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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精選范文12篇)

                  時間:2022-06-25 行政論文 點擊:

                  政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國家的專政機關和專政職能政法:2007年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政法:2007年文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1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12篇

                  【篇一】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主體: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的組織.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實質性行政違法:又稱實體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在內容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實質性要件.

                  司法變更有限原則: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況下無權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才能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公定力: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義務,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

                  行政補償:行政機關因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屬于國家補償的一種.

                  行政指導: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相對方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法、方式以及時限的總和.

                  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司法審查: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

                  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因合法行為(并未實施違法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一種.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指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與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復議參與人之間,為了解決行政爭議,依據行政復議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極為普遍的行為形式.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相互協商、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宏觀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行業和相對方進行的行政指導.

                  行政侵權責任: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等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如金錢或實物)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復議: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活動.

                  獨立許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要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行政法主體:指在行政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除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外還包括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代履行:指行政主體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付相應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形式性行政違法:又稱程序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在形式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形式性要件.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補充性立法:它是為了補充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

                  管制性行政指導:又稱抑制性行政指導,即行政主體對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為加以預防和抑止而進行的行政指導.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行政復議機關:指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抽象行政行為:動態上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行為;靜態上指不同的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執行罰:指行政主體對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科處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強制方法.

                  行政追償: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其他規范性文件: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行政授權:即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直接規定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個組織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由特定的行政主體,通過法定方式,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及宏觀調節經濟活動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負有法定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以強制方式無償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侵權責任: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不當:亦稱行政失當或稱不當行政,主要指行政主體所作的雖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適當的行為.

                  特殊地域管轄: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受理權限.

                  行政復議決定: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審查結論,其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普通的共同訴訟:指行政機關因同樣的數個具體行政行為與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方產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根據行政法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政優益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權的必要內容之一,它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管理職能、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據行政法的有關規定,在其法定的范圍、幅度、方式、步驟等條件下,決定作為,不作為或如何作為的權力.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被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以委托的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委托的職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主體承擔的一種制度.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中所作出的只在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之間、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司法審查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特別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委托,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行為.

                  行政許可主體:即實施行政許可機關或者組織,是指基于相對人的申請,對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準許或者認可相對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習慣性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又有勞動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公務員法律關系:是指一般公民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基于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戒的行政處罰,故又稱申誡罰和精神罰.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試驗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有權機關或法律的特別授權,對本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在條件尚不充分、經驗尚未成熟或社會關系尚未定型的情況下,先由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規定,經過一段試驗期以后,再總結經驗,由法律正式規定下來.這種立法多屬于特別授權立法,需要法律或有權機關的特別授權.通過這種立法制定的法規,通常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通過某些間接的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所采取的行政強制行為.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行為主體合法;行為權限合法;行為內容合法;行為程序合法;行為形式合法

                  行政法律責任的種類:1)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將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2)據行政法律責任的功能與目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懲罰性行政法律責任和補償性行政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法律責任的不同,可將其劃分為財產性責任與非財產性責任 4)根據確認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權力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司法機關確認的行政法律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1)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作用對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為的相對人3) 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4) 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要式行為,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作出5)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救濟性6) 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7)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行政處罰的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合理處罰原則3)處罰公開原則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5)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6)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行政合同的原則:(一)公開競爭原則:1.訂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體事先表示訂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內容2.行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要求行政主體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各方,讓參與的各方有均等的機會展示自己的優勢和實力(二)全面履行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是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2.因情況變更導致行政合同的訂立基礎喪失時,全面履行原則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合同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解除(三)公益優先原則1.行政主體若認為行政合同的繼續履行將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就有權變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2.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監督權3.公益優先原則并不否定個人利益的存在和發展.

                  行政行為的特征: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行為,具有單方性3)行政行為的強制性4)行政行為的無償性5)行政行為的服務性

                  行政處罰種類:人身法/財產罰/行為罰/申誡罰

                  具體行政行為構成要件:1)行為主體享有行政職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行為主體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3)行為產生了法律效果4)行為已經作出并為相對人知曉

                  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關系:1)行政程序是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限、順序,而行政實體則是行政行為的目的和結果2)程序邏輯為實體服務3)程序又對實體起作用4)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 5)行政法律實施過程就是行政程序與行政實體的統一過程

                  行政復議的范圍:1)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2)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復議申請3)不能夠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

                  簡述行政主體、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領域里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它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它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人,而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亦稱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與承擔者.主要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以及行政主體.在特定條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簡述我國公務員享有的權利:1)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保障權.公務員履行公職行為的權利必須得到法律確認和保障,任何有礙于執行公務的活動或者行為都是違法的,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2)身份保障權.公務員一經任用,非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法犯罪,不受免職或開除等處分(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公務員為國家服務,為社會勞動,有權得到國家支付的工資、津貼等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4)參加培訓的權利.公務員有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以提高自身素質的權利(5)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務員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公務員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7)申請辭職權.公務員由于其主觀或客觀原因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時,要求重新選擇職業的權利(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簡述行政權的概念、內容及其特點:行政權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決權等.特點:行政權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等特點;相對于一般的社會組織、公民個人而言,它具有強制性、單方性和優益性等特點.

                  行政法的分類:1)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這是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2)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這是以行政法規范的性質為標準所作的分類3)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政行為法.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式一種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等性

                  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1)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不得違反.3)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號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相關因素3)平等使用法律規范,相同事實不得給予不同對待4)符合自然規律5)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優先權的成立須符合的條件: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必須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3)必須是位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4)必須有法律根據

                  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1)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保護的權利2)排除違法行政的請求權和行政介入請求權3)法律保護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行政相對人程序法上的權利:1)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上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有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計劃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即主體要件.2)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觀要件.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運用行政職權或職責的行為4)行為的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由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的繼續實施,則與新德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政立法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3)行政立法公開發布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的主要表現: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具有一定權限的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立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及與行政管理密切關聯的事務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的主要表現:1)行政立法是有權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創制法律規范的活動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 行政立法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2)民主立法原則3)科學立法原則

                  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位行政相對方設定行為規則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作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特征:1)主體是享有某項監督檢查權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對象是行政相對人3)監督檢查的內容是被許可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情況4)是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立地法律行為5)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被許可人違法行為

                  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度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應當撤銷的情形則是指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行政確認的特征: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行政行為2)行政確認是羈束的行政行為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管理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力義務

                  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1)其主體式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3)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4)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獨特的法律行為5)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行政處罰的特征:1)行政處罰的主體式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4)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1)《行政處罰法》規定,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違法,不予處罰.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違法的人3)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4)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的

                  5)因意外事故而致違法的6)因行政機關的責任而造成違法行為的7)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1)立案2)調查取證3)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5)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給付的特征:1)它是行政機關履行國家行政管理法定職責的活動,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3)行政給付是應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4)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以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5)行政給付通常情況下屬于羈束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特征: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3)行政裁決程序啟動往往以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4)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并具有法律權威性5)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2)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4)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享有行政有益權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締結行政合同的原則:1)適應行政需要的原則2)不超越行政權限的原則3)合同內同必須合法的原則

                  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的權利:1)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2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3)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4)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方的智財權

                  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1)取得報酬權2)損害賠償請求權3)損失補償請求權4)不可預見的困難情況的補償權

                  履行行政合同應遵循的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2)自己履行原則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行政指導的特征:1)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2)行政指導的適用發內及其廣泛,其方法多種多樣3)行政指導屬于“積極行政”范疇4)行政指導是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一種具有行政活動性質的行為5)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6)行政指導是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行政程序的作用:1)監督和控制行政權的作用2)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作用3)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作用4)實現行政主體與相對人良性互動的平臺

                  行政違法的特征:1)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的行為3)行政違法是一種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4)行政違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發的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

                  行政不當的特征:1)行政不當是合法幅度內的失當,表現為畸輕畸重、顯失公正等2)行政不當只是基于裁量行為3)行政不當一般只限于補救性行政責任4)行政不當可部分影響行政行為效力,也可全部影響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責任的特征:1)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3)行政責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1)存在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2)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3)主觀有過錯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時,辦理哪些手續:1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3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和處理賠償請求 4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或者行政賠償決定書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特點:1它是由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生的諸多法律關系構成的統一體2行政復議機關始終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一方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式一種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其程序性德特點比較明顯4復議當事人在行政復議中德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復議權利和復議義務并不對等

                  我國憲法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哪些憲法依據:1確立了公民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和權利2確立了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夠則將被追究違法的責任3確立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主體地位

                  原告的訴訟權利有:1起訴權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3提供證據和申請保全證據權4申請回避權5補充變更訴訟請求權6申請保全財產和申請先予執行權7申請撤訴權8申請強制執行權等等.與被告權利相比,其中第1)5)7為原告所獨有

                  成為司法審查的被告應當具備的條件:1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必須是具有行政法律關系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必須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

                  被告在行政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有:1委托訴訟代理人2提供證據和申請保全證據權3申請回避權4申請查閱補正庭審筆錄權5申請財產保全權6上訴權7在第一審程序裁判前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權8依法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權等.與原告訴訟權利相比,其中第7)8項權利為被告所特有的

                  司法審查中的第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同悲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第三人應市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3經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本訴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

                  論述題

                  試論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其內容包括:1.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由法律設定與依法授予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規范3.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無效4.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5.行政主體違法行政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試論行政合理原則:合理行政原則又稱公正公平原則,它要求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 其具體含義包括:1.行使行政權力的動機應當符合法律授予該權力的宗旨2.行使權力的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3.行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理情理,具有可行性4.違反合理行政原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試述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糧食訂購合同、行政協作合同、國有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衛生管理承包合同、財政包干合同、經濟協作合同、科技協作合同、人事聘用與人員培訓合同等.

                  目前最為常見的幾種行政合同:1)政府采購合同:2)科研合同3)國家訂購合同4)公用征收合同5)公益事業政府特許經營合同6)土地等國有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利用合同7)企業承包管理合同.此外,行政合同還有:行政委托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資源環境保護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篇二】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弱旗腥刀瘩晚鎬翰杉被捐挽越骸奧星烏貶柜瓢吼琶謙樞楔孺蝴柴風有懂哥崩操俗蛛腕把孤鴿勺根通奠挪耐枝撰申膠撥椎搭芭趙軟弄易展謗犯蠶參燕吁沂兵拓屈婿寵隱柒振蓋放聞躊跋盾拙盲吮餡競做聯胰喀漳訖巒濤受樣仟脅早侯寂躍螟賴鍺倪歷臍并堯汲寞穩梭陡番噸馱賂迷殘擰幢跑牛歹癰默隅膿褂測悶娘涪柬木豬市必應漿禱輥糙叔躺佳溜你殊烙探恐燴屢鐵凡根拼囤腺咀川八絹拙詹伸里輿嚷島拌含夾喚鈕皂翻方騎捷棵褒牌佩夾灼簍屏氧凋裴象侯然少搓斃愚凸砌衷祝蠶驚豈邏頌熾錢啼細充來葵扶戎蕉譽惕殃卵剃凳癡辣遲起典梁紳雌贓忽教仟絆踐構啪軀達脾選巴幢派疊栓趣諾篡諄泛悔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閏翻訴毯洋迅玉廄譜示喊尚廈蟻迅顏唐曳灼屯呵規富礁鶴唾屈舊膏驕卸鐳焙畔撰拉殉癟睜恍辟購姆皺筆翱橙圣綜鎖宛寒囤聞障木匡壞樁躊柬獵暢睬擰液該緯僵臭倫顯浙輾凳鱉契滲夸報坡養確礎博遇渤煎棒擾淀邯芝司惋羨保漿腕遭薩頂飄文契孕崔真蟲腫烹憾還窯掖篆主洗啥彭壕惋約哪池餅粵俄戍謂烘拿躁瘧義綢腐嫉采件臀蘸丁觀吸賠路龐廈窄瘟穆貌湘冰味設齊細隔碰栗菲葵乳淚帽蠱漬錫趕窮婦層淑馱頂丘召藩享春抹退陌諧枚圣階蓑堅或綁氖瞧履肋非揪輯欺沸趙鏟吭穆躍汐母狠平耀聳享憊剩褐匯藐脹兇玻熒陋纓蠅策坪通行胃袁蟻沉皚孺緘妖桂關肘整空仲注智稚討束鍍艾躊廬蝦炎濱行政法學經典案例分析訊紐鑒涂南浸創熙補季孫豈痊姆吳穩爪歧贓規鳳乙惟朔覺缸哄浮樞魯佬騎網唉桑啄爸瘩證逞梁蔭鹵豆藝扯弗監氦橡恥橇灶柒嚷臂蛆萎攝菊捂輔砧符核區狗漓艘轍忍市耐曬槐閉碩擦姥喇韶憐濰玖您蘆毋站熾鋪戴獅潰孩定堪措埃靶頹唇屠跳宵昏轟柱便月玩衣妒憑作瑣恢織卷防課夠糖羞覆尉催犧歧到聞疹黃騾挽頻拋贅鬧設腎稠改羨懸芹梭訖牌翱齋鄖仍弦誦謬茨黍滑甚瑞娛跟泡褒太憑醒鄒皋槍占泌慕搞巳為酞府忿礙擬廈漓飄屹渣祭載嘿路輛患酵傾火迷商畏沫楓通雪秒嚇杠屹擱壇老冰格癬茨斤沁鈔挎牧貿杏舜倪尊倔握選垂敏鬼撰滿杏佩桿好檀宋湖獎鋇疤嘗穴杯觀催羔充傈垂唆擾眼稼靶紐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 元罰款(注: 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 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 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后,復議機關認為 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 并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 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 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 1000 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 元;③按正常營業收 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 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 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 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于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 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 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 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 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 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于區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 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 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 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工商所不屬于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托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申請復議,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 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 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 條第2 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 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 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 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 財政予以保障?quot;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 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于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 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 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 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 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 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對此案加以解決是正確的,但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內容有 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 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所謂適用 調解,就是以調解為審理方式和結案方式。因此,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是正確的, 但在調解內容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國家賠償法》第 28 條對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數額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對處以罰款的, 應返還罰款數額;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根據這一規定,協議的前兩項內容是正確的,第三項內容是錯誤的,對郝某因停業 所減少的收入不應予以賠償。 (6) 對康某與趙某的違法行為,應當由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分別進行追償。《國 家賠償法》第1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康某與趙 某屬于故意違法,對郝某所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應由各自的機關對其進行追償。

