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村里的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實行自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1】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我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禮貌和精神禮貌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忙,但不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經過。必要的時候,能夠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能夠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并在村民大會經過后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準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提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團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團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團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景;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景;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職責。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夠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能夠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忙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能夠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戶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能夠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后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齊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景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余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后,即成為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景應當及時公布。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準;對于未被批準者,當選主任應在一周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伙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能夠理解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并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能夠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可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并由村民大會確認,能夠在村民大會當場宣布其當選無效,并當場或隨后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能夠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經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于村辦的團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能夠不參加村自治組織。可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篇2】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禮貌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委會在村黨總支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經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資料。主要是: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11類重大事項;②村三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聽證對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鎮聯村干部,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資料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資料充分發表意見提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提議方案。討論經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資料、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夠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提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經過,方能有效。未獲經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行使職權。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本村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本村劃分為50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提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來水管理:新安裝戶需交集資費400元。村民損壞自來水設施,必須承擔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用電管理:任何人用電必須向村申請,并承擔規定的費用,新安裝生活用電應交納表記費,材料自理。
工業用電不能和生活用電混裝,工業用電每戶必須按月交納社會公益事業基金每度0.2元,村委會委托鎮供電營業所代收。
第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至60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至55歲的女性村民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時,能夠以資代勞,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總支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和負案外逃的刑事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禮貌人,爭創禮貌戶。
第十九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發現為**供給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并上報結帳。
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現金200—XX元;偷電由鎮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二十四條: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供給違法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區域內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屬團體所有,由村委會統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企業單位及個人建房用地都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必須按照村鎮規劃許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為一戶一宅。
2、必須貼合村鎮建設規劃及審批用地所具備條件,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后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村委會交納公益事業費每層每間50元。
3、建房戶辦齊一切用地手續后,在開建前3天向村委會上報放樣,由村委同鎮土管員到現場按審批位置、面積放線打樁后方可開建。
4、凡建房戶,不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集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附:個人住宅基建面積:(本村在冊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積75平方
4—5人耕地面積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積125平方
獨生子女可增注冊人口1個。
第二十七條(1)凡企業建設征用土地,各企業單位憑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文件,必須提出申請報告和立項報告,同時村委會按照建設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規劃許可,申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復,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后,辦理好《建設用地許可證》,辦妥一切有關審批手續后,由村委會按照村規劃統一安排用地。
(2)處理好與承包戶的關系、企業征地補償費及其它一切規費等,然后方可按圖施工,嚴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發包給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十九條:承包者自覺交納國家農業稅,履行合同的規定交納土地承包費,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預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委會在辦理好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進取協助鎮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級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要將各項村務定期公開,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眾的監督。
第十章: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本村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條:全村村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村財務工作由經濟合作社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村財務工作理解市、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理解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村向農戶、企事業單位(包括外來務工、居住人員)收取款項做到手續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村財務支出必須由經手人簽字并注明事由,經分管簽署意見后,并由經濟合作社社長一支筆審批,再經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成員審核蓋章方可報銷。對大額支出須經“兩委會”成員團體討論決定,對不貼合上述規定開支的,出納有權拒絕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級反映,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應及時糾正,理解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加強團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三十九條: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本村財務管理情景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建立村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團體出借給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和現金等,雙方簽訂好合同,同時辦好資產抵押手續。
第四十二條:村級財務管理實行鎮會計代理制,村級財務要理解鎮會計代理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為了加強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建立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資料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發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村“三委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度單項的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XX年月日經過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村民代表會議經過。
【篇3】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黨員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擁軍優屬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提議本村盡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范。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占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職責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群眾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群眾,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為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并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采取有效機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并及時公布上墻。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干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采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用獵槍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團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禮貌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