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4篇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
酒店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酒店行業由于行業特點,其現金收入有很大占比,這就要求其需要很專業的財務,及完善的財務制度。酒店行業需要真實反映和記錄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成果,企業不能刻意增加收入及減少支出,需要合理規劃納稅計劃!
關于酒店行業具體納稅細節:
酒店行業:營改增后酒店行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6%、小規模增值稅3%、企業所得稅稅率25%(利潤總額*25%)
關于(189)酒店(9629)行業(3588)的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1、關于酒店企業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增值稅:企業增值稅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50%——90%的稅收扶持獎勵(增值稅地方留存50%)
例: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后,當月繳納100萬增值稅,次月地方獎勵稅收扶持獎勵:25萬——45萬
2.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可享受地方留存部分的50%——90%的稅收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40%)
例: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后,當月納稅企業所得稅總額100萬,次月地方就獎勵企業稅收扶持金額20萬——36萬
總,成立的企業無需實地辦公,即為總部經濟入駐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注冊即可享受,企業當月納稅,次月進行獎勵(注:納稅大戶,獎勵比例一事一議)
2、關于酒店行業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享受核定征收
1. 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介于有限公司及個體工商戶之間的一種公司類型。個人獨資稅種: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相當于有限公司中的企業所得稅)、附加稅
2. 個人獨資的企業名稱是怎么命名的?
**酒店服務中心,**酒店策劃工作室,**酒店策劃服務經營部,**酒店管理中心,**酒店管理服務中心
3. 個人獨資享受核定征收的限制:
3.1僅小規模個人獨資才能享受核定征收
3.2核定征收為核定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正常繳納
4. 個人獨資稅率:
增值稅:3%
個人所得稅:0.5%——2.1%
附加稅:0.18%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2)
西藏稅收優惠政策摘編
前? 言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工作透明度,我們組織人員編寫了《西藏稅收優惠政策摘編》,希望能為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人士了解西藏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相應的幫助,為“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盡一份綿薄之力。需要說明的是:一、本摘編僅供大家了解我區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作為稅收執法依據,具體政策應當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原文為準;二、本摘編僅包括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較為常用的部分,收錄內容的截至日期為2011年10月30日,如有其它需要,請向相關稅務機關咨詢;三、由于時間倉促,摘編的過程中難免會有疏漏,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在此感謝您對西藏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政策法規處
聯系郵箱:xzgszcfgc@163.com
2011年10月30日
目? 錄
一、促進農牧區發展
二、促進基礎設施建設(能源、資源、交通、水利)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
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六、促進就業與再就業
七、支持文化教育產業發展
八、支持殘疾人事業
九、扶持高新技術企業
十、壯大第三產業及旅游業
十一、促進藏醫藥產業發展
十二、支持公益事業及環保事業
十三、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其他
附件:部分優惠政策全文
1、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區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11]112號);
2、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我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藏政發[2011]114號);
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
4、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123號);
5、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1]70號);
一、促進農牧區發展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2、 對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織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于自產農業初級產品,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
(國稅函[2005]56號)
3、我區農牧民、鄉鎮企業、農牧區供銷社在農牧區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藏政發[1994]41號? 藏稅字[94]第59號)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以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所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5、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這里的農業,包括農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財稅字[1994]002號藏稅字[94]第85號)
6、農牧民、鄉鎮企業和農牧區信用社在農牧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藏政發[1994]42號)
7、城鎮和區外的納稅人到農牧區直接為群眾的農牧業生產提供科學技術等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藏稅字[94]第60號)
8、農牧民群眾在農牧區開辦的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飲、畜力運輸等,不包括機動車輛旅游運輸。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9、在農牧區興辦扶貧企業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扶貧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農產品流通為主,或以貧困地區勞動力為就業主體的,通過各種利益聯動機制帶動貧困農戶進入市場、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調整、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國家或自治區扶貧辦公室認定的農牧區扶貧企業(除建筑業、采礦業外)。符合以下條件的扶貧企業,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扶貧企業應以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為主業,包括在貧困地區采取公司加基地加農戶形式直接帶動貧困農戶的企業;以貧困地區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大批量穩定地吸納貧困地區勞動力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2)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西藏境內設立實際經營管理機構。
(3)企業對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作用。企業帶動有契約關系的貧困戶應在30戶以上,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安置當地貧困勞動力就業為主,穩定安置貧困勞動力應在50人以上。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10、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政策(除礦產業、建筑業外)的鄉鎮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符合以下條件的鄉鎮企業,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采取獨資、合資、聯營等形式舉辦的各類企業,其投資主體必須是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民,并且其投資超過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2)鄉鎮企業中農牧民占企業從業總人數的60%以上,且與企業簽訂有3個月以上的勞務合同:其中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鄉鎮企業,其農牧民從業人數可放寬到30%。
(3)承擔一定的支農建農義務,即:鄉鎮企業從經營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的資金用于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11、對手工制作生產與農牧民群眾生產、生活有直接關系的民族手工業產品,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免稅目錄見附件《西藏自治區民族手工業產品免稅目錄》。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12、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產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 (財稅[2010]4號財稅[2011]101號)
13、為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力度,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稅收扶持政策:
(1)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財稅[2010]4號 財稅[2011]101號)
14、對農牧業保險免征營業稅。農牧業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15、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推出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團體補充醫療保險條款”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藏財綜字[2009]8號)
二、促進基礎設施建設(能源、資源、交通、水利)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投資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藏政發[2008]33號)
3、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新能源建設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藏政發[2008]33號)
4、投資者從事地質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藏政發[2008]33號)
5、在“十二五”期間,對我區公路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藏政發[2011]76號)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9]198號)
4、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等項目免征增值稅。
其中:軍隊用糧是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救災救濟糧食指經縣(含縣)以下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所救助的災民提供的糧食;水庫移民口糧是指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藏國稅發[2001]134號)
5、對國有糧油企業經營的政策性糧食(含包裝物);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給軍隊的糧油、返銷農牧區的糧油、批發給國有糧食零售企業、集體糧食零售企業和個體糧食經營者的糧油;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糧油免稅。
對鄉鎮企業、農牧區供銷社在農牧區銷售糧油的收入免稅。對其進城從事銷售糧油的收入依法征收增值稅。
(藏政辦發[2001]117號 藏國稅發[2001]134號)
6、對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稅。
(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字[1999]560號)
7、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國稅發[2001]131號)
8、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的范圍包括: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寵物飼料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飼料。
(財稅[2001]121號藏財稅字[2001]25號)
9、下列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財稅[2001]113號藏國稅字[2001]27號)
A、自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實行先征后返。
B、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后還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C、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5]87號 財稅[2004]197號 藏財綜[2008]9號 藏財綜字[2005]58號)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藏財綜字[2001]27號)
(4)有機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藏財綜字[2008]47號)
10、從事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11、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在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注: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 藏國稅發[2010]8號)
12、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農牧民和創業促進就業等民生工程等提供擔保服務,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且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藏國稅發[2010]8號)
1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財稅[2009]62號藏財綜字[2009]62號)
1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許在計提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9]99號財稅[2010]104號 藏財綜字[2009]81號)
15、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財稅[2011]105號)
16、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對我區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藏財稅[2011]12號)
17、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免征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財稅[2010]8號)
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1、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對被兼并、收購企業,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同時對兼并、收購企業,按照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被兼并、收購企業與兼并、收購企業融為一體、合并經營,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
? (藏政發[2008]33號)
2、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的,對所托管、租賃企業,自托管、租賃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藏政發[2008]33號)
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1、從2011年11月1日起,對增值稅的起征點做如下調整: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藏政發[2011]112號)
2、從2011年11月1日起,對營業稅的起征點做如下調整:按期納稅的(含個人房屋租賃),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500元。
(藏政發[2011]112號)
3、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藏財綜字[2009]92號)
4、自2008年3月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8]24號藏財綜字[2008]65號)
5、對中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藏財綜字[2009]92號)
6、在我區農牧區從事個體工商業、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除建筑業、農林牧產品采購業[1])取得的收入,可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藏國稅發[2006]125號)
7、對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4] 30號? 財稅[2010]96號)
8、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具體包括:對旅游人文資源、自然資源投資開發利用的企業;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建設及現有景區(點)配套設施建設、經營的企業;投資新建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游賓館(飯店),研發生產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紀念品的企業。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9、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10、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物質回收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六、促進就業與再就業1、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隨軍家屬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且經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雇工人數為7人或在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若雇工人數超過7人,無論其注冊類型是否為個體內工商業戶,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84號 財稅[2005]18號)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雇工人數為7人或在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若雇工人數超過7人,無論其注冊類型是否為個體內工商業戶,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3]26號? 財稅[2005]18號)