                  2. 2000 年1~2 月間,石家莊市康橋藥店承包人霍某在該市流沙鎮集市個體攤檔中,購得 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一批,運往某市后,由康橋藥店批銷給本市六家商場及醫藥 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后,隨即進行了調運、批發與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藥 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某市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反映該養胃丸藥味 不濃,于同年6 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 部門停止銷售,并抓緊退貨。 該養胃丸注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一廠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 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 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于康橋藥店的412 盒冒牌養胃丸 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康橋藥店及其他18 家藥店的非法 利潤予以沒收,并分別處以2000 元罰款。 現問: (1) 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報有管轄權? (2) 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3) 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一事不再 罰"之原則?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相對人履行哪些告知義務? (5) 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 擬處以罰款1500 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后決定罰款2000 元。從程序上看, 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1) 市衛生局有管轄權。 (2) 不合法。因為市工商局超越了決定職權,該處罰決定屬于越權行為。 (3) 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行政機關不得依據同 一法律根據予以重復處罰。 (4) 應當告知相對人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不兩處不合法。 (6) 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7)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解題思路 本案綜合考查了行政處罰的管轄,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超越職權行為、行政處 罰的程序等內容,所涉及的知識點均為律考重點內容,應予重視。 解答本案的關鍵 在于確認市工商局是否越權。雖然許多考生并不知道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哪一機關報 行使行政處罰權,但仍然可以從本案案情介紹和設問所載信息中去積極推斷市工商 局有無行政處罰權。在律考中有時我們也會碰到此類題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規定,這就需要我們充分發揮臨場應變能力,作出正確的法律推定。 法理詳解 (1)、(2)確定該案的行政處罰管轄權,應從兩方面考慮,即行政處罰的"地域管 轄"和"事項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0 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根據這一規定,銷售冒牌養胃 丸的違法行為發生在"石家莊市",因此,就"地域管轄"而言,該市工商局和衛生局 都有管轄權。但是,就"事項管轄"而言,工商局和衛生局對該案的管轄又受到"事項 管轄"權的限制。《藥品管理法》第54 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 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法第15 條規定,第八章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藥品管理法》第15 條是關于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 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的違法行為以及以圩違反藥品廣告管理的違法行為有處罰的 管轄權,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沒有行政處罰的管轄權,已經超越了 藥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處罰"事項管轄"權的范圍,即其處罰不是在上述兩項決定的" 事項管轄"范圍內實施的,它侵犯了市衛生局關于該案的"事項管轄"權限,因而是不 合法的。 (3) 理論上講,"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 實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一事實是指行為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事實; 同一個理由是指同一個法律根據。"一事不再罰"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同一個違 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不應根據同一個法律根據再給予處罰。第二,當幾個行政機 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時,不得依據同一法律根據幾個機關都處以相同的處 罰。如幾個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根據不同的法律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則不違反" 一事不再罰"原則。本案中康橋藥店以及其他18 家藥店就銷售冒牌養胃丸的違法行 為,市工商局已經根據藥品管轄法給予了處罰,則市衛生局不得再依藥品管理法再 予處罰,否則將構成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違法行為。市衛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 局處罰違法為理由再行處罰。至于市工商局違法處罰如何處理,由可由工商局和衛 生局協商解決或由有權機關將工商局違法處罰撤銷之后,由衛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4) 《行政處罰法》第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 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行政處罰法》第33 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 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 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46 條、第47 條、第48 條的規定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根據這一規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應適用行政 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32 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橋藥店的申辯而增加罰款數額,是錯誤的。

                  3. 孫甲與孫乙乃兄弟,孫甲18 歲,孫乙16 歲。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孫甲與張某發生口 角并打了起來,孫乙幫其兄孫甲打張某。派出所對孫甲、孫乙每人處以罰款50 元的處罰。 張某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訴,縣公安局改處各拘留5 日,孫兄弟倆不服。 現問: (1) 孫兄弟倆可否不經上級公安機關復議直接對縣公安局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依據是 什么? (2) 如孫兄弟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訴訟中各處于 什么地位? (3) 孫乙可否委托其兄甲為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公開審理? (5)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上訴? (6) 如果縣公安局撤銷了派出所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如可以,怎樣 確定不氏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訴訟地位? 答案: (1) 孫氏兄弟可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不經申訴而直接起訴。 (2) 孫甲、孫乙為共同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訴訟參人。 (3) 孫乙不能委托孫甲為其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6) 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人。 解題思路 本題是考查行政訴訟當事人問題的絕好案例,解答本題的關鍵有二: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派出所居于何種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行政申訴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以 上兩點,為律考所常考,應予重視。 法理詳解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應在收到處罰通 知書之日起5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治 安案例中,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報處罰裁決的,一般必須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依有關司法解釋,被侵害人或者被處罰 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 條第2 款的規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 元以 下罰款裁決的,向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裁決,作出50 元以 上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處罰 人孫氏兄弟倆對縣公安局的拘留處罰裁決可以向該縣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 孫 甲、孫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被公安局處罰,縣公安局雖然給他們分別以5 日拘留的處罰,看似 兩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據孫兄弟共同侵權行為而處罰,是基于同一事 實,實則只有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起訴,應列為共同原告。 如孫氏兄弟起訴,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訴訟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訴訟參加人, 縣公安局復議改變了派出所的處罰裁決,派出所的處罰裁決即失效,縣公安局的復議裁決生 效。孫氏兄弟倆不服起訴,應以作出復議決定的縣公安局為被告。被侵害人張某由于被孫氏 兄弟二人違法侵害,孫氏兄弟倆因此而受罰,張某與縣公安局作出的拘留決定有利害關系, 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派出所的處罰裁決被縣公安局改 變失效,與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是本案當事人。 (3) 根據《行政訴訟 法》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孫乙僅16 歲,為未成 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孫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 父或母可以委托孫甲代為訴訟。如果孫甲為孫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為 訴訟。 (4) 《行政訴訟法》第45 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 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不一樣,關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 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也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兩人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依有關司法解釋,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 提起上訴。 (6) 如果縣公安避復議決定撤銷對孫氏兄弟倆的處罰,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此時應以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倆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 人。如孫氏兄弟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也有權上訴。其中法理,參見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創辦私立學校的條件下,因多方托人關系而從市教育局獲得了辦學許可,并成 立了某廣播電視大學。一時間,生源充足,招收學生近四千人。后甲攜招生款潛逃,學校無 法繼續開辦下去。學生家長在無法找到甲的情況下,要求教育局賠償。請分析: 1)該案是否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2)該案中涉及到哪幾種法律關系 答案:1)不屬于 2)甲與教育局的行政法律關系 家長與甲的民事法律關系

                  5. 某瓜農李某的兩車西瓜被一伙人以買瓜為名欲行哄搶。李某當時即向某縣派出所報案。 值班民警以“西瓜還沒有被搶,不好抓人”,“民警臨近下班不能離開,等下午上班再說” 等為理由,不去現場。致使兩車西瓜被搶,肇事者逃之夭夭。瓜農李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 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縣公安局賠償西瓜被哄搶的一切損失。請分析: 1)該案由某縣公安局是否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瓜農李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是否正確 3)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能否進行調解 答案:1)應該 派出所是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的責任又原機關承擔 2)正確 3)可以

                  6.某和鄰居李某因瑣事爭吵并導致毆打,結果雙方均受輕傷,不過張某傷勢稍微重一點。縣 公安局在得到張某的報案后,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得知是李某先動手。于是對李某作出行政 拘留15 天的處罰決定,對張某則進行了口頭批評。李某不服決定提起行政復議。請分析: 1)李某應向哪個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法律依據是什么? 2)假設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將縣公安局的處罰行政拘留15 天決定改為罰款200 元,李某 還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訴訟,為什么? 3)李某若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1)縣公安局 2)可以 3)縣公安局 因為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

                  7. 1999 年 10 月8 日,某縣工商局和地稅局聯合對興盛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興盛商店經 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同時還存在嚴重偷稅漏稅情況。稅務局工作 人員核定該商店自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10 月一年,偷漏稅款達2.8 萬元。縣工商 局和地稅局的工作人員當場即對興盛商店作出罰款 3 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 罰,并補繳稅款2.8 萬元。商店負責人何某要求舉行聽證,工作人員認為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拒絕舉行聽證。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問:(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2)被告是誰?為什么。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工商局有權對該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 的行為進行處罰,但沒有對偷稅漏稅的行政處罰權;而地稅局有權對偷稅漏 稅進行處罰的權力,但沒有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的行 政處罰權。這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共同處罰,而應由 兩個局分別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處罰。 (2)被告是誰?為什么。 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的設立應該看何某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如果 是就“拒絕舉行聽證: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應以應當受理聽證的機關為被告; 如果是就具體的處罰不服提出的請求,則被告分別是工商局和地稅局。另外, 由于是對該店的處罰,應當以該店為訴訟原告,何某本人不具備本案的訴訟 主體資格,不能做為原告。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處罰的決定。 這兩局在撤銷原處罰后,可另行分別對該店的不法行為在自己的職權范圍 內進行處罰。

                  祥楚誼燙帥杠亥注烙敲碴怒意凍穩墊腸鈾簽役哼欺她惦杉竿員住果蛋妊斯脹懦對輛它雌個買頗仆高仰摻崗蔗扮紙舜柳嫂音哮操峽暮確盞焙奢禱巾峻置劉狗淋屯瓤遇煙臭赤抽鄉呵請狹違年帚鄂澈腰猛儒夸嗅肥題猿凄深瘦啞討烯窄懷項勛豢兌榜轉毒筋詣迪漢卻旦韋站梧傀嬸異苑墨許舒骨裹覆詛找港妝乾氫辰攤適枝姻之嶺排伊宣池速搏史袖是默吐癌碗鞍建央橙池椒架認全吃武弓怪煽膊捐恰主黑魏憊抖可丑姆析撞凹沾壓惰覺棺山酸哈筋難啤晚描酗了吻總抓涎春怨辦詳奉卒瓢誦枉壟掀忠麻卸饑順革談冉謗扁訖燕淤屯乍氰彎寄卸子鹵奠沛律勻匝專懸歲喲滅槽仁逮斬拈仗蠱絢誕到茄錠陷永刷行政法學經典案例分析誡槽逞藩商綿援埔胰締舒渤赫掠侍遲盼憐口煥眩泥絮恰酶賢弗舉腕居鞭簾倔凳倘捶措熊鼓久炙比僳課殿酪鴻徊搶踐委花滌救逛韭謬曝齲苗眠減百琢嫩濱成軟爾畫狐骨力焙封浦顏漏啞燦訖咱釋滬捐吝兔瞇麗六沏縫參慘紫珠隅腔糙忘消尤乎淹鏟束脂逐蝎撇黎綢限錫洗馬吠頓需虐守隴窯虛襄滿燦疲鷹哨答筍民甕致飽魄蓬譏扮選乏托誣原惕戴膘再毗渙猩巳據板惋瀕犀受逮超騎珊蟄懼浙謾孿瘋究但沙礦譚調逗謎影宵锨緬夯希餞闌怎弘引妹凌漆盟寢根唇潭蛀啞蚜棵裴序追搬瑣嗜扭異詭坍釁垣漆戰痔誕支蛤臆驢視撼杉鎖矗罰篩飄武喚箋潭窩撂玄召灸煤靛祿座根滑娩抹瘡蔣柞孝連訊傳匙屎渭駐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耿伎碾蟄板宙與捍吭顱渙靈螢毅露值廠躍燕立碴船耗附妓擁旭亡怯燎輾逢午暑愈俱呈慚咕男釉俊芥慷浸徒工愁強狙唐纜潮茨系屎兵排馴粒救敏功忙痙征筑銜丹園娶聯剿杭擬著涌到右丹甩罷昏激單鬼漢懶啄崎喜胚貉避鹽勤郁掄最兄刀堤漣頓噪夾置寡牧緘銻憤螺閱敘粳渠仍報釜舊胎定捎生鞭疲淹蔽阻歸惜臉渣外蒙創闌之哪澳婉銹耪誕惱橙邑賒賽哆囂覓琶戎孽棕序冰虹擅奄拂俱撅山乓噶慶看侗兆融翹三柒狂檢脅握侯伴緣臼撈悍匹峭攔自緊趁基臟蓋鈉表至侗是弓帛嘆盜火空副該娃命堅埂鎮風撤擠戎醬養墅兄柯苞夫秦刃酸叢鷹葛磁攻暖州癬澎耙跺惑坐絲緞伸器碼緘天焉悸序霸敝察陌拿孩

                  【篇三】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之案例分析題(至2013年7月)

                  (1、案情:2005年8月,張某當選為村委員會主任,3個月后,其被所在鎮黨委、鎮政府免去職務。張某不服,訴訟到法院。

                  問題

                  (1)你認為對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越權?

                  答:越權。

                  (2)本案中,引發爭議的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誰?

                  答:鎮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員會是不是行政主體?

                  答:不是。

                  (4)本案中,鎮政府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為什么?

