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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8篇

                  時間:2022-01-07 寫作知識 點擊: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8篇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1)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將廢止

                  時間:2006-04-19 13:4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孫燕明 點擊: 467次

                    ???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司長謝曉余在談到貫徹實施《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安排時表示,今年將制定頒布保健食品申報資料具體要求及相關表格、批件格式,保健食品試驗和樣品試制現場核查及抽樣的規定,保健食品功能范圍,營養素補充劑、真菌類、益生菌類、核酸類以及新功能、新原料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等配套文件;制定并頒布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保健食品原料和輔料的使用規定,保健食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的修訂計劃將于明年完成。
                  ??? 謝曉余介紹,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人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兩大特征:一是安全性,即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二是功能性,即對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保健食品不能治療疾病,不能取代藥物對病人的治療作用。
                  ??? 北京聯合大學生物活性物質與功能食品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主任金宗濂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保健食品適合亞健康人群食用,使人體不要向疾病狀態轉化,而向健康狀態轉化。它是針對特定的人群而設計,食用范圍不同于一般食品,如延緩衰老的保健食品適宜于中老年人,調節血脂的保健食品只能適宜于高血脂的人群,并且是以調節人體功能為主要目的,即便是在某些疾病狀態下可以使用,但它也不能代替藥物的治療作用。”
                  ??? 醫學界把亞健康看作是人體介于健康與疾病之間的一種邊緣狀態。臨床上亞健康常被診斷為疲勞綜合征、內分泌失調、神經衰弱、更年期綜合征等。它在心理上的具體表現一般是:精神不振、情緒低沉、反應遲鈍、失眠多夢、白天困倦、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煩躁、焦慮、易受驚嚇等;在生理上則表現為疲勞乏力,活動時氣短、出汗、腰酸腿疼等。此外,還可能出現心血管系統疾病。
                   ? 1996年6月1日,衛生部頒布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保健食品生產和銷售開始進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2003年10月,衛生部將保健食品的審批權移交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批號由“衛食健字”改為“國食健字”。生產企業申報保健食品由各省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初審,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終審。經過批準的產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授予《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使用特定標識。
                  ??? 1996年至1997年,衛生部先后兩次公布受理的保健功能為24項,隨后又宣布暫時不受理“改善性功能”和“輔助抑制腫瘤”兩項功能。2003年5月1日,衛生部頒布實行《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新標準,將原來某些功能包括的內容單獨列出,使受理的22項功能擴大為27項。
                  ??? 這27項功能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關疾病預防、癥狀減輕、輔助藥物治療的保健功能共計16項,包括輔助降血壓、輔助降血糖、輔助降血脂、緩解視力疲勞、改善胃腸道菌群、促進消化、通便、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改善營養性貧血、改善睡眠、清咽潤喉、增加骨密度等12項與病因復雜的常見病和生活方式性疾病有關的保健功能,以及促進排鉛、提高缺氧耐受力、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等4項與病因單一、保護外源性有害因子作用有關的保健功能;另一類有關增進人體健康、增強體質的保健功能共有11項,包括抗氧化、增強免疫力、緩解體力疲勞、減肥、輔助改善記憶、祛黃褐斑、祛痤瘡、改善皮膚水分、改善皮膚油分、促進泌乳和改善生長發育功能。
                  ??? 按照《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規定,凡是宣稱具有某種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進行人體或動物的功能實驗,并獲衛生部頒發的批準證書和文號。保健食品可分為功能型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在功能型保健食品的27項功能中,每種保健食品的功能不能超過兩項。為了加強對營養素的管理,規范營養素補充劑評審工作,衛生部于2002年發布了《關于營養素補充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國的營養素補充劑僅局限于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它不得以提供能量為目的。營養素補充劑所加入的營養素每日推薦量,應在《營養素補充劑中營養素名稱及用量表》規定的范圍內。
                  ???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之后,已執行長達8年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2)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辦法。那么該辦法的詳細內容是什么呢?請閱讀以下文章,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3)

