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常設監督機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銀行監事會職責的文章2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銀行監事會職責
商業銀行監事會職責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提示、約談、質詢并要求答復,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理層會議,并有權對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商業銀行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前告知監事會,并向監事會提供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審計事項、重大人事變動事項以及其他監事會要求提供的信息。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可以采用非現場監測、檢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計和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協助等多種方式。
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商業銀行所有經營管理信息系統。監事會應當擁有獨立的費用預算。監事會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2篇: 銀行監事會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賦予監事會的職責,為做好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事會監督檢查活動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關于監事會職責的規定,監督全行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監督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履責行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保護本行、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監事會監督檢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形式,以監事會組織監事進行檢查的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檢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關部門協助檢查。
第四條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由監事會主席或其指定的監事牽頭組織和領導。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監事會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財務活動;
(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遵守國家有關金融法律規章,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三)董事會確立穩健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的情況;
(四)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五)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六)董事的選聘程序;
(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
(九)本行經營管理過程的專項檢查,如資產質量、利潤的真實性、大額投資審批、呆壞帳核銷、重大案件、關聯交易等;
(十)股東大會授權或董事會委托的專項調查或檢查活動。
其中,監事會應當重點監督本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第六條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股東大會和監事會相關決議,在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中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經營理念、資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等情況;
(四)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有效運作情況;董事參加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情況;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方案、可能損害存款人及中小股東權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損失等有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重點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情況;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執行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持續改善經營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在財務監督方面,監事會重點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財務決策和執行情況,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決策和執行情況;
(二)批準設立附屬機構、收購兼并、對外投資、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
(三)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濟資本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案、回購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在內部控制方面,監事會監督重點包括: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六)其他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十條在風險管理方面,監事會監督重點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控機制;
(二)風險管理戰略、風險偏好及其傳導機制;
(三)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情況;
(五)經濟資本分配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