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體系。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篇1
一、我國目前存在的監管問題1.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的目標直接決定和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效率,對金融監管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起著重要的作用。某種程度上看,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就是金融監管的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在法律方面有著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又顯得宏觀和抽象,致使有些目標實施過程中被忽視。
2.金融行業本身存在風險。以銀行為例,銀行在制度設計上,具有難以克服的先天缺陷。具體表現在自有資本少,承受的風險卻較大。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銀行的核心資本只占加權風險資產的4%,加上附屬資本,資本充足率也只有8%。實際上,用8%的資本是難以支持銀行全部的風險資產的。
3.金融監管理念落后。(1)對商業銀行立法不足。法治監管首先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當今經濟體制下金融產品日新月異,而我國現行的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主要是在1995年前后制定的,不能適應當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要求;此外,由于各項新業務的不斷推出,而現有法規體系和各項管理規定跟不上業務的發展需要,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權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未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足夠重視上。(2)人治和立法不足,必定導致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督執法中的嚴重的漏洞問題,使目前的金融監管普遍存在著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究等現象,必然使各項監管制度的作用發揮不出來。
4.監管技術低下,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不高。(1)風險監管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監管工作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不斷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低下。(2)非現場監管的效率不高。非現場監管由于主觀客觀原因,在提供全面系統信息時、有效評價銀行經營狀況和實現早期風險預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也就是目前這樣一種非現場監管的效率并不能支撐面向風險監管的資本充足監管制度實現其控制風險的作用。
5.銀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報表披露情況總的來說并不理想,金融集團的財務報表披露缺乏統一的規定;資產質量披露狀況缺乏統一的規定;盈利性披露狀況缺乏統一的規定;風險狀態的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規定;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途徑。在很多情況下,缺乏披露是用于逃避監管和低估資產及其相關的風險,而對這些風險資產本應以積累的金融資本提供保護的。
二、加強金融監管的有效途徑
(1)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2)金融監管目標的可實現性。我國金融監管可以制定多層次的目標監管體系,這些目標可以分為對外的目標和對內的目標,近期的目標和長遠的目標、簡單的目標和具體的目標等,并盡量做到使監管目標透明化,最好能讓市場參與者和一些社會大眾參與監督,讓他們多多關注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進度和形式,從而形成合理的市場預期。(3)培養優秀監管人員。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必須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優秀監管人員。只有優秀的監管人員才能使金融監管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實。另外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透明度。(4)加強金融監管的立法建設和改進。為了確保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實現,必須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完善。要根據我國金融監管將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將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系統的、全面的規劃,使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得到明確具體的分配,各方之間進行相互合作幫助,消除一些監管不足和相互重疊的現象,力爭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對穩定和正規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5)建立銀行退出制度改革。退出政策的重點在于監管當局需辨別和關閉個別經營狀況不良或資本狀況惡化的商業銀行,變退出為“主動調整或者關閉”,即要么政府將有問題或者流動性差的銀行進行重組,使金融風險在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環境中緩慢放,要么在有問題銀行或者流動性差的銀行的問題還未進一步轉變為非常嚴重破產危機前將其關閉清盤。制定和實施商業銀行的退出政策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個進有退的合理的競爭環境,即是要形成或者維護高效率的競爭市場,并盡可能穩定金融經濟環境。(6)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逐步引入市場約束機制,增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逐步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統一會計標準和資產風險評價體系,建立形式和內容規范統一的財務報告體系,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真實性的獨立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改進審計監督手段。(7)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金融監管操作。我國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金融信息系統和現代化支付系統等。盡快建成一個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標準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以滿足貨幣政策決策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滿足商業性金融機對客戶資信審查的需要,滿足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組織對金融信息的需求。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篇2
劉璐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金融監管力度不斷加強,整體上看,金融監管能夠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健全,比如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素質等,這些問題影響著我國金融監管、金融行業的發展。本文從金融監管現狀入手,討論導致金融監管體系問題的原因。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建設;人才培養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金融行業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深,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管的重要性不斷提升、監管難度逐漸增大。從金融業總體運行情況看,監管體系運行情況較好,金融業發展相對穩定,但從微觀角度看,金融監管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金融系統的安全性正在受到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分析監管體系運行出現問題的原因,能夠為改善金融監管運行提供有效的信息。