                  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范保健食品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標識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標識,是指用以表達產品和企業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總稱,如說明書、標簽、標志等。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依附于產品銷售包裝上的用于識別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保健食品說明書,是指由保健食品注冊人或備案人制作的單獨存在的、進一步解釋說明產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標志,是指統一的依附于產品并足以與其他食品相區分的符號。

                  第四條 [監管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指導全國保健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體責任]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進口的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標識的內容要求

                  第六條 [內容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企業信息、產品信息、使用信息、貯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等。
                  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容易理解。

                  第七條 [企業信息] 標識的企業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聯系方式;
                  (二)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及聯系方式、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聯系方式除標注地址外,還應當標注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
                  (四)進口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注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八條 [產品信息] 標識的產品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符合相關要求:
                  (一)產品名稱,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商標名應當是產品獨有的、表明產品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名稱。通用名應當采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屬性名應當采用產品劑型或食品屬性命名;

                  (二)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批準或備案內容與順序分別列出全部原料和輔料名稱。原批準證書內容未包括全部原輔料名稱的,應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分別列出原料和輔料;

                  (三)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應當按照批準內容標注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名稱、規定單位質量或體積產品中的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

                  (四)保健功能,應當采用規范的功能名稱;

                  (五)保健食品標志,應當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

                  (六)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或備案登記號,應當為《保健食品注冊證書》上載明的批準文號或備案時獲得的登記號;

                  (七)產品規格和凈含量,產品規格為最小制劑單位質量或體積,凈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質量或者體積;

                  (八)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九)經輻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經輻照原輔料的,應當標示“本產品經輻照”或者“XX原料經輻照”內容;

                  (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標示 “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保健功能項中標示“補充XX營養素”;

                  (十一)使用了轉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九條 [使用信息] 標識的使用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二)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
                  (三)注意事項;
                  (四)“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備案產品還應當標示“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價”。

                  第十條 [貯存信息] 標識的貯存信息應當包括貯藏溫度、濕度等貯藏條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標識還應當標注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第十二條 [說明書標簽內容要求] 說明書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十三條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的,應與批準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主動變更]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監測,需要對保健食品說明書標簽等標識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被動變更] 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新出現的食品安全情況、技術標準規范的改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企業修改保健食品標識內容。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要求辦理標識內容變更的注冊或備案。

                  第三章 標識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條 [印刷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第十七條 [文字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內容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需要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且書寫準確。

                  第十八條 [字體要求] 標識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字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二)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字體應當小于或等于相應的漢字字體;
                  (三)標識使用除產品名稱以外商標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四)不適宜人群、貯藏方法、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以及備案產品“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價”的聲明,應當顯著標注,字體大于“適宜人群”字體。

                  第十九條 [顏色要求] 標識的顏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并且亮度對比應當在70%以上;
                  (二)產品名稱中通用名、屬性名字體的顏色應當一致;
                  (三)“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備案產品“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價”的聲明內容應當采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

                  第二十條 [版面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版面形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和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以下稱主要展示版面);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等比例標注在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當版面的表面積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三)不適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貯藏方法、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以及備案產品“本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聲明,應當緊鄰“適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標注;

                  (四)產品凈含量及規格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五)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產品名稱附近標注“營養素補充劑”;

                  (六)經輻照保健食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產品名稱附近標注“本品經輻照”。

                  第二十一條 [標注內容要求] 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銷售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應當至少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二)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當標注保健食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
                  (三)一個銷售單元包裝中含有不同產品、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產品,每件獨立包裝的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四)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上標注內容的,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五)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可單獨銷售產品包裝時,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當標注單獨小包裝規格。當單件小包裝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不同時,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應當按最早到期的單件小包裝產品計算;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為最早生產的單件小包裝的生產日期;
                  (六)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或100ml或最小制劑單位的產品標示其含量;
                  (七)產品規格應當按照最小制劑單位標注,如:g/片、g/粒、ml/瓶;
                  (八)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注明日期標注順序。保質期可標示為“XX個月”。

