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是在闡述自己的觀點之后再證明自己的觀點。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試析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試析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一、目的
為了實施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通過對卷煙零售點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有效防止卷煙零售點之間的無序惡性競爭,在一定時期內合理控制我縣卷煙零售戶的總量和分布密度,切實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的卷煙消費環境,更好地維護國家、零售戶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適用范圍
適用安龍縣境內所有區域。
三、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2010年7月7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出的國煙專〔2010〕234號文件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和滿足卷煙消費的原則,對卷煙零售點進行合理布局,達到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卷煙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權益。
四、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開。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遵循“合理布局、受理在先、逐步到位”的原則。在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多方面意見、公開進行聽證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合理布局的標準條件,在社會上予以公示,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二)優化布局,服務社會。依據全縣的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城鄉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從方便消費者購買卷煙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體標準,達到合理配置市場資源,逐步優化卷煙零售點布局,防止無序惡性競爭,提高卷煙零售戶盈利水平,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目標。
五、布局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國家煙草專賣局文件國煙專〔2010〕234號“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主要根據轄區內的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安龍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安龍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安龍縣人大、法制辦組織聽證修訂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客觀依據。根據安龍縣的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從承認尊重歷史布局、逐步規范及優化布局、服務社會、構建和諧煙草的角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劃安龍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
六、基本目標
(一)對現有的卷煙零售戶。通過加強日常管理,加大查處違規經營力度,采用自然退出和違規淘汰等方式降低現有零售點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且又影響合理布局規劃的,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證。
(二)對申辦或重新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按照《安龍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方案》,以年為單位通告辦證時間,實行預先登記,集中受理,實地考察,統一辦證,使我縣的卷煙零售點布局逐步趨于合理。
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條件
(一)基本條件。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代表人年滿十八周歲以上至六十周歲以內。
(二)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申請人在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時,應提供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憑證,縣城申請戶應提供8000元以上資金憑證;城鄉結合部、鄉鎮主要集貿市場申請戶應提供4000元以上資金憑證;農村自然村申請戶應提供2000元以上的資金憑證。
(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以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手續為審核依據;房屋租期在一年以內的一律不予受理辦證;同一地址、同一門牌號內只能辦理1個零售點。
(四)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1、縣城街道、鄉(鎮)政府駐地的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前、后、左、右”均在50米以上。
2、除各鄉(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50米距離設置卷煙零售點外,其他行政村根據自然村寨人口狀況設置零售點。每100戶加減5戶的人口集中自然村寨,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零售點,每個自然村寨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2個,每個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不得少于80米。
3、居民小區:凡60--100戶的居民小區,設1個零售點;100戶以上3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2個零售點,3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3個零售點,500戶以上8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4個零售點,8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5個零售點,且間距“前、后、左、右”均不得小于30米。
4、中央、省、部隊駐縣機構等各類封閉住宅小區及大型企事業單位內,可按每100戶設立1個卷煙零售點的原則辦理。
5、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內原已設置卷煙零售點的,不再新增;新設置的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內不得設置超過3個以上的卷煙零售點,且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前、后、左、右”均在20米以上;候車室外卷煙零售點的設立按照本條“1-4”的規定設立。
6、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新建綜合性零售、批發貨物市場內允許辦理卷煙零售許可證,但原則上不超過5戶;已建成的綜合性零售、批發貨物市場內超過5戶的則不再新增零售點。
7、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離限制,按照“一點一證”的原則辦理:
(1)營業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飯店、娛樂場所(茶樓、KTV等)對內經營需要的。
(2)營業規模在10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浴池,對內經營需要的。
(3)營業面積市區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區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營業面積”是指用于生產經營的實用面積,不含倉庫、住宿用房等。
(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出具合法證件等證明資料后,在符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下,優先考慮弱勢群體(烈屬、下崗職工、殘疾人、特困戶、災難中受救助者),但實際經營人必須為本人。
