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5篇
【篇1】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為了提高本機構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本機構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機構實際,特制定本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機構內蔓延。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在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本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本機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成立由校長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本機構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本機構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建立學員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日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篇2】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能夠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應急處理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傳染病防治法》、《東營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衛生系統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發生在局部,尚未引起擴散或傳播,還沒有達到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突發事件。
1.發生個案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疑似病例。
2.發現個案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發生個案霍亂病例或疑似病例。
4.發生個案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5.局部發生原因不明的群體性發熱或其他疾病。
6.發生無死亡病例報告、1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或輕度職業中毒。
7.局部發生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8.局部出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
9.局部出現一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水平的一倍以上。
10.其他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在較大范圍內發生,出現疫情擴散,尚未達到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事件。
1.連續發現2例肺鼠疫或肺炭疽。
2.出現非典型肺炎臨床診斷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3.連續發現2例霍亂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4.連續發現2例人禽流感病例或多例疑似病例。
5.連續2個單位(團體)發生原因不明的群體性發熱或其他疾病。
6.發生無死亡病例報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物中毒或中度的職業中毒。
7.連續2個單位出現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8.連續2處出現有關聯性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
9.連續2個單位發生一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發病水平一倍以上。
10.其它可認定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事件。
(三)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影響大、范圍廣、涉及人數多、危害嚴重的突發事件。
1.出現2例以上,并繼續擴散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
2.出現2例以上,并繼續擴散的非典型肺炎疫情。
3.出現2例以上,并繼續擴散的霍亂疫情。
4.出現2例以上,并繼續擴散的人禽流感疫情。
5.多個單位出現原因不明的群體性發熱或其他疾病。
6.有死亡病例報告、3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或重度職業中毒。
7.多個單位出現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8.多處出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
9.多個單位出現一周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明顯超過前5年同期水平,并快速擴散。
10.其它可認定為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事件。
二、應急處理指揮小組的組成和職責。
(一)應急處理指揮小組的組成
我院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小組,由衛生院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醫療、衛生防疫、婦幼保健、和各服務站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應急處理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院。
(二)職責。
1.組織、協調衛生技術力量,防止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和蔓延。
2.負責轄區內救護車輛的統一調配使用。
3.組織評估臨床治療病人、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項防治方案。
4.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涉及的范圍、程度向政府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啟動預案的建議
5.負責突發衛生事件的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6.組織開展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等工作
三、工作機構及職責。
(一)衛生機構。1.衛生院對全鎮的突發事件實施監督管理。防保科承擔責任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管理任務。
2.防保科在衛生院的領導下,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機構、留驗站的隔離、消毒、防護和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公共場所消毒,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的環境消毒,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3. 設專職人員和車輛負責突發事件發生時病人的轉運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轉診制度。區人民醫院為我區突發事件定點醫院,承擔全區突發事件的防治工作任務。
4.衛生院設立發熱門診和留觀室,實行首診負責制。
5.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二)衛生專業隊伍。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調配全區的衛生人力資源,從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醫療等機構抽調精干人員組建處理突發事件所需的專家、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護和病原監測等衛生專業隊伍。
1.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從我院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中抽調精干力量,組建適應我鎮突發事件防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規模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
2.醫療救護隊伍。選擇從事內科、外科、傳染科、麻醉科、護理等專業人員組建的醫療救護隊伍。
四、監測與預警
根據國家關于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舉報、預警通報和信息發布制度的要求,衛生院應加強農村疫情監測和疫情報告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鎮、村二級疫情信息網絡。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及時上報防治情況和疫情信息。
(一)信息的來源與收集。監測點監測信息、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試驗室檢查信息,醫療機構救治情況信息,下屬部門或單位上報的信息,相關部門或單位報告的信息,監督檢查工作信息,通過信息公布渠道獲得的信息,社會團體、個人報告或舉報的信息,通過網絡、電視、報紙、文獻等渠道獲得的信息,上級或外地反饋的信息等,各級上報的信息必須及時、可靠、準確、全面。
(二)信息的分析與處理。各級信息管理機構對收集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和匯總,應立即報告鎮政府,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還應組織突發事件疫情分析、預測預報和預警專家組,對本地疫情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測預報,必要時發出預警通報。
(四)預警通報與信息發布
1.預警通報按照省、市、區政府規定執行。
2.各類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在沒有得到證實之前,實行保密制度。
3.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資料均應按法定要求妥善保管、處置。
4.未經授權或未通過正式渠道公布的疫情信息,任何媒體不得隨意宣傳。
5.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五、應急處理
(一)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 衛生院
衛生院在接到下級衛生部門的報告后,應立即了解情況,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確定事件類別、性質和嚴重程度,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組織應急救治隊伍和有關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和協助當地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2.醫療機構。
(1)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
(2)對需要醫學觀察的立即收入專門的觀察室,并做好隔離防護和會診;
(3)對需要轉送至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專用車輛運送,并將病人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受的醫療機構。
4.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5.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6.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
7.負責病人的診斷、治療和收治管理工作。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要依法報告區衛生防疫站。
8.做好醫務人員的培訓和個人防護。
9.做好有關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應急處理。
在堅持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各有關單位、相關科室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1.衛生院。
(1)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質、類別和嚴重程度,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制定和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方案。
(2)對重大中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范圍做出判斷,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種類及數量,提出現場處置方案,指導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
(3)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和區衛生局報告,根據事態發展,提出啟動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4)加強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制,保證信息聯絡暢通。
2.防保科。
(1)服從衛生院的統一領導,要立即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判定事件的性質、類別和嚴重程度,認真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區衛生行政部門。
(2)對密切接觸者實行醫學觀察,必要時予以隔離。
3.醫療機構。
(1) 迅速啟動各發熱門診、留觀室,進入應急狀態,做好監測和收治病人的準備。
(2) 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病因查找和確認工作。
(三)特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在堅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各有關單位、相關科室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1.衛生院。
(1)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并上報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
(2)及時制定、修改調查方案、技術標準和規范。
(3)檢查督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
(4)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應急物資的籌備計劃,依法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
2.防保科。
(1)組織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與報告、分析和預警。
(2)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預防控制等措施。
3、醫療機構
(1)組織開展實施醫療救治工作。
(2)組織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原因調查、治療藥物篩選。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采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開展。
六、物資的儲備與調度
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消毒和防護用品的準備,衛生院做好醫療救治藥品、藥械的準備。
七、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衛生院和服務站各專業隊伍,要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培訓和指導,服從安排。
