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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范文(精選9篇)

                  時間:2022-03-04 寫作知識 點擊:

                  中國共產黨黨員,簡稱共產黨員、共產黨員、共產黨員,分為正式黨員和預備(候補)黨員。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入黨條件和程序,經批準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

                    第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對在執行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第八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準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九條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第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部署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對按照規定不允許進出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對聚眾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實施必要的偵察。

                    第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發現有下列情形的人員,經現場指揮員同意,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實施危害執勤目標安全行為的。

                    第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第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需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經現場最高指揮員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

                    第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

                    第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二)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三)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四)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

                    第二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

                    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駐本行政區域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給予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列入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保障。

                    第二十七條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在有毒、粉塵、輻射、噪聲等嚴重污染或者高溫、低溫、缺氧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目標單位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享有與執勤目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并由執勤目標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保障。

                    第二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的教育和訓練,提高依法執行任務的能力。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檢舉、控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或者發現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情況通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妨礙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任務,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戒嚴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一、

                    《總體方案》

                    出臺的背景、

                    過程和意義

                    出臺背景

                    教育評價事關教育發展方向。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就深化教育評價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在2018年9月10日全國教育大會上進行了集中論述,明確提出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強調有什么樣的評價指揮棒,就有什么樣的辦學導向;

                    要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評價指揮棒問題,扭轉教育功利化傾向;

                    對學校、教師、學生、教育工作的評價體系要改,堅決改變簡單以考分排名評老師、以考試成績評學生、以升學率評學校的導向和做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

                    率先破除唯名校、唯學歷是舉的導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的人才使用機制,給全社會帶個好頭,擔起育人的社會責任。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領域專家代表座談會上強調,要抓好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出臺和落實落地,構建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世界水平的評價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為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出臺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教育部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作為重點攻堅任務,作為“龍頭之戰”“最硬的一仗”,成立專門工作組,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研究和統籌協調。

                    一是深入學習中央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始終把握教育評價改革的正確方向。

                    二是開展全面系統調研。

                    深入開展文獻研究,分類開展專題研究,深度訪談專家學者,扎實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各級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各級各類學校負責人、師生代表、有關專家和用人單位意見建議。

                    三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文稿形成后,通過書面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征求有關部委、地方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代表和部

                    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意見建議。

                    四是認真研究論證完善。

                    文件起草過程中,同步就教育評價改革的重要政策點開展論證,對各方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文本,形成《總體方案》。出臺意義2020年6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總體方案》,近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這是新中國第一個關于教育評價系統性改革的文件。

                    《總體方案》的出臺實施,對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破除“五唯”頑瘴痼疾,引導全黨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觀、人才成長觀、選人用人觀具有重大意義,必將有利于推動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

                    《總體方案》

                    的基本定位和考慮

                    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世界性、歷史性、實踐性難題,涉及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思想觀念等多重因素,涉及到不同主體,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以攻堅克難的勇氣、久久為功的韌勁,進行系統設計、辨證施治、重點突破。《總體方案》的基本定位和考慮是:

                    堅持以立德樹人為主線,以破“五唯”為導向,以五類主體為抓手,著力做到政策系統集成、舉措破立結合、改革協同推進。以立德樹人為主線,就是著眼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主線,貫穿于教育評價改革各項任務始終,引導確立科學的育人目標,確保教育正確發展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以破“五唯”為導向,就是從黨中央關心、群眾關切、社會關注的問題入手,緊扣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立足基本國情,堅持積極、穩慎、務實,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既大力破除不科學、不合理的教育評價做法和導向,又著力建立科學的、符合時代要求的教育評價制度和機制。以五類主體為抓手,就是立足全局,堅持整體謀劃、系統推進,針對黨委和政府、學校、教師、學生、社會不同主體,充分考慮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不同教育領域和大中小幼不同學段特點,分類分層研究教育評價改革思路、提出改革措施、明確實施路徑,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

                    《總體方案》

                    提出的深化改革目標

                    《總體方案》充分考慮教育評價改革的艱巨性、長期性,著眼于與中國教育現代化總體進程相適應,分兩個階段提出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目標。第一階段:

                    經過5至10年努力,各級黨委和政府科學履行職責水平明顯提高,各級各類學校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更加完善,引導教師潛心育人的評價制度更加健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辦法更加多元,社會選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學。第

                    二階段:

                    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時代特征、彰顯中國特色、體現世界水平的教育評價體系。

                    四、

                    《總體方案》

                    明確的重點改革任務

                    《總體方案》圍繞黨委和政府、學校、教師、學生、社會五類主體,堅持破立結合,重點設計了五個方面22項改革任務。

                    一是改革黨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評價。

                    “破”的是短視行為和功利化傾向,“立”的是科學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相應提出完善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的體制機制、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3項任務。

                    二是改革學校評價。

                    “破”的是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立”的是立德樹人落實機制,相應提出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完善幼兒園評價、改進中小學校評價、健全職業學校評價、改進高等學校評價5項任務。

                    三是改革教師評價。

                    “破”的是重科研輕教學、重教書輕育人等行為,“立”的是潛心教學、全心育人的制度要求,相應提出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突出教育教學實績、強化一線學生工作、改進高校教師科研評價、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5項任務。

                    四是改革學生評價。

                    ““破”的是以分數給學生貼標簽的不科學做法,“立”的是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育人要求,相應提出樹立科學成才觀念、完善德育評價、強化體育評價、改進美育評價、加強勞動教育評價、嚴格學業標準、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7項任務。五是改革用人評價。

                    “破”的是文憑學歷至上等不合理用人觀,“立”

                    的是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的人才使用機制,相應提出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促進人崗相適2項任務。

                    五、

                    《總體方案》

                    的貫徹落實要求

                    深化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通力配合、協同推進。

                    為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總體方案》對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一,

                    要落實改革責任。

                    重點提出了6條舉措: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總體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明確落實舉措。

                    二是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宣傳引導和督促落實。

                    三是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及時制定配套制度。四是各級各類學校要狠抓落實,切實破除“五唯”頑瘴痼疾。

                    五是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選擇有條件的地方、學校和單位進行試點,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六是教育督導要將推進教育評價改革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督促糾正,依規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第二,

                    要加強專業化建設。

                    重點提出了8條舉措:

                    一是構建政府、學校、社會等多元參與的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負責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發揮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作用。

                    二是嚴格控制教育評價活動數量和頻次,減少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切實減輕基層和學校負擔。

