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稱為涉密人員。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篇1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對知悉的國家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義務,應當清退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及涉密信息設備,并辦理移交手續;簽訂離崗保密承諾書,作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
脫密期管理規定包括脫密期內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篇2
(1)主動接受保密教育培訓。通過接受教育培訓,認識新形勢下竊密與反竊密斗爭的嚴峻形勢,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敵情觀念,強化保密意識,提高防滲透、防策反、防泄密的意識和能力,筑牢保守國家秘密的思想防線。
(2)掌握保密知識技能。既要認真學習保密法律法規知識,熟悉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時刻以保密法律法規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又要認真學習保密知識技能,特別是現代信息技術知識和技能,及時發現并杜絕泄密隱患和漏洞,真正做到懂保密、會保密、善保密。
(3)簽訂保密承諾書。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了解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自愿接受保密審查并承擔法律責任等。
(4)自覺接受保密監督檢查。涉密人員無論職務高低、處于何種崗位,都應該自覺接受保密監督檢查和考核,積極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這是對涉密人員的一項紀律要求,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對涉密人員的保護。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對知悉的國家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義務,應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1)清退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及涉密信息設備,并辦理移交手續;
(2)簽訂離崗保密承諾書,作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
(3)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包括脫密期內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等。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篇3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清退涉密載體、簽訂保密承諾書,接受脫密期管理。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清退涉密載體。包括個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如文件資料、軟盤、U盤、光盤、涉密信息設備等。移交時,必須認真清理清點,登記在冊,辦理移交手續,并作為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條件。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簽訂保密承諾書。保密承諾書應明確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要接受脫密期管理。脫密期內,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3—5年,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3年,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2年。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涉密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保密法》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涉密人員離崗(離開涉密工作崗位,未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入其他涉密單位的,脫密期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涉密人員被解聘或者本人提出辭職的,應先調離涉密崗位,在本單位履行脫密期后再行辦理解聘、辭職或調離手續。涉密人員退休的,由原機關、單位負責脫密期管理。屬于其他情況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