,區委政法委沒有研究處理過具體案件、四套班子領導沒有對具體案件向政法機關打過招呼、沒有對具體案件做過批示,政法機關沒有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

                  第五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一、好的方面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十項制度》下發后,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通過召開黨組會、辦公會、全體干部職工大會等形式,迅速組織學習傳達。市審批中心在學習領會過程中,分別組織召開了主任辦公會、窗口負責人會議和全體人員大會,要求涉及生產性項目審批的6個重要窗口負責人進行了表態發言,并進行了《十項制度》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閉卷測試。市發改委在認真組織本委人員學習吃透《十項制度》精神的同時,還將《十項制度》印送至全市150家骨干企業負責人。通過深入學習,全市上下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貫徹落實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大家普遍認為《十項制度》是緊環境下抓機遇,實現“彎道超車”的有力舉措,制度“切中時弊”,“對癥下藥”,針對性和操作性強,對提高機關效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較好的推動作用。

                    2、深刻剖析,查擺問題。各部門在貫徹落實《十項制度》過程中,能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際,認真進行查擺剖析,查找各部門自身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十項制度》以及影響行政效能、制約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市科技局經過分析排查,查找出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夠緊密、部門內部統的功能不夠到位、主動為企業服務的意識不強等問題。市文化局采取納諫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查找出缺乏創新動力、缺乏調查研究、缺乏競爭氛圍、官本位思想時有存在等問題。市建設局對23個行政許可項目逐一進行排查,共查找出辦理程序、服務效率、機關作風等9個方面的問題,并按照服務承諾優化制度的要求制定對策。

                    3、緊貼實際,強化措施。為了確保《十項制度》更好地貫徹執行,各部門從提高工作實效出發,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求真務實的作風,采取了多種切合實際的做法,制訂和完善了很多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辦法措施。市外經局結合加快推進開放型經濟發展,出臺了重大項目提前介入制和申報材料網上預審制。市安監局為貫徹執行好執法檢查報告制度,實行計劃管理,每月25日前,排出下一個月的檢查計劃,匯總后及時向市委辦和市政府辦報告。市質檢局設計“執法檢查申報(登記)表”,由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前進行填報,詳細說明檢查事由、時間、對象等事項,提前報市委辦、市政府辦審批或送鄉鎮秘書室登記備案。為了進一步落實服務承諾優化制度,市國土局對所有受理事項的辦理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及時告知,市地稅局打破傳統意義上的地域限制,實現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4、嚴明紀律,加強監管。為了解決制度執行難、落實打折扣的問題,促進長效管理,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督促和檢查。市公安局將貫徹落實《十項制度》列入對各單位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對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海門市公安局問責辦法》處理。海門工商局堅持每周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同時聘請10名效能行風監督志愿者對全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市文化局完善了機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和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對違反制度、影響發展的行為從嚴查處。市建設局規定在執行“十項制度”中,無論是誰,如果失職造成后果情節輕微的,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誡免談話,第三次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責任。

                    二、存在問題

                    少數部門對貫徹執行《十項制度》重視不夠,作風不實,措施不力。有的對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沒有吃透文件精神,沒有進行深入思考,只滿足于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有的認為《十項制度》與本部門的工作聯系不緊,只作為一項臨時性的任務來完成,敷衍了事,存在照搬照抄,以文件貫徹文件的現象,在落實上沒有實質性的內容,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有的不是認真研究本部門貫徹落實的實際情況,而是熱衷于做表面文章,空喊口號,說起來夸夸其談,聽起來頭頭是道,制訂了許多大而空的所謂辦法措施,卻沒有可操作性,脫離實際。個別單位擺不正部門與全局的關系,不能從優化環境與加快發展的大局出發,片面強調部門的特殊性,感到執行制度有難度。

                    三、下步打算

                    1、深入調查了解。采取上門走訪、發送信函、集中座談等形式,從基層領導、企業負責人、項目辦理人員、效能特邀監督員以及被服務對象處,多方面了解掌握市直機關各部門,尤其是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和執法部門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責令限期整改。

                    2、加強明查暗訪。把《十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今后明查暗訪工作的重點內容。一方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各服務窗口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明查;另一方面,組織暗訪人員,重點對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執法部門的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暗訪活動。

                    3、加大宣傳力度。在5月份的基礎上,通過《海門日報》效能建設專欄和《效能建設簡報》等輿論載體,繼續對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舉措進行專題宣傳,對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制度,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先進事跡進行適度宣傳,對執行制度打折扣,甚至拒不執行,影響投資環境和機關效能的反面案例進行及時披露和曝光。

                    4、建立報告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反映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執行制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執行制度的先進典型和違反制度的反面典型等具體情況。

