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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范文(精選3篇)

                  時間:2022-05-13 行政論文 點擊: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有關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為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現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公示文本統一,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原市政府法制辦《關于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的要求,我局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調整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中新增第七部分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并增加兩種可以不予處罰情形,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版)》(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本《基準》所列行政處罰事項,對應已公布的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其中罰款裁量幅度僅作為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適用的檔次。

                    二、本《基準》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三、本《基準》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京環發〔2020〕2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第2篇: 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

                    省直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各設區市司法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司法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委依法治省辦印發的《福建省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措施》(閩委法辦〔2020〕14號),推進和落實我省民主法制領域改革任務,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將我省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針對執法行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準。 

                       二、調整原則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0〕312 號)要求,對行政裁量基準逐條逐項進行評估,對實施以來達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對實施效果不好、達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時進行修訂、調整、完善。 

                       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直接適用;如不予適用,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尚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準。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已經制定的裁量基準與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不一致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修訂并重新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制定調整相應的行政裁量基準。 

                       三、實施步驟 

                       (一)開展裁量基準的清理調整。各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調整范圍和調整原則,及時部署開展本部門的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 

                       (二)做好裁量基準的公布工作。各部門行政裁量基準調整后,應當依照《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嚴格裁量基準的執行落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部門制定和調整的裁量基準作出決定,并在行政執法決定文書中對裁量權的行使作出說明。 

                       四、工作要求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裁量基準調整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條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行政裁量權適用的范圍、種類和幅度,并向社會公示。請省直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于 2021年 9月底前將本部門裁量基準及調整情況報送省司法廳。各設區市司法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司法辦牽頭做好本地區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裁量基準及調整情況報送省司法廳。 

                  第3篇: 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

                    2021年4月7日,《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印發實施。《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根據合肥市司法局《關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該《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明確將原由公安消防部門管理的“消防工程建設、驗收”職能劃歸住建部門,這意味著,消防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住建部門進行執法,為保障我局合法、合理、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該《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由合肥市公用事業建設監察大隊起草,經大隊多次集體討論后形成初稿,之后通過局法規處審核及局領導研究,形成《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報審稿。

                    四、工作目標

                    通過嚴格落實《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使我局在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理上,能夠做到公平、公正。

                    五、主要內容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8項行政處罰事項、128條基準進行梳理,確定處罰標準及檔次。

                    六、創新舉措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將每一項行政處罰事項依據不同情形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層次,每個層次里又依據相應的處罰標準劃分為四個檔次,從而使每項行政處罰事項都有具體裁量。

                    七、保障措施

                    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將嚴格按照《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的規定,依據當事人違法情節按要求實施處罰。

                    八、下一步工作

                    我局將根據《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量化基準》的使用情況,結合業務辦理的實際,逐步完善,及時調整,確保行政執法公平、公正。

                  熱門標簽: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能夠變通調整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
                  《關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的通知范文(精選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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