                    三是各地要創新基礎教育教研工作指導方式,嚴格控制以考試方式抽檢評測學校和學生。

                    四是創新評價工

                    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縱向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橫向評價。

                    五是完善評價結果運用,綜合發揮導向、鑒定、診斷、調控和改進作用。

                    六是加強教師教育評價能力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教育評價、教育測量等相關學科專業,培養教育評價專門人才。

                    七是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參與命題和考務工作的激勵機制。

                    八是積極開展教育評價國際合作,參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教育目標實施監測評估,彰顯中國理念,貢獻中國方案。

                    第三,

                    要營造良好氛圍。

                    主要提出了4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履職盡責,帶動全社會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理念。

                    二是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科學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

                    三是廣大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成才觀。

                    四是各地要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擴大改革受益面。

                    六、專家重點解讀

                    一、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

                    《總體方案》明確,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堅決克服重智育輕德育、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單純用考試升學的‘指揮棒’指揮學校教育、評價學校教育、考核學校教育,違背了立德樹人的教育本質。”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張志勇說。

                    “《總體方案》就是要從根本上回答為什么辦教育、什么是人民滿

                    意的教育,回答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為誰培養人的問題。”上海市教委電教館館長張治表示,教育評價改革,就是要樹立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育人觀,引導各級教育機構和學生在加強品德修養上下功夫,教育引導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我國高校應當培養一代又一代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立志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奮斗終身的有用人才。”北京科技大學校長楊仁樹說。

                    “在教育評價上突出立德樹人,旨在引導教育回歸根本。”中國人民大學黨委書記靳諾表示,從基本內涵看,“立德樹人”至少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即有德行、有才學、有根基、有格局。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書記葉仁蓀談道:“我們將支持、鼓勵、引導學校將治校辦學的重點放到立德樹人上來,堅決糾正一味追求考試和升學成績,忽視德育、犧牲師生身心健康的錯誤做法。”二、圍繞“破五唯”目標展開推進

                    “五唯”是當前教育評價問題的集中體現,反映了不科學的評價導向。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副主任辛濤分析:“近年來,我國教育評價體系逐步完善,但是,教育評價的功能仍未得到科學地、充分地發揮。這一問題突出表現為以分數和升學率為唯一依據來評價學生、學校和教育從業人員,以文憑、論文和帽子為唯一依據來評價人才。”《總體方案》明確,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

                    中國教育報刊社黨委書記、社長翟博具體分析:“‘唯分數’評價學生,

                    忽視了學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能力素質等成長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唯升學’評價學校,違背了教育規律,不利于營造健康的教育生態;‘唯文憑’評價人才,忽視了人的品性和綜合素質,不利于鼓勵學生多樣化成長、成才;‘唯論文’評價教師,忽視了教師教書育人的本質;‘唯帽子’評價學科,忽視了學科建設的本質、職責、使命和作用,不利于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貫徹落實《總體方案》,要深刻反思、克服教育各領域、各環節存在的‘五唯’問題,破立并舉,提高改革實效。”東北大學校長趙繼認為,“破五唯”是教育評價改革的關鍵任務和重中之重,對整個教育系統尤其是高等教育領域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總體方案》部署的五項教育評價改革任務,均是圍繞“破五唯”的中心目標展開推進。高等教育工作者必須以深化教育評價改革為牽引和切入點,開拓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創新發展新局面。

                    三、不斷完善不同主體的評價辦法

                    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世界性、歷史性、實踐性難題,涉及多重因素、不同主體,牽一發而動全身,被喻為教育綜合改革“關鍵一役”和“最硬一仗”。

                    “評價是教育發展的‘牛鼻子’與‘指揮棒’,會成為教育發展的‘方向盤’。中國教育發展的新階段及其新任務,需要新的評價體系與原則方法進行導航,它直接關系到科學的教育觀、人才的成長觀、社會的選人用人觀。”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清華大學教授謝維和分析。

                    深化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通力配合、

                    協同推進。專家們認為,評價改革有5個關鍵主體,黨委和政府、學校、教師、學生、社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總體方案》,就要立足五大主體,全面反思、審視、調整、完善現行的各類評價制度、評價標準、評價程序等,建立堅實的制度基礎。

                    “各個學校、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尤其是廣大的教育工作者需要深刻理解領會《總體方案》精神,結合各自的工作實踐,不斷摸索完善各個領域不同主體對象的評價辦法,形成可操作的規章制度與細則。”中國教育在線總編輯陳志文說。

                    七、

                    《總體方案》

                    的全文內容

                    教育評價事關教育發展方向,有什么樣的評價指揮棒,就有什么樣的辦學導向。

                  第3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1.《總體方案》出臺的背景、過程和意義是什么?

                    答:教育評價事關教育發展方向。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就深化教育評價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在2018年9月10日全國教育大會上進行了集中論述,明確提出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強調有什么樣的評價指揮棒,就有什么樣的辦學導向;要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評價指揮棒問題,扭轉教育功利化傾向;對學校、教師、學生、教育工作的評價體系要改,堅決改變簡單以考分排名評老師、以考試成績評學生、以升學率評學校的導向和做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率先破除唯名校、唯學歷是舉的導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的人才使用機制,給全社會帶個好頭,擔起育人的社會責任。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領域專家代表座談會上強調,要抓好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出臺和落實落地,構建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世界水平的評價體系。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為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教育部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作為重點攻堅任務,作為“龍頭之戰”“最硬的一仗”,成立專門工作組,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研究和統籌協調。一是深入學習中央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始終把握教育評價改革的正確方向。二是開展全面系統調研。深入開展文獻研究,分類開展專題研究,深度訪談專家學者,扎實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各級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各級各類學校負責人、師生代表、有關專家和用人單位意見建議。三是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文稿形成后,通過書面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征求有關部委、地方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代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意見建議。四是認真研究論證完善。文件起草過程中,同步就教育評價改革的重要政策點開展論證,對各方意見建議逐一研究分析,不斷修改完善文本,形成《總體方案》。

                    2020年6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總體方案》,近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這是新中國第一個關于教育評價系統性改革的文件。《總體方案》的出臺實施,對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破除“五唯”頑瘴痼疾,引導全黨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觀、人才成長觀、選人用人觀具有重大意義,必將有利于推動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2.《總體方案》的基本定位和考慮是什么?

