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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范文(通用9篇)

                  時間:2022-03-06 理論文章 點擊:

                  司法是古代官名、明星官名,現在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法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的文章9篇 ,歡迎品鑒!

                  【篇1】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一、基層司法所當前存在的問題、短板、不足

                    基層司法所是縣司法局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擔負著面向農村廣大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治保障的重要職能。具體履行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九項職能,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基層平臺和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鄉鎮司法所在基層所處的位置較為特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較多,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相比,不相適應。

                    (一)基礎建設。隨著全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發展,基層司法所辦公條件總體來說,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標識做到了整齊劃一。但是,仍存在問題與不足:1、產權性質不一(有、無獨立產權);2、面積大小不一(幾十到幾百平方);3、結構質量不一(磚瓦、框架結構);4、功能設置不一[辦公室(服務大廳)、所長室、會議室、矯正室、安幫室、法宣室、法援室、檔案室];5、外觀效果不一(樓房、平房,裝飾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樣整齊劃一,統一設計、統一撥款、統一建設、統一外觀;6、地點遷移不定。有的所在原來基礎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換、有的所新建,遷移不定。

                    (二)隊伍建設。1、人員編制不足。按照規范化要求,至少配備3--5人,但現實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崗位(1名)之外,基層所大部分在編公務員都達不到要求,導致司法所九項工作職能很難正常開展,制約著司法所的發展。2、專業素質不高。司法所人員文化程度基本能夠達到大專及以上,但法律專業人員較少、軟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勝任信息化辦公需要。3、年齡相對老化。工作熱情不高,缺乏事業精神,創新能力不足,擔當意識不強。少數鄉鎮黨委為了解決干部職級,推薦年齡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質的公務員擔任司法所長。4、交流渠道不暢。沒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機制、途徑,提拔晉級、擇善使用不足,存在“一進入定終身”的弊端。5、待遇落實不公。雖然沐浴職級并行陽光享受正科級待遇,但不能象鄉鎮班子成員一樣,退居二線時可以作為主任科員。同時,進入司法行政隊伍以后,晉升的空間較小,占比不高(無法與派出所相比)。

                    (三)職能發揮。1、工作壓力大。司法所工作職責包括九大職能,加上鄉鎮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設立的各種“中心”(如:人民調解中心、社區矯正中心、維穩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領導小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等),還要參與黨政中心工作(如包村、當扶貧隊長),職能得不到較好理順,工作盲目被動,人手忙不過來,深感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現象,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2、承受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政策不硬,執法手段與工作職責不配套,執法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從試點到全面鋪開,在全國已經實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為止,《社區矯正法》還是出不了臺。司法所沒有硬手段,面對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會服刑人員無計可施。一旦出現了“漏管、脫管”差錯,還要承擔瀆職、失職之責,深感有責無權。社區矯正風險大體現在:出事是必然的,發生在誰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請假,省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是:家庭成員生病、發生重大變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學,嫁姑娘娶媳婦怎么辦?);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責。追責機制不公平:要區分犯罪、一般違法與工作失誤的標準,不能一刀切。3、安幫工作流于形勢。刑釋人員回到地方以后,極少有主動到司法所、村報到的(主動去的是要政策照顧);有的刑釋人員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幫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無計可施,從而造成脫管漏管現象的發生。4、法治宣傳工作單打獨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各部門、單位僅是“被動”參與,普法教育“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有的鄉鎮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未能落實,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級檢查,只能是在會議記錄上后補一下應付。5、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任務日益加重。司法所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難度日益加大,維穩任務更加艱巨、繁重。6、法律服務難以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鄉鎮,司法所承擔法律服務的大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以收費為主,不利、不便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但現在司法所工作人員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務資格證書,只能空留一腔為民服務的熱情,這一決定與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背道而弛!

