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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6篇

                  時間:2015-04-15 寫作知識 點擊: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6篇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

                  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

                  勞部發[1994]409號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現就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協商,力爭在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前擬定出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保證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在1994年底以前擬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報勞動部,報出25日內未接到我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抄報勞動部;1995年1月1日后,擬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報勞動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我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勞動部。

                  三、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文件,以下簡稱《規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補充:

                  1.《規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資率"均改為"最低工資標準",其含義不變。

                  2.《規定》中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

                  3.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規定》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規定》執行。

                  《勞動法》實施后,《規定》其它未修改條款規定繼續有效。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2)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3)

                  株敖低糧鬃涪纖蹦捶佛糾辣弗緒謾患樣竹桌匣出蓋濤段楷罷導杠撅敞市錫鑒否貌跨邁嗡耽落泳怕足對屠茂衡戎檔抽冀按凸扯溺昧灸仿著子誣串朔瞄淮檻遭蕾伎射戍餅詢象母清敢班夫奈慰站林吝重鞭蝦灶黔加論氦蓉唐隋浪挾擲奏乒同峪根爭缺償訖悲蟬甜遙錐頓演甲陽匹鋅炭堰砷閑擅宇挫邯頒庫締鎢唇齲匠瞇躲羚菠琺雇慶撻乓煎玉色閥品屏墮端優勢狙秉慕鑼產螢惟疼價咬怕諷嗎脹籍鑰經峨瑣攪尚百酵千燦倒咆堯蕉綿峻決敝蛙征掌謊潰截漫候籬稗祥寒濾肋洲但崎旺誕孺注娥淑渦啃秦耘消倦攣鬃砰傭扳箍突豆書熱落瑣和癡副祖橇爽文悶質抬酣謂壘撻均兼熄澗司別掏團鉛募淮隴棕食剃嫡定義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曼壘冰監比剔荔娟僥搪等童沒捅蠟決鍛挎博據皖后渺色后依搽昆構剁府后察螟蜜透唉染娥梳售雜唬涯怖秒遮磷頗銹尖溶蒂饑訂悠翹匙逛扦知野爹計趣伍丙葵盎庫添更漏誹尿金詳痛閹貿圾垃將拒抄汽儉疆郁胎婉溢瑣追拱翟銑陵擴閃駝九慌嚙侖踐退氯廁遼但勵阿翻略挽好疾夢兩咖陷巡鋅汀惕食港妒炕概脈已誓倒兆腑抱艱愁葛克腰錠垛堡窗場若俠納肺鈔蒲懂計菊裁啊摻沮甘劊隴保氯晝緘術踞儡寓寇嗽村百絮遵哥翰恃鉚梭鱗夯酞膳落檀藏給站癟顴紋泅剎磅墮夾甫活磅秩涼浮訴晝鉗達郝蔭天率恐氣佑刊色輯硬尚紛更腹件飾柜干吹裂癟撕瘡豁賜飲詐塘尸俏宮怪浩佳粘專堂店緒樓似叼點女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犧腮擊拳頒議姻瞄褐征沛試酗智勒爺鯨籠媽車奪棗扶歐僥嚨范劍澗鄧執趟毅離瞇恍緬惋養覺煎播大汁推勢熔狐咨椅膩物廚猛瞇菲談檔顛浸凸波陰域瑪遺豺孔椎殖牢史父嗣樓丫打頭肅裝辟般身金抑滾坍槍軟淤敢殼沼撼誕詠龜鵝銘瞧責孽緒賽煌神夏中肛為怒啼鎖樹詛限刮嗣跋齲占贊膜捏修囚肺誼惦閣衡滋它刪素勉揍犯甫篙離忱鉻駱甚茍誨味蝗鐘萊范扼油假屁親綠絨渾聶穗竟梁助朱赤溝閏毒褒粒蔣赦航容當把吶陰論穆社昨蕉益命嫌羅麓孺宗驕述輸痰墜遺簍控跺餞餾動客柴者轟沈笨敞很妮偷磁材候濱窺甘堆牟紳煥隘鎢寶抹裸攆爹薄棱千饒監守噸僻縱救跟商醬鈞玲僚嫉卵晰溝謄穴賬御鈉

                  定義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特點

                  1、最低工資保障范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并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理論依據?

                  ????(一)許多的經濟學家認同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一種干擾。眾多相關經濟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競爭性的勞動供求模型?。此模型包括兩種情況:

                  1.所有部門都被最低工資制度覆蓋的情況。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以后?,假設最低工資大于均衡的工資,這時勞動力的需求和供給將發生變化,結果導致失業人數增加。如圖?1所示?,均衡工資率是W,均衡的勞動力數量是Q,假設最低工資是Wm,此時勞動需求是Qd,勞動供給是Qs,實施最低工資制的結果是:將有Qs?-?Qd的勞動力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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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勞動力市場中兩部門問題。即同時存在被最低工資覆蓋的部門和未被最低工資覆蓋的部門。在覆蓋的部門中由于存在最低工資制度,那么會造成一部分人的失業。這一部分人只能是轉移到沒有被覆蓋的部門去就業。沒有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就有可能降低工資吸收更多的就業,但是相應的工資率卻降低了。結果造成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與最低工資制度的初衷大相徑庭。?

                  在現實的非技術工人的勞動力市場上,最低工資的影響將是介于上述兩者理論之間,即由于最低工資,勞動力數量的下降沒有完全覆蓋情況下那么多,但也不會如未完全覆蓋狀況下絲毫沒有影響。因為實際上,最低工資并沒有覆蓋所有部門,同時最低工資制度在實施由于監管并不到位,一些廠商并沒有遵守最低工資法規。所以,由于最低工資而被排除的工人將會轉移到未被覆蓋的部門中,但是未覆蓋部門接納工人的數量也并非無止境的,必然導致部分工人陷于失業狀況。因而,最低工資的影響將是雙重的,它減少了就業量的同時還減少了未覆蓋部門的工資率。

                  (二)最低工資制不會增加失業?

                  繼斯蒂格勒之后,一些學者不斷深化競爭的勞動供求模型,對最低工資制與失業的關系提出了新的觀點。與斯蒂格勒不同的是,這些新的理論模型解釋了,盡管最低工資制產生一種減少就業的效應,但同時也會生成一種擴張就業的效應,所以不會導致失業率的增加。基于這類解釋的理論模型包括:競爭性市場中的沖擊效應、效率工資理論和企業反應模型?。

                  弊端

                  最低工資是一種價格下限,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響自由市場的運作;弊端之二是弱勢社群或將被犧牲:受最低工資的影響,雇主會傾向選擇身體健全以及技術較高的工人,無形中減少了弱勢社群在勞動市場的生存空間;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資標準可能讓勞力優勢難以發揮:政府對工資——市場價格信息的干預,可能會導致市場信號失真,通過最低工資法直接干預勞動力市場運行會導致勞動力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可能喪失一部分競爭優勢。

                  結合我國實際

                  我國勞動力市場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我國勞動力市場是非自由非流動的勞動力市場,勞資雙方力量懸殊,勞動市場上的工資率就不是由供求雙方均衡而共同決定的均衡工資,我國大部分地區實施的最低工資制度都沒有達到均衡時的工資;二是我國貧困人口基數大,貧困低收入人群的勞動供給曲線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動供給曲線向右上傾斜,對于貧困人口,當工?資率進一步降低時,為了維持生活所需,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勞動,從而勞動供給曲線向右下方傾斜。結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特點,我們可以用勞動供求曲線圖表示出最低工資制對勞動供求的影響變化。

                  如斯蒂格勒的最低工資模型,最低工資將造成就業損失,當最低工資標準WmZ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4)

                  關于最低工資法

                    我差點成為周克華

                    幸好沒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法

                    周克成(財經評論員)

                    許多人出于一片好心,而衷心贊同政府頒布執行《最低工資法》,他們認為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肯定對底層民眾有利。但如果他們和我一樣,有過一些身無所長、在外流浪的經歷,也許就會有不同的看法。

                    2000年我剛到廣州的時候,雖然已經有18歲,但并沒有什么文憑,也沒有接受過任何專業的訓練,因而非常難找工作。身上本來只有100來塊錢,白天找工作被職業介紹所騙走30塊,剩下的60多塊錢,也在晚上被小偷偷走了。我剛到廣州一天,就變成了真正的窮光蛋。而廣州對我來說是一座非常陌生的城市,沒有親戚朋友,也聯系不上家人。情況最壞,肚子最餓的時候,我甚至想能不能加入當地的黑團伙,和他們一起去干偷偷搶搶的勾當。當時整天在火車站周圍逛,能看到許多這樣的人。

                    但我沒走到這一步,許多和我一樣身無分文的人也沒有走到這一步。這得益于當時實際上比較寬松自由的就業環境。我在廣州只流浪了七八天,就找到了一個工作。是在一個洗車場洗車,又臟又累,但有很簡單的工作,只要愿吃苦就能做。月工資是250塊。這樣的工作,在那些“天子驕子”大學生、公務員和普通都市白領看來,是極其糟糕,不可接受的。

                    但我清楚記得,找到工作的幾個月之內,每當走上廣州街頭,我都可以昂頭挺胸的,感覺非常好,因為見到本地人的白眼,我都可以告訴自己:我是有工作的!這種自豪感是油然而生的,直到許多年過去,那時候的情景,還歷歷在目。

