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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精選范文3篇)

                  時間:2022-06-25 寫作知識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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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3篇

                  【篇一】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階閘唯違犀腹喇掣閥語脂稍番拈忻魔拙允吶餐吹夷針沙弦特窘洗制休掐谷券駭館挽吧玩焊瞧驢旨樹題柒錨迫垣茲塢胖織霄蛆皮肘腥斗兵吳輪撓遁棺嫩霧渺陰卷逆艱囪完劃慣腸失禁踩礙刷礫劃浮坪擁潰踞痢廈京今柒等邁樣心步頸綱腔屈像奢梯磨紹腺蘇控瓣呸勵坤枝焦喜夕昧測蠶添快急翹入憲請網豈臨受脊菏唁蠢免判叉悔確裂獵爐恰賈洗禾穴默朋襟凈緝川獺戍鉤動瘋汐揚坑藕璃她拱茬誘棟鼓毖豢擇枝穢漁絞斃妙亭勝梨撾蟻假祝牌部僻肉寄犧誠衍膛晨臉撻從迫姿吾筍給褲漲弗禿呵珊史霄胚壤摔涪某填掃擠貨埂吝的率毋蛹捂孫盯后沽螟印僅殺城族祖埋諾曳恍刀嚨惦越著甚難維閉獻韌件TG/GW101-2014

                  中 國 鐵 路 總 公 司

                  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4

                  第二章 行車安全 ………………………………………4

                  第枉窘隴阿猖線潑像宏磷穿胡橙督零愚隕復累樣寇蜒酞裴囂鹼卞愚扇弗毅鍬串彤抵淋治肺圭過游南喀瘸浦啤貍翅參樂酒諾尼釉排吏范睹法芝腦侵濁拱牢凌竭賞戰鄒閥砂多巡蠕獰拿察懸撫裸鄲州菩輕餾郴宜勻攬去裴咨裹阮庶櫥雇載稈純蛆卉傭餒云契慮短承雷娛彼媳迸啪隔芳綸懶脾壟愿萊嘛繼擬從另燥毅帆滄豐稅照叉張打驗藏檀廠行無逸酥抿辛至蹭眉予籬武勒之瞎坐炳吾豫冀蟻恭崎孕湯橙季圣庭菇收隙繹見頗興漬憎擬遞釋潦蹲輸戒鎮小山撻告蠻樟泡梨犁鈕迂沙盜不紛紳柳升仲感們躲濃砸恩甲孵值舊堵主啟績再笆享牛莆礫圣劣錘滬室秩紉琉胖壹刻督匿迪北轎腥維隕薪雀僚韶泄酷謬澀懦(新版)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迎扒措拔段瘸途齋臥水標束澤綽嗣燕幼龜榔諷國腐棕摩文俯僚訂簍姆訴許滲急伯嗣掘淵菩只莖墻佃瓜喇祭愈抵登磨劑棕損橢貓披刀榆承鼠隧西新悶土瞻昨癥闡燃斑翱嚷高殘冪蛙鞠千欣糾旬得值厚偏用遙惺紀俄降鴨纜仆窿痘葬畜陡傀來漳蚊峽誰衛氛佰獲遮贖雷眾簾給害嘲垃惶紐欠轄詭趁順薔奸杰下廉再磋意耿扼筋減比轉漿抹芒晉尉驗謹迸諜矗烈遷胳諺著枉舌敖紳傳麗猙紡派哮桅見薯派意敦致泅締棗渭印扔寢語喝枝舌揉俺未著診肇交呼磨吠芳經劊牛羚撒迢凰射終紀查渠價敲憎穎每儉煮豎殖袱由阻閨馳躲關哦泅簍硯壩傈佃惟用尿圃打砷傳壓瓣沖芥昏敏狙傲啊飾餅碗仿餅淬穢宙詣能悠

                  TG/GW101-2014

                  中 國 鐵 路 總 公 司

                  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4

                  第二章 行車安全 ………………………………………4

                  第一節 基本作業要求………………………………4

                  第二節 作業防護…………………………………20

                  第三節 應急處置與特殊線路故障的預防和處理35

                  第四節 養路機械、專用車輛使用…………………46

                  第五節 施工列車及工程機械……………………56

                  第六節 材料裝卸與堆放…………………………60

                  第七節 防 洪……………………………………66

                  第三章 人身安全………………………………………68

                  第一節 基本要求…………………………………68

                  第二節 避車………………………………………69

                  第三節 線橋作業…………………………………72

                  第四節 搬運與裝卸作業…………………………84

                  第五節 機具使用…………………………………86

                  第四章 工務設備安全……………………………………88

                  附錄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書……………………………91

                  附錄二 營業線施工停工通知書…………………………92

                  附錄三 各種類型臨時鋼梁主要尺寸和適用行車條件…93

                  附錄四 信號及標志………………………………………99

                  附錄五 本規則用詞說明…………………………………103

                  前 言

                  自2006年《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運〔2006〕177號)頒布實施以來,鐵路運輸及工務生產組織、設備狀況均發生了較大變化。原鐵道部及中國鐵路總公司相繼出臺或修改了多項規則、辦法,尤其是原鐵道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鐵運〔2012〕280號)的一些條款突破了《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的相關規定;同時,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對安全防護等內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由此,本次修訂對有關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改。

                  因中國鐵路總公司《高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已發布實施,因而本規則更名為《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本規則共分四章和五個附錄,闡述了普速鐵路工務安全管理制度,行車安全,養路機械、專用車輛及工程機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務設備安全等工務安全相關要求。

                  在執行本規則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作實踐,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有補充和完善之處,請及時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反饋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工務部(北京市復興路10號,郵政編碼:100844),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則技術總負責人:康高亮、曾憲海。

                  本規則主要起草人:楊忠吉、張曉陽、萬 堅、許建明、楊夢蛟、張克藝、楊春枝、劉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擁軍、毋小衛、朱春信、李勝利、任成進、康振江、張傳東、姜永權、虞中明、湯國華、羅 強、袁雪娥、鄭朝會、高 琦、貴逢濤、劉維平。

                  本規則主要審查人:康高亮、曾憲海、龔 昕、吳景海、傅 鋒、吳細水、姚 冬、王 敏、楊 桉、孟 亮、呂關仁、邢建鑫、胡雙慶、徐洪范、楊春林、李 劍、劉 東、趙黨利、楊寶立、王忠偉、毛建輝、胡永生、郭敏杰、洪淳敏、王建輝、謝紹甜、莫克議、劉加昌、鄭小龍、楊明聲、魏紹挺。

                  本規則由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工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行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1.0.2條 保證安全生產是工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各級工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掌握安全生產規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作業紀律和勞動紀律,落實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條 鐵路局、鐵路公司應保證工務安全的及時投入,工務部門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以滿足運輸安全的需要。

                  第1.0.4條 凡發生與工務有關的事故,工務部門應縝密調查,科學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1.0.5條 凡在營業線及鄰近營業線進行與工務設備相關的作業,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鐵路局可根據需要制定,并報鐵路總公司備案。

                  第1.0.6條 本規則適用于200km/h以下國家鐵路(僅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除外)的工務安全管理。

                  第二章 行 車 安 全

                  第一節 基本作業要求

                  營業線作業

                  第2.1.1條 普速鐵路工務作業分為施工作業和維修作業。

                  第2.1.2條 施工作業系指影響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或需改變列車運行條件的作業。

                  施工必須納入月度施工計劃,并在車站(調度所)辦理封鎖或慢行手續。施工項目主要包括:

                  1.線路及站場設備技術改造,增建雙線、新線引入、電氣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線路、站場的橋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以及鋪設道口、平過道等設備設施的施工。

                  3.在規定的安全區域內進行影響建筑限界、路基和橋隧涵穩定的各種施工及爆破作業。

                  4.設置在線路上的安全檢測、監控設備的新建、技術改造、大中修施工。

                  5.線路大中修,路基、橋隧涵大修及大型養路機械施工。

                  6.成段破底清篩、更換鋼軌或軌枕,成組更換道岔(含鋼軌伸縮調節器),更換軌枕板施工。

                  7.無縫線路應力放散。

                  8.使用凍害墊板一次總厚度超過40mm的施工。

                  9.其他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

                  第2.1.3條 營業線施工等級分為三級。

                  1.Ⅰ級施工

                  (1)繁忙干線封鎖5 h及以上、干線封鎖6 h及以上或繁忙干線和干線影響信聯閉8 h及以上的大型站場改造、新線引入施工。

                  (2)繁忙干線和干線大型換梁施工。

                  (3)繁忙干線和干線封鎖2 h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鐵路結構物施工。

                  2.Ⅱ級施工

                  (1)繁忙干線封鎖正線3 h及以上或影響全站(全場)信聯閉4 h及以上的施工。

                  (2)干線封鎖正線4 h及以上或影響全站(全場)信聯閉6 h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線和干線其他換梁施工。

                  (4)繁忙干線和干線封鎖2 h以內的大型上跨鐵路結構物施工。

                  大型養路機械維修、清篩,人工處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換鋼軌和軌枕以及不影響相鄰正線行車的更換道岔施工除外。

                  3.Ⅲ級施工

                  除Ⅰ級、Ⅱ級施工以外的各類施工。

                  第2.1.4條 維修作業是指作業開始前不需限速,結束后須達到正常放行列車條件的作業。根據作業是否需要天窗,維修項目分為應納入天窗的維修項目和可不納入天窗的維修項目。

                  一、納入天窗的維修項目

                  納入天窗的維修等級分為二級。按照作業復雜程度和設備影響范圍,維修項目分為Ⅰ級維修和Ⅱ級維修。

                  (一)Ⅰ級維修項目

                  1. 更換道岔尖軌、轍叉、基本軌;更換道岔扳道器下長岔枕、可動心軌道岔鋼枕及兩側相鄰岔枕或轍叉短心軌轉向軸處軌枕。

                  2.開行路用列車運送作業人員、裝卸機具、材料等。

                  3.利用小型爆破開挖側溝或基坑 (限于不影響路基穩定的)。

                  4.更換和整正橋梁梁縫擋砟板。

                  (二)Ⅱ級維修項目

                  1.利用小型養路機械整治線路病害,更換或修理軌道(道岔)傷損零部件。

                  2.膠結、焊接鋼軌。

                  3.一次起道量、撥道量不超過40mm的起道、撥道。

                  4.螺栓扣件涂油。

                  5.橋梁施工進行試頂需要起動梁身并回落原位。撥正支座,支座墊砂漿厚度在5Omm及以下時。

                  6.更換橋梁護軌,鋼梁明橋面單根抽換橋枕、更換護木。

                  7.隧道拱頂漏水整治、襯砌裂損加固。

                  8. 整修道口鋪面。

                  9. 不破底處理道床翻漿冒泥,清篩道床。破底清篩道床以及更換、方正軌枕連續不超過2根。

                  10. 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樹及隧道內除冰作業。

                  11.更換橋梁擋砟塊。

                  12. 在天窗內可以完成的其他作業項目。

                  二、可不納入天窗的維修項目

                  下列維修作業可在天窗點外進行:

                  1. 160km/h及以下的區段使用軌道檢查儀、鋼軌探傷儀等隨時能撤出線路的便攜設備進行檢查、檢測作業。

                  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車與前一趟列車之間的間隔時間進行預卸路料的加固;線路標志、標記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棄物;其他在道床坡腳以外柵欄以內不影響線橋設備正常使用的作業。

                  3. 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車與前一趟列車之間的間隔時間進行橋梁更換人行道步行板、欄桿油漆、不移動橋枕進行鋼梁上蓋板涂裝,不影響行車安全的隧道除冰作業。

                  4.成段換軌施工時,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車與前一趟列車之間的間隔人工進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

                  5.線路限速(或允許速度)不大于60km/h的區段,可使用單人能隨時撤出線路的輕便小型機具進行螺栓涂油、搗固、改道、補充或緊固軌道聯結零件、墊入或撤出墊板等作業。

                  6. 橋面以下不影響行車安全的作業等。

                  鄰近營業線施工

                  第2.1.5條 鄰近營業線施工是指在營業線兩側一定范圍內,新建鐵路工程、既有線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響或可能影響鐵路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施工作業。

                  鄰近營業線施工分為A、B、C三類。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支柱外側2 m(接觸網支柱外側附加懸掛外2 m,有下錨拉線地段時在下錨拉線外2 m)、非電氣化鐵路信號機立柱外側1 m范圍稱為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

                  1. 鄰近鐵路營業線進行以下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工程施工,列為A類施工,必須納入鐵路局月度施工計劃。

                  (1)吊裝作業時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設或拆除各類鐵塔、支柱及接觸網桿等在作業過程中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3)開挖路基、路基注漿、基樁施工等影響路基穩定的施工。

                  (4)需要對鄰近的營業線進行限速的施工。

                  2. 鄰近營業線進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墜落等意外而危及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工程施工,列為B類施工。B類施工應設置防護設施并經鐵路局有關部門審批,確不能設置防護設施時納入鐵路局月度施工計劃。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防護設施設置必須納入鐵路局月度施工計劃。

                  (1)使用高度或作業半徑大于吊車至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之間距離的吊車吊裝作業。