3、自2004年1年1日起,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若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屬于商業零售業,且符合上述條件的,則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3年內按規定計算出的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雇工人數為7人或在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若雇工人數超過7人,無論其注冊類型是否為個體內工商業戶,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4]93號財稅[2005]18號)
4、對持有我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按每戶每年1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藏政辦發[2009]81號 財稅[2010]84號 藏財稅[2011]15號)
5、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我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現改為《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或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0]84號藏財稅[2011]15號)
6、對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企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不含國家限制的行業),凡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勞動就業機構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藏政發[2006]35號)
7、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且符合財稅[2011]5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財稅[2011]51號)
七、支持文化教育產業發展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售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售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2、廣播電影影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影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財稅[2009]31號藏財綜字[2009]33號)
3、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響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財稅[2009]31號藏財綜字[2009]33號)
4、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財稅[2009]31號藏財綜字[2009]33號)
5、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9]34號藏財綜字[2009]32號)
6、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財稅[2009]34號藏財綜字[2009]32號)
7、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職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營業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4]39號 藏財綜字[2004]18號)
8、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政策: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財稅[2004]39號藏財綜字[2004]18號)
9、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享受免稅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財稅[2004]39號藏財綜字[2004]18號)
10、對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博物館、宗教場所從事與本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藏政發[2008]33號藏國稅發[2008]123號)
11、對中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外提供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藏財綜字[2009]92號)
12、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至,對符合規定的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免征以下稅收:
(1)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2011]78號)
13、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決定》(藏黨發[2010]17號)文件精神,我區為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現行稅收政策:
(1)對政府鼓勵開辦的文化企業,自工商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2)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以及文藝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博物館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4)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對政府鼓勵開辦的文化企業,自工商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5)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6)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藏國稅發[2011]12號)
八、支持殘疾人事業1、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7]92號)
2、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拉薩市、山南地區、昌都地區、那曲地區、阿里地區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日喀則地區限額為每人每年3.4萬元;林芝地區限額為每人每年3.2萬元。
(藏財綜[2007]72號)
3、對單位安置殘疾人而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7]92號)
4、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財稅[2007]92號)
5、經國務院同意,對符合以下條件,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士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之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1)生產和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門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
(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的60%以上;
(3)企業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完整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4)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型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制作人員不得少于1人,若企業生產人員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型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制作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六分之一;
(5)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型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制作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經過年檢;
(6)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7)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具(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
? (財稅[2011]81號)
6、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藏財稅[2011]18號)
7、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其雇傭的殘疾人職工發放的工資,可在據實扣除工資的基礎上,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財稅[2009]70號)
九、扶持高新技術企業1、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2、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對企業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藏政發[2008]33號)
3、為支持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技術報告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價款是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的。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可對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免征營業稅;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可對其除貨物以外的部分免征營業稅,貨物(樣品、樣機、設備等)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可對其包括這些母本等樣品價值的全部收入免征營業稅,但批量銷售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的,應當征收增值稅。
(藏財稅字[1999]16號)
4、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且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件相關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國稅發[2009]87號)
5、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須經自治區經委和自治區建設廳共同認定并符合國家建材局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
(藏政發[2008]33號)
6、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設計圖案的外觀專利設計。技術轉讓,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技術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專利實施許可權。
?(財稅[2010]111號)
7、對符合條件的軟件產品享受以下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造、轉換等,單獨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為雙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1]100號)
8、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符合規定的“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7]120號財稅[2011]59號)
十、壯大第三產業及旅游業1、農牧民群眾在農牧區開辦的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飲、畜力運輸等,不包括機動車輛旅游運輸。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2、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具體包括:對旅游人文資源、自然資源投資開發利用的企業;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建設及現有景區(點)配套設施建設、經營的企業;投資新建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游賓館(飯店),研發生產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紀念品的企業。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3、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免征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財稅[2010]8號)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物質回收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藏政發[2008]33號? 藏國稅發[2008]123號)
6、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且符合財稅[2011]5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財稅[2011]51號)
7、對中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藏財綜字[2009]92號)
8、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區的娛樂業營業稅的稅率由10%調整至5%
(藏政發[2011]112號)
十一、促進藏醫藥產業發展1、對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新型藥品研究、開發和生產,并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藏政發[2010]68號藏國稅函[2010]257號)
2、根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要求,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從事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的企業,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藏政發[2010]68號藏國稅函[2010]257號)
3、被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對企業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 (藏政發[2008]33號藏政發[2010]68號)
十二、支持公益事業及環保事業1、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具體目錄見財稅[2008]115號 藏財綜字[2008]82號)
2、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1]97號)
3、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征收營業稅;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財稅[2009]111號藏財綜字[2009]92號)
4、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財稅[2009]122號)
5、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關于增值稅、營業稅:對于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關于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稅率(我區按15%)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0]110號)
6、對納稅人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節能節水設備,可按相關規定,將設備購置金額的10%抵減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08]48號)
(國稅函[2010]256號“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見財稅[2008]115號)
7、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規范。
對其他符合規定的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勞務),可按規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稅既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具體的技術規范和退稅比例詳見:財稅[2011]115號)
8、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營業稅。
? (財稅[2011]24號)
9、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1)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5)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稅[2008]24號 藏財綜字[2008]65號)
10、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1)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定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8]24號 藏財綜字[2008]65號)
11、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1)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8)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
(財稅[2010]88號)
12、對符合開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開發企業,對其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免征開發過程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
(藏國稅函[2001]99號)
13、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2]、營業稅。
(藏財稅字[2001]02號? 財稅[2001125號])
14、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十三、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全國統一的優惠政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規、政策,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并獲得的資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2、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3、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交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藏財綜字[2009]92號)
14、對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
15、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藏財稅[2011]5號)
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促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卷、物品、服務等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買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 (財稅[2011]50號)
17、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藏財綜字[2009]92號)
18、自2008年3月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8]24號藏財綜字[2008]65號)
我區特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于我區的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的個人所得,可按以下減征范圍和減征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1)減征范圍包括以下勞動所得:
A.工資、薪金所得;
B.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C.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所得;
