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范文(通用6篇)

                  時間:2016-05-23 理論文章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的文章6篇 , 歡迎大家參考查閱!

                  第1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中央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國資委以國家發展戰略和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投資應當服務國家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

                    第八條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

                    第九條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十條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第十三條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中央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

                    進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列入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于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四章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七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中央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部分重點行業的中央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季度投資分析情況。

                    第五章投資事后管理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條國資委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中央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中央企業。相關中央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中央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資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第2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的總則。

                    第一條是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資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政府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基金預算內借出的公益資本支出的政府債務等直接投資或資本注入形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市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與、上級補助(包括國債)資金的投資項目有其他規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主要投入公益性和基礎建設,貫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精神,嚴格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原則,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督、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加強縣政府職責,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城市整體計劃和特別計劃、土地利用計劃、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

                    (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安排應遵循集中財力、保障重點、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計劃建設。

                    (四)審批建設、建設實施、竣工檢驗等各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調查邊設計邊施工。

                    (五)嚴格執行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記錄制、工程監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確保工程質量,重視投資利益。

                    (六)嚴格按照預算控制概算、預算控制、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七)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和專家評論制度。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應履行基本建設流程,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其基本建設程序按以下順序執行:

                    (一)項目建議書審查,可同時批準調查和設計招標方案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中已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或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的項目,可省略項目建議書審批。

                    (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和審查,以及根據項目情況必須完成的相關審查認可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同時批準(調查、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等招標方案

                    (四)用地審批、工程規劃許可、詳細調查、初步設計審批、概算審批等

                    (五)依法招標;

                    (六)中標合同審查、簽訂和備案;

                    (七)施工許可,開工建設;

                    (八)結算、結算審查和資金支付;

                    (九)竣工檢查;

                    (十)資產交付。

                    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開始。

                    第六條縣政府以建立項目單位為主,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合作的項目管理機制。

                    縣政府確定的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為項目單位,是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投資計劃申報、立項申請、招標文件制作、項目招標、合同簽訂、項目實施、項目竣工驗收、項目質量安全、項目費用、決算編制等工作。項目單位確定前,縣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負責項目單位的相關工作。

                    縣發改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審計管理和后評價等工作。

                    縣財政部門參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規劃的編制、發布和調整,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竣工結算后的資產管理。

                    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

                    縣國土、環境保護、建設(計劃)、經信、農業、水務、運輸、衛生計劃、教育體、監察等部門,各自責任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應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項目決策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落實項目儲備制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地區規劃、特別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部門和項目部門開展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情況,經組織咨詢論證后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是項目決策和年度規劃安排的重要依據,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查三個階段。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應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場所、建設規模、投資師曠、資金籌措、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并附有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定要求,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編制完畢后,項目部門按規定程序提交項目審查部門審查。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實需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將審查文件復印到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文件中規定審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條項目部門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組織可行性研究,按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查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批準項目建議書后,應按有關規定公示。公示期間征集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和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招標方案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定要求,其中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定金規定規模較大的項目是指非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1000多萬元,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2000多萬元的項目。

                    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項目部門應按規定程序提交項目審查部門審查,并附上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行的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行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文件;

                    (四)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節能評估報告或節能登記表;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相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將審批文件抄送至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中規定審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條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七條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根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費用,由具有相應成本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八條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的10%(征地拆遷費用除外)或項目部門、建設性質、建設部門、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部門應報告項目批準部門。項目審查部門可以要求項目部門重新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第十九條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完成后,項目部門按規定程序提交項目審查部門審查。縣發改部門審查初步設計和概算,應首先與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組織審查。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條國務院規定的審查權限應由上級部門審查或申請國家、省、市投資,按上級規定程序處理。

                    第21條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落實決策評估制度。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縣政府組織縣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監察、政府法制等部門進行決策評價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較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采取聽證會、咨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意見。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22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和審查

                    (一)項目部門在每年9月底前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

                    (二)縣發展改革部門與縣財政部門優先保證持續項目資金需求,優先考慮已納入儲備庫項目建設原則,經綜合平衡,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方案,征求鎮、街、縣政府部門、派遣機構意見,其中城市建設項目報告縣城市建設和土地儲備委員會審議

                    (三)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方案修改完善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縣人大審查和批準,縣發展改革部門與縣財政部門向項目部門提出投資計劃,通知各行業主管部門。

                    第23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總額;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三)更新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計劃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五)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24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規劃獲批,應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緩期建設項目的,縣發改部門與縣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計劃調整意見,經縣政府同意,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審查和批準。

                    第25條對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規劃,根據上級要求和形勢發展及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應急建設的重大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經縣政府同意,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

                    業主管部門持縣人大常委會審批文件辦理相關手續,縣發改部門將同縣財政部門納入年度調整計劃。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26條項目部門應嚴格按照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委托設計部門進行施工圖設計,制作招標控制價格和施工圖預算報縣審計部門審計。

