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員,以下簡稱黨員、共產主義者或黨員,分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和中國共產黨預備候補黨員。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入黨條件和程序,經批準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的文章18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北京戶口管理規定:中心城區降低人口密度
依據《實施意見》,本市按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要求,嚴守人口總量紅線,著力優化調整經濟結構和空間結構,積極推動“人隨功能走、人隨產業走”,不斷降低中心城區人口密度。《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萬人以內,城六區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礎上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人口區域布局更趨合理,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本市統籌整合各部門人口數據,加快建設全市實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動態監測平臺,為城市管理和人口調控提供支撐。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強各區及街道(鄉鎮)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辦公室建設,強化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登記工作,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北京戶口管理規定: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實施意見》提出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實施意見》提出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并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據了解,北京此前已取消戶口農轉非限制條件。在2016年8月初北京警方集中推出的18項便民服務措施中,提出取消北京農業戶籍人員戶口性質由農業變更為非農業條件限制,主動申請即可辦理。
北京戶口管理規定:實施積分落戶人才落戶
本市同時改進現行落戶政策,實施積分落戶制度。《實施意見》提出,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適度從嚴的原則,推進建立各類落戶渠道和政策的統籌機制,分類完善落戶標準和政策,嚴格規范戶口審批管理。研究“戶隨人走”的戶口遷出政策。貫徹執行好本市積分落戶政策,建立政策實施會商和聯動審核機制,規范操作流程,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
完善人才落戶政策,適應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需要,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引進政策,健全高層次人才、緊缺急需人才落戶制度,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京創新創業。
北京戶口管理規定:實施居住證制度
《實施意見》要求,貫徹執行好本市居住證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本市將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
本市進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優化基本公共服務布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按照規定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本市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范圍,并逐步提高服務標準。
第2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軍事秘密,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保障軍隊建設和作戰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軍事秘密是關系國家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全軍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保守軍事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軍隊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軍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項業務工作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五條軍隊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圍,防范竊密活動,消除泄密隱患,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六條全軍團以上單位設立保密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主管全軍的保密工作,各單位的保密委員會主管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承辦。
第七條保密工作的業務、裝備、科研等經費,列入全軍預算。
軍事秘密的范圍和等級
第八條軍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事項: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三)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五)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七)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八)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
(九)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
(十一)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
(十二)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九條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條軍事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以及國防科工委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軍事秘密密級的確定、調整與解除
第十一條產生軍事秘密事項,應當按照軍事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對是否屬于軍事秘密和屬于何等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權限確定:
(一)秘密級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二)機密級由師級以上單位確定;
(三)絕密級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軍事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或者解除。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調整或者解除,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軍事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由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軍事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保密制度
第十五條接觸軍事秘密以工作需要為原則。產生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范圍;接觸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人員。
第十六條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管、移交、銷毀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簽字手續,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復制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控制。確需復制時,須經原密級確定的單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復制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
第十八條攜帶軍事秘密載體外出,必須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攜帶絕密級載體外出的,還必須報同級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或者人員不得將軍事秘密載體攜帶、傳遞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組織、人員提供軍事秘密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并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后,及時銷毀,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場所監銷。
第二十一條存儲、處理、傳輸軍事秘密的技術設備、設施、系統、網絡、場所等,必須符合技術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軍事秘密,必須根據其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嚴禁使用明碼或者未經總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軍事秘密。