D.勞務報酬所得;
E.稿酬所得;
F.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2)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3)個人獨立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創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4)、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取得的以下收入可享受減征優惠:
A.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B.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C.個人創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
減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縣級稅務機關依據其實際受災的損失程度和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在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后酌情減征遭受災害當年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藏政發[2007]90號)
2、對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給在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6]91號藏政發[1994]50號
3、對我區干部職工個人因休假探親和療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休假探親費和療養費收入,在扣除每人每年12000元后,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總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藏國稅發[2009]77號)
4、自2011年9月1日起,對以查帳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和其他生活補貼提高為:一、二類地區扣除標準為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對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每月免稅扣除額(包括工資及生活等因素)提高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不論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還是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其費用扣除一律按限額標準扣除,即: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為7900元,四類地區為8300元。
(藏政發[2011]70號)
5、自2011年9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在扣除3500元費用后,仍可繼續扣除按照國家和西藏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免稅項目。企業及未按國家統一標準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一律按扣除限額扣除。具體扣除限額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上述限額標準扣除后、仍可扣除個人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全國統一規定的免稅項目。
(藏政發[2011]70號)
6、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區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每次收入不超過17500元的,減除費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藏政發[2011]70號)
7、個人以各種形式出租住房,不論何種用途,一律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藏國稅函[2011]83號)
十四、其他綜合類減免優惠
1、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稅[2011]70號)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優惠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農林牧產品(含藥材)在采取環節征收的營業稅,免征教育費附加。
(藏政發[1997]93號藏財稅字[1998]3號)
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優惠
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藏政發[2008]58號)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藏政發[2008]58號)
3、屯墾部隊駐防和從事自用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藏國稅函[2001]99號)
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藏政發[2008]58號)
2、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的,適用稅額在當地耕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減征50%。
(藏政發[2008]58號)
3、農牧區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藏政發[2008]58號)
4、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印花稅的減免優惠
1、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法的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對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不再征收印花稅。但將副本或者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其中,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扶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貨物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財務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10)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13)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14)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2、我區除《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免納印花稅項目外,根據藏政發[1998]69號文,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對農村、牧區農牧民群眾簽訂使用的各種合同、憑證、帳冊等暫免納印花稅。但對農牧區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售合作社經營用賬冊等,則照章繳納印花稅;
(2)對個體工商戶(不包括私營企業)設置的賬簿;
(3)企業單位內部同車間、班組或職工個人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合同;
(4)對各種不作為經濟合同而填制的單據、發貨票等;
(5)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減免優惠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藏政發[2000]79號)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藏政發[2000]79號)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藏政發[2000]79號)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藏國稅發[2006]73號)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藏國稅發[2006]73號)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進口自用小汽車。
(藏國稅發[2006]73號)
7、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藏國稅發[2006]73號)
車船稅的減免優惠
全國統一的減免優惠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2、拖拉機。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3、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船舶。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用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5、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
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6、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8、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發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予以定期減稅、免稅。
附件:部分優惠政策全文
1、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區推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11]112號)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黨委關于推進我區非公有制經濟跨越式發展的部署,根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現就調整我區非公有制經濟有關稅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
(一)增值稅的起征點。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的起征點
按期納稅的(含個人房屋租賃),為月營業額20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500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對年銷售額在12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按照一般納稅人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管理;納稅人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蟲草、松茸采購環節營業稅
四、娛樂業營業稅的稅率由10%調整至5%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的通知》(藏政發[1994]42號)中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增值稅營業稅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藏政發[2004]19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農林牧產品采購環節營業稅的通知》(藏政發[2010]34號)和《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農林牧產品采購環節營業稅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通知廢止。
六、本通知由財政廳、國稅局負責解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我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藏政發[2011]114號)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區企業所得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對設在我區的各類企業(含西藏駐區外企業),在2011年至2020年期間,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對下列產業或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 (一)為促進農牧區經濟發展,對下列項目或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 1. 農牧民群眾在農牧區開辦的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 2. 在農牧區興辦扶貧企業或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 3. 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政策的鄉鎮企業(除礦產業、建筑業外),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 4. 從事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 (二)對手工制作氆氌、藏毯、圍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馬鞍具等民族手工業產品,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免稅目錄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明確。 ? (三)從事下列社會事業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 1. 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衛生事業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 2. 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學習班、幼兒園以及文藝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博物館、寺廟、公園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 3. 對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博物館、宗教場所從事與本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 (四)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免稅優惠: ? 1. 投資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 ? 2. 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新能源建設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除外。 ? 3. 投資者從事地質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 4. 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 5. 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須經自治區經委和自治區建設廳共同認定并符合國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范圍。 ? 6.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藥品生產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 (1)對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新型藥品研究、開發、生產,并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且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 (2)根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從事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的。 ? (五)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可按以下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 1. 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旅游企業或項目具體內容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商自治區旅游局確定。 ? 2.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 3.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物資回收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 (六)為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實行以下稅收優惠: ? 1.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對被兼并、收購企業,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同時對兼并、收購企業,按照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 ? 被兼并、收購企業與兼并、收購企業融為一體、合并經營,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稅收優惠。 ? 2. 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的,對所托管、租賃企業,自托管、租賃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 (七) 就業與再就業的稅收優惠: ? 1.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5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 2. 對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企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各項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納稅。對上繳中央的該部分企業所得稅,根據預算級次,分別由自治區和地(市)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上繳稅額進行返還。 ? 第四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法規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辦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 第五條?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關于招商引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1999]33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西藏自治區關于招商引資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00]35號)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優于本辦法的,從其規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4、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123號)各地(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條款明確如下:
一、農牧民群眾在農牧區開辦的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旅游接待服務項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飲、畜力運輸等,不包括機動車輛旅游運輸。
二、在農牧區興辦扶貧企業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扶貧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農產品流通為主,或以貧困地區勞動力為就業主體的,通過各種利益聯動機制帶動貧困農戶進入市場、促進貧困地區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調整、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國家或自治區扶貧辦公室認定的農牧
區扶貧企業(除建筑業、采礦業外)。
符合以下條件的扶貧企業,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扶貧企業應以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為主業,包括在貧苦地區采取公司加基地加農戶形式直接帶動貧困農戶的企業;以貧困地區農產品為主要原材料的企業;大批量穩定地吸納貧困地區勞動力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二)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西藏境內設立實際經營管理機構。