                  第二十二條 [免費使用商品]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其標識規定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二十三條 [計量單位要求] 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四條 [面積計算要求] 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第四章 標識的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五條 [基本要求] 標簽標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二)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
                  (三)以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四)擅自變更可能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排除條款] 標簽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

                  (三) 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

                  (四)

                  (五) “XX監制”、 “XX合作”、 “XX推薦”等非生產企業信息的內容;

                  (六)

                  (七) 具有欺騙性、夸大宣傳的描述以及違反廣告法、商標法的內容;

                  (八)

                  (九) 虛假夸大標注原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的;

                  (一十)

                  (一十一) 偽造、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的;

                  (一十二)

                  (一十三) 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一十四)

                  (一十五)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一十六)

                  第二十七條 [產品名稱]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

                  (三)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詞語;

                  (四)人名、地名、漢語拼音;

                  (五)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六)除“”之外的符號;

                  (七)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九)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十)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使用相同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的除外);
                  (十一)一個產品名稱使用多個商標名;

                  (十二)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或產品名稱擅自添加其他商標或者商品名;

                  (十三)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二十八條 [通用名] 通用名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一)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或者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特定人群名稱;

                  (三)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文字;

                  (四)擅自簡寫原料命名;

                  (五)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基本要求]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生產日期處罰] 涂改、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包裝、文字、內容等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委托企業標注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顏色對比度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瑕疵處罰] 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用安全、功能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召回補救措施處罰] 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產品,保健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違反本法規定,不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采取補救措施時更改生產日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監管人員處罰] 從事保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4)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完整版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我國特制定了關于保健食品的管理相關辦法。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關于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最新全文,歡迎閱讀!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能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標志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一)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 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簽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復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者,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并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十二條 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 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準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主、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名稱、標簽、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 應采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準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科學發展后,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

                  經審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保健食品標準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并批準頒布。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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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 姓名 得分

                  一、單選題(15分,每小題3分)

                  1、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 的有關規定,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A、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B、保健食品良好生產管理規范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D、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

                  2、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A、滋補品 ?B、藥品 C、食品????D、其他

                  3、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A、復印件 ?B、正本 C、可不索取??

                  4、衛生部對 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A、已經申請注冊 B、已經批準生產 C、未批準生產 D、未申請注冊

                  5、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

                  A、國家 B、省級 C、地方 D、均可

                  二、填空題(30分,每小題5分)

                  1、 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2、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注批準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標志。

                  3、采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 復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4、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 。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傳。

                  5、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 以名義進行宣傳。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 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簡答題

                  1、保健食品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2、有哪些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答案

                  一、 單選題

                  1、A 2、C 3、C 4、B 5、A

                  二、填空題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2、保健食品

                  3、《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4、質量要求

                  5、保健食品

                  6、《食品衛生法》

                  三、簡答題

                  1、保健食品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或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2、有哪些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管理辦法(國食藥監保化[2012]149號)

                  ?? 發布日期:2012-06-28??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瀏覽次數:305

                  核心提示: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以下稱指定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國食藥監保化[2012]149號
                  【發布日期】 2012-06-11
                  【生效日期】 2012-06-11
                  【效????力】
                  【備????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制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保健食品化妝品指定實驗室(以下稱指定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指定實驗室是國家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技術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

                    第三條 指定實驗室主要任務是根據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和發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技術、安全功效評價、風險控制等重點領域,開展科技攻關,解決基礎性、關鍵性和前瞻性技術問題,培養科研和檢測技術人才,全面提升我國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促進保健食品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

                  ?

                    第二章 職責

                  ?

                    第四條 國家局負責指定實驗室布局規劃、遴選確認和考核評估等方面的組織領導工作,主要職責是:

                  ?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指定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實驗室建設和發展;

                  ?

                    (二)編制指定實驗室發展規劃,制定相關規定;

                  ?

