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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法解釋17篇

                  時間:2021-12-04 寫作知識 點擊:

                  民訴法解釋17篇

                  民訴法解釋(1)

                  2015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 錄

                    一、管轄

                    二、回避

                    三、訴訟參加人

                    四、證據

                    五、期間和送達

                    六、調解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九、訴訟費用

                    十、第一審普通程序

                    十一、簡易程序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十三、公益訴訟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十六、第二審程序

                    十七、特別程序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執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二十三、附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一、 管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 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四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民訴法解釋(2)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發布

                  ? ?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后民訴法的貫徹實施,修改決定通過后立即著手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準備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5次討論,這部司法解釋將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實施。

                  一、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背景、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法治建設發表系列重要論述,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全面部署,體現了我們黨對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和把握,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呈現涉及范圍廣、案件數量大、增長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審理難度大等新特點,對我國民事審判和執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民訴法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訴法修改決定是自1992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對民事訴訟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條,修改條文近100處,新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案件訴訟、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立案制度、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極大地方便了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民訴法修改決定通過后,第一時間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局、室、辦共計17個部門參加,正式啟動了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組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歷時兩年,先后經過全面論證、專題論證,征求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和中國律師協會的意見,下發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征求意見。解釋起草工作歷時兩年,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共計150余次,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周強院長主持我院審判委員會經過五次認真細致討論,通過了《民訴法司法解釋》。

                  《民訴法司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確保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正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加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在起草過程中,著重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三、《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司法解釋》既是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細化,也是對二十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制定該解釋是人民法院保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公正司法的需求、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我相信,《民訴法司法解釋》的頒布,對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維護程序公正、保護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規范審判和執行行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都將發揮巨大作用。它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民訴法解釋(3)

                  考點1、民事訴訟及民訴訴訟法

                  1、按照規定的內容,民訴法師程序法。按照調整社會關系是部門法。法律地位是基本法。

                  2、民訴法公法。1991年,兩次修改,12年修正:公益訴訟、惡意訴訟、訴訟保全制度。2012年新增簡易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

                  3、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是非訟性質案件。

                  4、處分原則:改變訴訟請求;辯論原則是事實和證據。

                  考點2、基本制度

                  1、法定權(證明責任、簡易程序、)不能用處分權。

                  2、超判,漏判違法處分原則,設計事實和證據違返辯論原則。

                  3、不公開審理一定不公開質證。反之不必然。

                  4、回避申請作出前,停止工作,復議回避作出前不停止工作。

                  5、人民陪審員是審判人員。

                  6、普通程序合議制、簡單程序獨任制。

                  7、選民資格案件,合議制,單一合議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三章、訴

                  1、變更之訴:離婚(婚姻無效不是,是消極確認之訴)、贍養變更、3撤、3費之訴。

                  2、反駁與反訴,反訴是新的獨立的訴。

                  3、當事人合并是主體合并。

                  4、反訴和本訴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都可以申請。

                  5、訴訟請求(給付、確認)、訴訟標的(法律關系侵權、合同)

                  第四章主管和管轄

                  1、中院管轄重大涉外、重大影響、最高確認的案件。國內仲裁保全(基層法院)其余中院。

                  2、原告就被告,

                  離婚案件:雙方都離開住所(原告就被告);原告沒離開,(原被告所在地都可管),

                  人身不自由:雙方都不自由(原告就被告);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追索三費(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被告在同一轄區(原告就被告),不在統一轄區(原被告均可)

                  被告下落不明、國外:財產糾紛(原告就被告);身份關系糾紛(被告就原告);

                  共同海損、海難救助案件,被告沒有管轄權。(均是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轄:

                  網絡交易:交付方式,虛擬交付:雙方住所地;其他交付:收貨地和被告住所地。

                  公司訴訟:一律由公司住所地管轄。

                  侵權糾紛:侵權實施地、結果發生地、被告住所地

                  專屬管轄:不動產、農村土地糾紛、建設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港口作業糾紛:海事法院、港口所在地法院。

                  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地、主要遺產所在地。

                  協議管轄:財產協議書面達成,一審法院。

                  格式合同:消費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無明顯標注的)。

                  有獨三無獨三,不可提管轄權異議。

                  2、二審可不開庭審理。

                  3、一方當事人死亡,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用裁定,延期審理用決定。

                  4、移送管轄:糾錯,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

                  5、管轄權轉移是微調

                  6、不動產管轄時專屬管轄。

                  7、專利基層管體驗管轄的平衡。

                  8、管轄橫定;受理時管轄權,一直都有管轄權(比如被告搬家)

                  9、侵權行為地,侵權實施地都有管轄權。

                  10、受理錯管轄權,報請錯誤,移送管轄。

                  11、下落不明:財產糾紛,原告就被告,身份確認是被告就原告。

                  第五章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民法中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是多少人一般指10人以上,民訴規定訴訟代表人2-5人,行政訴規定訴訟代表人1-5人

                  2、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只限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個人不可以。

                  3、第三人撤銷之訴(三撤),包括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管轄法院是做出文書的法院。

                  4、三撤:變更之訴、形成之訴。三撤和再審不同時存在,再審吸收三撤。

                  5、公益訴訟:沒有完全被剝奪訴訟的撤訴權,但限制了申請撤訴的時間。

                  6、公益訴權和私益訴權并行不被。公益訴訟可以支持私益訴權。

                  7、公益訴訟三大功能:救濟、預防、支持私益訴訟。

                  8、有獨三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易被告,提出獨立訴訟請求。

                  9、無人和限人是本人和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幼兒園作為共同被告)

                  10、只訴用工單位,不能增加派遣單位,訴派遣應當追加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

                  12、外國人找律師代為訴訟,只能是中國人。

                  第六章、民事訴訟輔助和保障制度

                  1、一審再審期限都可變。

                  2、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電子送達。當事人同意才可電子送達。

                  3、 轉交送達被強制人、軍人、采取強制性措施人。

                  4、簡易程序案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達,國內公告60日,涉外3個月。

                  5、訴前保全依申請金額相當30起訴,訴中保全金額不超過30%(可依職權、或申請)。保全用裁定,可復議一次,不停止執行。執行前保全5日。

                  6、訴訟強制措施: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前兩個合議庭、獨審 )、罰款(個人10萬以下,單位5-100w)、拘傳(拘傳票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和拘留(15天)(后三個院長批,罰款拘留決定書)

                  7、罰款和拘留上一級復議。

                  8、指定期間通常情況下是不應任意改變的,但如遇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依職權變更原確定的指定期間。

                  9、文書在途的期間不算,人在途的期間算。

                  10、法定期間分為,絕對不可變和相對不可變。

                  1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耽誤期間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順延期間。不是依職權

                  12、在涉外案件中民訴法不受一審審限和二審審限的限制。

                  13、先予執行只能依靠申請不能依靠職權。訴總。

                  1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不停止執行。

                  15、調解書不能留置。

                  16、電子送達,不回復視為拒絕電子送達。

                  17、10日申請順延。

                  18、訴前保全48h做出,保全期限已過,由法院解除保全,不自動解除。

                  19、強制執行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雙倍補償。

                  第七章、法院調解

                  1、一審調解結案不需要做調解書3個: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2、二審必須做調解書

                  3、送達生效(簽收生效)。調解書可以再審不能上訴。

                  4、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不等于必然有執行力。

                  5、檢察院對調解書的監督方式可以是檢查建議和抗訴。

                  6、擔保人拒簽調解書不影響調解書約束力,因其擔保責任在擔保書中規定。

                  7、涉外調解可以做判決書。

                  9、民訴很少考應當和可以區別。與刑訴不同。

                  10、不需要做調解書(3個),雙方簽字就生效。

                  11、二審做出調解書,一審判決視為被撤銷。不需要專門制作裁定再撤銷一

                  第八章、證據證明

                  1、民訴舉證倒置:3 +1:環境侵權、醫療糾紛、共同風險(因果關系倒置)

                  1:倒置過錯要件:擱置物、懸掛物治害案件。

                  2、高度蓋然性為標準、合理排除為例外

                  3、證明四個環節: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法院)

                  4、三種非法證據排除:嚴重侵害他人權益;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

                  5、當事人有異議或法院認為有必要,鑒定人必才須出庭。

                  6、專家輔助人誰申請誰承擔,不是墊付,不適用回避原則。

                  7、證人簽保證書:無人和限人可以不簽保證書,其他不簽保證書不能作證。

                  8、要借錢,是間接證據,注意關鍵字 要 。

                  9、證明:證明責任后果是一種不利后果(敗訴風險),只有在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情況下,證明責任后果才會出現。對案件同一事實,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結果責任(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不會在原被告間相互轉移。

                  10、法院依職權調查:程序性環節(管轄權、代理人權限、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回避原則)

                  11、取證期限限制: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

                  12、法院采取證據保全,可以免除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責任。

                  13、質證主體只能是當事人。涉及商業秘密、隱私、國家利益的屬于法定不公開質證(區別依申請的不公開審理)。

                  14、經過公證的書證大于一般書證,不一定大于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

                  15、自認、自諾。預決事實相對免證(原告)。證明責任只能法定,不允許裁定和約定。

                  16、證據遲交,如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訓誡,不罰款)

                  17、文書提交命令(書證、舉證屆滿前、書面提出申請)。

                  第九章、普通程序

                  1、一審案件=普通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2、起訴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證據來源。案由不是訴狀必須要求的。

                  3、審判長核實雙方身份和案由。質證法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審判長有意見可簽字,人有遵守原則。

                  4、當庭宣判的10天后發放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放判決書。

                  5、駁回訴訟請求屬于判決,不屬于裁定。(區別記憶駁回起訴)

                  6、對于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3個),其他裁定均為一審終審。

                  7、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可以同一是由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8、離婚判決不準的案件,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的,在起訴6個月后。

                  9、離婚案件,精神賠償需要法院釋明。法院一般不主動走訪、勘察。

                  10、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組織質證。

                  11、主動釋明:離婚案件精神賠償、公益訴訟、法律關系認定和當事人主張不一致(變更訴訟請求)。

                  12、法院不能主動: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執行程序原則依申請。

                  13、判決:實體問題(書面);裁定:一般程序問題(可口頭、不予受理書面);決定(法院內部實務,回避、延期審理、罰款拘留、訴訟法減免、法院自行啟動再審,依申請再審用裁定,當事人申請順延期限)除了決定和判決其余大部為裁定。