【篇3】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11 編制目的有效預防、 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 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制定本預案。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 涉及范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 級) 、 重大( 級) 、 較大( 級) 和一般( 級) 四級。其中,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 肺鼠疫、 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個以上的省份, 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擴散趨勢。( 3) 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有擴散趨勢。( 4)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 并有擴散趨勢, 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 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 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 并出現輸入性病例, 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 7)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14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另行制定有關預案。15 工作原則( 1) 預防為主, 常備不懈。 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 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 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 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 統一領導, 分級負責。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 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 依法規范, 措施果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 建立健全系統、 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 及時、 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 依靠科學, 加強合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 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 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 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21 應急指揮機構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 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 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 負責組織、 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 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 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 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 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 決定要采取的措施。22 日常管理機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 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結合各自實際情況, 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 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各市( 地) 級、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市( 地) 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 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醫療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 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 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31 監測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 各級醫療、 疾病預防控制、 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 結合實際, 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保證監測質量。32 預警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 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 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 可能的發展趨勢, 及時做出預警。33 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環境保護監測機構、 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41 應急反應原則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 事發地的縣級、 市( 地) 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 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 同時, 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 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 以有效控制事件, 減少危害和影響。 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 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 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 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 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 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 及時撤銷預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 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要高度重視, 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 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 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 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42 應急反應措施421 各級人民政府
( 1)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 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 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防止事故發生。( 3) 劃定控制區域: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可以宣布疫區范圍; 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 區、 市) 的疫區, 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 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 劃定控制區域。( 4) 疫情控制措施: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 影劇院演出, 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停工、停業、 停課; 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 流動人口管理: 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 落實控制措施, 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 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組織鐵路、交通、民航、 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 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 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 對病人、 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 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 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 實事求是, 正確引導輿論, 注重社會效果。( 8) 開展群防群治: 街道、鄉( 鎮) 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 維護社會穩定: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 平抑物價, 防止哄搶; 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 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422 衛生行政部門( 1) 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 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 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 應急控制措施: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 督導檢查: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省、市( 地) 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 發布信息與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 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 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 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 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 及時組織全國培訓。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 普及衛生知識。 針對事件性質, 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 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 進行事件評估: 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 效果評價等。423 醫療機構( 1) 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 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 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 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 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 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 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2006 年第 18 卷第 4 期 CHINESE J中OU國R食 NA品L 衛OF生F雜 OO志D HYGIENE 369 ( 4) 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 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 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 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 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 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 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 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 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開展國際合作, 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國家、省、市( 地) 、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 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 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 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 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 查明傳播鏈, 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 實驗室檢測: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 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 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 查找致病原因。( 4) 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 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開展國際合作, 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 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 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6) 開展技術培訓: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 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425 衛生監督機構( 1)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 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 檢查。(2) 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開展食品衛生、 環境衛生、 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 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 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 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 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 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 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 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 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 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 必要時, 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 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防患于未然。