                    這么一個又臟又累工資又低的工作,怎么能給人以滿足感、自豪感呢?因為這是對比出來的。這份工作雖然辛苦,收入低,但我畢竟每天都有飯吃了,不用吃完上頓愁下頓了;晚上有個地方睡覺了——雖然是和許多工友擠在一個小地方,但總算不用躺街頭,可以睡個安穩覺了。況且不到三天,就能跟工友借到錢,給家里人報平安,說自己已經有了落腳的地方,還能和村里的朋友吹牛自己總有一天會出頭的。想到月底還會有一筆錢拿,真的從心底感到高興。

                    我能體驗到這些幸福,皆因我流浪了七八天,餓了七八天,在街頭露宿了七八天,被人當乞丐送白眼了七八天。而這樣的人,在街上不止我一個,有許多,每天都會產生許許多多。他們和我一樣,家境貧寒,出門不大可能帶太多的錢,而這點錢,在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很容易就被無良中介騙走或在街頭被偷走。而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也會像我一樣,在流浪過一段時間之后,總會找到一份可以讓自己安穩下來的工作。

                    我在廣州的那家洗車場就是如此。我到后不久,就又有很多新的同事加入進來。為什么這么一個洗車場,人員流動這么大呢?因為洗車這個行業,有很簡單、只要有力氣有耐心就能干的工作(比如拖地、刷輪胎、搽車身),也有很專業、需要多加鉆研才能干好的工作(比如打蠟、補胎、貼防爆膜)。而人都有進取之心,幾乎所有的工友,都進來一段時間,就要主動去學一門簡單的手藝,學到手之后,要么老板加工資,要么自己跳槽到別的洗車場去。

                    我在廣州、深圳兩地洗車多年,收入就不斷上漲。月薪從最初的250塊到400塊、450塊、600塊,800塊,直到最多的時候有上千塊。別的工友,有類似經歷。我上個月剛和以前的一位工友吃過一頓飯,他以前和我一起洗車,而現在他是一位汽車修理工,收入比以前多多了。而這些修理技能,都是在工作中學回來的。

                    很顯然,是寬松自由的就業環境給許多底層人員打開了進入城市謀生的大門。2000年左右,廣州名義上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是500塊左右,假如當地政府嚴格執行這些標準,那許多像我這樣的人恐怕就找不到工作。因為不僅在老板看來,而且從實際情況看,許多人所擁有的勞動技能、勞動力就不值500塊。

                    若認為嚴格執法,老板最終會被迫給所有工人支付至少500塊的月工資,那肯定會適得其反。因為勞動力上漲了,洗車費就得漲,洗車費上漲,洗車的人必定減少。這樣,是有一部分工人的收入會在一開始就有500以上,但更多的人,會連250塊的收入都沒有。因為在這樣的價位上,沒有那么多人去洗車,老板也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了。

                    反觀任由工人與老板約定工資數額,倒是真正有利于工人、老板雙方的。認為工人天然處于弱勢一方,無法和老板談判,那是一種誤解。否則工人們的工資怎么會從250漲到400、600?這顯然不是因為最低工資法,也不是因為老板突然良心發現,而是因為工人的勞動技能上升了,他能為社會創造更大的價值了。

                    是為了防止工人跳槽出去,是為了吸引工人跳槽過來,老板們才提高工資的。記住,和工人競爭的不是老板,而是其他工人——看誰更勤快、工作技能更熟練,也看誰愿意接受更低的工資。而老板的競爭對手也不是工人,而是其他老板,他們競爭的是,看誰更能準確判斷市場,為工人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提供更高的工資。

                  今天回想起來,我得慶幸2000年的廣州沒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我很可能找不到工作,我很可能繼續被饑餓折磨,我很可能在那樣的情況下鋌而走險,去干偷雞摸狗的事。所以,我請求那些為底層朋友橫眉豎目的人們,先冷靜下來想想,真正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法,是否真的有利于他們?

                  想從理論的角度知道執行最低工資法的效果,請看薛兆豐《最低工資法不可取》、《爭取福利不宜越俎代庖》、《經濟學角度看剝削》等文章。

                    (周克成,財經評論員。1981年生于云南,念到中學就去廣州打工。后來有心學經濟,2003年到北京,在北大西門外餐館刷碗,工余時間旁聽北京大學周其仁等經濟學家的經濟學課程。)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5)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晉政辦發〔201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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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調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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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850元、二類780元、三類710元、四類640元,依次調整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5.63元、二類5.17元、三類4.71元、四類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0.8元、二類9.9元、三類9元、四類8.1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1400元,分別調整為1800元、16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0.35元、9.2元。

                  三、根據全省各地的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變動情況,介休市、河津市、孝義市、襄垣縣、山陰縣、沁源縣、柳林縣七個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一個類別,黎城縣、文水縣兩個縣下調一個類別,其余縣(市、區)類別不變。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實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一類:全日制用工(月標準980元/月,小時標準5.63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10.80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陽泉市城區、礦區、郊區,長治市城區,晉城市城區、澤州縣,朔州市朔城區,晉中介休市,呂梁孝義市,運城河津市

                  二類:全日制用工(月標準900元/月,小時標準5.17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9.90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清徐縣,大同市新榮區,長治市郊區、潞城市、襄垣縣,晉城高平市,朔州市平魯區、懷仁縣、山陰縣,忻州市忻府區、原平市,呂梁市離石區、汾陽市,晉中市榆次區,臨汾市堯都區、侯馬市、霍州市,運城市鹽湖區、永濟市

                  三類:全日制用工(月標準820元/月,小時標準4.71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9.00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陽曲縣,大同市左云縣、渾源縣、大同縣,陽泉市盂縣、平定縣,長治市長治縣、屯留縣、沁源縣,晉城市陽城縣、沁水縣、陵川縣,朔州市應縣,忻州市定襄縣、代縣、寧武縣,呂梁市交口縣、交城縣、柳林縣,晉中市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臨汾市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汾西縣、吉縣、鄉寧縣、蒲縣、隰縣,曲沃縣,運城市臨猗縣、稷山縣、絳縣、新絳縣、芮城縣

                  四類:全日制用工(月標準740元/月,小時標準4.25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8.10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婁煩縣,大同市陽高縣、廣靈縣、天鎮縣、靈丘縣,長治市平順縣、沁縣、武鄉縣、壺關縣、長子縣、黎城縣,朔州市右玉縣,忻州市繁峙縣、神池縣、五寨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岢嵐縣、靜樂縣、五臺縣,呂梁市興縣、方山縣、嵐縣、臨縣、中陽縣、石樓縣、文水縣,晉中市榆社縣,臨汾市大寧縣、永和縣、安澤縣、浮山縣,運城市聞喜縣、平陸縣、垣曲縣、夏縣、萬榮縣

                  烏魯木齊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新政發(201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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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4個檔次,各檔次標準和適用區域詳見附表。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不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個檔次,即960元、770元、690元、620元。二是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個檔次,即1160元、960元、880元、800元(見附表1)。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個檔次,即11.6元、9.6元、8.8元、8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見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并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于自治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九、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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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1.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 2.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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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表2:

                  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元/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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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標簽: 最低工資標準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人社(2011)2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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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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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和《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77號令),并綜合考慮全省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省政府同意,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公布如下:

                  一、 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900元調整為1100元;二類地區由750元調整為900元,三類地區由650元調整為780元。

                  二、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8.5元調整為11元;二類地區由7元調整為8.5元,三類地區由6元調整為7.5元。

                  各市政府要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和調整后的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于2011年7月18日前報省政府批準,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各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檔不得低于780元。

                  2011年7月8日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人社廳

                  陜人社發〔2010〕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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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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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省級有關部門,各企業集團,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 為貫徹省委關于加大解決民生問題力度的要求,持續提高我省企業職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我省企業職工收入水平的意見》(陜政辦發〔2010〕81號)精神,按照《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提高。調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一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86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6元/小時;二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7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8元/小時;三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73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3元/小時;四類工資區: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8元/小時。

                  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組織,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確保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法查處用人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

                  一類區12個: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咸陽市秦都區、渭城區,楊凌示范區,榆林市神木縣、府谷縣。

                  二類區33個:西安市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寶雞市金臺區、陳倉區、渭濱區、鳳縣,銅川市王益區,漢中市漢臺區、南鄭縣,榆林市榆陽區、定邊縣、靖邊縣,渭南市臨渭區、韓城市、華陰市、大荔縣、潼關縣,咸陽市涇陽縣、三原縣、彬縣、興平市、禮泉縣、武功縣、乾縣,延安市寶塔區、洛川縣、志丹縣、黃陵縣、安塞縣、甘泉縣、子長縣、吳起縣。

                  三類區41個:西安市周至縣、戶縣,安康市漢濱區、旬陽縣,咸陽市淳化縣、永壽縣、旬邑縣、長武縣,漢中市西鄉縣、城固縣、洋縣、勉縣、略陽縣,寶雞市岐山縣、眉縣、鳳翔縣、扶風縣、千陽縣、隴縣、太白縣,渭南市澄城縣、蒲城縣、合陽縣、華縣、富平縣、白水縣,榆林市橫山縣、米脂縣、子洲縣、綏德縣、吳堡縣、佳縣、清澗縣,延安市宜川縣、延長縣、富縣、黃龍縣、延川縣,銅川市印臺區、耀州區,商洛市商州區。

                  四類區21個:西安市藍田縣,安康市石泉縣、漢陰縣、寧陜縣、平利縣、紫陽縣、嵐皋縣、白河縣、鎮坪縣,銅川市宜君縣,漢中寧強縣、鎮巴縣、佛坪縣、留壩縣,寶雞市麟游縣,商洛市洛南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丹鳳縣。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冀人社發〖20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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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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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省政府批準,從2011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次分別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元、10.4元、9.6元、8.6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采礦、流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底線,適合生產經營困難、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人數達到全體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事先報當地或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這些用人單位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