                    答: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世界性、歷史性、實踐性難題,涉及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思想觀念等多重因素,涉及到不同主體,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以攻堅克難的勇氣、久久為功的韌勁,進行系統設計、辨證施治、重點突破。

                    《總體方案》的基本定位和考慮是:堅持以立德樹人為主線,以破“五唯”為導向,以五類主體為抓手,著力做到政策系統集成、舉措破立結合、改革協同推進。

                    以立德樹人為主線,就是著眼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主線,貫穿于教育評價改革各項任務始終,引導確立科學的育人目標,確保教育正確發展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

                    以破“五唯”為導向,就是從黨中央關心、群眾關切、社會關注的問題入手,緊扣破除“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立足基本國情,堅持積極、穩慎、務實,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既大力破除不科學、不合理的教育評價做法和導向,又著力建立科學的、符合時代要求的教育評價制度和機制。

                    以五類主體為抓手,就是立足全局,堅持整體謀劃、系統推進,針對黨委和政府、學校、教師、學生、社會不同主體,充分考慮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不同教育領域和大中小幼不同學段特點,分類分層研究教育評價改革思路、提出改革措施、明確實施路徑,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3.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目標和重點任務是什么?

                    答:《總體方案》充分考慮教育評價改革的艱巨性、長期性,著眼于與中國教育現代化總體進程相適應,分兩個階段提出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的目標。第一階段:經過5至10年努力,各級黨委和政府科學履行職責水平明顯提高,各級各類學校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更加完善,引導教師潛心育人的評價制度更加健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辦法更加多元,社會選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學。第二階段: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時代特征、彰顯中國特色、體現世界水平的教育評價體系。

                    《總體方案》圍繞黨委和政府、學校、教師、學生、社會五類主體,堅持破立結合,重點設計了五個方面22項改革任務。一是改革黨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評價。“破”的是短視行為和功利化傾向,“立”的是科學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相應提出完善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的體制機制、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3項任務。二是改革學校評價。“破”的是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立”的是立德樹人落實機制,相應提出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完善幼兒園評價、改進中小學校評價、健全職業學校評價、改進高等學校評價5項任務。三是改革教師評價。“破”的是重科研輕教學、重教書輕育人等行為,“立”的是潛心教學、全心育人的制度要求,相應提出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突出教育教學實績、強化一線學生工作、改進高校教師科研評價、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5項任務。四是改革學生評價。“破”的是以分數給學生貼標簽的不科學做法,“立”的是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育人要求,相應提出樹立科學成才觀念、完善德育評價、強化體育評價、改進美育評價、加強勞動教育評價、嚴格學業標準、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7項任務。五是改革用人評價。“破”的是文憑學歷至上等不合理用人觀,“立”的是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的人才使用機制,相應提出樹立正確用人導向、促進人崗相適2項任務。

                    4.如何通過評價改革,推進黨委和政府科學履職盡責、辦好新時代教育?

                    答: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是辦好教育的根本保證。為推動各級黨委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完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熟悉教育、關心教育、研究教育的工作機制,《總體方案》提出:“改革黨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評價,推進科學履行職責”,主要設計了三項改革任務。

                    第一,完善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的體制機制。在健全領導體制方面,提出各級黨委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教育領導體制,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學校各項工作的生命線緊緊抓在手上,貫穿學校教育管理全過程,牢固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理念,堅決克服短視行為、功利化傾向。在完善工作機制方面,提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深入教育一線調研、為師生上思政課、聯系學校和年終述職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

                    第二,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在評價內容上,提出對省級政府主要考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關于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教育突出問題等情況。在評價方式上,既評估最終結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進步發展。各地根據國家層面確立的評價內容和指標,結合實際進行細化,作為對下一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依據。

                    第三,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總體方案》明確提出“三不得一嚴禁”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正確政績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對教育生態問題突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規依法問責追責。

                    《總體方案》在改革用人評價部分,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提出了相關改革要求。同時,《總體方案》還從抓好組織實施的角度,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明確落實舉措。

                    5.如何改進評價標準和內容,引導各級各類學校認真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答:立德樹人成效是檢驗學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為引導各級各類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切實推動把立德樹人貫穿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領域,《總體方案》提出: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加快完善各級各類學校評價標準,將落實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加強和改進學校黨的建設以及黨建帶團建隊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依法治校辦學、維護安全穩定作為評價學校及其領導人員、管理人員的重要內容,健全學校內部質量保障制度,堅決克服重智育輕德育、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具體到各級各類學校來說,一是完善幼兒園評價,提出重點評價幼兒園科學保教、規范辦園、安全衛生、隊伍建設、克服小學化傾向等情況。二是改進中小學校評價,提出義務教育學校重點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保障學生平等權益、引領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育教學水平、營造和諧育人環境、建設現代學校制度以及學業負擔、社會滿意度等情況;普通高中主要評價學生全面發展的培養情況,突出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開展學生發展指導、優化教學資源配置、有序推進選課走班、規范招生辦學行為等內容。三是健全職業學校評價,提出重點評價職業學校德技并修、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訓結合、學生獲取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畢業生就業質量、“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情況。四是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提出改進本科教育教學評估,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為本科生上課、生師比、生均課程門數、優勢特色專業、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指導、學生管理與服務、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畢業生發展、用人單位滿意度等;改進學科評估,強化人才培養中心地位。

                    6.如何通過改革教師評價,引導教師更好履行教書育人職責?

                    答: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教書育人是教師的第一職責。為更好地引導廣大教師履行職責,《總體方案》設計了一系列改革任務。

                    第一,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提出:一是堅決克服重科研輕教學、重教書輕育人等現象,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優獎勵首要要求,強化教師思想政治素質考察,推動師德師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二是健全教師榮譽制度,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三是全面落實新時代幼兒園、中小學、高校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建立師德失范行為通報警示制度。四是對出現嚴重師德師風問題的教師,探索實施教育全行業禁入制度。

                    第二,突出教育教學實績。提出:一是強調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引導教師上好每一節課、關愛每一個學生。二是在幼兒園教師評價方面,強調突出保教實踐,把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兒童主動學習和全面發展的能力作為關鍵指標。三是在中小學教師評價方面,提出探索建立中小學教師教學述評制度,任課教師每學期須對每個學生進行學業述評,述評情況納入教師考核內容;完善中小學教師績效考核辦法,績效工資分配向班主任傾斜,向教學一線和教育教學效果突出的教師傾斜。四是在職業學校教師評價方面,提出健全“雙師型”教師認定、聘用、考核等評價標準,突出實踐技能水平和專業教學能力。五是在高校教師評價方面,提出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的限制性條件;落實教授上課制度,對未達到要求的給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處理。六是在教師工作量核定方面,提出把參與教研活動,編寫教材、案例,指導學生畢業設計、就業、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社團活動、競賽展演等情況計入工作量。七是在平臺建設和激勵機制方面,提出支持建設高質量教學研究類學術期刊,鼓勵高校學報向教學研究傾斜;完善教材質量監控和評價機制,實施教材建設國家獎勵制度;完善國家教學成果獎評選制度等措施。

