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5篇】

                  時間:2022-04-18 工作匯報 點擊: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和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的文章5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

                    一、什么是“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二、執行“三個規定”需填報哪些內容?

                    違反規定列舉的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行為均要填報,具體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存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接觸交往行為。

                    三、什么是“一個辦法”?

                    “一個辦法”指的是:201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

                    四、“一個辦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內容?

                    “一個辦法”將記錄報告的事項擴大到司法辦案、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五個方面;把記錄報告的人員擴大到工勤事業編、聘用制人員等;把了解、過問、請托的對象擴大到了熟人、親友、同學、戰友等。

                    要求對過問、了解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行為,一時難以判斷是否違反紀律規定的,均應記錄報告。

                    五、適用范圍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適用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規定;公檢法司、國安單位工作人員,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

                    六、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一)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司法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行為包括: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三)司法人員,不當交往的行為包括: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七、記錄方式

                    對于干預、插手司法的各類行為,司法人員負有如實記錄的義務。承辦人是記錄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報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八、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干預、插手司法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作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處罰措施

                    對違反“三個規定”的司法人員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十、過問、打聽他人業務都違規嗎?

                    不是的。過問、打聽等行為不都是錯的,比如司法機關領導干部、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項相關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的,這些行為都是正當的,但應當依照程序進行。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僅以口頭或者短信、微信、電話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辦人員作為日常工作記錄在案后,依程序辦理。

                    十一、不填報會怎樣?

                    區別大著呢。承辦人員如實填報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用張軍檢察長的話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承辦人員如果不填報,則默認為個人“零報告”,如以后發現有應填報未填報的情況,按照瞞報行為嚴肅依紀依法處理;如果不如實填報,經抽查、倒查發現的,視情節采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當然,如果是主管領導授意不填報或者不如實填報的,則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領導干部對如實填報的承辦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有何配套措施?

                    有。一是保密措施。承辦人可以只向部門負責人報告記錄的數據,而將記錄的詳細信息密封送檢務督察部留存,由檢務督察部專人管理。填了多少人來過問、誰過問,一律不公開。二是監督機制。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干預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項的行為以及承辦人相應的記錄情況,都將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績考核體系并作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2篇: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

                    “三個規定”
                    什么是“三個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臺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 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 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十條 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3篇: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

                    1、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規定》)。

                    2、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內部人員過問規定》)。

                    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

                  第4篇: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內部人員過問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 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 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并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二)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四)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 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 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第十條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

                    一、工作目標

                    深入學習貫徹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最高法院黨組工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落實整改中央巡視最高法院黨組反饋的典型問題,認真分析“三個規定”落實的基本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面臨的困難,查找漏洞,補齊短板,進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預過問案件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增強黨員干部紀法意識,解決紀律、制度、管理不嚴的問題,織密制度籠子,提高制度執行力,堅決杜絕不守法,以案謀私等問題,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

                    二、整治重點

                    (一)黨員干部公平意識淡漠,把法律當作謀私工具,插手干預過問案件,充當訴訟掮客,徇私枉法。

                    (二)執行任職回避等制度不到位,隱瞞家屬和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和進行訴訟代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交往,大搞利益輸送,損害司法公正。

                    (三)辦案人員不如實填報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情況,對外部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不按規定向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法院報告,對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查處問責不及時,監督檢查沒有跟上。

                    三、方法步驟

                    此次活動從2020年4月日開始,月日結束,分3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月日前)

                    制定開展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的專項整治活動工作方案,召開環節以上領導干部會議傳達相關文件精神和方案內容,進行動員部署,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二)自查自糾階段(月日至月日)

                    針對上述整治重點,結合我院實際,認真總結“三個規定”實施以來貫徹落實的基本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并填報我院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的自查表,對存在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明確整改措施,有針對性的切實加以整改,形成書面報告于月日前報。

                    (三)整治總結階段(月日至月日)

                    根據自查自糾情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并對專項整治工作做法、成效及存在問題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改進意見建議,完善相關機制,堵塞漏洞,補齊短板,確保“三個規定”得到嚴格貫徹。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我院黨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要求和最高法院的部署上來,切實認識到此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重要性,深入學習貫徹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最高法院黨組工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央防止干預過問案件“三個規定”和落實中央巡視反饋意見整改的重要舉措,切實抓好落實,務求取得實效。

                    (二)實事求是,真抓實干。在自查自糾中,要對照整治重點內容確保問題找全、找準、找實,真真正正地把存在的問題擺出來。同時要切實履職,強化擔當,對整改工作不畏難、不糊弄、不走過場,確保整治工作收到實實在在的成效。

                    (三)加強監督,確保實效。統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專項整治工作中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查擺問題不準不實,尤其是瞞壓問題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提醒、約談、問責,發現有嚴重違紀問題的,將嚴肅處理,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熱門標簽: 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三個規定發布的具體時間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5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三個規定是指哪三個【5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