(六)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下列場所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存儲化工、農藥、化肥、燃氣、建材、及主營煙花爆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二)經營服裝、鞋店、音響、通信器材、維修店、美容美發、自動售貨柜(機)、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等與食品無關的經營場所。
(三)可能影響煙草制品質量的經營場所。
(四)與住所不相獨立的經營場所。
(五)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內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門口100米可通行距離內。
(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卷煙經營資格被取消不滿三年的。
(七)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煙草、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處罰兩次以上(含兩次),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與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租賃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十一)違法、違規建筑或國家規劃將在一年內拆遷的建筑物所在地(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文件為依據)。
(十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依法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
(四)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五)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六)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八)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一、監督檢查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十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十三、已依法設立的但不符合本實施方案合理布局規范要求的經營零售點
對原已依法設立的但不符合本實施方案合理布局規范要求的經營零售點,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后,必須按照本實施方案中有關合理布局的要求進行調整。
十四、申辦程序
(一)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辦證申請,也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委托他人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制格式文本,提交申請人有效證明、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煙草專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許可證書面決定。經審查,凡符合辦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準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告之相關權利。
(三)受理在先原則,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五、其他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安龍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和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原2007年公布實施的《安龍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同時廢止。
第二篇: 試析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摘要:依法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是煙草專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具有合法性,將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許可權的重要途徑之一。本文著重就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合法性進行分析和規范制定談幾點淺顯的看法。
合理布局卷煙零售點,是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一項內容,然而,由于現實生活中,要求辦證的潛在卷煙零售戶希望增加一條就業渠道,有權辦證的煙草專賣局和煙草公司是政企合一體制,為了完成銷售任務,希望有更多的零售戶銷售卷煙,這就造成“合理布局”要求形同虛設,更有甚者,由于煙草管理部門對“合理布局”認識不到位或出于完成經營任務的需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壟斷經營所需要的“合理布局”存在疑慮,因此,對必須履行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認真學習,更難嚴格執行。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力圖闡明“合理布局”合法性和市場經濟中的存在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規范制定途徑。
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制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符合煙草制品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可見,零售點合理布局是法規明文規定的必要條件,是有法律根據的。
二、制定權限和范圍的合法性
根據《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十一條,授權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那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屬于《煙草專賣法》授權組織,按照其規定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局依法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從制定主體上同樣具有合法性。
三、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可以避免專賣專營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過度競爭,從而保護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為凈化卷煙零售市場,規范卷煙營銷秩序奠定基礎,最終保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四、另外,根據《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辦法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第條第款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制定聽證會要求、公告要求等,我們只要嚴格依照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中的程序,開好聽證會,適時進行媒體公告,到相關機關進行備案,那么,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時就法律上站得住,市場上經得起檢驗,對卷煙零售戶,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好處的制度。
當前零售點合理布局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制定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有的專賣行政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認識不夠,以為制定規范性文件只要召開聽證會和制發一份紅頭文件就可以了。規范性文件,一經發布,即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本質是為了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有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煙草行業的少數同志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在制定過程中可能忽視備案要求,最終因沒有按規定備案而使制定的規范性無效。