                    招標控制價格和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之和為項目預算,一般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算。由于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有必要調整投資概算,項目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向原概算認定部門認定。概算調整幅度超過原批準復概算的10%時,概算核定部門原則上請審計機構審計,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概算調整。

                    第二,第二。

                  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項目,經縣政府批準實行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制,政府授權縣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應當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應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嚴格執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必須招投標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材料采購等應當進行招投標。招投標活動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縣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防止職能交叉、監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體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全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綜合監督,對縣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縣住建、交運、經信、農業、水務、國土、教育體育、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所轄領域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縣政府及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臺的涉及項目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有關行政復議案件,指導有關行政應訴工作。縣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監督執法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招投標平臺管理、交易過程監督,協助各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職責分工,由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標及評標過程實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完成監理工作后須向項目單位提供監理經費決算表,由項目單位一并納入工程決算。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

                    在簽訂合同前,項目單位應將合同草案、招投標文件及相關材料(合同相對方的基本情況、合同性質、標的額、履行可行性、風險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況),報縣財政部門審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合同中應當列明必須經縣審計部門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組織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合同審查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審批,重大投資項目的合同審查意見由分管副縣長根據情況提報縣長審批。項目單位根據合同審查審批意見,進一步完善合同,簽訂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簽訂后,項目單位應將正式合同副本報有關合同審查部門備案。

                    嚴禁任何單位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合同或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簽合同。

                    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條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備選庫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第三方中介備選庫,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入庫單位,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原則上從備選庫中產生。根據職責,項目監理機構備選庫、招標代理機構備選庫、造價咨詢機構備選庫分別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審計局管理。

                    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由備選庫管理部門分別制定中介機構備選庫管理辦法,明確中介機構選擇途徑、備選庫規模、監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內容。采購第三方中介機構服務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備選庫管理部門統一支付。

                    第三十三條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項目管理單位已經確定,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

                    (二)施工圖設計已獲批準,項目預算已經核定;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選定并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國家規定,應審批項目開工報告的,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變更簽證管理制度。變更簽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按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建設資金。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工程撥付款不超過合同總價的70%。工程尾款由縣審計部門出具竣工結算或決算的審計結論后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撥付程序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政府投資項目專賬,并按照縣財政部門的要求,認真編報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第三十七條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條為掌握項目進度,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投資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并對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章項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建成后,應當于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項目單位填報竣工驗收備案表,上報縣建設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縣建設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四十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將項目結算資料報縣審計部門進行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出具審計結論送項目單位、縣財政等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結論。

                    第四十一條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由縣國資部門負責。項目單位應當自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三十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四十三條產權登記后,項目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持驗收合格備案手續與資產接收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除外。

                    建設資金有結余的,項目單位應當在產權登記后的三十日內將結余資金上交縣財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政府投資重大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縣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后評價,并將后評價結論報告縣政府。

                    項目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實行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檔案管理辦法及檔案制作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并向縣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其實行稽察,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稽察結論意見。

                    第四十八條縣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對項目單位內部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具體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縣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項目績效進行評價。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理、供貨等單位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結算、決算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縣審計部門可聘用外部審計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根據資金來源情況由縣財政或相關部門支付,列入建設成本。

                    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由縣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縣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廉政監察。

                    第五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項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等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二條嚴格考核獎懲。對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具體辦法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改,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不具備建設條件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以及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配套資金來源不落實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七)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八)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發展改革、監察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三年內禁止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程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四)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六)招標代理機構違背國家有關招標代理規定的;

                    (七)項目代建機構違背國家有關代建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批準立項、環評、初步設計、規劃、用地、建設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資金的;

                    (四)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資項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3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2017年1月7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34號令和35號令是國資委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針對中央企業投資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和中央企業投資中出現的問題,在繼承以往有效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的要求出發頒布施行的。

                    一

                    34號令與35號令的制定依據

                    1、修訂背景

                    本次兩個令是以中央企業的管理實踐為依據制定的,中央企業在穩增長促投資并不斷激發企業活力的發展建設過程中需要建立監管工具、監管體系。

                    ①依法所需:

                    落實《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資人與企業權責邊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強活力與加強監管:要協調好穩增長促投資之間的矛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

                    歷史追溯:原有辦法即國資委16號令——主要突出主業報備,非主業審核,并且主要側重固定資產投資。但隨著中央企業做優、做強、做大的需要,僅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單一,無法滿足國際化競爭,因此34號令以股權投資為出發點,為今后中央企業境內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③近年來中央企業的投資規模越來越大,風險越來越高,投資失敗的案例層出不窮,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與議論,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辦法,對中央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規范化,并鞏固原有暫行辦法。

                    2、修訂思路

                    34號令旨在建立四位一體的投資監管體系,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①管投向

                    A.管好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B.應加強企業主業投資、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既可以是主業,也可以是非主業。

                    ②管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好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A.對于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上的產業就是中央企業投資命令禁止投資的行業,負面清單上的產業對于企業而言就是紅線;

                    B.管好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是國資委以及中央企業管理資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號令在制度規范、信息系統建立、明確行為主體方面,意義重大。