                    5、強化督查考核。盡快擬制統一格式的《辦不成報告單》和《執法檢查報告表》的樣本,提交市委、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印發各鄉鎮各部門,對落實情況組織經常性的督查,同時把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與年終效能考核相掛鉤,確保《十項制度》貫徹落實到位。

                  第六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今年來,貢井區政法系統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強精神學習,提高干警紀律意識。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為契機,組織全區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政法干警結合黨性分析檢查、自身崗位實踐等開展自學活動,充分認識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促使全區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敲響領導干部警鐘。充分利用政法系統兩微一端、官方網站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宣傳《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精神,引導全區領導干部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個案。

                    三是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四是建立按期報送制度,動態掌握干預司法行為。政法各單位每季度定期向區委政法委專題匯報貫徹落實中央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區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掌握,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五是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廉潔。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政法機關落實三個規定的監督,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截至目前,區委政法委沒有研究處理過具體案件、四套班子領導沒有對具體案件向政法機關打過招呼、沒有對具體案件做過批示,政法機關沒有出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

                  第七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第八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么,領導干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梳理發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筑牢干預司法防火墻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并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第九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一、關于“三個規定”的由來

                    規定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落實該要求,2015年3月,中辦、國辦出臺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共13條。

                    規定二: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共15條。

                    規定三: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5條。

                    二、規定一《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重點條文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注意:上級領導機關對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案件中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的情形,屬于干預、插手司法活動)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迫究主管領導責任。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三、規定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重點條文

                    第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第三條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九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高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四、規定三《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重點條文

                    第五條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辦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

                    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五、下步工作要求

                    1.所有記錄要求應報盡報,及時上報。要突出工作重點,緊盯執法、管理、監督等關鍵崗位,特別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中,履行職責需要過問案件的也要記錄上報。所有上報的記錄都要全程留痕,確保有據可查。

                    2.會后各單位要開展專題學習,全文學習,確保覆蓋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組織全體干部(包括編外人員)簽訂承諾書,組織全體在編干部撰寫學習心得體會,重點談對學習“三個規定”的認識,查擺問題不足,并作出嚴格執行、如實報告的具體承諾。承諾書和心得體會請于本周內匯總至人事處。

                    3.各單位要強化對外宣傳,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加大“三個規定”的宣傳力度,加強對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的宣傳教育,提高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知曉率,共同營造廉潔司法的良好氛圍。

                  第十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一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xx市xx黨組把學習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和《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作為切實落實中央重要部署要求、落實“兩個維護”“四個意識”的重要表現,將“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和措施,堅持“四個到位”,狠抓貫徹落實,有力促進了公正廉潔司法。

                    確保學習認識到位

                    深刻認識落實“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對“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一是分別召開黨組會、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傳達學習,引導干警提高政治站位,領會精神實質。并將有關規定摘編資料印發到每一個干警,使全體干警了解、熟悉、掌握具體規定內容。二是對違反“三個規定”的典型案例,及時通報,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討論,每個干警撰寫了學習心得體會,增強了紀律規矩意識。三是組織“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知識測試,采取閉卷形式,全體檢察人員積極參加,認真作答。通過考試,進一步檢驗了全體干警對規定內容掌握情況,達到了以考促學、學以致用、知行合一的目的。

                    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加大對“三個規定”的貫徹執行力度,不斷強化責任落實,一是簽訂責任書。結合實際,制定《嚴格遵守“三個規定”“一個辦法”責任書》,將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等有關要求寫入責任內容,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具體要求,增強可操作性,要求把責任扛在肩上、記在心中,落實在平時的工作中。二是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的監督,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建立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

                    確保宣傳引導到位

                    充分利用“兩微一端”、官方網站等新媒體平臺,發布“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相關內容和舉措,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配合,擴大了社會影響力。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xx市人民檢察院落實“三個規定”《實施辦法》的監督,為貫徹“三個規定”,促進依法履職,營造了良好氛圍。

                    確保制度建設到位

                    建立記錄報告制度。檢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出現“三個規定”的情形,全面如實記錄留痕,建立臺賬,及時向院紀檢組報告,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實行嚴肅追責。加強監督檢查機制。政治部定期對“三個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向院黨組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紀檢組協同有關部門對落實“三個規定”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對關鍵部門、敏感崗位開展個別廉政談話提醒,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對落實“三個規定”中存在敷衍應付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嚴肅追責。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山東、山西、上海等地紀委監委也發布通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勇,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巡視員王志剛,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任湧飛,均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問題均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在以上通報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十二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第十三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干預插手的占**.*%。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第十四篇: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xx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XXX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xxx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xxx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xxx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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