二、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重視程序不夠
對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制定只注重是否召開“聽證會”,沒有對制定聽證程序嚴格執行。“聽證會”如何對煙草專賣局的依法行政進行審查,審查哪些內容不甚了解。聽證,乃公平、公證、公開之意,給人以陽光的色彩,給人以正義之希望,是各類不同意見的人們發表自己見解的平臺,也是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制定決策聽取民意的重要途徑,期望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讓各種決策更趨合理,更符合大多數人的意愿。保證各方利益,然而如今一些聽證會,卻成了形式主義的又一表現形式,“走形式”成份大大超越聽證會本身所應具有之意義。
三、由于政企合一的特殊性和社會就業壓力,在設定合理布局的條件上過份考慮完成任務,滿足就業的要求,甚至在學校、油庫、有毒物銷售(如農藥)、易燃易爆品銷售等環境下,也降低要求,允許售煙,或者怕得罪人,不敢堅持原則,凡來申請,來者不拒,使辦證審查形同虛設,另外也有過份教條、僵化,一定按卡死多少人才能設定一個點的死規定,造成邊遠山區、農村零售戶稀少,不能覆蓋市場,為不法分子留下違法銷售假煙、非煙的空間,這些問題應力求避免。
如何規范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一、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合理布局草案。合理布局,關鍵在合理,合理就必須實事求是,這就要求最具體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法律、法規,深入轄區,搞好調查研究,只有掌握大量真實的第一手資料,制定方案才能心中有數,而不因條件太苛刻,辦證戶太少引起社會就業不滿,留下違法銷售市場空間,也不因“沒有條件”造成濫發證件,引發市場過度競爭,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二、聽取意見采取“聽證會”形式。根據《規定》第十六條,擬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或這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和專家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在起草或者審查階段進行,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而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對合理布局規定制定要求,必須要召開聽證會,所以,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
三、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國務院頒布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云南省也制定了《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在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過程中要嚴格遵照執行,經歷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驟,落實公開、公正制度。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涉及對外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規范性文件形成后還應及時公布,便于貫徹,更有利于群眾的參與和監督。程序合法,使煙草行政機關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做到針對性強,更加科學合理。
四、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這樣做既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促進煙草行政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將問題消滅在規范性文件實施之前,避免損害社會公眾權益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權威。上級行政機關應經常檢查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不合法的文件應當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文件進行清理,建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制度。
第三篇: 試析卷煙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卷煙零售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卷煙零售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禮泉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于禮泉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卷煙零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規劃所稱合理布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五條 本規劃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六條 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不超越權限增設附加準入條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市場導向原則。應當結合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加強零售戶數量與卷煙銷量變化趨勢的分析研究,不斷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學性,保持零售戶總數基本穩定,發揮煙草許可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三)服務社會原則。以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為根本,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消費者購買為中心,照顧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樹立煙草行業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以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為準;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公民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經營場所條件
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指向明確且唯一性的門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備經營卷煙零售相適應的存儲條件。
申請人因日常經營需臨時居住的,申請人在煙草專賣局辦證人員實地核查時需確認臨時居住場所為固定經營場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的日常執法檢查;
申請人堆放貨物的儲藏室、倉庫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的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經營場所的范圍以及是否與住所相對獨立,需經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后,根據申請人申明確認的經營場所的范圍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記錄并經申請人簽字確定。
第九條 設定標準
零售點合理布局設定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測量起始點為場所出入口的中間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測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起始點之間有馬路的,測量時需沿最近的斑馬線測量,并以距離斑馬線最近的一側測量;
(二)禮泉縣城區、各鄉鎮街道屬于繁華路段(街、道、路)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20米(含20米),其他街道為一般路段(街、道、路、巷),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含30米)
城區繁華路段包括:縣西南大街段(體育場十字至公園南路丁字路口)、興禮路段(教育局丁字路口至報時樓十字)、市政街段(老干活動中心至政府十字)、建設路段(鉆井公司十字至信合十字)、興華街段(花半里小區十字至興禮路西段與312交匯處)、西蘭路段(建設路十字至體育場十字)
除以上區域路段外,城區其他路段區域均為一般路段;