                  14、復議:回避、保全、先予執行本院復議;執行行為異議、執行管轄裁定上一級復議;罰款拘留決定上一級復議。

                  15、可上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小額訴訟裁定不可以上訴);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裁定既能上訴也可再審。

                  16、判決:最高法判決、小額判決、特別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判決及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上訴(一審終審)

                  17、裁定中止訴訟。裁定筆誤。

                  第十章、簡易程序

                  1、小額:省級上年度收入30%以下的。

                  2、簡易程序:可不畢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進行。裁判文書可對認證的事實或判決理由部分適當簡化。

                  3、所有訴訟案件,都不可以書面審理。仲裁可以書面審理。

                  4、二審發回重審,不可提管轄權異議。一審答辯期限屆滿前提出。

                  5、海事案件可以用小額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人身、涉外、公益、知產不可小額。

                  6、可以約定簡易程序。不可約普通。

                  7、雙均為公民(代表審理案件,人數眾多10人)既可以向原審法院也可以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兩家都申請,原審法院優先。小額再審,使用一審普通程序(合議制)。

                  8、一審小額程序錯了可申請再審,不適用一審終審。裁判錯了不可以申請再審(一審終審)。

                  第十一章、二審程序

                  1、四種可以不開庭審理的:1、單獨程序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2、上訴請求明顯不成立;3、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適用錯誤的4、嚴重的程序違法,需要發回重審的(只能一次)。

                  2、上訴必須是書面的。

                  3、二審認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一身用判決的二審仍然判決、一審裁定的二審仍然裁定)

                  4、二審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有錯畢改)

                  5、二審認為違法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6、二審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或被告反訴的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和告知另行起訴。雙方同意一并審理的二審可以一并裁判。漏人、漏判不可以合議裁判。

                  7、一審判決有錯誤,當事人未上訴的,原審法院可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二審有二審按二審程序或監督程序處理。

                  8、二審程序中的和解當事人自行處分,屬于訴訟中和解,不屬于執行和解。

                  9、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一事不再理。

                  10、沒有規定情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范本作用)。

                  11、二審案件的審理,以開庭為原則,不開庭為意外。二審合議制(單一合議制,法官組成合議庭)

                  12、二審調解書做出變更了一審判決,視為撤銷原判。

                  13、無獨三,在沒有承擔義務的情況下,無上訴權。

                  14、訴訟管轄異議(答辯期屆滿)上訴,裁定成立移轉、執行管轄異議(執行文書送達10日內)異議成立撤銷執行案件,找有權法院。

                  15、甲是上訴人,乙原審原告、丙丁為被上訴人。

                  16、二審調解,可以撤回一審訴訟。準許雙方當事人撤銷訴訟申請,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第十章、審批監督程序

                  1、再審包括調解書(違法自愿合法原則)。提審用二審程序。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再審啟動停止執行(六中可以不終止執行,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醫療費、撫恤金、勞動報酬,法院自由裁量)。

                  2、二審只能基于當事人的上訴而啟動,

                  3、找檢察院:(先找法院在找檢察院,無論法院還是檢院只能一次)駁回再審申請、逾期不處理再審申請、再審裁判有明顯錯的。

                  4、檢院抗議:違法國益和社會益,必定啟動再審。

                  5、法院自行再審:一審生效用一審程序,二審生效用二審程序。

                  6、檢察機關,只能是對法院,不能對仲裁,只對審判權和執行權。

                  7、未經當事人確認或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收到的開庭通知,不得缺席判決

                  第十三章、特別程序

                  1、特別程序:6種,一種是爭訟(選民資格案件,單一合議制),其他非訟。基層法院,一審終審、不能再審,不能上訴,不得調解。獨任為主合議(單一,無陪審)為輔。救助方式作出新判決或裁定(確認調解協議和實現擔保的案件)撤銷原來的。陪審員一律不得參加。

                  2、選民資格案件:對選舉委員會不服,提起起訴,選舉委員會代表參與審理

                  3、申請宣告失蹤和死亡:公告是必經環節。宣告死亡沒有順位限制。

                  4、申請無人或限人:鑒定是必經環節。恢復完人要公告。

                  5、認定財產無主:有形財產,必須公告一年,國家集體所有。

                  6、確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30d,雙方申請,調解組織所在地法院。非書面審查。共同到場,裁定書。

                  7、實現擔保物權:擔保物所在地法院。

                  8、執行一般是依申請執行。移送執行3種兩類:一類:弱勢群體(追索三費、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調解書),二類:不可能有申請執行人的情況(民事制裁決定書)。

                  9、有執行力的只能是裁定書,調解協議和司法確認沒有執行力。經過司法確認法院應當出裁定書。

                  10、物權確認、身份權確認,因為不能用調解,所以無法司法確認。

                  第十四章、督促程序

                  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達,可以留置送達。

                  2、口頭異議、15天內、向外法院起訴、單純沒錢都是無效的,一旦支付令做出(督促效力)。如果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轉入訴訟程序。

                  3、督促程序是非訟程序,只能是確定數額的金錢、有價證券。在境外、或下落不明,不可督促。

                  4、訴訟非訟程序雙向轉換。

                  第十五章、公司催告程序

                  1、 支付通知,停止支付,直到公示錯程序終結。受理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只能適用單一式合議制(選民資格案件、重點復雜案件)。

                  2、利害人在公示催告期內申報權利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在屆滿后,判決前提出權利申報的,同樣。

                  3、當事人申報權利的,法院制作形式審查,并邀請原申請人進行查驗。

                  4、除權判決只能是依申請。

                  5、參與分配類(非法人)似破產(法人),無法償還所以債務、、只限于進去債務。

                  6、執行異議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執行過程中提出,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救濟不同,執行異議書面15日,自裁定送達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執行標的異議書面15日,對裁定不服原案有關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無關的自裁定送達15日起訴。

                  7、執行和解協議,沒有執行力。法院不可調解,執行調解協議法院必須記錄筆錄,并簽字。手欺詐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應恢復執行。

                  8、撤回執行申請,法院裁定終止。執行和解協議沒有執行力,唯一的途徑是當事人自覺履行,沒有其他救助。返回的不能在起訴。

                  9、方案二有異議,方案一異議人起訴法方案一沒有異議人。

                  7、被執行人死亡,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有權才有責。

                  第十七張、涉外訴訟

                  1、涉外訴訟管轄權原則:實際聯系原則:訴訟和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尊重當事人原則(在不違反地域、級別管轄基礎上可約定爭議實際聯系地管轄法院);維護國家主權原則(涉外民訴專屬管轄)。

                  2、重大涉外案件中級管轄,體現法院負擔均衡。

                  3、在國內有住所,不適用涉外送達特殊標準;涉外訴訟不受一審、二審期限限制。

                  第十八章、仲裁與仲裁協議

                  1、民商仲裁要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勞動仲裁不需要,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2、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屬于社會救濟機制,訴訟是公力救濟機制。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4、法院、仲裁庭都可自行取證。都可指定專門鑒定單位。

                  5、法院不得以和解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只能調解書)。仲裁可以做裁決書

                  6、一方找法院、一方找仲裁委(用決定),法院優先(用裁定)

                  7、縣和不設區的市沒有仲裁委。

                  第十九章、仲裁程序

                  1、仲裁前證據保全可以直接申請法院。仲裁中保全只能申請仲裁委提交法院。證據保全可要求提供擔保,所有仲裁保全案件,除了國內仲裁保全由基層法院保全外,其他均中院。

                  2、仲裁委沒有保全裁定權和執行權。

                  3、因回避,仲裁員回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主任自己當仲裁員時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換仲裁員不要重新組庭。應當重新選的或指定,程序是否繼續有仲裁庭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己決定。

                  4、訴訟回避,不暫停(當事人沒有申請權)。

                  第二十章、仲裁的司法監督

                  1、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國內),三類:(國外要先報國務院)程序違法、兩種證據(偽造、隱瞞有重要影響的證據);仲裁員個人品行。

                  2、一方申請執行,一方申請撤銷,先審撤銷仲裁申請執行,受理后裁定中止執行。

                  民訴法解釋(4)

                  學《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

                  法律專業是個知識繁雜的學科,有著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學法律有有刻苦耐勞的精神,細致謹慎的思維。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這門課程,第一次接觸民訴法這門課程,一開始,我翻了幾頁,覺得不過如此,我一看就會。可是,當老師給我們上課時,對該課程進行解讀,我覺得我很迷茫,很無知,我不知從何學起,后來,在老師的引導下,我才有了些許眉目。學習民訴法,如果沒有雄厚的民法積累和對民事權利司法保護方法、手段、途徑多樣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學好。學習民訴法關鍵在于運用,多參與實踐,積累經驗。

                  1、學習民訴法的問題

                  民訴法內容枯燥乏味,晦澀難懂,作為學生的我們,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總感覺民訴法就像一串雜色的項鏈,是由五顏六色的珠子的串連起來的,住不住要點,也理不出各個制度、規則之間的聯系,比如,受案范圍和管轄之間的聯系。受案范圍,又稱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或民事裁判權的范圍,在以往的教科書中通常被稱為“法院主管”,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奇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兩者都是司法的職權分工問題,但是卻又完全不一樣,他們之間有何聯系,如何聯系,我們常為之苦惱;再比如,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有5個原則,那么這五個原則是入耳聯系在一起的,它們有著怎樣的實際意義;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一股大海撈針的感覺。我們認為民訴法的操作性很強,課堂講授繁瑣,我們許多人都誤以為只要進入實踐,到那個時候就無師自通了。例如前不久。,我班同學到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觀摩,當中涉及了許多民訴法知識,所以許多同學對民訴法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不過,我們在“無師自通”的感覺中,有體悟到民訴法的重要性,在解決案件時,法官律師不掌握民訴法,那他們如何做出公平的判決,為當事人維護合法利益。所以,對于學習民訴法我有幾個問題;(1)民訴法從何處入手,怎樣才能擊中要害,打牢基礎:(2)民訴法的各個內容是如何聯系,環環相扣的;(3)學習民訴法有何意義。

                  2、如何學習民事訴訟法

                  學習民訴法單純的記憶程序規則是不能體會到民訴法背后的豐富內涵,民訴法的關鍵在于理解運用。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打牢基礎知識,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論,通過研讀專著,去學習著名法學家的思維,掌握他們思考的方向。法學家是有著豐富的法學知識的一個知識群體,他們思維縝密,對待一個法律問題能全面客觀地辯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該學習民訴法法學家的著作,充實自己。在課堂上,老師是最好的引路人,我們要認真對待老師講授的知識。老師在講課中會經常穿插一些新的觀點,會教會我們一些在課本上找不到的知識。老師從不同角度講解,與實際結合,這樣的效果應該很好。