一、我國金融監管現狀概述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由金融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等構成,其中金融監管機構是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就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現狀看,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以及導致的金融監管深度不足是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相應獨立性。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到,金融監管機構需要有明確的監管目標和責任,并且具有能夠使其發揮效力的可以支配必需資源的權利,其他的經濟政策、市場約束、金融設施、監管程序等能夠發揮監管效力都建立在監管機構是否具有相應權利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雖然近年來逐步提升了其獨立性,但仍舊屬于國務院直屬機構,在履行職責、對金融進行監管時要受國務院政策乃至財政部制約,相應的,在地方,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執行金融監管權利通常會受到地方政府制約。同時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制定者,金融監管往往要服從于貨幣政策。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機構設置導致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強,監管效率得不到提升。
其次,我國金融監管深度不足。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的側重點是對金融機構經營合規性的檢查,重點審查金融機構是否規范經營、操作,對于資產、風險等重視不夠。資產質量風險是現代金融業的主要風險,是能夠威脅到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發展的深層風險,對資產質量風險監管不夠是我國金融監管深度不足的表現。金融監管要隨著金融行業發展、金融業務創新發展,我國金融監管相對于金融發展滯后,新發展的金融業務沒有納入監管范圍,一些準金融機構沒有實施有效監管。比如,互聯網金融行業迅速發展,但金融監管滯后數年,社會保險涉及的金融業務,長時間未能納入金融監管范圍,這些都是金融監管深度不足的體現。金融監管深度不足,導致常規的監管檢查不能引起金融機構的注意,威懾力不足導致金融違規現象履有發生。
二、金融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金融監管出現上述問題,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兩方面原因導致的,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成立之初就在國務院管轄之下,雖然近年來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但仍沒有達到理想程度,此外,金融行業迅速發展也導致我國金融監管困難增加。
第一,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金融監管控制系統存在漏洞,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組成,但只有中國銀行的監管體系和監管資源同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相協調,而其他監管機構尚不能完全對其監管對象進行有效監管。其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不嚴密,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是金融行業安全運行的前提,我國金融機構雖然也有內部控制系統,但實際執行效果不理想,甚至有的內部控制系統形同虛設。最后,所有者監管缺位,主要發生在地方中小金融機構上,這是由于金融機構所有者監管不到位同經營者越位之間的矛盾導致的,因為缺乏企業治理結構相關標準,經營者以企業家長式管理企業,導致內部控制出現問題,金融監管機構為了彌補內部監管的缺陷,將有限的監管資源用在本該金融機構內部監管的問題上,導致監管效率下降。
第二,金融監管制度滯后于金融行業發展。這里所說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廣義上的金融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監管必須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但我國金融法律體系是以行業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金融監管法律環境不佳。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不利于充分發揮監管的有效性,當前金融監管過多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基層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監管形勢以現場審查為主,監管側重于執法監督、廉政檢查、效能檢查等,對于資產風險審查不夠。同時現行的審查方式以整頓化監管、事后處置為主,在金融業迅速發展的今天,這種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審查方式已經不適應金融行業新的發展形式。
第三,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專業性不高。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隊伍建設滯后于金融行業發展,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尤其是基層監管部門隊伍結構不平衡,專業人才不足,大多數工作人員屬于操作具體業務的人員,知識水平以傳統金融業務為主,對現代金融業務缺乏深入理解,工作人員往往具備某種單項技能,但掌握交叉學科的復合型人才較少,尤其是缺乏具備專業知識又具備綜合能力的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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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篇3
嚴琳煜
摘要:金融監管體系的健全發展和金融監管的全面有效對保持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經濟市場的發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分業金融監管體系越來越難適應我國金融發展的需要。文章將先介紹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之后將從不同的方面指出金融監管的一些問題以及解決對策,其中會重點闡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失,并結合外國的監管模式對我國的改革方向進行探討。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以分業經營為理念,以“一行三會”為金融監管格局。這樣的體制為經濟市場的穩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市場發展的速度極快,近年火熱的新科技網絡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都給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問題,而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也逐步暴露出弊端。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金融監管體制上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在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的問題。近年金融市場發展迅速,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明顯不足,以金融監管對金控公司和管缺失或不足為例來闡述第二方面。
(一)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整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較為分散,一直都缺乏一部能夠涵蓋金融監管框架、明確“一行三會”職責的金融監管基本法。其次,在相關法律中,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而缺乏對于細則的規定,法律的執行力低。最后,在金融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法律的制定出臺滯后于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網絡金融等領域一直沒有相關法律約束。