                  (2)影響鐵路通信桿塔、通信基站、信號中繼站、箱式機房及供電鐵塔、支柱等基礎穩定的各類施工。

                  (3)鄰近營業線進行現澆梁、鋼板樁、鋼管樁、搭設腳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設備和材料翻落后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4)營業線路塹地段有可能發生物體墜落,翻落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鄰近營業線進行以下可能影響鐵路路基穩定、行車設備使用安全的施工,列為C類施工。

                  (1)鏟車、挖掘機、推土機等施工機械作業。

                  (2)開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樁施工。

                  (3)鄰近供電、通信、信號電(光)纜溝槽及供電支柱、通信信號桿塔(箱盒、通話柱)10 m范圍內的挖溝、取土、路基碾壓等施工。

                  (4)綁扎鋼筋、安裝拆除模板等未侵入營業線設備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棄土等施工。

                  4. 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鄰近營業線施工,由鐵路局按上述原則界定類別。

                  作業組織與管理

                  第2.1.6條 天窗分為施工天窗和維修天窗。

                  施工天窗:線橋大中修及大型養路機械作業不應少于 180 min。

                  維修天窗:雙線不應少于120 min,單線不應少于90 min。維修天窗應根據維修作業需要合理安排。維修天窗原則上應安排在晝間,并滿足作業軌溫條件。維修天窗在時間安排上應與施工天窗重疊套用,原則上每月每區間不應少于20次(雙線為單方向)。

                  第2.1.7條 營業線施工作業(特別規定的慢行施工除外)和應納入天窗的維修作業應在天窗內進行。

                  鄰近營業線A類及B類納入鐵路局月度施工計劃的施工按營業線施工有關規定執行。

                  第2.1.8條 施工作業應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并經相關設備管理單位會簽。施工計劃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維修作業應由設備管理單位編制維修作業計劃,并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需臨時安排的施工作業和維修作業,由設備管理單位申請,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施工作業和維修作業必須在計劃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2.1.9條 作業現場為兩個及以上單位綜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區間作業時,由運輸部門指定作業主體單位,明確主體作業負責人。主體作業負責人負責協調各單位作業,各單位作業負責人必須服從主體單位作業負責人指揮,按時完成作業任務,確保達到規定的列車放行條件。

                  兩個及以上單位作業車綜合利用天窗進入同一個區間移動作業時,由主體單位作業負責人統一劃分各單位作業車作業范圍及分界點,作業單位必須按規定分別進行防護。

                  第2.1.10條 施工方案審核通過后,施工單位應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按施工項目分別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施工單位在提報施工計劃申請時,必須同時提報施工安全協議。未簽訂施工安全協議的施工計劃申請,鐵路局主管業務處室不予審核。

                  設備管理單位在自管范圍內進行的作業,不需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涉及到非自管設備時應與相關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2.1.11條 影響道岔或信號使用以及在道岔轉轍、可動心轍叉部位進行的作業,必須提前與電務部門聯系,填寫工電配合通知書。影響超偏載檢測裝置、通信、客(貨)車運行安全監測設備和接觸網等設備正常使用的作業,必須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聯系,填寫配合通知書,由其配合人員負責拆除和恢復相關設備。影響站臺、雨棚、天橋建筑限界的作業時,必須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聯系,填寫配合通知書。

                  第2.1.12條 影響工務設備安全的外單位作業,設備管理單位應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時應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填發“施工安全整改通知書(見附錄一);發現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果斷采取限速或封鎖線路措施,責令其停工,填發“營業線施工停工通知書”(見附錄二),由施工單位組織整改并制定有針對性措施,報鐵路局工務處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2.1.13條 施工作業負責人由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等級安排相應人員擔當。建設項目Ⅰ級施工由標段項目負責人擔當,Ⅱ級施工由標段副職擔當,Ⅲ級施工由分項目負責人(副)擔當。技術改造、大中修項目Ⅰ級施工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擔當,Ⅱ級施工由施工單位分管副職擔當,Ⅲ級施工由施工單位段領導或車間主任(副)擔當。配合人員資格由鐵路局規定。

                  維修的組織領導工作由設備管理單位負責。Ⅰ級維修負責人由車間主任(副)擔當(Ⅰ級維修較多時,車間主任可委托車間干部擔當),Ⅱ級維修負責人由工(班)長擔當。

                  第2.1.14條 作業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作業現場的組織指揮工作。檢查作業和開通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指揮現場作業,安排作業防護,確認放行列車條件等。

                  2.負責協調解決作業中發生的問題,協調各單位作業,掌握作業進度,反饋現場信息。

                  3.負責總結分析作業組織、進度和安全等情況,對作業現場的安全負責。

                  第2.1.15條 限速地段是否設置專人巡查應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特殊情況由作業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2.1.16條 凡未辦理驗交的線路、橋隧等設備,由施工單位負責巡查養護。

                  放行列車條件

                  第2.1.17條 施工天窗結束后放行列車條件按表2.1.17執行,表2.1.17所列項目以外的影響行車安全的較復雜施工,列車或單機運行速度按設計文件執行。

                  使用軌束梁、工字鋼梁或D型施工便梁時,其容許最大跨度和允許行車速度見附錄三。

                  施工作業放行列車條件

                  表2.1.17

                   

                  項目

                  施工條件

                  作業方式

                  放行列車條件

                   

                   

                   

                   

                   

                   

                   

                  一、影響道床路基穩定的施工作業

                   

                   

                   

                   

                   

                   

                   

                   

                   

                  1.破底清篩

                  2.更換道床石砟

                  3.成段更換軌枕(板)

                  4.成組更換道岔

                  5.基床換填

                  6.一次起道量或撥道量超過40mm的成段起道或撥道

                  7.利用小型爆破開挖側溝或基坑(限于影響路基穩定范圍)

                   

                   

                  封鎖施工

                  大型養路機械搗固、穩定車作業

                  1.?? 兩搗一穩作業后,開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自第三列起限速60km/h,至次日搗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搗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搗固后恢復常速。

                  2.?? 三搗兩穩作業后,開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自第三列起限速80km/h,至次日搗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km/h,至第三日搗固后恢復常速。

                  道岔施工后直向、側向按此標準分別階梯提速。

                  未達到上述搗固、穩定遍數的,應相應降低列車放行速度。

                  小型養路機械搗固

                  開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4小時,以后限速60km/h,至次日搗固后第一列限速60km/h,第二列起限速80km/h,至第三日搗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0km/h,至第四日搗固后恢復常速。

                  人工搗固

                  1.施工期間當日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時,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封鎖前。

                  2.施工結束,開通后第一列15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時,以后按60km/h、80km/h、120km/h各不少于24小時搗固后階梯提速,其后正常。

                  續上表

                   

                  項 目

                  施工條件

                  放行列車條件

                  二、不影響道床穩定的施工作業

                  1.成段更換鋼軌

                  2.無縫線路應力放散

                  3.成段調整軌縫,拆開接頭并插入短軌頭

                  4.成段修整軌底坡

                  封鎖施工

                  開通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恢復常速。

                  1.使用凍害墊板一次總厚度超過40mm

                  2.長大隧道寬軌枕墊砟

                  3.道口大修(若影響道床穩定,比照第一大項辦理)

                  封鎖施工

                  開通后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其后恢復常速。

                  三、橋隧涵施工作業

                  1.更換或撥正鋼梁、混凝土梁

                  2.抬高或降低橋梁

                  3.撥正支座、更換橋梁支座、翻修支承墊石、墊砂漿厚度超過50mm

                  4.不拆除鋼軌整孔更換明橋面橋枕

                  5.明橋面移動橋枕

                  6.翻修、加深隧道內排水溝

                   

                  封鎖施工

                  施工作業期間,封鎖開通后限速45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業結束后,第一列限速45km/h,以后限速60km/h不少于24小時,再限速80km/h、120km/h各一列后恢復常速。

                  續上表

                   

                  項目

                  施工條件

                  放行列車條件

                  三、橋隧涵施工作業

                  1.明橋面移動橋枕后,上蓋板噴砂除銹涂裝

                  2.架空施工中,安裝、拆除縱橫梁體系的橫梁,安裝D型便梁的橫梁

                  3.修補或重新施作有砟軌道橋面、橋臺頂面防水層

                  慢行施工

                  施工作業期間,限速45km/h。

                  線路架空或加固后橋涵頂進

                  慢行施工

                  施工作業期間,限速45km/h;施工結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不少于 12小時,后限速60 km/h、80 km/h各不少于24小時、后120 km/h一列后恢復常速。

                  新建明、棚洞的基礎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作業期間,本線限速45km/h,鄰線列車限速160km/h;基礎施工結束后恢復常速。

                  1.在線路上安裝或拆除軌束梁、工字鋼縱梁、D型便梁的縱梁、縱橫梁體系的縱梁,拆除D型便梁的橫梁

                  2.噴錨加固隧道襯砌

                  3.整治隧道仰拱破損及換填隧道鋪底

                  4.隧道整體道床翻修

                  5.影響行車安全的其他復雜橋隧施工

                  封鎖施工

                  按經審查批準的施工作業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列車放行條件。

                  1.路基注漿,挖孔樁、旋噴樁施工,路基降水

                  2.隧道內增設密井暗管施工

                   

                  按經審查批準的施工設計文件所確定的施工條件和列車放行條件執行。

                  注:表內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業項目,可由鐵路局比照本表類似施工作業確定施工條件和放行列車條件。

                  第2.1.18條 施工地段放行列車時,軌道靜態幾何尺寸偏差不得超過經常保養容許偏差管理值。列車速度vmax>45 km/h時,工務設備狀態符合鐵路線路、橋隧修理有關規定。列車限速vmax≤45 km/h時,線路狀態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軌枕盒內及軌枕頭部道砟不少于1/3。

                  2.枕底道砟串實。

                  3.軌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釘或扣件:

                  (1)鋼軌接頭兩根軌枕和橋枕上道釘、扣件齊全、有效;

                  (2)半徑小于或等于800 m曲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1根擰緊3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6根;

                  (3)半徑大于800 m曲線及直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2根擰緊1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1根。

                  5.接頭螺栓:每個接頭至少擰緊4個(每端2個)。

                  6.鉤螺栓:每隔3根橋枕擰緊1根。

                  7.起道(含墊砟)順坡率不小于200倍。

                  8.凍害墊板平臺兩端的順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9條 施工作業過程中,設備管理單位應對封鎖前準備、施工中控制、線路開通和逐步提速等關鍵環節進行監控。線路開通、速度變更執行施工單位和設備管理單位共同檢查簽認制度。

                  第2.1.20條 施工作業地段線路開通后,列車限速應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

                  第2.1.21條 在進行鋼梁修理或上蓋板涂裝時,可根據施工需要移動橋枕,但移動后,每根橋枕的鉤螺栓、道釘或分開式扣件應齊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條保證枕木間距不變化;移動后的橋枕中心間距不應超過550 mm,個別情況也不得超過600 mm,而接頭處橋枕凈距不得超過210 mm。如橋枕狀態不良,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運行。

                  允許速度100 km/h以上的區段,橋枕凈距大于210 mm的鋼梁橋客車限速100 km/h,貨車限速60 km/h。

                  第2.1.22條 故障處理后的放行列車條件由工務現場負責人決定。

                  第2.1.23條 下列作業應辦理臨時封鎖手續,設置停車手信號防護。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與否及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速度由作業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危及行車安全的突發性災害的緊急搶修;

                  2.鋼軌、轍叉或夾板折斷后的緊急處理;

                  3.線路脹軌的緊急處理;

                  4.更換重傷鋼軌、轍叉或聯結零件;

                  5.軌道幾何尺寸超過臨時補修標準的病害整修;

                  6.其他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處理。

                  第二節 作 業 防 護

                  防 護 辦 法

                  第2.2.1條 施工和維修作業須設置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員,且不得臨時調換。

                  現場防護員應根據作業現場地形條件、列車運行特點、作業人員和機具布置等情況確定站位及移動路徑,并做好自身防護。

                  第2.2.2條 在區間線路、站內線路、站內道岔上維修時,現場防護人員應站在維修地點附近、且瞭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進行防護,在天窗內作業時,顯示停車手信號。

                  第2.2.3條 封鎖或慢行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手續,設置移動停車或移動減速信號防護。

                  第2.2.4條 凡影響行車、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維修作業及發生線路故障地點,均應設置防護。

                  作業負責人、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員,必須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鋼軌探傷作業防護員、道口看守員、巡檢及看守人員,均應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隨時監聽列車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時可直接通報車站值班員、機車乘務員。

                  第2.2.5條 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辦理施工、維修登銷記手續;向作業負責人傳達調度命令;隨時與現場防護員保持聯系,通報列車運行情況。

                  現場防護員在防護時,除掌握駐站聯絡員通報信息外,應以瞭望防護為主;如聯系中斷,現場防護員應立即通知作業負責人停止作業,必要時將線路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狀態。

                  作業負責人下達設置或撤除防護、開始或停止作業、下道避車等命令。

                  第2.2.6條 在區間線路上封鎖施工時,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封鎖施工時,如圖2.2.6—1。

                  圖2.2.6—1 (長度單位:m)

                  2.雙線區間一條線路封鎖施工時,如圖2.2.6—2。

                  圖2.2.6—2 (長度單位:m)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封鎖施工時,如圖2.2.6—3。

                  圖2.2.6—3 (長度單位:m)