                    第三,強化一線學生工作。提出:一是各級各類學校要明確領導干部和教師參與學生工作的具體要求。二是落實中小學教師家訪制度,將家校聯系情況納入教師考核。三是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述職要把上思政課、聯系學生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四是完善學校黨政管理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原則上應有思政課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五是高校青年教師晉升高一級職稱,至少須有一年擔任輔導員、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

                    7.如何改進高校教師科研評價,克服“唯論文”等問題?

                    答:高校教師是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科研評價對于激發教師創造力、提升學術和社會貢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唯論文”“重數量、輕質量”等傾向在高校科研評價工作中還比較突出,不利于提高高校教師科研水平。為引導樹立科研評價的質量和貢獻導向,加快破除“唯論文”等突出問題,《總體方案》在改進高校教師科研評價和高等學校評價中分別進行了政策設計。

                    第一,突出質量導向。教師科研重點評價學術貢獻、社會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不得將論文數、項目數、課題經費等科研量化指標與績效工資分配、獎勵掛鉤。

                    第二,實施分類評價。根據不同學科、不同崗位特點,堅持分類評價,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探索長周期評價,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探索國防科技等特殊領域教師科研專門評價辦法。對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申報高級職稱時論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三,改進高校學科評估。強化人才培養中心地位,淡化論文收錄數、引用率、獎項數等數量指標,突出學科特色、質量和貢獻。

                    8.如何克服“唯帽子”傾向,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

                    答:為克服人才評價中的“唯帽子”問題,樹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標準,促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總體方案》提出了5條具體舉措。一是切實精簡人才“帽子”,優化整合涉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二是改進學科評估,糾正片面以學術頭銜評價學術水平的做法,教師成果嚴格按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三是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學位點申報的限制性條件,有關申報書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四是依據實際貢獻合理確定人才薪酬,不將人才稱號與物質利益簡單掛鉤。五是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長江學者”等人才稱號入選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9.如何改變以分數給學生貼標簽的做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答:學生是接受教育的主體,學生評價是教育評價的基礎環節。正確的評價“指揮棒”,對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扭轉當前學生評價中存在的以分數給學生貼標簽等錯誤傾向,《總體方案》著眼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主要設計了7項改革任務。

                    第一,樹立科學成才觀念。在理念導向上,提出“兩個堅持”:堅持以德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在實施路徑上,提出創新德智體美勞過程性評價辦法,完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切實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

                    第二,完善德育評價。在目標引領上,提出根據學生不同階段身心特點,科學設計各級各類教育德育目標要求,引導學生養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質和行為習慣,傳承紅色基因,增強“四個自信”,立志聽黨話、跟黨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獻國家。在評價方式上,提出通過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學生、家長、教師以及社區等參與評價的有效方式,客觀記錄學生品行日常表現和突出表現,特別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情況,將其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強化體育評價。在總體要求上,提出建立日常參與、體質監測和專項運動技能測試相結合的考查機制,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分學段提出具體要求,中小學要客觀記錄學生日常體育參與情況和體質健康監測結果并定期向家長反饋;改進中考體育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階段開設體育課程。

                    第四,改進美育評價。對中小學,提出把中小學生學習音樂、美術、書法等藝術類課程以及參與學校組織的藝術實踐活動情況納入學業要求;探索將藝術類科目納入中考改革試點。對高校,提出推動高校將公共藝術課程與藝術實踐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實行學分制管理。

                    第五,加強勞動教育評價。提出3條舉措:一是實施大中小學勞動教育指導綱要,明確不同學段、不同年級勞動教育的目標要求,引導學生崇尚勞動、尊重勞動。二是探索建立勞動清單制度,明確學生參加勞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讓學生在實踐中養成勞動習慣,學會勞動、學會勤儉。三是加強過程性評價,將參與勞動教育課程學習和實踐情況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

                    第六,嚴格學業標準。在學業要求方面,提出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學業要求,嚴把出口關。在學業考評方面,提出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課堂參與和課堂紀律考查。在學位論文方面,提出探索學士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抽檢試點工作,完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嚴肅處理各類學術不端行為。在實習(實訓)方面,提出完善實習(實訓)考核辦法,確保學生足額、真實參加實習(實訓)。

                    第七,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在中高考方面,提出穩步推進中高考改革,構建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考試內容體系,改變相對固化的試題形式,增強試題開放性,減少死記硬背和“機械刷題”現象。加快完善初、高中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建設和使用辦法,逐步轉變簡單以考試成績為唯一標準的招生模式。完善高等職業教育“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招生辦法。在研究生考試招生方面,提出深化研究生考試招生改革,加強科研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考查。在招生秩序方面,提出各級各類學校不得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在促進終身學習方面,提出探索建立學分銀行制度,推動多種形式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實現不同類型教育、學歷與非學歷教育、校內與校外教育之間互通銜接,暢通終身學習和人才成長渠道。

                    10.如何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用人導向,破除“唯文憑”弊端?

                    答:社會選人用人對于引導學生多樣化成長成才具有重要牽引作用。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過分注重高學歷高文憑,有的甚至非名校、海歸不要,這是一種現代版的“出身論”,不利于實現讓每個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機會。為破除“唯文憑”的弊端,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正向牽引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總體方案》提出5條具體改革舉措。一是提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扭轉“唯名校”、“唯學歷”的用人導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以崗位需求為目標的人才使用機制,改變人才“高消費”狀況,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二是提出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要按照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條件、確定學歷層次,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三是提出規范高校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條件設置,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四是提出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落戶、就業、參加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職稱評聘、職務職級晉升等方面,與普通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五是提出用人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崗位職責,堅持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建立重實績、重貢獻的激勵機制。

                    11.對下一步貫徹落實《總體方案》有何考慮?