                    (四)經費保障。1、司法所工作經費不足。鄉鎮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調解經費、社區矯正經費、內外網辦公經費等在內,大約在二萬、三萬元之間,不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員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機關同等待遇(如誤餐補貼、加班補貼、社會公益活動),又不能享受鄉鎮同等待遇(如征地拆遷補助、滿勤獎等),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3、無執法警車。不便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工作。

                    二、解決基層司法所問題的意見建議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加速,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價值日益彰顯。為此,要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解決司法所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1、爭取黨委、政府關心重視。為基層司法所解決人(確保每個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財(加大縣、鄉(鎮)兩級財政的支持力度,將司法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物(確保鄉鎮街道司法所面積要達120平方米以上的臨街、落地的辦公用房)。

                    2、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按照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等各種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勞、有實際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隊伍。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職盡責,以有為爭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為基層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深入開展訴調對接、訪調對接工作;落實“首要標準”,著力打造“兩類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努力把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加強法律服務業引導,堅持公平正義。加強民生領域的法律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上為黨和政府分憂,下為百姓群眾解難。

                  【篇2】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基層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基層的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司法所主要負責協助基層黨委政府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等各項工作,司法所是在創新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司法所經過多年的拼搏,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有效監管和服務社區服刑人員改過自新,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等工作中,越來越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認可。但是,在新形勢下,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所人員少,編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職能過于繁瑣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則上每個司法所每所配備3名以上工作人員,中心鄉鎮(街道)和任務重的司法所配備5名以上工作人員。但是,在我們劍河縣,全縣共有13個鄉鎮司法所。其中,目前屬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11人,其他人員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2人,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縣有社區矯服刑人員64人,縣司法局對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標就是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轄區內龐大的社區矯正“隊伍”,可謂是舉步維艱。可想而知,僅靠“1人司法所”是很難正常開展工作的,光是應對面上的工作就已經困難,更不要談什么工作創新。

                    二、工作存在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

                    從司法所門口的牌子看,有“服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等等,這些組織機構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范圍,但大多是其他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際上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服務中心”、“委員會”、“工作站”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工作,難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層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都是體制的問題,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層政法單位。但是,司法所級別待遇低一級,派出所是副科級單位,而司法所卻是股級單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層踏踏實實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沒有得到解決,而且一直調不進縣機關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員看不到希望,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積極性。

                    四、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計劃生育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司法所經常被抽調參與征地拆遷、環境整治等與維護社會穩定以外的其他工作,這些工作雜而無序,雜而不精,出現了“撒味精”的現象,是典型的“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基層單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沒有專職專用,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導致司法所業務開展比較難。

                    五、司法所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一些領導對于發揮司法所及其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維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存在著重短期效益、輕長期投入,重管治、輕服務,重執法、輕司法的思想行為傾向,對司法所的地位與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司法所的職能缺乏剛性,收效緩慢。這些都是導致司法所及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開支、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經費缺乏,裝備不齊

                    司法所在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表彰先進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須有一定的工作經費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層政府沒有給司法所劃撥工作經費,司法所每年緊靠縣司法局劃給少量資金,工作起來很被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全縣13個司法所,有公務車輛的僅僅有4個所,而且4個車輛都是“老弱病殘”。基層司法所的工作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影響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七、加強司法所建設和而解決司法所困難的意見和辦法

                    一是想方設法解決好司法所的人員不足的問題,加強司法所人員編制建設,是完善司法行政組織體系,全面落實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范”的要求,積極做好司法所人員充實工作,通過“招考”、“調入”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要求,及時協調編委、人事部門,制定招錄計劃,在編制范圍內統招統考錄用補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員流動的長效機制,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長遠發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礎;二是積極探索和建立新形勢下的管理模式,力爭像公、檢、法一樣,實行人、財、物全面重點管理;三是努力有為有位,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設要想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我們還是要“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為基層黨委政府分憂,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要充當一線力量。只有先有為,而后才要位。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同時要上報專項經費的支持,改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在基層兩所一庭建設中,司法所辦公場所、辦公條件最差最弱,辦公經費最少,公務車輛不齊,要有計劃的解決好這些問題,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強與鄉鎮領導的溝通,了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議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六是進一步落實好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盡快招錄工作人員,整體提高隊伍素質;七是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核,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八是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九是健全管理體系,強化司法所規范化管理,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牢固樹立管理意識、健全管理體系、落實管理責任,把管理滲透到司法所建設的各個環節。