                  不僅如此,我們要靠自己去努力,我們要多讀,多思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對民訴法的某個內容進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糾紛案件,它需要什么條件才能上訴,上訴后它要走什么程序,當法官對它進行審理,判決,需要哪些程序。我們對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思考后,我們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們之間的聯系。

                  3、對老師教學的看法

                  (1) 結合實際。我覺得老師講課經常拿現實生活的事例講與我們了解。我們在聽老師的講解中學到了很多東西。比如,對證據的重要性掌握,一個律師想打贏官司,他就得尋找更多的合法證據,法官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也得掌握大量證據。

                  (2) 教會我們做法律人的道理。“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義,目光游走于發條與事實之間”等等,這是老師教與我們的。作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巔峰約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從事合法活動。同時,老師也告誡我們在參與司法活動要防范風險,自我保護,“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結合教學。我覺得老師這點不夠好,民訴法本來是一門較理論的課程,在教學中很難一言兩語解釋清楚。所以,老師要多講一些案例,對案例進行剖析,梳理出民訴法中的概念,要點。

                  四、自我小結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關于對民訴法的學習,要從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論知識,扎根實踐活動。找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就要對問題進行解決。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這一點是我一直在尋找的答案。我們作為法律人就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學習民訴法,就要從程序法律思維和實體法律思維進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民訴法是與社會發生碰撞最為直接、顯性的法律之一,通過對民事訴訟過程份追蹤、掃描和透視,一個從未接觸法律的人也會近距離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產生對法律的敬畏。重視司法實踐、推崇案例描述,還可使我們精確地丈量法律的表達與實踐、書本中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距離,生動的展示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發掘法律背后的邏輯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的“隱秘”。不懼艱難,多參與實踐,多研讀理論知識,這樣才能有收獲。

                  姓名:江英毫

                  民訴法解釋(5)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八點重要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杜萬華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 ? 《民訴法司法解釋》既是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細化,也是對二十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制定該解釋是人民法院保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公正司法的需求、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我相信,《民訴法司法解釋》的頒布,對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維護程序公正、保護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規范審判和執行行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都將發揮巨大作用。它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民訴法解釋(6)

                  新民訴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的再定義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終于在千呼萬喚中頒布施行。這部新的司法解釋不僅針對2012年新民訴法中創造的許多新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還對一些原有的法律概念做了全新的解釋。從本期下午茶開始,天同律師將會與各位同行交流在學習“大部頭”司法解釋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想法。

                  新民訴法解釋的管轄部分較1991年民訴意見的變化較多,變化的類型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將一些過時或者已經被其他司法解釋修訂,實際已經不再適用的內容刪除,例如補償貿易合同履行地、票據糾紛管轄規定等;第二種是針對新類型糾紛和實踐中對已有規定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做了明確,例如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范圍、網絡買賣合同管轄、不動產糾紛的含義等;第三種是對民訴法中的有關概念做了新的解釋,最典型的就是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對于“合同履行地”的重新定義。

                  原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的定義

                  早在1982年公布的試行民訴法中,合同履行地就成為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依據。在此后的歷次民訴法修訂中,這一點均未變化。最高法院通過1992年的《若干意見》、其他司法解釋以及無數的管轄權爭議復函,逐步明確了合同履行地的認定規則。從以往司法解釋及復函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力圖為每一種類的合同找到一個明確的“履行地”,并以此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例如最高法院在《若干意見》中對買賣、加工承攬、財產租賃等合同履行地做了明確規定,又在后續的司法解釋、復函等文件中進一步細化各種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例如在1993年《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中,最高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但是因貸款方先履行放款義務,應當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1996年《關于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中,最高法院面對實踐中購銷合同履行地認定標準混亂的情況,明確將“交貨地”規定為購銷合同履行地,而對于履行地或者交貨地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不以合同履行地作為管轄依據。

                  這樣的規則使得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爭議往往會演變成合同性質的爭議,最高法院在1996年頒布的《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的批復》中更是規定了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轄權。最高法院每年處理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中,有許多是通過確定合同性質再決定管轄的情況。但是,合同性質本身屬于實體問題,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階段就認定合同性質難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解讀

                  新民訴法解釋中對于合同履行地的定義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高度相似。其實在此之前,有學者和實務界人士曾建議將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與合同法中的規定做統一定義,即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確定合同履行地并作為管轄依據。但是該項規定是根據合同義務類型來確定履行地的,對于雙務合同或者多務合同,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履行地點,可能會導致合同糾紛的管轄連接點變得不確定,反而給管轄的確定帶來困難。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巧妙地解決了直接套用《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的可能產生的問題,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根據該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不再根據合同性質判斷,而根據當

                  事人爭議或者案件糾紛所針對的合同項下的某項特定義務確定履行地。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未約定履行地點,如果當事人因價款支付產生爭議,該爭議標的內容為給付貨幣,應當以接收貨幣的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當事人因交貨遲延發生爭議,該爭議標的屬于“其他標的”,應當以履行交貨義務的賣方。

                  由此可見,在今后的合同糾紛管轄爭議中,法院將不再先入為主地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判斷合同性質,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判斷當事人爭議標的的具體內容,從而確定管轄地點。相較而言,爭議標的內容遠比合同性質更易判斷,也更少摻雜主觀判斷因素。而對于律師來說,今后考慮合同糾紛立案地點或者應對管轄權爭議時,應當從當事人爭議的具體內容著手,向法官闡明當事人是因為合同的那一條具體規定發生爭議,同時在確定訴訟請求及理由時,也需要注意可能對管轄權造成的影響。

                  當然,新民訴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網絡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做了特別規定,因這些合同產生的糾紛,自然適用前述規定確定管轄。

                    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于新民訴法第十八條完全顛覆了原有合同履行地確定規則,所以在施行初期可能會面臨一些理解上的問題。

                  第一,對于“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理解。原有合同履行地確定規則是將某一特定合同義務的履行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所以只要該特定義務的履行地點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即視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而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是按照爭議標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在多務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部分義務履行地點,但是對未約定履行地點的義務發生爭議的,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從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整體來看,該條文中的合同履行地應當理解為“義務履行地”,該理解更符合《合同法》關于履行地點的規定。按照前述理解,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是指當事人對某一合同義務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且當事人因該義務發生爭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如果當事人所爭議的義務沒有約定履行地點,讓應當根據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履行地。但是從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看,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在部分雙務合同中確定單一履行地的規定,表明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放棄以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單一履行地的判斷思路。因此,這一點可能要根據第十八條實施情況,由最高法院通過單獨司法解釋或者其他方式進一步明確。

                  第二,關于“給付貨幣”的理解。根據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么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糾紛,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都可以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

                  我們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上述結論,因為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于后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并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

                  第三,當事人存在多項爭議時的管轄確定。原有合同履行地采取的是單一履行地原則,即一類合同只有一個履行地認定標準,一個合同只有一個履行地,所以無論當事人的訴請內容為何,只要確定合同性質便能確定合同履行地。在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如果當事人因同一合同項下不同種類的合同義務發生爭議,可能會在一個案件中產生多個履行地。在此情形下,是每一個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還是要區分義務的主次關系確定管轄權?我們認為,該種情形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的規定,但是這種理解可能會引發當事人濫列訴請、挑選法院的情況,需要最高法院在實踐中加以明確。

                  民訴法解釋(7)

                  解讀《2015新民訴法解釋》

                  ?(2015-03-03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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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訴訟權利

                    1、立案登記制。

                    司法改革中備受關注的立案審查變為立案登記制,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2、訴訟中撤訴條件。

                    司法解釋規定,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但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細化反訴構成要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反訴的構成要件,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上,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且當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司法解釋還以反面列舉的方式排除了反訴的適用情形,即當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4、確定“一事不再理”的認定標準。

                    根據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且在其他條文中也規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細化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若原審原告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若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審過程中,有以下四種情形的,應當準許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

                    (1)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6、細化規定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早在司法解釋意見起草階段,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問題就被包括法官、學者、律師等在內的法律人積極討論過,新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

                    若第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或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公開庭審及裁判文書,保證司法公開

                    1、限制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中滿足以下以下條件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而在再審案件中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2、提高裁判文書水平規定裁判文書查閱方式和范圍。

                    一個司法解釋往往需要配套設施,雖然有關裁判文書的規定沒有體現在本次司法解釋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卻特意強調了此點。司法解釋項目組的主任孫佑海稱,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未來會有上千種訴訟文書;同時也在明確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1、明確舉證責任原則及規則。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即在確認、變更或消滅之訴中,當事人應對法律關系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舉證不力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2、指引法官質證、認證及公開相關依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同時對質證對象進行了說明,即需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

                    對于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并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具體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還特別強調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的同時需要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3、電子證據的認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其特別之處在于微博、網上聊天記錄等可作“呈堂證供”。

                    4、專家輔助人制度。

                    此次司法解釋對民訴法中一筆帶過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身份用了兩個條文,265字進行專項規定,主要內容涉及當事人可申請的人數為一至二名,其發言相當于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并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提高審判效率

                    1、?完善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案件規定。

                    民訴解釋細化了簡易程序的各項規則,包括送達可以簡便方式進行;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審理前的準備可以簡便方式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4)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在小額訴訟程序方面,民訴解釋列舉了適用該程序的金錢給付案件類型。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答辯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2、規定期間和送達問題。

                    為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司法解釋還細化了訴訟程序的期間和送達問題。

                    如,民訴解釋規定了再審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在送達方面,民訴解釋規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具體規則。在委托送達的情況下,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進一步明確了直接送達、電子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的具體條件等等。

                    3、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

                    為了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交換證據;

                    (5)歸納爭議焦點;

                    (6)進行調解。

                    4、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申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需要攜帶下列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3)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4)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3)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1、制裁虛假訴訟。

                    若第三提起撤銷之訴后,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原案當事人的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當事人、證人虛假作證。

                    新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在于,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而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若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公益訴訟制度

                    針對新民訴中草草帶過的“公益訴訟制度”,本次司法解釋就公益訴訟的受理、管轄等具體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在受理條件方面,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3)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案件管轄方面,這則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公益訴訟中的告知程序,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在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方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明確,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完善法庭紀律