第二十三條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防護措施,未經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不得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掌握和經管重要軍事秘密的人員出境,必須嚴格控制;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認為其出境后會危及軍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二十五條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對會議場所組織保密安全檢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員按照保密規定管理會議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公開出版發行軍事報刊、書籍、地圖、聲像制品,公開展示軍事裝備、國防科學技術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秘密。擬公開發表的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論文和反映軍隊情況的各類稿件,投稿前必須經撰稿人所在單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項的主管單位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模范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家屬、親友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軍事秘密。第二十八條發生泄密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并迅速查明被泄露軍事秘密的內容、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圍和程度,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全軍所有單位都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隊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學計劃,分別由政治機關和院校教學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管理的軍事秘密載體、涉密技術系統和涉密場所進行保密檢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及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條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除執行本條例外,有關單位還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條全軍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則。
獎勵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對保密技術、產品、設施的研究開發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危急情況下,保護軍事秘密安全的;
(三)對盜竊、毀壞、出賣軍事秘密的行為舉報或者偵破有功的;
(四)發現泄露或者遺失軍事秘密,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毀壞、出賣軍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遺失重要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軍事秘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發生泄密事件,隱情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玩忽職守,使軍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違反保密制度危害軍事秘密安全的。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應當給予處分的,從重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即行廢止。
第3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 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 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并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賬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 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 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并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于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行調整。
第五條 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第十條 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 ,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予以支付;
(四)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 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 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 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 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發放的貨款,應以轉賬方式支付;對于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貸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
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并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 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并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戶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各開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九條 各級銀行要支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 人員,對模范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如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八)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罰;
(九)開戶單位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如對開戶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如對復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不執行或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 ,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 、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開戶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戶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 當在各開戶銀行業務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 、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第4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確保黨中央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
目前,全網搜索尚未發現《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全文內容。但是,從中宣部負責人的回答記者提問的內容可以知道條例的內容框架。
主要框架。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導向,貫穿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
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第一板塊有總則、組織領導和責任兩章,主要是目的基礎、定位作用、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工作原則、機構設置、黨委、黨委宣傳部責任等管理總內容。
第二板塊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規定了宣傳領域各方面的工作,包括理論、新聞輿論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設、文化文藝、網絡宣傳和信息內容管理、對外宣傳、基層宣傳工作、意識形態管理、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等。
第三板塊包括保障和監督、附屬章節,主要是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表彰激勵、輿論和信息化保障調查、法治保障、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規定。
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
根本任務的規定。
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極端重要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大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法,是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大眾的理論武裝、輿論指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養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確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整合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領導,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宣傳工作的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領導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責任的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出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任務的統一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究。