                    總之,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只有在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的關心和支持下,不斷創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領域,努力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和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創新社會管理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篇3】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一、基層司法所當前存在的問題、短板、不足

                    基層司法所是縣司法局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擔負著面向農村廣大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治保障的重要職能。具體履行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九項職能,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基層平臺和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鄉鎮司法所在基層所處的位置較為特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較多,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相比,不相適應。

                    (一)基礎建設。隨著全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發展,基層司法所辦公條件總體來說,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標識做到了整齊劃一。但是,仍存在問題與不足:1、產權性質不一(有、無獨立產權);2、面積大小不一(幾十到幾百平方);3、結構質量不一(磚瓦、框架結構);4、功能設置不一[辦公室(服務大廳)、所長室、會議室、矯正室、安幫室、法宣室、法援室、檔案室];5、外觀效果不一(樓房、平房,裝飾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樣整齊劃一,統一設計、統一撥款、統一建設、統一外觀;6、地點遷移不定。有的所在原來基礎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換、有的所新建,遷移不定。

                    (二)隊伍建設。1、人員編制不足。按照規范化要求,至少配備3--5人,但現實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崗位(1名)之外,基層所大部分在編公務員都達不到要求,導致司法所九項工作職能很難正常開展,制約著司法所的發展。2、專業素質不高。司法所人員文化程度基本能夠達到大專及以上,但法律專業人員較少、軟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勝任信息化辦公需要。3、年齡相對老化。工作熱情不高,缺乏事業精神,創新能力不足,擔當意識不強。少數鄉鎮黨委為了解決干部職級,推薦年齡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質的公務員擔任司法所長。4、交流渠道不暢。沒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機制、途徑,提拔晉級、擇善使用不足,存在“一進入定終身”的弊端。5、待遇落實不公。雖然沐浴職級并行陽光享受正科級待遇,但不能象鄉鎮班子成員一樣,退居二線時可以作為主任科員。同時,進入司法行政隊伍以后,晉升的空間較小,占比不高(無法與派出所相比)。

                    (三)職能發揮。1、工作壓力大。司法所工作職責包括九大職能,加上鄉鎮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設立的各種“中心”(如:人民調解中心、社區矯正中心、維穩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領導小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等),還要參與黨政中心工作(如包村、當扶貧隊長),職能得不到較好理順,工作盲目被動,人手忙不過來,深感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現象,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2、承受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政策不硬,執法手段與工作職責不配套,執法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從試點到全面鋪開,在全國已經實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為止,《社區矯正法》還是出不了臺。司法所沒有硬手段,面對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會服刑人員無計可施。一旦出現了“漏管、脫管”差錯,還要承擔瀆職、失職之責,深感有責無權。社區矯正風險大體現在:出事是必然的,發生在誰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請假,省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是:家庭成員生病、發生重大變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學,嫁姑娘娶媳婦怎么辦?);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責。追責機制不公平:要區分犯罪、一般違法與工作失誤的標準,不能一刀切。3、安幫工作流于形勢。刑釋人員回到地方以后,極少有主動到司法所、村報到的(主動去的是要政策照顧);有的刑釋人員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幫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無計可施,從而造成脫管漏管現象的發生。4、法治宣傳工作單打獨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各部門、單位僅是“被動”參與,普法教育“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有的鄉鎮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未能落實,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級檢查,只能是在會議記錄上后補一下應付。5、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任務日益加重。司法所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難度日益加大,維穩任務更加艱巨、繁重。6、法律服務難以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鄉鎮,司法所承擔法律服務的大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以收費為主,不利、不便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但現在司法所工作人員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務資格證書,只能空留一腔為民服務的熱情,這一決定與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背道而弛!