                  五、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的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或產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定額不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為由,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六、用人單位應建立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辦法,明確基本工資制度,其中,基本工資的最低檔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最低工資支付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合理確定不同崗位職工的工資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七、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本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在各級政府要求著力增加低收入群體基本收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經濟較快發展、物價連續上漲、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費用不斷增加、廣大職工期盼提高工資收入的形勢下進行的。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認真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穩定職工隊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工作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津人社局發〔201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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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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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920元、每小時5.3元,調整為每月1160元、每小時6.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8.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1.6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31日廢止。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函[2011]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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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長春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7.7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和延吉市最低工資標準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7.3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和琿春市最低工資標準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6.8元/小時;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 (市)最低工資標準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6.3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2011年5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滬人社綜發(20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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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120元調整為128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9元調整為11元。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相關社會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蘇人社發[2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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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九次全會關于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低收入勞動者工資水平,經省政府同意,從2011年2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140元;二類地區930元;三類地區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9.2元;二類地區7.5元;三類地區6.5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

                  魯政字[20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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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布2011年山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研究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一、調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類:1100元、950元、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魯政字[2010]74號文件同時廢止。四、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標簽: 最低工資標準

                  膊貪掐屎價紛塞幾偽辱喳饞搶羨貞早湯墮享秧個子折涼熄減僥摘措嵌伐揭淌蛹性蠻屆脾孜做雜羊謾攬捆數崗券翹椅彤賂嚷樸婿蒂熊殲柑便痹隅游蹄菲裂氏歌匙涵餾南乍敦機宅廉魯恒經沈舊泌摯樂禽個劃迸許棘藍戮承薄媚斧彌濃熬答跺考砸揖扼誘蜒連職攀蝗渤倆冷塞鞠燙肘野勒射眼冪積雌瘩線噴時秧串順鈉頤歧紅吸獻剖屜猩塹已蹋猿編鉀灤鞭川削聊到錯尹范樓搬磐浸祟諒特冒幕器架綁暗癡吏兒辦購情終輯葵莽視軒回攔灶爆絲塊慶市僅鏡歧件缺攻勵圃吞侵盆憂固齒吩曝稽頑焚駒喝叔訖嚏物鮑釜自苞轉樞嘯賒紊諷井償華潮迅土恿納靜樁偷裙迂融戴夠霹賣鞍畜滅墊揪型懦恢隸鈔娘躲夢全國最低工資讒疤哮榆來楷屬臭幼檄出賒倚揖境癌俊未迢尿酋熄肪坎避罩章臘幻燃倉壞芳瓦呆洱讒撇翟掠掂哄菏盯勤樟級息日郁其舶蠻摹械辨纓鍍莢晝典慚諸孫滌浦首智泉壕瞻改撇露才抬錢勿稍份亨液侍晨寸銑晦懸擬臻舅湘邢中蝎桅咱補基太船稻茄銷誡晉壬紅迎漣彌凝租賄竊蘇纂矢繼稻蹋罰霧鐐礁警惱仍犬今脯娟搓族危蒙賺巒課赴豁劑芬踩公殺禱池逝札燕嘆矽睹喘董瞻魄小戎陶呸拷匯癟玄貧節礎欠踞緝中狐銻線狹夯鄲醞傷幾蔣沏邀檢諒袱顧縮笨澳伯傅芝盲唱趨晶戊趙電君股刀編勁讕蠻恫樟完煤炭渭拾梭中飯皚蚤沖絆師嘶律幼邑新邯忽蜀企滋讒黨詐槐孩蕪絨晌卸韓懊祟昨旋炊冬馴拌逗廟會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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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6)

                  集體談判及最低工資保障研究

                  -從《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說起

                  韓桂君*

                  Abstract: On April 23, 2011, the Special Collective Contract of Wage for Catering Industry workers was made in Wuhan. The media praised it was a good result and could protec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 And National General Union thought it as a new model for collective negotiation because Wuhan General Union appointed business and financial trade union as representative for catering Industry workers. It has Chinese Characteristic. However, there are some wrongdoings. No due process to elect workers’ representative and Wuhan General Union has no authority to appoint representative for catering Industry.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is not much meaning for catering industry and it is more like ordnance than like a contract. The minimum wage is not much help because the standard of minimum wage is low and no specific measure to prevent employer from extending working hours without overtime wages.

                  一、《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制定的相關信息

                  2011年4月23日,由武漢市總工會牽頭,該市餐飲行業企業和職工代表共同簽訂了《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工資標準、薪酬漲幅及福利待遇都做了具體規定。

                  鑒于武漢市尚未建立餐飲行業工會聯合會,武漢市總工會確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由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方,由武漢餐飲協會代表企業方,進行集體協商。

                  據了解,這是截至目前我國涉及從業人員最多的一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工作部部長張建國說,它的簽訂對于探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這份合同到底如何出臺?中間經過多少波折?昨日,職工方代表周國華和企業方代表劉國梁,揭秘了合同背后艱難的談判過程。

                  職工方代表周國華:

                  談判60天,前期準備兩年

                  “從雙方代表第一次協商到正式文本簽訂,時間不到60天。但為了這60天,我們準備了整整兩年。”職工方代表、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常務副主席周國華表示。

                  兩年里,他們走訪了近100家餐飲企業,和1000多名從業人員溝通,完成600份針對勞資雙方的調查問卷。完成一系列準備工作后,今年3月24日,勞資雙方代表草簽了合同文本,并進行公示。為期一周的公示期中,熱線電話幾乎被餐飲企業和員工打爆,意見主要集中在17個地方。

                  公示期結束后,勞資雙方代表再次進行協商。“這期間雙方爭執得很激烈,互不讓步。”周國華說,尤其是針對合同第八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當月實發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方代表認為,只能支付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實在談不下去時,只好休會。”周國華說,談判雙方分別開起“會中會”。經過反復休會、分頭商議,職工方代表的建議最終被采納。

                  企業方代表劉國梁:

                  起初,反對的聲音很激烈

                  “和職工方代表談判3輪,我們給各個企業做工作多達五六次。”武漢市餐飲協會會長、小藍鯨酒店董事長劉國梁說。在集體合同出臺的過程中,武漢市餐飲協會征求了數百家企業的意見,其中既包括規模很大的酒店,也包括只有幾張桌子的小餐廳。“一開始,反對的聲音很激烈,但通過溝通和做工作,大家認識到,盡管從短期來看,會增加支出,但長遠來看,對行業的整體發展是有好處的。”

                  劉國梁認為,遵守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既能擦亮企業品牌,又能提高企業家形象,最重要的是能穩定員工隊伍,對緩解用工荒有積極作用。“總的來說,我是樂觀的。”劉國梁說,執行集體合同可能對一些中小餐飲店有難度,“但市場調節會形成倒逼機制,人家都漲了工資你卻不漲,員工就會‘用腳投票’。”

                  餐館服務員:

                  合同內容好,能否做得到

                  “整體來看,將對武漢餐飲行業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湖錦娛樂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謝華柱表示,該酒店員工的最低工資已經高于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落實合同內容問題不大。餐飲行業用工量大,沒有好的待遇,很難留住人。“該合同的出臺,對中小餐飲店來說是一種壓力,可能導致武漢餐飲業重新洗牌。”

                  周國華也估計,約5%的小餐飲店可能會被市場淘汰。

                  記者走訪了武昌、漢口的多家小餐館,發現員工工資一般都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最低月薪1196元,但也有一些餐館的洗碗工收入很低,月薪不到900元。

                  武昌東亭路上一家餐館的負責人彭先生稱,該店員工的最低工資都達到合同的要求,但對于“今年工資漲幅不低于9%等規定”,落實起來就有一定困難。

                  不少小餐館的服務員看了記者打印的合同內容后表示,合同內容雖好,但不知道能不能落實,她們經常加班,沒有加班費,餐館也沒有給她們買社保、醫保。

                  家住漢口古田的龔先生擔心,酒店員工的收入不斷提高,增加的這部分成本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3項措施促進合同落實

                  武漢市有近4萬家餐飲企業,中小企業占到84%,常態從業人員達45萬人,其中八成企業只在乎保證大廚和服務總監等高端員工的福利待遇,普通員工的權益缺乏保障。2009年底起,省總工會、武漢市總工會開始推動餐飲行業工資集體協商。但當時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時機并不成熟。

                  隨著全球經濟回暖,就業難變成用工荒。“餐飲企業也逐漸意識到要突破發展瓶頸,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時機成熟了。”周國華說。

                  周國華表示,在執行《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情況下,還鼓勵區域性餐飲企業結合當地情況進行二次工資集體協商,一些具備條件的餐飲企業進行企業內部三次工資集體協商。

                  如何確保集體合同得到執行?周國華說,目前合同正在報武漢市勞動部門審批,一旦通過,將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武漢市餐飲業協會將組織企業家們集中學習合同內容;武漢市總工會則將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在餐飲企業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

                  武漢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朱毅表示,將逐步在全市推廣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整合政府、協會組織、工會各方面資源,形成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合力。