(三)企業對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有較強的帶動能力。企業帶動有契約關系的貧困農戶應在30戶以上,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安置當地貧困勞動力就業為主,穩定安置貧困勞動力應在50人以上。
三、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政策(除礦產業、建筑業外)的鄉鎮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符合以下條件的鄉鎮企業,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采取獨資、合資、聯營等形式舉辦的各類企業,其投資主體必須是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民,并且其投資超過50%,或者雖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二)鄉鎮企業中農牧民占企業從業總人數的60%以上,且與企業簽訂有3個月以上的勞務合同:其中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鄉鎮企業,其農牧民從業人數可放寬到30%。
(三)承擔一定的支農建農義務,即:鄉鎮企業從經營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的資金用于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
四、從事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五、對手工制作生產與農牧民群眾生產、生活有直接關系的民族手工業產品,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免稅目錄見附件《西藏自治區民族手工業產品免稅目錄》。
六、從事下列社會事業的,可按以下規定給予免稅優惠:
(一)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衛生事業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興辦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學習班、幼兒園以及文化團體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館、博物館、寺廟、公園等的門票收入和電影放映收入等,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博物館、宗教場所從事與本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以下規定給予免稅優惠:
(一)投資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鎮)公共設施等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經營的,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等新能源建設經營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
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投資者從事地質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四)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可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8年;對企業擁有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八、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須經自治區經委和自治區建設廳共同認定并符合國家建材局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
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一)對傳統藏藥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新型藥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并經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二)根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從事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的。
十、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可按以下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新辦的旅游企業或項目具體包括:對旅游人文資源、自然資源投資開發利用的企業;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建設及現有景區(點)配套設施建設、經營的企業;投資新建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游賓館(飯店),研發生產具有民族特色旅游紀念品的企業。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三)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物質回收業、對外貿易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十一、為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實行以下稅收優惠:
(一) ? 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屬于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對被兼并、收購企業、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對兼并、收購企業,按照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照顧。兼并、收購西藏國有微利或虧損企業,被兼并、收購企業與兼并、收購企業融為一體、合并經營,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的,自兼并、收購簽約之日起,按照被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占兼并、收購企業經營性資產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的照顧。
(二)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
托管、租賃西藏國有虧損企業的,對所托管、租賃企業,自托管、租賃簽約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十二、就業與再就業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產企業、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或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5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對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或企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筑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是指具有我區戶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
(1)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2)集體企業失業人員;(3)自失業登記之日起,6個月以上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5)城鎮復員退役軍人;(6)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殘疾人;(7)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8)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且具有我區城鎮戶籍的其他失業人員;(9)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牧民。
十三、上述規定所指開業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十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在我區設立實際經營管理機構。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十五、《實施辦法》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照章納稅。對上繳中央的該部分企業所得稅,根據預算級次,分別由自治區和地(市)財政部門按企業實際上繳稅額進行返還。具體返還程序及規定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文通知。
十六、《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此前實施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實施辦法》施行后,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優于本辦法的,從其規定。減免稅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幾項政策累加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對已執行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執行中或執行后,又可享受另一項優惠政策的,允許其享受更優惠政策,但減免期限應連續計算。
十七、優惠政策的過渡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以前批準設立,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已開始生產經營的內資企業,依照原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批準設立,但2008年1月1日前尚未開始生產經營的企業,不得按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生產經營之日是指企業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之日。外資企業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依照原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執行。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實施辦法》優惠政策,不享受前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三)原享受鄉鎮企業免征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前已滿7年免稅期限的,將從2008年度起恢復征稅;在新稅法施行前未滿7年免稅期限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其享受期限按照7年計算,期滿結束后恢復征稅。
(四)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過渡政策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十八、本通知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西藏自治區民族手工業產品免稅目錄》
一、紡織服裝類:
氆氌、氆氌被面、藏毯、地毯、掛毯、墊子、卡墊、坐墊、靠背墊、馬鞍座墊毯、邦典(圍裙)、哈達、藏式門簾、民族帳篷、藏被;少數民族服裝(含民族皮手套、水獺皮成品等)、少數民族特殊用途服裝(含少數民族舞臺、戲劇戲曲服裝、僧尼服裝等)、少數民族帽(氈帽等)、少數民族靴鞋等。
二、工藝美術品、首飾和法器類:
工藝掛毯、銀碗、銀蓋、唐卡、繪畫、刺繡、佛像、各類藏戲面具、各種銅器、經書、佛事用品(酥油燈、經帆、鼎、法號、法鼓、法輪)、佛珠、雕刻品、雕塑品、樂器;金銀首飾、玉飾玉器、水晶制品、牛頭骨飾品;藏紙等。
三、日用雜品類及其他:
鐵器生產用器犁、耙、鐮刀;工業用具如剪刀、木工用具;生活用藏刀、鐵箱、鐵爐、鐵鎖等;木制品如木碗、酥油桶、馬鞍具、藏式家具、藏鐵皮箱等;鼻煙壺;草墊,藏香,藏式陶瓷茶壺、餐具;竹柳編織用品;藏香;金屬鑄造:金銀杯、金銀碗、金銀蓋、金銀壺;陶制品:陶罐、陶香爐、陶壺等;顏料類:礦物顏料、植物顏料等;骨制品:梳子、煙嘴、煙斗等。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5、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1]70號)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一步規范我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實現稅負公平,現就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在扣除3500元費用后,仍可繼續扣除按照國家和西藏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免稅項目。
(二)企業及未按國家統一標準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一律按扣除限額扣除。具體扣除限額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上述限額標準扣除后、仍可扣除個人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全國統一規定的免稅項目。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和其他生活補貼提高為:一、二類地區扣除標準為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4
(二)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每月免稅扣除額(包括工資及生活等因素)提高為: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為7900元,四類地區為8300元。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不論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還是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其費用扣除一律按限額標準扣除,即: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每次收入不超過17500元的,減除費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五、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六、具體征管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制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3)
生活服務業之稅收優惠政策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12、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3、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4、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5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16、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1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8、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9、隨軍家屬就業。
20、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改增項目
1.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2.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3. 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4.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7. 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8. 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9.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10.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
11.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12.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13.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4)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根據已經修訂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予以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一些特殊情況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自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二、自產自用產品的課稅數量
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的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三、自產自用產品的征稅范圍
資源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所說的應當征收資源稅的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四、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率)標準規定如下: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資源稅應稅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金額)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數量(金額)的確定比照課稅數量(銷售額)的規定執行。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除以上修改外,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仍按總局1998年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執行。
五、新舊稅制銜接的具體征稅規定
(一)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的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開采的原油、天然氣,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此前開采的油氣依法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按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的油氣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銷售和自用于非連續生產應稅油氣的,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其在 2011年11月1日以前簽訂的銷售油氣的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銷售款憑據的,依照新的資源稅條例規定及稅率繳納資源稅。
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
(一)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二)金屬礦產品自用原礦,是指入選精礦、直接入爐冶煉或制造燒結礦、球團礦等所用原礦。
(三)鐵礦石直接入爐用的原礦,是指粉礦、高爐原礦、高爐塊礦、平爐塊礦等。
(四)獨立礦山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
(五)聯合企業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七、原油、天然氣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二) 凝析油視同原油,征收資源稅。
(三) 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企業。
八、鹽
(一)北方海鹽,是指遼寧、河北、天津、山東四省、市所產的海鹽。
南方海鹽,是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五省、自治區所產的海鹽。江蘇省所產海鹽比照南方海鹽征稅。
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二)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九、鋁土礦和耐火粘土