《條例》規定了黨委的七項主要責任
一是貫徹黨中央和上級黨委宣傳決策配置和指示精神,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宣傳
二是定期研究宣傳工作的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上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
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根據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文件,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四是牢牢把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實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是統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
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擇優秀的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
七是領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本部門本部門的宣傳。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律委員會國家監督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委員會監督委員會、黨的工作機構、黨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等,參考黨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宣傳職責。
各級黨委宣傳部承擔的工作責任的規定。
黨委宣傳部是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協調部門。
《條例》規定了黨委宣傳部的16項工作責任
(一)貫徹黨對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配置,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和事業發展計劃
(二)統一協調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結合巡邏工作開展特別檢查
(三)指導協調理論研究、學習、宣傳工作
(四)統一分析研究判斷和引導社會輿論,協調新聞部門工作,協調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五)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統一指導廣播電視工作,組織指導掃黃打非工作
(六)統一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組織指導思想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推進大眾精神文明建設
(七)統一協調精神文化產品的創作和生產,協調組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推進大眾文化建設
(八)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指導國有文化資產監督
(九)宏觀指導網絡宣傳和信息內容建設管理,統一協調新媒體建設和管理
(十)統一開展對外宣傳,指導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協調推進中華文化外出工作,協調人權宣傳
(十一)協調推進宣傳領域法治建設
(十二)統一指導輿論信息工作
(十三)負責宣傳工作的內容建設和口徑管理
(十四)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管理
(十五)指導下級黨委宣傳工作
(十六)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提出的其他任務。
加強基礎宣傳的規定。
考慮到基礎宣傳工作比較薄弱,《條例》將基礎宣傳工作列為一章,明確規定了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礎公司的宣傳工作。
在設立機構和工作能力方面,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規定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村(社區)黨組織設立宣傳員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立宣傳機構的高中黨委設立宣傳部的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黨組織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宣傳機構,或者設立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
陣地建設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
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大眾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應。
第5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發布歷程
2019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2]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
通知指出,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6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1章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注銷戶口后,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后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注銷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九條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于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后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準后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伙企業的一名合伙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伙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于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于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的規劃區范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復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復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7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出了通知。
通知指出,宣傳工作是黨的極端重要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搶占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中心的黨中央重視宣傳工作,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了新的臺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住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安排落實。
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表示,近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執行。
通知指出,為堅持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策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新時代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通知強調,黨的農村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導向,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村現代化,讓廣大農民過上更美好的生活。
通知明確了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具體部署了組織領導、主要任務、團隊建設、保障措施、審查監督等。
第8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對**小學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校園安全管理
1、每學期開學和結束由學校行政、總務主任等對校舍、校產、校具等作全面檢查,對存在隱患要及時排除,對不能解決的問題要立即報請學校研究,并要有檢查情況記載。
2、總務處要確保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及會議室玻璃、桌凳齊全、安全,對各班公物實行月檢,確保教育教學工作一切正常。
3、校門衛要嚴格執行《門衛制度》,陌生人進校園要登記,平時不得讓拾、收廢品人進入校園,夜間要加強巡邏、保證學校財產不受損失。
4、加強對食堂衛生、安全管理,不買腐爛霉變的食品,要定期對餐具、用具消毒,要有專人關鎖門窗。
二、教師安全管理:
5、全體教職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6、護導教師每天要準時到崗,負責檢查課間和中午學生的活動安全。
7、教室配電箱閘刀、插座、開關等電器均由老師負責開關。如有損壞、老化,班主任要及時上報維修。
8、體育教師對體育課從集中整隊到活動過程結束負全部安全責任,加強課中保護措施,周末比賽體育組要周密組織。年級組長、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安全。
9、會計要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加強票據、現金等管理,不得發生帳目差錯和其它事故。
10、學校衛生老師負責學生的衛生保健,做好防疫,防食物中毒,根據季節給學生作衛生講座,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離崗。
11、集體活動、集會均要服從指揮,班主任要教育學生注意安全,遵守紀律。外出活動要請示分管校長同意,不得擅自作主。
三、學生安全管理:
12、學生上學、放學不準騎自行車,不準在路上逗留,不準玩火,不準私自下河游泳,追逐打鬧,進校后不得擅自離開學校。
13、學生課間應在學校指定的場地上,開展有益的活動,不準在走廊上,樓梯間跳皮筋,扔沙包,或開展其它有危險的活動,更不準到其它樓層去玩。任何學生不得進入施工現常