                    答:深化教育評價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通力配合、協同推進。為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總體方案》對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一,要落實改革責任。重點提出了6條舉措: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總體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明確落實舉措。二是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宣傳引導和督促落實。三是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及時制定配套制度。四是各級各類學校要狠抓落實,切實破除“五唯”頑瘴痼疾。五是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有條件的地方、學校和單位進行試點,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六是教育督導要將推進教育評價改革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督促糾正,依規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第二,要加強專業化建設。重點提出了8條舉措:一是構建政府、學校、社會等多元參與的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負責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發揮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作用。二是嚴格控制教育評價活動數量和頻次,減少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切實減輕基層和學校負擔。三是各地要創新基礎教育教研工作指導方式,嚴格控制以考試方式抽檢評測學校和學生。四是創新評價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縱向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橫向評價。五是完善評價結果運用,綜合發揮導向、鑒定、診斷、調控和改進作用。六是加強教師教育評價能力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教育評價、教育測量等相關學科專業,培養教育評價專門人才。七是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參與命題和考務工作的激勵機制。八是積極開展教育評價國際合作,參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教育目標實施監測評估,彰顯中國理念,貢獻中國方案。

                    第三,要營造良好氛圍。主要提出了4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履職盡責,帶動全社會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理念。二是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科學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三是廣大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成才觀。四是各地要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擴大改革受益面。

                  第4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發布歷程

                    2019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2]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

                    通知指出,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5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教育評價事關教育發展方向,有什么樣的評價指揮棒,就有什么樣的辦學導向。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立德樹人體制機制,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唯文憑、唯論文、唯帽子的頑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系統推進教育評價改革,發展素質教育,引導全黨全社會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觀、人才成長觀、選人用人觀,推動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努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原則。堅持立德樹人,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充分發揮教育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引導確立科學的育人目標,確保教育正確發展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從黨中央關心、群眾關切、社會關注的問題入手,破立并舉,推進教育評價關鍵領域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堅持科學有效,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教育評價的科學性、專業性、客觀性。堅持統籌兼顧,針對不同主體和不同學段、不同類型教育特點,分類設計、穩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堅持中國特色,扎根中國、融通中外,立足時代、面向未來,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

                    (三)改革目標。經過5至10年努力,各級黨委和政府科學履行職責水平明顯提高,各級各類學校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更加完善,引導教師潛心育人的評價制度更加健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辦法更加多元,社會選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學。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時代特征、彰顯中國特色、體現世界水平的教育評價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改革黨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評價,推進科學履行職責

                    1.完善黨對教育工作全面領導的體制機制。各級黨委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教育領導體制,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的職責,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學校各項工作的生命線緊緊抓在手上,貫穿學校教育管理全過程,牢固樹立科學的教育發展理念,堅決克服短視行為、功利化傾向。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深入教育一線調研、為師生上思政課、聯系學校和年終述職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

                    2.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對省級政府主要考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關于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教育突出問題等情況,既評估最終結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進步發展。各地根據國家層面確立的評價內容和指標,結合實際進行細化,作為對下一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依據。

                    3.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正確政績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對教育生態問題突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規依法問責追責。

                    (二)改革學校評價,推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4.堅持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根本標準。加快完善各級各類學校評價標準,將落實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加強和改進學校黨的建設以及黨建帶團建隊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依法治校辦學、維護安全穩定作為評價學校及其領導人員、管理人員的重要內容,健全學校內部質量保障制度,堅決克服重智育輕德育、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5.完善幼兒園評價。重點評價幼兒園科學保教、規范辦園、安全衛生、隊伍建設、克服小學化傾向等情況。國家制定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準,將各類幼兒園納入質量評估范疇,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6.改進中小學校評價。義務教育學校重點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保障學生平等權益、引領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育教學水平、營造和諧育人環境、建設現代學校制度以及學業負擔、社會滿意度等情況。國家制定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標準,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加強監測結果運用,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普通高中主要評價學生全面發展的培養情況。國家制定普通高中辦學質量評價標準,突出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開展學生發展指導、優化教學資源配置、有序推進選課走班、規范招生辦學行為等內容。

                    7.健全職業學校評價。重點評價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德技并修、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訓結合、學生獲取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畢業生就業質量、“雙師型”教師(含技工院校“一體化”教師,下同)隊伍建設等情況,擴大行業企業參與評價,引導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深化職普融通,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高層次學徒制,完善與職業教育發展相適應的學位授予標準和評價機制。加大職業培訓、服務區域和行業的評價權重,將承擔職業培訓情況作為核定職業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總量的重要依據,推動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8.改進高等學校評價。推進高校分類評價,引導不同類型高校科學定位,辦出特色和水平。改進本科教育教學評估,突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為本科生上課、生師比、生均課程門數、優勢特色專業、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指導、學生管理與服務、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畢業生發展、用人單位滿意度等。改進學科評估,強化人才培養中心地位,淡化論文收錄數、引用率、獎項數等數量指標,突出學科特色、質量和貢獻,糾正片面以學術頭銜評價學術水平的做法,教師成果嚴格按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探索建立應用型本科評價標準,突出培養相應專業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制定“雙一流”建設成效評價辦法,突出培養一流人才、產出一流成果、主動服務國家需求,引導高校爭創世界一流。改進師范院校評價,把辦好師范教育作為第一職責,將培養合格教師作為主要考核指標。改進高校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引導高校加大對教育教學、基礎研究的支持力度。改進高校國際交流合作評價,促進提升校際交流、來華留學、合作辦學、海外人才引進等工作質量。探索開展高校服務全民終身學習情況評價,促進學習型社會建設。

                    (三)改革教師評價,推進踐行教書育人使命

                    9.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堅決克服重科研輕教學、重教書輕育人等現象,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優獎勵首要要求,強化教師思想政治素質考察,推動師德師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健全教師榮譽制度,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全面落實新時代幼兒園、中小學、高校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建立師德失范行為通報警示制度。對出現嚴重師德師風問題的教師,探索實施教育全行業禁入制度。