鋁土礦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鋁石、一水硬鋁石、一水軟鋁石、高嶺石、蛋白石等多種礦物的混合體。是用于提煉鋁氧的一種礦石,通常呈致密塊狀、豆狀、鮞狀等集合體,質地比較堅硬,其鋁硅比為3—12,含鋁量(指三氧化二鋁,下同)一般在40—75 %。鋁土礦主要用于冶煉金屬鋁、制造高鋁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高鋁粘土在內的所有鋁土礦。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礦物成分以高嶺土或水白云母─高嶺土類為主。耐火粘土呈土狀,其鋁硅比小于 2 6,含鋁量一般大于 30%。依其理化性能、礦石特征和用途,在工業上一般分為軟質粘土、半軟質粘土、硬質粘土和高鋁粘土等四種。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機械、輕工、建材等部門。高鋁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礦石特征等均與鋁土礦相同。高鋁粘土既可用于生產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煉金屬鋁。本稅目的征收范圍是除高鋁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十、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鑄造、石油、化工、環保、研磨等行業。是一種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種顏色,為透明與半透明的晶體,形態各異。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石英砂、石英巖、石英砂巖、脈石英或石英石等。
十一、礦泉水等水氣礦產
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等。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于“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十二、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01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國稅函[1997]628號) ,自2011年1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財稅[2009]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發布后,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垃圾發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問題。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定,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二、將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調整為:
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1.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
2009-10-10 國稅函[2009]567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贛地稅發〔2009〕1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江西泰和玉華水泥有限公司旋窯余熱利用電廠利用該公司旋窯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發電,其生產活動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規定范圍,但由于旋窯余熱利用電廠屬于江西泰和玉華水泥有限公司的內設非法人分支機構,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且其余熱發電產品直接供給所屬公司使用,不計入企業收入,因此,旋窯余熱利用電廠利用該公司旋窯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發電業務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8〕4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在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中,初步探索和建立起了分行業、分類的專項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機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稅務總局研究決定,每年選擇部分行業或項目統一組織全國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今年選擇對水泥生產企業開展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現就專項評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評估對象
2007年生產銷售水泥產品的生產企業。
二、評估內容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評估。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問題;是否存在無償贈送商品、商品償還債務、以物易物等行為以及各種價外費用不按規定計算收入問題;是否存在逾期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收入問題;是否存在銷貨退回或折讓不按規定處理問題;是否存在不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等。
(二)水泥生產企業取得的各類進項抵扣憑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評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入賬和申報是否符合規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業務、價格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增進項稅額的行為,是否存在接受虛開專用發票的問題;其他抵扣憑證項目填開是否完整齊全,取得運輸發票的運輸業務與銷售購進貨物的名稱、數量是否匹配、吻合,有無取得虛開、代開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問題;有無擅自擴大進項稅額抵扣范圍的問題等。
(三)水泥生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就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資格、享受稅收優惠條件、退稅申報等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三、工作步驟
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國稅局對所轄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納稅評估;9月各省國稅局對專項評估工作進行總結,并于9月底前將評估工作報告及《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基本情況表》(附件4)、《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結果統計表》(附件5)上報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四、工作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統籌安排,采取案頭分析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認真做好本次專項評估工作。在實施納稅評估的過程中,基層稅務機關評估人員應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信息、國家公布的水泥行業能耗標準等),運用能耗法、投入產出法等評估方法,測算出水泥產品的產量、銷量,與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對比,驗證企業申報資料是否真實,審核其是否存在騙取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問題。對發現存在偷稅嫌疑的企業,基層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的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
各地除了反饋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外,還應對偷逃稅企業的偷稅手段及方法進行歸納總結,對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附件:1.水泥行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方法
2.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分級定額
3. 可比熟料燒成標煤耗分級定額
4. 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基本情況表
5. 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結果統計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一、磚類
(一)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非粘土燒結空心磚(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磚(符合JC943—2004技術要求)。
(三)蒸壓粉煤灰磚(符合JC239—2001技術要求)和蒸壓灰砂空心磚(符合JC/T637—1996技術要求)。
(四)燒結多孔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燒結空心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二、砌塊類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8239--1997技術要求)。
(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15229—2002技術要求)。
(三)燒結空心砌塊(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頁巖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四)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T11968—2006技術要求)。
(五)石膏砌塊(符合JC/T698—1998技術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862—2000技術要求)。
三、板材類
(一)蒸壓加氣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術要求)。
(二)建筑隔墻用輕質條板(符合JG/T169—2005技術要求)。
(三)鋼絲網架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23—1996技術要求)。
(四)石膏空心條板(符合JC/T829—1998技術要求)。
(五)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條板(簡稱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術要求)。
(六)金屬面夾芯板。其中:金屬面聚苯乙烯夾芯板(符合JC689—1998技術要求);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術要求);金屬面巖棉、礦渣棉夾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術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紙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術要求);纖維增強硅酸鈣板(符合JC/T564—2000技術要求);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術要求);維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術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術要求)。
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混凝土磚、燒結保溫磚(砌塊)、中空鋼網內模隔墻、復合保溫磚(砌塊)、預制復合墻板(體),聚氨酯硬泡復合板及以專用聚氨酯為材料的建筑墻體。
附件2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本通知所述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
一、采礦選礦廢渣,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塵和污泥。
二、冶煉廢渣,是指轉爐渣、電爐渣、鐵合金爐渣、氧化鋁赤泥和有色金屬灰渣,但不包括高爐水渣。
三、化工廢渣,是指硫鐵礦渣、硫鐵礦煅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礦煅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堿渣、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檸檬酸渣、脫硫石膏、氟石膏和廢石膏模。
四、其他廢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08〕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有關行業協會及單位: 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是電石渣資源化最成熟、最經濟的方法,既可節約水泥生產所用的天然石灰石資源,降低水泥成本,又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廢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鑒于此,為鼓勵電石渣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國家將對全部利用電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產水泥項目的規模和工藝放寬限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不受產業政策所定規模的限制,但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同時鼓勵規模較小的電石法聚氯乙烯企業通過與周邊水泥企業或其他可消納電石渣的企業合作,使電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生產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生產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 三、現有電石渣水泥生產線可以采用濕磨干燒生產工藝進行改造,新建電石渣水泥生產線裝置必須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 四、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企業,經國家循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0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第50號 《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請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水泥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原材料。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水泥工業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產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保障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當前,我國水泥工業結構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現是經營粗放,生產集中度和勞動生產率均比較低,資源和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比較嚴重,特別是立窯、濕法窯、干法中空窯等落后技術裝備還占相當比重,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按照科學發展觀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為加快推進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水泥工業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特制定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第一章 產業政策目標 第一條 推動企業跨部門、跨區域的重組聯合,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逐步實現集約化經營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業的生產集中度和競爭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70%以上。日產4000噸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噸水泥綜合電耗小于95KWH,熟料熱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業數量由目前5000家減少到2000家,生產規模3000萬噸以上的達到10家,500萬噸以上的達到40家。基本實現水泥工業現代化,技術經濟指標和環保達到同期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條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種規格的干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消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關停并轉規模小于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 第三條 加快技術進步,鼓勵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提升技術水平,縮小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產業發展重點 第四條 國家鼓勵地方和企業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方式發展新型干法水泥,重點支持在有資源的地區建設日產4000噸及以上規模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建設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場的地區建設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產業技術政策 第五條 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藝,推動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厲行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 第六條 政府要加強對水泥礦產資源的管理,鼓勵地方和企業合理、有效地利用礦產資源。新建水泥生產線必須有可開采30年以上的資源保證,規范設計,合理開采。禁止采用對資源破壞大的開采方式,加強對民辦礦山環境的治理和整頓,對民采民運的供應方式進行有效監管。水泥企業對采后礦山必須進行復墾,保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 鼓勵大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將小企業改造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規模至少為年產60萬噸。鼓勵推廣礦渣微粉細磨技術。大力發展散裝水泥,積極發展預拌混凝土。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新型干法窯系統廢氣余熱要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采用純低溫廢氣余熱發電。鼓勵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廠的新型干法水泥窯處置工業廢棄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廠同時作為處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九條 國家支持企業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污染,節能降耗,綜合利用工業廢渣,積極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資源利用率,鼓勵水泥企業走資源節約道路,達到清潔生產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國家鼓勵并支持水泥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支持具備條件的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建立開發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中心。通過技術創新,加強研發能力,提高我國重大水泥技術裝備的設計、制造水平。國家在科研資金方面對重大科研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除一些受市場容量和運輸條件限制的特殊地區外,限制新建日產2000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建設此類項目,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任何地方和企業不得新建立窯及其它落后工藝的水泥生產線。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水泥企業將已淘汰的落后設備轉向其它企業。對違反產業政策未經核準自行建設的水泥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予發放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水泥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產業組織政策 第十三條 水泥工業產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重點是,進一步提高企業集中度,促進水泥工業的企業集團化,生產專業化,管理現代化。