(三)城區及各鄉鎮小巷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四)自然村在100戶(400人)以上的可設1個零售點,人口、戶數較大的自然村,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消費能力和社會需求等,適當增加零售點。原則上保證每個自然村設1個零售點;
(五)過境公路沿線及鄉鎮間主要公路沿線設立零售點參照自然村規定設定;
(六)縣城城中村(如:東關村、西關村、西北關村、柴市村、南關村、北關村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街道商戶、自然村規定設定;
(七)住宅小區內的零售點按小區規模設置,住戶在300戶(含300戶)以上,設立1個零售點。住宅小區外圍臨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
(八)具備允許經營卷煙零售條件的長途汽車站、火車站車站候車室內的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0米,單層候車室內總數不超過1個;車站站前廣場的零售點間距不少于20米;
(九)城區商業街、步行街等人流量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況設置零售點,但50米范圍內不得超過1個零售點;
(十)具備允許經營卷煙零售條件的綜合市場的設置:市場內按50個攤位(含50)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個攤位加設1個零售點;對于較大型交易市場攤位在500以上,最多設立5個零售點。所設零售點相互間距不能小于100米,此類市場店面面向街道或小巷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十一)以下申請零售點的,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后,經審查情況屬實,可適當放寬標準,但每人限辦一證且必須由本人經營。
(1)軍烈屬;
(2)殘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上述零售點需按照相關規定經營卷煙,并自覺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如本人無法繼續正常經營的,按正常合理布局條件決定是否予以延續。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設定標準限制:
(一)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飯店)或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賓館、酒店(飯店)等對內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設置一個零售點;
(二)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購物中心,設置一個零售點;
(三)加油站便利店: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辦綜〔2014〕474號),按照一店一證原則,依法對不存在安全隱患,又符合其他法定辦證條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旅游景區、民俗文化村等以旅游度假為主需經營卷煙零售業務的,可參照園區規劃,結合實際情況發放許可證;
(五)高等院校、部隊營區、廠礦、監獄、工地、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相對封閉的場所內零售點,設置一個零售點;
(六)城區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鄉鎮經營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農村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開架自選方式經營的;
上述場所因內部管理要求導致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無法開展日常監管的,不適用該條款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和情形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人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提出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或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七)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以游戲、博彩等自動設備經營的;
(八)通過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專賣品;
(九)連鎖經營企業各個分店未以自己的名義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
(十)有異味、污穢不潔的場所,如:公廁等;
(十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即經營存放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等對人體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揮發有毒害氣體的場所);
(十二)主體經營與國家煙草專賣局劃分的七類卷煙零售業態不配套的場所,如:醫藥店、網吧、博彩、美容美發、洗浴足浴、建材家具、裝修裝飾、服裝服飾鞋帽、電子音像、房產中介、各種修理部、五金水暖、文化用品、郵電通訊、報刊書籍、旅館、旅行社、奶站、游戲廳、咖啡廳、茶樓酒吧、傳真打印、蔬菜水果、儀器儀表、金銀珠寶、游戲廳、彩票銷售、化妝洗滌、水產品、小飯館、農機具、物流寄遞網點、售車洗車行、車輛裝潢、環衛室等與預包裝食品經營業務無關的場所;
(十三)中、小學校內及出入口距離50米范圍內;
(十四)黨政機關內部;
(十五)醫療衛生機構內部;
(十六)申請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十七)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商業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八)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或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九)同一經營地址已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十)根據《咸陽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干部職工及其親屬從事卷煙零售活動規定》,領導干部及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營銷、專賣、物流等崗位屬本人服務線路范圍內的經營地點,不得從事或參與私人盈利性卷煙零售活動的情況;
(二十一)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項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受間距或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對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屬于不予設置卷煙零售點規定情形的,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第三章 業態分類
第十三條 零售業態分類標準
卷煙零售點設置應符合GB\T18106—2004《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通知》(國煙法【2005】845號)規定的七種業態:煙酒店、便利店、食雜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其他。
煙酒店:以銷售煙草制品、酒類商品為主的零售業態。
便利店:以開架自選為主,銷售小容量應急性食品、日用小百貨等,滿足顧客便利性需求為主要目的的零售業態。
食雜店:以銷售煙、酒、飲料、休閑食品及日雜貨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零售業態。
超市:以開架自選、消費者在出口付款為經營形式,滿足消費者一次性購全大眾化適用品需求的零售業態。
商場:在一個建筑物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中高檔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業態。
娛樂服務:以提供餐飲、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場所的業態。
其他:以部隊營區、監獄、看守所等且只對內銷售的零售業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根據禮泉縣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及時調整,并公告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劃》有效期5年,由禮泉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劃》經聽證、備案,發布后施行,原采用的《禮泉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