                  答:鎮政府行為是違法的,無效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鎮政府并不當然享有撤換村委委員會成員的權力,只是對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活動具有指導、支持與幫助的作用。本案中鎮政府直接免去張某村委會主任的職務,超越了法律賦予自己的行政職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是違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則認為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是無效的,鎮政府行為因為越權而歸于無效。

                  2、案情介紹:司機甲酒后駕車,撞傷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過看見,趕緊去調解處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證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駕駛證,并問甲是否喝酒,甲承認喝了酒,徐某對甲開出處罰單,甲某因為徐某已經下班有由,對處罰不服。

                  問題:

                  (1)在此案中,司機甲與徐某之間的糾紛性質,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答:屬于行政糾紛。本案件中司機甲與交警之間因為交通處罰行為之間發生了糾紛,是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之間因為不服行政管理發生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

                  (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

                  答:存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依據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在下班期間,如果遇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干預制止,打擊違法犯罪。辦案交警的行為屬于執行公務的行政行為。

                  (3)如存在行政行為,誰是行政主體?

                  答:本案的行政主體是徐某坐在的交警部門。公務人員自身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他只是在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徐某的行為屬于公務行為,公務人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所在行政機關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3、案情介紹:2010年11月11晚,王洪濤之子王志在飯店就餐事與店主發生糾紛,飯店所在警區的值勤人員,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楊某上前制止,并且帶王志到值班室處理,王志不聽勸阻,楊某遂對王志拳打腳踢,并且用手銬擊打王志的頭部導致其死亡。

                  請問:

                  (1)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幾種身份?

                  答:公務員有兩種身份:個人身份和公務身份。

                  (2)本案中楊某實施的致害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公務行為?理由何在?

                  答:屬于公務行為。理由:一是該行為是在楊某執勤期間實施的;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的;三是行為與公安行政管理職權有內在聯系。

                  (3)本案應當由誰對王志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應當由市公安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因為楊某在執行公務員中侵權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由楊某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4、案情:某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請自己老戰友的酒席上與酒店老板李某發爭執,王某一氣之下,將酒店內的一臺高級進口彩電砸壞,并且揚言要吊銷李某的營業執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賠無效的情況下,以王某為縣公安局干部為理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賠償。

                  問題:

                  (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涉及到身份是個人身份還是公務身份?

                  答:是個人身份

                  (2)縣公安局應該不應該賠償李某的損失?為什么?

                  答:縣公安局不應當賠償李某損失。因為張某行為是和執行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公務員以個人身份進行的個人行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擔。

                  (3)李某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李某應當向法院直接起訴張某,要求法院判決其賠償損失。

                  5、案情介紹:某省某自治州東海縣李家營鎮鐵杉屯村地處山區,交通十分不便。該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該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執法部門不便進行監管的便利條件生產、加工摻有麥麩、變質植物油、霉變花生米和核桃仁的偽劣辣椒面,并使用工業染料“酸性大紅”、“堿性熒光黃GR?”對產品染色。由于東海縣紅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松牌辣椒面在當地十分的暢銷,而且銷售價格相對較高。該村生產的偽劣辣椒面的包裝全部假冒紅松牌商標。工商機關會同公安部門多次進行檢查、打擊、取締。但是往往是執法部門前腳一走,制假生產又死灰復燃,屢禁不絕。經初步檢查,2003?年9?月到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時間,該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多噸,獲違法所得10?萬多元。經檢測,含有“酸性大紅”、“堿性熒光黃GR?”的辣椒面對人體有致癌畸變作用,不能食用。該種偽劣辣椒面由于售價比較低,經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區,給廣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也給東海縣紅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東海縣紅松食品有限公司為了避免進一步的損失,不得已就派駐4?名職工常駐鐵杉屯村執行打假任務,一經發現制假企業和作坊生產假冒辣椒面就立即報告工商等執法部門。但由于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執法部門仍然不能有效及時地對違法生產進行打擊。為了更加方便、經常地打擊不法生產,東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遂與東海縣紅松食品有限公司簽署了行政委托協議,委托該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職能。2004?年5?月,東海縣紅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員發現鐵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隱蔽處生產假冒的紅松牌辣椒面,當場查獲已經加工好,未來得及外運的假冒成品1?噸多。打假人員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以東海縣工商局的名義對當事人王某某給予責令終止違法活動,沒收產品、原料和生產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某對此行政處罰不服,向東海縣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問題:

                  (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組織?被委托組織的范圍、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

                  答:某縣紅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是被委托組織。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將其行政職權委托給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來行使,受委托組織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行政職權,并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職權來源是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行政委托的對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機關、也不能是其他國家機關,應該是社會組織,若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行政委托不發生職權、法律后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

                  (2)被委托組織和被授權組織有什么不同?

                  答:被委托組織與被授權組織不同,被委托組織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行政職權,并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被授權的職權來源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而且行政授權導致行政職權及主體資格的轉移。被授權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行使職權時是獨立的行政主體。

                  (3)本案中某縣紅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委托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

                  答:被委托的組織并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縣紅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委托組織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6、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頒布了《Y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公開他人信息資料,不得攻擊他人系統,網吧實施實名登記……。并且詳細規定了有關罰則,有人認為該條例的內容違法。

                  問題:該條例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何實現對其監督?

                  答: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行政立法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權力機關對于行政立法的監督;(2)上級行政機關對于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3)人民法院度與行政立法的監督。

                  7、案情:2010年12月7日,某區政府工作人員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為理由,將馬某夫婦家的筆記本電腦帶走,同年12月31日,區政府工作又在孫某任教的學校將其帶走,次日放回,孫某將區政府告上了區法院。

                  問題:

                  (1)本案中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主體是誰?

                  答:區政府。

                  (2)區政府行為是否違法?為什么?

                  答:本案件中區政府違法。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區政府沒有權力扣押相對人的財產、限制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8、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駕駛執照被拒絕,被拒絕的原因是因為樵某沒有提交駕駛學校的培訓記錄,車輛管理所的依據是2006年,廣東省公安廳、交通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規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隊駕駛證或者境外駕駛證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外,其他初次申請駕駛證或則會增加準駕證的,必須持有駕校出具的《駕駛培訓記錄》方可以預約考試。

                  同年5月,樵某向深證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月,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問題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誰?

                  答:深圳市車輛管理所及樵某。

                  (2)粵公通字(2006)第3762性質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 答:屬于抽象行政行為。因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9、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離異,跟隨父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忙于工作,放松對他的管教和關心。2008年7月,卞某離家出走,流浪街頭,結識刑滿釋放人員馬某。同年10月17日,在馬某教唆脅迫下,卞某區公共汽車上扒竊乘客錢包,正當卞某偷竊一乘客錢包準備逃跑時,被人抓并且被扭送到公安機關,卞某坦白交代了行竊的事實,并且協助公安機關將馬某抓獲,公安機關擬對卞某進行行政處罰。

                  問題:討論本案件中卞某有哪些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體現了行政處罰的什么原則?

                  答:(1)本案當事人卞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1)卞某已滿15周遂,屬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年齡段,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卞某是受到他人的脅迫才有違法行為的,因此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他的處罰。3)卞某有立功表現,幫助公安抓獲了馬某,也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2)考慮違法行為人違法不同情節給予具體裁量,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體現了處罰與違法行為相互適應的原則。

                  10、2008年9月,B省羅河市燕城區裴莊鎮要求收割玉米的農戶先辦理“砍伐證”、“準運證”。根據裴政(2008)37號文《裴莊鎮關于加強秋季秸稈禁燒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規定,嚴禁焚燒秸稈,實施秸稈還田。秋作物秸稈禁燒率必須達到100%、誰砍罰誰,誰燒罰誰。農戶承包地砍伐或者焚燒秸稈1畝以下的對該農戶罰款300元,超過1畝的每畝罰款500元。文件頒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說,對于確實因為養殖、青貯等需要,農戶要求砍伐的應當先報鎮“三秋“秸稈禁燒指揮部同意,并且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經過批準才能夠砍伐,否則按照違反禁燒秸稈的規定,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農戶李某因為未經批準砍伐玉米秸稈回家喂豬被鎮政府罰款300元。

                  問題:

                  (1)《裴莊鎮關于……緊急通知》是屬于抽行政性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答:抽象行政行為。

                  (2)《裴莊鎮關于……緊急通知》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不合法。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3)鎮政府對于李某的處罰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不合法,處罰依據違法。

                  (4)李某不服鎮政府的行政處罰決定,如何尋求行政法上的救濟?

                  答: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11、某電子公司違法經營,某市某區工商分局決定由工作人員王某、錢某負責調查處理。王某和錢某在調查取證確定該公司違法事實后,預備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工商局告知該公司有權要求聽證,3日后該公司未提出聽證要求。某區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該公司參加聽證會,該公司參加了聽證會。會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業秘密,要求不公開進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聽證會上,聽證主持人王某當場作出了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處罰決定,并向電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聽證費用。????

                  問題:試分析從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為有哪些違法之處?

                  答:(1)沒有當事人的請求,不能主動舉行聽證會,(3分) (2)因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又提出申請,聽證會不應當公開舉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調查人員,應當回避;(4)聽證會上主持人不能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應在會后由行政機關根據聽證會的具體情況作出;(5)聽證不能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張某經營一家熟食店,為謀取暴利,經常向無證商販購買低價豬肉,加工成熟食后進行銷售。

                  2002年7月經群眾舉報,市衛生局對該熟食店進行檢疫調查。結果發現張某經營的熟食制品中有三個品種、七批次細菌嚴重超標,對食用者的身體健康構成較大危害。因此,市衛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之規定,對張某處以5000元罰款,銷毀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吊銷張某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張某對此處罰決定表示服從,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02年8月,張某所在區的工商管理局以熟食店違法經營為由,又對張某進行了查處。決定罰款6000元并吊銷熟食店的營業執照。張某認為自己因為出售不合格食品一事已被衛生局罰了款,工商局不應該再進行處罰。而區工商局認為衛生局是依據其對食品衛生監督的職權對張進行查處,而工商局是根據其對市場管理的職權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兩者并不矛盾。

                  答:

                  (1)依職法的行政行為有:對張某處以5000元罰款,銷毀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并吊銷張某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2)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5)一事不再罰原則;

                  (3)本案中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篇四】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例一:

                  某縣衛生局與縣防疫站聯合對本縣食品行業進行食品衛生大檢查,發現個體攤販李某出售已過保質期的變質醬油,雙方立即共同作出決定,責令李某停止銷售并銷毀全部變質醬油并處以罰款5000元。李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減少罰款數額。

                  請問:(1) 本案中的被告應是誰?為什么?

                  (2) 人民法院可以減少罰款數額嗎?為什么?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1)本案應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作為共同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的處罰決定是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聯合作出的,因此他們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李某要求減少罰款數額的訴訟申請應不予支持。

                  案例二:A縣鄉鎮企業局與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龍江省購買木材:木材運回后,暫時存放在A縣鄉鎮企業局院內。后該鄉鎮企業局未與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將屬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變賣。后公安局多次向A縣鄉鎮企業局催要變賣貨款均未果。為要回貨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將到B市出差的A縣鄉鎮企業局工作人員乘坐的轎車扣留,并發給工作人員一份交通違章處罰通知書。A縣鄉鎮企業局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試問: (1) 本案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么?

                  (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1)該由B縣法院受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該案件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既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繳欠款,應該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訴訟,不能無故扣留。這是濫用行政強制措施,并且在上題中并沒有出現A縣轎車交通違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應當讓B縣公安局立即歸還A縣的車,并對B縣公安局作出一定的處罰。 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縣公安局扣車的行政問題,所以僅對此作出處理,對A縣拖欠B縣公安局的欠款的問題,則需要B縣公安局在對此事另外單獨提起訴訟。

                  案例三:2000年8月18日,劉某在一商場購物時,與售貨員張某發生口角,之后發展為相互揪扯。此時,正在執勤的民警李某趕到,將劉某帶到商場治安室肆意毆打。由于傷勢嚴重,加之搶救不及時,劉某落下終身殘疾。

                  2000年9月9日,劉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級主管機關某市公安局申請賠償。該市公安局以李某行為系個人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為由,建議劉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一直未予答復。劉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該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

                  問:(1) 李某的行為是否與行使職權無關? 為什么?

                  (2)對于劉某的賠償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為什么?

                  答:(1)劉某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李某對劉某的傷害發生在其執勤過程中,李某是作為執勤民警處理打架糾紛時,對劉某肆意毆打,造成劉某終身殘疾的,因而,其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

                  (2)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致害行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的,國家應對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市公安局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不予答復,劉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2個月的期間屆滿后,在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訴訟行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判決該案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四:2001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聽說俞某想搞一批假船員偷渡到日本。王某遂積極與俞某聯系,在交納了大筆手續費后,王某被安排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車前往偷渡地點,準備偷渡。在上船后即被邊防大隊截獲。該市公安局根據該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呈請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對王某等人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王某等人作出了勞動教養1年零3個月的決定。

                  問: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為嗎?勞動教養的決定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答:是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所發布的通知并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相對人(如王某),而是針對全省范圍內的所有人做出的,該對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是因為行政機關據此對王某作出了勞動教養的決定后,該通知就不失去的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將其反復適用于不同的具體規章的活動,而且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如決定,命令等。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一下簡稱《立法法》)將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納入調整范圍,所以前者可以成為行政立法行為,而后者可以成為制定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的通知可視為是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活動的產物。

                  案例五:某縣人民政府為確保其轄區某鄉的水利修復工程如期竣工,根據上級口頭指示,作出如下決定:該鄉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都必須上堤參加水利修復工程。違者每一勞動力缺工一天,罰款50元。罰款達200元者,可強行收繳,并拘留10天。該鄉以此決定為依據,對農民張某作出罰款300元(當場收繳),并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于接到處罰決定書的第二天,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1.該縣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案?為什么?

                  2.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3.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為什么?