                    ④管回報

                    A.設定投資收益底線,是中央企業投資的最低要求;

                    B.再決策與止損退出機制,保障中央企業投資的資金安全;

                    C.開展后評價和審計,形成投資管理長效監管機制。

                    ⑤管風險

                    A.全方位監管、全過程監督;

                    B.投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可以將相關監管力量集成。

                    3、兩個令的特點

                    ①強調依法監管

                    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中央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監管重點——投資方向:應符合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標準,符合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

                    監管依據:國資委34號、35號令,負面清單(2017),中央企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綱要、中央企業三年滾動發展規劃、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中央企業主要經營業務,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中央企業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管理的投資項目:

                    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依法應由中央企業自主做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國資委按職責加強管理。

                    ②強調全方位監管:

                    加強投資監管體系建設:主要包括制度體系、信息系統、負面清單、監管聯動機制等方面。

                    ③強調全過程監管:

                    事前注重規范決策,事中堅強監控和再決策、事后強化評價和問責。

                    ④探索創新監管:

                    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企業要對不能投資的產業做出更明確規定。

                    二

                    35號令與34號令制訂的不同之處

                    1、監管環境不同

                    34號令要求中央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等;而35號令要求同時遵守境內外兩國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資法律風險更大。

                    2、監管力度不同

                    35號令更強調風險管理,有專門針對境外投資特點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境外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重視境外項目安全風險防范,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的聯系,建立協調統一、科學規范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有效防范和應對項目面臨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將保險嵌入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聯合保險和再保險,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堅持互利共贏原則,加強與投資所在國(地區)政府、媒體、企業、社區等社會各界公共關系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跨文化融合,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境外的投資更強調戰略規劃引領、更強調堅持聚焦主業、更強調境外風險防控、負面清單更加嚴格,由于境外投資的特殊性,綜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負面清單的確定與境內投資會有所差異。

                    3、國資委對境內、外審核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34號令第14條:“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35號令第12條:“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等,從項目風險、股權結構、資本實力、收益水平、競爭秩序、退出條件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4、境內、外投資后評價要求不同

                    34號令要求企業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

                    35號令要求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評價。

                    三

                    34號令與35號令對中央企業的要求

                    1、現階段中央企業需完成的工作

                    ①報備:投資制度修訂、三年滾動規劃。

                    ②備案:根據企業戰略和規劃,結合企業實際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申請備案。

                    ③審核:根據企業近三年非主業投資完成比例,結合企業戰略規劃對投資計劃進行審核。其中備案、審核工作內容中央企業應于3月10日前報送國資委。

                    2、投資事項需國資委批準的內容

                    審批:特別監管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

                    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

                    把關: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屬于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類”的項目、境外非主業投資項目,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

                    3、需特別關注事項

                    ①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投資項目——需商務部協同管理

                    在商務部核準備案時,需在核準和備案中增加一欄備注,由中央企業承諾。

                    ②與第三方有關的事項:

                    34號令:

                    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材料。”

                    評價中央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國資委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中央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股權項目:“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

                    35號令:

                    負面清單中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在向國家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

                    總結

                    國資委34、35號令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努力構建權責對等、運行規范、信息對稱、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中央企業加強投資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提高國有資本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范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

                  第4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并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占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后,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并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后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并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后,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確立后,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并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并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于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并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于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并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并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后,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并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并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于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并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于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后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后,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于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5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寶安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區財政資金(含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等)在寶安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使用上級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政府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安排和項目實施原則。

                    (一)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范、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政府投資應當重點用于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綠色建筑、海綿城市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三)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采用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運用建筑科技、裝配式建造技術,提升建筑品質。

                    (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科學控制投資規模、提高建設品質和合理確定建設周期,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包括調整計劃)草案的編制及報批、組織實施等,負責納入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賦碼及首次前期經費下達,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及資金申請報告審批(或備案)等綜合管理工作。

                    區財政、規土、交通、環水、監察、審計、住建、公共物業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并負責優化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行業發展規劃研究,統籌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實施計劃。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根據不同的工作階段分別由項目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并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管理措施負責。

                    項目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范圍以完成預算(招標控制價)備案作為切分階段。

                    第七條 項目單位主要包括行業或區域主管部門、各街道辦等,具體劃分如下:

                    (一)區環水部門為政府投資跨街道環水項目的項目單位;

                    (二)區公安部門(含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為政府投資公安(含交通科技設施、消防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三)區住建部門為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重點區域以外的管廊等項目的項目單位;

                    (四)區城管部門為政府投資區級及跨街道環境提升和森林資源管理(含綠化景觀、公園、森林消防、林業設施、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五)區經促、科創部門分別為政府投資產業、科技設施項目的項目單位;

                    (六)區交通部門為政府投資跨街道市政道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

                    (七)區衛計部門為政府投資醫療衛生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八)區教育部門為政府投資公辦幼兒園、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學、特殊學校、中職學校等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九)區民政、文體部門分別為政府投資區級養老、文體等新改擴建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區中心區規劃辦、空港新城辦分別為所管轄重點區域內政府投資市政道路、管廊及地下空間等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一)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為各自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