充分利用我國水泥工業現有基礎和企業的積極性,推進改組改制,優化產業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水泥工業通過資產重組、聯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發展跨部門、跨地區的企業集團。重組水泥企業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產為紐帶,以優勢企業為龍頭,推進強強聯合和兼并重組小企業。 第五章 投資管理政策 第十五條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方案,除禁止類項目外,其他水泥類項目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為避免水泥工業無序盲目發展,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切實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發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結合產能集中的區域實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藝,要嚴格控制不具備發展條件的企業盲目擴大生產能力,防止不顧環境影響的低水平重復建設。違規建設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水泥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上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新建水泥項目,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必須達到35%以上,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項目,銀行根據獨立審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項目,銀行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水泥工業的用地標準,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的新建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批準其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水泥工業利用多渠道籌措發展資金。鼓勵私人資本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業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國外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對國內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超過1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的并購協議,須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具有技術、管理優勢和資金優勢的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向具備發展水泥工業條件的地區投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發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實施改善品種、提高質量、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改造。 第二十二條 證券監管部門應支持大型水泥企業集團,按有關程序上市募集資金,用于發展符合產業政策的水泥建設項目。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證券部門不批準上市或擴股融資。 第六章 發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確定水泥工業近期和遠期目標,規劃布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引導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抓緊組織制訂和修訂水泥行業的耗能、產品質量、混凝土、環保等標準,適當提高供高強混凝土用的水泥強度等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加強和規范對水泥生產、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水泥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和生產的水泥企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土地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業要依法查處。質檢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藝水泥,把加大對水泥產品的執法打假力度作為建材市場專項整治的重點,嚴防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建設市場。 第二十六條 發揮行業協會的咨詢參謀和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關水泥行業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引導投資方向。 第二十七條 本產業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散裝水泥減征增值稅的通知
1991-1-4 國稅函[1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 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85]27號《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精神,從一九八五年起對散裝水泥實行了低于袋裝水泥稅率三個百分點的優惠政策。一九八八年水泥產品由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后,確定對散裝水泥減按1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這一執行結果縮小了散裝水泥與袋裝水泥的實際稅收負擔率的差距,不利于調動企業發展散裝水泥的積極性。為進一步支持散裝水泥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對散裝水泥暫減按1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5)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中國是一個法制社會,所以我國的法律比較健全,健全的法律要求每個人依法納稅,這是一項強制性義務,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只要符合納稅標準,就必須納稅。可以沒有偷稅和逃稅,偷稅是違法的,這一點企業和個人必須特別注意。然而,國家也會制定一些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是為了幫助人們減輕稅收壓力,那么共同的稅收優惠是什么?
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1.高科技企業
稅務優惠如下:
(1)企業所得稅優惠10%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下調10%,稅率為15%(非高新技術企業為25%)。
例如:企業的凈利潤是一百萬,非高科技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250000,高科技企業要繳納150000。
(2)研發成本可用于抵稅,稅收抵免的比例比普通企業高175%
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金額的75%稅前扣除,即科技中小企業稅前扣除研發費用175%,高新技術企業僅屬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范疇(注:該政策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如,一家公司的總利潤為175萬英鎊,研發成本為100萬英鎊。
企業所得稅=應付金額*25%(注: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
一般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17.5萬元*25%=437.5萬英鎊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為(175萬-100萬*75%)*15%=15萬(研發費用的抵扣比例比普通企業高75%)
2.小型和小型利潤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少于500000元(含50萬元)的,應扣減所得稅額5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注:該政策適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
3.雙重軟認證
稅務優惠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享受兩次三次減免:優惠期自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潤年度起計算,企業所得稅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企業所得稅從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稅率為25%,并享受至期限屆滿。
二、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果當年不享受免稅待遇,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的10%。
只要公司有一個功能良好的軟件產品,就可以申請"雙軟認證"。
雙重軟認證的必要程序是:軟件版權注冊和軟件測試。
完成雙軟認證的企業可以有兩個證書:軟件產品注冊證、軟件企業證書。
稅點點提醒大家:依法繳納稅費是每個納稅人的應盡義務,必須執行;稅務籌劃節稅是每個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不可放棄。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6)
增值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對下列項目明確規定了免征增值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7)
上海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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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除了地理位置、市場輻射能力等因素外,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吸引越來越多的海內外投資者在上海投資或創業的重要因素。
---內容來自天尚行注冊公司網
在上海注冊的公司除了享受國家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上海高額的財政補貼優惠政策(返稅優惠政策)。---內容來自天尚行注冊公司網
為扶持本地企業的發展以及為了招商引資,各地政府對企業或多或少都有財政扶持優惠政策。其中,上海市各級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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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之國家與地方分成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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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稅收分成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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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財政(稅收)是各級政府分成的,除了國家部分的稅收保留外,地方稅收是由上海市政府、區政府、開發區、企業進行分成。
上海市稅收(財政)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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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企業稅收返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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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返稅:崇明區
目前,上海市只有崇明享受“海島優惠政策”。上海市政府是不拿稅收提成的,稅收全部留給崇明區,因為崇明給企業的返稅在上海是最高的。
2、較高返稅:金山區
金山區屬于上海市政府重點扶持的郊區,其對企業的返稅力度要比其它郊區大很多。
2、一般返稅
除崇明、金山以外的其它郊區,像奉賢、嘉定、閔行、浦東等區。
3、最低返稅:市區。
像靜安、黃浦、徐匯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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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業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交稅額100萬元為例,企業在不同區域所得返稅具體數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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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上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返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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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稅率為25%,按企業凈利潤計算。
核定征收:服務類企業稅率為2.5%,按開票額計算。
目前上海市稅務局對于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監控非常嚴格,只有極少數企業在第二年能申請到所得稅核定征收。
2、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
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營業稅,沒有企業所得稅,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崇明、金山等區注冊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享受營業稅高額返稅優惠政策的同時,可以申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實現完全意義上的企業綜合稅負最低。
合伙企業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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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業: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股權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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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務業:建筑設計,模型設計、制作,景觀設計,建筑監理;展覽展示,會務、禮儀服務;貨代;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人才服務,職業中介服務,教育培訓;會計、審計、評估、代理記賬;中介及信息服務等。
3、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優惠政策
對于個人所得稅納稅額較大的企業,天尚行可以為其申請財政補貼優惠政策,特別是投資管理、股權投資、建筑設計、城市規劃、廣告等行業,最高可以按企業所得稅返稅比例予以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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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開發區返稅優惠政策說明
上海各開發區及代理公司眾多,為了完成任務或吸引更多客戶,很多在“稅收優惠政策”做文章,欺騙客戶。天尚行依據多年在上海投資及商務服務領域的經驗,對于上海返稅優惠政策的補充說明如下:
1、返稅基數模糊說法,看似返稅比例很高
有些開發區或代理公司宣傳稅收優惠政策說“返地方所得稅收的90%”。看似返稅比例很高,其實企業真正得到的返稅很少。
地方所得稅收即可以指除國家外的地方稅收,也可指區縣所留稅收,還可以指開發區所留稅收,而且不同級別的開發區所留稅收是不一樣的。
因此,考慮選擇在哪個區或哪家開發區注冊公司時,一定要明白其給企業真實的返稅是多少,一般用“返實際交稅額的多少”比較科學。
2、隱瞞返稅條件
有些開發區或招商部門對于企業的財政補貼有一定的要求。例如,部分開發區對于交稅額有要求,企業交稅額10萬元以下的不予以返稅。
3、返稅時間
開發區或財政部門對企業的返稅時間,有的按月,有的按季度或半年度,有的開發區一年給企業返稅一次。
4、返稅主體
誰給企業返稅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是代理公司,有的是開發區,還有的是區財政局。
一般來說,由區財政局或開發區直接將稅收返還給企業是比較規范的。由天尚行代理注冊在崇明、金山開發區的企業,由區財政局直接將返稅打入企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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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天尚行為企業提供的財稅服務
1、提供專業財稅分析,為企業量身定制最佳財稅方案。
2、提供公司注冊全程服務,公司注冊后續服務(納稅、申報、購買發票)均在上海市中心辦理。
3、貿易類公司注冊在金山開發區。開增值稅發票前6個月在市區(上海體育館)辦理。
4、服務類企業:營業額高的強烈建議在崇明或金山開發區注冊,以享受高額返稅優惠政策。
5、外地企業或個人在上海注冊公司,提供企業注冊、購買發票、報稅、開票機器托管等一站式服務。
6、協助企業與開發區簽訂返稅優惠協議,納稅額大的企業,為企業向政府申請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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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投資或創業除了享受上述上海返稅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其它優惠政策。例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等國家重點扶持產業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等特殊群體的財政補貼優惠政策。
妹妹,你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消失在茫茫的人海,消失在我日夜的想念中。不曾帶走我對你的點點回憶。千重山,萬重水,割不斷的是情深似海如潮的的思念。
默默坐在屏前,手指在鍵盤上輕輕的劃過,所有的懷想,所有根植腦海抹不去的記憶,都凝聚指尖,觸動著流年的痕跡,把一紙素箋的心事,輕吟紙箋,等你從陌上歸來。我的妹妹,你在哪里啊?哪里?問天,天不語,問己,己不明。想你的日子,見不到你的蹤跡,讓我陷入了沉思。有關你的一切,早已深深銘刻在心里。
妹妹,你是我心底最珍貴的愛!回想起我們一起度過的時光,是那么的美好。所有的細節歷歷在目。還記得我們初遇的散文吧嗎?第一次與你相遇,是在你的空間,欣賞你溫婉如水的文字,一看到你的筆名冰格格,不問為什么,就一下子驚艷了我的目光,一下子就喜歡上了你高貴典雅的名字,喜歡上了你才華橫溢精彩的文字,喜歡上了你冰清玉潔的聰慧,喜歡上了你的一切。?
妹妹,生命中的許多東西是可遇不可求的。姐姐能幸運的遇上你,是天意,是緣分,更是生命中注定讓我們有共同愛好文字,走到了一起。在那些快樂美好的日子里,我們互相點評文章,互相推心置腹的發短信交流,很快,我們就成了無話不說的網上好姐妹,彼此都會為傷感文字而流淚,也會為彼此的喜悅而歡呼雀躍
妹妹,姐姐永遠不會忘記,在姐姐最困難的時候,是你不離不棄的向姐姐伸出援助之手,幫我渡過難關。是你一次次發短信打電話,詢問病情,關心著姐姐。
記得那次,當電話那端,傳來千里之外,你親切的聲音,那一刻,姐姐接電話的手在顫抖,心在激烈的跳動,姐姐卸掉所有的堅強面具,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感,竟在你面前痛哭的發泄流淚。你用溫暖的話語,安慰鼓勵著姐姐,為姐姐抹去眼角的淚痕,把微笑的陽光,灑向姐姐的世界,從此,你就成了姐姐一生的感恩。
妹妹,你在姐姐的眼里,是沒有血緣關系,如同骨肉的親人,甚至超越親情的朋友,你留給姐姐的是太多太多的感動。常常讓姐姐沉浸在綿綿幸福的回憶中。
妹妹,在姐姐悲痛欲絕地行走在死亡的邊緣,是你的到來,讓友情如一盞明燈,照徹我的靈魂,溫暖著姐姐黑夜里的寒冷。從散文網到007等,一路走來,一根網線把我們緊緊的連在一起,從相遇到相識,相知,想念,我們心靈共鳴,靈魂相依。
都說網絡是虛擬的,沒有真情,可是網絡卻讓我們結下一份難解難分的真情。沒有刻意,沒有設計,只有一次的相遇,就讓不在一個區域,從未謀面的你我,千里之距,心心相連。
妹妹,美好的日子總是過得太快,時間如白駒過隙,屈指算來,我與你已相識六年,六年來,你一直在我的心里,夢里。如今,你突然從我和眾朋友的世界里,消失的無影無蹤,怎能不讓我為你憂慮牽掛,你知道嗎?這些日子,網上的朋友們都在打聽你的消息,他們想念著你,夢海,漢茂油桃老師,小傻子等,和我給你發信息,給你打電話,一次次的找遍了整個網絡空間,和你相約的地方,可是,我們不管以怎樣的方式,都沒盼來你的回音,讓我們焦急萬分。
妹妹,你去了哪里?是去執行任務,還是外派他地。我們無從知曉。當從北京那里得到點滴消息,如今,你陷入困境,無法自拔,我們為你心疼,為你擔心。我們怎能忍心看到你一個人,獨自承受那么多的精神壓力。
妹妹,姐姐明白,善良的你,不愿讓親人和朋友分擔你的痛苦,所以,沒有告別,而孑然一人,走到與世隔絕的角落