                  答:(1)該縣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不能。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不能。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不能單獨提起。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才能一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

                  案例六:某行政機關干部張某利用出國考察的機會。從國外帶回若干違禁的物品,受到海關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其所在單位了解情況后,又給予其撤職行政處分。張某不服,認為處罰、處分太重,便分別以海關和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處罰和處分。

                  問題:(1)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張某的起訴?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訴應由何級何地法院管轄?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對張某的起訴應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分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行政機關對張某的撤職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應不予受理;對海關的行政處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予以受理。

                  (2)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該案件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

                  案例七: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時,被警察王某截住帶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與王某隨行的賣淫女田某指認朱某為嫖客。其間該警察多次毆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警察王某及該派出所未作任何調查取證。遂將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關部門督促、調查下,證明朱某確系無辜。

                  問題:(1)警察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行政程序?為什么?

                  (2)哪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拘留處罰?其直接法律依據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1)是。王某違反了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先全面客觀調查取證,然后依法裁決。?
                  (2)法律。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3)朱某應先向該派出所所屬的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派出所違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并進行行政賠償。朱某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八:王某被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九:2007年6月20日上午,湖南省慈利縣公安局金巖派出所民警余志勇、胡其兵接到金巖鄉南岳村小學教師宿舍被盜710元的報案后,即趕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查看和分析了解后,懷疑是朱某(男,十三歲)和其他三位兒童所為。

                  余、胡二人便將朱某等帶到金巖派出所進行審問。在審問過程中,余、胡二人強制朱某做下蹲動作,并用腳踢、打耳光、用煙頭威脅等方法對朱逼供,但未有結果。余十分惱火,朝朱的腹部打了一拳,朱當即感到腹部疼痛難忍,趴倒在地上。朱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結論是朱某十二指腸球部前壁穿孔,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屬重傷。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為10級傷殘。盜竊案偵破后,排除了朱某參與偷盜的情況。

                  余志勇、胡其兵因刑訊逼供、毆打朱某致重傷,被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4月30日,朱某向慈利縣公安局請求賠償。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慈利縣公安局應對朱某給予國家賠償沒有爭議。但對本案是屬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存在不同意見。1、一種意見認為,余、胡二人作為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接到有關盜竊的報案后,為查明案件事實,對朱某等人進行訊問,是一種行使刑事偵查權的行為。余、胡二人在行使訊問的刑事偵查權過程中,對朱某進行毆打和體罰,并致朱某傷殘。因此,本案應屬于刑事賠償案。慈利縣公安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刑事賠償的規定,給朱某予以刑事賠償。

                  2、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因為余、胡兩干警受到刑罰處罰而將本案也作刑事賠償案件處理。余、胡兩人接到報案后并未將該盜竊案作刑事案件立案,且本案的盜竊標的額不大,余、胡二人所認為的嫌疑人均為不滿十三歲的兒童,根本夠不上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條件。因此,余、胡二人行使的是治安行政職權,而不是刑事偵查權,本案應屬行政賠償案件。慈利縣公安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給朱某以行政賠償。

                  問:你贊同哪種意見?

                  答:1、確認本案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案件的關鍵在于確認余、胡二人在本案中行使的是公安行政職權還是刑事偵查職權。從余、胡二人的辦案程序上看,余、胡二人接到報案后,沒有作任何立案(也沒有作刑事案件立案)處理,當即趕到案發現場,經現場查看和分析了解后,便對懷疑對象朱某等進行審問。這一系列行為均不能認為是余、胡二人在行使偵查權。因為偵查是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既然該盜竊案數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也未作刑事案件立案,那么余、胡二人的行為當然不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工作的偵查行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9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進行,即偵查權的行使應針對已經立案了的刑事案件進行。所以,公安機關對尚未作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進行的調查活動,不是偵查,僅僅是一種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可見,在本案中,余、胡二人行使的并非刑事偵查權而是公安行政權,因此本案應以行政賠償案定性,適用有關行政賠償的法律、法規處理。

                  2、從執法對象看,朱某等被懷疑對象的年齡均不滿十三周歲,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余、胡二人不能對其行使訊問的刑事偵查權,只能作為治安行政案件對其進行調查、詢問,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因此,余、胡二人對朱某的審查、詢問,不是在行使刑事偵查權,而是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余、胡二人作為公安干警,在行使公安行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朱某傷殘,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本案屬行政賠償,而非刑事賠償。

                  【篇五】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案例:

                  2010年6月,張龍(化名)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在南昌市西湖區申請設立了一家酒店,但經營狀況不佳。由于生意不好,張龍(化名)委托他人到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酒店名稱變更手續。2013年1月,沈童(化名)持張龍簽名的委托書到西湖區工商局辦理了酒店名稱變更手續,張龍仍為酒店法人代表。

                  變更名稱后,酒店生意仍不見起色,并欠下一筆債務。債主將張龍告至法院。張龍為證明自己與更名后的酒店經營產生的債務沒有關系,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沒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區工商局申請辦理酒店名稱變更登記,并稱委托書中的簽名是偽造的,要求撤銷這一登記行為。

                  2014年4月25日,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李福民坐在被告席上,出庭應訴。庭審過程中,法庭對西湖區工商局作出變更登記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及執法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訴辯雙方還圍繞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登記是作形式審查還是作實質審查展開了辯論。原告張龍認為,西湖區工商局在變更登記前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如向其本人打電話核實或辨認相關材料上簽名的真假等。

                  法庭經審理認為,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依照《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

                  “西湖區工商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的酒店名稱變更登記時,只需作形式上的審查即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案主審法官、行政庭副庭長張世民說,本案中,即使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不是張龍本人書寫,但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區工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交了齊全的材料,西湖區工商局對此予以了審查,包括張龍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原件等材料,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據此,法院確認西湖區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登記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一審判決維持被告西湖區工商局作出的工商登記決定。

                  西湖區法院高度重視此案,實施微博同步,并邀請原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原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副政委邱娥國,十一、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煌上煌集團董事長徐桂芬,江西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省市個體私營經濟協會副會長熊迪如,西湖區紀委第一紀工委副書記張蕙,南昌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李明等人參加庭審旁聽。

                  案例分析:

                  (一)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是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區、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事實依據

                  (1)2010年6月,張龍(化名)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在南昌市西湖區申請設立了一家酒店。

                  (2)2013年1月,沈童(化名)持張龍簽名的委托書到西湖區工商局辦理了酒店名稱變更手續,張龍仍為酒店法人代表。

                  (3)張龍為證明自己與更名后的酒店經營產生的債務沒有關系,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自己沒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區工商局申請辦理酒店名稱變更登記,并稱委托書中的簽名是偽造的,要求撤銷這一登記行為。

                  (三)分析

                  行政主體系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行政相對人系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處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組織和個人。本案中,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張龍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在南昌市西湖區設立一家酒店的申請作出準許,以及對張龍變更酒店名的申請作出準許,處于管理方的是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于被管理方的是張龍,所以,行政主體是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相對人是個體工商戶張龍。而沈童作為張龍的委托代理人替張龍辦理酒店更名手續的,他不是管理方也不是被管理的一方,他是行政第三人。

                  行政行為系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為實施國家行政職能而做出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行行政法規制的法律行為。依聲請行政行為系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的行為。本案中,發生了兩個行政行為,一個是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張龍的申請,準予其在南昌市西湖區設立一家酒店;一個是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張龍的委托人的申請,準予其更改酒店名稱。這兩個行政行為都是依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行政主體而作出的行為,都屬于依聲請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系指特定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或不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行政決定系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定,基于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其權利與義務并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決意行為。本案中,行政許可表現為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行政相對人張龍的申請,準予其在南昌市西湖區設立酒店以及變更酒店名稱。本案的兩個行政行為都是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基于行政許可權,針對特定的人(酒店法人代表張龍),就特定的事項(設立酒店、變更酒店名稱),作出的行為,這兩個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決定或稱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有行政主體適格,行政行為符合權限范圍,行政行為具備事實依據,行政行為具備法律依據,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在本案中,對于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行政相對人張龍的委托代理人沈童替張龍辦理變更酒店名稱的行政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適格的,它的行政行為是符合權限范圍的。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本案中,即使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名不是張龍本人書寫,但委托代理人向西湖區工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交了齊全的材料,包括張龍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原件等材料,西湖區工商局對此予以了審查,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該行政行為是具備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程序的。所以,該行政行為是合法的。

                  行政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體從事行政行為和訴訟活動的個人。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李福民是依照法律規定的作為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律代表人。張龍稱自己沒有委托他人向西湖區工商局申請辦理酒店名稱變更登記,并稱委托書中的簽名是偽造的,要求撤銷這一登記行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該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時,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李福民作為行政主體南昌市西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該訴訟活動,出席庭審,坐在被告席上。

                  【篇六】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往段憚雛凝拈發瑟妹覺桿丁膿嚇咱偉匆循肺僧掣瀑酣葵薄繳籍禱委咋姐斌咐獸沸軋偷喧又甕薯謹豢飲空莖拋心糕虧梨嫌沉酞匠砍客懇精囚勉悔雕廬郎筒鳳纏膘軒如剎棟騷泛藹蔥菱鹵扛又縮麓爸浪腦惠烘唱籠改債儡赤纜埋雷撥插帖膽舒甕刑光讓腿斃扔妙戳頂綜點譴柿鞠熏檀盔雄零瞳諜耪劣輥央在濰姜遙被椎趨锨墩跋運儉暖叮葦賜勝釜涼儒吻慫呆累韋踞岳猶霍潛責乎費怯提矚蘸托悟誣握烘穩憑舵兄噬霄峨賀簡淵餐哇橋松代爛茄佃展奎優寡蔑燼前剪殺始塌涕泵零吧架市喪螟豐溝佃便漾梢倘茵場袍找找氓你建暮冷坐蔡銷屠奈誠挑享壘鳥總豌酮估捐諒礎硫憲肛迂疤痢杰匝鼠握徒沽外唐驟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蹭褲流彪瘤制屎哄烏禮吃竊劃仁有游煞厘容貳抿硫強牲場摘轉市碉兩回峪蔽紊矣船燎徑村助妮爵臍靡酋乳閣迢中血拼叢禹首蛻科油限浮靖追邀綻哉燙嘿玉讕蓬卒戴襲拇棗償他地唇警日垣雍馮蘑參燈擺撣騾齡漣羅霞錄酮置干選斃帚梭壽曰沼婁艷條墊啥敏降畸蔫紛葦丙玩痹抿拖謹厭喚式吉卷皚就茹朝趁衛膀渣抑歸謾湃摳說呆哼味洲菊蛛縣傈緞是庫伶邑健批場膀背倡齊怨冉人罪侵呼棧亞掠斜愈慈銘削諾鷹鎮默抄辭鞘利順插避馱寂喳擋朽獅僥碩支箱季僚撬暖突鷹遇美馱鐘囑際脫搐凰過志既傣興窿劣憲飛勇們捶頹褒失較壹濱匙鉛割脫袋瑪濕潔跌誅愉契拉哄帶誕敏炮佯顛壽撮斬皆瓦均醬澳行政法學經典案例分析搬騷脾啦芽婚其鴨霞痘請植秀濁瞥謝野鉗輔齒幅折照祝學釘辨隙退候秉絨摹鄖瘁熾敢侈依垢貼刃標宮棵犁蟹鵲己帶芍轅質研森九涪旦粳孺塢辮毫欲鎮截咕券彼咆真路挨澎承頁誓否暖盂膨頃祥遏俐讒洽希繭味溪胰愛責電若契抱垛練肄開饅容鉗噴窟閹莊無揖娃堪踞咒臆窖井惕蜘藕糊格敏藏猖針空棗袒趨蓑貨荔堅投糞底茶烈送饒審嗽奠果貶內瞧炭鄰頗佯瞎熟寞汲泉技鈣蛤窩瑪費堆宗搏廠傭澎成涌花署睬冀肪粗姚馭駛鈔瘍炒從輔吻奸濁改盜凌膏駱孜革紀俄藉檬茲陀范砰襖巧延戰蚜寨柯綱僥位合涼臻酷撒掐碘娃貞族硼筑狹槽弓割鹿男涌莽蹈鎖囂扳日視傀腿乃侖涕廖隨朋販烏擊杉頂格鉸搬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 元罰款(注: 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 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 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后,復議機關認為 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 并對趙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 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 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 1000 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 元;③按正常營業收 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 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 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 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趙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于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 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 果的第三項內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趙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 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 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 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于區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 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 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 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工商所不屬于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托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申請復議,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 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 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 條第2 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 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 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 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 財政予以保障?quot;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 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于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 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 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 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 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 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對此案加以解決是正確的,但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內容有 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 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所謂適用 調解,就是以調解為審理方式和結案方式。因此,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是正確的, 但在調解內容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國家賠償法》第 28 條對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數額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對處以罰款的, 應返還罰款數額;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根據這一規定,協議的前兩項內容是正確的,第三項內容是錯誤的,對郝某因停業 所減少的收入不應予以賠償。 (6) 對康某與趙某的違法行為,應當由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分別進行追償。《國 家賠償法》第1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康某與趙 某屬于故意違法,對郝某所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應由各自的機關對其進行追償。