                    (十二)各街道辦為本轄區內除上述行業、區域主管部門及區其他機關事業單位負責項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

                    涉及軍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資特殊項目由區相應的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單位。

                    區委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指定項目單位的,按區相關要求執行。

                    項目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統籌本行業、本區域或本部門的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實施計劃;提出本單位項目的建設需求,制定建設標準,申報項目立項;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招標控制價)或資金申請報告;按規定辦理與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的用地、環評、水保、消防等審批手續;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工作需要參與項目后續各環節工作,包括在不同環節對相應的內容、標準、指標、參數提出書面意見,協助辦理項目審計等。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包括區業務部門、區工務部門及各街道辦等,具體劃分如下:

                    (一)區環水、城管、住建、公安(含公安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等區業務部門為政府投資專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中,區環水部門為跨街道環保水務項目的建設單位;區城管部門為區級及跨街道環境提升和森林資源管理(含綠化景觀、公園、森林消防、林業設施、垃圾處理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單位;區住建部門為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單位;區公安部門(含交警大隊、公安消防大隊)為公安(含交通科技設施、消防設施)項目的建設單位。

                    (二)區工務部門為概算總投資10000萬元以上且由區行業或區域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跨街道的政府投資市政道路項目的建設單位。

                    (三)各街道辦為本轄區內除上述部門負責項目以外的其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

                    涉及軍事保密、宗教民俗等政府投資特殊項目由項目單位一并作為建設單位。

                    區委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指定項目建設單位的,按區相關要求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書面意見,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開展工程監理、施工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工程實物移交,編制及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竣工決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或協助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土地整備部門統籌、各街道辦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整備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及審批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依次審批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或資金申請報告。

                    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下或經市、區黨委政府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審批項目總概算。

                    第十一條 建立寶安區政府投資前期項目生成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生成系統),實現數據實時共享、結果互認。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各相關單位積極開展項目投資機會研究,對符合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項目,由項目提出單位在項目生成系統公開征求區規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環水、交通、住建、城管、應急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項目生成系統操作規程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后及時審核,滿足入庫條件的,納入項目儲備庫;不滿足入庫條件的,退回項目提出單位繼續深化研究。

                    第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新增項目原則上應當從上一年度已轉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中篩選并完成賦碼。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區人大審議批準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按照計劃所列項目單位直接下達前期經費。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為落實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需新增立項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在項目生成系統公開征求區發改、規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環水、交通、住建、城管、應急等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報區委區政府分管的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區委區政府決策議定。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建設起止時間、運營管養模式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績效目標等內容,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和管養單位。房建類項目還應包括總建筑面積、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主體功能和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市政線性類項目還應包括平縱橫圖、紅線范圍。

                    新增項目立項經按程序審定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根據區委常委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完成賦碼并下達首次前期經費。

                    第十五條 項目首次前期經費文件下達即為項目啟動,并作為項目立項文件。立項文件有效期為三年。

                    前期經費可用于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總概算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勘察、設計、設計及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五通一平、生活臨建設施建設、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前期經費原則上按照項目總投資的3%-5%安排,重大項目或需開展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基坑相關工程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需求下達經費。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備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知會項目所在街道辦,由所在街道辦根據項目首次前期經費下達文件同步開展測繪和評估等工作,區土地整備部門及時安排相應經費。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取得立項文件后,應當及時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管養單位書面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編制內容包括項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術工藝方案、選址與建設工程方案、節能節水措施、環境影響分析、海綿城市、建筑科技運用、招標與實施進度、投資估算、運營與管養、社會效益評價、績效目標、綜合結論等,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估算總投資。項目估算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總投資。市政道路建設項目還應當依據市區管廊相關規劃,進行地下綜合管廊同步建設的分析論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于立項批復后12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并報審,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推行以方案設計為核心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原則上新建及擴建教育、衛生、文體、養老等公共建筑項目應當采用可研、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實施,建設及投資規模較大的新建及擴建市政道路項目優先采用可研、設計一體化招標模式實施。具體組織及實施方式按區有關文件執行。

                    特別重大或標志性公共建筑項目,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用方案競賽等模式。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大型公共建筑項目和涉及公眾利益且公眾關注度高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進行設計方案比選和公示,經區規劃領導小組審定最終方案后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但設計方案比選、公示及審議時間可不計入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及時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核并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項目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項目單位取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應當及時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及投資估算開展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概算,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管養單位書面意見。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充分與項目單位、設計單位溝通,將各項要求落實到設計方案中。

                    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項目總概算編制內容包括編制說明、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等,根據有關定額測算項目概算總投資。項目總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批復估算總投資。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直接報審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應當增加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論證的內容。

                    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應當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18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并分別報審,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經交通運輸部門審查通過后,再申報概算。