2.地方金融監管覆蓋不全面且執行有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縣級以下地區分支機構不足。這樣設立分支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監管,但若“一行三會”均設健全監管體系,又會出現資源浪費問題,所以金融監管如何做到全面有效是個亟需解決的問題。另外,地方監管部門的依據多是政府部門的文件規章,并非依據法律,存在為了地區經濟發展而不規范監管的問題。
3.監管部門缺乏溝通協調,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協調程度不夠,缺少信息共享和交流溝通,各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指標體系等差異很大,面對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止一家監管機構會對其進行監管,而不同的機構的監管結果也有差異。這樣的交叉監管會形成監管重疊和缺位,造成監管效率低下。
(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失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狀況
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并且這一模式已經成為全球金融業的主流選擇。近年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并且逐漸成為中國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形式,國家也提出推動金融綜合經營試點。金控公司的模式是“集團控股混業,法人經營分業”,這不違背我國分業經營的原則,但很明顯金控公司是對金融市場有著更大的影響力的,而現在對這樣一種具有更大影響力的公司的監管幾乎為空白。
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
金控公司內部關系復雜,交易的關聯性較強,加之監管不足,存在的風險較大。第一,資本安全風險,母公司與子公司存在復雜的相互持股關系,這會導致資本的重復計算,使金控公司抗風險能力弱。第二,利益沖突風險,金控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間存在利益沖突,不當處理會對集團利益造成影響。第三,內部交易風險,各個金融機構之間進行內部關聯交易在減少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會使不同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而導致集團穩定性受挫。第四,監管套利風險,金控公司交叉性產品較多,它會利用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標準不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監管,謀取額外利益。
3.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不足
首先,有監管真空地帶。現行金融監管對銀行、證券、保險都有專門性的監管,但是金控公司是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其內部的資本重復計算、關聯交易等若無監管,就會處于毫無約束的狀態,“一行三會”各自為政或者只有淺合作就無法發現這樣的隱蔽風險。另外,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一,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中的權責劃分不能統籌考量,對金控公司旗下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本身也就存在真空地帶。
其次,監管投入重疊,造成資源浪費、效率低下。分業監管就意味著各個監管部門都要對同一家公司擁有一套獨立完整的監管體系,而不同機構的監管體系實際上是非常相似的,多個相同的監管體系同時存在,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行政變得龐大,效率變得低下。
三、解決金融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解決金融監管體系問題的對策
1.從法律上規范金融監管
研究出臺金融監管的基本法,構建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將原則性條款盡可能細化,以增強法律的執行力。
2.規范金融監管在地方的執行
在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縣及縣以下行政區域建較為薄弱,所以地方政府要加強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明確的職責范圍,根據法律規定的細則進行監管,避免彈性監管或是監管的重復、缺失。
3.加強監管機構的溝通并尋求更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形式
各個監管機構應該進行溝通協作,互通信息,現在復雜的交叉性金融產品越來越多,面對這樣一種趨勢,監管機構應當有一套成熟的聯合監管模式,以避免監管的重疊或空白。實際上,我國嚴格的分業監管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有一個綜合統一的監管機構是發展的必然方向。
(二)改進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對策
1.幾種典型的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按客體可劃分為機構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功能監管模式等,按主體數量劃分可以分為多頭監管、統一監管和雙峰式監管。我國采用的機構監管是最初類型。發達國家所選的則不盡相同,美國采用的是傘型的功能監管,英國、日本等國家采用統一監管,澳大利亞采用雙峰式監管。這里就將介紹一下傘型監管模式和統一監管模式:endprint
(1)傘型監管模式
在此模式中,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全面監管,是“雨傘監管人”,對銀行、證券、保險實施監管的各類機構作為“功能監管人”。“雨傘監管人”和“功能監管人”共享信息、相互配合,并且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機構的美聯儲擁有在一定情況下對金控公司的子公司進行監督裁決的權利,對新業務的監管歸屬,也是由美聯儲來審定。
(2)統一監管模式
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選擇這種制度。統一監管都有一家對金融實施全面監管的機構,其下轄的部門也有按金融分類的不同進行分工,在此之外,還會有專門對金控公司進行監管的部門,如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下設有“綜合集團部”專門對從事綜合經營的金融集團進行集中監管。
2.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改革方向
從外國一些更為成熟的模式和金控公司的發展狀態及其風險可以看出,金融監管一定需要一個總體指揮管理的機構,而在其下設有功能性的分支監管機構也是必要的。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要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從我國現有監管模式來看,缺少的主要就是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互通和一個統一機構的指揮,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需要。長期來看設立一個在“一行三會”之上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是必然的發展趨勢;而短期要進一步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作用,加強各個機構間的協作,設立一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專門性監管的部門也很有必要。當然,法律是實施改革、加強監管的前提,首先制定出有執行力的法律,才能使對金融監管的改革更有成效。
四、小結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問題總體可以概括為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不能協調合作而造成的監管失效以及對新出現發展的金融組織形式監管滯后嚴重。對應這三點,本文也提出了相應的可能對策。我國金融市場要想真正保持健康發展,提高國際競爭力,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不可避免,隨著金融控股公司成為全球發展的潮流以及我國對金融綜合經營的推進,金融的綜合監管也應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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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東吳商學院)endpri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