14、不準攀爬、跨越、停坐教學樓、操場等欄桿,到單雙杠和組合架活動時,必須有老師在常
15、在走廊、樓梯行走,要嚴格遵守靠右行的規則,不拉橫排走,堅決做到:不爭不搶,不推不擠,不跑不跳,逐級上下踏步,不得跨越,不得扒在扶手往下滑。集體整隊,班與班之間保持距離,不準喧嘩。
16、所有學生不得爬門窗、桌凳。打掃衛生要爬門窗、桌凳,班主任要在場,各班每天要指定專人關鎖門窗。
【篇二:學校安全檢查制度】
為保證學校財產及師生人身安全,使學校教學秩序、生產生活秩序正常進行,消除校內不安全隱患,特制定以下安全檢查制度。
一、校舍安全
各年級,各處室在每天放學后,必須有專人對所分管的教室、辦公室、各專用教室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電器設備是否斷電,用水設備是否關好,門窗是否鎖好。
校內防護設施檢查由總務處每周檢查一次。
二、交通安全
學生車輛一定要符合安全標準,要對學生進行騎車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騎車時要注意觀察車況、路況是否安全。
三、飲食衛生安全
學校定期對學生進行飲食衛生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吃零食及腐爛、過期的食品。搞好個人衛生,嚴防病從口入。
四、消防安全
學校要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每兩周檢查一次,包括用火、用電、消防器材等。
五、體育設施安全
由體育教師負責檢查,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主要檢查體育活動所用器材設備是否合乎安全標準。
各班級要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定期對所分管的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糾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堅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為保證學校財產及師生人身安全,使學校教學秩序、生產生活秩序正常進行,消除校內不安全隱患,特制定以下安全檢查制度。
一、校舍安全
各年級,各科室在每天放學后,必須安排專人對所分管的教室、辦公室、各專用教室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包括電器設備是否斷電,用水設備是否關好,門窗是否鎖好。
校內防護設施檢查每周檢查一次。
二、交通安全
學生外出乘坐車輛一定要符合安全標準,要對學生進行安全騎車教育。教育學生騎車時要注意觀察路況是否良好,橫穿馬路是否安全。
三、飲食衛生安全
學校定期對學生進行飲食衛生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吃零食和腐爛、過期的食品。搞好個人衛生,嚴防病從口入。
四、消防安全
學校要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每兩周檢查一次,包括用火、用電、消防器材等。
五、體育設施安全
由體育教師負責檢查,每周至少檢查一次,主要檢查體育活動所用器材設備是否合乎安全標準。
各班級要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定期對所分管的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糾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堅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10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黨中央印發了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這是我們黨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理論和實踐探索中總結的最新成果,對于加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在農村基層組織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是黨中央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贏脫貧攻堅的重大舉措,作為一名黨委書記,我想就學習新條例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旗幟鮮明,把準方向抓關鍵
堅持黨管農村工作、重視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是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必然要求。鄉鎮黨委要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功能,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只有深入學習新《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理論中把握方向,在實踐中貫徹執行,找準問題,對標補短,有機結合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教育、掃黑除惡斗爭、軟弱渙散整頓等工作,才能達到貫徹黨章和新時代黨的建設、黨的組織路線、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總要求。
二、攻堅克難,糾住問題抓重點
選優配強村黨組織班子是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的基礎保證。抓住帶頭人,辦好農村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鄉鎮黨委書記不但要帶頭實干、敢抓敢管,更應該注重村干部優中選優,配齊配強。通過換屆換血,通過村干部報酬結構性改革、歸雁計劃等措施積極留住本地人才,回引外出優秀人員。以培養村級班子青年后備力量為抓手,加強村級黨組織領導力、戰斗力,為基層工作注入青春活力,進一步適應新時代工作的新標準新要求。
三、敬終如始,沉到一線常態抓
落實各級黨委的主體責任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支撐。抓基層、強基礎不能只靠基層自身,鄉鎮黨委應始終保持基層聯系,落實主體責任,時常沉到基層,沉到一線,對村做好充分調研,形成常態調研的工作態勢,及時發現問題,化解問題。堅持人往基層走、力往基層使、智往基層傾,形成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全面進步、全面過硬。
四、順勢而為,典型引路抓少數
“水不激不揚,人不激不奮進”,樹立榜樣典型,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干部先進是激發基層隊伍向心力的強心劑。充分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需要鄉鎮黨委和村級黨組織學會挖掘,善于挖掘。要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黨員干部提供適宜的舞臺,強化正面激勵,讓黨員干部勤于實干、勇于擔當。使學先進、趕先進、當先進成為廣大黨員干部的精神追求和自覺行動。
五、凝心聚力,充滿感情用心抓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鄉鎮黨委要做好凝心聚力工作,關鍵在提升自我修養,鑄就強大人格,即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也要有“功成必定有我”的擔當。鄉鎮黨委對于基層組織隊伍既要加強管理監督,切實提升素質和能力,又要滿懷熱情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干部和黨員,向基層黨員干部做好思想引導,傳遞久久為功的苦干精神,使其做好長期戰斗的思想準備和戰斗意志。
第11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正,下面小編把計劃生育法全文的修正版內容整理如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發布歷程
2019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2]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
通知指出,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13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鎮安縣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大坪中學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勵志網http://wWw.qqZf.cN/;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欄桿、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集會、會操、軍訓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各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并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門衛安全防范工作規范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衛,門衛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衛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墻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于夜間觀察。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衛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衛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衛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衛人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衛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范。
6、門衛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衛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為。
(七)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門衛人員必須時刻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犯罪活動
2、來人、來客均須辦理登記、會客手續,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來人的合法身份證件,無身份證件、未經校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進入學校。
3、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物資出門,應主動出示出門證件,否則門衛人員有權查問、查看。對可疑物資可以暫時扣留,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減速慢行,外來車輛進校門,門衛人員應先問明來意再開門,隨車人員必須辦理來客登記手續。
