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督促執行,提高完成質量,又稱<監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規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黨的基本路線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五)其他事項的查辦。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的代碼維護工作。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第二章權限管理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調。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定時限反饋。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據,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規定,定期做好數據備份和數據清理工作,確保系統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一)用戶可通過系統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的督查事項,系統自動統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三)系統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則進行設置,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現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應嚴格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定處理。第五章考核獎懲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定。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篇二】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做好學院督查督辦工作,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促進各項工作的有效完成,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原則
依法治校、規范管理,落實職責、強化執行,嚴格時限、提高效能,以查促辦、有辦必果。
第二條督查督辦的職能部門
學院行政辦公室代表學院履行督查督辦的職責,并安排專人負責。
第三條督查督辦內容
(一)學院行政年度工作要點;
(二)學院院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
(三)學院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
(四)上級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督辦事項,上級來文來電需限期辦理事項;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督查督辦程序及要求
(一)任務分解
學院行政辦公室將根據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分解任務,并進行登記、編號、填寫“督查督辦事項通知單”,責成承辦單位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各承辦單位應按照督辦單規定時間認真完成督查督辦事項。
(二)結果反饋
1.凡是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將“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情況報告單”及時返回辦公室。反饋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
2.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交辦事項的院領導匯報原因,并將辦理進展情況及延時原因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
3.對未按時辦結督查督辦事項的承辦單位,辦公室將發出“督查催辦通知單”;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時完成的應及時書面回復詳細緣由。
4.辦公室對督查督辦事項每月一梳理,及時向院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反饋。反饋材料包括文字分析、匯總附表,并及時上網公開。
(三)立卷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辦公室應將辦理過程中的領導批示、調查情況、來往文件、督辦工作完成情況、督查督辦通知單等材料原件或復印件,組成案卷歸檔,以備查詢。所有督查督辦事項都必須將結果作詳細記錄。
第五條督查督辦結果運用
督查督辦工作完成情況將作為各承辦單位、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篇三】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為確保政令暢通,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辦公室是督查督辦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督查督辦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緊緊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辦,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公司部門、司屬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工作部署,會議決定事項和公司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催辦、協調和綜合反饋。
三、督查督辦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上級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班子會議、周例會和專項工作會等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議決事項;
(三)公司領導指示、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督查督辦的程序:
(一)立項。凡屬公司領導批示督查或交辦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匯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辦意見,呈請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立項。
(二)擬辦。對已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查督辦部門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并草擬督查督辦函;對專業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轉交指定的承辦部門辦理;對個別不宜轉給有關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督查督辦部門直接辦理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對業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征得分管領導意見后,由主辦部門牽頭與協辦部門共同辦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辦部門要根據時限要求向承辦部門發出《督查督辦通知單》或電話通知,提出督查要求,辦理時限。
(四)檢查催辦。對已轉交承辦部門的事項,要經常跟蹤檢查,督促按期辦理;對在規定時限內未能辦理的,督查督查部門要及時催辦,并督促限期辦理。
(五)辦結反饋。承辦部門辦結督查事項后,要及時報告反饋;對上級部門轉來或公司領導批查的事項,要及時反饋。對公司發展戰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寫出綜合性報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議;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的進展情況,并作出相應說明。
五、公司督查督辦的主要方式:
(一)專項督查。對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進行專項督促檢查;
(二)跟蹤督查。對公司的具體決策或工作,從開始就要進行連續不斷地督促、檢查、監督、控制、反饋,隨時為公司領導提供動態的督查信息,直至全過程辦結;
(三)聯合督查。對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事項,督查督辦部門應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督促檢查;
(四)現場督查。對一些重要事項,特別是上級部門督查人員親臨督查的事項,進行現場督辦。
六、督查督辦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辦部門應按要求積極辦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報告,抓緊辦理;
(二)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三)督查督辦人員嚴禁推諉搪塞、拖壓不辦、互相扯皮。凡是應辦的事項,要及時辦理;應辦但短期內難以辦理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辦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辦人員要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客觀真實的反映督查情況,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做到情況清楚,督查有力,反饋及時。
為進一步做好我鎮督查督辦工作,逐步實現跟蹤檢查和督辦催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上級有關督辦檢查工作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責任部門
鎮督查辦在鎮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督查督辦各站、辦、所、村的具體工作,并承辦或協辦上級要求督辦的檢查事項。
二、督查督辦的職能和權限
(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實完成鎮黨委的有關決議、決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督促各村、站、辦、所落實涉及舊城鎮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
(四)調查處理公開電話、來信來訪和百姓熱線答復及新聞媒體反映的有關問題;
(五)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簽轉的事項;
(六)檢查、處理和通報各村、站、辦、所的工作紀律、工作作風;
(七)督查各村、站、辦、所年度工作落實和完成情況;
(八)完成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交辦、批辦、查辦的事項及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三、查辦事項的具體分工
(一)涉及部門清楚的,涉及到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具體查辦;
(二)涉及到具體哪個黨總支、村委會范圍的,由哪個黨總支、村委會查辦。
四、督辦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領導負責。督辦檢查是一種領導職能,各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承辦部門負責人要按照領導指示組織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門協助。由督查辦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將督查事項按職能分工和業務范圍交由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要按照領導批示和要求及時辦理。涉及多個部門承辦的事項各自負責辦理,并由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綜合。
(三)講求實效。督辦檢查工作要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切實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責等現象。
(四)注重時限。所有督辦檢查事項都要及時辦理,按時完成,不得相互推諉和拖拉延誤。
1、對督辦檢查事項的辦理,凡明確規定辦復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
2、對未作具體規定辦結時限的督查督辦事項的,按以下時限辦復:
(1)緊急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為5天;
(2)黨政領導指示事項的辦復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重大督查督辦事項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推進和前期工作推動的辦復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4)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復期限一般為四個月;
(5)本機關受理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投訴,15天內提出辦理意見,辦復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以上五點所要求的辦復時限具有靈活性,各責任單位在辦理中要遵循寧快勿慢的原則,加快辦理進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項督查的事項,都必須“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辦結的承辦事項,承辦部門應及時反饋,有要求的還應寫出書面查辦報告。查辦結果報告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
(六)注意保密。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責任分解。督查辦根據鎮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書記辦公會和鎮長辦公會確定的督查督辦事項,按職責范圍分解任務,承辦部門辦理落實。
(二)督查督辦。根據辦理時限要求,督查辦將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上門催辦等方式進行督查。
(三)協調落實。對分解的承辦事項,辦理落實確有困難要協調的,一般事項由督查辦負責協調,重要事項報請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協調。
(四)反饋回復。承辦部門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實事求是回復。督查辦根據落實情況,匯總向鎮領導匯報。
(五)對重大督辦事項進行書面通報,并對督辦事項的完成和落實情況納入工作進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