                    (四)經費保障。1、司法所工作經費不足。鄉鎮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調解經費、社區矯正經費、內外網辦公經費等在內,大約在二萬、三萬元之間,不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員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機關同等待遇(如誤餐補貼、加班補貼、社會公益活動),又不能享受鄉鎮同等待遇(如征地拆遷補助、滿勤獎等),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3、無執法警車。不便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工作。

                    二、解決基層司法所問題的意見建議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加速,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價值日益彰顯。為此,要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解決司法所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1、爭取黨委、政府關心重視。為基層司法所解決人(確保每個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財(加大縣、鄉(鎮)兩級財政的支持力度,將司法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物(確保鄉鎮街道司法所面積要達120平方米以上的臨街、落地的辦公用房)。

                    2、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按照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等各種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勞、有實際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隊伍。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職盡責,以有為爭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為基層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深入開展訴調對接、訪調對接工作;落實“首要標準”,著力打造“兩類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努力把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加強法律服務業引導,堅持公平正義。加強民生領域的法律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上為黨和政府分憂,下為百姓群眾解難。

                  【篇4】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近年來,我區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拓寬法律服務渠道,緊抓普法宣傳教育,注重特殊群體幫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區顯著成效,但通過近期調研發現,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機結合的長效機制還不夠完善,村級調解工作經區費落實困難,行業、企業調解工作還比較薄弱;二是對司法行政人員、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形式單一,重理論培訓、輕實踐操作的現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務人才匱區乏,基層司法所人員少、業務多、兼職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實“七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活動,持續扎實推進“法治示范鄉鎮”、“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單位”、“法治示范學校”、“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創建水平,不斷擴大創建成果。

                    二是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以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創建為重點,健全完善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加強鄉鎮(街道)調委會和區域性、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努力發揮人民調委會在社會穩定中的促進作用;加強特殊人群管理,規范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管理;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確保各項工作區健康、有序、高效運行。

                    三是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公證服務程序,強化服務意識,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區平;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積極與政法相關部門銜接,加強對農民工及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進一步狠抓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系統干部職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創新教育培訓方式區方法,牢固樹立政法干警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工作理念;繼續推行全員崗位目標管理和領導包抓責任制,細化工作責任目標,以有為爭有位,以新業績樹立新形象,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

                  【篇5】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基層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基層的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司法所主要負責協助基層黨委政府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等各項工作,司法所是在創新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司法所經過多年的拼搏,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有效監管和服務社區服刑人員改過自新,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等工作中,越來越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認可。但是,在新形勢下,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所人員少,編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職能過于繁瑣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則上每個司法所每所配備3名以上工作人員,中心鄉鎮(街道)和任務重的司法所配備5名以上工作人員。但是,在我們劍河縣,全縣共有13個鄉鎮司法所。其中,目前屬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11人,其他人員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2人,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縣有社區矯服刑人員64人,縣司法局對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標就是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轄區內龐大的社區矯正“隊伍”,可謂是舉步維艱。可想而知,僅靠“1人司法所”是很難正常開展工作的,光是應對面上的工作就已經困難,更不要談什么工作創新。

                    二、工作存在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

                    從司法所門口的牌子看,有“服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等等,這些組織機構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范圍,但大多是其他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際上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服務中心”、“委員會”、“工作站”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工作,難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層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都是體制的問題,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層政法單位。但是,司法所級別待遇低一級,派出所是副科級單位,而司法所卻是股級單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層踏踏實實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沒有得到解決,而且一直調不進縣機關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員看不到希望,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積極性。

                    四、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計劃生育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司法所經常被抽調參與征地拆遷、環境整治等與維護社會穩定以外的其他工作,這些工作雜而無序,雜而不精,出現了“撒味精”的現象,是典型的“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基層單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沒有專職專用,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導致司法所業務開展比較難。

                    五、司法所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一些領導對于發揮司法所及其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維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存在著重短期效益、輕長期投入,重管治、輕服務,重執法、輕司法的思想行為傾向,對司法所的地位與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司法所的職能缺乏剛性,收效緩慢。這些都是導致司法所及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開支、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經費缺乏,裝備不齊

                    司法所在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表彰先進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須有一定的工作經費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層政府沒有給司法所劃撥工作經費,司法所每年緊靠縣司法局劃給少量資金,工作起來很被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全縣13個司法所,有公務車輛的僅僅有4個所,而且4個車輛都是“老弱病殘”。基層司法所的工作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影響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七、加強司法所建設和而解決司法所困難的意見和辦法