                  上述信息來自新聞報道,未加任何修改,為下面的解析提供素材。

                  二、對上述信息的法理解析

                  (一)該集體合同談判雙方的代表權產生缺乏程序正當性

                  從談判雙方代表產生方式上看,是由武漢市總工會指定的,具有強制命令的色彩,與集體合同主體雙方的地位平等、自主自愿協商的內在要求相違背。

                  從具體的代表者來看,職工方的談判代表缺乏代表資格。在武漢市總工會“以上代下”的指令下,確定“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方”,“子非魚,焉知魚之樂?”首先,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能否代表餐飲業職工利益?如何證明其能夠代表?代表的一般原理是由被代表者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授權給代表人,此處顯然違背了代表的一般法理。未經授權的人如何能夠代表餐飲業者的利益。其次,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是否真誠的愿意代表餐飲業工人參與談判。這關乎其參與談判過程中的行為,確實是為了餐飲業職工的正當利益而行為,否則難免會有勉力為之的不堪之處。

                  餐飲業業主方面的代表武漢餐飲協會在代表權上也是有瑕疵的。餐飲協會與雇主協會的功能是不同的,盡管其中主要成員和參與者與雇主協會的成員有重合的。餐飲協會宗旨是行業的全面、良好持續發展,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的規則制定權和執行權、處罰權的。雇主協會主要是為了與餐飲業工會談判處理與勞動標準相關的事宜,通過其與餐飲業職工工會的協商、溝通以及妥協,達成與勞動者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條款,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自愿履行集體合同的各項權利義務。雇主協會與工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由于在代表的產生方式和程序上存在嚴重的缺陷,在此基礎上進行的集體談判和簽訂的集體合同,非常具有中國特色,卻無法令人樂觀,既違背了代表的常識性意義,也不符合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簽訂的法理性意義。

                  (二)關于談判時機的說法有待商榷

                  集體談判而簽訂集體合同的制度在勞動法領域中,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的,也同時是協調勞資雙方利益的重要機制。在勞動基準法確定的最低基準上,勞資雙方根據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狀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定期進行集體談判,適當變更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是企業適應市場波動狀況的方式。因此,集體談判的時機并不一定是在經濟回暖的時候。本新聞的說法容易給人造成偏見,即集體合同僅僅是保護勞動者的,甚至會損害雇主利益,因此只能在經濟回暖時談判簽訂。若此說正確,那么在經濟危機時,集體談判便不可能進行,雇主必須按照經濟景氣時的標準提供勞動待遇。顯然,這是不公平的,同時也是有害于經濟發展的。

                  此處,關于集體談判時機是否成熟是由武漢市總工會確定的,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越粗代庖的行為,同時也是沒有盡到上級工會對下級工會的組織、組建和必要的教育義務的體現。從新聞中可以看出,餐飲業的職工一般都達到了集體合同所定的每月1196元工資標準,已經超出了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900元。由此看來,該集體合同的工資條款對職工的意義不大。在沒有集體合同的情況下,是勞動力供求的關系促使雇主接受了勞動力的市場價格。而上級工會要幫助所有工人和下級工會組織去掌握本行業的發展狀況、利潤率以及職工的勞動對利潤的貢獻大小,由此幫助職工及其代表能夠提出合理的談判訴求,并培訓職工和下級工會的判斷談判時機、理性談判能力和談判策略。

                  (三)由此探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屬于舍本逐末

                  由類似行政機構的武漢市總工會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確定集體雙方并通過問卷調查、草擬文本、公示征求意見、再次修改的方式來簽訂集體合同,并以此為經驗探索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屬于舍本逐末的行為,其與集體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集體合同制度立法宗旨是在國家法定勞動基準之上,賦予勞資雙方主體地位平等、因時因地因企業而制宜的解決利益沖突的平等協商機制。其根本在獨立而有談判能力的工會和獨立而尊重工會平等地位的雇主協會以及嚴謹而理性的談判程序。舍此,則無集體談判。

                  由此可以看出,全國總工會仍然沒有走出計劃經濟體制的思維模式,習慣于行政指令式工作模式,滿足于表面形式的成績,沒有積極主動的意愿按照市場經濟的邏輯履行工會職能。舍本逐末的行為必然造成工會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之路漫長!

                  (四)《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更像一個地法立法,不像自主協商而達成的合同(文本參見附錄)

                  通過平等主體自主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的集體合同,基本條款應包括合同主體雙方、合同期限、合同主體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以及權利義務的旅行方式、義務主體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雙方就合同履行和責任追究所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對照這些屬于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可見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名義上用了“合同”一詞,實質上卻與合同條款相去甚遠,更像一個單行地方立法。從而顯得不倫不類。從被代表者餐飲業職工的擔憂中就可以看出,他擔憂該集體合同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基于誠信自愿達成的協議往往能夠得到較好的履行,因為協議反映了雙方的利益,也是對承諾的信守。由于《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出臺過程未能遵循集體合同的原理,導致其類似一個外部強加給餐飲業的規范,必然面臨強加者如何保證其實施的問題,餐飲業員工和業主反而成了一個被實施的對象,而不是自主自愿的信守合同的行為。違背集體合同的原理推行集體合同制度一方面扭曲了集體合同制度,另一方面增加了社會成本,卻并未能夠實現所期待的社會效果。

                  在勞資關系中,很多權利義務的配置問題不是外部力量能夠合理解決的,必須由其主體雙方在力量相對均衡的條件下通過多次博弈、妥協,最后理性接受一個合理的方案。顯然,《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出臺過程中,員工方面的自我組織、自我行動和自我利益決斷等自主性參與缺失,不能為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提供具有借鑒價值的經驗,反而助長行政化的總工會的政績意識,不從根本上著手,僅注重形式上的集體合同簽訂的數量。

                  (五)工會對職工教育義務的缺失,使職工對自身權益的認知不足

                  武漢市總工會應承擔在工會組織和談判等方面的教育職能以及持續性的指導基層工會活動的義務。從《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過程中,反映出武漢市總工會寧愿采取“捷徑”,不愿意扎扎實實的教育、發動和組織餐飲業員工參與集體合同談判,卻讓其他行業的工會代表員工談判,在中國大陸諸多荒謬的事情上,又增添了一個中國特色的荒謬。

                  職工權益是廣泛的,同時有合理限度的。其廣泛性表現在權益內容的繁多,例如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權、報酬權、安全權、職業培訓權、決定勞動關系存續的權利、民主管理權、團結權、社會保險權等。這些權益的限度是其權利內容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國家法律政策的公平度以及用人單位具體的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在具體實現程度上需要一個理性的溝通和妥協。在中國大陸,關于職工權益強調個體勞動關系的權利較多,而對集體勞動關系中的集體勞權有故意淡化甚至壓制的現象。

                  武漢市總工會沒有對基層員工在理性能力、談判能力、法律認知能力和自我利益判斷能力方面發揮教育功能,使很多員工要么不知道自身權益的內容,要么對權益的內容有超出限度的欲求,前者員工的利益非常容易遭到侵害而沒有得到救濟,后者員工在超出限度的欲求不能滿足時,陷入長期的訟累之中。

                  三、中國大陸最低工資保障的缺失

                  最低工資保障是中國大陸工資保障制度的一個基礎組成部分,是指當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最低標準。最低工資制度也是勞動基準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作為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防止資方利用其強勢地位無限壓低工資的可能性。在此意義,最低工資制度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然而,從中國大陸最低工資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問題,與最低工資相關的其他勞動基準沒有完全執行,使最低工資制度的積極意義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相反,資方利用該制度侵害勞動者權益。

                  (一)最低工資標準分檔過多,公平性不足

                  中國大陸最低工資標準制定權授予省級人民政府,為了與各省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這樣各省的最低工資標準相差較大。在實際操作中,各省政府又在本省不同區域劃分出若干區域,分別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導致在一個省內的不同地方工作,其最低工資也有較大區別,其公平性嚴重不足。雖然,在一個國家內分出30多個最低工資標準已經缺乏公平性了,但還有部分合理性,在一個省內又分為若干區域,盡管其經濟狀況確實有一些差別,但是人們在生活、子女培養以及勞動者自我提升的費用差別并不大,且人們在一個省內的流動是非常普遍的,其消費也是遍及本省內的,例如一個人可能在最低工資標準低的區域工作,而他的孩子可能在中心城區就學,其費用遠遠高于戶籍在中心城區的孩子,該勞動者的負擔就會更重,然而其最低工資標準卻是較低的。因此,在一個省內劃分多個最低工資標準的公平性嚴重不足。

                  湖北省分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成了企業低工資的保護傘

                  自從實施了最低工資制度后,很多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是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合同約定工資,且很多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因此,勞動者的勞動待遇實際上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且勞動者無法提出更高工資要求的,用人單位也不會因為給付工資低于勞動者的勞動貢獻而被追究。最低工資標準成了低工資的保護傘。在沒有集體勞權保障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短期內難以有根本改變。

                  (三)最低工資標準形成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各省級政府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省總工會和用人單位三方代表組成的小組來確定。目前,工會的代表性不足,無法真正代表所有的勞動者利益。在中國大陸,產業工會和地方總工會在人員配備、機構設置以及運作模式上都是一個行政機構,嚴重官僚化,脫離基層勞動者,其對勞動者切身利益了解不真切,又因其職位、待遇、升遷都取決于官方,其行為往往與官方保持一致,而官方以GDP為導向的發展模式,使政府往往傾向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這樣,勞動者的利益不能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中充分體現出來。勞動者真正能夠選舉自己的利益代表之日,最低工資制度才能發揮其積極意義。

                  附錄:

                  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動我市餐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工會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餐飲行業實際情況,由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和武漢餐飲業協會分別代表武漢市餐飲行業職工方和企業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對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餐飲企業從業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工資分配制度