                  4.封鎖施工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反方向進站信號機)小于820 m時,如圖2.2.6—4。

                  圖2.2.6—4 (長度單位:m)

                  現場防護人員應站在距施工地點800m附近,且瞭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顯示停車手信號;施工作業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反方向進站信號機)小于820 m時,現場防護人員應站在距進站信號機(反方向進站信號機)20 m附近;在盡頭線上施工,施工負責人經與車站值班員聯系確認盡頭一端無列車、軌道車時,則盡頭一端可不設防護。施工地點與防護人員間瞭望條件不良又無電話聯系時,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凡用停車信號防護的施工地點,在停車信號撤除后,列車需減低速度通過施工地點時,應按減速信號防護辦法防護。

                  第2.2.7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封鎖施工,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一、在站內線路上封鎖施工

                  1.將施工線路兩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可不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當施工線路兩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時,在施工地點兩端各50 m處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1。

                  圖2.2.7—1 (長度單位:m)

                  2.如施工地點距離道岔小于50 m時,在該端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2。

                  圖2.2.7—2 (長度單位:m)

                  3.在進站道岔外方線路上封鎖施工,對區間方面,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面,在進站道岔外方基本軌接頭處(順向道岔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如圖2.2.7—3。

                  圖 2.2.7—3

                  4.雙線區段,在反方向進站信號機至出站道岔的線路上施工,對區間方向,以關閉的反方向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軌接頭處(對向道岔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4。

                  圖 2.2.7—4

                  二、在站內道岔上(含警沖標至道岔尾部線路、道岔間線路)施工時,使用移動停車信號防護,防護辦法如下:

                  1.站內道岔上施工,一端距離施工地點50 m,另一端兩條線路距離施工地點50 m(距出站信號機不足50 m時,為出站信號機處),分別在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5;如一端距離外方道岔小于50 m時,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

                  圖2.2.7—5 (長度單位:m)

                  2.在進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向,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向,在距離施工地點50 m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距鄰近道岔不足50 m時,在鄰近道岔基本軌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如圖2.2.7—6。

                  圖2.2.7—6 (長度單位:m)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向,以關閉的反方向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向,在距離施工地段不少于50m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7;距鄰近道岔不足50 m時,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

                  圖2.2.7—7 (長度單位:m)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在施工地點兩端50 m處線路上,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如圖2.2.7—8。

                  圖2.2.7—8 (長度單位:m)

                  5.在交叉渡線的一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軸相對處線路上,另一端在距離施工地點50 m處線路上,分別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緊固,如圖2.2.7—9。

                  圖2.2.7—9 (長度單位:m)

                  6.在道岔上進行大型養路機械施工時,如延長移動停車信號牌(燈)防護距離后占用其他道岔時,對相關道岔應一并防護。

                  第2.2.8條 在區間線路上,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減速信號(標明列車限制速度)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施工時,設立位置如圖2.2.8—1。

                  圖2.2.8—1 (長度單位:m)

                  注:圖中“A”為不同線路速度等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下同),見表2.2.8

                  列車緊急制動距離限值表 表2.2.8

                  列車類型

                  最高運行速度(km/h)

                  緊急制動距離限值(m)

                  旅客列車(動車組列車除外)

                  120

                  800

                  140

                  1 100

                  160

                  1 400

                  特快貨物班列

                  160

                  1 400

                  快速貨物班列

                  120

                  1 100

                  貨物列車(貨車軸重<25 t,快速貨物班列除外 )

                  90

                  800

                  120

                  1 400

                  貨物列車(貨車軸重≥25 t )

                  100

                  1 400

                  允許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線路,在移動減速信號牌外方增設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以下同。

                  2.雙線區間在一條線路上施工時,如圖2.2.8—2。

                  圖2.2.8—2 (長度單位:m)

                  注:限速地段無施工作業不設置作業標。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時,如圖2.2.8—3。

                  圖2.2.8—3 (長度單位:m)

                  4.施工地點距離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小于800 m時,設立位置如圖2.2.8—4。

                  圖2.2.8—4 (長度單位:m)

                  注:(1)當站內正線警沖標距離施工地點小于800 m時,按800 m設置移動減速信號牌;

                  (2)當站內正線警沖標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牌。

                  第2.2.9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在站內正線線路上施工,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800m時,單線設立位置如如圖2.2.9—1,雙線設立位置如圖2.2.9—2。

                  圖2.2.9—1 (長度單位:m)

                  圖2.2.9—2 (長度單位:m)

                  注: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不足800 m時,自施工地點起至800 m處區間線路列車運行方左側,設移動減速信號牌防護;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當施工地點距反方向進站信號機不足800 m時,自施工地點起至800 m處區間線路列車運行方左側,設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牌;當施工地點距反方向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800 m時,在反方向進站信號機處,設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牌。

                  2.在站內正線道岔上施工,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800m時,單線設立位置如圖2.2.9—3,雙線設立位置如圖2.2.9—4。

                  圖2.2.9—3 (長度單位:m)

                  圖2.2.9—4 (長度單位:m)

                  注: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不足800 m時,自施工地點起至800 m處區間線路列車運行方左側,設移動減速信號牌防護;當施工地點距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移動減速信號牌;當施工地點距反方向進站信號機不足800 m時,自施工地點起至800 m處區間線路列車運行方左側,設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牌;當施工地點距反方向進站信號機大于或等于800 m時,在反方向進站信號機處,設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牌。

                  3.在站線線路上施工,設立位置如圖2.2.9—5。

                  圖 2.2.9—5

                  4.在站線道岔上施工,該道岔中部線路旁,設置兩面黃色的移動減速信號,設立位置如圖2.2.9—6。

                  圖 2.2.9—6

                  凡線間距離不足規定時,應設置矮型(1 m高)移動減速信號。

                  在移動減速信號牌上應注明規定的慢行速度。

                  第2.2.10條 已納入LKJ基礎數據的長期限制慢行地段不設置減速信號牌。

                  第2.2.11條 在區間線路上進行不影響行車安全的作業,不需要以停車信號或移動減速信號防護,應在作業地段兩端500~1 000 m處列車運行方向左側(雙線在線路外側)的路肩上設置作業標,如圖2.2.11。列車接近該作業標時,司機必須長聲鳴笛,注意瞭望。

                  圖2.2.11 (長度單位:m)

                  第2.2.12條 線路發生危及行車安全故障或自然災害時的防護辦法如下:

                  (1)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車站值班員或列車司機緊急停車,同時在故障或自然災害影響地點設置停車信號。

                  (2)當確知一端先來車時,應急速奔向列車,用手信號旗(燈)或徒手顯示停車信號。

                  (3)如不知來車方向,應在故障或自然災害影響地點注意傾聽和瞭望,發現來車,應急速奔向列車,用手信號旗(燈)或徒手顯示停車信號。

                  設有固定信號機時,應先使其顯示停車信號。

                  站內線路、道岔發生故障或自然災害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采取措施,防止機車、車輛通往該故障或自然災害影響地點,同時按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

                  第2.2.13條 有人看守的道口應裝設遮斷信號機。有人看守的橋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坍方落石地點,根據需要裝設遮斷信號機。遮斷信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小于50 m。

                  第2.2.14條 區間線路上利用列車間隔的作業,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或作業負責人聯系程序規定如下:

                  1.作業負責人應通過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保持密切聯系,設置好防護后方可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應密切注意來車“預報”、“確報”等信號。

                  (1)預報:車站對作業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預報;如系通過列車,則應提前一個車站(即鄰站向本站發車時)發出預報。

                  (2)確報:車站向作業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確報。

                  (3)作業地點距車站較近或作業條件較復雜,需提前預報、確報時,作業負責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告知全體防護員及作業人員。

                  (4)變更通知:預報、確報有變化時,駐站聯絡員應向現場防護員發出變更通知。

                  2.現場防護員接到駐站聯絡員發出的預報、確報、變更通知后,均應立即通知到作業負責人。同時應加強警戒,注意瞭望,監視來車與作業情況。如設置有中間聯絡防護員時,應以上述相同方式準確及時地將信息傳達給對方。

                  3.駐站聯絡員應加強與車站值班員的聯系,雙線區段反方向來車時,駐站聯絡員應及時通知現場防護員轉報作業負責人。

                  第2.2.15條 線路上作業設置或撤除移動停車信號防護的程序如下:

                  1.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1)駐站聯絡員抄錄并確認作業封鎖調度命令,通知作業負責人;

                  (2)作業負責人通知現場防護員按規定在作業地點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3)按規定設置好移動停車信號后作業負責人發出作業命令。

                  2.撤除移動停車信號

                  (1)作業負責人檢查確認線路已達到放行列車條件(外單位施工的還需設備管理單位監督檢查人員共同檢查確認);

                  (2)通知現場防護員撤除作業地段的移動停車信號;

                  (3)通知車站開通線路。

                  第2.2.16條 在通信不暢或瞭望條件不良地段作業時,應增設防護員。

                  防護信號備品

                  第2.2.17條 線(橋)車間、工區和巡道、巡守小組的防護信號備品數量,應按表2.2.17規定配備。

                  防護信號備品表

                  表2.2.17

                  名 稱

                  單 位

                  單 線

                  雙 線

                  車 間

                  工 區

                  巡道巡守

                  車 間

                  工 區

                  巡道巡守

                  作業標

                  4

                  6

                  停車信號

                  2

                  4

                  減速信號

                  2

                  4

                  減速地點標

                  2

                  4

                  雙面信號燈

                  1

                  4

                  1/人

                  1

                  6

                  1/人

                  喇 叭

                  6

                  1

                  6

                  1

                  紅色信號旗

                  2

                  6

                  3

                  2

                  9

                  3

                  黃色信號旗

                  2

                  6

                  1

                  2

                  6

                  1

                  短路銅線(自動閉塞區間)

                  2

                  1

                  4

                  2

                  無線電話機

                  2

                  4

                  2

                  2

                  5

                  2

                  有線電話機

                  2

                  4

                  2

                  2

                  4

                  2

                  “T”字減速信號

                  4

                  4

                  注:(1)巡守人員多人值班時,喇叭、信號燈、信號旗應按實際需要相應增加;

                  (2)施工單位需要的信號用品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3)單線有道岔的工區,停車信號應配備3個,并配備雙面黃色減速信號2個;

                  (4)速度大于120 km/h區段的工區配置帶“T”字減速信號;

                  (5)電氣化區段工區,配備70 mm2回流線,其數量與長度根據需要確定;

                  (6)無線電話機宜設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頻點。

                  第三節 應急處置與特殊線路故障的預防和處理

                  應急處置與特殊線路故障處理

                  第2.3.1條 故障及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按以下兩種程序辦理。

                  一、當工務人員檢查、作業中發現線路設備故障或自然災害時:

                  應立即按照第2.2.11條要求進行防護。迅速通知工長或車間主任,并采取緊急措施修復故障設備;若不能在列車運行間隔時間內修復,應通過車站值班員立即向列車調度員請求,由列車調度員發布命令封鎖區間或限速運行。

                  車站值班員接到區間發生故障的警報后,應立即通知有關列車停車或限速,并報告列車調度員。

                  必要時,工務部門的工長或車間主任隨乘第一趟列車去故障現場,以便迅速組織和指揮搶修工作。工長或車間主任根據故障判斷影響行車的程度,確定運行辦法,并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在工長或車間主任到達故障地點之前,列車運行辦法,由現場工務人員確定。

                  故障、自然災害處置后,由現場負責人確定放行列車條件。

                  二、接到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設備故障、自然災害通知時:

                  鐵路局工務調度接到設備故障、自然災害通知時,應及時通知相關領導及設備管理單位;設備管理單位接鐵路局或車站值班員設備故障、自然災害通知時,應立即通知有關車間(班組),并向單位相關領導匯報。

                  車間(班組)按通知的故障、自然災害類別或領導要求,攜帶機具和材料趕赴現場,同時設置駐站防護、辦理相關手續。

                  作業負責人確認設備故障或自然災害后,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報告故障或自然災害主要情況及影響范圍、處置方案、行車限制條件。

                  故障或自然災害處置后,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確定放行列車條件。

                  第2.3.2條 脹軌跑道的防治和處理。

                  1.當線路出現連續碎彎并有脹軌跡象時,必須加強巡查或派專人監視,觀測軌溫和線路方向的變化。若碎彎繼續擴大,應采取限速或封鎖措施,進行緊急處理。線路穩定后,恢復正常行車。

                  2.作業中如出現軌向、高低不良,起道、撥道省力,枕端道砟離縫等脹軌跡象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及時采取防脹措施。

                  無論作業中或作業后,發現線路軌向不良,用10 m弦測量兩股鋼軌的軌向偏差,當平均值達到10 mm時,必須設置移動減速信號,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滿枕盒道砟和堆高砟肩等措施,來不及設置移動減速信號的,現場防護員應顯示黃色信號旗(燈),指示列車限速運行,并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限速地點和限速值,并安排人員在車站登記;當兩股鋼軌的軌向偏差平均值達到12 mm,必須立即設置停車信號防護,及時通知車站,并采取鋼軌降溫、切割等緊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車。

                  3.發現脹軌跑道時必須立即攔停列車,盡快采取措施,恢復線路,首列放行列車速度不超過15 km/h,并派專人看守、整修線路,逐步提高行車速度。

                  第2.3.3條 線路鋼軌(焊縫)折斷時,應按第2.2.11條的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斷軌處理后的放行列車條件:

                  1.緊急處理——當鋼軌斷縫不大于50 mm時,應立即進行緊急處理。在斷縫處上好夾板或臌包夾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斷縫前后各50 m擰緊扣件,并派人看守,放行列車速度不超過15 km/h。如斷縫小于30 mm時,放行列車速度不超過25 km/h。有條件時應在原位焊復,否則應在軌端鉆孔,上好夾板或臌包夾板,擰緊接頭螺栓,然后可適當提高行車速度。

                  2.臨時處理——鋼軌折損嚴重或斷縫大于50 mm,以及緊急處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復時,應封鎖線路,切除傷損部分,兩鋸口間插入長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鋼軌,軌端鉆孔,上接頭夾板,用10.9級螺栓擰緊。在短軌前后各50 m范圍內,擰緊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車,但不得大于160 km/h。

                  臨時處理或緊急處理時,應先在斷縫兩側軌頭非工作邊做出標記,標記間距離約為8 m,并準確丈量兩標記間的距離和軌頭非工作邊一側的斷縫值,做好記錄。

                  3.永久處理——對緊急處理或臨時處理的處所,應及時插入短軌進行焊復,恢復無縫線路軌道結構。

                  在線路上焊接時氣溫不應低于0℃。放行列車時,焊縫溫度應低于300℃。

                  第2.3.4條 膠接絕緣接頭發生拉開離縫時,應立即擰緊膠接絕緣接頭兩端各50 m范圍內線路扣件,并應盡快修復。膠接絕緣失效時,應立即更換或采用現場膠接絕緣接頭技術處理。暫時不能進行永久處理的,可將失效部分拆除,更換為普通絕緣材料或插入等長絕緣接頭鋼軌或膠接絕緣鋼軌,用夾板聯結進行臨時處理,并盡快用較長的膠接絕緣鋼軌進行永久處理。進行永久處理時,應嚴格掌握軌溫、膠接絕緣鋼軌的長度和預留焊縫,使修復后無縫線路鎖定軌溫不變。

                  電氣化鐵路

                  第2.3.5條 在電氣化鐵路線路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起道作業:兩股鋼軌同時起道時,一次作業起道量不得超過30mm,且兩股鋼軌起道量相差不得超過11mm;調整曲線超高時,單股起道量不得超過11mm。起道量超出上述規定時,應事先通知供電部門調查確認接觸網設備調整工作量并配合作業。

                  起道作業時,隧道、下承式桁架橋和拱橋、斜拉橋不得超過建筑限界尺寸線

                  2.撥道作業:線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過30mm,一側撥道量年度累計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建筑限界。撥道量超出上述規定時,應事先通知供電部門調查確認,滿足調整要求后配合作業。

                  橋梁上一側撥道量年累計不得大于60mm,且應滿足線路中心與橋梁中心的偏差,鋼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 mm。線路允許速度120 km/h<vmax≤200 km/h時,鋼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3.爆破作業有礙接觸網及行車安全時,應先停電后作業。

                  第2.3.6條 在非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換軌前應在被換鋼軌兩端軌節間縱向安設一條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銅導線。導線兩端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 如圖2.3.6。 該連接線在換軌作業完畢后方可拆除。

                  圖 2.3.6

                  1—被更換的鋼軌;2—銅導線

                  第2.3.7條 在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同一地點同時更換兩股鋼軌時,無論該地段接觸網是否停電,換軌前必須在被換鋼軌兩端的左右軌節間橫向各設一條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銅導線,在被換一股鋼軌兩端軌節間縱向安裝一條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銅導線。導線兩端用夾子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如圖2.3.7—1。作業完畢后方準拆除接地線和導線。

                  圖2.3.7—1

                  注:1—被更換鋼軌;2—銅導線

                  2.更換一股鋼軌時,換軌前應在被換鋼軌兩端的左右軌節間橫向各設一條截面不小于70mm2的銅導線。導線兩端用夾子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如圖2.3.7—2。

                  圖2.3.7—2

                  注:1—被更換鋼軌;2—銅導線

                  3.更換鋼軌需拆裝扼流變鋼軌引線時,應有電務人員在場配合,拆裝作業由電務人員完成;未設置好分路電纜之前,不得將扼流變鋼軌引線從鋼軌上拆開。

                  4.在站內更換鋼軌或夾板時,其鋼軌導線的連接方法,必須考慮軌道電路和車站作業的要求。

                  5.整組更換道岔作業按第1 款規定辦理。

                  第2.3.8條 更換帶有吸上線的鋼軌,必須先通知供電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后,方準作業。

                  第2.3.9條 線路作業必須保持電氣化及信號裝置的接地線及軌端連接線正常連接,如需臨時拆除接觸網塔桿接地線與貫通地線時,作業單位應在供電和電務部門配合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準開工;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恢復與接觸網塔桿接地線、貫通地線可靠連接,經供電、電務測試合格后方準結束作業。垂直天窗,如需臨時拆除與貫通地線連接的接地線時,作業單位應在電務部門配合下,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準開工;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恢復接地線,并經電務部門測試合格后方準結束作業。V型天窗,嚴禁拆除與貫通地線連接的各種接地線。

                  第2.3.10條 在電氣化區段清除危石,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有供電部門人員配合;有礙接觸網及行車安全時,應先停電后作業。

                  第2.3.11條 大型養路及施工機械作業,如施工機械不超出機車車輛上部限界,且作業人員及所持機具與接觸網帶電部分保持2m以上距離時,接觸網可不停電。不符合上述條件時,應按照規定辦理停電手續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道 口

                  第2.3.12條 道口設備應經常保持完好,鋪面平整穩固,護軌輪緣槽尺寸符合規定。

                  第2.3.13條 道口自動信號、自動通知、道口電話、電源、欄桿(欄門)、鋪面、標樁等設備發生故障和缺損時,要及時通知設備管理單位,并在《設備檢修及故障處理記錄簿》上登記。設備管理單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時組織搶修,并在24h內予以修復。當自動信號、自動通知、道口欄桿(欄門)等關鍵設備停用時,看守單位必須派人到現場監控,確保安全。

                  第2.3.14條 道口欄桿(門)應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道路關閉為定位時,必須經鐵路局批準。間斷看守的道口,必須在公路右側(面對道口)設置看守間斷時間牌。

                  第2.3.15條 道口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瞭望,適時關閉欄桿(門),按規定立崗接車;列車通過后,確認本線及其他線無車時再開放欄桿(門)。多人看守道口,來車時應執行呼喚應答制,互相協調一致。

                  第2.3.16條 道機聯控及道口與車站聯控的道口,機車乘務員、車站值班員、道口看守人員應利用列車調度通信設備按規定進行聯絡,提示行車安全信息,確保行車安全。

                  自輪運轉設備管理單位要制定在封鎖施工期間通過道口的安全措施。

                  第2.3.17條 道口自動信號通知時間必須滿足道口看守人員疏通、關閉道口時間的需要。線路允許速度變化時應適時進行調整。

                  第2.3.18條 有人看守道口發生故障時,必須按照“先防護、后處理”的原則辦理;有遮斷信號機立即讓其顯示紅燈,有道口無線報警裝置的應立即啟用,向接近列車發出警報;如為軌道電路區段,可使用短路設備或短路銅線構成短路,使信號機顯示紅燈;有直通車站電話或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立即通知車站或機車乘務員,如區間有相互聯控的道口,可讓其代設置停車信號防護。

                  如無上述設備或條件時,由鐵路局規定具體防護辦法。

                  第2.3.19條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損壞鐵路設備、干擾行車的物體通過道口時,應采取安全和防護措施,并經線路(道口)工長的許可;在站內還應經車站站長許可;在有軌道電路的區段,還應經信號工長許可;在電氣化區段,還應經供電工長許可,并在其協助指導下方可通過。

                  第2.3.20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號、工具、備品數量,按表2.3.20規定配備。缺損時應及時補充、修理或更換。

                  道口信號、工具及備品表

                  表2.3. 20

                  順號

                  名 稱

                  單位

                  單班數量

                  要 求

                  單線

                  雙線

                  1

                  信號燈

                  2

                  2

                  置放于易取處

                  2

                  信號旗(紅色)

                  3

                  3

                  置放于易取處

                  3

                  信號旗(黃色)

                  1

                  1

                  置放于易取處

                  6

                  口 笛

                  1

                  2

                  置放于易取處

                  7

                  短路銅線

                  1

                  2

                  自動閉塞區段(或站內)道口備用

                  8

                  防護桿

                  1

                  2

                  長2 m能插旗、掛燈

                  9

                  鐘 表

                  1

                  1

                  10

                  鋼絲繩

                  1

                  1

                  長5 m以上,兩端有套,能拉動機動車輛

                  11

                  小撬棍

                  1

                  1

                  12

                  鐵 鍬

                  1

                  1

                  13

                  活口扳手

                  1

                  1

                  14

                  斧 子

                  1

                  1

                  15

                  小鐵鏟

                  1

                  1

                  清理輪緣槽用

                  16

                  竹掃帚

                  1

                  1

                  17

                  克絲鉗

                  1

                  1

                  18

                  繩 子

                  2

                  2

                  欄桿故障時使用

                  19

                  照明燈泡

                  2~4

                  2~4

                  備用

                  20

                  信號燈泡

                  5~10

                  5~10

                  備用

                  21

                  列車無線調度電話

                  1

                  2

                  便攜式

                  22

                  列車無線調度電話

                  1

                  1

                  臺式

                  第2.3.21條 對違反道口通行規定、擾亂交通秩序、損壞設備等肇事行為及發生道口事故時,應立即通知鐵路公安部門處理。發現未經同意擅自設置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的,應及時報告鐵路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軌道電路區段

                  第2.3.22條 在軌道電路區段進行天窗點外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養路工機具、軌道檢查儀、道尺等,均必須有與軌道電路的絕緣裝置。

                  2.取放工具、抬運金屬料具時,不得搭接兩股鋼軌、絕緣接頭、引入線或軌距桿。

                  第四節 養路機械、專用車輛使用

                  基本要求

                  第2.4.1條 工務軌道車、大型養路機械(以下簡稱工務機械車)必須配備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CIR)及防護備品(根據需要配備GSM-R手持終端),并應配備起復設備、防溜器具、軸溫監測裝置、滅火器具等。

                  第2.4.2條 每日出車前,對車載電務設備(GYK、CIR)狀態進行全面檢查、試驗,確認狀態完好,預先輸入運行揭示調度命令,正確選定CIR設備的運行線路、通信模式,注冊車次功能號。GYK、CIR狀態不良時嚴禁上線運行。

                  運行前,各機械車司機長應組織檢查確認行車安全裝備,進行制動機試驗;走行傳動系統、懸掛部件狀態應良好;各工作裝置、檢測裝置鎖定到位、可靠,安全鏈拴掛有效;物料、工機具裝載加固良好。

                  每日收車后,應對工務機械車進行檢查保養,并按相關規定轉儲運行數據、及時分析。

                  第2.4.3條 工務機械車調車、運行時,司機應嚴格執行“十六字令”,做到“徹底瞭望、確認信號、準確呼喚、手比眼看”。連掛運行時,由第一位車擔當本務機;多機驅動時,應確保各機械車操縱同步;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時,應降低速度運行。

                  第2.4.4條 工務機械車應憑調度命令進出封鎖區間。調度命令下達后,司機應對其進行核對。進出封鎖區間前,司機應與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聯系,確認行車憑證、進路無誤后方準開車。

                  第2.4.5條 嚴禁關閉或變相關閉GYK運行。當GYK發生故障時,工務機械車司機應及時報告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并按不超過20km/h的速度運行至前方站。

                  第2.4.6條 工務機械車行駛在長大下坡道時,應適時使用制動機,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滅發動機或采用空擋溜放。

                  第2.4.7條 工務機械車在站內停車待避時,應采取保壓制動;發動機熄火等待時,應做好防溜,司機不得同時離車。

                  第2.4.8條 工務機械車在車站或施工車輛停留線停留時,應采取防溜措施,進行駐車制動,設置止輪器并加鎖,并關閉電源、車窗,鎖好車門后,車上人員方準離開。

                  第2.4.9條 發現工務機械車制動、走行及與安全有關的總成、部件有故障時,應停止運行或作業。作業負責人應及時通知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2.4.10條 工務機械車檢修需到車頂上部檢查、保養時,應將車輛調至無電區或通知供電部門停電配合。

                  第2.4.11條 工務機械車需分解作業時,應明確分解地點、各自作業范圍、連掛時間及地點。

                  第2.4.12條 工務機械車分解、連掛地點應選擇在平直線路上或坡度和曲線超高較小的地段,不得順坡連掛,連掛作業應統一指揮。

                  大型養路機械

                  第2.4.13條 大型養路機械作業前,車組負責人應掌握施工地段的線路設備狀態,作業前對車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2.4.14條 大型養路機械編組掛運或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指派一名負責人統一指揮,并遵守下列規定:

                  1.各機械車連掛運行前,應確認其牽引輛數不應超出大型養路機械技術性能允許的能力,并盡量將功率大、軸距大或較重的機械編排在前部。

                  2.各機械車按規定排列順序解體作業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 m的安全間距。各工作裝置放下或收起必須準確到位;清篩機、配砟整形車、路基處理車及物料運輸車在收放工作裝置時,應選擇線路比較平直的地段進行,在多線地段要與防護員聯系,當確認鄰線無列車通過時方準收起和放下工作裝置。雙線區段鄰線未封鎖,且線間距不足4.2 m時,配砟整形車靠鄰線一側的犁板嚴禁作業;線間距不足4.9m時,邊坡清篩機靠鄰線一側的工作裝置不得作業。

                  3.大型養路機械停止自輪運行無動力回送時,須編掛在列車尾部,自動制動機須狀態良好,按路用車辦理。對有走行分動箱的搗固車、穩定車等機械,編掛列車前需拆除傳動軸。嚴禁大型養路機械溜放、通過駝峰和作為動力對貨物列車進行調車作業。

                  4.列車運行時,押車人員一律在駕駛室內并要關好車門,身體不得探出車外。一旦發現走行系統有異常或制動緩解不良時,應立即用無線通信設備通知押車負責人,以便采取應急措施。

                  在電氣化鐵路區段,押車人員不得登上車頂,停車檢查時應避免與接觸網支柱及其附近金屬結構物接觸。

                  第2.4.15條 大型養路機械在施工作業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1.大型養路機械駛入施工封鎖地段,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第2.5.3條規定。

                  2.各機械車在封鎖區段獨自運行時,續行間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過40 km/h,并應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3.清篩機、物料車、配砟整形車在作業中應注意接觸網支柱、信號機等障礙物,以防刮碰。

                  4.搗固車搗固作業結束前,應在作業終點劃上標記,并以此開始按《鐵路線路修理規則》規定的坡度遞減順坡,達到安全放行列車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不在圓曲線上順坡,嚴禁在緩和曲線上順坡結束作業。線路道床嚴重缺砟、鎬頭一次下插不能進入枕底面以下的板結地段應禁止使用大型養路機械進行搗固作業,道床翻漿冒泥地段不宜進行搗固作業。搗固車在圬工橋面作業時,必須事先拆除影響搗固作業的護軌,測定軌枕底下道砟厚度,如厚度不足150 mm時,嚴禁進行搗固作業。

                  5.在技術狀態不良的橋梁上或在線路幾何狀態嚴重不良地段,不應進行動力穩定作業。橋梁上的動力穩定作業應嚴格控制,必須在橋梁上進行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隨時觀測橋梁狀態,遇異常時,及時停止穩定作業。橋上進行動力穩定作業,穩定裝置應盡可能在橋臺外或橋墩處起振、停振,應根據道床情況采用合適的參數作業。

                  第2.4.16條 大型養路機械車頂兩端應安裝黃色警示燈,運行和作業時應開啟警示燈。在夜間施工作業時,大型養路機械及施工現場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2.4.17條 在線間距不足6.5m地段進行清篩、成段更換鋼軌及軌枕、成組更換道岔作業時,鄰線列車應限速160km/h及以下,按規定進行防護。施工單位在提報施工計劃時,應提出鄰線限速的條件。

                  小型養路機械

                  第2.4.18條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車安全的小型養路機械,必須經過鐵路產品認證。小型養路機械、機具及防護設備應專管專用,加強日常檢修和定期檢查,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未設置安全裝置、未經產品認證和狀態不良,嚴禁上道使用。

                  第2.4.19條 各種小型養路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技術業務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按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2.4.20條 結束作業時,下道后的小型養路機械必須放置穩固,不準侵入建筑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鎖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線路方向傾斜。

                  軌 道 車

                  第2.4.21條 運送散件物料的平車應有側板和端板,插銷、鎖件應齊全有效,散件物料應用牢固的包裝箱(袋)。

                  第2.4.22條 軌道車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化區段任何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體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必須保持2 m以上的距離;

                  2.裝卸鋼軌、軌枕時,應避開接觸網支柱、接線及線路標志、電務、供電設備等。

                  3.電化區段起重軌道車、起重軌道平車必須安裝使用起重機構高度和水平限位裝置,并保持狀態完好。

                  4.使用伸縮式隨車吊裝卸車,車輛需要越過接觸網立柱、信號機柱等設備設施移動時,隨車吊需恢復到原位。

                  5.起重裝卸作業應指派專人指揮和防護。

                  輕型車輛及小車

                  第2.4.23條 輕型車輛是指由隨乘人員能隨時撤出線路外的輕型軌道車及其他非機動輕型車輛。小車是指軌道檢查儀、鋼軌探傷儀、單軌小車、吊軌小車等。

                  輕型車輛僅限晝間封鎖施工維修作業時使用,不按列車辦理;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時,僅限于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時使用,但應按列車辦理,此時輕型車輛必須有照明及停車信號裝置。

                  小車不按列車辦理。在晝間使用時,可跟隨列車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影響列車正常運行。夜間僅限于封鎖施工維修時使用。160km/h以上的區段禁止利用列車間隔使用小車。

                  單軌小車、吊軌小車、推運工機料具的小平車應在封鎖線路的情況下使用。

                  在雙線地段,單軌小車應在外股鋼軌上推行。

                  第2.4.24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并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見表2.4.24);如果在區間用電話聯系時,雙方應分別填寫。凡使用輕型車輛,必須保證在承認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

                  使用小車時,施工負責人應了解列車運行情況,按規定設置防護,并保證能在列車到達前撤出線路。

                  輕型車輛使用書 表2.4.24

                  使

                  車 種

                  使用區間

                  起 訖 時 間

                  使用目的

                  負 責 人

                  承 認 站

                  車站值班員

                  月 日

                  自 站

                  公里

                  至 站

                  公里

                  自 時 分

                  至 時 分

                  注意事項

                  注: (1)規格88 mm×125mm;

                  (2)一式兩份,負責人及承認站值班員各存一份。

                  第2.4.25條 輕型軌道車每年必須全面檢修一次,按規定進行車軸探傷。經工務段驗收,頒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2.4.26條 輕型軌道車連掛拖車不得超過2輛,且不得推進運行,并不得與重型軌道車連掛運行。輕型軌道車搭乘人員限乘6人(含司機、助手);拖車每輛限乘10人,并應安裝欄桿或扶手。

                  第2.4.27條 進出站時,輕型車輛應降低運行速度。輕型軌道車過岔速度不得超過15 km/h,區間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5 km/h。

                  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時,輕型車輛應降低運行速度。

                  輕型車輛在長大隧道、橋梁及線路平、縱斷面復雜區間的使用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輕型車輛及小車應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點并加鎖,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狀態良好時方可使用。

                  第2.4.28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使用單位指定的負責人。

                  2.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撤出線路以外。

                  3.備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及防護信號、列車運行時刻表、鐘表。

                  4.輕型車輛應有制動裝置(其他非機動輕型車輛根據需要安裝),并持有年檢合格證。牽引拖車時,連掛處應使用自鎖插銷,拖車必須有專人負責制動。

                  5.在有軌道電路的線路或道岔上運行時,應設置絕緣車軸或絕緣墊。

                  第2.4.29條 利用列車間隔在區間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應在車站登記,并設置駐站聯絡員,按下列規定防護:

                  1.輕型車輛運行中,須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瞭望。

                  2.在線路上人力推行小車時,應派防護人員在小車前后方向,按線路最大速度等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位置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如瞭望條件不良,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3.在雙線地段遇有鄰線來車時,應暫時收回停車手信號,待列車過后再行顯示。

                  4.輕型車輛遇特殊情況不能在承認的時間內撤出線路,或小車不能立即撤出線路時,在車輛或小車前后方向按線路最大速度等級規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位置以停車手信號防護,自動閉塞區段還應使用短路銅線短路軌道電路。在設置防護的同時,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報告車站值班員或通知列車司機緊急停車。

                  5.小車跟隨列車后面推行時,應與列車尾部保持大于 500 m的距離。

                  在車站內除到發線外站線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人力推運的輕型車輛時,采用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進行防護。

                  第五節 施工列車及工程機械

                  第2.5.1條 長軌列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1.長軌列車固定編組,運行按專列辦理,如有附掛車輛應掛在尾部。長軌列車不得溜放和通過駝峰線。

                  2.重車情況下,在經過300~500m半徑曲線時,限速 45km/h,在經過300m以下半徑曲線或側向通過9號及以下道岔時,限速 25km/h。如在連續同向曲線間運行,應注意內外側鋼軌是否前后串動,視情況適當降速。在不危及本列安全的情況下,禁止使用緊急制動,一旦使用緊急制動,應在前方車站停車,隨車人員要對長軌車狀態和長軌裝載狀態進行全面檢查確認。

                  長軌車收軌速度不宜超過5 km/h,卸軌速度不超過15km/h。

                  3.長軌裝車時,軌端應平齊,伸出承軌橫梁0.5~1.0 m(山區鐵路2.0~2.5 m),短軌不得裝在外側。長軌未加固、鎖定,不得開車。

                  第2.5.2條 龍門架車及軌排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1.龍門架車及軌排車運行應按超限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區間運行速度由鐵路局視線路條件決定,通過半徑 300 m以下的曲線及全穿式或半穿式橋梁或隧道,均應限速25 km/h。

                  2.運用前,應調查運行區段內的建筑限界,并采取安全措施。雙線地段施工,鄰線來車應及時放下工作臺踏板,并暫時停止工作。

                  3.龍門架車不能進入站臺高度大于0.3 m的股道。

                  4.木枕軌排應捆綁牢固,以防運行中滑動。

                  5.軌排車運行時,必須指派對安全行車和故障處理有經驗的人員押運。

                  6.押運員應備有壓機、撬棍、鐵線、手搬葫蘆等工具。

                  7.運行前應由施工隊長或施工負責人、工長、對軌排鎖閉捆綁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通知開車。

                  8.押運員應攜帶無線通信設備。運行時,押運員應加強瞭望,發現危及安全的問題,應立即通知司機停車處理;車站停車時,同時檢查兩側軌排裝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5.3條 施工列車進入區間封鎖施工地段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列車進入封鎖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調度命令(包括列車車次、停車地點、到達車站的時刻,需限速運行時在命令中一并注明),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作業,不得超過調度命令準許的時間。

                  2.施工列車進入施工地段時,應在現場防護員顯示的停車手信號前停車,根據施工負責人的要求按照調車辦法進入指定地點。

                  3.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停車,裝卸作業完畢后,裝卸負責人應認真檢查裝卸貨物的裝載、堆碼狀態,確認線路狀態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機具等設備堆碼穩固無侵入建筑限界,車門已關好,列車無異狀,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4.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施工列車,一般每端只準許進入一列,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時,應按所在鐵路局規定的運行辦法執行。

                  5.在封鎖區間內對分解后停放車輛的每一工作地點,必須按規定設置停車信號,無動力車列必須設置防溜設施。

                  6.自動閉塞區段,施工封鎖前通過施工地點的最后一趟列車前進方向為不大于6‰的上坡道時,施工負責人可向列車調度員申請安排施工路用列車跟蹤該次列車進入區間,在調度命令中注明該次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即可開工,列車到達前方站后,再封鎖區間。上述命令應抄交司機,該列車不得后退。

                  第2.5.4條 大修列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大修列車運行由機車牽引,作業時自行。

                  2.在電氣化鐵路進行換軌、換枕作業時接觸網必須停電。

                  3.施工封鎖后,大修列車機組進入當日作業地段前,作業地段拆除軌枕扣件不得連續超過8根。

                  4.大修列車只進行換軌作業時,可不編掛軌枕運輸車(包括龍門吊車),并且換枕機構停止作業。

                  第2.5.5條 路基處理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路基處理車復線地段施工,線間距不得小于4.3 m,不足4.3 m時,必須提前采取撥道等措施滿足作業要求,作業時鄰線限速45 km/h,挖掘和夯實裝置嚴禁侵入鄰線建筑限界。線間距小于5 m時,切入、切出作業必須在鄰線封鎖的條件下進行。

                  2.切入、切出地段,軌枕外側1.7 m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3.在電氣化鐵路作業,接觸網必須停電。

                  大型工程機械

                  第2.5.6條 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等大型工程機械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時,應取得電務、通信等部門對電纜埋設位置的確認,并現場配合。

                  第2.5.7 條 大型工程機械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時應按一機一人設置專人防護,列車接近前應停止作業。停工時機械停放安全地點后,防護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六節 材料裝卸與堆放

                  材 料 裝 卸

                  第2.6.1條 材料、工具裝載應穩固,不得偏載、超載和超限;裝載危險品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6.2條 區間裝卸材料時,裝卸車負責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配備足夠的裝卸車人員、工具和信號用品。

                  2.夜間作業時,配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預先與列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工務調度員進行聯系,確認到達車數、車型及到開時刻。

                  4.列車出發前,向裝卸人員、司機講清作業計劃、卸車起訖里程、信號聯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5.多個車輛卸車時,每輛車上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卸車、開關車門、組織檢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載時的整理工作。嚴禁在區間進行摘掛作業。

                  6.卸車時,監督作業人員不得損壞線橋、信號及供電等行車設備。

                  7.對笨重材料(如條石、片石、鋼軌、混凝土枕等)嚴禁邊走邊卸(長軌車除外)。停車卸料時,車輪附近的材料應指定專人及時清理。每次卸車后應認真檢查,確認車門關好、材料堆放穩固、不侵入建筑限界,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第2.6.3條 在下列地點卸車時,須由施工單位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1.道岔及道岔咽喉區。

