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由西班牙、美國聯合制作的劇情片,由特瑞·喬治執導,奧斯卡·伊薩克、克里斯蒂安·貝爾、夏洛特·萊本領銜主演。該片于2017年4月21日在美國上映。該片講述了土耳其帝國末年,駐扎在巴黎的美國記者克里斯和醫學院學生邁克爾同時愛上了少女安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3篇
第一篇: 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關于承諾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題要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接觸過承諾書,它是用來表示對方向自己要約后,自己一方同意要約,發出了承諾。一份完整的承諾書,必須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格式符合規定,成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關于承諾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是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書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一、承諾書格式 可依次由標題、啟語、正文、結語、署名、日期六部分組成: 標題:或以文種“承諾書”為題;或由事由 文種“承諾書”組成,如“廉潔自律承諾書”;或由單位名稱 事由 文種“承諾書”組成,如“××市××局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承諾書”。 啟語:說明簽署承諾書的目的,表達作出承諾的意愿,用“我鄭重承諾”、“我向……作以下承諾”一類語句引出正文。 正文:其內容主要是作出具體的承諾,大多采用分條式寫法。 結語:是一些表態性語句。 署名:是承諾人的簽署。承諾人是單位的,先寫單位全稱,加蓋單位印章;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或蓋上其簽名章。承諾人是集體的,先寫上集體名稱,后由該集體內所有成員一一簽署,或由該集體主要負責人簽署。承諾人是個人的,由個人簽署,簽上姓名。 日期是簽署之日,年、月、日齊全,規范書寫。 寫作要求: 其一,承諾書是簽署人內心真實意愿的表示,忌搞形式、走過場,忌出于無奈。 其二,承諾書的內容要有針對性、概括性、可行性,要突出重點,要簡明扼要。 其三,承諾書本身雖無法律效力,但有約束作用,簽下承諾書,就得考驗誠信。 ▲二、承諾書范文 承諾書范文一: 本人xx(身份證號碼: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xx公司工作。本人現應聘北京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職位。 北京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已經告知本人提供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因 原因,本人尚未取得上述證明。 本人承諾如下: 1、2012年 月 日之前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逾期未提供,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經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已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3、與原單位不存在競業限制; 4、與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 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引發的法律糾紛,由本人獨立承擔,與北京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 承諾人: 承諾書范文二: 致: (招標人) 我們在此再次聲明,投標文件所提供擬參加本合同工程的人員和試驗儀器、設備等是完整的、真實的和準確的,并鄭重承諾如下: 我們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資料(包括原件)均是真實有效的,如果在評標期間發現我們提供了虛假資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關單位公章的情況,我們同意業主將我們的標書作廢標處理,沒收我們的投標保證金;如果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現我們提供了虛假資料或原件作假或私刻相關單位公章的情況,我們愿意接受業主的任何處罰,包括終止合同,沒收我們的合同履約擔保金。若發生上述任一情況時,我們同意按投標人須知3.9條規定處理。 如果我們的投標被接受,我們保證按投標文件承諾的時間和內容派往實施本合同的人員、試驗儀器及設備等,以確保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否則愿意接受業主的任何處罰,包括業主另選中標單位,直至被清退出場,并為此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時我們也承諾,在合同實施期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更換人數不超過30%,否則我們愿意接受業主的任何處罰,包括終止合同;若有人員、儀器及設備不能滿足要求,隨時應業主的要求予以更換,直至業主滿意為止。 投 標 人: (蓋章) 法 定 代 表人: (簽字) 被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首先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證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雙方均同意履行職責,雙方就標的表達清楚,格式規范,有見證人在場,因此,在寫承諾書時,最好可以將違約責任寫清楚。
第二篇: 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提供專業的word版文檔,優質的服務,希望對您有幫助/雙擊去除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
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
案例
20XX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承諾書,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XX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 。之詞推脫責任。
對此,針對個別單位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最后,小編希望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請多諒解,更多相關的文章正在創作中,希望您定期關注。謝謝支持!
第三篇: 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我們會因為一些涉及到雙方利益的事情簽訂承諾書,來確保我們的財產安全,保護我們的自身權益,那么承諾書到底具備法律效力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承諾書資料,幫大家解答承諾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承諾是一種諾允合同關系(單方予允合同),在于當事人的履行或自愿履行,只要自愿履行則屬于有效法律行為。
但要是承諾方收回承諾項,或不予履行或拒絕履行承諾事項,則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即使合同關系,如果明顯顯失公平,違法或違反行政法規,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都是無效合同行為。
舉例:
承諾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承諾人:陳海
年月日
那么,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第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于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并不適于處理此類復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于“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于公眾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后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愿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采信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