                    (三)組織指定實驗室的遴選、考核與評估。

                  ?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實施指定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

                    (一)負責保障指定實驗室運行經費、人事、后勤及其他相關條件;

                  ?

                    (二)負責指定實驗室建設和運行,配合做好指定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考核工作;

                  ?

                    (三)負責聘任指定實驗室負責人;

                  ?

                    (四)負責督促并檢查指定實驗室各項工作。

                  ?

                    第三章 推薦與遴選

                  ?

                    第六條 指定實驗室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有關單位自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一)指定實驗室的技術研究領域應符合國家局有關發展規劃與總體布局要求;

                  ?

                    (二)實驗室應具有獨立法人或法人授權資格,原則上已對外開放5年以上;

                  ?

                    (三)實驗室應具有本專業領域技術特點和學科優勢;

                  ?

                    (四)實驗室能夠承擔和按時完成國家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

                    第七條 申請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

                  ?

                    (一)申請單位自薦報告,并附電子版;

                  ?

                    (二)自薦報告涉及的相關證明資料;

                  ?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薦的,還應出具推薦意見。

                  ?

                    申請單位提交的自薦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應當規范、真實、完整。

                  ?

                    第八條 國家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指定實驗室條件的要求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

                    第九條 國家局從現場檢查通過的單位擇優遴選指定實驗室。

                  ?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

                    第十條 指定實驗室不得設立實體和分支機構。提倡依托現有資源,爭取地方政府等項目資金向指定實驗室建設傾斜,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指定實驗室建設,多渠道爭取項目資金支持,保障指定實驗室可持續性發展。

                  ?

                    第十一條 指定實驗室應積極完成國家局委托的各項工作,每年向國家局提交總結報告,主動接受國家局的監督與指導。

                  ?

                    第十二條 指定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實驗室運行建設。

                  ?

                    第十三條 指定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由國家局委托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指定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五章 考核評估

                  ?

                    第十四條 國家局每5年組織對指定實驗室進行考核評估,評估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指定實驗室的技術水平、科研能力、運行情況、任務完成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考核評估工作采取專家評議、現場檢查等形式。

                  ?

                    第十五條 建立退出機制,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指定實驗室,取消指定實驗室的資格。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六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XX指定實驗室”,英文名稱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XX指定實驗室”,英文名稱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第十七條 國家局委托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負責指定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紅塵紫陌,有轟轟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韻腳中,一直都泛著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陰都落在我的宣紙上,跌進每一個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靜好,窗外陽光和細微的風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門扉,寫一闕清麗的小詩,送給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讀一抹秋意闌珊,依著深秋,細嗅桂花的香馥,賞她們的淡定從容地綻放。

                    聽風穿過幽幽長廊,在平淡簡約的人生中,把日子過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樣,過成一幅畫,一首詩。有你,有我,有愛,有暖,就好。在安靜恬淡的時光里,勾勒我們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簾秋之幽夢,寫一行小字,念一個遠方,癡一生眷戀。一記流年,一寸相思。不許海誓山盟,只許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愛,是刻在心頭的一枚朱砂。

                    任由塵世千般云煙散盡,任由風沙凝固成沙漠的墻,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風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詩,就讓我獨醉其中吧!行走紅塵,做最簡單的自己。簡單讓人快樂,快樂的人,都是因為簡單。心豁達,坦然,不存勾心斗角。從容面對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開,蝴蝶自來。

                    那就做一朵花吧!優雅綻放,優雅凋落,不帶憂傷,只記美好。

                    這個秋日,一切都很美,陽光淺淺,云舞蒼穹,閑風淡淡。撿拾一片薄如蟬翼的枯葉,寫著季節流轉的故事,沉淀著歲月的風華。安靜的享受生命途徑上的一山一水。

                    執筆揮墨,耕耘愛的世界,輕聲吟唱歲月安好,把一縷縷醉人的情懷,婉約成小字里的風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靜立于秋光瀲滟里,賞碧水云天,攜來閑云幾片,柔風幾縷,縫進歲月的香囊里,將唯美雅致收藏,醉臥美好時光。