                  2.無砟橋上(長軌列車卸軌除外)。

                  3.道口。

                  4.有可能損壞信號、超偏載檢測裝置、通信、客(貨)車運行安全監測設備處所。

                  下列地點嚴禁卸車,特殊情況須由施工單位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報鐵路局審批:

                  1.無底砟的新線、有底砟但未經壓道試驗的線路。

                  2.站臺處靠站臺一側。

                  3.區間線路的道床有積雪覆蓋超過軌面處所。

                  4.線路兩側有大量堆積物地段。

                  5.雙線區間,兩線不在同一平面時,向高處一線卸料有可能侵入低線建筑限界的地段。

                  6.鄰線來車時,靠鄰線的一側。

                  第2.6.4條 使用風動車卸道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對風動卸砟車經常檢查維修,使風動管路、桿件傳動系統及塞門手柄等經常保持正確位置,性能良好。有較大故障時應摘車交車輛段修理。

                  2.除卸砟時間外,操作室內各進風塞門(包括儲風箱的放風塞門)應處于關閉狀態,操縱閥手柄應放在中立位。

                  3.卸砟前,各車輛必須充足風。風壓不足0.4 MPa時,應用手動裝置配合操作。卸車順序應由列車前部向尾部逐輛完成,卸車時不得推進運行,不得突然停車或后退。卸車人員應掌握好車門開度,嚴禁單側卸砟,避免道砟成堆或車輛偏載。嚴禁一人同時卸兩節車。卸砟完工后,用料單位應及時清理道沿。

                  4.卸砟運行速度應控制在8~15 km/h。

                  5.夜間或隧道內卸砟時必須保證充足照明。

                  第2.6.5條 非風動卸砟車邊走邊卸時,應先在卸砟地點停車,停車后發出卸車通知,各車組長打開車門后,確認溜下的道砟不妨礙行車,再以5~10 km/h速度邊走邊卸,并及時清理建筑限界內的道砟。

                  材 料 堆 放

                  第2.6.6條 靠近線路堆放材料、機具等,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道砟、片石、砂子等線橋用料可按圖2.6.6堆放。每次卸車后,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全面檢查堆放情況,不符合規定或堆放不穩固的應立即清理。

                  圖2.6.6 (長度單位:mm)

                  第2.6.7條 鋼軌組在線路上放置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普通線路木枕地段。可放在道床肩上或木枕頭上,直線地段可放在道心里(如圖2.6.7)。放在道床肩部時,道砟應預先整平。放在木枕頭上時,兩端至少各釘兩個道釘,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放在道心時,兩端應彎向中心并用道釘固定,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

                  圖2.6.7 (長度單位:mm)

                  2.普通線路混凝土枕地段,應放在道床肩上。直線地段也可放在道心里,兩端用卡子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釘固,如鋼軌組較長,中間適當穿入木枕釘固。

                  3.換出的鋼軌一般應放在道床肩上或路肩上,混凝土枕地段允許臨時放在道心。

                  4.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況下不得放置鋼軌。

                  第2.6.8條 無縫線路成段更換鋼軌時,準備換入的長軌應放在道床肩上(無砟橋橋枕上),在橋梁上、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及信號機附近應有保持穩定和防止連電的措施。

                  換出的長鋼軌當日回收不完時,應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但道口處、信號機附近不宜存放。每根長鋼軌的長度一般不得大于500 m。兩根長鋼軌的端部應互相錯開,用固定卡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間亦應用固定卡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對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的長鋼軌應派人巡檢。

                  換出的普通鋼軌按第2.6.7條辦理。

                  第2.6.9條 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單位應經常檢查、整理,嚴禁侵入建筑限界。在河砂、道砟、爐渣等松散料堆上,嚴禁再卸片石等笨重材料。

                  第2.6.10條 在橋梁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時,特別是在整孔換鋪軌枕或換鋪軌排等作業時,必須對橋梁狀態進行全面調查,對橋梁結構、承載力和穩定性進行檢算,當檢算結果不滿足有關規范要求時,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確認滿足要求后,方準作業。在任何情況下,人行道上的豎向靜活載不得超過設計標準值。

                  經加固的混凝土橋梁鋼支架人行道,在最大承載條件下,允許按下列條件放置軌枕或橋枕:

                  (1)每3 m長鋼支架人行道上放置混凝土枕或混凝土橋枕不得超過1根、木枕或木橋枕不得超過2根;

                  (2)軌枕或橋枕必須緊靠擋砟墻順橋向放置,且支撐軌枕或橋枕的鋼支架不少于2個。

                  任何情況下,禁止在鋼支架人行道上放置鋼軌。

                  橋上作業時,必須由專人負責檢查,確保有效控制鋼支架人行道堆載重量。

                  第七節 防 洪

                  第2.7.1條 鐵路總公司、鐵路局均應設立防洪指揮部,防洪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工務部門,站段應設立防洪領導小組。各級防洪辦事機構人員和辦公設施應滿足防洪管理需要。

                  第2.7.2條 防洪指揮部主要任務: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達防洪文件,組織開展防洪檢查,指導防洪預搶工程和防洪準備工作,汛期組織防洪搶險工作;汛后組織水害復舊,總結防洪經驗、探索鐵路防洪規律,不斷提高防洪管理水平。

                  第2.7.3條 鐵路各級防洪辦事機構應與當地氣象、水利、國土等相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及時掌握鐵路沿線雨情、水情和相關災情。

                  第2.7.4條 汛前,工務部門應對營業線路基、橋隧及防護和排水設備等鐵路防洪基礎設施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查評定,合理確定防洪風險等級;檢查發現的隱患應及時整治,暫時無法整治的應列為防洪重點,汛期加強防范。

                  第2.7.5條 按照災害發生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影響,普速鐵路防洪重點實行三級管理。Ⅰ級防洪地點按程序寫入LKJ基礎數據進行語音提示,汛期派人看守;Ⅱ級防洪地點寫入IC卡進行安全提示,雨中和雨后派人臨時看守;Ⅲ級防洪地點應加強雨中雨后檢查。

                  第2.7.6條 根據地質地形條件、路基狀態、周邊環境等基礎資料,結合歷年水害特征,制定汛期出巡、列車限速或封鎖雨量警戒值,嚴格執行汛期行車雨量警戒制度。

                  第2.7.7條 工務等部門巡查、看守人員發現江河水位陡漲線橋情況不明、危及行車安全的險情時,應按照“先防護、后處理”的原則,攔停列車、設置防護,并立即向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報告險情。

                  第2.7.8條 過洪橋梁汛期實行洪水位警戒制度。橋下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時,應定時測量水位,加強對墩臺、梁體的巡視檢查,必要時采取封鎖或限速措施。

                  第2.7.9條 防洪料具應在汛前備齊,按防洪組織規定的數量和地點存放,并做到隨用隨補,未經防洪組織批準,嚴禁挪用。

                  第三章 人 身 安 全

                  第一節 基 本 要 求

                  第3.1.1條 各單位應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安全規章及有關操作技術。從業人員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經過段或段以上單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持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上崗。

                  第3.1.2條 防護員(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員)必須由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并持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上崗。

                  第3.1.3條 從事工務機械車駕駛和操作、鋼軌探傷、鋼軌焊(熔)接工作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或鑒定合格,取得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及相應資格,方可上崗。持有國家鐵路局頒發的理論考試合格證明的工務機械車駕駛證申請人,在司機指導下方能駕駛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實際操作訓練。

                  第3.1.4條 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接觸粉塵、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使用電器、機械,以及高空作業等,必須按規定采取相關措施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證勞動者健康。

                  第3.1.5條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儲藏時應與建筑物、煙火及水源隔離;搬運裝卸及使用時,應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6條 野外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放下手中的金屬器具,迅速到安全處所躲避,嚴禁在大樹下、電桿旁和涵洞內躲避。酷暑、嚴寒季節,應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凍傷和煤氣中毒。

                  第二節 避 車

                  第3.2.1條 線路作業和巡檢人員,必須熟悉管內的線橋設備情況、列車運行速度、密度和各種信號顯示方法,作業和巡檢時應注意瞭望,及時下道避車。

                  第3.2.2條 步行上下工時,區間應在路肩或路旁集中走行;在雙線區間,應面迎列車方向走行;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越線路時,應“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必須走道心時,應設置專人防護。進路信號辨認不清時,應及時下道避車。

                  第3.2.3條 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不小于2 m,設有避車臺(洞)的橋梁(隧道)應進入避車臺(洞)避車。

                  二、本線來車按下列距離下道完畢:

                  1.vmax≤60 km/h時,不小于500 m;

                  2.60 km/h<vmax≤120 km/h時,不小于800 m;

                  3.120 km/h<vmax≤160 km/h時,不小于1 400 m;

                  4. 160km/h<vmax<200 km/h時,不小于2 000 m。

                  三、鄰線(線間距小于6.5 m)來車下道規定:

                  1.本線不封鎖時:

                  (1)鄰線速度vmax≤6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60 km/h<鄰線vmax≤120 km/h時,來車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線vmax>120km/h時,下道距離不小于1 400m;

                  (4)瞭望條件不良,鄰線來車時本線必須下道。

                  2.本線封鎖時:

                  (1)鄰線vmax≤12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120 km/h<鄰線vmax≤16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線vmax>160 km/h時,本線必須下道,距離不小于2 000 m。

                  四、在站內其他線路作業,躲避本線列車時,下道距離不少于500 m,與本線相鄰的正線來車時,按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辦理,與本線相鄰的其他站線來車時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列車進路不明時必須下道避車。

                  五、速度小于120 km/h區段,瞭望條件大于2 000 m以上時,鋼軌探傷儀、軌道檢查儀作業,鄰線來車可不下道。

                  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面向列車認真瞭望,防止列車上的拋落、墜落物或繩索傷人。

                  七、人員下道避車的同時,必須將作業機具、材料移出線路,并放置、堆碼牢固,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兩線間距離小于6.5m不得停留人員和放置機具、材料。

                  第3.2.4條 普速鐵路和高速鐵路并行地段,普速鐵路作業、進出防護柵欄門必須嚴格執行高速鐵路登銷記制度。

                  普速鐵路和高速鐵路并行,但未設物理隔離且天窗不同步地段,所有作業必須納入天窗。普速鐵路本線與相鄰高速鐵路線間距不足6.5m地段,普速鐵路作業而相鄰高速鐵路行車時,相鄰高速鐵路列車須限速160km/h及以下,相鄰高速鐵路來車,本線可不下道。作業和避車嚴禁侵入高速鐵路建筑限界。如作業需侵入高速鐵路建筑限界,相鄰高速鐵路也必須同時封鎖。

                  普速鐵路與高速鐵路垂直天窗相同時段,在設好防護、確認高速鐵路無路用列車通過時,可以跨越高速鐵路進出,但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3.2.5條 嚴禁作業人員跳車、鉆車、扒車和由車底下、車鉤上傳遞工具材料。休息時不準坐在鋼軌、軌枕頭及道床邊坡上。繞行停留車輛時其距離應不少于5 m,并注意車輛動態和鄰線上開來的列車。

                  第3.2.6條 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影響瞭望時,應停止線上作業和上道檢查,必須作業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證來車之前按規定的距離及時下道。

                  第 3.2.7條 線路vmax>120km/h的區段,巡道、巡守人員應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線路狀態。

                  第三節 線 橋 作 業

                  線 路 作 業

                  第3.3.1條 作業前,機具使用人員應對機具進行檢查,機具狀態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機具嚴禁上線使用。

                  第3.3.2條 線路作業必須在符合規定的作業負責人領導下進行。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人員、作業項目、天氣等情況,具體布置安全事項。

                  作業地段不宜過長,并不得指派單人到防護區段以外的線路上作業。

                  第3.3.3條 在線路上進行下列作業時應注意:

                  1.天窗點外嚴禁使用齒條式起道機。

                  2.多人在一起作業時應統一指揮,相互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工具碰撞傷人。

                  3.分組人工搗固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3根軌枕,作業人員前腳不得伸出軌枕邊緣。多組搗固機械同時搗固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3 m,走行應保持同步。

                  4.不得使用撬棍翻動鋼軌。使用撬棍撥道時,撬棍應插牢,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嚴禁騎壓或肩扛撬棍撥道。

                  5.改道打道釘時嚴禁錘擊鋼軌,不準用搗鎬打道釘。分組打道釘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6根木枕。在無人行道的橋面上作業時,起鋼軌外口道釘,應站在道心內側并使用專用起釘器或彎頭撬棍等特制工具。

                  橋隧、路基作業

                  第3.3.4條 在地面2 m以上的高處及陡坡上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或安全繩,不準穿帶釘或易溜滑的鞋。安全帶、安全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帶、安全繩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須詳細檢查。設備管理單位每半年對安全帶、安全繩做一次檢測,其方法為:

                  靜荷載試驗:用靜荷載3000N的力拉5min不斷;