5、外來人員會見學生必須在課余時間進行,如果正在上課,必須先在門房等候。
6、嚴禁小攤小販進入校園賣東西。
7、門衛人員晝夜做好校內巡邏工作,及時檢查辦公室、實驗室、電教室防盜門的關鎖、用電設備是否關閉、火爐是否熄火等。
(八)校衛隊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保安隊在學校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校內的治安、防范、巡查、守護等工作和案件、事故發生時的現場保護工作。
2、平時負責對校內的日、夜巡邏,節假日搞好護校工作。
3、不定期的對校內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4、注意發現隱患部位,提出整改建議,協助校長室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5、控制外來人員進出校門,嚴格來客登記制度,校內學生進出校門注意查驗有關證件。對超過學校有關規定時間進出校門的學生應逐個登記,并將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6、注意掌握學校內及周邊治安動態,對發現打架、斗毆、破壞安全、擾亂教學秩序的人和事,主動前往阻止,并報告有關部門或“110”,確保校園穩定。
(九)會計室安全管理制度
1、會計室是學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財會人員應認真執行《會計法》和財會管理制度,各類帳目都必須做到帳冊齊全、手續完備,安全保衛責任落實。
2、現金管理必須專人負責,財會室存放現金必須執行銀行方面的統一規定,超規定存放現金要報經校領導批準,同時落實防護措施。否則發生事故,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3、會計室門窗、墻壁要堅固、防盜,報警設施經常檢查,確保有效,使用經公安、技監部門檢測合格的保險柜(箱),保險柜過夜現金不得超出公安機關或銀行核定庫存現金限額,保險柜(箱)應及時關鎖,鑰匙會計隨身攜帶,不準放在辦公桌內或轉交他人。
4、財會人員應按現金管理制度使用現金,一般超出現金支付數額的,要使用銀行支票支付方式進行結算,特除情況去銀行取現金數額較大時,必須通知總務處派員護送。不得單身去銀行取款。
5、會計室內注意來往人員,陌生人不準進入財會室,非財會人員不準接觸保險柜。
6、會計室內不準吸煙或帶入其它火種,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十)檔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1、檔案室是學校黨政文書資料、人事檔案保存使用的場所,列為學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工作人員應特別做好安全工作。
2、檔案室是機密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隨便進入室內。
3、各類資料進入檔案室,必須嚴格登記制度、借還制度,機密資料、人事檔案嚴防丟失、嚴防泄密事件的發生。
4、檔案室應通風、透氣、干燥,做好防濕、防蟲蛀的工作。
5、室內消防器材、報警設備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6、嚴禁將任何火種帶入室內,任何人不準在檔案室內吸煙。
7、門窗堅固防盜,工作人員隨手關窗鎖門,假期、節日要特別加強看護,確保安全。
(十一)衛生室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有關衛生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2、衛生室購買藥品必須在衛生局指定的醫藥公司購買,不得直接跟廠方和藥商購買,買藥時要逐個進行藥品檢查,發現有偽劣藥品及不合格藥品一律退貨,并調查追究經辦人。
3、每學期初進行藥品清理,對過期藥品、變質藥品進行登記,并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然后經有關部門驗證后再銷毀。
4、醫生不開過期藥品,如領藥者發現過期藥品,立即退回處理。
5、發藥時要告訴學生怎樣安全使用藥品,并在藥袋上寫明每日服幾次,服藥時間、藥量、分幾次服完等。告誡病人不許超常服藥,警惕用藥過量引起的藥物中毒。
6、經常檢查衛生室電器設備,用電開關及線路若有漏電、斷電,應立即報告總務處進行檢修,防止火災的發生。
7、衛生室使用高壓鍋消毒時,誰消毒、誰負責,避免超壓發生爆炸事故。
8、醫務人員要堅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輸管,嚴防醫源性交叉感染。各種常用衛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學期檢查1-2次。發現生銹、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9、條件不具備時,不要給病人注射青霉素或其他易引起過敏性休克的藥品,對危重病人要立即送醫院處理。
10、醫務室人員每周一次到體育課場地進行體育衛生監督,檢查體育場地及體育器械有無不安全因素。
11、醫務人員每周一次下食堂和小賣部進行衛生檢查和食堂衛生知識宣傳,督促采購員不買無衛生許可證、無檢疫證的肉類及食品。不使用、銷售腐化變質食品。小賣部不許出售“三無”食品及過期食品,監督非食堂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食堂操作間,買回的蔬菜必須進行四步處理(選、洗、泡、切)再煮,杜絕各種傳染病,投毒案、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十二)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辦公室門窗牢固,重要的辦公室要安裝防盜門及技防設施。
2、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相關人員安全保衛責任落實。
3、工作人員都必須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闖入室內。重要的文件、資料要及時送學校檔案室保存,個人存放文件、資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亂放亂丟,嚴防泄密。
4、辦公室的鑰匙不得轉交本室以外的人員使用,嚴禁將外人或學生單獨留在辦公室內看書、學習或玩耍。
5、個人辦公桌上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人離時注意關鎖門窗。有報警器裝置的要接通電源,并落實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6、個人的現金、貴重物品不得放在辦公室桌抽屜、櫥柜,以防被盜。
7、進辦公室隨帶的小包、脫卸的衣服內應取掉個人手機、BP機、現金等,防止被外來人員順手牽羊造成損失。
8、不準在辦公室內焚燒雜物、紙張,不準亂接電源、燒電爐,人離時注意關閉電源,認真做好防火工作。
(十三)印章和保密資料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黨政公章、各部門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都應有專人保管、啟用,嚴格執行領導批準使用制度。
2、任何部門的公章,未經單位、部門領導批準不得帶離辦公室或借給他人使用。
3、保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則,不得隨便為他人加蓋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資料都必須經學校辦公室保密員登記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對象閱辦,不得私下橫傳。
5、使用保密文件、資料應及時退還保密檔案室,不得長期存放,機密以上文件不準隨便摘抄、復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資料嚴格借閱登記制度,保密員應定期清查收回。保密文件、資料遺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保密部門。8、保密文件、資料,應按密級規定的機關負責登記銷毀,嚴格審批手續。
(十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生存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組建穩定的教師護校、護生救護隊,學校撥付專項資金,加強救護隊的建設。
(十五)校內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大禮堂、餐廳、體育活動場地、大教室、等均為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2、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沒有電工在場不要私拉亂接電源。新增大功率電器,應征得總務部門同意。總務處應組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
3、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于隨時打開。
4、開展活動要適當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十六)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十七)校園臨時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十八)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十九)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各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準,并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市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市衛生防疫站學校衛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市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學校教務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教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主任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教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值日生隨時關鎖好。
4、學生課桌內除放書籍課本、學習用品外,不準存放其他任何貴重物品(如:現金、錢包、首飾、手表、隨身聽、計算器等)
5、學生不準在教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
6、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
7、教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亂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學生在無保護措施情況下擅自登高擦洗戶外窗玻璃,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2、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3、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4、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5、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三)微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1、微機房是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安全工作,相關人員安全保衛責任落實。