( 5) 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 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 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具體標準見 13) 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 信息發布、 宣傳教育、 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應 370 中國食品衛生雜志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2006 年第 18 卷第4 期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 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 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組織協調市( 地) 、縣( 市) 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 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 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 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理51 后期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 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 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52 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 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 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53 責任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 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54 撫恤和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 致殘、 死亡的人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 給予補助。55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 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 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 平戰結合, 國務院有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 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 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61 技術保障611 信息系統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 技術平臺, 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 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 實現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各省( 區、市) 、市( 地) 、 縣( 市) 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 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 建立功能完善、 反應迅速、 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 健全覆蓋城鄉、 靈敏高效、 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 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 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 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照 中央指導、 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 因地制宜、 合理布局的原則, 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 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 符合國情、覆蓋城鄉、 功能完善、 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 落實責任, 規范執法監督行為, 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 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 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 平戰結合、 因地制宜, 分類管理、分級負責, 統一管理、 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并加強管理和培訓。616 演練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 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 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 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 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 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 尤其是開展新發、 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 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 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 同時, 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裝備和方法, 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62 物資、經費保障621 物資儲備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 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 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622 經費保障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 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 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63 通信與交通保障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64 法律保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新情況, 加強調查研究, 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形成科學、 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 根據本預案要求, 嚴格履行職責, 實行責任制。 對履行職責不力, 造成工作損失的, 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 影視、 報刊、 互聯網、 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 宣傳衛生科普知識, 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 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 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81 名詞術語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 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 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 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 且病例不斷增加, 范圍不斷擴大, 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 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 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82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4】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 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 8.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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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篇一: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用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康健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康健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巨大(Ⅰ級)、巨大(Ⅱ級)、較大(Ⅲ級)和大凡(Ⅳ級)四級。其中,特別巨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從頭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危機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巨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康健危機損害的巨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巨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危機影響公眾身心康健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用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崇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博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巨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巨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康健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確鑿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用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例外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危機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用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安定。
篇二: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了有用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康健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成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依法規范及時反應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制度保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用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依靠科學依靠群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和處理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優秀、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康健教育,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能力,組織、動員公眾廣博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康健危機損害的巨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巨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它危機影響公眾康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分為國家、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四級。
2.1.1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組成和職責
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巨大決策。
2.1.2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組成和職責
特別危機或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成立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等組成,省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地市級和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和職責
1
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根據本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協調和指揮,決定采取本行政區域內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法律法規立法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應對其它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巨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巨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張醫療救護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主管部門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情況,設立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地市級、縣級衛生主管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
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市級和縣級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通報與分級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統一的舉報電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1.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1.1.1責任報告單位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康健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和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等。
3.1.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1.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2