                    秋,是靜美的,是收獲的,是滿載希望而歸的季節。秋只因葉落,葳蕤消,花殘瘦影,不免總給人一種無邊蕭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黃巢《不第后賦菊》詩中有句:待到秋來九月八,我花開后百花殺。是不是聽起來特別霸道有味。

                    誰說秋實悲涼的,百花殘了何妨?我菊正艷艷,香影欹滿山。還有一句歌詞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節都美,都明亮,都讓人迷戀陶然。

                    秋有赤楓把美麗的秋燃燒成通紅火辣,秋有萬千銀杏如蝶,秋哪有蕭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發現美的眼睛呢?

                    每一個季節,都有著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嘗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絕艷的花季,也有老驥伏櫪的暮年。容顏老去,青春不復,所有的美好不會消失,一直珍藏著。

                    即便時光變得荒蕪,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見,彼此溫柔以待。走進十月,驀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陰路上,且行且惜,寂靜相伴,無悔一生。

                   紅塵紫陌,有轟轟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韻腳中,一直都泛著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陰都落在我的宣紙上,跌進每一個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靜好,窗外陽光和細微的風都好,我也尚好。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門扉,寫一闕清麗的小詩,送給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讀一抹秋意闌珊,依著深秋,細嗅桂花的香馥,賞她們的淡定從容地綻放。

                    聽風穿過幽幽長廊,在平淡簡約的人生中,把日子過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樣,過成一幅畫,一首詩。有你,有我,有愛,有暖,就好。在安靜恬淡的時光里,勾勒我們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簾秋之幽夢,寫一行小字,念一個遠方,癡一生眷戀。一記流年,一寸相思。不許海誓山盟,只許你在,我就在。你是我前世今生的愛,是刻在心頭的一枚朱砂。

                    任由塵世千般云煙散盡,任由風沙凝固成沙漠的墻,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風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十月如詩,就讓我獨醉其中吧!行走紅塵,做最簡單的自己。簡單讓人快樂,快樂的人,都是因為簡單。心豁達,坦然,不存勾心斗角。從容面對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開,蝴蝶自來。

                    那就做一朵花吧!優雅綻放,優雅凋落,不帶憂傷,只記美好。

                    這個秋日,一切都很美,陽光淺淺,云舞蒼穹,閑風淡淡。撿拾一片薄如蟬翼的枯葉,寫著季節流轉的故事,沉淀著歲月的風華。安靜的享受生命途徑上的一山一水。

                    執筆揮墨,耕耘愛的世界,輕聲吟唱歲月安好,把一縷縷醉人的情懷,婉約成小字里的風月千里,泅成指尖上的浪漫和馨香。靜立于秋光瀲滟里,賞碧水云天,攜來閑云幾片,柔風幾縷,縫進歲月的香囊里,將唯美雅致收藏,醉臥美好時光。

                    秋,是靜美的,是收獲的,是滿載希望而歸的季節。秋只因葉落,葳蕤消,花殘瘦影,不免總給人一種無邊蕭瑟。

                    然而秋,也有秋的美。如黃巢《不第后賦菊》詩中有句:待到秋來九月八,我花開后百花殺。是不是聽起來特別霸道有味。

                    誰說秋實悲涼的,百花殘了何妨?我菊正艷艷,香影欹滿山。還有一句歌詞叫:春游百花,秋有月。秋天的月,要比任何季節都美,都明亮,都讓人迷戀陶然。

                    秋有赤楓把美麗的秋燃燒成通紅火辣,秋有萬千銀杏如蝶,秋哪有蕭索?秋一直很美,你可有發現美的眼睛呢?