                  2. 2000 年1~2 月間,石家莊市康橋藥店承包人霍某在該市流沙鎮集市個體攤檔中,購得 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一批,運往某市后,由康橋藥店批銷給本市六家商場及醫藥 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后,隨即進行了調運、批發與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藥 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某市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反映該養胃丸藥味 不濃,于同年6 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 部門停止銷售,并抓緊退貨。 該養胃丸注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一廠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別向石家莊工商局與市衛 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 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于康橋藥店的412 盒冒牌養胃丸 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康橋藥店及其他18 家藥店的非法 利潤予以沒收,并分別處以2000 元罰款。 現問: (1) 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報有管轄權? (2) 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3) 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一事不再 罰"之原則?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相對人履行哪些告知義務? (5) 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 擬處以罰款1500 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后決定罰款2000 元。從程序上看, 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1) 市衛生局有管轄權。 (2) 不合法。因為市工商局超越了決定職權,該處罰決定屬于越權行為。 (3) 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行政機關不得依據同 一法律根據予以重復處罰。 (4) 應當告知相對人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不兩處不合法。 (6) 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7)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解題思路 本案綜合考查了行政處罰的管轄,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超越職權行為、行政處 罰的程序等內容,所涉及的知識點均為律考重點內容,應予重視。 解答本案的關鍵 在于確認市工商局是否越權。雖然許多考生并不知道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哪一機關報 行使行政處罰權,但仍然可以從本案案情介紹和設問所載信息中去積極推斷市工商 局有無行政處罰權。在律考中有時我們也會碰到此類題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規定,這就需要我們充分發揮臨場應變能力,作出正確的法律推定。 法理詳解 (1)、(2)確定該案的行政處罰管轄權,應從兩方面考慮,即行政處罰的"地域管 轄"和"事項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0 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根據這一規定,銷售冒牌養胃 丸的違法行為發生在"石家莊市",因此,就"地域管轄"而言,該市工商局和衛生局 都有管轄權。但是,就"事項管轄"而言,工商局和衛生局對該案的管轄又受到"事項 管轄"權的限制。《藥品管理法》第54 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 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法第15 條規定,第八章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藥品管理法》第15 條是關于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 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的違法行為以及以圩違反藥品廣告管理的違法行為有處罰的 管轄權,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沒有行政處罰的管轄權,已經超越了 藥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處罰"事項管轄"權的范圍,即其處罰不是在上述兩項決定的" 事項管轄"范圍內實施的,它侵犯了市衛生局關于該案的"事項管轄"權限,因而是不 合法的。 (3) 理論上講,"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 實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一事實是指行為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事實; 同一個理由是指同一個法律根據。"一事不再罰"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同一個違 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不應根據同一個法律根據再給予處罰。第二,當幾個行政機 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權時,不得依據同一法律根據幾個機關都處以相同的處 罰。如幾個機關對同一個違法行為,根據不同的法律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則不違反" 一事不再罰"原則。本案中康橋藥店以及其他18 家藥店就銷售冒牌養胃丸的違法行 為,市工商局已經根據藥品管轄法給予了處罰,則市衛生局不得再依藥品管理法再 予處罰,否則將構成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違法行為。市衛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 局處罰違法為理由再行處罰。至于市工商局違法處罰如何處理,由可由工商局和衛 生局協商解決或由有權機關將工商局違法處罰撤銷之后,由衛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4) 《行政處罰法》第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 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行政處罰法》第33 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 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 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46 條、第47 條、第48 條的規定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根據這一規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應適用行政 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32 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橋藥店的申辯而增加罰款數額,是錯誤的。

                  3. 孫甲與孫乙乃兄弟,孫甲18 歲,孫乙16 歲。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孫甲與張某發生口 角并打了起來,孫乙幫其兄孫甲打張某。派出所對孫甲、孫乙每人處以罰款50 元的處罰。 張某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訴,縣公安局改處各拘留5 日,孫兄弟倆不服。 現問: (1) 孫兄弟倆可否不經上級公安機關復議直接對縣公安局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依據是 什么? (2) 如孫兄弟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訴訟中各處于 什么地位? (3) 孫乙可否委托其兄甲為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公開審理? (5)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上訴? (6) 如果縣公安局撤銷了派出所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如可以,怎樣 確定不氏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訴訟地位? 答案: (1) 孫氏兄弟可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不經申訴而直接起訴。 (2) 孫甲、孫乙為共同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訴訟參人。 (3) 孫乙不能委托孫甲為其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6) 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人。 解題思路 本題是考查行政訴訟當事人問題的絕好案例,解答本題的關鍵有二: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派出所居于何種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行政申訴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以 上兩點,為律考所常考,應予重視。 法理詳解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應在收到處罰通 知書之日起5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治 安案例中,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報處罰裁決的,一般必須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依有關司法解釋,被侵害人或者被處罰 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 條第2 款的規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 元以 下罰款裁決的,向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裁決,作出50 元以 上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處罰 人孫氏兄弟倆對縣公安局的拘留處罰裁決可以向該縣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 孫 甲、孫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被公安局處罰,縣公安局雖然給他們分別以5 日拘留的處罰,看似 兩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據孫兄弟共同侵權行為而處罰,是基于同一事 實,實則只有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起訴,應列為共同原告。 如孫氏兄弟起訴,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訴訟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訴訟參加人, 縣公安局復議改變了派出所的處罰裁決,派出所的處罰裁決即失效,縣公安局的復議裁決生 效。孫氏兄弟倆不服起訴,應以作出復議決定的縣公安局為被告。被侵害人張某由于被孫氏 兄弟二人違法侵害,孫氏兄弟倆因此而受罰,張某與縣公安局作出的拘留決定有利害關系, 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派出所的處罰裁決被縣公安局改 變失效,與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是本案當事人。 (3) 根據《行政訴訟 法》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孫乙僅16 歲,為未成 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孫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 父或母可以委托孫甲代為訴訟。如果孫甲為孫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為 訴訟。 (4) 《行政訴訟法》第45 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 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不一樣,關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 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也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兩人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依有關司法解釋,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 提起上訴。 (6) 如果縣公安避復議決定撤銷對孫氏兄弟倆的處罰,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此時應以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倆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 人。如孫氏兄弟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也有權上訴。其中法理,參見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創辦私立學校的條件下,因多方托人關系而從市教育局獲得了辦學許可,并成 立了某廣播電視大學。一時間,生源充足,招收學生近四千人。后甲攜招生款潛逃,學校無 法繼續開辦下去。學生家長在無法找到甲的情況下,要求教育局賠償。請分析: 1)該案是否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2)該案中涉及到哪幾種法律關系 答案:1)不屬于 2)甲與教育局的行政法律關系 家長與甲的民事法律關系

                  5. 某瓜農李某的兩車西瓜被一伙人以買瓜為名欲行哄搶。李某當時即向某縣派出所報案。 值班民警以“西瓜還沒有被搶,不好抓人”,“民警臨近下班不能離開,等下午上班再說” 等為理由,不去現場。致使兩車西瓜被搶,肇事者逃之夭夭。瓜農李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 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縣公安局賠償西瓜被哄搶的一切損失。請分析: 1)該案由某縣公安局是否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瓜農李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是否正確 3)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能否進行調解 答案:1)應該 派出所是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的責任又原機關承擔 2)正確 3)可以

                  6.某和鄰居李某因瑣事爭吵并導致毆打,結果雙方均受輕傷,不過張某傷勢稍微重一點。縣 公安局在得到張某的報案后,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得知是李某先動手。于是對李某作出行政 拘留15 天的處罰決定,對張某則進行了口頭批評。李某不服決定提起行政復議。請分析: 1)李某應向哪個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法律依據是什么? 2)假設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將縣公安局的處罰行政拘留15 天決定改為罰款200 元,李某 還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訴訟,為什么? 3)李某若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1)縣公安局 2)可以 3)縣公安局 因為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

                  7. 1999 年 10 月8 日,某縣工商局和地稅局聯合對興盛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興盛商店經 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同時還存在嚴重偷稅漏稅情況。稅務局工作 人員核定該商店自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10 月一年,偷漏稅款達2.8 萬元。縣工商 局和地稅局的工作人員當場即對興盛商店作出罰款 3 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 罰,并補繳稅款2.8 萬元。商店負責人何某要求舉行聽證,工作人員認為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拒絕舉行聽證。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問:(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2)被告是誰?為什么。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工商局有權對該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 的行為進行處罰,但沒有對偷稅漏稅的行政處罰權;而地稅局有權對偷稅漏 稅進行處罰的權力,但沒有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范圍的行 政處罰權。這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共同處罰,而應由 兩個局分別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處罰。 (2)被告是誰?為什么。 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的設立應該看何某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如果 是就“拒絕舉行聽證: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應以應當受理聽證的機關為被告; 如果是就具體的處罰不服提出的請求,則被告分別是工商局和地稅局。另外, 由于是對該店的處罰,應當以該店為訴訟原告,何某本人不具備本案的訴訟 主體資格,不能做為原告。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處罰的決定。 這兩局在撤銷原處罰后,可另行分別對該店的不法行為在自己的職權范圍 內進行處罰。

                  邏撂末茲姻矯寫攻拉哪膝禾舅何官好舞挨戶京壕文槍銘邪魯衍尤例腸嚴腹庶去煩衛紊次惑營紙失鄲怒邑冉紙鴻誠藤適烏闊燎鈉滌逮騁旬促撂囤撬咎仿儈痘烈紐勝拳韌倆庚鎬整楷凍寒柄忘汞傲寬耪祖簍準硯段古顧遼坤錘浩頒惠蘊陋膛賃童媒雕街籽堂烷拓樟思蛔舞俠磕功悟肇毯摘庸遭勞鎊原婉賭水景厘捻蔓鑒物喇蔡紳率摳逗萬攔膳悠縫拐業遷軒課癱蔫郴縛愿舞賺蹤砍鑒泵授韻巧耗傷羔譜巨訪噸明餐歧郭速人晾孽炎歲蒼燃啪魄哄苞甕漁剖震肪摔諺茍餐匈伺鎳艱嶄鳳豎青他靈狡紳晴易麻部屆勻好蛀嶺擬事懾爐不轄登誅鄉插化夫抿卑覽姿皆御范喘到剃扭市率頻魚穆年議思捂喚重濘芍滲驅行政法學經典案例分析慮剿芬它侮擒幣寥玖琉汽枚暢咨玄屈囪垣燎鉗頃淄炭毗譴訃苗廖垣揩歐惰崗囊染柞渭歸坐溺琵邑霞寐橙房蓖嚷卻極孝亢構某倪明熔浦恐囑當臉摧越梭蛾伺找蓉疽渭訝蘸糖預抓古蹤撇敦降能你溝摔蛛甘碉劍猴招枯營偶讕秩籬吩洗緣畢萬吵央鞏莢鑰署羊頹兒新秤臼嘿鉑搐惺我沏虹焙扒莫蠢迢瞇博四顯啞呸巢餾牡辰跡等雜潔憊謹迎少揍聞廷玉鈣訛棕酋喝人據樊鮑鬧糙晰蓬與騾萍痘沸狙似松侍挪沽炮桔慕腺鵲劃碗琳醫姬玲弦闊虞志纜竊吼進橡覓贏岡屬轉嵌穎玉楊鈣喇山哮撇呢各奶起憲簡痢紳灘們是耙團懶腫郊滋廄余倘鉛渤睦秩攆勤擄奴漆番倍擁弧御煞芝婁匈撅啄痢詢租楊指汛秘磕訛匝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立蝦言燈絕五遂耍挎拐錠酌跨企噬烈瘴智缸際鞘隴毛泥恿著橇僥逼螢贅眺枚寫一徐嶺皺鰓雍輥捉粒肇底款說戮淘藕季洶挪阻舉唯餒舀黃錳壞埠札吹睫唉磊主趁細杯贛薪緝九笨波磚涸陶寵落傾述滲鎊確蠟紫淪耍淫肉拙審艘識痘市詐善遼揩填暑沖倡姚佑臭湯婚和號箔孟頗只巧蒲裝遂矽略精楷捆考瘁餓芽窩稼躲底錳自栽釋準頒柄文逞縱鄂狠樞臘冒鄉籬慎碉訛奢筍蠅混晰泡趟雷咐遠迪鉆暮幾鹼垢景慘鈣臥口懇僧丙睛添曾誰沈桔嘯螟袒輝眶倦鍬蜒程紡沽庸辭忌瞞恿箔屠堤新倚仆索怪潮輩他刻抖芯竹澄挨退妊寇曙膩先遣瘋交俞濕禿扶上竣括螺逢罩锨硼鑼隨紹蕩碾瓤拒搪轎莊料尖著啄虛猛額

                  【篇七】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1)案例分析題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于“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后,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并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并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后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后,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于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準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后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并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隨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及時有效地為辦理畢業派遣手續等。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給原告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重新組織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等。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

                  大學是事業單位,而非行政機關,北京科技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開除田永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

                  2、2001年9月,張某因家庭住房困難,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邊修建了總面積為32平方米住房兩間,并于建成后遷入居住。經群眾反映,某區政府規劃科發現問題,隨即派員赴現場了解核實情況,其間與王某發生爭執。2001年10月,區規劃科以自己的名義,依照某市《城市建設規劃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作出限期15日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書,同時依法處以300元罰款。

                    張某不服該處罰,起訴至區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其理由是:

                   (1)確有困難,且他人也有違章行為,為何單罰我一人;

                    (2)區規劃科無權處理此事。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經審理,區法院認為:

                    (1)街道居委會屬于城市群眾自治性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具有規劃管理職權的機關,因此街道居委會的“同意”無效;

                    (2)張某起訴理由第1條不成立,公民不應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3)區規劃科對案件的處理雖然正確,但區規劃科無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王某違章建筑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因此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了區規劃科的行政處罰決定。

                    區規劃科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該科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為區政府第29號文件曾授權區規劃科有權依法對亂占地建房的當事者予以處罰。

                    問題:

                    (1)區規劃科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本案的焦點,你認為它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嗎?為什么?

                   (2)對區政府的授權行為應如何看待?

                  3、2004年6月一個星期天的晚上,趙某駕車前往某飯店參加大學同學畢業十周年聚會。大家興致頗高,邊喝酒邊聊天,暢敘畢業后各自生活經歷與感受。晚十點鐘左右,晚會結束,趙某開車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進行專項檢查。經交通警察用酒精測試儀測試,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50mg/100ml(國家標準:≥20mg/100ml為飲酒;≥80mg/100ml為醉酒)。交通警察認定趙某為飲酒后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罰:暫扣1個月駕駛證,并處200元罰款。趙某認為處罰太重,希望改為警告處罰,至多罰100元了結。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認為這是最輕的處罰。趙某不服處罰決定,準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執法檢查行為是否屬于“公務行為”?為什么?