                    近年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本次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主要體現在: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若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即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或者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還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解釋(8)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律師評注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自2015年2月4日 起施行。

                  此司法解釋共552條,幾乎是《民事訴訟法》條文的兩倍,史上最長司法解釋,它還是史上參與起草部門最廣、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新的司法解釋對于管轄、證據、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對于訴訟費的承擔由敗訴方承擔,在勝訴時法院先退還給預交人,證人不簽署保證書不得作證,作證有費用補償,虛假作證應當處罰等都是新生事物,而對于執行的規定的修改也很多,其是對于查封、凍結期限的修改: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更是不得不知的規定。

                  新規定修改尺度之大,令人瞠目,而不管你是律師還是法官,如果還不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進行學習,還是憑著以前的記憶和經驗來辦案,當事人認為你不懂法的面子事小,但可能造成后果真的不堪設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評注:解決了大量沒有書面合、只有送貨單的追償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的的管轄問題,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訴了。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評注:以后幫公司起草與消費者作為對方的合同時得注意了:把約定仲裁和管轄法院的條款用粗體字醒目標明,最后就放在讓對方簽名的地方,否則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評注:以前起草這類協議時,一直郁悶這是究竟是身份或還是財產關系?能否約定管轄,現在于法有據了。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評注:回避的規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話,現在終于有一條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拿得出證據證明申請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進步,得點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評注:以前把個體工商戶(如某某廠)列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業主個人,把業主個人列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廠,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個折騰的勁,想起就淚奔!。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評注:哼!這下立案時告股東就理直氣壯了。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評注:唉,本期望來個律師強制代理,擴大解釋“近親屬”的概念,這不是在搶律師的飯碗嗎?倒退,倒退!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評注:如果你不看這個,還想當然地按舊規定認為一審舉證期限不少于30天,二審沒有舉證期限,你可吃虧了,如果因此輸了官司,如何向當事人交待?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評注:那種受搞證據突襲的律師也好,訟棍也好,及時收手吧。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由于沒有列明“侵犯他人隱私”這一項,對于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拍照和錄像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是否還繼續執行,小刀我確定心里沒底呢。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評注:我敢肯定這條肯定成為法官隨意使用的如意法寶,這下好了,動不動就會叫當事人去簽《保證書》和做筆錄了,不過,有同事認為,這也有積極作用,那就是在訴訟領域也全面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是什么就得承認什么,那種否認一切事實的律師沒有了市場。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評注:以前證人說謊真的太嚴重了,結果搞到法院對證人證言基本不敢采信,證人是得如實保證,寫保證書,最好學下別的國家,來加上對著法庭宣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我覺得“可以”應改為“應當”或至少在對方有異議時,單位“必須”出庭作證,這么多年來,給那些公司開具的虛假證明害得不淺。法理上,這些毫無公信力的公司開具的證明本質上屬于證人證言,公司并無感知能力,必須派人出庭作證由雙方相互質詢才能認定其證明內容虛假,然而,多少法院就按這些公司的假證明判錯了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評注:不一樣了吧,以前是舉證期限前十日哦,還有以前,我們書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官也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我們直接就把證人帶到法庭外等候,現在不行了,得先經過法院通知,不要想當然就把證人帶去法庭,還有,現在證人出庭作證落實要發錢了,申請的一方必然先預交。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評注:嗯,得注意申請的時間,不過決定權還是在承辦法官手上,經常被法官以我認為與案件無關聯給駁回,但如果不這樣規定,想拖延的一方又會提出很多的鑒定申請,算是兩者權衡,取其輕吧,也實屬無奈。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評注:都是些什么期限?真讓人看著頭痛,一次性告訴你都分別是什么期限吧: 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利害關系人對確認調解協議和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提異議、當事人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6個月”以及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因故未申報權利而另行起訴的“1年”。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評注:要不是這幾條有關調解的條款都放在一塊來讀,還真的讓人斷章取義,似是而非、摸不著北呢。

                  只是對于當事人為什么不到庭,希望法官不要擴大濫用,只要律師說當事人出差等就過了,否則,如果要求開具“因故”不能到庭的病歷、機票、車票等證明,有授權的律師到場簽名也不算數,那豈不是徒增訟累?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注:租金收益等和到期債權也可執行了,此前雖也有規定,但散見于各種執行規定和答復,現在統一規定在一塊了,好找了,也明確了,得注意的是,債權如果未經判決,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異議,則也無法執行,只能尋求代位權訴訟救濟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評注:以前我曾經碰到這種特殊情況的財產保全,一、二審法院老是相互扯皮,都說不歸自己管,二審叫當事人去找一審,一審叫當事人去找二審,現在不能把當事人當皮球踢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評注:哈哈,這叫“執前保全”,以前我們只知道有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沒聽說過這玩意吧?

                  第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評注:一看這條文,除了第(三)項,其他情況是否緊急需要先予執行?基本上由法官說了算,律師只能呵呵了。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評注:喜歡玩自拍的MM和律師們得留意了,不是什么地方都能拍照的,不能一不注意,被法院拘留罰款了還不知道其實是自己沒道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評注:這個真得重重地罰,律師不能一邊埋怨為什么中國有“執行難”的問題而人家西方國家沒有?什么老百姓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會變成一紙空文?律師在教自己當事人怎么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時候,多想想對方手執法院判決的債權人,該對法院和自己的律師多么失望,自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評注:這一條真的是好,當事人叫好,律師也叫好,想想多少當事人在向律師咨詢時提出:如果我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怎么辦?不打官司還好,打官司還白白虧了訴訟費,要不律師你幫我也把訴訟費給出了吧,咱們律師肯定斷然拒絕,可當事人對打官司又沒信心了。

                  以后,咱們律師接案時,可以跟當事人說了,只要能打贏官司就不怕了,到時候法院會把你預交的訴訟費退回來,向敗訴方去要,多好的規定呀,律師能不點贊嗎?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評注:各地法院,尤其是廣州的法院,會因此在立案時不再要求我們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的人口身份信息證明嗎?我想不會。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評注:有些法院要求原告去被告的村委、居委開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或去派出所報案,稱被告失蹤才肯下判決,這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嘛。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評注:很多法院立案時不讓原告列第三人,說等立案后才能申請追加,這不多此一舉嘛,以后直接在訴狀上列了就是。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評注:舊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 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以前的規定相互矛盾讓人無所適從。

                  但是新司解釋明確規定為在法庭辯論結束,你認為問題就解決了嗎?如果你說是,我覺得你還是太年輕了,君不知,法律沒有規定法官開一次庭就要判了,如果法官想接受一方的反訴,他就再次開庭,那么“法庭辯論”還沒有結束呢,可以反訴;如果法官不想接受你的反訴,就算你在第二次接到開庭傳票,法官也可以說,之前已經開過庭了,法庭辯論已經結束了,今天到庭是“聽證”或“詢問”……相比而言,還真的是反訴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才是個確定條款,否則,全是法官說了算了,你就等著郁悶吧。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評注:以后還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評注:如果你的案件是想拖時間,慢慢讀懂體會并綜合運用這條吧。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評注:如果你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如果不熟記和研究這條和《海口紀要》和審理不良債權的幾個司法解釋,對比其異同,你就真的是個不合格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評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和普通程序的不一樣,得記信,別搞錯對象,真因程序問題敗訴,在當事人面前,你是過不了關的。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評注:2013年新民訴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據本律師研究,這里面有兩個要害,一是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無過錯,二是,第三人的概念。第二個要害是爭議最大也是裁量權最大的地方,諸君慢慢體會吧。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評注:不怕實話說,真的有很多律師還沒有真的搞懂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外人執行異議——再請再審,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這幾個程序適用的主體和程序,也沒弄清楚其真正含義,正確運用有效的途徑救濟,對于新事物,還是要花功夫學習研究的。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評注:如沒記錯,過去的做法是——中止訴訟。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評注:得結合物權法和擔保法學習啦,在同時有物保和人保的情況下,起草合同時是否約定順序,得看你代表那一方,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約定。

                  第三百七十五條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評注:不良資產律師必記,對條款,如承接債權涉及到行政訴訟的,債權買受人同樣無權對原來的行政判決申請再審。套用法官們的話:你花那么便宜的價格買來的債權,還想把債權本金和利息都收回,還要把之前的判決全部推倒重來?沒門!咱法官不是為你打工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評注:那么,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再審不?

                  我看過北京的再審案例,不過呀,廣東高院的法官給我看了一份不對外公布的文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能申請再審。

                  第三百九十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評注:一審、二審都搞不定法官,法官不同意你鑒定,想在再審通過鑒定扳回敗局,不可能的啦。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評注:這兩條規定,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關于執行和解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的爭議,再也不用再找案例和論文去說服法官了。

                  第四百七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評注:注意了沒?第473條直接省去一個追加程序。

                  第四百七十九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評注:實話說,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直接就是為了堵死那些律師想通過串通案外人、借助仲裁仲裁去對抗、妨害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這樣做,是不對嘀。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評注:做公證時,不得不注意和審查的問題。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評注:以后銀行存款不需要先凍結再扣劃了,可以一步到位直接。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評注:不管是不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這條真的很重要,查封的期限變長了,續封的期限也可以變長了,之前續封是原來期限的的一半,現在續封可以等于首封期限了。這里修改涉及到好幾個司法解釋呀,原來的期限是存款半年,動產一年,不動產兩年,現在全延長了,股票等證券的查封期限應該沒變,還是2年吧?

                  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評注:以上幾樣規定比此前的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的做法放寬了很多,之前就是因為放得太寬和沒有相關具體約束的規定,執行法官權力太大,容易出問題,現在又放寬了,不過,據我估計,法官知時間內應該不按這個執行吧,估計還是按之前的規定以做,因為也沒說舊規定廢止,這里規定的也是可以也不是應當,法官為了避免投訴或出問題,可能還是選擇按之前的程序來做。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評注:嗯,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把轉移的具體時間也規定死了,以送達或轉移時視為物權變動的時間了,以后再無爭議。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評注:問題出在,參與分配時,具有優先權(如建筑工程款)、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是否需要有生效判決、裁定、裁決書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可能引發爭議。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評注:新事物呀,執行法院經一個債權人同意,就可以就案件移送債務人注冊所在地法院辦理破產。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評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已有規定,讓“老賴”無法貸款和招、投標,遠處遁形,建設誠信社會體系,刻不容緩。

                  第五百二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五百二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評注:大多數法院實踐中早已這么執行了,現在這兩條可以說是對此前做法的法律確認。

                  第五百二十八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評注:剛聽說很多外資律所因為在中國不能代理訴訟無法盈利,都打算撤回中國了,現在倒好了,允許外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代理涉外案件,搶中國律師的飯碗,司法權不是主權的最大體現嗎?讓外國律師加入中國律師的最傳統的訴訟代理領域,外國人律師是留住了,不過,多多少少,我總覺得這樣做有點顯得“崇洋媚外”了,我們還算是天朝嗎?