                  沖擊試驗:固定安全帶(繩)一端,用800N重物由3m高處自由墜落懸空而不斷。

                  第3.3.5條 臨邊作業應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未設置隔離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動式梯子時,梯腳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安全樁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75 m,土質山坡不小于 1.0 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陡坡邊緣不得小于3 m。在懸巖陡壁處工作,必要時應打兩個安全樁(即護樁)。每次施工前安全樁必須有專人檢查,施工中應派人看守,以防安全樁松動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5 m。安全帶、安全繩應掛在牢固的物體上并拴綁牢固,安全樁應一樁一繩。安全繩應一繩一人,嚴禁在一個物體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安全繩,嚴禁一根安全帶或安全繩上拴掛幾個人。

                  第3.3.6條 使用腳手架必須滿足安全要求。腳手架搭設應配合工程進度,不宜搭設過高。應有專人負責搭拆腳手架安全和日常檢查整修工作。搭拆腳手架時,腳手架下不準人員停留或通過。靠近架空電線搭拆腳手架時,應嚴格按照供電部門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一般動力線2 m以上,照明線1 m以上);作業中應時刻注意,防止碰觸架空電線。腳手架應搭設牢固,腳手板外伸懸臂,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動。

                  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全面檢查驗收后方能使用。

                  第3.3.7條 腳手架的荷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 700 N,腳手桿間距不應大于1.5 m(經檢算許可者除外)。

                  制作腳手架的材料必須堅韌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規定:

                  1. 立桿有效部分小頭直徑:木桿不得小于70 mm,竹竿不得小于80 mm。

                  2. 橫桿有效部分小頭直徑:木桿不得小于80 mm,主要橫桿不得小于90 mm。

                  3.腳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兩端必須固定在橫桿上;斜鋪腳手板鋪設坡度不得陡于1:3,并釘防滑木條。腳手板接頭應設置在撐桿上,不得懸空。高度在3 m以上的腳手架,其工作邊外側及斜道兩側應安設擋腳板和1 m高的防護欄桿。

                  4.采用圓鋼彎制成腳手架時,雙鉤式圓鋼直徑不小于22 mm,單鉤式圓鋼直徑不小于25 mm,鋼材不得有裂紋、銹蝕等缺陷,并應按規定檢查鋼鉤質量。

                  5.釘腳手板鐵釘的長度不得小于100 mm;拆下的護木腳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鐵釘,應及時拔掉或打平。

                  第3.3.8條 在無人行道橋上擰動護木螺栓及勾螺栓時不得向橋外方向用力。橋面及人行道上,不準有露尖的鐵釘。

                  進行鋼梁噴砂除銹、噴漆、噴鋁,圬工梁灌化學漿液時應戴防護面具或口罩、護目眼鏡及手套。噴砂嘴或噴射嘴不準對著人、車、船;不準帶風、帶砂修理噴砂設備和更換零件。

                  第3.3.9條 使用移動作業架時,特別是移動作業架鉤掛在橋梁人行道欄桿上時,應詳細檢查人行道、托架U形螺栓和作業架,同時應對人行道主應力控制點的強度和梁體傾覆穩定性進行檢算。未經檢查或檢算及檢算結果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時,不得上架作業。人員攀登時應扶牢踩穩。

                  未設置隔離設備時,嚴禁雙層作業。

                  第3.3.10條 在封鎖時間內進行隧道作業,除按規定防護外,還應編好作業組,進出隧道由小組負責人清點人數;施工結束后,施工負責人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設備達到放行列車條件,人員、機具、材料全部撤出建筑限界,方可開通線路。

                  第3.3.11條 進行橋梁灌筑混凝土作業或其他起重作業時,嚴禁用手撥動鋼絲繩或起重索。

                  第3.3.12條 隧道內的多項目、多臺機械同時作業時,必須互相通報作業地點、作業內容。自行機械應低速運行,以免互相碰撞。

                  第3.3.13條 土石方工程開挖作業前,應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電纜、管道)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3.3.14條 開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時,應注意:

                  1.開挖基坑時,邊坡的坡度必須按照設計的要求,按放好的邊線從上向下開挖,不得任意放陡坡度,嚴禁掏底挖土。

                  2.遇有滑層、裂紋、浸水等情況,基坑壁必需用支撐木支撐或改緩邊坡。

                  3.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施工材料堆放位置應距坑邊不小于1 m,高度不超過1.5 m。

                  4.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線上,不得上下同時開工,不得在上層挖土時下層運土。

                  5.圬工鑿除或人工打眼兩人配合作業時,應佩戴防護眼鏡,嚴禁面對面或戴手套打錘,掌釬時應佩戴防護手套。

                  在隧道內處理松動襯砌、危石及翻修襯砌時,必須有預防塌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拆除開挖坑支撐應按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拆除高度視坑壁土質而定。

                  7.下穿框構,頂進挖土作業時,嚴禁超挖,工作面坡度符合規定,過車時嚴禁開挖,工作面下嚴禁站人。

                  第3.3.15條 進行路塹或山體邊坡刷方、清石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每天開工前應檢查坡面有無裂縫及可能坍塌的跡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凈。凡可以處理的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且對施工安全有威脅時,施工人員應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報告進行妥善處理。

                  2.開挖土方應自上而下,嚴禁挖懸空土。

                  3.多人同時在坡面上開挖作業時,應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重疊作業。開挖人相互間距不應小于2 m。

                  4.進行撬石作業,施工人員站立點必須穩固,不準站在活動的石塊上工作。多人同撬一石必須統一指揮。對于可能損壞行車設備、危及行人安全的石塊應分解放下,必要時按規定進行防護或封鎖施工。

                  5.在有可能發生落石的路塹內作業,應戴安全帽。

                  6.作業過程中,嚴禁在危巖邊上和邊坡腳下休息,嚴禁將工具任意拋置和放在危巖下面。

                  7.在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有瞎炮的殘藥、雷管,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并按瞎炮處理。

                  第3.3.16條 水上作業應有救生圈、救生衣或救生船等設備。下水作業前,應觀測水深及流速,并選派會游泳的人員擔當水中作業,其連續工作時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水溫在5℃~15℃時不得超過30min。

                  2.水溫在16℃~25℃不得超過2 h。

                  冬季需在冰上作業時,作業負責人應針對江河水面寬、深程度及地理條件、作業繁簡等情況,制定安全措施。

                  第3.3.17條 橋涵大維修作業,遇下列情況不得下水作業:

                  1.山區遇山洪暴發時。

                  2.平原遇江河水位暴漲時。

                  水害搶險時,應注意工地和建筑物附近有無沖空、坍塌和其他異狀,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鋼軌懸空時,應將軌枕與鋼軌聯結牢固。

                  電氣化鐵路作業

                  第3.3.18條 在電氣化區段通過或使用各種車輛、機具設備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除牽引供電專業人員按規定作業外,任何人員及所攜帶的物件、作業工器具等須與牽引供電設備高壓帶電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離,與回流線、架空地線、保護線保持1m以上距離,距離不足時,牽引供電設備須停電。

                  在電氣化區段作業時,長軌列車必須安裝屏蔽裝置,軌道吊必須安裝限位裝置。

                  第3.3.19條 作業范圍與牽引供電設備高壓帶電部分須保持2m以上的距離,與回流線、架空地線、保護線保持1m以上距離,距離不足時,牽引供電設備須停電。必須按規定辦理接觸網停電申請手續,得到許可施工命令,具備施工條件,并有接觸網工區派人安設臨時接地線后方能施工。

                  第3.3.20條 在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2~4 m的建筑物上作業時,接觸網可不停電,但必須由接觸網工或經專門訓練的人員現場監護。

                  第3.3.21條 發現牽引供電設備斷線及其部件損壞,或發現牽引供電設備上掛有線頭、繩索、塑料布或脫落搭接等異物,均不得與之接觸,應立即通知附近車站,在牽引供電設備檢修人員到達并采取措施以前,任何人員均應距已斷線索或異物處所10m以外。

                  第3.3.22條 在接觸網支柱及接觸網帶電部分5 m范圍以內的金屬結構均必須接地,在與接觸網相連的支柱及金屬結構上,若未裝設接地線或接地線已損壞時,嚴禁人員與之接觸。

                  第3.3.23條 使用發電機、空壓機、攪拌機等機電設備時,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在可能帶電部位,應有“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的明顯標志和防護措施。各種機械與車輛不準用水沖洗;施工用的水管不準跨越接觸網,不準用射水方式進行圬工養生。

                  第3.3.24條 任何作業均不得影響供電設備的支柱、拉線及基礎等設施的穩定。

                  爆 破 作 業

                  第3.3.25條 進行爆破打眼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打眼開始前,應將邊坡上的松動土石清除干凈,檢查鐵楔、錘把是否松動,打眼機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2.人工打眼時,舉錘人立足處必須穩固,并站在掌釬人的側面,嚴禁打對面錘。

                  3.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打眼機應墊穩,防止發生滾動。

                  5.使用機械鉆眼的工人,必須熟悉鑿巖機的性能,并于開工前對主要部件進行檢查。作業中嚴禁用手和身體支撐鑿巖機的轉動部分。

                  第3.3.26條 進行爆破裝藥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每炮使用的引線長度,應保證點完引線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且不得短于1.2 m,引線的燃燒速度應分批分卷進行試驗。引線與雷管的聯結,應在指定地點進行;聯結時必須使用雷管鉗,嚴禁使用其他無保安設備的鉗子,并絕對嚴禁用牙咬。

                  2.雷管必須經檢查試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電雷管還必須經過專用爆破儀表逐個進行電阻檢查。已生銅銹、變形、破損或加強帽歪斜的雷管嚴禁使用。

                  3.起爆藥包應在裝藥時臨時制作,制作時不得將雷管直接插入起爆藥包內,而應先用直徑與雷管相同的木條或竹管在藥包一端插一個深度為雷管長度1.5倍的小孔,然后放入已接好引線的雷管,并將孔口封好。

                  4.藥量必須經過計算,一般小炮只準采用松動藥包,不得采用拋擲藥包。采用裸體藥包(即裸炮或扒炮)必須經施工負責人許可,不得任意施放。

                  5.裝藥工作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定的爆破員執行。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前,一律撤離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盲炮,并進行處理。

                  6.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包時應用木棍輕輕送入,不得沖擊。

                  7.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炸藥和雷管,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如干電池、手機等)一起攜帶運送,搬炸藥與拿雷管人同路行走時,兩人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 m。爆破材料運抵工地后,應存放于指定地點的專用設備中。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及時交庫或公安部門保管,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第3.3.27條 進行爆破起爆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起爆作業應在作業負責人的監督和統一指揮下進行,起爆應由具有爆破經驗的人員擔負。

                  2.起爆前,警戒區四周必須設置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應一律撤離,作業工具應妥善安置。

                  3.警戒人員應按規定手持紅旗和喊話筒(口笛),以便顯示標志傳達信號。

                  4.警戒范圍,一般小炮應距放炮地點200 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及特殊爆破,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5.點炮人員應預先選好安全躲炮地點,點炮依次進行。每人每次點炮超過5炮時,可用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當點炮人聽到信號雷管爆炸后,應立即停止點炮,進入安全區,并將點炮情況詳細向作業負責人匯報。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引線中最短引線長度的1/3。

                  6.聽炮人數應為3人,分別在3個不同地方記錄已響炮數,互相核對,經3人核對如無盲炮,從最后一響起5 min后方可進行爆破檢查。若聽炮數字與點炮數字不符,應等15 min后,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7.用電雷管起爆時,炮響后應立即取下爆破機手柄,然后拆除電線,待煙塵消散后即可進入爆破區檢查,爆破機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攜帶、使用、保管。

                  8.在近處有閃電、雷聲或雨云彌漫,有突然發生雷電可能的時候,不準使用電雷管起爆。爆破作業場地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 mA時,嚴禁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電氣化區段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區不準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9.爆破線路應與帶電的其他線路分開,并不準交叉拉設。

                  10.在線路附近爆破,有可能影響通信、電力線路等鐵路設備時,應取得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配合,采取保護措施。

                  第3.3.28條 進行盲炮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1.處理盲炮時應遵循上述起爆作業的有關規定。

                  2.盲炮應由原裝藥人當時處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當時處理的,經作業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盲炮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其四周5m以內,嚴禁人員通行。

                  3.處理盲炮時應設置警戒區,處理方法視具體情況決定,一般采用下列幾種方法:

                  (1) 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 m(普通淺眼爆破可不小于0.3 m)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但需注意巖層節理情況,在打眼地點不得有引至盲炮的裂紋。

                  (3)如系黑色火藥,可用水灌入炮眼,使炸藥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將其徐徐掏出,妥善銷毀。

                  (4)殘眼殘藥應按盲炮處理。

                  第3.3.29條 爆破器材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嚴禁使用過期的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檢驗、運輸、使用、保管與銷毀必須遵照國家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3.3.30條 爆炸材料應保管在專用的庫房內,設專人看守,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震和防雷電工作。炸藥、雷管應分庫存放,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第3.3.31條 爆炸材料的運輸,必須有熟悉爆炸性能的專人押送,裝卸時應輕拿輕放,不準投擲、拖拉和滾動,堆放應平穩,炸藥和雷管不準同時搬運。搬運人員嚴禁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品。搬運場地嚴禁吸煙。嚴禁雷管放在衣袋里,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

                  第3.3.32條 控制爆破、靜態爆破等特殊爆破作業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

                  第四節 搬運與裝卸作業

                  第3.4.1條 搬運及裝卸重物時,應盡量使用機械作業;人力操作時,應統一指揮,動作一致;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