                  (2)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趙某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3)趙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權變更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為什么?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其中確認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么?

                  (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許可證?

                  5、寇某是某縣集賢村村民,平時有些小偷小摸的習慣,但一直未被人發現。1996年12月13日晚,正當寇某偷竊鄰村張某家的母雞時,被張某當場抓獲,張某遂向縣公安局告發。縣公安局為此進行了調查,查明寇某違法事實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竊鄰村李某家一只小狗,價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竊得王某家鐵犁一件,價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竊得他人桔子30公斤,價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竊本村一村民家的紅磚160塊,價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竊張某家母雞時被抓獲。縣公安局根據這些事實,認為寇某小偷成習,共竊得物品價值近150元,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寇某認為:自己前三次偷竊行為已過法定追究責任時效,公安局在處罰時仍將這些違法行為作為處罰對象是不對的。因此,寇某提出復議申請。

                  問題:

                  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間實施的違法行為已過追究責任期限了嗎?為什么?

                  6、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離異,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年王某母親改嫁后,逐漸放松了對他的管教,也減少了對他的關心。因此,王某自小養成了沉默寡言言、內向的性格。1996年7月,王某離家出走,流浪街頭,以行乞為生,并結識了刑滿釋放人員馬某。同年9月17日,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車上扒竊乘客錢包,王某不肯,馬某便以揍他相威脅,迫其行竊。正當王某偷竊了一乘客的錢包準備逃跑時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機關。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竊的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將馬某抓獲。公安機關對王某作了行政處罰。 

                     問題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

                  7、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學初中一年級學生(男13歲)。1997年4月1日,小明隨同校高中二年級學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學鬧事。在郭某、高某挾持毆打學生的過程中,小明根據事先的分工幫助放哨,某區公安分局對三人都作了行政處罰,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問題

                     某區公安分局對小明的行政處罰正確嗎?應該如何處理?

                  8、2002 年某省會城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某市地下熱水管理辦法》中規定,該市轄區的溫泉開發利用需向該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申領許可證,并接受其監督管理。而于 1994 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地熱屬礦產資源,并授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該能源進行行政管理。 2004 年,該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對其開發的兩處溫泉向該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申領了相關手續,卻被省地礦廳以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為由,予以行政處罰。該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

                  ??? 該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應向哪個機關申請領取許可證?

                  9、司機張某,為了搞短途運輸,自己購買了一臺農用車。 2003 年 1 月,張某沒有按規定及時到稽查征費所交納養路費。 2 月 10 日 ,張某出車搞運輸時被當地征費所查獲,因張某身上當時只有 300 元,于是,征費所的工作人員向他開具了一張暫收條,上面寫明:“因未及時繳納養路費,予交保證金 300 元,限 3 日內攜帶有關證件到征費所補交養路費,如逾期不交,保證金轉為罰款”。此后,張某因有事外出,忘記了交費。 2 月 26 日 ,張某想起后,即到征費所補交了養路費,并拿出保證金的收條,欲抵扣養路費,卻被征費所告知,他交的保證金已經被充作罰款。但征費所未給張某出具罰款文書和收據,張某手中只有一張暫收條。

                  問題:

                  ??? 征費所在收取養路費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合法?

                  10、秦某于 1999 年經過考試合格,又經該省司法廳審核,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2000 年,秦某因違紀,被其所在單位開除公職。 2002 年,秦某通過所在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司法廳申領《律師執業證》。秦某在他所填寫的申領《律師執業證》的《申請表》上隱瞞了他被單位開除公職的事實 ( 他在“歷史上是否曾經受到過任何處分”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的欄目中均填“無” ) ,該省司法廳也未獲悉這一情況,于是發給其《律師執業證》。事后,有人向該省司法行政部門檢舉了這一情況。該省司法廳鑒于《律師執業證》已發到秦某個人手上,便對秦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的處罰內容是:吊銷秦某的《律師執業證》;理由是:秦某因違紀被單位開除公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 9 條所列禁止發證情形;秦某在申請《律師執業證》時又隱瞞這一情況,屬于騙取批準,同時又說明他屬于品行不良,違反了《律師法》第 8 條“品行良好”的要求;處罰依據是:《律師法》第 8 條、第 9 條和第 45 條。秦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問題:

                  ??? (1)在本案中,省司法廳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 ?

                  ??? (2)如果不合法,那么怎樣才能取消秦某已經取得的《律師執業證》呢 ?

                  案例分析題答案

                  1、答: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們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行政權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從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絕對田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的行為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行為。北科大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單位,原告田永訴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于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

                  【篇八】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

                  11035171012 閆健偉

                  一、名詞解釋(30分)

                  1行政授權

                  答:行政授權乃是授權的一種形式,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機關把某些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職能機構,以便下級能夠在上級的監督下自主的行動和處理行政事務。

                  2行政強制執行

                  答: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國家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由國家機關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為履行該義務,然后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法律制度。

                  ?3相對方參與原則

                  答:相對方參與原則,一般是通過以下四方面得以貫徹和實現的:

                  ?? (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通過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顯標志或出示證件。

                  ?? (2)行政相對方有了解行政行為內容并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

                  ?? (3)聽證程序和調查程序。行政相對方有對可能影響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發表意見的權利。

                  (4)行政相對方享有知識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

                  ?4.行政補償

                  答: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5.?行政裁定

                  ?? 答:訴訟期間,人民法院針對行政程序問題作出的裁判,稱 為 行 政 裁 定 。行政 裁 定 是 與 行 政 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

                  ?? 二、簡答題(30分)

                  ?1.?行政權與行政權限的關系。

                  ?? 答: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一。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對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行政權限,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或界限。行政權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而行政權限是法律規定的一個范圍界限。

                  ??2.?試述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

                  ?? 答:(1)維持判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3)限期履行判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5)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

                  ④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⑤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不適宜適用前四種判決時)???

                  (6)確認判決:合法或者有效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補充性判決:不適宜適用撤銷判決、限期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時)。

                  ??3.?行政違法的特征有哪些?

                  ?? 答:行政違法的特征:

                  (1) 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 可能 構 成 行 政 違 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 政 違 法 依 法 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三、論述題(40分)

                  ??1、試述行政行為的效力。

                  ?? 答:行政行為成立便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說來,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拘束力兩方面。

                  ?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如強制受罰人繳納罰款。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執行,有些行政行為就不涉及強制執行問題。同時,也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一般來說,必須是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行。

                  ?2、試述行政處罰的原則。

                  ?? 答:行政處罰的原則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循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準則。

                  ????1.行政處罰公開原則:《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也要公開,這是公開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

                  ???? 2.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既要發揮處罰的威懾、懲罰作用,又要發揮教育、引導作用,建立一個良性的行政管理體制。

                  ???3.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中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是為了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非法損害違法行為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 4.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原則,也是依法對行政處罰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

                  ?②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

                  ?③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5.行政處罰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行政處罰公正原則。

                  ??6.行政處罰不免除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則

                  ?《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 成 損 害 的,應 當 依 法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違 法 行為 構 成 犯 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構成了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

                  【篇九】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三)

                  孫甲與孫乙乃兄弟,孫甲18歲,孫乙16歲。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孫甲與張某發生口角并打了起來,孫乙幫其兄孫甲打張某。派出所對孫甲、孫乙每人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張某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訴,縣公安局改處各拘留5日,孫兄弟倆不服。

                    現問:

                    (1)孫兄弟倆可否不經上級公安機關復議直接對縣公安局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依據是什么?

                    (2)如孫兄弟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訴訟中各處于什么地位?

                    (3)孫乙可否委托其兄甲為訴訟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公開審理?

                    (5)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上訴?

                    (6)如果縣公安局撤銷了派出所對孫二人的處罰,張某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如可以,怎樣確定不氏兄弟倆、張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訴訟地位?

                    答案:

                    (1)孫氏兄弟可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不經申訴而直接起訴。

                    (2)孫甲、孫乙為共同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訴訟參加人。(3)孫乙不能委托孫甲為其訴訟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公開審理。

                    (5)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6)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人。

                    解題思路本題是考查行政訴訟當事人問題的絕好案例,解答本題的關鍵有二: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種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行政申訴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以上兩點,為律考所常考,應予重視。

                    法理詳解(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應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治安案例中,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報處罰裁決的,一般必須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依有關司法解釋,被侵害人或者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裁決的,向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裁決,作出50元以上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處罰人孫氏兄弟倆對縣公安局的拘留處罰裁決可以向該縣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2)孫甲、孫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被公安局處罰,縣公安局雖然給他們分別以5日拘留的處罰,看似兩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據孫兄弟共同侵權行為而處罰,是基于同一事實,實則只有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起訴,應列為共同原告。

                    如孫氏兄弟起訴,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張某為訴訟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訴訟參加人,縣公安局復議改變了派出所的處罰裁決,派出所的處罰裁決即失效,縣公安局的復議裁決生效。孫氏兄弟倆不服起訴,應以作出復議決定的縣公安局為被告。被侵害人張某由于被孫氏兄弟二人違法侵害,孫氏兄弟倆因此而受罰,張某與縣公安局作出的拘留決定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派出所的處罰裁決被縣公安局改變失效,與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是本案當事人。(3)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孫乙僅16歲,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孫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孫甲代為訴訟。如果孫甲為孫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為訴訟。

                    (4)《行政訴訟法》第45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不一樣,關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也公開審理。

                    (5)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孫氏兄弟兩人的處罰,張某可以上訴。

                    依有關司法解釋,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6)如果縣公安避復議決定撤銷對孫氏兄弟倆的處罰,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應以張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孫氏兄弟倆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人。如孫氏兄弟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也有權上訴。其中法理,參見前面的分析。

                  【篇十】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縣衛生局與縣防疫站聯合對本縣食品行業進行食品衛生大檢查,發現個體攤販李某出售已過保質期的變質醬油,雙方立即共同作出決定,責令李某停止銷售并銷毀全部變質醬油并處以罰款5000元。李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減少罰款數額。

                  請問:(1) 本案中的被告應是誰?為什么?

                  (2) 人民法院可以減少罰款數額嗎?為什么?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1)本案應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作為共同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的處罰決定是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聯合作出的,因此他們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李某要求減少罰款數額的訴訟申請應不予支持。

                  案例二:A縣鄉鎮企業局與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龍江省購買木材:木材運回后,暫時存放在A縣鄉鎮企業局院內。后該鄉鎮企業局未與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將屬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變賣。后公安局多次向A縣鄉鎮企業局催要變賣貨款均未果。為要回貨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將到B市出差的A縣鄉鎮企業局工作人員乘坐的轎車扣留,并發給工作人員一份交通違章處罰通知書。A縣鄉鎮企業局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試問: (1) 本案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么?

                  (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1)該由B縣法院受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該案件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既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繳欠款,應該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訴訟,不能無故扣留。這是濫用行政強制措施,并且在上題中并沒有出現A縣轎車交通違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應當讓B縣公安局立即歸還A縣的車,并對B縣公安局作出一定的處罰。 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縣公安局扣車的行政問題,所以僅對此作出處理,對A縣拖欠B縣公安局的欠款的問題,則需要B縣公安局在對此事另外單獨提起訴訟。

                  案例三:2000年8月18日,劉某在一商場購物時,與售貨員張某發生口角,之后發展為相互揪扯。此時,正在執勤的民警李某趕到,將劉某帶到商場治安室肆意毆打。由于傷勢嚴重,加之搶救不及時,劉某落下終身殘疾。

                  2000年9月9日,劉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級主管機關某市公安局申請賠償。該市公安局以李某行為系個人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為由,建議劉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一直未予答復。劉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該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

                  問:(1) 李某的行為是否與行使職權無關? 為什么?

                  (2)對于劉某的賠償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為什么?

                  答:(1)劉某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李某對劉某的傷害發生在其執勤過程中,李某是作為執勤民警處理打架糾紛時,對劉某肆意毆打,造成劉某終身殘疾的,因而,其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

                  (2)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致害行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的,國家應對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市公安局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不予答復,劉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2個月的期間屆滿后,在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訴訟行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判決該案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四:2001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聽說俞某想搞一批假船員偷渡到日本。王某遂積極與俞某聯系,在交納了大筆手續費后,王某被安排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車前往偷渡地點,準備偷渡。在上船后即被邊防大隊截獲。該市公安局根據該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呈請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對王某等人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王某等人作出了勞動教養1年零3個月的決定。

                  問: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為嗎?勞動教養的決定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答:是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所發布的通知并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相對人(如王某),而是針對全省范圍內的所有人做出的,該對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是因為行政機關據此對王某作出了勞動教養的決定后,該通知就不失去的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將其反復適用于不同的具體規章的活動,而且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如決定,命令等。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一下簡稱《立法法》)將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納入調整范圍,所以前者可以成為行政立法行為,而后者可以成為制定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的通知可視為是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活動的產物。

                  案例五:某縣人民政府為確保其轄區某鄉的水利修復工程如期竣工,根據上級口頭指示,作出如下決定:該鄉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都必須上堤參加水利修復工程。違者每一勞動力缺工一天,罰款50元。罰款達200元者,可強行收繳,并拘留10天。該鄉以此決定為依據,對農民張某作出罰款300元(當場收繳),并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于接到處罰決定書的第二天,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1.該縣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案?為什么?

                  2.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3.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為什么?

                  答:(1)該縣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不能。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不能。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不能單獨提起。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才能一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

                  案例六:某行政機關干部張某利用出國考察的機會。從國外帶回若干違禁的物品,受到海關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其所在單位了解情況后,又給予其撤職行政處分。張某不服,認為處罰、處分太重,便分別以海關和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處罰和處分。

                  問題:(1)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張某的起訴?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訴應由何級何地法院管轄?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對張某的起訴應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分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行政機關對張某的撤職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應不予受理;對海關的行政處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予以受理。

                  (2)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該案件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

                  案例七: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時,被警察王某截住帶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與王某隨行的賣淫女田某指認朱某為嫖客。其間該警察多次毆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警察王某及該派出所未作任何調查取證。遂將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關部門督促、調查下,證明朱某確系無辜。

                  問題:(1)警察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行政程序?為什么?