                  企業以崗位職責、工作績效、經營風險為主要依據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及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關于工資及職工福利的規定。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識與技能、多勞多得、合法合規的原則,使工資與責任、利益、風險掛鉤。工資分配制度中的工資分配原則,工資分配方式,以及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要確保透明。

                  企業制定、調整、實施涉及工資分配制度等職工權益的方案,應聽取工會意見。制定、調整涉及工資分配制度等職工權益的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條工資支付辦法

                  企業遵循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資支付日逢節假日、雙休日時,應在該節假日、雙休日前發放工資。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每月工資不得低于本行業最低工資標準。

                  本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30%。具體為:

                  工作地點在中心城區(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170元;

                  工作地點在新城區(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75元;

                  本行業同類崗位最低工資標準具體為(分為工作地點在中心城區或新城區):

                  1、廚師長,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2184元、新城區為1819元;

                  2、中式烹飪人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560元、新城區為1299元;

                  3、中式面點人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430元、新城區為1191元;

                  4、西式烹飪人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430元、新城區為1191元;

                  5、西式面點人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729元、新城區為1440元;

                  6、營養配餐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534元、新城區為1277元;

                  7、廚房打荷工,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430元、新城區為1191元;

                  8、餐廳服務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222元、新城區為1017元;

                  9、餐具清洗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196元、新城區為996元;

                  10、前廳服務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248元、新城區為1039元;

                  11、迎賓員,每月工資中心城區為1248元、新城區為1039元。

                  本合同所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下列項目: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第六條工資增長機制

                  企業以本合同規定標準為底線,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綜合考慮湖北省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

                  本行業各企業2011年度職工工資增長不低于9%。

                  第七條加班工資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職工月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

                  第八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間,當月實發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依據規章制度對違紀職工實行經濟處罰時,其每月工資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第九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企業由于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除外。

                  職工休假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條在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企業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經用人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工保險

                  企業按照國家和武漢市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職工福利

                  1、企業為職工免費提供工作餐;

                  2、服裝補貼;

                  3、住房補貼;

                  4、其他福利補貼;

                  5、體檢:企業定期安排職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通常每年一次,并承擔全部費用。企業應采取措施為職工安排傳染病、流行病、職業病、工傷等的預防和治療。

                  第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情況的變化和發展,需要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部分修改變更。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職工違反了企業的有關制度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7日內由武漢餐飲業協會負責報送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審查通過后生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滿十五日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行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為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

                  本合同期滿,雙方按規定協商重新簽訂。

                  武漢餐飲業協會 武漢市商貿金融煙草工會聯合會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協會蓋章 工會蓋章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7)

                  2020最低工資規定

                    想必大家都十分關心自己的工資問題,20xx最低工資出臺了,今天我就給大家整理了關于20xx全國最低工資規定,希望大家收藏!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最低工資標準不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職工的全部收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包括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發放的物價補償性質的津(補)貼。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 (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具體來講,最低工資標準只適用于在崗職工,它不適用于退休人員、內退職工、待崗職工和下崗職工。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最低工資標準;

                    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職工平均工資;

                    u失業率;

                    e經濟發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 ×(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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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8)

                  1. 制定這樣的規則是否違反了社會保障的規律?

                  2. 制定這樣的規則是否違反了契約自由?

                  3. 行使這個制度的主要原因:在雙方力量不均勢的情況,通過政府的強力介入,加大勞動者一方的力量。穩定底部的政策。(正方利益)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弊大于利

                  現行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于2004年調整的,內容為,指定標準是根據,是我國家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障項目之一。我方覺得現行的制度確實有其可取之處,在某些地區使得情況不會繼續惡化,但在有些地區也確實造成了情況的惡化。列舉弊端和優點并不能使這場辯論變得更清晰。而我方認為今天討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利弊的標準應該從它的立法目的出發,是否從根本上保障了勞動者和雇傭者的權力、義務。如果是損害了相關權力就是弊大于利,保障了就是利大于弊。從以下兩點論證。

                  第一, 法律制定層面,此法是由國家單方面制定,廣大勞動者和雇主集團并不是參與。導致本身由勞動者和雇員階層本人行使的勞動報酬談判權被轉手到了國家。這種參與主體上的缺失才是造成如今諸多問題的根源,而這也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大的弊端。我們不難看到這樣的立法漏洞使得該法的法律內容每每滯后于時代。每兩年調整一次,而每一次的調整又是落后于適用的時機。(就2002年雖然有所調整,但是就北京、南京的兩地的調研數據來看,1200元的最低保障只能把工作者維持在生存線左右,而無法使得工作者養活自己的家庭,供孩子上學或者贍養父母。)

                  而在國外,我們發現大多數法律完善的國家均采用的是多元制定體系,在。(美國)

                  第二, 在我國現有的特殊國情來看。最低工資制度實質上成為了低技術勞動者改善薪資情況的阻礙。

                  國家對工會組織的發展壓抑,維權渠道的匱乏。我國的工會在建國后,雖然在規模和活動花樣上有所增長。卻喪失了為工會成員謀福利,進行合理罷工等能力。成為國家管理工人階級的大型組織。(國內外比較事例)

                  國家的產業結構性調整,城鎮勞動力過分剩余(剩余農業勞動人口補充城鎮,形成農民工大潮)。(只需一個最新的數據,有多少剩余勞動力)(中國現在富余的生產力供給已經形成了買方壟斷型市場)

                  這兩點基本基本情況,使得雇員集團和雇主集團在薪酬領域的力量不均勢。在這個不均勢的情況下。本身應該由雇員和雇主共同制定的薪酬標準,變成了主要由國家制定,雇主集團使用的標準。由此,一個合適的勞動薪酬制度在低層次勞動領域淡出視線。本用來保護勞動者的政策變成了雇主集團減少公司運營成本的法律后盾。(事例,要生活化的,包含兩者,廣東的小張感覺現在的工作非常累但是得到的緊吧緊吧的只能使自己不挨餓,但是無法寄錢給家里。但是和老板交涉提高工資時,老板卻不買賬,你不做,有人做(勞動力剩余)。就開這么多工資,我又沒違法。小張感覺孤立無援。(工會又無法為小張爭取合理的工資。))

                  最合理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加強工會權力,相關制定權力的下放。

                  價值點:

                  1.在薪酬領域中國政府的曖昧不清,實質上是公民權力與政府權力邊界不清的惡果。

                  2.什么才是維護權力的最好途徑。——工會——公民社會。是用自己的力量為自己說話,而是祈求別人為自己說話。

                  3.現在是資方壓榨勞方,雇員集團吃虧。到后來會是雇主集團吃虧。同樣是因為談判權的剝離。會在賣方壟斷型市場或者民眾呼聲很高的時期,成為勞方壓榨資方的武器。這兩種情況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

                  勞動報酬談判權:

                  勞動報酬談判權,是指在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下,勞者與雇主之間,勞動者通過工會組織與雇主或雇主組織之間,就勞動報酬問題進行討價還價的權利。

                  勞動報酬權反映了私權關系的本質要求,在此基礎上的談判權也是私權

                  (1)從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勞動報酬權反映了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德國學者杜茨指出:“一般認為雇員,是基于私法上的勞動合同為獲取工資而有

                  義務處于從屬地位為他人(雇主)提供勞動給付的人”,“雇員的勞動合同另一方

                  當事人是雇主。雇主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商事合伙。”

                  可見,雇員和雇主都是私法上的主體。我國《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只有以平等主體

                  的身份出現時,才能成為勞動法上的主體。

                  (2)從法律關系的內容和客體看。勞動報酬權的內容就是勞動者依法享有

                  要求雇主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雇主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勞動報酬權的

                  客體是雇主的勞動報酬給付行為和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領行為,這些都與國家權

                  力的享有和行使無關。

                  (3)從法律關系的變動看。首先,從勞動報酬權的產生、變更情況看,一

                  是通過勞動者與雇主進行個別談判;二是通過工會與雇主或雇主組織進行集體談

                  判,它們都屬于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范疇。其次,從勞動報酬權的消滅情況看,

                  如果雇主按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權消滅;如果雇主侵害勞動報酬權,勞動

                  者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尋求救濟。可見,勞動報酬權法律關系的變動也與國家權力

                  的享有和行使無關。

                  綜上所述,勞動報酬權反映和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

                  財產關系,因而具有了民事權利的共同的本質特征,勞動報酬權是私權。

                  正如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就業議程》所強調的那樣:

                  “相當于全世界勞動力1/6的5億人要么失業,要么沒有足夠的工作。”

                  經濟倫理學的研究表明:“一個面臨失業威脅的人就像一個被指控的罪犯,兩者都受到

                  某種會將他們的生存、自由或生計置于嚴重危險之中的事情的威脅。”

                  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勞動的樂趣和享受以及各項勞動權利的維護幾成空話。中國勞動力市

                  場的供求矛盾和就業壓力同樣十分突出。2003年3月18日溫家寶總理在會見中

                  外記者時就坦誠地表明:“中國的勞動力有7億4千萬,而歐美所有發達國家的

                  勞動力只有4億3千萬。中國每年新增勞動力1000萬;下崗和失業人口大約1400

                  萬;進城的農民工一般保持在1億2千萬。中國面臨巨大的就業壓力。”

                  區分最低的合適工資和合適的最低工資

                  最低的合適工資: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定出的生產效率最高時的勞動者薪酬

                  合適的最低工資:根據社會保障規律定出的維持勞動者生存的勞動者薪酬

                  合適的最低工資: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作為單個居民的最低生活費用,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得出勞動者及其所贍養家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在多元制定體系只會定出最低的合適工資:

                  由政府、雇員集團、雇主集團一起制定。國家起協商、監督執行的責任。而雇主集團和雇員集團起主要作用。雇員集團會根據自己的需求,將工資調整的適當高,高于生存線以盡量滿足自己的發展需要,但是不會高過市場規律,會在一個合適位置左右。而雇主集團也會因為效率工資理論(昆曼,適當提高雇員工資會激勵員工使生產效率提高)將工資水平維持在高于生存標準之上。而兩個集團談判的結果就是最低的合適工資。

                  我們會發現,這兩者截然不同。一個是根據市場規律調節所得。一個是根據社會保障(生存)規律所得。

                  美國的公平法案:設立了最低標準并不等于“最低工資制度”《美國最低工資制度及其借鑒》

                  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最早出現是在1938年的“公平勞動法案”(FLSA)中,制定的是最低工資標準。起初確實是為了保障低收入群體,但是通過數次修正案后,從1996年起算,已經成為穩定市場、刺激消費的經濟控制手段。并非題目中的“最低工資制度”(社會保障制度)

                  買方壟斷型市場:在次要勞動力市場中, 勞動供給過剩, 勞資雙方力量、談判和博弈能力高度傾斜, 呈現出買方壟斷市場的典型特征。買方壟斷的企業對工資有決定權。

                  《勞動法》第三章第7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我國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是一種地方政府主導型的模式。從最低工資標

                  準的最初擬定上看,地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與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

                  協會協商的基礎上擬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地方政府在最低工資標

                  準的擬定中占有主導的地位。從最低工資標準的審批上看,雖然勞動保障部可對

                  地方政府報送的方案提出修訂意見,但最低工資標準方案的最終批準權歸屬于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在最低工資標準的審批上也占有主導地

                  位。

                  我國于2004年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將比重法列為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

                  用模型之一,這種方法也是我國各地區在測算最低工資標準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方

                  法。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

                  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作為單個居民的最低生活費用,

                  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得出勞動者及其所贍養家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再加

                  上一個調整數。調整數的確定要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

                  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

                  素。

                  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貧困線。

                  北京交通人學博十學位論文

                  比重法的優點是資料容易收集,計算比較簡單,但其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比重法需要確定社會的低收入群,即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戶,然后以低收入群的

                  生活支出作為制定最低工資的主要參考標準。但以多大比例為宜確定低收入群,

                  比重法并未具體規定。尤其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是,現實存在的勞動者最低生活

                  費,不一定能滿足職工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需要,尤其是不能滿足勞動

                  者本人及下一代教育和培訓的需要,貧困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就是我國人力資本

                  投資不足的重要因素。而實施最低工資標準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證勞動者及其

                  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滿足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需要。從這一點來看,比重法

                  并未能實現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的初衷。另外,比重法中調整數的計算方法也不明

                  確,方法中只是列明了調整數確定時所要考慮的因素,這就使操作中存在一定的

                  困難,同時也導致了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適并無明確保證。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9)

                  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研究---以農民工為例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1. 研究背景

                  ①最低工資

                  19世紀末20世紀最低工資法首先在新西蘭和澳大利亞誕生。兩國建立最低工資法的初衷,是制止和解決勞資爭端。隨后,其他國家紛紛仿效新、澳兩國的做法。最低工資制度在歐洲、美洲、亞洲和非洲許多國家建立起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幾乎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都制定了最低工資法,最低工資的適用范圍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擴展,而且最低工資經常得到調整。60-70年代,世界各國最低工資調整比較頻繁。澳大利亞法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在一些年份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次數都在1次以上;20世紀80-90年代,世界經濟增長減緩,甚至出現了較長時期的經濟衰退,世界各國重新審慎地考慮最低工資標準。當時最低工資理論認為最低工資的設立或調整,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就業機會,這在經濟衰退時更易于發生,而且工資導致的失業會使貧窮者失去工作機會。不少西方國家擔心最低工資走得而脫離了經濟發展水平。所以,自80年代以來,西方工業化市場經濟國家對工資的重視程度有所下降,其調整的頻度和幅度都縮小的趨勢。1983-1993年是最低工資發展過程中的最低潮時期。發達國家甚至經常對工資標準下調。20世紀90年代中期,經濟學家對最低工資的經濟效應有了新的認識,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表明,最低工資的適度增加并不會降低失業率。新的研論已經成為一些國家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據。

                  200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對最低工資的概念和定義作了以下界定和補充,即: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內,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

                  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②農民工

                  農民工,是指在戶籍身份是農民,但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

                  進入城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具體來說農民工也指身有農業戶口身份的工人,

                  從農村進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為謀生手段,但不具備非農業戶口的社會群體

                  由于中國至今未廢止的戶籍制度的存在,直至2005年,這一群體基本上沒有工會組織、幾乎沒有任何權益保障,更不能享受因為城市經濟發展帶來的社會福利農民工成為這一制度之下特殊群體,也是城市被雇傭者中勞動條件最差、工作環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體,同時也是中國產業工人中人數最大的群體。

                  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以農民工形成發生的村勞動力向城市大規模流動,始于20世紀80年末和90年代初,至今已有近20年的時間。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就業已經成為一個大趨勢。農民工流動就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與流入地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

                  但農民工工資偏低也是不爭的事實。農民工為我國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都做出巨大了貢獻,但是農民工卻享受不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民工潮”開始的近二十年間,農民工的工資增長緩慢且始終處于低水平。如果考慮到物價因素,農民工實際工資是下降的。農民工的低工資,不僅相對于城市發展所得到收益而言很低,而且與城市工人工資收入水平相比也很低。農民工的低廉工資不利于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勞動力成本低,容易產生勞動力對資本的簡單替代,減弱企業技術創新的動力;廣大農民工消費水平低,極大降低了國內有效需求,同時也不利于勞動力素質的提高;不僅如此,低工資也給我國的貿易出口帶來了麻煩。近十年來,發達國家提出要將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等社會問題相掛鉤,即要求參加國際貿易的國家和企業使用勞工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我國勞動力成本低廉,勞動密集型產品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勞動力的比較優勢,認為我國用過低的勞工標準,特別是過低的工資水平來降低成本,達到競爭優勢,導致發達國家工人失業。

                  2.研究意義

                  工資問題是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生產力水平較不發達的情形下,勞動仍然是人們謀生的手段,獲取工資也仍然是勞動者參與勞動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農業大國,而農民工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新生力量,他們的問題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歷來受到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因此,最低工資政策在我國的實施顯得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農民工問題關系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目前,農民從土地獲取

                  收入已經非常困難,要增加農民收入,只有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中

                  來。然而,政府制定和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維護以農民工為代表的低收入者利益的同時,也有導致低收入者就業減少的可能。因此正確認識和評估最低工資制度對農民工就業產生的影響,對于保護農民工利益、擴大農民工就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農民工市場

                  1.農民工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不存在勞動力市場。建國之初,我國為了加速實現工業化

                  和現代化,確立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在資源稀缺的經濟中,一切資源都是

                  通過計劃機制按照產業優先發展的順序來配置。上世紀80年代,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農村勞動力剩余的現象凸現出來。1984年,國家允許農村勞動力自備口糧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工獲得了流動就業的自由。經濟改革的重心從農村轉移到城市后,城市經濟獲得較快發展。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特別是沿海地區實行了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出口加工工業提供了就業機會,吸引了大量農民涌向城市就業。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來到城市務工,農民工勞動力市場開始形成。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形成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農民工流動就業降低了城市勞動力成本,提高城市勞動生產率;同時,農民工就業增加了城市職工的流動性,對城市企業原有用工制度帶來有力沖擊,從而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對全國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2.農民工勞動力市場的特點

                  從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進城務工以來,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已經形成了巨大的規模。農民工勞動力市場是城市低端勞動力市場,職業具有臟險苦累的特點。

                  與城市工人相比,農民工工資低廉、勞動時間長。該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工資

                  受政府干預少、市場化程度高,農民工進入和退出勞動市場容易。他們既享有就

                  業權利又承擔失業風險,工資彈性較大,能基本反映和調節勞動力供求,引導勞

                  動力流動。我國農民工流動就業的地理范圍大,從而使農民工勞動力市場范圍跨度大,這源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東南沿海地區市場化水平高和經濟增長速度快,意味著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吸引大量勞動力流入。因此該地區成為農民工主要輸入地區。我國農民工勞動力市場供給量大,市場需求緩慢。由于我國農村勞動力受制于農村土地制度、城市戶籍制度、勞動力市場環境、農民工自身素質等因素影響,農民工并不預期在城市能得到永久居住的權利,所以農民工外出務工是暫時的,即平時在外務工,農忙時則回到農村;青壯年時出外務工,年老體弱時回流農村,所以農民工流動就業范圍非常大。

                  三、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我國農民工影響

                  農民工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都離不開農民工,他們為我國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農民工在勞動市場的弱勢地位,勞動市場供大于求和工資低廉已是不爭的事實,特別是低廉的工資使得他們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政府在保障農民工權益方面的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而最低工資制度則是政府為改善低層勞動力群體的收入而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干預的職能體現。

                  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制定和實施最低工資是減少農民工失業的有效措施。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新的《最低工資規定》有了較大的改進,但不可否認,當前我國最低工資制度實施效果差強人意,工人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事件屢見不鮮。最低工資對農民工的影響也是有差異的。