                    每一個季節,都有著不同的旖旎。人生何嘗不是如四季,有青春絕艷的花季,也有老驥伏櫪的暮年。容顏老去,青春不復,所有的美好不會消失,一直珍藏著。

                    即便時光變得荒蕪,而你我一直永如初見,彼此溫柔以待。走進十月,驀然回首,你我都在,惟愿光陰路上,且行且惜,寂靜相伴,無悔一生。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7)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2016年02月27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畢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的注冊與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的注冊與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健食品注冊,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注冊申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等相關申請材料進行系統評價和審評,并決定是否準予其注冊的審批過程。
                    保健食品備案,是指保健食品生產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將表明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注冊與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并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備案管理,并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保健食品注冊現場核查等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和備案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保健食品注冊和接收相關進口保健食品備案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相關保健食品備案材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組織保健食品審評,管理審評專家,并依法承擔相關保健食品備案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

                    第七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注冊或者備案相關的現場核查、樣品抽樣、復核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電子化注冊與備案。

                  第二章 注 冊

                    第九條 生產和進口下列產品應當申請保健食品注冊: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以下簡稱目錄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國家、同一企業、同一配方申請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條 產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

                    第十一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產廠商。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由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者由其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境外生產廠商,是指產品符合所在國(地區)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注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注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產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人、研發時間、研制過程、中試規模以上的驗證數據,目錄外原料及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的論證報告和相關科學依據,以及根據研發結果綜合確定的產品技術要求等;
                    (四)產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及用量、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必要時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據、使用部位的說明、檢驗合格證明、品種鑒定報告等;?
                    (五)產品生產工藝材料,包括生產工藝流程簡圖及說明,關鍵工藝控制點及說明;?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材料,包括目錄外原料及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試驗評價材料,人群食用評價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菌種鑒定、菌種毒力等試驗報告,以及涉及興奮劑、違禁藥物成分等檢測報告;?
                    (七)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種類、名稱、相關標準等;
                    (八)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名稱中的通用名與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九)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十)其他與產品注冊審評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首次進口保健食品注冊,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注冊申請人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產廠商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銷售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產品境外銷售以及人群食用情況的安全性報告;
                    (三)產品生產國(地區)或者國際組織與保健食品相關的技術法規或者標準;
                    (四)產品在生產國(地區)上市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實樣。
                    由境外注冊申請人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冊事務的,應當提交《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境外注冊申請人委托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冊的,應當即時告知注冊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注冊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注冊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注冊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冊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注冊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一并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六條 審評機構應當組織審評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查驗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復核檢驗,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工作,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總局提交綜合審評結論和建議。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間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審評機構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評,并根據科學依據的充足程度明確產品保健功能聲稱的限定用語:
                    (一)產品研發報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二)產品配方的科學性,及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錄外原料及產品的生產工藝合理性、可行性和質量可控性;
                    (四)產品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的科學性和復現性;
                    (五)標簽、說明書樣稿主要內容以及產品名稱的規范性。

                    第十八條 審評機構在審評過程中可以調閱原始資料。
                    審評機構認為申請材料不真實、產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質量可控性問題,或者不具備聲稱的保健功能的,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第十九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注冊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注冊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材料;審評機構收到補充材料后,審評時間重新計算。
                    注冊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補正,不足以證明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第二十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應當及時通知查驗機構按照申請材料中的產品研發報告、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并對下線產品封樣送復核檢驗機構檢驗。
                    查驗機構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將核查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核查報告認為申請材料不真實、無法溯源復現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復核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申請材料中的測定方法以及相關說明進行操作,對測定方法的科學性、復現性、適用性進行驗證,對產品質量可控性進行復核檢驗,并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檢驗,將復核檢驗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復核檢驗結論認為測定方法不科學、無法復現、不適用或者產品質量不可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注冊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境外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時限,根據境外生產廠商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審評涉及的試驗和檢驗工作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選擇的符合條件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審評機構認為申請材料真實,產品科學、安全、具有聲稱的保健功能,生產工藝合理、可行和質量可控,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科學、合理的,應當提出予以注冊的建議。?
                    審評機構提出不予注冊建議的,應當同時向注冊申請人發出擬不予注冊的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改變不予注冊建議的,應當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審評機構作出綜合審評結論及建議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審評程序和結論的合法性、規范性以及完整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現場核查、復核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評和注冊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機構向注冊申請人發出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不予注冊決定。