                    原則上一個立項項目對應一個項目總概算,特殊或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投資及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分期實施后可分別編制項目概算報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總概算實行告知性備案或審批管理,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組織編制完成項目總概算后應當及時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項目總概算后,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及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直接審批項目總概算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二)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申報的項目總概算在批復估算總投資范圍內,且建設內容及規模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范圍基本一致的,實行告知性備案;申報的項目總概算超批復估算總投資20%以內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區政府分管投資和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后批復;申報的項目總概算超批復估算總投資20%以上的,退回項目單位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修編。

                    第二十三條 單純裝修裝飾、設備購置、維修改造、綠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設施、城市照明等建設項目或者投資補助類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概算審批,直接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即為項目啟動。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內容包括資金申請原因、項目背景、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撐條件、建設方案、總投資估算、實施進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情況,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區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機構組織評審。未經評審的,區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總概算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項目單位取得項目總概算批復后,應當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預算編制單位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和經批復的初步設計內容、建設標準及概算額度開展施工圖限額設計和項目預算編制,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或項目管養單位的書面意見。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

                    施工圖設計及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應當于項目概算批復后150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和報備工作,特殊項目、特別重大項目或施工圖設計過程中發生重大修改的項目,經區政府分管項目單位的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限,并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或備案的項目總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投資控制的依據,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已批復(或備案)的項目總概算。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預算超過項目總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調整方案,經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提請區政府分管投資及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

                    項目單位提出調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文件;

                    (二)原勘察、設計和造價咨詢單位確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追究情況;

                    (三)落實投資控制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擬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報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齊項目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資料后實行告知性備案,并于2個工作日內辦結。

                    項目單位對報備的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承擔主體責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預算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預算編制行為,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取得立項批復后,確有必要取消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征求區發展改革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政府審定。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取消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按規定做好前期經費結算、資料存檔等工作,屬基建項目的,還應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財務決算批復。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要求,綜合平衡政府投資供求情況,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資金來源;

                    (二)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五)暫無法明確年度投資的新開工項目及前期項目預留資金;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預安排屬年度計劃組成內容。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A、B、C三個類別分類管理和代碼管理。

                    A類項目為續建項目;B類項目為擬當年新開工項目,即已批復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并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C類項目為已批復同意立項、可繼續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項目代碼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置、管理,作為識別項目的最終依據。項目代碼與項目名稱配合使用,區政府各職能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代碼管理項目。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區政府黨組提請區委常委會議審定,并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經區人大批準后,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下達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未經區人大審批但需提前實施的,區發展改革部門可在年度計劃額度內預安排,由區政府將預安排情況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資總額及項目投資規模情況下,區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項目的進度調整年度資金安排。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由區政府黨組提請區委常委會議審定,并由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四條 下達政府投資計劃應當列出:項目名稱、項目代碼、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或管養)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周期、建設規模、總投資、年度投資、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址和其它應當說明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需新增立項的項目以及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取消的項目,經按程序審定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招標控制價)、預算(招標控制價)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除應急救災工程外,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建設質量監理制、建設安全責任制。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安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民防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等采購、招標應當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得拆分工程,規避招標。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不同的,項目單位應當于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預算(招標控制價)備案并按規定完善項目用地、環評、水保、排水、工程規劃許可、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及資料交接。

                    尚不具備前款規定的移交條件但因特殊原因須提前辦理項目及資料交接的,由區政府分管項目及建設單位的區領導批準,但項目單位須協助項目建設單位繼續補充完善相關審批手續并移交建設單位。因相關審批手續不完善產生的問題由項目單位牽頭處理,項目建設單位配合。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接收項目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開展工程施工招投標,并于招投標工作完成、施工合同簽訂后,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投資計劃。申請材料應明確工程施工中標價、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期、年度資金需求等,并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資料。

                    項目建設工程所含的重要設備、材料,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的規定采購;屬于單純設備購置類、信息化建設類項目的設備,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規定采購。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收項目資料3個月內未組織開展工程招投標的,應當向區政府作出詳細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前期經費下達文件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后,即可開展施工招標。

                    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告知性備案,尊重建設單位自主權,招標條件、招標組織應根據項目實際設置,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原則,招標人全面負責。區住建部門應做好指導,加強監管。

                    需盡快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民生實事工程、應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緊急工程,依法采取簡易程序進行快速發包。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因項目前期設計、勘察不到位或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含使用單位)提出新的功能需求或標準而造成工程變更的,項目單位承擔變更主體責任;因后期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因素而造成工程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變更主體責任。發生工程變更時,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造價咨詢單位于5個工作日內共同確認。其中,涉及新的功能需求或標準的工程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就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分析。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內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確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并以設計變更或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續,不得事后補簽。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工程變更后應當及時報區住建部門完善變更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工程變更,不得納入竣工結算、竣工決算。