                  第五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審查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限制。

                  評注:天朝對外國人(企業)真的好,以德報怨的事不少做,連再審也不受時間限制了,有條件時真得移民,弄了外國的馬甲,然后回大陸顯擺顯擺,就算顯擺不了,也不會低于國民待遇。

                  民訴法解釋(9)

                  2015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重點解讀:

                  2015年2月4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民訴法司法解釋》歷經兩年的起草和論證,五次最高院審委會的討論,共形成23章552條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史上條文最多的司法解釋。《解釋》將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一、《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

                  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

                  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 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

                  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由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內容非常多,以下僅就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

                  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

                  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

                  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

                  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解釋(10)

                  小議民訴法中的“訴權理論”

                  筆者在剛開始的民事訴訟法的學習中,對有關“訴權”(指民事意義上的訴權,下同)的問題產生了一些疑問,不吐不快,希望高手前輩們指教。

                    何謂“訴權”?在民訴法中通常就是指“民事糾紛的主體所享有的,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公正的解決他們之間存在的民事糾紛的權利。”(1)

                    關于訴權的學說大致分為:(1)訴權私權說,認為訴權是私法上的權利,是民事主體就某項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后便告取得的一項特殊權利;(2)訴權公法說,認為訴權是公民對于國家的一種公法上的權利。此說又可以分為抽象說,具體說和司法行為請求說。抽象說認為訴權是一項抽象的權利,有其不依賴于實體權利的公法性質。而具體說認為訴權是公民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的一種權利;司法行為請求權說認為訴權是公民請求國家司法機關為適法司法行為的權利,是公法上的權利。(2)

                    我對這些理論有所不解:第一,作這些理論上的抽象劃分的實際意義何在?是為了理論而理論?我想這些理論是為了在理論上完善訴權學說,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訴權,解決當事人“告狀難”的情況?第二,拋開實際意義不說,這種硬要劃分公私法的權利的界線,這種非此即彼的劃分能準確的從權利的實質內涵上對其作出區分嗎?

                    我認為訴權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訴權包括民事主體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或是資格)和就具體的民事糾紛向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司法機關正確的解決其糾紛,具體的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狹義的訴權就是指后者。

                    作為一個公民,有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這是一項憲法性的權利,也是民事訴訟立法的根源。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救濟的要求,只要符合有關程序,司法機關必須受理并依法對其作出具體的救濟。這種請求救濟的權利是抽象的,也叫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它與狹義的訴權之間的關系有如民事權利能力與具體的民事權利的關系,前者是對后者的一種抽象概括,是獲得后者的可能,后者是前者的具體體現。也正如民事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的一樣,只要是一國的公民,或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就享有受到一國司法保護的權利。對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是司法機關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職責。這也是符合社會契約的理論的,公民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當然享有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的權利。這權利可以說是公法上的權利,也可以說是自然法的應有之意。而且,司法機關不光要依法受理,還須依法作出合乎法律規定的處理。(顯然這也是其職責所在)所以,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不屬于一項具體的權利,而是一項資格,是必要時可以要求司法機關給予救濟的資格,但從司法機關來說,這是其職責所在。所以,我認為不應存在“告狀難”的情況,但現實中也有法院有感于具體的案件“油水”不多,或案情棘手,涉及的關系復雜(這里的關系當然是指權力關系而不是權利關系了)而不予受理的情況。所以這是一個制度補救的問題而非理論上的權利難以具體行使的問題。

                    狹義的訴權是基于民事關系中請求權而產生的,但這不意味著訴權是一種私權。我認為訴權是一種程序意義上的權利,不宜以實體上的公私權利來劃分。訴權代表的是一種救濟的請求,是公法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私法的請求權的一座橋梁,基于私權產生而有公法的保障意義。就如債法里面的債和責任的劃分,債是一種私法上的義務,債權人要通過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來實現自己的債權。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這代表權利人可以通過法院來主張并實現自己的權利。就是說,在這里,責任是不履行債務的結果,是從債務轉化過來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存在由法院來強制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可能。實際上,一個人的法定或約定的權利被侵害,當然擁有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因為他已具有了資格)了,這里訴權就是基于私法上的請求權而產生的(請求權是其實體基礎)程序性權利。

                    所以,我認為:通常說來,訴訟法是利用公權干預、救濟私權(私權是指與國家、政府相對的個人和社會組織的權利)的法律,是公權與私權的橋梁。訴權是獨立于實體法上的程序法的權利,不適宜用實體上的公私法權利來劃分。而民事訴權就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基于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具體的民事實體請求權而產生的,請求司法機關就其具體民事糾紛依法作出處理的權利。

                  ????參考文獻: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年7月版。      

                  民訴法解釋(11)

                  新民訴法適用意見

                  【篇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適用意見)新舊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適用意見)新舊對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現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適用意見)新舊情況予以對比,以便學習使用。

                  【篇二:2015年新民訴法解釋要點】

                  2015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重點解讀:

                  一、《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

                  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

                  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 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

                  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由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內容非常多,以下僅就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

                  質要求。

                  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

                  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

                  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

                  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

                  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

                  《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篇三:2015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重點解讀】

                  2015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重點解讀:

                  2015年2月4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民訴法司法解釋》歷經兩年的起草和論證,五次最高院審委會的討論,共形成23章552條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史上條文最多的司法解釋。《解釋》將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一、《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

                  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

                  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 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

                  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由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內容非常多,以下僅就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

                  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

                  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 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

                  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民訴法解釋(12)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法條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此司法解釋共552條,幾乎是《民事訴訟法》條文的兩倍,史上最長司法解釋,它還是史上參與起草部門最廣、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新的司法解釋對于管轄、證據、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對于訴訟費的承擔由敗訴方承擔,在勝訴時法院先退還給預交人,證人不簽署保證書不得作證,作證有費用補償,虛假作證應當處罰等都是新生事物,而對于執行的規定的修改也很多,其是對于查封、凍結期限的修改: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更是不得不知的規定。

                  新規定修改尺度之大,令人瞠目,而不管你是律師還是法官,如果還不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進行學習,還是憑著以前的記憶和經驗來辦案,當事人認為你不懂法的面子事小,但可能造成后果真的不堪設想……

                  新法業昨天已經實施,小刀花了一晚時間通宵學習,并摘取了若干重大的新規定或修改變化的規定,并從律師辦案的角度加以評注,算是預習功課,拋磚引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摘評)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評注:解決了大量沒有書面合、只有送貨單的追償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的的管轄問題,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訴了。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評注:以后幫公司起草與消費者作為對方的合同時得注意了:把約定仲裁和管轄法院的條款用粗體字醒目標明,最后就放在讓對方簽名的地方,否則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評注:以前起草這類協議時,一直郁悶這是究竟是身份或還是財產關系?能否約定管轄,現在于法有據了。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評注:回避的規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話,現在終于有一條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拿得出證據證明申請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進步,得點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評注:以前把個體工商戶(如某某廠)列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業主個人,把業主個人列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廠,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個折騰的勁,想起就淚奔!。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評注:哼!這下立案時告股東就理直氣壯了。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評注:唉,本期望來個律師強制代理,擴大解釋“近親屬”的概念,這不是在搶律師的飯碗嗎?倒退,倒退!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評注:如果你不看這個,還想當然地按舊規定認為一審舉證期限不少于30天,二審沒有舉證期限,你可吃虧了,如果因此輸了官司,如何向當事人交待?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評注:那種受搞證據突襲的律師也好,訟棍也好,及時收手吧。律師咨詢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由于沒有列明“侵犯他人隱私”這一項,對于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拍照和錄像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是否還繼續執行,小刀我確定心里沒底呢。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評注:我敢肯定這條肯定成為法官隨意使用的如意法寶,這下好了,動不動就會叫當事人去簽《保證書》和做筆錄了,不過,有同事認為,這也有積極作用,那就是在訴訟領域也全面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是什么就得承認什么,那種否認一切事實的律師沒有了市場。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評注:以前證人說謊真的太嚴重了,結果搞到法院對證人證言基本不敢采信,證人是得如實保證,寫保證書,最好學下別的國家,來加上對著法庭宣誓。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我覺得“可以”應改為“應當”或至少在對方有異議時,單位“必須”出庭作證,這么多年來,給那些公司開具的虛假證明害得不淺。法理上,這些毫無公信力的公司開具的證明本質上屬于證人證言,公司并無感知能力,必須派人出庭作證由雙方相互質詢才能認定其證明內容虛假,然而,多少法院就按這些公司的假證明判錯了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評注:不一樣了吧,以前是舉證期限前十日哦,還有以前,我們書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官也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我們直接就把證人帶到法庭外等候,現在不行了,得先經過法院通知,不要想當然就把證人帶去法庭,還有,現在證人出庭作證落實要發錢了,申請的一方必然先預交。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評注:嗯,得注意申請的時間,不過決定權還是在承辦法官手上,經常被法官以我認為與案件無關聯給駁回,但如果不這樣規定,想拖延的一方又會提出很多的鑒定申請,算是兩者權衡,取其輕吧,也實屬無奈。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評注:都是些什么期限?真讓人看著頭痛,一次性告訴你都分別是什么期限吧: 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利害關系人對確認調解協議和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提異議、當事人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6個月”以及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因故未申報權利而另行起訴的“1年”。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評注:要不是這幾條有關調解的條款都放在一塊來讀,還真的讓人斷章取義,似是而非、摸不著北呢。

                  只是對于當事人為什么不到庭,希望法官不要擴大濫用,只要律師說當事人出差等就過了,否則,如果要求開具“因故”不能到庭的病歷、機票、車票等證明,有授權的律師到場簽名也不算數,那豈不是徒增訟累?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注:租金收益等和到期債權也可執行了,此前雖也有規定,但散見于各種執行規定和答復,現在統一規定在一塊了,好找了,也明確了,得注意的是,債權如果未經判決,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異議,則也無法執行,只能尋求代位權訴訟救濟了。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評注:以前我曾經碰到這種特殊情況的財產保全,一、二審法院老是相互扯皮,都說不歸自己管,二審叫當事人去找一審,一審叫當事人去找二審,現在不能把當事人當皮球踢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評注:哈哈,這叫“執前保全”,以前我們只知道有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沒聽說過這玩意吧?。