2、微機房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須與當地派出所或學校值班室聯網,重要軟件的存放保險箱。機房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適用的滅火器具,微機工作人員熟知使用方法。
3、嚴格控制進出人員,不準任何人將陌生人帶入微機房操作微機。
4、門窗要定期檢查,嚴禁登錄黃色網站,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私帶軟盤上機。
5、嚴禁火種進入微機房,不準在機房內吸煙。
6、學生使用微機,必須服從老師的指揮,按程序操作。注意愛護公物,防止人為損壞。
7、現有的報警設施應經常檢查,下班、節假日要及時接通報警設施電源,發現失靈,及時報修。
8、發現微機使用電源損壞,要及時報修,以防造成更大的損失。
(四)辦公微機安全管理制度
1、各辦公室教學公用微機為本科室人員使用,未經管理人員許可,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動用。
2、任何人不準在教學、辦公用微機上玩游戲、聊天和登錄黃色網站。
3、禁止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違法或有害國家的議論。
4、做好各微機室防范工作,門窗要有防盜設施并及時關鎖。
5、微機室不準吸煙,更不得使用明火。操作人員離開微機注意及時切斷電源。
(五)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2、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3、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4、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5、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六)圖書館安全管理制度
1、圖書、資料嚴格編目、登記制度,借出收回賬冊齊全,不定期檢查防盜、防濕、防霉、防鼠害、防蟲害、防火等設施是否完好。
2、圖書、資料分等級存放,特別貴重書刊的借閱實行校長特批制度,貴重書刊要有專人、專櫥收藏,保管人應定期核查。
3、門窗要有防盜設施,離開工作崗位,應隨手關好門窗,防止書刊被竊。
4、嚴禁將火種帶入圖書、資料室,內部消防器材應擺放明顯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時注意檢查,保持性能良好。
5、節日、寒暑假期間應切斷內部電源,實行封閉式管理。
6、對現有報警器材定期檢查,發現報警失靈應及時報修。
7、電子閱覽室是電子設備重地,為維護網絡安全,上機者不準私自裝卸、刪除隨機軟件。不準自帶設備入內連機操作,嚴禁煙火,不準吸煙,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嚴禁在可燃物上使用電熱器具,電器易發熱部位必須做好隔熱處理。室內電器設備及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人員應都會使用消防器材。下班前認真清查、關閉各終端機,關好門窗,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七)多媒體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1、多媒體教室列入學校安全要害部位,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須與當地派出所或學校值班室聯網,
2、專人管理,計劃安排使用,未經領導批準,閑人不得入內。
3、使用微機應實行登記制度,購入硬、軟件嚴格審批制度、專人負責審查、登記、保存、賬冊齊全;不得將黃色、有害、國家查禁等不健康的信息輸入教學多媒體內。
4、多媒體教室微機價值貴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學生應服從老師或輔導人員的指揮。
5、人離教室要隨手關窗鎖門,并注意切斷電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禁止火種帶入室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1、注意文件保密,打印的文件、試卷不得讓無關人員隨便翻閱,防止泄密。
2、非本室工作人員不準逗留室內。
3、禁止將任何火種帶入室內,嚴禁吸煙。
4、打字、文印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將未公開的文件、試卷內容傳播給他人。
(九)網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網絡管理中心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學校網及本地局域網服務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服務器、工作站。
3、機房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防靜電等工作,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須與當地派出所或學校值班室聯網,防范措施應有效得力。
4、嚴禁任何人在學校網上使用來歷不明或有毒軟件。
5、禁止利用校園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利國家安全穩定的信息以及黃色等有害師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網管中心的服務器、工作站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7、主干服務系統發生案件,必須及時報告學校政教處或公安機關查處。
8、嚴禁火種進入室內,人離關窗鎖門。
(十)電視總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1、電視總控室是學校的重要宣傳基地,為學校教學、宣傳教育工作服務。轉播、直播自制節目必須事先訂立計劃,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
2、宣傳、教育內容要講政治、講文明,要和黨中央的方針、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3、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室,不準在工作室內吸煙或使用任何明火。
4、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技術要求的工作程序啟用各種機器設備,嚴防人為損壞設備。
5、工作人員應隨手關窗鎖門,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體育活動、體育教學安全制度
1、體育活動:
(1)體育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體育組長要具體負責體育場地器材、設施的管護,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老師組織學生體育活動,要認真檢查體育設備,對已損壞,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嚴禁學生使用,并及時報修并出示警示標志。
(2)開展活動前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講明活動要領,做好示范、指導以及防護工作,運動前做好各項準備活動。
(3)老師不得指導學生開展有危險性的活動,學生不準離開老師自行開展有危險的活動,學生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4)在體育活動中老師有組織、指導的責任,因組織指導過錯造成學生身體傷害事故老師要負責任。
(5)不要強行讓學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運動。
(6)生在參加田徑、軍訓和賽跑及召開校運會時,要事先了解學生病史,身體不適者、特異體質者嚴禁參加。
2、體育教學:
(1)任課教師必須在上課時講清楚運動注意事項,準備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實行體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檢查。
(2)學生必須遵守課堂常規,按時上課,聽從指揮、不遲到早退。
3、上體育課任課教師必須穿運動服、球鞋。
4、認真做好準備活動。
5、學生要聽從教師指導,學會正確的運動技術和自我保護。
6、體操練習要在教師的指導下相互保護、幫助。
7、體育課或課外鍛煉中,凡出現受傷情況,應及時送往校醫務室或醫院,并及時向校長室匯報。
三、學校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生報到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報到往返途中必須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現金,防止途中丟失、被竊。
2、進校后所帶箱包,要隨手攜帶,加強看管,不要到處亂放,防止遺失、錯拿。
3、進入宿舍,箱包要加鎖存放,有壁櫥的房間,個人壁櫥應同時加鎖。
4、帶來的現金、支票,應當日交清各項費用,余款當即存入銀行,學生個人身上存放現金不得超過50元。
5、個人洗曬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強看管,注意及時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邊過夜。
6、學生不提倡佩戴手飾、手機、尋呼機,已帶來的最好讓家長帶回去,不要放在身邊,防止丟失。
7、新生進校不要從地攤或在學校內向陌生人購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等,防止受騙上當。
8、新生不要隨便交朋友,特別是校外人員要謹慎相處,防止被騙被詐,外出活動不準進入任何公共娛樂場所。
9、注意妥善保存購飯菜專用卡,一旦丟失應及時到食堂微機房掛失,防止卡上錢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內外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違章橫穿公路,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二)學生日常安全制度
1、進出校門要自覺下車,進入校門后要按規定停放自行車。
2、進出教室,不急行、不擁擠。
3、嚴禁在教室內追逐打鬧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傷。
4、嚴禁攀爬學校任何一處的的圍墻,門窗、圍欄、樹木、球架,不準上房。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兇器進校。
6、若照明燈和電風扇等電器發生故障,不得私自動手排除,應報告教師或總務處,由學校電工進行故障排除,不得打開配電箱,觸摸電器開關。消防器材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
7、大掃除時注意安全,對高處的玻璃窗,不要勉強擦拭。
8、不準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準私自到校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體育和任何形式的玩樂活動。任何私人聚會,必須征得家長同意。
10、做文明學生,不要有任何故意傷害他人、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允許在任何場所參與打架斗毆。
11、察覺到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師長。遇事冷靜,以保全自身安全為重,不沖動蠻干。
12、上實驗課要嚴格遵守實驗室的有關安全要求完成實驗。