                    10.突出教育教學實績。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引導教師上好每一節課、關愛每一個學生。幼兒園教師評價突出保教實踐,把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兒童主動學習和全面發展的能力作為關鍵指標,納入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標準、幼兒教師職后培訓重要內容。探索建立中小學教師教學述評制度,任課教師每學期須對每個學生進行學業述評,述評情況納入教師考核內容。完善中小學教師績效考核辦法,績效工資分配向班主任傾斜,向教學一線和教育教學效果突出的教師傾斜。健全“雙師型”教師認定、聘用、考核等評價標準,突出實踐技能水平和專業教學能力。規范高校教師聘用和職稱評聘條件設置,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把參與教研活動,編寫教材、案例,指導學生畢業設計、就業、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社團活動、競賽展演等計入工作量。落實教授上課制度,高校應明確教授承擔本(專)科生教學最低課時要求,確保教學質量,對未達到要求的給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處理。支持建設高質量教學研究類學術期刊,鼓勵高校學報向教學研究傾斜。完善教材質量監控和評價機制,實施教材建設國家獎勵制度,每四年評選一次,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完善國家教學成果獎評選制度,優化獲獎種類和入選名額分配。

                    11.強化一線學生工作。各級各類學校要明確領導干部和教師參與學生工作的具體要求。落實中小學教師家訪制度,將家校聯系情況納入教師考核。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述職要把上思政課、聯系學生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完善學校黨政管理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原則上應有思政課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高校青年教師晉升高一級職稱,至少須有一年擔任輔導員、班主任等學生工作經歷。

                    12.改進高校教師科研評價。突出質量導向,重點評價學術貢獻、社會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不得將論文數、項目數、課題經費等科研量化指標與績效工資分配、獎勵掛鉤。根據不同學科、不同崗位特點,堅持分類評價,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探索長周期評價,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探索國防科技等特殊領域教師科研專門評價辦法。對取得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申報高級職稱時論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13.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切實精簡人才“帽子”,優化整合涉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學位點申報的限制性條件,有關申報書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依據實際貢獻合理確定人才薪酬,不得將人才稱號與物質利益簡單掛鉤。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長江學者”等人才稱號入選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四)改革學生評價,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14.樹立科學成才觀念。堅持以德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堅決改變用分數給學生貼標簽的做法,創新德智體美勞過程性評價辦法,完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切實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

                    15.完善德育評價。根據學生不同階段身心特點,科學設計各級各類教育德育目標要求,引導學生養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質和行為習慣,傳承紅色基因,增強“四個自信”,立志聽黨話、跟黨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獻國家。通過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學生、家長、教師以及社區等參與評價的有效方式,客觀記錄學生品行日常表現和突出表現,特別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情況,將其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

                    16.強化體育評價。建立日常參與、體質監測和專項運動技能測試相結合的考查機制,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引導學生養成良好鍛煉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錘煉堅強意志,培養合作精神。中小學校要客觀記錄學生日常體育參與情況和體質健康監測結果,定期向家長反饋。改進中考體育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形成激勵學生加強體育鍛煉的有效機制。加強大學生體育評價,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階段開設體育課程。

                    17.改進美育評價。把中小學生學習音樂、美術、書法等藝術類課程以及參與學校組織的藝術實踐活動情況納入學業要求,促進學生形成藝術愛好、增強藝術素養,全面提升學生感受美、表現美、鑒賞美、創造美的能力。探索將藝術類科目納入中考改革試點。推動高校將公共藝術課程與藝術實踐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方能畢業。

                    18.加強勞動教育評價。實施大中小學勞動教育指導綱要,明確不同學段、不同年級勞動教育的目標要求,引導學生崇尚勞動、尊重勞動。探索建立勞動清單制度,明確學生參加勞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讓學生在實踐中養成勞動習慣,學會勞動、學會勤儉。加強過程性評價,將參與勞動教育課程學習和實踐情況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

                    19.嚴格學業標準。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學業要求,嚴把出口關。對初、高中畢業班學生,學校須合理安排中高考結束后至暑假前的教育活動。完善過程性考核與結果性考核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課堂參與和課堂紀律考查,引導學生樹立良好學風。探索學士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抽檢試點工作,完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嚴肅處理各類學術不端行為。完善實習(實訓)考核辦法,確保學生足額、真實參加實習(實訓)。

                    20.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穩步推進中高考改革,構建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考試內容體系,改變相對固化的試題形式,增強試題開放性,減少死記硬背和“機械刷題”現象。加快完善初、高中學生綜合素質檔案建設和使用辦法,逐步轉變簡單以考試成績為唯一標準的招生模式。完善高等職業教育“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招生辦法。深化研究生考試招生改革,加強科研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考查。各級各類學校不得通過設置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生源。探索建立學分銀行制度,推動多種形式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實現不同類型教育、學歷與非學歷教育、校內與校外教育之間互通銜接,暢通終身學習和人才成長渠道。

                    (五)改革用人評價,共同營造教育發展良好環境

                    21.樹立正確用人導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扭轉“唯名校”、“唯學歷”的用人導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以崗位需求為目標的人才使用機制,改變人才“高消費”狀況,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

                    22.促進人崗相適。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要按照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條件、確定學歷層次,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落戶、就業、參加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職稱評聘、職務職級晉升等方面,與普通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用人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崗位職責,堅持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建立重實績、重貢獻的激勵機制。

                    三、組織實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把深化教育評價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明確落實舉措。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宣傳引導和督促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及時制定配套制度。各級各類學校要狠抓落實,切實破除“五唯”頑瘴痼疾。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有條件的地方、學校和單位進行試點,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教育督導要將推進教育評價改革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督促糾正,依規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二)加強專業化建設。構建政府、學校、社會等多元參與的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負責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發揮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作用。嚴格控制教育評價活動數量和頻次,減少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切實減輕基層和學校負擔。各地要創新基礎教育教研工作指導方式,嚴格控制以考試方式抽檢評測學校和學生。創新評價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縱向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橫向評價。完善評價結果運用,綜合發揮導向、鑒定、診斷、調控和改進作用。加強教師教育評價能力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教育評價、教育測量等相關學科專業,培養教育評價專門人才。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參與命題和考務工作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教育評價國際合作,參與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教育目標實施監測評估,彰顯中國理念,貢獻中國方案。

                    (三)營造良好氛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履職盡責,帶動全社會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理念。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科學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合理引導預期,增進社會共識。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引導廣大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和成才觀。各地要及時總結、宣傳、推廣教育評價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擴大輻射面,提高影響力。

                  第6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一、

                    《人民武裝警察法》

                    修訂公布施行的重大意義

                    剛剛閉幕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了人民武裝警察法。

                    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這是武警部隊廣大官兵熱切期盼的一件大事和喜事。

                    重大意義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

                    習主席站在實現強軍目標、建設世界一流軍隊的戰略高度,就武警部隊建設發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親自向武警部隊授旗并致訓詞,為武警部隊履行使命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為建設強大的現代化武裝警察部隊指明了方向,是指導武警部隊建設發展的魂和綱,將這些論述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是時代所需。