                  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評注:一看這條文,除了第(三)項,其他情況是否緊急需要先予執行?基本上由法官說了算,律師只能呵呵了。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評注:喜歡玩自拍的MM和律師們得留意了,不是什么地方都能拍照的,不能一不注意,被法院拘留罰款了還不知道其實是自己沒道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評注:這個真得重重地罰,律師不能一邊埋怨為什么中國有“執行難”的問題而人家西方國家沒有?什么老百姓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會變成一紙空文?律師在教自己當事人怎么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時候,多想想對方手執法院判決的債權人,該對法院和自己的律師多么失望,自所不欲,勿施于人。律師咨詢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評注:這一條真的是好,當事人叫好,律師也叫好,想想多少當事人在向律師咨詢時提出:如果我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怎么辦?不打官司還好,打官司還白白虧了訴訟費,要不律師你幫我也把訴訟費給出了吧,咱們律師肯定斷然拒絕,可當事人對打官司又沒信心了。

                  以后,咱們律師接案時,可以跟當事人說了,只要能打贏官司就不怕了,到時候法院會把你預交的訴訟費退回來,向敗訴方去要,多好的規定呀,律師能不點贊嗎?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評注:各地法院,尤其是廣州的法院,會因此在立案時不再要求我們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的人口身份信息證明嗎?我想不會。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評注:有些法院要求原告去被告的村委、居委開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或去派出所報案,稱被告失蹤才肯下判決,這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嘛。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評注:很多法院立案時不讓原告列第三人,說等立案后才能申請追加,這不多此一舉嘛,以后直接在訴狀上列了就是。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評注:舊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 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以前的規定相互矛盾讓人無所適從。

                  但是新司解釋明確規定為在法庭辯論結束,你認為問題就解決了嗎?如果你說是,我覺得你還是太年輕了,君不知,法律沒有規定法官開一次庭就要判了,如果法官想接受一方的反訴,他就再次開庭,那么“法庭辯論”還沒有結束呢,可以反訴;如果法官不想接受你的反訴,就算你在第二次接到開庭傳票,法官也可以說,之前已經開過庭了,法庭辯論已經結束了,今天到庭是“聽證”或“詢問”……相比而言,還真的是反訴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才是個確定條款,否則,全是法官說了算了,你就等著郁悶吧。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評注:以后還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評注:如果你的案件是想拖時間,慢慢讀懂體會并綜合運用這條吧。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評注:如果你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如果不熟記和研究這條和《海口紀要》和審理不良債權的幾個司法解釋,對比其異同,你就真的是個不合格的律師。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評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和普通程序的不一樣,得記信,別搞錯對象,真因程序問題敗訴,在當事人面前,你是過不了關的。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評注:2013年新民訴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據本律師研究,這里面有兩個要害,一是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無過錯,二是,第三人的概念。第二個要害是爭議最大也是裁量權最大的地方,諸君慢慢體會吧。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評注:不怕實話說,真的有很多律師還沒有真的搞懂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外人執行異議——再請再審,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這幾個程序適用的主體和程序,也沒弄清楚其真正含義,正確運用有效的途徑救濟,對于新事物,還是要花功夫學習研究的。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評注:如沒記錯,過去的做法是——中止訴訟。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評注:得結合物權法和擔保法學習啦,在同時有物保和人保的情況下,起草合同時是否約定順序,得看你代表那一方,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約定。

                  第三百七十五條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評注:不良資產律師必記,對條款,如承接債權涉及到行政訴訟的,債權買受人同樣無權對原來的行政判決申請再審。套用法官們的話:你花那么便宜的價格買來的債權,還想把債權本金和利息都收回,還要把之前的判決全部推倒重來?沒門!咱法官不是為你打工的。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評注:那么,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再審不?

                  我看過北京的再審案例,不過呀,廣東高院的法官給我看了一份不對外公布的文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能申請再審。

                  第三百九十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律師咨詢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評注:一審、二審都搞不定法官,法官不同意你鑒定,想在再審通過鑒定扳回敗局,不可能的啦。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評注:這兩條規定,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關于執行和解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的爭議,再也不用再找案例和論文去說服法官了。

                  第四百七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評注:注意了沒?第473條直接省去一個追加程序。

                  第四百七十九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評注:實話說,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直接就是為了堵死那些律師想通過串通案外人、借助仲裁仲裁去對抗、妨害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這樣做,是不對嘀。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評注:做公證時,不得不注意和審查的問題。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評注:以后銀行存款不需要先凍結再扣劃了,可以一步到位直接。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評注:不管是不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這條真的很重要,查封的期限變長了,續封的期限也可以變長了,之前續封是原來期限的的一半,現在續封可以等于首封期限了。這里修改涉及到好幾個司法解釋呀,原來的期限是存款半年,動產一年,不動產兩年,現在全延長了,股票等證券的查封期限應該沒變,還是2年吧?律師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律師咨詢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評注:以上幾樣規定比此前的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的做法放寬了很多,之前就是因為放得太寬和沒有相關具體約束的規定,執行法官權力太大,容易出問題,現在又放寬了,不過,據我估計,法官知時間內應該不按這個執行吧,估計還是按之前的規定以做,因為也沒說舊規定廢止,這里規定的也是可以也不是應當,法官為了避免投訴或出問題,可能還是選擇按之前的程序來做。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評注:嗯,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把轉移的具體時間也規定死了,以送達或轉移時視為物權變動的時間了,以后再無爭議。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評注:問題出在,參與分配時,具有優先權(如建筑工程款)、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是否需要有生效判決、裁定、裁決書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可能引發爭議。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評注:新事物呀,執行法院經一個債權人同意,就可以就案件移送債務人注冊所在地法院辦理破產。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評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已有規定,讓“老賴”無法貸款和招、投標,遠處遁形,建設誠信社會體系,刻不容緩。律師咨詢微信公眾號:lawyer-momo

                  第五百二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五百二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評注:大多數法院實踐中早已這么執行了,現在這兩條可以說是對此前做法的法律確認。

                  第五百二十八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評注:剛聽說很多外資律所因為在中國不能代理訴訟無法盈利,都打算撤回中國了,現在倒好了,允許外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代理涉外案件,搶中國律師的飯碗,司法權不是主權的最大體現嗎?讓外國律師加入中國律師的最傳統的訴訟代理領域,外國人律師是留住了,不過,多多少少,我總覺得這樣做有點顯得“崇洋媚外”了,我們還算是天朝嗎?

                  第五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審查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限制。

                  評注:天朝對外國人(企業)真的好,以德報怨的事不少做,連再審也不受時間限制了,有條件時真得移民,弄了外國的馬甲,然后回大陸顯擺顯擺,就算顯擺不了,也不會低于國民待遇吧?

                  民訴法解釋(13)

                  ? 經過歷時兩年的論證起草和5次審委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制定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后最高法便著手制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并確立了"搞批發,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民訴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面修訂,以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與適用。”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分23章,共552條,最高法在起草過程中召開各類座談會共150多場,使得這部司法解釋成為內容最為豐富、參加起草部門和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

                  保障訴權?

                  ?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

                  ??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

                  ?

                  法庭紀律?

                  ?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

                  ?? ?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

                  ????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

                  ?

                  電子證據?

                  ?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

                  ?? ?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

                  誠信原則?

                  ?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

                  ?? ?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

                  公益訴訟?

                  ?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

                  ?? ? ?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小額訴訟?

                  ?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 ? ?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見《?人民日報?》(?2015年02月05日?11?版)?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八點重要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 ? 《民訴法司法解釋》既是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細化,也是對二十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制定該解釋是人民法院保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公正司法的需求、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我相信,《民訴法司法解釋》的頒布,對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維護程序公正、保護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規范審判和執行行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都將發揮巨大作用。它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妹妹,你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消失在茫茫的人海,消失在我日夜的想念中。不曾帶走我對你的點點回憶。千重山,萬重水,割不斷的是情深似海如潮的的思念。

                    默默坐在屏前,手指在鍵盤上輕輕的劃過,所有的懷想,所有根植腦海抹不去的記憶,都凝聚指尖,觸動著流年的痕跡,把一紙素箋的心事,輕吟紙箋,等你從陌上歸來。我的妹妹,你在哪里啊?哪里?問天,天不語,問己,己不明。想你的日子,見不到你的蹤跡,讓我陷入了沉思。有關你的一切,早已深深銘刻在心里。

                    妹妹,你是我心底最珍貴的愛!回想起我們一起度過的時光,是那么的美好。所有的細節歷歷在目。還記得我們初遇的散文吧嗎?第一次與你相遇,是在你的空間,欣賞你溫婉如水的文字,一看到你的筆名冰格格,不問為什么,就一下子驚艷了我的目光,一下子就喜歡上了你高貴典雅的名字,喜歡上了你才華橫溢精彩的文字,喜歡上了你冰清玉潔的聰慧,喜歡上了你的一切。?