                    工程變更可能造成項目總投資突破原批復概算的,須按照本條第一款變更責任主體劃分,分別由項目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提交區政府分管投資和項目的區領導召開工作會議審定。其中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經區政府審核后,報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決,表決通過后再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區住建部門對年度備案的工程變更進行匯總并報告區監察部門。區財政部門憑區住建部門的工程變更備案回執及項目建設單位的進度報表同期支付變更進度款。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憑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代建(或代建總承包)合同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項目建設單位牽頭負責對政府所投入的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監督其他出資人的資金同步到位。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成果、文件等資料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參建的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區住建、環水、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資項目各建設主體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涉及電力、給水、排水、污水、燃氣等地下管網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及時進行竣工測繪,并將電子資料上報市規土部門辦理入庫。

                    區績效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納入績效考核。

                    區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察或檢查時,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察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 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結算、決算及后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選擇聯合驗收或分項驗收。按照國家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的,由區住建、交通、環水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需要,牽頭組織規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限時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統一驗收竣工圖紙、統一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建設單位需要采取分項驗收的,由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并聯組織驗收。

                    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驗收測量數據納入在線平臺。

                    限時聯合驗收或部分聯合驗收的具體辦法由區住建部門另行制定。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不得接收。

                    本條所稱工程驗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以及規劃、消防、民防、環評、水保、排水、防震、綠色建筑、特種設備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辦理工程實物移交手續,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應當在收到移交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接收手續,并明確相關責任。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由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辦理實物交接手續。

                    工程實物及資產移交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管養單位申請資料,按規定做好項目管養經費保障工作。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需憑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簽訂的《寶安區政府物業委托管理責任書》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管養經費。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后90日內完成竣工工程結算報告編制,并委托列入市、區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后90日內完成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并報送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于收齊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決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竣工決算審核意見,并抄送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建和監察部門。

                    第四十七條 單純設備購置類、物業購置類、規劃研究類、技術服務類等不涉及工程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建設單位)憑相關合同、協議等文件自行負責竣工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第四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并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應當于60日內作出批復,并抄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由項目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其中,公共房屋工程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向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由區公共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后,決算投資不突破批復項目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備齊相關資料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剩余投資計劃。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于10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剩余投資計劃。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后,決算投資突破原批復項目概算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牽頭、項目單位配合,提出決算總投資請示文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決算總投資經按上述程序審定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剩余投資計劃。

                    第五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區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資料,及時撥付工程質量保修金之外的剩余資金;工程保修期滿且承包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保修義務,由項目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或管養單位確認后報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撥付工程質量保修金。

                    第五十三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者運營的政府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并將項目后評價結果報送區人大常委會。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者運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績效報告提交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作為開展項目后評價的主要依據。

                    項目后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批復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對投資決策、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項目后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有關發展規劃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與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

                    項目后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區政府應當每年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年度投資計劃或具體項目涉及的重大事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五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每一計劃年度內至少向區政府報告一次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

                    區住建、環水、交通、規土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區的事權劃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依托“智慧寶安”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區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全過程跟蹤管理的要求落實管理責任。

                    市、區黨委政府有明確進度要求的項目,由區督查部門納入全區督查系統跟蹤督查督辦。區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全鏈條管理規定填報項目進度信息的,由區督查部門予以通報。

                    第五十七條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社會參建單位管理,嚴禁掛靠行為。區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區政府投資項目履約誠信考評系統,項目單位及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對工程咨詢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單位等社會參建單位進行履約考核評價,區住建部門綜合各項目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評價作為社會參建單位進入寶安區建設市場的依據。對于綜合評價差的社會參建單位,由區住建部門通報批評,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黑名單,評價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十八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程序、概算控制、工程質量、工期、投資效益和資金安全等方面進行稽察。具體辦法由區審計部門另行制定。

                    區審計部門應當與區發展改革、監察等其他項目監督部門建立檢查成果共享機制以及聯合稽察等協作機制。

                    第五十九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被審計單位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及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管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號碼或其他投訴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 審批事項涉及的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別管理,強化方案設計、技術審查機構的主體責任,方案設計、技術審查人員對其出具的結論終身負責。對已有獨立技術審查意見的,審批部門原則上只進行形式性審查;對于行政審批中附含技術審查的,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限包含該部門的技術審查時限。

                    第六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監察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項目進行:

                    (一)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委托沒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設計單位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擅自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已批復文件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造成超概算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擅自改變設計方案及施工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的;

                    (三)按照與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主要內容不符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的;

                    (四)違反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壓縮建設工期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嚴重浪費或者工程進度嚴重拖延的;

                    (六)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

                    (八)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或協助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驗收、項目驗收、工程實物移交、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等手續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代理建設單位(含代建總承包單位)有本辦法第六十三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進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工程咨詢機構、設計單位或者評審機構在編制、評估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資金申請報告時,有弄虛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內禁止其在寶安區范圍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工作,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資格或者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項目總概算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區財政、審計、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試點推行代建制,利用市場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力量和管理經驗,加快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符合條件的項目鼓勵通過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代建制及PPP模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智慧寶安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由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的事項,實行收件確認,項目單位對所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主體責任,部門對備案內容承擔檢查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金額“以上”的均包含本數,“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安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版)〉的通知》(深寶規〔2017〕13號)同時廢止。