13、課外活動和體育鍛煉,要按有關安全規則進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15、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隊個別行動。
16、住宿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規定。
(三)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學生人身安全。
2、學生在校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學生。
3、學生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校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學生開展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后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需要組織校外活動,必須按要求、按程序逐級申報取得批準,方可進行。
5、學校任何人無權對學生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壓身份證或正常書信,更不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和“后進”的學生,所有學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學校應適當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于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學生參加。
(四)學生個人物資安全管理制度
1、充分發揮學生的自管能力,學生個人物資由學生本人負責保存,應該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學生身邊不準超規定存放現金,多余的錢一定要加密碼存入銀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3、學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曬時,個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時收回宿舍,嚴禁放在室外過夜。
4、學生不提倡佩戴金銀手飾、手機、尋呼機等,違者造成損失自負。
5、宿舍里有存放物資的櫥、箱、包,一律加鎖存放到個人位置上,任何人不準隨便翻動他人物資。
6、使用密碼箱的同學,個人密碼應嚴加保密,不得輕意告訴他人。
(五)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宿舍是學生集體居住的場所,全體同學必須自覺做好集體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積極主動采取防范措施,杜絕一切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2、在宿舍區內發現可疑的人和事,學生都有義務報告公寓管理人員或學校有關部門,并要機智地控制可疑人員。
3、男、女生不準串訪宿舍,任何學生不準將外人留住本宿舍內。
4、學生除父母外,一律不準在宿舍內接待外來客人。
5、上課時間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不準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學生宿舍實行房間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須按時關鎖門窗,保管好鑰匙不得亂借亂丟,負責安全檢查。
7、學生宿舍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及時收好晾曬衣物,夜間不得將衣物晾掛室外。
8、宿舍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任何人不準亂動,無故損壞嚴加處理。
(六)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工作原則。
2、學生的活動一般提倡在校內進行,組織者應落實好安全管理責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途中要注意車輛交通安全,嚴禁超載帶人帶物。
4、不提倡學生到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活動,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有危險的活動,如集體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動。
5、組織集體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動,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動,在野炊中要注意飲食衛生、用火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或火災事故。
(七)學生公寓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門衛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生會客登記制度。宿舍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批準,非本校學生和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入內。
2、白天學生上課期間,生活教師應對宿舍區進行定期巡查,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報告公寓管理人員,也可直接報告保衛部門或總務處。
3、上課、上晚自修期間各房門應加鎖關閉,對學生曬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時拾回,并組織學生認領。
4、學生進入宿舍區,要嚴加看護,防止陌生人趁機混入;學生帶物出門,要注意觀察,發現可疑之物要嚴加盤問。
5、嚴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時間不得離開崗位,嚴禁請學生代班。
四、學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必須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準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保持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必須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必須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符合衛生要求,離墻、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必須負責合理、規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必須征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必須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發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癥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范,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于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集體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必須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責任制,任何情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情況、進水情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接受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接受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文明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文明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匯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范意識及能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責任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事故追究制。
第14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系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后,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并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由于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戶籍管理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答記者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宣傳領域的主干性、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剛性的法規制度為全黨開展宣傳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和支撐,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臺階,在黨的宣傳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框架。
答:《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第一板塊包括總則、組織領導和職責兩章,主要是目的依據、定位作用、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工作原則,以及機構設置、黨委和黨委宣傳部職責等管總的內容。第二板塊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規定了宣傳領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論、新聞輿論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設、文化文藝、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管理、對外宣傳、基層宣傳工作、意識形態管理、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等。第三板塊包括保障和監督、附則兩章,主要是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表彰激勵、調研輿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規定。
問:請問《條例》關于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有哪些規定?