                    妹妹,生命中的許多東西是可遇不可求的。姐姐能幸運的遇上你,是天意,是緣分,更是生命中注定讓我們有共同愛好文字,走到了一起。在那些快樂美好的日子里,我們互相點評文章,互相推心置腹的發短信交流,很快,我們就成了無話不說的網上好姐妹,彼此都會為傷感文字而流淚,也會為彼此的喜悅而歡呼雀躍

                    妹妹,姐姐永遠不會忘記,在姐姐最困難的時候,是你不離不棄的向姐姐伸出援助之手,幫我渡過難關。是你一次次發短信打電話,詢問病情,關心著姐姐。

                    記得那次,當電話那端,傳來千里之外,你親切的聲音,那一刻,姐姐接電話的手在顫抖,心在激烈的跳動,姐姐卸掉所有的堅強面具,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感,竟在你面前痛哭的發泄流淚。你用溫暖的話語,安慰鼓勵著姐姐,為姐姐抹去眼角的淚痕,把微笑的陽光,灑向姐姐的世界,從此,你就成了姐姐一生的感恩。

                    妹妹,你在姐姐的眼里,是沒有血緣關系,如同骨肉的親人,甚至超越親情的朋友,你留給姐姐的是太多太多的感動。常常讓姐姐沉浸在綿綿幸福的回憶中。

                    妹妹,在姐姐悲痛欲絕地行走在死亡的邊緣,是你的到來,讓友情如一盞明燈,照徹我的靈魂,溫暖著姐姐黑夜里的寒冷。從散文網到007等,一路走來,一根網線把我們緊緊的連在一起,從相遇到相識,相知,想念,我們心靈共鳴,靈魂相依。

                    都說網絡是虛擬的,沒有真情,可是網絡卻讓我們結下一份難解難分的真情。沒有刻意,沒有設計,只有一次的相遇,就讓不在一個區域,從未謀面的你我,千里之距,心心相連。

                    妹妹,美好的日子總是過得太快,時間如白駒過隙,屈指算來,我與你已相識六年,六年來,你一直在我的心里,夢里。如今,你突然從我和眾朋友的世界里,消失的無影無蹤,怎能不讓我為你憂慮牽掛,你知道嗎?這些日子,網上的朋友們都在打聽你的消息,他們想念著你,夢海,漢茂油桃老師,小傻子等,和我給你發信息,給你打電話,一次次的找遍了整個網絡空間,和你相約的地方,可是,我們不管以怎樣的方式,都沒盼來你的回音,讓我們焦急萬分。

                    妹妹,你去了哪里?是去執行任務,還是外派他地。我們無從知曉。當從北京那里得到點滴消息,如今,你陷入困境,無法自拔,我們為你心疼,為你擔心。我們怎能忍心看到你一個人,獨自承受那么多的精神壓力。

                    妹妹,姐姐明白,善良的你,不愿讓親人和朋友分擔你的痛苦,所以,沒有告別,而孑然一人,走到與世隔絕的角落

                    妹妹,無論你在何方,無論北京來的信息是否可靠,無論你現今有多忙,無論你發生怎樣的挫折,姐姐希望你別忘記,抽空給你的親人,和朋友打個電話,或發個信息,報一聲平安,不能讓愛你的那個人,獨自默默煎熬孤獨,徒留蒼茫地想念。不能讓你的朋友,日夜為你擔心,望眼欲穿的期盼,有什么困難說出來,讓大家替你想想辦法,幫助你做點什么。

                    妹妹,人生的路,總不會是一帆風順。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雨坎坷。很多事情,都是無法預料中發生,遇到困難,我們要學會堅強的面對,一首歌里唱得好“當靈魂迷失在蒼涼的天和地/還有最后的堅強在支撐我身體/當靈魂赤裸在蒼涼的天和地/我只有選擇堅強來拯救我自己。”夢海在給你的詩里寫道:‘誰不能不顧自己的生命/而為那一點小小的糾紛/和偶爾的失誤、、、、、、而喪失了斗志/和堅強"

                    遙望遠方,思緒蔓延。妹妹,你在哪里啊?你在哪里?你可聽到遠方姐姐的呼喚!望斷天涯,路漫漫,既已相遇,何忍分離。

                  民訴法解釋(14)

                  民訴法管轄總結筆記

                  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一般地域管轄權的例外:

                  ㈠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⑴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⑵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⑶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⑷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㈡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㈢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㈣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㈤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㈥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㈦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㈧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侵權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6.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在審級上,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

                  ②在案件類型上,協議管轄只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③在表現形式上,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

                  ④在選擇范圍上,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不能選擇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區的人民法院;

                  ⑤在管轄類型上,當事人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0.因侵犯***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1.專利糾紛案件中:

                  ①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③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2.交通事故的四個管轄法院: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發到被扣)

                  14.因海難救助提起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5.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倒算中)

                  16.下列海事訴訟,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⑴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⑵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⑶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排他性: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第二,排除協議管轄的適用。

                  17.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8.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9.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0.移送管轄:

                  ㈠三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㈡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一經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送。

                  ㈢禁止移送的三種情形:

                  ⑴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⑵根據管轄恒定的原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而移送管轄;

                  ⑶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應當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將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1.管轄恒定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⑴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化。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⑵地域管轄恒定,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訴訟過程中據以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即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案件受理后行政區域的變更都不能引起管轄權的變化。

                  ⑶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22.指定管轄

                  ①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之間對地域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有關人民法院均應當立即停止進行實體審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36條的規定解決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下級人民法院報告之日三十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②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

                  2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僅限于被告,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4.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⑴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能申請參加訴訟而不能由法院追加,其有權選擇是參加本訴還是另行提起訴訟,如其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轄;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而該第三人認為通知法院淌有管轄權,其可以拒絕參加訴訟,而該第三人認為通知法院沒有管轄權,其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沒有必要提出管轄權異議。

                  ⑵即使受訴法院對參加之訴沒有管轄權,因參加之訴與本訴間的牽連關系,受訴法院也取得了參加之訴的管轄權。

                  ⑶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而原告一般情形下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25.移轉管轄:

                  ⑴移送的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⑵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轄權;

                  ⑶案件的移送必須是在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⑷移轉管轄是管轄權的移轉,移送管轄是案件的移送,不涉及管轄權的轉移。

                  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移轉管轄可以由上級移到下級,也可以由下級移到上級。但是,刑事訴訟只能由下級移到上級,而不能反之。

                  ??? 26.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復議的決定或裁定包括:回避決定,先予執行裁定、財產保全裁定,罰款,拘留決定等。不服管轄權裁定的,當事人只能上訴,不能進行復議;對于法院的判決,當事人也不能進行復議。

                  民訴法解釋(15)

                  名詞解釋:

                    1、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共同所指向的對象。

                    5、確認之訴:是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6、給付之訴:是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給付義務的訴。

                    7、反訴:是指已經進行的訴訟過程中,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向本訴的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

                    8、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采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

                    9、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與案件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即應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11、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12、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而依法通過裁定方式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是對錯誤管轄的一種糾正,其實質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變案件的法定管轄權。

                    13、協議管轄:又稱合事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

                    14、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

                    15、代表人訴訟:亦稱群體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由該群體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代表群體起訴或者應訴,法院所做的判決對該群體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的訴訟。代表群體起訴應訴的人,稱為訴訟代表人。

                    1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根據主張權利的多少,可以分為有全部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17、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18、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19、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形狀、質量、規格、痕跡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證據。

                    20、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21、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22、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能夠得以執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強制性保護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24、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在對案件的事實依法定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所作的結論性的判定。

                    25、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就訴訟上某些特殊事項或者與訴訟有關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斷定。所謂特殊事項,是指這些事項是在訴訟中需要解決,但又不適宜用判決或裁定來解決。

                    26、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27、選民資格案件: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后,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28、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就支付令所記載的債務,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書面提出不同意見,旨在使支付令不發生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行為。

                    29、除權判決:是指法院在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無效的前提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該票據或其他事項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30、執行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一級的各個人民法院之間,受理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31、委托執行:是指債務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一種制度。

                    32、訴訟競合,是指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于相同的事實以及相同的訴訟目的同時在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現象。訴訟競合主要指兩種現象:重復起訴和對抗起訴。

                    33、執行異議: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對執行根據或執行對象提出不同意見的制度

                    34、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協商,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經人民法院批準,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活動。

                    35、特殊司法協助:是指國與國之間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互相承認并執行對方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制度。這一制度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為涉及到國家民事審判制度和司法制度,還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簡答題:

                    1、民事訴訟法的任務:

                    (1)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民事審判權;

                    (3)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2、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反訴應當在本訴提起之后辯論終結之前提出。

                    (3)反訴應當向本訴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訴與本訴之間具有牽連關系。

                    3、訴權的概念和含義:

                    民事訴訟中的訴權,是指當事人基于民事糾紛的發生,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一項基本權利,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

                    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行使審判權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

                    4、辯論原則的內容:

                    ⑴ 確立了當事人的辯論權;

                    ⑵ 辯論的具體內容極為廣泛;

                    ⑶ 辯論的表現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樣性;

                    ⑷ 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5、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對于第二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不得以協議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一范圍;

                    (4)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代表人訴訟制度與訴訟代理制度的區別:

                    (1)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代表人由眾多當事人一方推選或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而訴訟代理人則基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授權產生;

                    (2)與訴訟標的的利益關系不同。訴訟代表人本身也當事人,他與其所代表的眾多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眾多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而訴訟代理人卻不是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僅僅是代理當事人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3)訴訟行為的后果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眾多當事人;而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參加訴訟的目的不同。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既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為了維護其所代表的眾多當事人的利益,而訴訟代理人則只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7、法院調解的特征:

                    ⑴ 法院調解由審判人員主持;

                    ⑵ 調解貫穿于民事審判的全過程;⑶ 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力。

                    8、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異同:

                    ⑴ 相同之處。表現在:都是為了保證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而對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在保全的范圍、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處。

                    ⑵ 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① 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起訴之前;而訴訟財產保全是在起訴之后或者在起訴的同時申請的;

                    ② 引起財產保全程序發生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而訴訟財產保全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采取;

                    ③ 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④ 作出裁定的時間不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而對于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9、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條件:

                    (1)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已經實際發生。

                    (2)必須是在訴訟期間實施的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

                    (4)必須是足以妨害訴訟進行,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10、撤訴的法律后果:

                    ⑴ 訴訟終結;

                    ⑵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 撤訴當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規定起訴的權利;

                    ⑷ 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的區別:

                    ⑴解決的問題不同。裁定解決的主要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⑵適用的階段不同。裁定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而判決通常在訴訟的最后階段作出,是一種結案的方式;

                    ⑶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現形式不同。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頭裁定,也可以是書面裁定;

                    ⑸是否允許上訴以及上訴期間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都允許上訴;而一審裁定允許上訴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三種。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日,而判決的上訴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圍不同。裁定一般只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拘束力,而判決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法院和社會亦有拘束力。

                    12、當事人對于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須符合哪些情形?