                    此前區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6篇: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規范集團各企業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資風險,保證投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投資是由央企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本級、集團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屬企業)因經營需要,以獲取利潤和投資回報為目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團作為股東,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權,或具有實質性控制權和重大影響的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所屬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屬企業。

                    第二章投資管理范圍及組織機構

                    第五條投資管理的范圍包括: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拓展;投資項目的受理和申報;投資項目論證、評估、審批和備案;投資項目的籌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與監控;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后評價;項目投資風險管理等。

                    第六條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是投資項目管理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市場情況和集團發展規劃,制定集團項目拓展和項目審批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意見;編制集團年度投資計劃和資產處置計劃;

                    (2)對備選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分析和經營風險評估,向投資委員會提出同意立項,指標調整或放棄跟蹤的意見;

                    (3)對集團的項目拓展業務進行統一管理,調動各方力量,完成集團下達的項目拓展任務;

                    (4)對已批準立項的項目,根據需求組織辦理項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審批。

                    (5)根據立項報告確定的各項指標,負責組織編制和下達年度項目目標實施計劃,并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及時動態的產業管理。

                    (6)對已實施項目進行定期經營風險評估。

                    (7)負責組織投資項目的后評價。

                    第三章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第七條投資項目審批實行兩級審批制度。集團設立投資評審委員會,對本級和下屬子公司的投資項目進行立項初審。投資項目經投資評審委員會通過后,報集團董事會復審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由集團CEO提出,董事會批準,人員組成包括規劃、投資、資金、工程、風控等職能部門人員。集團CEO擔任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集團戰略

                    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第九條投資項目審批分為初審和復審兩個階段。初審即投資機會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項目初審立項。為提高審批效率,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在初審階段即行介入,進行指導和協調,在形成項目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報集團審批。對自有資金年動態回報率低于15%的投資開發類項目和自有資金年動態回報率低于8%的持續經營性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對需經項目所在地政府審批的項目,應在初審批準立項后,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報送初審的項目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國家產業、行業政策限制的項目,還需提供相關的政策文件及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方法,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相關的宏觀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狀況;項目競爭性初步分析;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分析和預測,以及產品的目標市場;基本確定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原料來源、原則流程、環境保護、公用工程和輔助設施及依托條件;合作伙伴基本情況及合作方式;投資方式、規模、周期;項目的初步經濟效益評價;資本金籌措方案和銀行貸款意向書;風險與對策。

                    第十二條經初審批準的項目,可向合作方或有關部門出具投資、貸款方面的意向證明。并可正式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十三條復審即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是對初審結果的進一步判斷和驗證,從而確定項目的規模、標準、總體安排、總投資額等。復審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對不同類型的項目可根據相應行業規范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一)項目概況:經濟發展趨勢,項目所屬行業、地區現狀與發展潛力,投資方式、規模和期限,經營方向等;

                    (二)投資各方情況:投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法定辦公地址、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合作條件與方式;

                    (三)產品方案及市場預測:產品國內外市場供應現狀與未來趨勢、產品競爭能力、銷售方向、定價原則、未來銷售預測與銷售方式;

                    (四)建設規模、標準與功能:主要產品的名稱、規模、型號、技術性能、用途以及生產規劃;

                    (五)物料供應:根據生產規劃和物料消耗定額編制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的供應來源、數量、單價以及儲運方式;

                    (六)區位選擇:項目擬建地點,項目地址的自然條件,地形、地貌、地震情況,人文環境,交通運輸條件,能源條件,投資環境,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公用設施社會依托條件,征地、拆遷、移民安置條件;

                    (七)技術方案:技術目標、技術來源、生產方法、主要工藝技術方案的比較、技術引進方式及費用估算;

                    (八)設備方案:設備的來源、設備參數的選定及其依據、設備清單及費用估算;

                    (九)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物的產生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費用估算;

                    (十)土建安裝方案:工程總平面圖、主要規劃指標、分項建筑面積和總面積、主要建筑及配套設施、勞動安全與消防設施、安裝材料、建筑周期及費用估算;

                    (十一)建設管理組織體制: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人員工資、福利標準與費用估算;

                    (十二)項目實施計劃: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經營期內各項工作的進度安排;

                    (十三)財務預算:投資估算與資本預算,流動資金估算,經營收入及稅金預算,經營成本與期間費用預算,損益預算,資產、負債及權益預算,現金流量預算;

                    (十四)資金籌措與使用:資本金籌措方案,債務資金籌措方案,合資各方的投資比例、資本構成及資金投入計劃;

                    (十五)效益評價:靜態投資回報率、投資回收期、動態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凈現值與投資回收期、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十六)風險與不確定性分析及對策:風險與不確定性產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對策;

                    (十七)項目建成后的運營方案和管理模式:生產經營管理組織結構、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等;

                    (十八)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十四條項目初審經集團投資評審委員會批準后,應將審批意見及復審材料上報集團董事會。材料主要包括:審批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評估意見、考察及談判進展情況、詳細的實地調查復核情況、資金落實情況以及初審需解決問題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五條集團董事會接到復審材料后,通過必要的考察、復核、組織論證、咨詢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等程序,提出項目復審報告,并下達正式的立項批復。