                    二是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原有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自公布施行以來,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衛人民美好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武警部隊依法履職和全面建設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按照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則調整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優化力量結構和部隊編成,需要修訂完善人民武裝警察法,以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三是有利于武警部隊有效履行職責使命。

                    隨著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穩步推進,武警部隊的使命任務不斷拓展。

                    用法律制度

                    準確界定武警部隊任務范圍、職責權限、法律責任,以及在執行任務中與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公民、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是有力有序推動任務完成和職能履行的必要保障。

                    四是有利于建設強大的現代化武裝警察部隊。

                    軍事政策制度調節軍事關系、規范軍事實踐、保障軍事發展,對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基礎性意義。

                    通過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形成基本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充分釋放改革效能,充分發揮法治對部隊建設、遂行任務的推動和保障作用,能為武警部隊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動力引擎。

                    二、

                    《人民武裝警察法》

                    的修訂過程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主要經歷了提出修訂議案、列入中央軍委立法計劃、起草形成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論證、武警部隊黨委審議、中央軍委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等階段。

                    根據中央軍委部署要求,人民武裝警察法研究起草專班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是抽調科研院所法學專家、部隊業務骨干組成。

                    研究起草專班堅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深入調研論證、加強難題攻關、反復修改完善,廣泛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和軍兵種以及武警部隊廣大官兵的意見,按照“任務更加明確、職權更加清晰、關系更加順暢、保障更加有力、監督更加嚴格”的要求,起草形成了修訂草案。

                    三、

                    《人民武裝警察法》

                    修訂的基本思路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聚焦使命任務,堅持問題導向,全面體現改革成果,緊密結合武警部隊實際,圍繞立法主旨,著力使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符合時代要求,為建設強大的現代化武裝警察部隊、有效履行職責使命提供堅強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

                    按照以上指導思想,人民武裝警察法修訂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則:

                    一是堅持政治引領,始終以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引領立法設計;二是突出改革導向,將實踐證明已經成熟的改革成果固化上升為法律;三是注重體系設計,著眼武警部隊有效履行使命任務和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全面設置相應制度;四是堅持依法推進,貫徹依法立法要求,注重與現行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在具體制度設置上,與舊法相比主要有六個創新:

                    在基本制度上,認真領會習主席關于武警部隊建設的重要論述,著力將這些重要論述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按照多能一體、維穩維權的戰略要求,加強練兵備戰、堅持依法從嚴、加快建設發展,有效履行職責”。

                    在任務制度上,以武警部隊擔負的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等“六位一體”任務為基本框架,對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

                    范和處置恐怖活動以及搶險救援任務作了詳細規范,對海上維權執法和防衛作戰任務僅作概括規范,既確保履行職責使命有法可依,也為其他法律出臺預留制度空間。

                    在領導體制規定上,將舊法規定的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調整為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并按照這一核心要求,統攬相關制度設置、重塑原則和規則體系,確保制度設置與改革決策相一致。

                    在組織指揮制度上,圍繞深入貫徹習主席關于“加快融入全軍聯合作戰體系、加快構建軍地協調聯動新格局”的指示要求,對武警部隊的組成、指揮關系、與地方人民政府之間用兵對接、協同協調、業務指導等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高效順暢的組織指揮制度,以確保實現黨中央、中央軍委領導掌握部隊、高效指揮部隊的有機統一。

                    在職權制度上,著眼武警部隊遂行任務需要,確保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對執行任務的程序規則、職權行使和責任承擔等作出明確,還規定了履職原則,并對警械武器使用和海上維權執法職權作了援引性規定。

                    在保障制度上,為有利于武警部隊履行職責,同時為后續改革預留好空間和接口,對現行法律相關保障措施作了完善。

                    主要是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武警部隊建立情報信息共享機制;國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任務和建設發展相協調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預算。

                    四、

                    《人民武裝警察法》

                    的貫徹學習舉措

                    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是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的基本法律。

                    武警部隊對學習貫徹人民武裝警察法高度重視,做了精心籌劃和充分準備,成立了領導機構,制訂了方案,作了專項部署。

                    近期擬積極抓好7項工作:

                    ①召開學習貫徹人民武裝警察法動員部署會,全面推動各項活動有序展開。

                    ②下發人民武裝警察法宣傳教育提綱,深入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在部隊大力營造學法、用法、守法的濃厚氛圍。

                    ③編寫和制作人民武裝警察法相關教材、教學片,大范圍、多層次組織集訓輪訓,提高官兵法治思維和法治素養。

                    ④依據人民武裝警察法修改有關軍事規章、制定配套規章,開展法規制度清理,構建科學的法規制度體系。

                    ⑤加強對接溝通和走訪協調,與地方健全完善工作協調機制。

                    ⑥組織開展理論研究,編寫印發《〈人民武裝警察法〉釋義及適用指南》。

                    ⑦指導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確保部隊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五、

                    《人民武裝警察法》

                    的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7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履行職責,建設強大的現代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

                    第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按照多能一體、維穩維權的戰略要求,加強練兵備戰、堅持依法從嚴、加快建設發展,有效履行職責。

                    第四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對在執行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武裝警察,依照有關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協助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八條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

                    第二章組織和指揮

                    第九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內衛部隊、機動部隊、海警部隊和院校、研究機構等組成。

                    內衛部隊按照行政區劃編設,機動部隊按照任務編設,海警部隊在沿海地區按照行政區劃和任務區域編設。具體編設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平時執行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組織指揮。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平時與人民解放軍共同參加搶險救援、維穩處突、聯合訓練演習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戰區指揮。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戰時執行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戰區組織指揮。

                    組織指揮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任務需求和工作協調機制。

                    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動安全保衛、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搶險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需求。

                    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向負責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出需求。

                    第十二條調動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堅持依法用兵、嚴格審批的原則,按照指揮關系、職責權限和運行機制組織實施。批準權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遇有重大災情、險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采取行動并同時報告。

                    第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執行任務需要,參加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指揮機構,在指揮機構領導下,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實施組織指揮。

                    第十四條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搶險救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武裝警衛、武裝守衛、武裝守護、武裝警戒、押解、押運等任務,執勤目標單位可以對在本單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第三章任務和權限

                    第十五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擔負下列執勤任務:

                    (一)警衛對象、重要警衛目標的武裝警衛;

                    (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

                    (三)重要的公共設施、核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等目標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裝守衛;

                    (四)重要的橋梁和隧道的武裝守護;

                    (五)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六)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鎮)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以及特定內陸邊界的武裝巡邏;

                    (七)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任務,協助監獄、看守所等執勤目標單位執行押解、追捕任務,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國防軍工單位等執勤目標單位執行押運任務。

                    前款規定的執勤任務的具體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動亂、暴亂、騷亂、非法聚集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主要擔負下列任務:

                    (一)保衛重要目標安全;

                    (二)封鎖、控制有關場所和道路;

                    (三)實施隔離、疏導、帶離、驅散行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四)營救和救護受困人員;

                    (五)武裝巡邏,協助開展群眾工作,恢復社會秩序。

                    第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主要擔負下列任務:

                    (一)實施恐怖事件現場控制、救援、救護,以及武裝巡邏、重點目標警戒;

                    (二)協助公安機關逮捕、追捕恐怖活動人員;

                    (三)營救人質、排除爆炸物;

                    (四)參與處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第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主要擔負下列任務:

                    (一)參與搜尋、營救、轉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員;

                    (二)參與危險區域、危險場所和警戒區的外圍警戒;

                    (三)參與排除、控制災情和險情,防范次生和衍生災害;

                    (四)參與核生化救援、醫療救護、疫情防控、交通設施搶修搶建等專業搶險;

                    (五)參與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第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進出警戒區域、通過警戒哨卡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等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對不允許進出、通過的,予以阻止;對強行進出、通過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并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

                    (三)協助執行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

                    (四)對聚眾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執勤目標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帶離、驅散;

                    (五)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場以及與執行任務相關的場所實施必要的偵察。

                    第二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人員,經現場指揮員同意,應當及時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一)正在實施犯罪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違法攜帶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實施危害執勤目標安全行為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

                    第二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等執行逮捕、追捕任務,根據所協助機關的決定,協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違法物品的場所、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二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遇有妨礙、干擾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礙、強制實施。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需要采取措施的,應當嚴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內,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個人和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的緊急需要,經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第二十五條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經現場指揮員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個人和組織的設備、設施、場地、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器材,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費用;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出境執行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等任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依法履職盡責,堅決完成任務。

                    第二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遇有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

                    第二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抗上級決定和命令、行動消極或者臨陣脫逃;

                    (二)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四)體罰、虐待、毆打監管羈押、控制的對象;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

                    (六)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七)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八)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持有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按照規定使用攝錄器材錄像取證、出示證件。

                    第三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為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向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通報下列情報信息:

                    (一)社會安全信息;

                    (二)恐怖事件、突發事件的情報信息;

                    (三)氣象、水文、海洋環境、地理空間、災害預警等信息;

                    (四)其他與執行任務相關的情報信息。

                    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情報信息共享機制,可以采取聯通安全信息網絡和情報信息系統以及數據庫等方式,提供與執行任務相關的情報信息及數據資源。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依法運用。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任務和建設發展相協調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預算。

                    第三十四條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條在有毒、粉塵、輻射、噪聲等嚴重污染或者高溫、低溫、缺氧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目標單位執行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享有與執勤目標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由執勤目標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保障。

                    第三十六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專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裝備、證件、印章,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監制和配備。

                    第三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所屬人民武裝警察的教育和訓練,提高依法執行任務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因執行任務犧牲、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三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執行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給予協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協助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犧牲、傷殘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或者相應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對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人民武裝警察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任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級監察委員會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情況通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檢舉人、控告人或者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妨礙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任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侮辱、威脅、圍堵、攔截、襲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的;

                    (二)強行沖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武裝警察執行追捕、檢查、搜查、救險、警戒等任務的;

                    (四)阻礙執行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通行的;

                    (五)其他嚴重妨礙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標志、警械裝備、證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任務,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防衛作戰任務,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執行。

                    第四十九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戒嚴任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人員在執行本法規定的任務時,依法履行人民武裝警察的有關職責和義務,享有相應權益。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8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答記者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宣傳領域的主干性、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剛性的法規制度為全黨開展宣傳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和支撐,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在黨的宣傳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框架。

                    答:《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包括總則、組織領導和職責兩章,主要是目的依據、定位作用、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工作原則,以及機構設置、黨委和黨委宣傳部職責等管總的內容。第二板塊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規定了宣傳領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論、新聞輿論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設、文化文藝、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管理、對外宣傳、基層宣傳工作、意識形態管理、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等。第三板塊包括保障和監督、附則兩章,主要是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表彰激勵、調研輿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規定。

                    問:請問《條例》關于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有哪些規定?

                    答: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問:請問《條例》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條例》規定了黨委的7項主要職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問:請問《條例》對各級黨委宣傳部承擔的工作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黨委宣傳部是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牽頭協調部門。《條例》規定了黨委宣傳部的16項工作職責:(一)貫徹落實黨對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訂宣傳工作重要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二)統籌協調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合巡視巡察工作開展專項檢查;(三)指導協調理論研究、學習、宣傳工作;(四)統籌分析研判和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工作,協調開展新聞發布工作;(五)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統籌指導廣播電視工作,組織指導“掃黃打非”工作;(六)統籌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組織指導思想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七)統籌協調精神文化產品創作和生產,協調組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推動群眾文化建設;(八)指導協調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以及旅游業發展,指導協調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九)宏觀指導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建設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新媒體建設與管理;(十)統籌開展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協調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工作,協調人權宣傳工作;(十一)協調推進宣傳領域法治建設;(十二)統籌指導輿情信息工作;(十三)負責宣傳工作的內容建設和口徑管理;(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十五)指導下級黨委宣傳工作;(十六)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問:請問《條例》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有哪些實招?

                    答: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1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學習貫徹《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納入監督執紀問責范圍。

                    中央宣傳部將從以下方面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宣傳。推動將《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闡釋,讓黨員干部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和主要內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強統籌謀劃,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宣傳領域法規制度,把《條例》各項規定落細落小、落到實處。三是做好督促落實。適時開展專題調研,深入了解《條例》貫徹落實情況,推動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第9篇: 《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全文及解讀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目前,《條例》全文暫未下發。

                    二、主要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

                    1.對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作出規定

                    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2.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作出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條例》規定了黨委的7項主要職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3.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作出規定

                    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1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三、貫徹落實意見

                    學習貫徹《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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