                    第二十九條 注冊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注冊人轉讓技術的,受讓方應當在轉讓方的指導下重新提出產品注冊申請,產品技術要求等應當與原申請材料一致。
                    審評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評程序。符合要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為受讓方核發新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對轉讓方保健食品注冊予以注銷。
                    受讓方除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變更的,應當由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變更并提交書面變更的理由和依據。
                    注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后的注冊申請人申請變更。

                    第三十二條 已經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保健食品注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
                    獲得注冊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變更注冊,或者期滿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按照備案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冊變更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注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的復印件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材料:?
                    (一)改變注冊人名稱、地址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該注冊人名稱、地址變更的證明材料;
                    (二)改變產品名稱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擬變更后的產品通用名與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四)改變產品規格、保質期、生產工藝等涉及產品技術要求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證明變更后產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與原注冊內容實質等同的材料、依據及變更后3批樣品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全項目檢驗報告;
                    (五)改變產品標簽、說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擬變更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

                    第三十四條 申請延續國產保健食品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延續注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注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四)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的注冊證書有效期內保健食品的生產銷售情況;
                    (五)人群食用情況分析報告、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變更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除分別提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變更申請的理由依據充分合理,不影響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予以變更注冊;變更申請的理由依據不充分、不合理,或者擬變更事項影響產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不予變更注冊。

                    第三十七條 申請延續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注冊。
                    申請延續注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依據不足或者不再符合要求,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未進行生產銷售的,以及注冊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續申請的,不予延續注冊。

                    第三十八條 接到保健食品延續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注冊。

                    第三十九條 準予變更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頒發新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同時注銷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

                    第四十條 保健食品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的程序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本辦法關于保健食品注冊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注冊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注冊人名稱和地址、注冊號、頒發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產品規格、保質期、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附件應當載明產品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和產品技術要求等。
                    產品技術要求應當包括產品名稱、配方、生產工藝、感官要求、鑒別、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含量及檢測方法、裝量或者重量差異指標(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原輔料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變更注冊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與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四十三條 國產保健食品注冊號格式為:國食健注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注冊號格式為:國食健注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

                    第四十四條 保健食品注冊有效期內,保健食品注冊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保健食品注冊人應當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遺失聲明;因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原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補發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應當標注原批準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第四章 備 案

                    第四十五條 生產和進口下列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備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
                    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

                    第四十六條 國產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原注冊人可以作為備案人;進口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產廠商。

                    第四十七條 備案的產品配方、原輔料名稱及用量、功效、生產工藝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備案,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備案登記表,以及備案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備案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產品技術要求材料;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全項目檢驗報告;
                    (五)其他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四十九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備案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成備案信息的存檔備查工作,并發放備案號。對備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制作備案憑證,并將備案信息表中登載的信息在其網站上公布。
                    國產保健食品備案號格式為:食健備G+4位年代號+2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編號;進口保健食品備案號格式為:食健備J+4位年代號+00+6位順序編號。

                    第五十二條 已經備案的保健食品,需要變更備案材料的,備案人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登載于變更信息中,將備案材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三條 保健食品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備案人名稱和地址、備案登記號、登記日期以及產品標簽、說明書和技術要求。

                  第五章 標簽、說明書

                    第五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標簽、說明書樣稿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內容及相關制定依據和說明等。

                    第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第五十七條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三)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條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
                    (三)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四)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第五十九條 備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應當以規范的原料名稱命名。

                    第六十條 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注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制定并公布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和審查細則,方便注冊申請人申報。