                    一是想方設法解決好司法所的人員不足的問題,加強司法所人員編制建設,是完善司法行政組織體系,全面落實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范”的要求,積極做好司法所人員充實工作,通過“招考”、“調入”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要求,及時協調編委、人事部門,制定招錄計劃,在編制范圍內統招統考錄用補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員流動的長效機制,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長遠發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礎;二是積極探索和建立新形勢下的管理模式,力爭像公、檢、法一樣,實行人、財、物全面重點管理;三是努力有為有位,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設要想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我們還是要“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為基層黨委政府分憂,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要充當一線力量。只有先有為,而后才要位。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同時要上報專項經費的支持,改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在基層兩所一庭建設中,司法所辦公場所、辦公條件最差最弱,辦公經費最少,公務車輛不齊,要有計劃的解決好這些問題,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強與鄉鎮領導的溝通,了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議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六是進一步落實好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盡快招錄工作人員,整體提高隊伍素質;七是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核,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八是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九是健全管理體系,強化司法所規范化管理,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牢固樹立管理意識、健全管理體系、落實管理責任,把管理滲透到司法所建設的各個環節。

                    總之,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只有在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的關心和支持下,不斷創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領域,努力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和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創新社會管理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篇6】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一、基層司法所當前存在的問題、短板、不足

                    基層司法所是縣司法局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擔負著面向農村廣大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治保障的重要職能。具體履行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九項職能,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基層平臺和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鄉鎮司法所在基層所處的位置較為特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較多,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相比,不相適應。

                    (一)基礎建設。隨著全省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發展,基層司法所辦公條件總體來說,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標識做到了整齊劃一。但是,仍存在問題與不足:1、產權性質不一(有、無獨立產權);2、面積大小不一(幾十到幾百平方);3、結構質量不一(磚瓦、框架結構);4、功能設置不一[辦公室(服務大廳)、所長室、會議室、矯正室、安幫室、法宣室、法援室、檔案室];5、外觀效果不一(樓房、平房,裝飾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樣整齊劃一,統一設計、統一撥款、統一建設、統一外觀;6、地點遷移不定。有的所在原來基礎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換、有的所新建,遷移不定。

                    (二)隊伍建設。1、人員編制不足。按照規范化要求,至少配備3--5人,但現實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崗位(1名)之外,基層所大部分在編公務員都達不到要求,導致司法所九項工作職能很難正常開展,制約著司法所的發展。2、專業素質不高。司法所人員文化程度基本能夠達到大專及以上,但法律專業人員較少、軟件操作能力不足,不能勝任信息化辦公需要。3、年齡相對老化。工作熱情不高,缺乏事業精神,創新能力不足,擔當意識不強。少數鄉鎮黨委為了解決干部職級,推薦年齡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質的公務員擔任司法所長。4、交流渠道不暢。沒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機制、途徑,提拔晉級、擇善使用不足,存在“一進入定終身”的弊端。5、待遇落實不公。雖然沐浴職級并行陽光享受正科級待遇,但不能象鄉鎮班子成員一樣,退居二線時可以作為主任科員。同時,進入司法行政隊伍以后,晉升的空間較小,占比不高(無法與派出所相比)。

                    (三)職能發揮。1、工作壓力大。司法所工作職責包括九大職能,加上鄉鎮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設立的各種“中心”(如:人民調解中心、社區矯正中心、維穩中心等)及若干工作領導小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等),還要參與黨政中心工作(如包村、當扶貧隊長),職能得不到較好理順,工作盲目被動,人手忙不過來,深感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現象,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2、承受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政策不硬,執法手段與工作職責不配套,執法風險大。社區矯正工作從試點到全面鋪開,在全國已經實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為止,《社區矯正法》還是出不了臺。司法所沒有硬手段,面對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會服刑人員無計可施。一旦出現了“漏管、脫管”差錯,還要承擔瀆職、失職之責,深感有責無權。社區矯正風險大體現在:出事是必然的,發生在誰身上是偶然的(比如請假,省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是:家庭成員生病、發生重大變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學,嫁姑娘娶媳婦怎么辦?);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不足仍不免責。追責機制不公平:要區分犯罪、一般違法與工作失誤的標準,不能一刀切。3、安幫工作流于形勢。刑釋人員回到地方以后,極少有主動到司法所、村報到的(主動去的是要政策照顧);有的刑釋人員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幫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無計可施,從而造成脫管漏管現象的發生。4、法治宣傳工作單打獨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各部門、單位僅是“被動”參與,普法教育“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有的鄉鎮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未能落實,司法所如何督促?遇到上級檢查,只能是在會議記錄上后補一下應付。5、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任務日益加重。司法所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難度日益加大,維穩任務更加艱巨、繁重。6、法律服務難以滿足廣大群眾的需求。在鄉鎮,司法所承擔法律服務的大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以收費為主,不利、不便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但現在司法所工作人員被一律取消法律服務資格證書,只能空留一腔為民服務的熱情,這一決定與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背道而弛!