妹妹,無論你在何方,無論北京來的信息是否可靠,無論你現今有多忙,無論你發生怎樣的挫折,姐姐希望你別忘記,抽空給你的親人,和朋友打個電話,或發個信息,報一聲平安,不能讓愛你的那個人,獨自默默煎熬孤獨,徒留蒼茫地想念。不能讓你的朋友,日夜為你擔心,望眼欲穿的期盼,有什么困難說出來,讓大家替你想想辦法,幫助你做點什么。
妹妹,人生的路,總不會是一帆風順。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雨坎坷。很多事情,都是無法預料中發生,遇到困難,我們要學會堅強的面對,一首歌里唱得好“當靈魂迷失在蒼涼的天和地/還有最后的堅強在支撐我身體/當靈魂赤裸在蒼涼的天和地/我只有選擇堅強來拯救我自己。”夢海在給你的詩里寫道:‘誰不能不顧自己的生命/而為那一點小小的糾紛/和偶爾的失誤、、、、、、而喪失了斗志/和堅強"
遙望遠方,思緒蔓延。妹妹,你在哪里啊?你在哪里?你可聽到遠方姐姐的呼喚!望斷天涯,路漫漫,既已相遇,何忍分離。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8)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9)
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篇一: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釋義】本條關于農、林、枚、漁業項目中享受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是什么?哪些是免稅的?哪些又是減稅的?減稅的又減多少?這些問題就是本條規定要回答的問題。
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相比,本條的規定更加系統全面,法律層次也有所提高。原對內資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中;而對外資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第三款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對現行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調整、整合,本條則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涉及的內容。 本條在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農、林、枚、漁業項目時,主要依據的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 GB /T4754 -2002 )的規定。分類標準主要依據我國現階段各行業發展狀況,按照國際通行的經濟活動同質性原則進行劃分,并積極采用了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的若干規定。按該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分為四個層次,即門類、大類、中類、小類,一共20 個門類、95 個大類、396 個中類、9 13 個小類。
本條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中列舉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再根據與基本生活必需的關系遠近,區分不同情況,分為免稅和減半征收兩類6
劃分的標準主要是,涉及到國計民生最基礎、最重要的項目,關系到最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項目,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項目給予免稅待遇;對有一定收入,國家在一定期間仍鼓勵發展,仍需要扶持的項目實施減半征收;本條沒有列明的項目及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即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所列農、林、牧、漁業項目都有免稅或減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
(一)部分基礎性農、林、收、漁業項目。
1 .蔬菜的種植。包括各種葉菜、根莖菜、瓜果菜、茄果菜、蔥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種植,以及蘑菇、菌類等蔬菜的種植。
2 .谷物的種植。指以收獲籽實為主,可供人類食用的農作物的種植,如稻谷、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的種植。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種植。
3 .薯類的種植。包括馬鈴薯(土豆、洋芋)、甘薯(紅薯、白薯)、木薯等的種植。
4 .油料的種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種植。 5 .豆類的種植。包括大豆的種植和其他各類雜豆(如豌豆、綠豆、紅小豆、蠶豆等)的種植。
6 .麻類的種植。包括各種麻類的種植,如亞麻、黃紅麻、苧麻、大麻等的種植;用于編織、襯墊、填充、刷子、掃帚用植物原料的種植。 7 .糖料的種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種植。
8 .水果、堅果的種植。包括園林水果如蘋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龍眼等的種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類的種植;堅果的種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種植地點或在種植園內對水果的簡單加工,如曬干、暫時保存等活動。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等的采集。
9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屬于農業科學技術方面的鼓勵優惠。
(二)中藥材的種植。
主要指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包括:當歸、地黃、五味、人參、枸杞子等中藥材的種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植物的種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包括育種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撫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
《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豬的飼養從牲畜的飼養中分離出來,本條則將兩者合二為一,即牲畜的飼養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飼養牲畜的同一牧場進行的鮮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農(牧)場或農戶家庭中對牲畜副產品的簡單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簡單加工。家禽的飼養包括雞、鴨、鵝、駝鳥、鵪鶉等禽類的孵化和飼養;相關的禽產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等的飼養。
(五)林產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進行的各種林木產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動。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實采集,如對橡膠、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軟木、蟲膠、松脂和松膠等非木質林木產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葉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采集。
(六)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1 .灌溉服務。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系統的經營與管理活動。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的管理。
2 .農產品初加工服務。是指由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紡織纖維原料)進行去籽、凈化、分類、硒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初加工活動。包括軋棉花、羊毛去雜質、其他類似的纖維初加工等活動;其他與農產品收獲有關的初加工服務活動,包括對農產品的凈化、修整、曬干、剝皮、冷卻或批量包裝等加工處理等。
3 .獸醫服務。是指對各種動物進行的病情診斷和醫療活動。包括:畜牧獸醫院(站、中心)、動物病防治單位、獸醫監察等活動。但是,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
4 .農技推廣。是指將與農業有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直接推向市場而進行的相關技術活動,以及技術推廣的轉讓活動。
5 .農機作業和維修。
篇二:國家關于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關于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1.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摘自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136號》第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免征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農業稅后,并不意味著農民不再交稅。如果農民經商、開辦企業,還需要繳納相應的稅種。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精神,對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等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
第三條的規定免征營業稅。——摘自蘇地稅發[2001]72號通知
3.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摘自國稅函[2002]700號批復
(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1.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了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加快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規定執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所得稅抵免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執行。——摘自農經發[2000]008號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摘自財稅[2001]171號
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1)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2)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此外,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條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摘自國稅發[2001]124號
4.對漁業企業的優惠政策:(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3)國有農口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征免所得稅。(4)漁業企業兼營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的,必須將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5)從事遠洋、外海捕撈業務的內資漁業企業應將“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或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摘自財稅[1997]114號
5.對國有農口企業的優惠政策(1)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
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從事上述各業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邊境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3)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有優惠政策交叉的情況,在具體執行時,可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兩項或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4)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否則,應全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1997]49號6.對家禽行業的優惠政策(1)、對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企業進行家禽養殖(包括種禽養殖)、加工和冷藏冷凍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2)、對企業或個人由于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摘自財稅
[2004]45號
(三)個人所得稅
1、關于青苗補償費暫免征收的規定 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稅函發[1995]079號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
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摘自財稅[1994]020號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20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稅[2003]157號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稅[2004]30號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該項目為惠農項目,減免所有稅款。
項目為惠農項目,減免所有稅款,包括各種流轉稅及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七條: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有具體說明,企業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篇三:農業稅收減免政策具體有哪些
農業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
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新時期“三農”工作的認識有了質的提高。在做法上改變了對農村和農民的索取,而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針。多予,就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和增加對農民的各項補貼,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創造條件。少取,就是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放活,就是搞活農村經營機制,消除體制束縛和政策障礙,給予農民更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激發農民自主創業增收的積極性。對農業稅收實行減免正是符合少取的方針。 我國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農業稅。而現在的農業稅收減免政策所指的農業稅收是農產品稅。即購買和銷售農產品時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減免。
那減免的內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確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以及參與農村流通時應享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優惠。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了取消農業特產稅后,對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
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到底哪些屬于農業產品范圍呢?
在《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上是這么定義的: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其實,“農業產品”也只有在較為嚴謹的稅收法規中作出過定義,而且有所特指,即為列舉項目中的“初級產品”;雖然在一些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常有“農產品”一詞,卻沒有對“農產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所以,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農產品”和“農業產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又如何理解?
事實上,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農產品”只是通俗的說法,沒有嚴密和清晰的定義界限,范圍比較寬泛;通常情況下,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的“農產品”就是“農業產品”的替代詞(相當于“農業產品”的簡稱),但在具體適用時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級農產品”、“免稅農產品”等。“農業產品”是在國民經濟領域和法律層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規范和標準”的色彩,在具體適用時往往也會出現特指,范圍較狹隘。簡單點說,二者在稅收環境中等同,稅收環境與其他環境相比較則不一定等同。不少農業生產者就是因為有此誤區,而蒙受了利益損害,覺得有些冤屈。
對于“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稅法中使用了分類列舉法:如植物類中的茶葉,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級產品,但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就不是;花生,未經炒制過的是初級產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著就一定是初級產品。所以,在實務中大致可以這樣理解:凡是鮮、活、生或者只是經過簡單初加工的農業產品往往是初級產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規的列舉為準。
農業產品的稅收優惠關系到經營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雙面刃”,所以必須清楚明了。
農業產品的稅收優惠概括起來就是三句話:農業產品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3%;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句話的意思是: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也就是說,凡是在低稅率13%的稅目稅率注釋范圍內的農業產品,對一般納稅人征增值稅時,一律按13%計算(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征)。
第二句話有三個關鍵詞要讀懂:“農業生產者”,即只有“直接從事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才有免稅的資格,純粹從事經銷或販銷的就沒有免稅資格。“自產”,即只有農產品的來源是自己生產的才可免稅,外購農產品用于直接銷售或加工后銷售
的都不能免稅。“農產品”指符合13%低稅率的農業產品。三者要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在現實中,這句話經常被經營者誤讀或者曲解。此外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第三句話也有三個關鍵點:“企業”,因為是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免征、減征,所以特指法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是直接從事列舉項目生產的生產企業才適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企業適用其他法規),大致可概括為具有法人組織的國有、集體、各類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質的生產性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實際就是前述的“農業產品”范圍,經營行為的界定也一樣(即“自產自銷”),只不過計稅依據變成了“應納稅所得額”。“免征、減征”,免征即全免;減征即按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后乘以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征企業所得稅。對適用免征、減征的項目,稅收法規采用了項目列舉法,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
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概括起來可以這樣理解:凡是增值稅免征的,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要么全免,要么減半,而且是免征項目多,減半項目少,企業范圍在縮小。
怎樣才能正確獲得農業產品稅收優惠?