                    第十六條復審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集團在項目投資審批中可委托有關單位或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其費用由報項單位支付,結算時列入項目費用。

                    第十八條擴初設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進行的技術設計)確定的總投資額,原則上不得超出復審批準的總投資額。若確需超出,應控制在5%以內,超出5%的項目須重新按復審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項目復審報告經批準后,項目資金按使用計劃列入當年預算,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及開展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等實質性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集團:

                    (一)投資額、資金來源發生重大調整的;

                    (二)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我方權益的。

                    第五章項目拓展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根據年度項目拓展計劃和拓展指標對集團及其下屬各公司的項目拓展工作進行統一指導。

                    第二十二條集團鼓勵各公司和全體員工以各種形式積極參與項目拓展工作。集團設立項目拓展基金,對在項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司或個人進行獎勵。項目拓展基金的預算為項目立項利潤的1%。項目拓展基金列入項目前期開發成本。

                    第二十三條在項目拓展階段,各子公司或員工將搜集到的項目信息匯總集團。經集團批準跟蹤的項目,由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員)組成項目小組,負責項目拓展的前期工作。項目小組組長由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負責。

                    第六章投資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投資項目建設由項目公司組織實施。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投標與工程承包、項目融資、工程監理等單位簽訂有關合同。實施對項目質量、進度、投資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集團對如下項目實施環節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建立投資項目產業管理月報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結束后5天內將上月工程建設總體情況和分析報告上報集團;

                    (二)主要承包合同、設計方案、投資協議、融資合同、工程

                    組織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報集團批準或備案;

                    (三)項目進度須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規定,集團根據承包合同監控項目工程實施過程;

                    (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須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預算規定,集團根據承包合同監控其資金支付進度;

                    (五)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監理單位監督保障,項目公司應將有關情況在產業管理月報中上報集團;

                    (六)集團工作人員可視情況赴項目建設現場了解項目進展狀況,協調處理相關事務,費用開支計入項目成本。

                    第七章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公司先進行內部預驗收,確定遺留問題,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限期實現;之后按當地政府規定要求組識申辦竣工驗收。

                    第八章投資項目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條集團對投資項目經濟效益的考核分以下兩個階段:(一)建設階段考核,是指對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項目投資效果所進行的考核,主要對項目節點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投產日期等進行綜合評價。

                    (二)竣工驗收階段考核,針對項目立項時所批準的各項技術

                    經濟指標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第九章投資項目后評價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竣工后,為總結項目從前期準備、決策、實施過程以及項目當期的經濟效益情況,客觀評價項目建成后實際情況與項目立項前期預計情況的偏離程度及產生的原因,全面總結項目投資管理經驗,為今后改進項目管理提供有價值、可借鑒的反饋信息,各項目公司對已完成投資的項目要進行自我全面總結評價,完成《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簡稱自評報告)。

                    第二十九條投資項目的自評報告提綱如下:

                    (1)項目概況

                    (2)項目情況簡述

                    (3)項目決策目標和目的

                    (4)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5)項目實施進度

                    (6)項目總投資

                    (7)項目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8)項目運行及效益現狀

                    (二)項目實施過程總結

                    (1)項目前期決策總結

                    (2)項目實施準備工作

                    (3)項目建設實施總結

                    (4)項目運營情況

                    (三)項目效果和效益評價

                    (1)項目技術水平評價

                    (2)項目財務經濟效益評價

                    (3)項目經營管理評價

                    (四)項目環境和社會效益評價

                    (1)項目環境效益評價

                    (2)項目的社會效益評價

                    (五)項目目標和可持續性評價

                    (1)項目目標評價

                    (2)項目持續能力評價

                    (3)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

                    (六)項目主要經驗教訓、結論和相關建議

                    第三十條集團對項目公司的自評報告進行評價,并將《簡評報告》與項目公司的自評報告一并在項目完成后六個月內上報集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集團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與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標簽: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范文(通用6篇).doc》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文檔為doc格式

                  文章下載

                  《央企 集團公司 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法范文(通用6篇).doc》

                  VIP請直接點擊按鈕下載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請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軟件打開,如發現文檔不全可以聯系客服申請處理。

                  文檔下載
                  VIP免費下載文檔
                  <ruby id="zx91x"></ruby><p id="zx91x"></p>
                  <p id="zx91x"></p>
                  <pre id="zx91x"><ruby id="zx91x"><mark id="zx91x"></mark></ruby></pre>
                  
                  
                  <p id="zx91x"><del id="zx91x"></del></p>

                        <track id="zx91x"><ruby id="zx91x"></ruby></track>

                            <pre id="zx91x"><ruby id="zx91x"></ruby></pre>

                            <track id="zx91x"><del id="zx91x"></del></track>

                              <big id="zx91x"><ruby id="zx91x"></ruby></big>

                                  成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