                    (四)經費保障。1、司法所工作經費不足。鄉鎮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調解經費、社區矯正經費、內外網辦公經費等在內,大約在二萬、三萬元之間,不能滿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員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機關同等待遇(如誤餐補貼、加班補貼、社會公益活動),又不能享受鄉鎮同等待遇(如征地拆遷補助、滿勤獎等),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3、無執法警車。不便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工作。

                    二、解決基層司法所問題的意見建議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加速,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越來越大,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價值日益彰顯。為此,要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解決司法所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1、爭取黨委、政府關心重視。為基層司法所解決人(確保每個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專業的正式工作人員)、財(加大縣、鄉(鎮)兩級財政的支持力度,將司法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物(確保鄉鎮街道司法所面積要達120平方米以上的臨街、落地的辦公用房)。

                    2、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按照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等各種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勞、有實際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隊伍。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職盡責,以有為爭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為基層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深入開展訴調對接、訪調對接工作;落實“首要標準”,著力打造“兩類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努力把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加強法律服務業引導,堅持公平正義。加強民生領域的法律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上為黨和政府分憂,下為百姓群眾解難。

                  【篇7】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基層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基層的前沿陣地,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渠道和紐帶。司法所主要負責協助基層黨委政府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等各項工作,司法所是在創新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司法所經過多年的拼搏,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有效監管和服務社區服刑人員改過自新,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等工作中,越來越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認可。但是,在新形勢下,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所人員少,編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職能過于繁瑣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則上每個司法所每所配備3名以上工作人員,中心鄉鎮(街道)和任務重的司法所配備5名以上工作人員。但是,在我們劍河縣,全縣共有13個鄉鎮司法所。其中,目前屬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11人,其他人員在司法所工作的僅有2人,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縣有社區矯服刑人員64人,縣司法局對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標就是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轄區內龐大的社區矯正“隊伍”,可謂是舉步維艱。可想而知,僅靠“1人司法所”是很難正常開展工作的,光是應對面上的工作就已經困難,更不要談什么工作創新。

                    二、工作存在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

                    從司法所門口的牌子看,有“服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等等,這些組織機構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范圍,但大多是其他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際上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服務中心”、“委員會”、“工作站”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工作,難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層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員政治待遇低,都是體制的問題,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層政法單位。但是,司法所級別待遇低一級,派出所是副科級單位,而司法所卻是股級單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層踏踏實實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沒有得到解決,而且一直調不進縣機關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員看不到希望,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積極性。

                    四、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計劃生育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司法所經常被抽調參與征地拆遷、環境整治等與維護社會穩定以外的其他工作,這些工作雜而無序,雜而不精,出現了“撒味精”的現象,是典型的“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基層單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沒有專職專用,形成了“專職不專用、兼職多而雜”的工作局面,導致司法所業務開展比較難。

                    五、司法所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一些領導對于發揮司法所及其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維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存在著重短期效益、輕長期投入,重管治、輕服務,重執法、輕司法的思想行為傾向,對司法所的地位與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司法所的職能缺乏剛性,收效緩慢。這些都是導致司法所及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開支、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經費缺乏,裝備不齊