答: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問:請問《條例》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條例》規定了黨委的7項主要職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問:請問《條例》對各級黨委宣傳部承擔的工作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黨委宣傳部是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職能部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牽頭協調部門。《條例》規定了黨委宣傳部的16項工作職責:(一)貫徹落實黨對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訂宣傳工作重要政策和事業發展規劃;(二)統籌協調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合巡視巡察工作開展專項檢查;(三)指導協調理論研究、學習、宣傳工作;(四)統籌分析研判和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工作,協調開展新聞發布工作;(五)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統籌指導廣播電視工作,組織指導“掃黃打非”工作;(六)統籌指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組織指導思想道德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七)統籌協調精神文化產品創作和生產,協調組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推動群眾文化建設;(八)指導協調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以及旅游業發展,指導協調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九)宏觀指導互聯網宣傳和信息內容建設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新媒體建設與管理;(十)統籌開展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對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協調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工作,協調人權宣傳工作;(十一)協調推進宣傳領域法治建設;(十二)統籌指導輿情信息工作;(十三)負責宣傳工作的內容建設和口徑管理;(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十五)指導下級黨委宣傳工作;(十六)完成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問:請問《條例》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有哪些實招?
答: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1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問:請您談談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學習貫徹《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納入監督執紀問責范圍。
中央宣傳部將從以下方面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宣傳。推動將《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闡釋,讓黨員干部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和主要內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強統籌謀劃,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宣傳領域法規制度,把《條例》各項規定落細落小、落到實處。三是做好督促落實。適時開展專題調研,深入了解《條例》貫徹落實情況,推動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4]
第17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
第18篇: 2021年最新計劃生育法條例全文
一、出臺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目前,《條例》全文暫未下發。
二、主要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
1.對宣傳工作定位作用、指導思想和根本任務作出規定
關于宣傳工作的定位作用,《條例》規定,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加強黨的思想政治領導、鞏固黨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的重要方式,是為實現黨的主張和奮斗目標動員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所進行的理論武裝、輿論引導、思想教育、文化建設、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動。宣傳工作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
關于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條例》規定,宣傳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擔當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緊團結在一起,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保證、輿論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
《條例》提出了“一個高舉”、“兩個鞏固”、“三個建設”的宣傳工作根本任務,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建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創造力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強大感召力和影響力的中華文化軟實力。
2.對各級黨委承擔的宣傳工作職責作出規定
做好宣傳工作需要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宣傳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加強對宣傳領域重大戰略性任務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分析研判。《條例》規定了黨委的7項主要職責: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宣傳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做好宣傳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傳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每年向黨中央或者上一級黨委報告宣傳工作情況;三是研究制定宣傳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權限制定宣傳工作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動制定宣傳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實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五是統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六是領導宣傳部門做好宣傳工作,選優配強宣傳系統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加強宣傳干部、人才隊伍建設;七是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域宣傳工作。
《條例》還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等,參照黨委履行相應宣傳工作職責。
3.對加強基層宣傳工作作出規定
考慮到基層宣傳工作相對薄弱,《條例》把基層宣傳工作單列一章,對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的宣傳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在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上,規定鄉鎮(街道)黨組織明確1名黨委(黨工委)委員負責宣傳工作,村(社區)黨組織配備宣傳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設置宣傳工作機構;高校黨委設立宣傳部;國有參股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宣傳員;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宣傳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從事宣傳工作的人員。在陣地建設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建設,加強基層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廣播電視機構、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等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在經費保障上,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經費保障機制,支持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和群眾性文化活動開展,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加大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三、貫徹落實意見
學習貫徹《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條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于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