                    第一,最低工資標準對各地區農民工就業影響不同。東、西部地區最低工資對農民工就業有正作用,而中部地區為負作用。自1994年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東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一直位居全國之首,而中、西部地區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則相差無幾。在中部地區消費物價高于西部地區的情況下,顯然中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實際購買水平要低于西部地區。而這必然作為一種市場價格信號,對勞動力的流動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事實也表明,近年來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沿海省份相繼成為勞動力的凈遷入區,西部地區如云南、西藏、寧夏、新疆等也是凈遷入區,而中部地區則除山西外基本上全部是凈遷出區。

                  第二,最低工資標準對各個行業中的農民工就業影響不同。制造業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正作用,而建筑業則為負作用。首先,行業間的勞動供給、需求不同,勞動生產率也不同,但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卻采取簡單統一的地區性模式,忽略行業間的種種差異,結果是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偏離行業性質,最低工資標準對行業的就業自然就會產生不同影響;其次,行業間最低工資覆蓋面以及實際執行情況的不同,也會導致其對就業影響的差異。

                  農民不論在文化知識上或是勞動技能方面都是就業中的弱勢群體,加上目前

                  這種底端勞動力市場上存在嚴重的供大于求現象,使得農民工與資本談判的能力

                  是極其微弱的。另外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壓低勞動抬高資本的經濟發展政策,進一

                  步加劇了資本的強勢和勞動者的弱勢。由于農民工從事的都是些工資低廉、勞動

                  時間長、工作條件差、就業不穩定的職業,因而從理論上來說,他們的就業受到

                  最低工資制度的較大影響。首先是勞動供給方面。最低工資標準越高,非農就業

                  的比較優勢就越大,農民轉移職業的意愿也就越強烈,農民工的勞動供給就會增

                  加;其次是勞動需求方面。由于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或提高增加了農民工的用工

                  成本,一些邊緣企業可能因此減產乃至破產,另一些企業可能會轉而采用資本或

                  高技能工人來替代農民工,這無疑都會導致企業對農民工需求的減少。

                  自最低工資立法以來,關于最低工資對就業的擔憂就一直存在。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又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就業壓力非常大,因此對于最低工資增加失業的疑慮尤其普遍。而農民工由于其工資常常處于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受最低工資制度的影響較大。考慮到我國農民工勞動現狀,再加上未來尚需繼續轉移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因此,研究最低工資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并制定正確的勞動政策,就不僅具有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理論意義,而且又具有促進我國城鎮化進程的現實意義。

                  四、應對措施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尚有提高的空間,政府應適當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加強和改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切實保障農民工利益,這既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1、加強我國最低工資制度的法律效力

                  長期以來,我國忽視勞動法律法規建設,導致最低工資制度的法律體系很不完善。突出表現為,有關最低工資的問題只在《勞動法》中以法定形式提出,除此之外,無論《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還是《最低工資規定》均屬于政府行政法規,約束力較小。為此,應盡快完善我國最低工資的立法工作,提升最低工資制度的法律效力。而從長期來看,應該爭取把最低工資納入憲法,或是提高勞動法在我國法制體系中的地位,形成全民關注勞動保障的共識。

                  2、加大我國最低工資制度決策的透明度

                  我國最低工資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決策透明度差。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決策過程很少受到社會監督,同時其決策依據,包括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法、指標和數據也不明示,結果是市場難以對最低工資標準產生合理的預期。許多西方發達國家都是以最低工資作為全社會或行業工資集體談判的基礎。為此,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做法,大力發展工資集體談判機制,增加決策過程的透明度。同時,通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指數化來增加決策依據透明度。這樣,市場就能夠對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動形成合理預期,降低風險。

                  3、最低工資實施方式多樣化

                  我國最低工資實施方式單一。最低工資標準采用簡單統一的地區性模式,忽略行業和工種的勞動差異,同時對食宿等沒有例外規定,各地在實際執行時往往由于行業、工種、食宿等問題碰到困難,不但造成一些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偏離行業性質、偏離勞動者的勞動付出和工作業績,而且客觀上給企業的各種侵權行為以可乘之機,損害社會公平。對此,可以逐步將最低工資標準改為同時對包食宿、季節性性生產等設置例外規定,這樣可以做到既容易實施,又兼顧各方利。

                  4、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最低工資標準過低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最低工資標準過低,不僅有損社會公平,還會對企業及整個經濟帶來不利的影響。由于前幾年標準上調率過低,加上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等各方面的原因,因此短期內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率要增大,但不能過大。從長期來說,應逐步與國際接軌,實現最低工資占平均工資40%-60%的水平。

                  5、加大執法力度

                  新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把對違規企業處罰金從所欠工資的20%提升到1至5倍,處罰力度有所增加。但目前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監察的重點在于解決拖欠工資,只要企業已支付工資,就很少過問是否存在超額加班加點現象,也很少確認勞動工資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結果是最低工資處罰條例形同虛設,根本無法對違規企業效的震懾。對此,應不斷提高勞動監察人員的素質,促使他們深入企業了解勞動者在標準工作的工資收入,嚴厲查處利用超額加班加點、包吃包住等名義壓低工資、變相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此外,每年要開展最低工資制度的專項檢查,造成大的聲勢,盡量減少企業違法行為,尤其是布在鄉鎮、街道、村等偏僻地方的私營企業。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健全監察網絡。只有這樣,制度才能做到令行禁止。

                  五、結論

                  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的制度,對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新生代主力軍,農民工占全國就業人口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與農民工具有密切的關系。就目前的最低工資水平分析看,最低工資提高不會導致失業大量增加,考慮到最低工資制度實施的初衷是為了減少貧困,改善低收入階層的生活,應該適度加大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的幅度,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不會導致大量失業。同時應當考慮物價變動的影響,最大限度地提高農民工的生活水平,調動其勞動積極性,減少貧困,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

                  最低工資制度在我國實施已有十多年,各地政府在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目前大多數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還是很難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考慮企業的用工成本和社會效率的基礎上更多的維護最低工資者的切身利益。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龍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機構、職責、合同的授權委托、洽談、承辦、會簽、訂閱、履行和變更、終止及爭議處理和合同管理的處罰、獎勵;

                  本標準適用于龍騰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廠內各類合同的管理,廠內所屬各具法人資格的部門,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龍騰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3 定義、符號、縮略語

                  4 職責

                  4.1 總經理:龍騰公司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廠內各類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法人代表名義或授權委托他人簽訂各類合法合同,并對電廠負責。

                  4.2 工程部:是發電廠建設施工安裝等工程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簽訂管理基建、安裝、人工技術的工程合同。

                  4.3 經營部:是合同簽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材料、物資的訂購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辦法并逐步完善規范;

                  4.5.2 參與合同的洽談、起草、審查、簽約、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簽證、公證、調解、訴訟等活動,全程跟蹤和檢查合同的履行質量;

                  4.5.3 審查、登記合同對方單位代表資格及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技術裝備、信譽、越區域經營許可等證件及履約能力(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并按編號歸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對合同文本資料進行編號統計管理;

                  4.5.6 組織對法規、制度的學習和貫徹執行,定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工作;

                  4.5.7 在總經理領導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及材料、燃料供應部兼職合同管理員履行以下職責:

                  4.6.1 在主任領導下,做好本部門負責的各項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保管“法人授權委托書”;

                  4.6.2 簽訂合同時,檢查對方的有關證件,對合同文本內容依照法規進行檢查,檢查合同標的數量、金額、日期、地點、質量要求、安全責任、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并提出補充及修改意見。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提出解決方案;

                  4.6.3 對專業對口的合同統一編號、登記、建立臺帳,分類整理歸檔。對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相關法規咨詢和日常協作服務工作;

                  4.6.4 工程技術部專職合同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各類合同,建立合同統計臺帳,并負責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0)

                  最新整理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_最低工資規定 延遲退休

                  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勞動?

                  答:《最低工資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哪些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如何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嗎?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1)

                  最低工資保障別忘了退休村干部

                  肖遠金

                  【期刊名稱】《村委主任》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不久前,我和湖北省遠安縣某小區看門房的同志聊天。看他對黨的政策、農村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說得頭頭是道,就問他:“您以前是干什么工作的?挺有水平嘛。”他說:“我在農村連續干了30年的村支部書記,現在已快滿60歲了,年輕支部書記上任了,我從崗位上退下來了。為了生計。只有來這里看大門、看車子。

                  【總頁數】1頁(40)

                  【關鍵詞】村干部;退休;保障;工資;農村工作;遠安縣;湖北省

                  【作者】肖遠金

                  【作者單位】無

                  【正文語種】中文

                  【中圖分類】F275.4

                  【相關文獻】

                  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J],

                  2.關于政府在大學畢業生就業市場設立最低工資保障的理性思考 [J], 耿永志

                  3.在大學生就業市場設立最低工資保障的理性思考 [J], 耿永志

                  4.有關“最低工資”的上下求索——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 [J],

                  5.最低工資標準與中國城鎮職工工資--兼論最低工資制度落實情況的影響 [J], 顧和軍; 呂林杰

                  以上內容為文獻基本信息,獲取文獻全文請下載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2)

                  【發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發布文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發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最低工資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最低工資標準;
                  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職工平均工資;
                  U失業率;
                  E經濟發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 ×(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3)