                    司法所在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依法治理、表彰先進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須有一定的工作經費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層政府沒有給司法所劃撥工作經費,司法所每年緊靠縣司法局劃給少量資金,工作起來很被動,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全縣13個司法所,有公務車輛的僅僅有4個所,而且4個車輛都是“老弱病殘”。基層司法所的工作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影響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影響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七、加強司法所建設和而解決司法所困難的意見和辦法

                    一是想方設法解決好司法所的人員不足的問題,加強司法所人員編制建設,是完善司法行政組織體系,全面落實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機構獨立、編制單列、職能強化、管理規范”的要求,積極做好司法所人員充實工作,通過“招考”、“調入”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要求,及時協調編委、人事部門,制定招錄計劃,在編制范圍內統招統考錄用補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員流動的長效機制,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長遠發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礎;二是積極探索和建立新形勢下的管理模式,力爭像公、檢、法一樣,實行人、財、物全面重點管理;三是努力有為有位,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設要想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我們還是要“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項工作,為基層黨委政府分憂,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要充當一線力量。只有先有為,而后才要位。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同時要上報專項經費的支持,改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在基層兩所一庭建設中,司法所辦公場所、辦公條件最差最弱,辦公經費最少,公務車輛不齊,要有計劃的解決好這些問題,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強與鄉鎮領導的溝通,了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議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六是進一步落實好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盡快招錄工作人員,整體提高隊伍素質;七是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核,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八是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九是健全管理體系,強化司法所規范化管理,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切實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努力實現組織機構、管理體制、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所務管理的規范化,牢固樹立管理意識、健全管理體系、落實管理責任,把管理滲透到司法所建設的各個環節。

                    總之,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只有在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的關心和支持下,不斷創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領域,努力發揮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和第一道防線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創新社會管理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篇8】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近年來,我區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拓寬法律服務渠道,緊抓普法宣傳教育,注重特殊群體幫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區顯著成效,但通過近期調研發現,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機結合的長效機制還不夠完善,村級調解工作經區費落實困難,行業、企業調解工作還比較薄弱;二是對司法行政人員、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形式單一,重理論培訓、輕實踐操作的現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務人才匱區乏,基層司法所人員少、業務多、兼職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實“七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活動,持續扎實推進“法治示范鄉鎮”、“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單位”、“法治示范學校”、“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創建水平,不斷擴大創建成果。

                    二是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以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創建為重點,健全完善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加強鄉鎮(街道)調委會和區域性、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努力發揮人民調委會在社會穩定中的促進作用;加強特殊人群管理,規范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管理;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確保各項工作區健康、有序、高效運行。

                    三是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公證服務程序,強化服務意識,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區平;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積極與政法相關部門銜接,加強對農民工及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進一步狠抓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系統干部職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創新教育培訓方式區方法,牢固樹立政法干警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工作理念;繼續推行全員崗位目標管理和領導包抓責任制,細化工作責任目標,以有為爭有位,以新業績樹立新形象,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

                  【篇9】基層司法所存在問題、短板、不足及意見建議

                    近年來,我區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拓寬法律服務渠道,緊抓普法宣傳教育,注重特殊群體幫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區顯著成效,但通過近期調研發現,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機結合的長效機制還不夠完善,村級調解工作經區費落實困難,行業、企業調解工作還比較薄弱;二是對司法行政人員、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形式單一,重理論培訓、輕實踐操作的現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服務人才匱區乏,基層司法所人員少、業務多、兼職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實“七五”普法規劃,深入開展“法律七進”活動,持續扎實推進“法治示范鄉鎮”、“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單位”、“法治示范學校”、“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創建水平,不斷擴大創建成果。

                    二是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以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創建為重點,健全完善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加強鄉鎮(街道)調委會和區域性、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建設,努力發揮人民調委會在社會穩定中的促進作用;加強特殊人群管理,規范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管理;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確保各項工作區健康、有序、高效運行。

                    三是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律師、公證服務程序,強化服務意識,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區平;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積極與政法相關部門銜接,加強對農民工及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進一步狠抓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司法系統干部職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創新教育培訓方式區方法,牢固樹立政法干警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工作理念;繼續推行全員崗位目標管理和領導包抓責任制,細化工作責任目標,以有為爭有位,以新業績樹立新形象,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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