                    第六十二條 承擔保健食品審評、核查、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對出具的審評意見、核查報告、檢驗報告負責。
                    保健食品審評、核查、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按照食品安全標準、技術規范等對保健食品進行審評、核查和檢驗,保證相關工作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六十三條 參與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守在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屬于商業秘密的,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者備案時應當在提交的資料中明確相關內容和依據。

                    第六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保健食品注冊受理、審評、核查、檢驗、審批等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注冊或者備案工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職責在網站公布已經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目錄及相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保健食品注冊證書: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注冊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其他情形。
                    注冊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予以撤銷。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法辦理保健食品注冊注銷手續:
                    (一)保健食品注冊有效期屆滿,注冊人未申請延續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不予延續的;
                    (二)保健食品注冊人申請注銷的;
                    (三)保健食品注冊人依法終止的;
                    (四)保健食品注冊依法被撤銷,或者保健食品注冊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有證據表明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依法被撤回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保健食品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保健食品備案:?
                    (一)備案材料虛假的;
                    (二)備案產品生產工藝、產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問題的;
                    (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被依法吊銷、注銷的;
                    (四)備案人申請取消備案的;
                    (五)依法應當取消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 注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該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注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

                    第七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審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申請首次進口保健食品注冊和辦理進口保健食品備案及其變更的,應當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后。中文譯本應當由境內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注冊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產國(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全文(8)

                  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經營者,以及為網絡食品經營提供平臺服務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經營,是指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遵守商業道德,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協作,鼓勵舉報違法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的作用,促進社會共治。

                  第二章 網絡食品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網絡食品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許可范圍一致。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網絡食品經營的規定。

                  第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的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第八條 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經營電子數據備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第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者和食品生產者應當書面告知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信息變更被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首頁以及網絡食品信息發布頁面進行更新。

                  第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或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或者貯存場所的場地環境、衛生狀況、結構布局、設備設施等方面應當能夠滿足保障所經營或貯存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信息發布及交易。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條 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網絡經營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標明產品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以及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從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信息發布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網絡食品信息發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應當與食品的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二)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頁面展示,在顯著位置標示保健食品特殊標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編號等信息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信息一致;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在食品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第十五條 從事網絡保健食品經營的,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六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并留存相關資料。

                  經營進口食品的還應當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出庫復核和銷售記錄等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經營資質,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配送。

                  第十九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二十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一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上述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第二十二條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檢,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案件查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節 網絡訂餐服務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標識。

                  第二十四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標明或提示外送范圍和預計送達時間,并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安全送達。

                  第二十五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條 鼓勵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和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第二十九條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裝應清潔、密閉、完好,送餐設備應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條 送餐人員應按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明,送餐時應穿著統一標識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營業執照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臺開辦者資質、網站名稱、網址、IP地址、網站ICP備案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進入本平臺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和登記,及時更新經營者身份證明、食品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并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對于不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不得允許其在平臺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在其平臺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食品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物流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從業人員、消費投訴處理情況、違法違規信息等內容,并定期核實更新。

                  第三十六條 個人通過網絡經營自產食用農產品的,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如實記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并及時核實更新。

                  對通過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材料,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記錄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主要品種及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保證食用農產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臺內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網絡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第三方平臺服務。

                  第三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網絡食品經營者在其平臺上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

                  食品安全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與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食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在信息查詢、交易數據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第三方平臺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督促食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經營者未及時刪除互聯網上銷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關信息時,有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四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實施監督抽檢。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食品質量抽檢制度,對平臺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切實保障平臺內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

                  第四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網絡食品交易主體身份認證、質量安全認證、信用評價、信息化管理等專業服務,提高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四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絡人制度,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自身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有關信息的數據統計、調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身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以區別于平臺內其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網絡食品經營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市網絡食品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直屬分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直屬分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的網絡食品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劃,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程序,實施監督抽檢。

                  第五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第五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絡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實現監管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加強對網絡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后,需要關閉網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網站許可或者備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以團購形式開展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的團購網站提供者和團購食品經營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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