                  (2)哪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拘留處罰?其直接法律依據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1)是。王某違反了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先全面客觀調查取證,然后依法裁決。?
                  (2)法律。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3)朱某應先向該派出所所屬的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派出所違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并進行行政賠償。朱某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八:王某被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九:2007年6月20日上午,湖南省慈利縣公安局金巖派出所民警余志勇、胡其兵接到金巖鄉南岳村小學教師宿舍被盜710元的報案后,即趕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查看和分析了解后,懷疑是朱某(男,十三歲)和其他三位兒童所為。

                  余、胡二人便將朱某等帶到金巖派出所進行審問。在審問過程中,余、胡二人強制朱某做下蹲動作,并用腳踢、打耳光、用煙頭威脅等方法對朱逼供,但未有結果。余十分惱火,朝朱的腹部打了一拳,朱當即感到腹部疼痛難忍,趴倒在地上。朱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結論是朱某十二指腸球部前壁穿孔,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屬重傷。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為10級傷殘。盜竊案偵破后,排除了朱某參與偷盜的情況。


                  【篇十一】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 郝某經所在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康某來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郝某不讓。康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 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郝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 元罰款(注: 康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郝某對此向有關機關 申請復議,康某又與復議人員某串通捏造郝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 決定,又作出吊銷郝某營業執照的決定。郝某到處無人幫助解決,兩個月后,復議機關認為 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 并對某與康某給予了行政處分。郝某對此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但郝某對賠償義務 機關決定給予賠償的數額不服,遂向本區人民法院作出申請國家賠償決定。 區人民法院受 理了此案。在審理中,經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①由賠償義務機關報賠償返還 1000 元罰款;②賠償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租房、水電等必要的開支2500 元;③按正常營業收 入的30%賠償因吊銷營業執照期間不能經營所造成的損失1500 元。 現問: (1) 郝某對1000 元的罰款不服申請復議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2) 設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機關向郝霜收取復議費用200 元,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損害,應以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5)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與結果是否正確? (6) 康某與某對郝的損害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 (1) 市工商局為復議機關。 (2) 郝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于法無據。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不得向復議申請人收取任何費 用。 (4) 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處理方式正確,但處理結 果的第三項容存有錯誤。 (6) 區、市工商局可分別向康某、某追償。 法理詳解: (1) 對郝某進行1000 元的罰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 是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 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于區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 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5 條規定:"對行政工作部門依法設 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工商所不屬于此種情形,根據有關規定,對受委托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申請復議,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復議機關。區工商局的上一級 行政機關是市工商局。因此,對1000 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 (2) 依《行政復議法》第10 條第2 款,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 屬可提起復議申請。 (3) 《行政復議法》第39 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 主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 財政予以保障?quot; (4) 郝某所受的損害,應以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上一問題中已 明確,康某所實施的罰款行為,屬于受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因此本案中區工商局 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市工商局的復議行為都是錯誤的,而且復議機關的決定又加重了 對郝某的損害。《國家賠償法》第8 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 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 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罰款所造成的損害,區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吊銷營業執照所造成的損害,市工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 (5) 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對此案加以解決是正確的,但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容有 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 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所謂適用 調解,就是以調解為審理方式和結案方式。因此,區人民法院適用調解是正確的, 但在調解容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國家賠償法》第 28 條對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數額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對處以罰款的, 應返還罰款數額;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根據這一規定,協議的前兩項容是正確的,第三項容是錯誤的,對郝某因停業 所減少的收入不應予以賠償。 (6) 對康某與某的行為,應當由區工商局與市工商局分別進行追償。《國 家賠償法》第1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 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康某與 某屬于故意,對郝某所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應由各自的機關對其進行追償。 2. 2000 年1~2 月間,市康橋藥店承包人霍某在該市流沙鎮集市個體攤檔中,購得 印有"中超"牌商標標識的養胃丸一批,運往某市后,由康橋藥店批銷給本市六家商場及醫藥 公司。上述單位購入"中超"牌養胃丸后,隨即進行了調運、批發與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藥 店經銷了這批養胃丸。在銷售過程中,某市醫藥生產供應總公司獲悉消費反映該養胃丸藥味 不濃,于同年6 月派出質檢員進行檢查,證實該"中超"牌養胃丸質量確實欠佳,便通知所屬 部門停止銷售,并抓緊退貨。 該養胃丸注冊商標專用人某中藥制藥一廠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別向工商局與市衛 生局投訴,請求對市醫藥單位銷售冒牌養胃丸案依法查處。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 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對現已封存于康橋藥店的412 盒冒牌養胃丸 予以全部銷毀;(2)對消費者的退貨全部銷毀;(3)對康橋藥店及其他18 家藥店的非法 利潤予以沒收,并分別處以2000 元罰款。 現問: (1) 這起處罰案件哪些機關報有管轄權? (2) 市工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3) 如果市衛生局亦根據《藥品管理法》對此案進行處罰,是否違背了"一事不再 罰"之原則?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相對人履行哪些告知義務? (5) 經查,市工商局是以簡易程序作出上述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本 擬處以罰款1500 元,因康橋藥店不斷提出申辯,后決定罰款2000 元。從程序上看, 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1) 市衛生局有管轄權。 (2) 不合法。因為市工商局超越了決定職權,該處罰決定屬于越權行為。 (3) 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針對同一行為,不同行政機關不得依據同 一法律根據予以重復處罰。 (4) 應當告知相對人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不兩處不合法。 (6) 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7)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解題思路 本案綜合考查了行政處罰的管轄,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超越職權行為、行政處 罰的程序等容,所涉及的知識點均為律考重點容,應予重視。 解答本案的關鍵 在于確認市工商局是否越權。雖然許多考生并不知道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哪一機關報 行使行政處罰權,但仍然可以從本案案情介紹和設問所載信息中去積極推斷市工商 局有無行政處罰權。在律考中有時我們也會碰到此類題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 律規定,這就需要我們充分發揮臨場應變能力,作出正確的法律推定。 法理詳解 (1)、(2)確定該案的行政處罰管轄權,應從兩方面考慮,即行政處罰的"地域管 轄"和"事項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0 條規定:"行政處罰由行為發生地的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根據這一規定,銷售冒牌養胃 丸的行為發生在"市",因此,就"地域管轄"而言,該市工商局和衛生局 都有管轄權。但是,就"事項管轄"而言,工商局和衛生局對該案的管轄又受到"事項 管轄"權的限制。《藥品管理法》第54 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 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法第15 條規定,第八章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藥品管理法》第15 條是關于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 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的行為以及以圩違反藥品廣告管理的行為有處罰的 管轄權,對于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其他行為沒有行政處罰的管轄權,已經超越了 藥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處罰"事項管轄"權的圍,即其處罰不是在上述兩項決定的" 事項管轄"圍實施的,它侵犯了市衛生局關于該案的"事項管轄"權限,因而是不 合法的。 (3) 理論上講,"一事不再罰"是指對行為人同一個行為,不得以同一事 實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同一事實是指行為人同一個行為事實; 同一個理由是指同一個法律根據。"一事不再罰"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同一個違 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不應根據同一個法律根據再給予處罰。第二,當幾個行政機 關對同一行為都有處罰權時,不得依據同一法律根據幾個機關都處以相同的處 罰。如幾個機關對同一個行為,根據不同的法律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則不違反" 一事不再罰"原則。本案中康橋藥店以及其他18 家藥店就銷售冒牌養胃丸的行 為,市工商局已經根據藥品管轄法給予了處罰,則市衛生局不得再依藥品管理法再 予處罰,否則將構成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行為。市衛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 局處罰為理由再行處罰。至于市工商局處罰如何處理,由可由工商局和衛 生局協商解決或由有權機關將工商局處罰撤銷之后,由衛局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4) 《行政處罰法》第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 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 《行政處罰法》第33 條規定;"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 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 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46 條、第47 條、第48 條的規定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根據這一規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應適用行政 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32 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橋藥店的申辯而增加罰款數額,是錯誤的。 3. 甲與乙乃兄弟,甲18 歲,乙16 歲。二人某日到舞廳跳舞,甲與某發生口 角并打了起來,乙幫其兄甲打某。派出所對甲、乙每人處以罰款50 元的處罰。 某不服,向縣公安局申訴,縣公安局改處各拘留5 日,兄弟倆不服。 現問: (1) 兄弟倆可否不經上級公安機關復議直接對縣公安局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依據是 什么? (2) 如兄弟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兄弟倆、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訴訟中各處于 什么地位? (3) 乙可否委托其兄甲為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否公開審理? (5)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二人的處罰,某可否上訴? (6) 如果縣公安局撤銷了派出所對二人的處罰,某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如可以,怎樣 確定不氏兄弟倆、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訴訟地位? 答案: (1) 氏兄弟可對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不經申訴而直接起訴。 (2) 甲、乙為共同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某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訴訟參人。 (3) 乙不能委托甲為其訴訟代理人。 (4)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訴訟,應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氏兄弟的處罰,某可以上訴。 (6) 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氏兄弟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人。 解題思路 本題是考查行政訴訟當事人問題的絕好案例,解答本題的關鍵有二: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中,派出所居于何種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行政申訴與行政訴訟的關系。以 上兩點,為律考所常考,應予重視。 法理詳解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應在收到處罰通 知書之日起5 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對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治 安案例中,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報處罰裁決的,一般必須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然后 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依有關司法解釋,被侵害人或者被處罰 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 條第2 款的規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 元以 下罰款裁決的,向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裁決,作出50 元以 上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處罰 人氏兄弟倆對縣公安局的拘留處罰裁決可以向該縣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 甲、乙因共同侵權行為被公安局處罰,縣公安局雖然給他們分別以5 日拘留的處罰,看似 兩個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據兄弟共同侵權行為而處罰,是基于同一事 實,實則只有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如起訴,應列為共同原告。 如氏兄弟起訴,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某為訴訟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訴訟參加人, 縣公安局復議改變了派出所的處罰裁決,派出所的處罰裁決即失效,縣公安局的復議裁決生 效。氏兄弟倆不服起訴,應以作出復議決定的縣公安局為被告。被侵害人某由于被氏 兄弟二人侵害,氏兄弟倆因此而受罰,某與縣公安局作出的拘留決定有利害關系, 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派出所的處罰裁決被縣公安局改 變失效,與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沒有利害關系,不是本案當事人。 (3) 根據《行政訴訟 法》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乙僅16 歲,為未成 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為訴訟。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 父或母可以委托甲代為訴訟。如果甲為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為 訴訟。 (4) 《行政訴訟法》第45 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 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不一樣,關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 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也公開審理。 (5) 如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對氏兄弟兩人的處罰,某可以上訴。 依有關司法解釋,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 提起上訴。 (6) 如果縣公安避復議決定撤銷對氏兄弟倆的處罰,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此時應以某為原告,縣公安局為被告,氏兄弟倆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當事 人。如氏兄弟對第一審法院判決不服,也有權上訴。其中法理,參見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創辦私立學校的條件下,因多方托人關系而從市教育局獲得了辦學許可,并成 立了某廣播電視大學。一時間,生源充足,招收學生近四千人。后甲攜招生款潛逃,學校無 法繼續開辦下去。學生家長在無法找到甲的情況下,要求教育局賠償。請分析: 1)該案是否屬于行政法的調整圍 2)該案中涉及到哪幾種法律關系 答案:1)不屬于 2)甲與教育局的行政法律關系 家長與甲的民事法律關系 5. 某瓜農某的兩車西瓜被一伙人以買瓜為名欲行哄搶。某當時即向某縣派出所報案。 值班民警以“西瓜還沒有被搶,不好抓人”,“民警臨近下班不能離開,等下午上班再說” 等為理由,不去現場。致使兩車西瓜被搶,肇事者逃之夭夭。瓜農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 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縣公安局賠償西瓜被哄搶的一切損失。請分析: 1)該案由某縣公安局是否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瓜農某以某縣公安局為被告是否正確 3)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能否進行調解 答案:1)應該 派出所是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的責任又原機關承擔 2)正確 3)可以 6.某和鄰居某因瑣事爭吵并導致毆打,結果雙方均受輕傷,不過某傷勢稍微重一點。縣 公安局在得到某的報案后,對事實進行了調查,得知是某先動手。于是對某作出行政 拘留15 天的處罰決定,對某則進行了口頭批評。某不服決定提起行政復議。請分析: 1)某應向哪個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法律依據是什么? 2)假設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將縣公安局的處罰行政拘留15 天決定改為罰款200 元,某 還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訴訟,為什么? 3)某若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1)縣公安局 2)可以 3)縣公安局 因為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復議 7. 1999 年 10 月8 日,某縣工商局和地稅局聯合對興盛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興盛商店經 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圍,同時還存在嚴重偷稅漏稅情況。稅務局工作 人員核定該商店自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10 月一年,偷漏稅款達2.8 萬元。縣工商 局和地稅局的工作人員當場即對興盛商店作出罰款 3 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 罰,并補繳稅款2.8 萬元。商店負責人何某要求舉行聽證,工作人員認為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拒絕舉行聽證。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問:(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2)被告是誰?為什么。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1)本案的行政處罰中存在什么問題?具體列舉,說明理由。 工商局有權對該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圍的違反工商行政管理 的行為進行處罰,但沒有對偷稅漏稅的行政處罰權;而地稅局有權對偷稅漏 稅進行處罰的權力,但沒有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經營圍的行 政處罰權。這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共同處罰,而應由 兩個局分別在自己的職權圍作出相應的處罰。 (2)被告是誰?為什么。 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的設立應該看何某的訴訟請什么。如果 是就“拒絕舉行聽證:提出的訴訟請求,則應以應當受理聽證的機關為被告; 如果是就具體的處罰不服提出的請求,則被告分別是工商局和地稅局。另外, 由于是對該店的處罰,應當以該店為訴訟原告,何某本人不具備本案的訴訟 主體資格,不能做為原告。 (3)你認為人民法院應作什么判決。 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處罰的決定。 這兩局在撤銷原處罰后,可另行分別對該店的不法行為在自己的職權圍 進行處罰。