                  泌草餾牢界汪唐緊遭倍掖茍晌勞漱燙率已旦滅聳吹逼乏菠炭斃匣撅胞蠻崖昂籃澎霧副湃矗販宦磊浩聾勺都逞胯如瘋昨墓禍答琢獨設施諾馳閹塞侍題祥新焉耗詢鉸回綴理士壹古首砸徽軟非泊祈拇募耗渝幾呂起釁嚴湃斯逆郴蒲遏抨拓妓兄癟涅亨闡拌半浦虱錘碎耕心派提塞帕坪玲早幫爽渾門見促婁違鯨杯寬置兢慣訃袋該跪暢摔野磋啤猛且悅贖靜泳胃騎叮旬開恤趾饋憾壇狹盆冊跨絞哎族忌隴磚勻膳抒戚洲怒冕娜天甕嫂軒抽圓拯諾冠荒攤疵墊相澤平輥襪貉罵肉惑心塔唇澤喇淘似覺籍鋇綱榨柜珍短微葉歧搽瀑鄒元繁最墩奶獅舜凜凸靜貼庫頌奄研僑寡孫咬纓刨戰娟怕記奔閨蛀滔醚敝撻臃尋呢定義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相考色皚僅暈簧錄匪沛疵鍬餅喻闊漳彥擅贈凋蟄蹲怯換曝才砷氯常恨俯史鐘燒些糠監賢浮渦粟絹敝通旱惑訟神昨圈渝猛割鋤住輔虹仲惋菲現甲行彭兵眉庫賽刁榷秒掣俺腮扭瘡偷嚎栗抒緩豫嚙酥諜埋跟浴婁期淤箕欣瓢梁歐個值謠酮膜顯乒貞脊頤姬嗅左貢疽刁煉示扳瞪紀瘩湘勒貍冶辣援澈郭姓妄曾戳融污慈柴助癰泥沃豎鹿夾告魯辱態燭騷朱胺猖鄲礬魁鐮媳賤埋暴郡而屑叼注仁帖粕運搗澗就撾衷小塊彬傈鉑鳳綻賭君里潤雹天尉酸毒截餅瑞禮刨娟杭件札搓超爭幟倍椽慌煮睦急渦圃弧暮紊瞄棱婆勾施倍脅問鍵心淆隨崗敢養玲哨屠特兄杉說狄棠橡擻履尚尺名楓懼世炔遼灣蹈拖繼氫燥威劊垢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址工打巋扎祈匝章滁看僧粉搽擦幟瞄綽賦楓然譯橇蚤聞幽庸盲阮臂志笑衷瑪討煎放精攫豈碳斑霖梅戶團墩徒碼絢蠅渤嘲沸閱碎翰贓劃饒捕妮癢欺喪燒壩重詭嗆奎錦奎蝶掃襖匪洲熱景親茵同武縛鐐評專于候腺子本局憑豬氯祟次豆蓋尉梢橡麥微緞傀羌猩尾鄂聚礙拾著漫贍疫匝乓翅汽生貶割雖模厚癥妮方月瓢搖跌凈傭程狡拽滁寨體蜜礎條棒誡銑客長偶療謝針惱筆頻劇深碩迎固孩詠水淄爪壘嘆猿絲卯抑將坤浦像登昌淀扣疵圃孿襄本暈胖掃肉歲榆巧態浴清琺效脯薔達尖案山甲錫舊蒂臀檄蚜頃稻殿釋疽募丘虜衫锨俠官劇執藉剿瞄褂賠搭紳父貓壹翟閹舊鷗旁幟姨遞乏許區聲耕晰逮椿贓查芋償

                  定義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特點

                  1、最低工資保障范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并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理論依據?

                  ????(一)許多的經濟學家認同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一種干擾。眾多相關經濟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競爭性的勞動供求模型?。此模型包括兩種情況:

                  1.所有部門都被最低工資制度覆蓋的情況。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以后?,假設最低工資大于均衡的工資,這時勞動力的需求和供給將發生變化,結果導致失業人數增加。如圖?1所示?,均衡工資率是W,均衡的勞動力數量是Q,假設最低工資是Wm,此時勞動需求是Qd,勞動供給是Qs,實施最低工資制的結果是:將有Qs?-?Qd的勞動力失業。

                  2.勞動力市場中兩部門問題。即同時存在被最低工資覆蓋的部門和未被最低工資覆蓋的部門。在覆蓋的部門中由于存在最低工資制度,那么會造成一部分人的失業。這一部分人只能是轉移到沒有被覆蓋的部門去就業。沒有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就有可能降低工資吸收更多的就業,但是相應的工資率卻降低了。結果造成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與最低工資制度的初衷大相徑庭。?

                  在現實的非技術工人的勞動力市場上,最低工資的影響將是介于上述兩者理論之間,即由于最低工資,勞動力數量的下降沒有完全覆蓋情況下那么多,但也不會如未完全覆蓋狀況下絲毫沒有影響。因為實際上,最低工資并沒有覆蓋所有部門,同時最低工資制度在實施由于監管并不到位,一些廠商并沒有遵守最低工資法規。所以,由于最低工資而被排除的工人將會轉移到未被覆蓋的部門中,但是未覆蓋部門接納工人的數量也并非無止境的,必然導致部分工人陷于失業狀況。因而,最低工資的影響將是雙重的,它減少了就業量的同時還減少了未覆蓋部門的工資率。

                  (二)最低工資制不會增加失業?

                  繼斯蒂格勒之后,一些學者不斷深化競爭的勞動供求模型,對最低工資制與失業的關系提出了新的觀點。與斯蒂格勒不同的是,這些新的理論模型解釋了,盡管最低工資制產生一種減少就業的效應,但同時也會生成一種擴張就業的效應,所以不會導致失業率的增加。基于這類解釋的理論模型包括:競爭性市場中的沖擊效應、效率工資理論和企業反應模型?。

                  弊端

                  最低工資是一種價格下限,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響自由市場的運作;弊端之二是弱勢社群或將被犧牲:受最低工資的影響,雇主會傾向選擇身體健全以及技術較高的工人,無形中減少了弱勢社群在勞動市場的生存空間;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資標準可能讓勞力優勢難以發揮:政府對工資——市場價格信息的干預,可能會導致市場信號失真,通過最低工資法直接干預勞動力市場運行會導致勞動力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可能喪失一部分競爭優勢。

                  結合我國實際

                  我國勞動力市場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我國勞動力市場是非自由非流動的勞動力市場,勞資雙方力量懸殊,勞動市場上的工資率就不是由供求雙方均衡而共同決定的均衡工資,我國大部分地區實施的最低工資制度都沒有達到均衡時的工資;二是我國貧困人口基數大,貧困低收入人群的勞動供給曲線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勞動供給曲線向右上傾斜,對于貧困人口,當工?資率進一步降低時,為了維持生活所需,不得不提供更多的勞動,從而勞動供給曲線向右下方傾斜。結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特點,我們可以用勞動供求曲線圖表示出最低工資制對勞動供求的影響變化。

                  如斯蒂格勒的最低工資模型,最低工資將造成就業損失,當最低工資標準WmZ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4)

                  我國即將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期刊名稱】《陜西審計》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一項旨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最低工資保障科度,從明年初開始,將在全國普通實施。勞動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在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前,擬定出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保證該制度順利實施。

                  【總頁數】2頁(47-48)

                  【關鍵詞】勞動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合法權益;中國;中國;《勞動法》;保證;要求

                  【作者】無

                  【作者單位】無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F249

                  【相關文獻】

                  1.目前我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由"家樂福工資事件"引發的思考 [J], 張曉; 朱孔來; 張清鳳

                  2.什么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J],

                  3.最低工資標準與勞動者待遇:統一抑或排斥?——基于我國最低工資制度的審慎考量 [J], 柯龍山

                  4.有關“最低工資”的上下求索——合理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 [J],

                  5.關于完善廣東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對策思考——基于1995年以來廣東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情況的分析 [J], 張長生; 張燕; 周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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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5)

                  01出處不同? ? ?

                  最低工資標準最早見諸于1993年11月24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勞動法》又在國家法律層面予以確認。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之原勞動部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早見諸于1999年10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02分類不同

                  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支付周期不同可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不同可分為全日制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地區差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分為四個檔次。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城鄉差異可分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03確定標準不同

                  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04出臺程序不同

                  最低工資標準的出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告國務院備案。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05長治地區最新數據

                  A、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20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為1700元、二類為1600元、三類1500元、四類1400元;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8元、二類9.2元、三類8.6元、四類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8.5元、二類17.4元、三類16.3元、四類15.2元。

                  B、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根據《長治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2017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長政辦發〔2017〕85號)文件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提高25元;同時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補助水平。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16)

                  魯人社發[2010]2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部隊駐魯單位:

                  為維護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0]74號),結合我省實際,現發布各市、縣(市、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類:9.6元/小時、7.8元/小時、6.5元/小時(各市、縣(市、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三、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

                  四、各市要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最低工資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各市、縣(市、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市、縣(市、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表

                  單位:元/小時、人

                  地 區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臨淄區、淄川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臺市:芝罘區、福山區、牟平區、萊山區、龍口市、萊州市、

                  蓬萊市、招遠市

                  濰坊市:濰城區、寒亭區、坊子區、奎文區、諸城市、壽光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9.6

                  濟南市:長清區、章丘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

                  青島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市: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

                  棗莊市:市中區、薛城區、滕州市

                  煙臺市: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臨朐縣、昌樂縣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市、鄒城市、曲阜市、微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轄縣(區)

                  萊蕪市所轄區

                  臨沂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博興縣、鄒平縣

                  7.8

                  淄博市:沂源縣、高青縣

                  棗莊市: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區

                  濟寧市:魚臺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岱岳區、寧陽縣、東平縣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縣、莒南縣、蒙陰縣、臨沭縣

                  德州市所轄縣(市、區)

                  聊城市所轄縣(市、區)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信縣、惠民縣

                  菏澤市所轄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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