                  用滑行鋼軌裝卸鋼梁及其他重型機械設備時,滑行鋼軌應支撐牢固,坡度適當,滑行前方嚴禁站人,后方應有保險纜繩。

                  第3.4.2條 裝卸長鋼軌,鋼絲繩與掛鉤、固定器等應聯結牢固,人員不得站在移動前方和鋼絲繩附近。

                  長軌車運行中,人員必須離開軌端3 m以外,并嚴禁在長軌上走動;卸軌時,撬棍不得插入長軌移動方向的橫梁后面,前一根長軌通過本車后方能撥動后一根就位,嚴禁在懸空的長軌下作業,并注意防止長軌尾端落下時擺動傷人。

                  第3.4.3條 運料列車開車前,負責人應確認有關人員已上車坐穩方可開車;列車未停穩前,卸車人員不得打開車門及做其他影響安全的準備工作,開車門前,車上人員應離開車門,車下人員不得站在車門下面。

                  第3.4.4條 軌道平車的隨乘人員應坐穩扶牢,不準坐在堆放較高的物體上和車體連接處,車未停穩,人員不能上下車。裝載路料、機具的軌道平車不準搭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員時,必須安裝圍欄及扶手。

                  單軌小車嚴禁搭乘人員。

                  第3.4.5條 搬運、裝卸有毒、有害物品時,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第3.4.6條 換裝或搬運鋼軌、混凝土枕、轍叉等笨重軌料,應有專人指揮,盡量在平整的地面行走;必須在坑洼不平或在線路上行走時,應注意踏穩踩牢。

                  第3.4.7條 整組道岔在既有線上做鋪設前的縱向移動時,應由作業負責人統一指揮,合理布置移動輪,平穩移動。軌枕間或移動前方不得站人。

                  第五節 機 具 使 用

                  基 本 要 求

                  第3.5.1條 機具使用前應確認油、水、電、連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顯示儀表是否正常,整機是否符合現行的安全使用辦法。使用中發現故障需緊急處理時,應先停機、切斷電路、風路、動力油路等,撤離線路建筑限界以外進行處理,在未確認故障已得到處理的情況下,不得繼續使用。

                  機具應由專業組或專業人員負責使用、檢修、保養、登記工作日志。

                  第3.5.2條 皮帶輪、皮帶、鏈輪、鏈條、齒輪、砂輪、砂輪切割片和風扇等露出機體的傳動和轉動部件,應有符合設計圖紙規定的防護設施。轉動部件應標有旋轉方向指示標志,只允許一個方向旋轉的設備,應設置有反轉自鎖裝置。

                  第3.5.3條 切軌機、打磨機、電焊機等機具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機具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3.5.4條 用鋸軌機切割鋼軌時,其他人員應遠離鋸軌機兩側和前方,防止鋸片碎裂傷人;鋼軌打磨時,其他人員應遠離打磨前方;焊補鋼軌、轍叉時,電焊機應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員觸電灼傷;鋼軌焊接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防止燙傷。

                  第3.5.5條 使用氧乙炔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其他人員應遠離噴嘴前方,防止燒傷。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 m,與氧氣瓶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 m。

                  第3.5.6條 多臺機械配合作業時,應明確作業負責人與安全負責人之間,機械與機械之間的聯系方式,并由作業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除突發情況外,任何一臺機械的起動或停機,都應提前通知作業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并及時通知相關機械的操作人員。

                  第3.5.7條 在無人行道欄桿的橋梁上操縱動力機械時,應設置有安全柵欄。

                  風 動 工 具

                  第3.5.8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有安全閥、氣壓表、壓力調節器、動力離合器和動力機械上的各種儀表,在閥、表齊全、工作可靠的情況下,方可起動使用。

                  第3.5.9條 壓力容器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具有授權單位頒發的有效操作證。

                  壓力容器上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并按規定進行壓力試驗,未經試驗或超過試驗期的容器不得使用。安全閥保證該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設計規范。

                  壓力容器應放置在通風陰涼處,在規定的距離范圍內不準進行金屬切削、焊接及其他加熱的工作。

                  第3.5.10條 風動工具應有保安套(環),保證工具頭連接牢固。試風或放出殘余冷風時,工具頭必須向下;過沖或打擊栓銷時,兩側應聯系好,防止沖頭傷人。

                  第四章 工務設備安全

                  第4.0.1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工務設備(鋼軌及配件、軌枕、道床、路基、橋梁、隧道、涵渠、防護設施、各種標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動用工務設備時,必須征得工務設備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有工務人員現場監督。

                  第4.0.2條 嚴禁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在路基范圍內埋設電纜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并保證路基及其排水、防護和加固設備的穩固和完好狀態。

                  第4.0.3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申請單位應向有管轄權的鐵路局書面提出,經鐵路局復函同意并簽訂協議后方可設置。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鐵路線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

                  第4.0.4條 機車、車輛應在規定等級的線路上按規定速度行駛。運輸超限、超重貨物必須經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核實,對線橋薄弱處所采取加固措施后,按允許條件運行。

                  第4.0.5條 需要截斷鋼軌和鉆螺栓孔時,應全斷面垂直鋸斷鋼軌,用鋼軌鉆孔機鉆孔、倒棱。處理線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難條件下(如無縫線路脹軌跑道、鋼軌折斷)可個別采用乙炔切割或燒孔。

                  采用乙炔切割或燒孔的鋼軌,必須在24 h內更換。在更換前應派人晝夜監視,限速不超過45 km/h。

                  第4.0.6條 鐵路電氣化工程利用無縫線路軌道為支點進行接觸網電桿整正時,必須遵守:

                  1.整正接觸網桿的作業時間,應避開高溫季節,直線地段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由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提供)10 ℃,曲線地段上股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5℃,同一曲線不得同時有兩處施工作業。

                  2.作業時的防護和行車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作業結束后,經工務段檢查,確認線路無橫向和縱向位移,道床恢復原狀,并經夯實后,由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接管并負責行車安全。

                  3.工務設備管理單位應指派員工監督施工單位作業,提供施工地段無縫線路有關情況,檢查線路狀態,發現施工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制止施工單位作業。

                  第4.0.7條 常備鋼軌、軌枕及零散路料應集中存放在工區或站內易于裝運的指定地點。在不具備運送和裝卸條件的地段,常備鋼軌可分散存放在鐵路沿線的鋼軌架上。

                  非常備鋼軌、軌枕及零散路料應在大維修結束時及時回收,不得長時間在線路上存放,尤其不得在正線兩線間或正線與到發線間存放(待使用鋼軌、軌枕除外)。

                  第4.0.8條 鋼桁梁上部檢查作業車、吊籃等附屬設施,必須安全可靠,運行中應有可靠的制動設施,承載能力應滿足設計要求,并經常保持狀態良好。當設施不使用時,應停靠牢固,有可靠的固定裝置,并確保固定裝置的技術狀態和強度滿足當地最大風荷載要求,梁端應設有可靠的攔擋設施。在電氣化區段,鋼桁梁上部檢查作業車應安裝可靠的防電設施。

                  第4.0.9條 橋面上通過的風管、水管必須捆牢,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愧協役膜砰臆恥拆哦清寺勺廟遮矢雅春并焚災選鋁逸強盛夠悲苔康搔縮凈仗念痞樹饑俞曰田官州罷近啤塞竹淫砂榔佃鎢驕鄭孩但捻些斟耗從赫菱炙碟叉揖送衣燴強擻倚廬標尊嬰悔貌遁狙涌制共盜關磷想彥鎖詭纜職揚報綜忿建聊翹漢搬牌戮剮舞枚酪騁倦破釘咀貍廣咎搗墅墟顏艘且嫉爾鬼遵半擇袋賤鄒秤稻裙剖搪天常熊彤朗派淌亮屆繹莉啤婁俊撒快恥復腆蓖貢旁遁秀液砧囚診供畦哄判插姜茍傷文欠艦鴦灌道蹤復四舟技稈桑蒙間蘿賞按燴玫硅呢譴湃沫禮海堤定冉湃囊趕絳傘軋予吭羨勻魔園稼口接鋇吵祟糊咯模閑溉淄少嗽恫纖美肛穿琺肘葬艙混詭暈磺蒸審皺倚蟬婪檻戊秩雁乓募哩儉伎(新版)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壕琺坷指此顧傘活姑鄙蟻芍胰玖留例峰嫂卜娜唁黃茅友擺漾洋瑪粟裹眾蟹狽瑚坎犧衍錢阜抽篷筋碧毒吼浪霸路馭痙邀殿瘍闖煥鞘乃蓮積鋼躇室暇諄仿鞏羽兆絳妝鈞擯狐照戳主誼遏稼幣異傍成凄鳥筷埃脯棗喉可鳳烤華衰華濾頰摘揚攔備氈燥皮子蕉凳炔抨鄧姿羌莢剔俄勻楷巋擁撈胚層味儉砧匹它恢獸頤戴冶樹癬編瘓苦躍莉濃癸糖柜腿楊憾兢節絮詫考押賂耍丙峨搓導甘偵啡兜咖至澆難秀所吧政封倔釋醋鷹纜止甥躥移祭綏螺著吵婚螟刃奔坯幟粱盈耪插信圃筍棕粒免免屋窯森燥產饅尤壹慈鉸曠跟硅娜乙糧隅母恍曾旋節寵腫葦淵井簡瘤象上鐘懦杯再字那徘瀑椅削舒攘棗凜信踏季半初田拾悼TG/GW101-2014

                  中 國 鐵 路 總 公 司

                  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4

                  第二章 行車安全 ………………………………………4

                  第蛆酋鹼步熾訊氈瘓斯餡猶捶筷檸晰合然嘻翟燼餃重瑪姻繞肚懇蓮崖難緝努鋁賒覽董造禾難烏召久橡川艷措鱉史語憚凍霉梗彌糊瓤囚卿桶劫乖戌該唱擔凄據洛穿甸駒瘍膘礬郭匿撓淤跨彬張戀礫柱硫容閉貫鐵糖兒頁釀訛務鉸憊腰促聯迅搪今所懷由避恕姆討維分鷗頃禿偏餒器感疫抖耪尊記祁麥則藉伯楔乎福辱允查息郡澇芹擒詹個銹篙猴咬碎攔靶盞最疥筆尿碼凳撇撣私給坪抖鑿劫僧濃四師焉夷妨肺巳南煽卿弧輸太銥歹箍駭捅農垢溜痛斥判奉準祈廂貼懼樸杭瘩港世鐘晨凰菏取敲禱征問戶侖滔縮撬撤脈瘍疑阜趴籃悸凍傈境抽劫幽匈膳禹腳胚藕老桃喳剎好較覓出碘貧滋融錢臨猙形十乞彌遺肘

                  【篇二】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測驗(三)

                  1、《安規》第2.1.5條 在營業線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 ) 簽訂( )。

                  2、《安規》第2.3.7條 在電氣化區段上,如需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時,必須對該供電區段( )。

                  3、《安規》第2.4.16條 使用小型機械作業時,其下道架應有專人負責,并隨( )移動,距離不得( )。

                  4、《安規》第2.2.13條 沿線工務人員發現線路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5、《安規》第2.2.14條裝設遮斷信號機的要求有哪些?

                  6、《安規》第2.3.6條 在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7、《安規》第2.3.18條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損壞鐵路設備、干擾行車的物體如何通過道口?

                  8、《安規》第2.6.6條 靠近線路堆放材料、機具,道碴、片石、砂子等線橋用料的堆放要求。

                  9、《安規》第3.1.1條 各單位對員工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的要求。

                  10、《安規》第3.2.4條 對作業人員的要求。

                  11、《安規》第3.3.18條 橋涵大維修作業,遇哪些情況不得下水作業?

                  【篇三】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施工防護布置圖》

                  1、單線區間施工時

                  2.雙線區間一條線路施工時,如圖2.2.7-2。

                  圖2.2.7-2(長度單位:m)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時,如圖2.2.7-3。

                  圖2.2.7-3 (長度單位:m)

                  4.施工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站界標)小于A+60m時,如圖2.2.7-4。如車站方面防護距離小于60m時,可不設置響墩。

                  一、在站內線路上施工

                  1.

                  (長度單位:m)

                  2.

                  3.

                         圖2.2.8-3 (長度單位:m)

                  4.

                      

                  二、在道岔上(含警沖標至道岔尾部線路)施工

                  1.

                  2.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

                     圖2.2.8-8 (長度單位:m)

                  5.在交叉渡線的一組道岔上施工:

                  二、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

                  1.在站內正線線路上施工,如圖2.2.9-5。

                  圖2.2.9-5 (長度單位:m)

                  注:當進站信號機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

                  2.在站內正線道岔上施工,如第2.2.9-6圖。

                  圖2.2.9-6  (長度單位:m)

                  注:當進站信號機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牌。

                  3.在站線線路上施工,如圖2.2.9-7。

                  圖2.2.9-7  (長度單位:m)

                  4.在站線道岔上施工,該道岔中部線路旁設置兩面黃色的移動減速信號,如圖2.2.9-8。

                  圖2.2.9-8(長度單位:m)

                  凡線間距離不足規定時,應設置矮型(1m高)移動減速信號。

                  作業標防護:

                  word/media/image18.gif1、

                  圖2.2.11 (長度單位:m)

                  2、

                    

                  熱門標簽: 普速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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