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19-10-19 寫作知識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6篇

                  第1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突發 事件 預案 辦法 通知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范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并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并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附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2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

                  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


                  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

                  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


                  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

                  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

                  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


                  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L、

                  較大M、重大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業環境應急預案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第3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交通行業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應急預案分類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四章 應急預案審核、印發與備案

                  第五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交通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范化管理,提高本市交通行業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交通委,委路政局、運輸管理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及各相關交通企業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單位針對本市交通行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開展的指揮協調、組織管理、專業處置或先期處置應急行動的計劃、程序和規范。用以規范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應急保障及恢復與重建等各個流程的應對程序和策略,明確“誰來做、何時做、做什么、怎樣做”以及合理利用相應資源等方面的行動指南。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核、印發、備案、修訂、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分類

                  第五條 應急預案按行政屬性分為行業級(政府)預案和企業級預案;按業務類型分為綜合類預案和專項類預案;按時間特征分為常備預案和臨時預案。

                  (一)行業級預案是行業監管部門或管理部門應對交通突發事件開展組織指揮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由市交通委,委路政局、運輸管理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分別組織編制。

                  (二)企業級預案是各相關交通企業應對交通突發事件開展專業處置或先期處置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由各相關交通企業分別組織編制。

                  (三)綜合類預案是各單位在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運行中,應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由各單位分別組織編制。

                  (四)專項類預案是指各有關單位在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運行中,應對某事故災難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由各有關單位依據實際分別組織編制。

                  (五)常備預案是各單位依據行業實際編制的長期應對某交通突發事件開展組織指揮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常備預案具有長效性。由各單位分別組織編制。

                  (六)臨時預案是針對特定時期、特定時間組織的大型集會、重大活動等編制的應對交通突發事件開展組織指揮的行動計劃和程序規范,臨時性預案具有時效性。由各單位分別組織編制。

                  第六條 市交通委負責各類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委路政局、運輸管理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負責企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和北京市的法規、規章、標準及方針政策規定;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政企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方針;努力建設“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綠色交通”為特征的預案體系。

                  第八條 應急預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測與預警發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應急聯動、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恢復與重建。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員防護、通信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監督與檢查、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件。包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組織管理體系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指南進行。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審核、印發與備案

                  第十一條 行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的審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編制單位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相關單位意見。

                  (二) 編制單位征求市交通委法制部門意見。

                  (三) 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報市交通委安全管理機構初審。

                  (四) 應急預案初審同意后,編制單位正式報市交通委。報送時應附委安全管理機構初審意見復函、各征求單位意見復函、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和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五) 市交通委根據公文處理相關程序統一辦理,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企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的審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編制單位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相關單位意見。

                  (二)編制單位征求行業監管部門法制部門意見。

                  (三)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報行業監管部門安全管理機構初審。

                  (四)應急預案初審同意后,正式報行業監管部門。報送時應附行業監管部門安全管理機構初審意見復函、各征求意見單位復函、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和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五)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公文處理相關程序統一辦理,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行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以市交通委名義印發。

                  第十四條 企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經行業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以企業名義印發。

                  第十五條 行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報市交通委安全管理機構備案。企業級綜合類應急預案、專項類應急預案、常備預案、臨時預案報市交通委、行業監管部門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編制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之間存在相互抵觸、不銜接的;

                  (五)應急預案的啟動和演練中發現問題和不足,需要修訂完善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是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制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發放。

                  第十九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各類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

                  承擔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各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其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方法,指導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編制應急預案演練規劃并報上級行業監管部門或管理部門。適時組織各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專項類應急預案每年演練次數要占總數的30%以上,綜合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演練一次,專項類、綜合類應急預案演練前的計劃安排和演練后的總結報告,要報上級行業監管部門或管理部門。

                  臨時性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相關交通企業”指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橋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祥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首創股份公司京通快速路管理分公司、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行業監管部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 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 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 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 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

                  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 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 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 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 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 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 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


                  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

                  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 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 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 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 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 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 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 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 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 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 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 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


                  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

                  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 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 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 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 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 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 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 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 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 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 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

                  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 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 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 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 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 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 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 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 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 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 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 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 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 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 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 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 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 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 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 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 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 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 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 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


                  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 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 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 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 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 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 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 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 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 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 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單位名稱

                  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地址

                  中心經度 中心緯度

                  預案名稱

                  風險級別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簽署發布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條件具備,備案文件 齊全,現報送備案。

                  本單位承諾,本單位在辦理備案中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其信息均經本單位確認真實,無虛假, 且未隱瞞事實。

                  預案制定單位(公章)

                  預案簽署人

                  報送時間


                  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 預案備案 文件目錄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

                  說明);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備案意見

                  該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訖,文件 齊全,予以備案。

                  備案受理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編號

                  報送單位

                  受理部門 負責人

                  經辦人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 L、

                  較大 M、重大 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 業環境應急預案 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 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第5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0]113號


                  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突發 事件 預案 辦法 通知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發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范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并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并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附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6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 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 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 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 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

                  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 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 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 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 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 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 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


                  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

                  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 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 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 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 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 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 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 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 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 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 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 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


                  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

                  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 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 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 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 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 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 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 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 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 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 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

                  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 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 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 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 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 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 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 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 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

                  門。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 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 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 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 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 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 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 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 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 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 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 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 要求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 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 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 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


                  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 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 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 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 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 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 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 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 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 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 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單位名稱

                  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地址

                  中心經度 中心緯度

                  預案名稱

                  風險級別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簽署發布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條件具備,備案文件 齊全,現報送備案。

                  本單位承諾,本單位在辦理備案中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其信息均經本單位確認真實,無虛假, 且未隱瞞事實。

                  預案制定單位(公章)

                  預案簽署人

                  報送時間


                  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 預案備案 文件目錄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

                  說明);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備案意見

                  該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訖,文件 齊全,予以備案。

                  備案受理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編號

                  報送單位

                  受理部門 負責人

                  經辦人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 L、

                  較大 M、重大 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 業環境應急預案 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 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熱門標簽: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范文(通用6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范文(通用6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