                    ⑴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⑵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⑶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⑷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⑸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理由除第一點外,與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理由相同。)

                    13、我國《民事訴訟法》就“特別程序”規定的共同規則主要有:

                    ⑴優先適用特別程序規定;

                    ⑵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對判決書不得提起上訴,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⑶審判組織有特別要求;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⑷非訟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則應終結特別程序;

                    ⑸審限較短。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而選民資格案件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⑴專門性:僅適用因可以背書**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引起的非訟事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2)非訟性。主要體現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請人,沒有或者沒有明確的被告;②公示催告程序因喪失票據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請開始,并非以起訴開始;③原則上不開庭審理,無需法庭辯論,即法院僅依據申請人提供的事實證據,作書面上的審查;

                    (3)簡捷性。主要體現在:①在公示催告階段實行獨任制,無需法庭辯論,僅作書面審查;②實行一審終審,即對于除權判決不得提起上訴。

                    15、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⑴ 須符合申請公示催告法定的適用范圍;具體是指:

                    ①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的字樣,均可背書**;

                    ② 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如記名股票、提單等提貨憑證的被盜、遺失或滅失;

                    ⑵ 須具備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書**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

                    ⑶ 申請人須適格;即須是可以背書**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

                    ⑷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即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產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 對同一債務人,任何債權人不得提起新的破產案件或者清償債務的訴訟案件。

                    ② 以債務人為當事人或者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原則上應當終止。

                    (2)實體法上的效果:

                    ① 債務人的財產除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償部分債權人的債務。

                    ② 債務人不得故意減少自己的財產。

                    (3)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終結前,不得擅離職守。

                    (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進行下列工作:

                    ① 組成合議庭,并將合議庭組成考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② 發出通知。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

                    ③ 發布公告。

                    ④ 成立企業監管組。清算組成立后,企業監管組則取消。

                    ⑤ 催告申報債權和登記債權。

                    17、執行的原則:

                    (1)依法執行的原則:

                    ① 執行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

                    ② 執行必須嚴格依法定的方式開始。

                    ③ 執行必須嚴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

                    (2)執行標的有限原則。

                    ① 執行標的限于債務人的財產與行為。

                    ② 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應當限制一定的范圍。

                    (3)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① 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② 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③ 平等保護不同類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原則。

                    (5)法院執行與協助執行相結合原則。

                  民訴法解釋(16)

                  探討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新亮點

                  關鍵詞 民訴法 司法解釋 新亮點

                  作者簡介:范沁寧,華中農業大學。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司法機構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法律,在維護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民事糾紛的外在表現形式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在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需求形勢下,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改進和完善勢在必行。在經歷了兩年的論證起草和五次審委會討論之后,民事訴訟法誕生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誕生了。做為民訴法為適應現代民事訴訟環境而形成的全新司法解釋,對其重點、亮點的探討研究具有鮮明的現實意義。

                  一、民訴法司法解釋亮點分析

                  (一)保障訴權

                  在民事訴訟法運行的全生命周期中,訴權是最主要的推動因素,是民事訴訟法發揮應用功效的重點內容。保證人民群眾的訴權,并且提升人民群眾訴權的貫徹落實水平是維護司法公正、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關鍵。民訴法的新司法解釋抓住這一關鍵問題,將傳統的立案審查制度發展為立案登記制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應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訴訟事件是否符合訴訟條件進行判斷,如果符合應該當場登記立案,如果不能立即判斷出所訴事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對起訴材料進行梳理總結,并出具注明收到訴訟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立案資料齊全、初步調查取證完成之后,再予立案,整個材料收集和調查取證的過程不能超過七個工作日。保障訴權原則的出臺,從根本上保證了我國民事訴訟權利的普遍性,讓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二)法庭紀律

                  在民事訴訟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法庭審判是最為重要的環節,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環節都應該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理念來進行。但是針對個別人員未經允許私自對庭審現場進行拍攝、錄音、照相,并將這些庭審信息上傳到互聯網絡,引發輿論關注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民訴法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庭審過程中未經允許私自錄像、錄音、攝像的行為進行制止,扣留未經允許錄像、錄音、攝像人員的錄像、錄音設備,并要求庭審信息的傳播人員將傳播的庭審信息刪除,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有權使用相應手段強制刪除。對法庭紀律的進一步規范,能夠切實提升人民法院庭審的規范性,同時也最大限度的排除了社會輿論和其他可能影響因素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確保民事訴訟庭審公正、有效的進行。

                  (三)電子證據

                  (四)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是受市場經濟調節負面作用的影響,誠實守信的美德遭遇了不小的危機,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虛假陳述、偽證、惡意串通危害他人利益等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種浪費司法資源、妨礙司法公正、危害社會生活正常秩序的行為,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做出了進一步的規范,具體而言就是貫徹落實“誠信黑名單”。將在民事訴訟中虛假陳述、偽證、惡意串通危害他人利益的活動主體納入誠信黑名單,并修改提升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對民事訴訟活動中失信行為的制裁力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其所陳述又沒有其他有力證據支持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誠信原則的出臺是我國民事司法活動重視德治的一種外在表現,以誠信黑名單的形式規范人民群眾更多的重視誠實守信這一傳統美德,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五)小額訴訟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糾紛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其中小額訴訟增加民事訴訟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長久以來為了保證民事訴訟資源的合理利用,民事訴訟基本都會設置額度限制,人民法院小額度訴訟的接收和立案率都較低,小額訴訟大部分依靠民事調解來解決,影響了小額民事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本次民訴法新司法解釋針對這一問題現象提出了小額訴訟解決辦法,規定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贍養費用、交通事故賠償、水電煤氣合同糾紛在內的九種民事訴訟情況適用于小額訴訟審理程序。并對小額訴訟審理程序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新司法解釋指出訴訟當事人享有小額民事訴訟的選擇權,在法庭開庭之前可以提出對訴訟程序的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相應民事案件就適用于小額民事訴訟的特殊處理程序,進入調整環節,如果法院認為不成立,則通知當事人,并做詳細記錄。小額訴訟原則的出臺,提高了民事訴訟的覆蓋面,讓買賣合同、贍養費用、交通賠償等額度較小,卻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事糾紛案件得以立案,在現有司法資源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維護了民訴權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二、 新司法解釋貫徹執行要點

                  (一) 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短期內將大幅度增長

                  根據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的保證訴權規定,變立案審查制度為立案登記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將在短期內大幅度增長。按照傳統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立案審查制度起到了一個過濾網的作用,可以實現對民事案件的過濾,可以調控立案的民事案件數量,保證民事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但是這種“過濾網”設置犧牲了民眾的訴權,影響了司法公正的普遍性。民訴法的新司法解釋以立案登記制度有效的解決了這一問題,保證了普遍的司法公正性,但是同時也使得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面臨海量民事案件的沖擊。面對這一現象各級人民法院應該端正態度,認識到這是司法體制改革帶來的陣痛。各級人民法院應該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優化訴訟程序、提高民事訴訟處理的效率,最大限度的發揮現有司法資源的作用,保證對大量民事糾紛案件的有效處理。

                  (二)庭審禁止錄像與審判公開的兼顧

                  在民訴法新司法解釋中,對法庭紀律的規范與法庭的審判公開并不沖突,“公平、公正、公開”是我國司法機構秉承的一貫理念。民訴法新司法解釋中對禁止法庭錄像、錄音、拍攝的規定,并不是降低法庭審判公開性的規定,相反庭審禁止錄像的規定是在現代信息化社會中保證司法獨立性,進而實現司法審判公正的一個重要舉措。從審判公開的角度來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媒體報道的,目的是將人民法院的事實認證、法官推理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個別人員未經允許將庭審信息傳遞到互聯網絡上以達到個人目的的行為,并不是審判公開的內容,實質上是對司法獨立性和法庭審理正常秩序的一種破壞,各級人民法院在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的貫徹落實過程中,一定要正確理解新司法解釋的真正含義,并保證對庭審禁止錄像與審判公開兩種理念的兼顧。

                  (三)法庭采信電子證據需辨別真偽

                  在現代網絡信息環境下,電子證據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必不可少的重要證據形式,但是電子信息本身存在的不確定性和多變性,與人民法院司法活動取證的嚴肅性要求有較大的差異,要求現代司法活動中法庭采信電子證據要十分謹慎。只有在多種手段確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并依照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合理分配采信電子證據的責任之后,才能將電子證據納入到案件的證據體系當中。在民訴法新司法解釋中,電子證據作為直接的物證,其本身的真偽將會對案件審理的走勢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所以在實際應用中應該注意真假的識別,尤其是在控辯雙方對電子證據真假持有異議的時候,法庭更應利用公證書轉化或者專業性技術鑒定手段來確定電子證據的真偽。

                  (四)失信黑名單問題

                  誠實守信問題是現代司法機構面臨的重要問題,雖然關于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一直在進行,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問題現象還是不斷發生。這種現象不僅會造成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的實際困難,還會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造成極大的消極影響。民訴法新司法解釋以失信黑名單的形式對司法活動中的失信現象進行了進一步規范。提高了對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的處罰力度,并將其劃入黑名單,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進行通報,從而達到遏制司法活動中失信現象的目的。

                  (五)小額訴訟立案問題

                  小額訴訟審理程序是針對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小額度民事糾紛案件設置的,在實踐應用中還涉及到小額度案件的立案和審理程序問題,在具體的案件審理活動中,法院首先要向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解釋小額訴訟審理流程。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對小額訴訟審理流程沒有異議,才能夠進入到正常的受理處理環節。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小額訴訟審理流程存在異議,該案件就將進入到法院的特殊案件認定環節,在這一環節由法院的認定機構對案件的特殊性需求進行認定,如果認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實需要對審理流程進行調整,該案件就適應小額訴訟案件的特殊處理條例,按照特殊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審理環節和流程進行調整之后再進行審理。如果認定機構認為當事人要求不合理,將會駁回當事人請求并記錄在案。

                  民事訴訟法是現代司法體系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對民訴法的司法解釋是各級人民法院落實民事訴訟法要求、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執行細則。2015民訴法司法解釋對舊版本司法解釋在新時期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徹底的改進和完善,同時結合我國二十一世紀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實際,創新性的提出了許多民事訴訟新原則,為現代經濟環境下民訴法維護民眾根本利益功能的充分發揮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民訴法解釋(17)

                  證據

                  證據是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體。內容:案件事實 相關聯 證明作用 形式各種

                  證據材料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

                  兩者聯系、區別:來源于、初始形態;證據材料為了證明目的,有的符合 證據 有的不符合 不能成為證據 質證 法院的審核與認定、出現較早程序 較晚階段

                  證據的構成要件:客觀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關聯性(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聯系);【關聯性:由于證據的存在使得待證事實的真實與虛假變的更為清晰,從而有助于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偽】合法性(證據的收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

                  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

                  證據的作用:當事人維護民事權益武器;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的手段;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礎

                  證據分類:

                  本證: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反證:對待證事實不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不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直接聯系,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間接聯系,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第一手證據資料。傳來證據:原始證據衍生出來的證據,是經過復制、轉述等中間環節而形成的證據。

                  證據保全:法院在起訴前或者在證據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 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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