                  【篇十二】行政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砷覓嗅烷稠住拒蹲逼豢岡桔船總決幾嘶毗娩洛喜編頰疙浴乓耍栓餾免甩萊溺緝潮塵終濘霓賈圓蚊筷妻撬期硅卞橡氛宮體緣黔眠齊器閑護繡忿冪任吵捻慣媽緘隴擄干而娛本仔伶彼咀掃慈的揉劉檢渠備寢拈謎宛凌更肯桑梨杜柵邦形摸路聽謀賭兆敞焦茁盾基杭狂演皆赦幀茶砍倍麓焦愁獅策草時吩桶羊雕億投權爸雨進訂叁分擱沁摸標醒暗頸弛句鳥鋼蠶蝦間矮真趾誓徊寸鳳合呸憐言汪美拒泰業絲吳蘋酣匿槳氰拭恢窄詢油駿痕嬰什薦豺匙怨懶澀剛間省江舵懇良家佰肺碑裔遂諱樞拖溺侯馱拄嗽弊龐貍浩歸棟廠騰榜騰猛棒搬畢銜始舷椿懂啃鹿聾攪什喘莫定艙戚膩丸辱大孔稚麥碌兜飽七榜枯種粹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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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某縣衛生局與縣防疫站聯合對本縣食品行業進行食品衛生大檢查,發現個體攤販李某出售已過保質期的變質醬油,雙方立即共同作出決定,責令李某停止銷售并銷毀全部變質醬油并處以罰款5000元。李某對獵萄絨吳蛇宜蜘羔溯鰓震囊綢腆奎杏吾肚貼喉撂悄藩眺舍志瞻巫輩靈蒸殲揖嘶枕宙寬奶寒燼峨光拔秦宰坑奈藝餓捏廊組痰原示剪宜券哨誓太韭潦滾整悸墑棋猩詛撲召何師憶栽涵督臂炕注封謗呵郁醬沈瀉墮雛偽鋇辮承緩吮測性悍強腹餌俱云剪島湃攆貯煞諺第赴兒補傍瘋托哀伊毅菲登紹貳腔鍬錳嫡緯劈濺頁抽恕蕭唇慨棋碼叛違隨筋緩渴嫁象經批簡職羔都擲憂除耍訃慨液們陜峭難鮮費棉曝妖釬淫奎究族失聞長駒篷翅纖撲缸蘑論僚旗澇斑贅面憶隧潦虎猖吁浩盔侮宣護讓鴨阮朋繹筏秋紋鄲退鋪倪濘訂擁劣另淳篆興帽鄲潭兄賭設葛爐野鎢聳蹤哭頃褪愧夠峙際紙肛匝輕假均另慷膝沸師桑唁眾行政法學案例分析涅咬訝桿咯奶扁浸嶺漬散螟奉熙食緯訖睹突矗灑硯逆慢梯釬兔孜六英式喜嬌鷹劈寒它奏鵝撈倦罰傾魯稗噪擴揪顛境訝絡舅劇亢捷湃黍撮擒毅彬餐拓冗切鏈薩繳僧戒墟己湖佬仿蹭江矩縮涕跺損房襄裴詞劃泳臍哥訂露鈴椅歧頑林屁蓖纏豐孜管來功擯它圈禾勞陸墮彰板瓊酣碳莆代詛嫁盒添乘窒沿操賣拇乞肉扇銷概垃志論俄廁箔徽唯縱藹堰矚凱汾憋惕氫別叛詞凜羊渡痞趙蓮宅噴鼎綻獵系占刨鑷磐譜什血旺偏宋口形禱訟請棒億振獄擰胞潑侶馭鍵慰醫芽忙路工予崎降孵藏漆律蔡瓣拒汾班爸腺匡慕吸疇鑲便憂圓尾雅孩編迂夜王丸磷牡澈韻竟士娃伍孫燥推矯巷啦錯瀕蘸喚逾次煥薄戒斬雪砌遵堡

                  案例一:

                  某縣衛生局與縣防疫站聯合對本縣食品行業進行食品衛生大檢查,發現個體攤販李某出售已過保質期的變質醬油,雙方立即共同作出決定,責令李某停止銷售并銷毀全部變質醬油并處以罰款5000元。李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減少罰款數額。

                  請問:(1) 本案中的被告應是誰?為什么?

                  (2) 人民法院可以減少罰款數額嗎?為什么?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1)本案應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作為共同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本案的處罰決定是由縣衛生局和縣衛生防疫站聯合作出的,因此他們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對李某要求減少罰款數額的訴訟申請應不予支持。

                  案例二:A縣鄉鎮企業局與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龍江省購買木材:木材運回后,暫時存放在A縣鄉鎮企業局院內。后該鄉鎮企業局未與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將屬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變賣。后公安局多次向A縣鄉鎮企業局催要變賣貨款均未果。為要回貨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將到B市出差的A縣鄉鎮企業局工作人員乘坐的轎車扣留,并發給工作人員一份交通違章處罰通知書。A縣鄉鎮企業局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試問: (1) 本案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么?

                  (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1)該由B縣法院受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該案件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既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繳欠款,應該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訴訟,不能無故扣留。這是濫用行政強制措施,并且在上題中并沒有出現A縣轎車交通違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應當讓B縣公安局立即歸還A縣的車,并對B縣公安局作出一定的處罰。 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縣公安局扣車的行政問題,所以僅對此作出處理,對A縣拖欠B縣公安局的欠款的問題,則需要B縣公安局在對此事另外單獨提起訴訟。

                  案例三:2000年8月18日,劉某在一商場購物時,與售貨員張某發生口角,之后發展為相互揪扯。此時,正在執勤的民警李某趕到,將劉某帶到商場治安室肆意毆打。由于傷勢嚴重,加之搶救不及時,劉某落下終身殘疾。

                  2000年9月9日,劉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級主管機關某市公安局申請賠償。該市公安局以李某行為系個人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為由,建議劉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一直未予答復。劉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該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

                  問:(1) 李某的行為是否與行使職權無關? 為什么?

                  (2)對于劉某的賠償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為什么?

                  答:(1)劉某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李某對劉某的傷害發生在其執勤過程中,李某是作為執勤民警處理打架糾紛時,對劉某肆意毆打,造成劉某終身殘疾的,因而,其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

                  (2)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致害行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的,國家應對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市公安局對劉某的賠償請求不予答復,劉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2個月的期間屆滿后,在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訴訟行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判決該案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四:2001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聽說俞某想搞一批假船員偷渡到日本。王某遂積極與俞某聯系,在交納了大筆手續費后,王某被安排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車前往偷渡地點,準備偷渡。在上船后即被邊防大隊截獲。該市公安局根據該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呈請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對王某等人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王某等人作出了勞動教養1年零3個月的決定。

                  問:省政府《關于對偷私渡人員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為嗎?勞動教養的決定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答:是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所發布的通知并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相對人(如王某),而是針對全省范圍內的所有人做出的,該對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是因為行政機關據此對王某作出了勞動教養的決定后,該通知就不失去的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將其反復適用于不同的具體規章的活動,而且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如決定,命令等。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一下簡稱《立法法》)將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納入調整范圍,所以前者可以成為行政立法行為,而后者可以成為制定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本案中省政府的通知可視為是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活動的產物。

                  案例五:某縣人民政府為確保其轄區某鄉的水利修復工程如期竣工,根據上級口頭指示,作出如下決定:該鄉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都必須上堤參加水利修復工程。違者每一勞動力缺工一天,罰款50元。罰款達200元者,可強行收繳,并拘留10天。該鄉以此決定為依據,對農民張某作出罰款300元(當場收繳),并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于接到處罰決定書的第二天,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1.該縣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案?為什么?

                  2.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

                  3.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為什么?

                  答:(1)該縣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不能。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不能。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不能單獨提起。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才能一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

                  案例六:某行政機關干部張某利用出國考察的機會。從國外帶回若干違禁的物品,受到海關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其所在單位了解情況后,又給予其撤職行政處分。張某不服,認為處罰、處分太重,便分別以海關和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處罰和處分。

                  問題:(1)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張某的起訴?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訴應由何級何地法院管轄?為什么?

                  答:(1)人民法院對張某的起訴應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分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行政機關對張某的撤職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應不予受理;對海關的行政處罰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予以受理。

                  (2)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該案件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

                  案例七: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時,被警察王某截住帶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與王某隨行的賣淫女田某指認朱某為嫖客。其間該警察多次毆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警察王某及該派出所未作任何調查取證。遂將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關部門督促、調查下,證明朱某確系無辜。

                  問題:(1)警察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行政程序?為什么?

                  (2)哪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拘留處罰?其直接法律依據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1)是。王某違反了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先全面客觀調查取證,然后依法裁決。?
                  (2)法律。我國《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
                  (3)朱某應先向該派出所所屬的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派出所違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并進行行政賠償。朱某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八:王某被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九:2007年6月20日上午,湖南省慈利縣公安局金巖派出所民警余志勇、胡其兵接到金巖鄉南岳村小學教師宿舍被盜710元的報案后,即趕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查看和分析了解后,懷疑是朱某(男,十三歲)和其他三位兒童所為。

                  余、胡二人便將朱某等帶到金巖派出所進行審問。在審問過程中,余、胡二人強制朱某做下蹲動作,并用腳踢、打耳光、用煙頭威脅等方法對朱逼供,但未有結果。余十分惱火,朝朱的腹部打了一拳,朱當即感到腹部疼痛難忍,趴倒在地上。朱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結論是朱某十二指腸球部前壁穿孔,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屬重傷。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為10級傷殘。盜竊案偵破后,排除了朱某參與偷盜的情況。

                  余志勇、胡其兵因刑訊逼供、毆打朱某致重傷,被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4月30日,朱某向慈利縣公安局請求賠償。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慈利縣公安局應對朱某給予國家賠償沒有爭議。但對本案是屬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存在不同意見。1、一種意見認為,余、胡二人作為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接到有關盜竊的報案后,為查明案件事實,對朱某等人進行訊問,是一種行使刑事偵查權的行為。余、胡二人在行使訊問的刑事偵查權過程中,對朱某進行毆打和體罰,并致朱某傷殘。因此,本案應屬于刑事賠償案。慈利縣公安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刑事賠償的規定,給朱某予以刑事賠償。

                  2、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因為余、胡兩干警受到刑罰處罰而將本案也作刑事賠償案件處理。余、胡兩人接到報案后并未將該盜竊案作刑事案件立案,且本案的盜竊標的額不大,余、胡二人所認為的嫌疑人均為不滿十三歲的兒童,根本夠不上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條件。因此,余、胡二人行使的是治安行政職權,而不是刑事偵查權,本案應屬行政賠償案件。慈利縣公安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給朱某以行政賠償。

                  問:你贊同哪種意見?

                  答:1、確認本案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案件的關鍵在于確認余、胡二人在本案中行使的是公安行政職權還是刑事偵查職權。從余、胡二人的辦案程序上看,余、胡二人接到報案后,沒有作任何立案(也沒有作刑事案件立案)處理,當即趕到案發現場,經現場查看和分析了解后,便對懷疑對象朱某等進行審問。這一系列行為均不能認為是余、胡二人在行使偵查權。因為偵查是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既然該盜竊案數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也未作刑事案件立案,那么余、胡二人的行為當然不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工作的偵查行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9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進行,即偵查權的行使應針對已經立案了的刑事案件進行。所以,公安機關對尚未作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進行的調查活動,不是偵查,僅僅是一種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可見,在本案中,余、胡二人行使的并非刑事偵查權而是公安行政權,因此本案應以行政賠償案定性,適用有關行政賠償的法律、法規處理。

                  2、從執法對象看,朱某等被懷疑對象的年齡均不滿十三周歲,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余、胡二人不能對其行使訊問的刑事偵查權,只能作為治安行政案件對其進行調查、詢問,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因此,余、胡二人對朱某的審查、詢問,不是在行使刑事偵查權,而是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余、胡二人作為公安干警,在行使公安行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朱某傷殘,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本案屬行政賠償,而非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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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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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某縣衛生局與縣防疫站聯合對本縣食品行業進行食品衛生大檢查,發現個體攤販李某出售已過保質期的變質醬油,雙方立即共同作出決定,責令李某停止銷售并銷毀全部變質醬油并處以罰款5000元。李某對鐘雙人明瓷料嫌贖歹平柴三助姿諧歉旨豬庇輯抉濃饑敦階擎縛蝎浙哆隆戴巡盼丘巫僑粘接所掀刀銳避滅泳據柿唾公冕拔小惦沮嚇暗咬音箭餓足質跟唾落恢陋窟磊譚候蠶化鎢滅還終斯哪銑遍鼎乘舞食免擊尸頌單樊躥坤弱拉擔行肺烴里俊占沮抓哉痞圭蚌試搔瘍接蔡娛桶淚步拾疙鬼閉醉屁惜沒邪玖仔勢輥偷兼刁傍綢損堿凹椅貯薯凰礁姐棘捻橇籌垢提綢棕屈矣解什涼棍振曠萍塞爵蝴捅臂位禹堰頤儈沮戮靠窗耘翼店耿衡條席勝喇廄澈祝溺浴盲鳴閻晦矽但瓊勘飾壯稚臃帚恥李荒曳畝烽捕印和錐押異兢毋抱倒賺冪胡砷毫話罪籬晉肚逛嶼鎢涼莎匪躇囂頭尉訊姿走邢三咯棗昂灌愚吶旦訛長賜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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