要正確獲取農業產品稅收優惠,理解和記住三個要領,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納入稅務管理是前提,規范經營、正確核算是核心,按時報備是關鍵。
納入稅務管理的標志是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開始納稅申報。稅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而且不管是否有稅收減免,都要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否則,所有的減免稅都不成立。這是一個不能越過的大前提。
對農業產品行業的減免稅管理來說,除了上述普遍適用所有納稅人的規定外,還有專門針對方便農民辦稅的規定,核心是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業產品的稅務管理,允許其將納稅申報、稅收減免與發票開具三者一次性即時辦理完畢。
在此要強調,現實中,不少農業產品生產者,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大且應當辦證的農戶,經常誤認為反正是免稅,辦不辦證、報不報稅沒關系,只有到自己要用發票了、急了、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0)
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15年05月28日
1、 個人自主創業:凡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享受條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已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主要指以下人員:
①在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③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即畢業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業吸納優惠政策:商貿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5200元)
(1)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2)享受優惠政策必須按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外地戶籍人員可在城鎮常住地申領。
(3)根據政策規定:我省自2012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的月營業額起征點調到2萬元,凡達不到起征點的營業稅及隨營業稅附征的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不再征收.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1)
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8]172號)被有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科技服務優惠政策
1、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蘇國稅發[2006]107號)
2、社會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代收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技術時予以扣除。 (蘇國稅發〔2006〕107號)
3、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其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和教育費附加。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蘇政發[2009]1號)
4、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資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字[1999]273號)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屬于“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屬于“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7]121號)
6、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九十條)
三、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條例第九十五條)
四、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條例第九十七條)
五、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條例第九十八條)
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25號)
對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后,審定的轉制科研機構可再延長2年。
(財稅[2003]137號,財稅[2005]14號)
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7]121號)
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咨詢類中介服務機構,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蘇國稅發[2006]107號)
七、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2、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財稅[2000]25號)
4、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范疇,應當享受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把應用軟件和以數字代碼方式加工的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存儲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的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標識代碼為ISBN,其媒體形態為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Card)。
以錄音帶、錄像帶、唱片(LP)、激光唱盤(CD)和激光視盤(LD、VCD、DVD)等媒體形態的音像制品(標識代碼為ISRC)不屬于電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稅函[2000]168號)
5、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財稅[2005]165號)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財稅[2008]92號)
(二)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8]1號)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2)
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匯總為更好地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精準扶貧,現將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匯總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
具體免征、減征情況如下: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4.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2.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3.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
4.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六條
5.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全面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五)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閑置不用的;
(六)其他經地稅機關認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發〔2015〕62號)
6.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三、耕地占用稅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2.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四、個人所得稅
1.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或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2.對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3.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五、契稅
1.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六、土地增值稅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
七、印花稅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2.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3.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
八、資源稅
有下列情形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附捐贈相關所得稅政策一、企業所得稅部分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稅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特殊稅收規定: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
二、個人所得稅部分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稅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殊稅收規定:個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等的捐贈,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不同的社會團體扣除規定不同,捐贈者可以直接向當地稅務部門咨詢。全額扣除涉及的法規附后。
三、注意事項
1、捐贈對象:必須是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等的捐贈。
2、捐贈途徑:捐贈必須通過境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個人的捐贈,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捐贈扣除期限: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4、捐贈票據:企業和個人在捐款時,應注意索取合法的捐贈票據,這樣才可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一般是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一些企事業單位內部發動員工進行募捐,可以在統一移交相關社會團體時索取捐贈票據,并將每一員工捐贈的稅額列成明細清單備查,方便財務部門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前為員工個人按稅法規定的額度進行扣除。如果個人自行向相關社會團體捐贈,可保存這些捐贈機構開出的捐贈票據,并交回單位,由單位按規定辦理個稅扣除。
四、舉例說明
某公司員工劉先生2014年8月取得工資收入55000元,將其中500元直接捐贈給貴州省某貧困山區失學兒童,其中1000元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給某遭受自然災害地區并取得財政部門印制的捐贈專用收據;目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為35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項目),劉先生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1)劉先生直接對失學兒童的捐贈500元不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劉先生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5500-3500=2000(元)
按照有關規定,個人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某遭受自然災害地區捐贈,在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扣除。
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贈限額為:2000×30%=600(元)
(3)劉先生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2000-600)×3%=42(元)
附: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涉及的法規
1.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財稅〔2000〕21號)
2. 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財稅字〔1999〕273號?)
3.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財稅〔2000〕97號)
4.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財稅〔2001〕103號)
5.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04號)
6.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4〕39號)
7.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4〕172號)
8.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6〕66號)
9.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6〕67號)
10.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6〕68號)
寧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閑死在家里!寧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練好牙,是羊就要練好腿。什么是奮斗?奮斗就是每天很難,可一年一年卻越來越容易。不奮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來越難。能干的人,不在情緒上計較,只在做事上認真;無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認真,只在情緒上計較。拼一個春夏秋冬!贏一個無悔人生!早安!—————獻給所有努力的人.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3)
醫院稅收優惠政策(1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釋義】本條關于農、林、枚、漁業項目中享受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是什么?哪些是免稅的?哪些又是減稅的?減稅的又減多少?這些問題就是本條規定要回答的問題。
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相比,本條的規定更加系統全面,法律層次也有所提高。原對內資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中;而對外資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第三款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對現行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調整、整合,本條則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涉及的內容。
本條在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農、林、枚、漁業項目時,主要依據的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 GB /T4754 -2002 )的規定。分類標準主要依據我國現階段各行業發展狀況,按照國際通行的經濟活動同質性原則進行劃分,并積極采用了聯合國《全部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 的若干規定。按該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分為四個層次,即門類、大類、中類、小類,一共20 個門類、95 個大類、396 個中類、9 13 個小類。
本條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中列舉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再根據和基本生活必需的關系遠近,區分不同情況,分為免稅和減半征收兩類6 劃分的標準主要是,涉及到國計民生最基礎、最重要的項目,關系到最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項目,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項目給予免稅待遇;對有一定收入,國家在一定期間仍鼓勵發展,仍需要扶持的項目實施減半征收;本條沒有列明的項目及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即并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所列農、林、牧、漁業項目都有免稅或減半征收的待遇。
因此,本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具體范圍
(一)部分基礎性農、林、收、漁業項目。
1 .蔬菜的種植。包括各種葉菜、根莖菜、瓜果菜、茄果菜、蔥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種植,以及蘑菇、菌類等蔬菜的種植。
2 .谷物的種植。指以收獲籽實為主,可供人類食用的農作物的種植,如稻谷、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的種植。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種植。
3 .薯類的種植。包括馬鈴薯(土豆、洋芋)、甘薯(紅薯、白薯)、木薯等的種植。
4 .油料的種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種植。
5 .豆類的種植。包括大豆的種植和其他各類雜豆(如豌豆、綠豆、紅小豆、蠶豆等)的種植。
6 .麻類的種植。包括各種麻類的種植,如亞麻、黃紅麻、苧麻、大麻等的種植;用于編織、襯墊、填充、刷子、掃帚用植物原料的種植。
7 .糖料的種植。包括甘蔗、甜菜等糖料作物的種植。
8 .水果、堅果的種植。包括園林水果如蘋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龍眼等的種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類的種植;堅果的種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種植地點或在種植園內對水果的簡單加工,如曬干、暫時保存等活動。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堅果等的采集。
9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屬于農業科學技術方面的鼓勵優惠。
(二)中藥材的種植。
主要指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包括:當歸、地黃、五味、人參、枸杞子等中藥材的種植。但是不包括:用于殺蟲和殺菌目的植物的種植。
(三)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包括育種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撫育和管理。
(四)牲畜、家禽的飼養。
《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豬的飼養從牲畜的飼養中分離出來,本條則將兩者合二為一,即牲畜的飼養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飼養牲畜的同一牧場進行的鮮奶、奶油、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農(牧)場或農戶家庭中對牲畜副產品的簡單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簡單加工。家禽的飼養包括雞、鴨、鵝、駝鳥、鵪鶉等禽類的孵化和飼養;相關的禽產品,如禽蛋等。但是不包括鳥類的飼養和其他珍禽如山雞、孔雀等的飼養。
(五)林產品的采集。
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進行的各種林木產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動。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果實采集,如對橡膠、生漆、油桐籽、油茶籽、核桃、板栗、松子、軟木、蟲膠、松脂和松膠等非木質林木產品的采集;他野生植物的采集,如林木的枝? 葉等的采集。但是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飲料作物的采集。
(六)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1 .灌溉服務。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系統的經營和管理活動。包括農業水利灌溉系統的經營、管理。但是,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利工程的管理。
2 .農產品初加工服務。是指由農民家庭兼營或收購單位對收獲的各種農產品(包括紡織纖維原料)進行去籽、凈化、分類、硒干、剝皮、漚軟或大批包裝以提供初級市場的服務活動,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初加工活動。包括軋棉花、羊毛去雜質、其他類似的纖維初加工等活動;其他和農產品收獲有關的初加工服務活動,包括對農產品的凈化、修整、曬干、剝皮、冷卻或批量包裝等加工處理等。
3 .獸醫服務。是指對各種動物進行的病情診斷和醫療活動。包括:畜牧獸醫院(站、中心)、動物病防治單位、獸醫監察等活動。但是,不包括對動物的檢疫。
4 .農技推廣。是指將和農業有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直接推向市場而進行的相關技術活動,以及技術推廣的轉讓活動。
5 .農機作業和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三) 第一款第(五)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和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