對可能造成巨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的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3.1.3報告內容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詳盡要求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其它有關部門、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視情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確鑿、全面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授權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及時主動、確鑿把握,進行實事求是的報道,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視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門協調組織境外記者采訪,主動引導境外媒體。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大凡(IV級)、較重(III級)、危機(II級)和特別危機(I級)四級,依次用蘭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3.3.1大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腺鼠疫在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衡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20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5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大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2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在邊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圍在一個鄉(鎮)以內,一個平衡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或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一周內在一個縣(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衡發病水平1倍以上。在一個縣(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危機活動期間的。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51-1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11-20人。
3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3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在邊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鄉(鎮),一個平衡潛伏期內發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區出現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發生流行,流行范圍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在一個平衡潛伏期內多點持續發病20例及以上。
霍亂在一個地(市)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地市,1周內發病50例及以上。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衡發病水平2倍以上。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1~2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21~50人,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5人。
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4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或人口珍稀和交通不便地區,1個縣(區)域內在一個平衡潛伏期內發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縣。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省份,并有繼續擴散的趨勢。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時涉及多個省份,并有擴散趨勢,造成巨大影響。發生新發傳染病或已消滅傳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200人以上,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10人以上,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5人以上。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結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1.1大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接到大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縣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控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縣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應根據地方衛生主管部門的請求,提供支持。4.1.2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1.2.1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接到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市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張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1.2.2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4
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并根據地市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地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4.1.2.3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要加強對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衛生主管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1.2.4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4.1.3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1.3.1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接到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
4.1.3.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緊張調集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主管部門進行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必要時,建議國家予以支持,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4.1.3.3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加強對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并根據需要組織國家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專家迅速趕赴現場,協助疫情控制并開展救治工作。
根據事態發展,提請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協助或參與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1.3.4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服從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4.1.4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1.4.1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接到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國務院提出成立全國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
同時,負責組織和協調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處理;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和預防控制等措施;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開展病因查找和治療診斷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發布、通報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將發現的新發傳染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
4.1.4.2國務院應急反應
國務院負責特別危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和處理需要,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5
篇三: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公路醫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有用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我院醫患人員的身體康健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針對巨大傳染病疫情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巨大食物中毒事件、巨大職業中毒事件、其他危機影響公眾康健事件(地震、水災、恐怖襲擊、生化襲擊事件)等事件類型,結合醫院系統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制訂本預案。
一、應急處理組織機構攀枝花市公路養護管理總段公路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醫療救治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日常監測預警機制及信息報告程序(一)日常監測機制
1、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網絡,由醫院發熱門診、急診室、
預防保健科及醫院醫務科組成,醫院預防保健科指定專人負責疫情報告。
2、建立傳染病及腸道門診登記,對病人基本信息、診斷、
去向等進行登記。
3、建立食堂食品衛生監督檢查制度,組織有關技術力量定期對部段內各食堂食品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建立醫院值班電話報告制度。
(二)信息報告程序1、出現甲類傳染病、醫院感染爆發及其他需搶救的突發事件時,醫院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2、對于發生的影響生命康健的突發事件,諸如集體中毒、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等事件,應急時向醫院領導、上級主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醫院應在接診的同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醫院發現巨大傳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時,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轄區疾病控制中心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醫院主管部門報告。醫院發現涉及職工的巨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病例時,應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醫院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應急處理工作方案(一)突發事件發生后,醫院會同兩委辦及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通過對突發事件調查、現場勘驗,采取控制措施等,對危害程度做出評估。同時,報請上級主管單位對突發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實驗室診斷,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
(二)突發事件發生后,在進行事件調查和現場處理的同時,醫院應當立即對突發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醫療救護力量不夠時,及時轉院。
(三)醫院對前來就診的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應當書寫詳細、統統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診的病人,應當將病歷復印件隨病人轉送到指定的醫院。
(四)傳染病病人的收治應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五)當發生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后,應該及時上報衛生主管部門。
1、對疑似病例要及時按甲類傳染病報告,同時要詳細了解、記錄患者家屬情況及接觸過的人員、去向、聯系電話。
為流行病調查醫生提供詳實的資料。醫院要每天向轄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相關情況。
2、醫院必須加強消毒管理,認真貫徹《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別要加強對門診、急診、治療、注射室、觀察病房等重點部位的消毒工作。
(六)發生巨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巨大食物中毒等,應及時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1、職工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發放必要的防護用品,監測體溫。為職工提供有關藥品,實行藥物預防。在公共衛生場所完善洗手設備,提供流動水、洗手液或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職工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場所要增加通風的時間和強度。教育職工增加戶外活動的時間,注意勞逸結合,增強抗病能力。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手,搞好居室衛生,勤曬衣被。3、場所工作的職工,如:食堂員工、醫院醫護人員等,以及其他窗口服務人員和就醫的病人要加強防護措施,要加強康健和衛生情況監控。
4、一旦發生疫情,對總段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控外來人員進入。制定人員外出總段的管理規定,限制去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減少大型集會活動。對我院外出工作人員實行登記制度,提醒和動員工作人員減少不必要的外出,從突發事件發生當日起外出工作人員必須向醫院請假登記,并要求到過巨大傳染病疫區的人員返回時必須到醫院報到,接受必要的身體檢查。
5、對從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返鄉的人員,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法規對其作出隔離醫學觀察的決定。對外地返回單位的職工進行登記,安排體檢,對有癥狀者行必要的留診觀察,對無異常的職工安排居家觀察,對無異常的職工由醫院安排集中觀察。
(七)做好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在院內辦一些康健專欄和講座,宣傳巨大傳染病、巨大食物中毒預防知識。
充分利用本院的現有媒體,普及巨大傳染病、巨大食物中毒防范的有關科學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