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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三個規定’對于減少司法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行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主任劉爭遠告訴本刊記者,“在查處的違紀違法法院干警中,有一些就是因過問案件、與當事人有不當接觸進而導致干預案件處理、說情徇私的情況。‘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是嚴格司法、執行黨內法規的政治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行動自覺,也是司法者嚴格公正履職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
2015年,《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定”)先后出臺。“三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為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履職架設了“高壓線”、筑起了“防火墻”。
202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情況開展專項整治,暢通信息直報系統,建立干預過問案件情況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辦案人員的保護和激勵機制。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制度執行,規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司法人員從業限制和任職回避制度。
“作為一名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警鐘長鳴,耐得住誘惑、守得住底線、經得起考驗,切實把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記在心里,把責任扛在肩上,切實根治請托和以案謀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風氣,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嘉駿在分享學習心得體會時說。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其中,將健全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機制作為28項配套舉措之一專門予以明確。
為加強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在各級法院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原內外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信息專庫進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聯通四級法院的“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并將領導干部插手重大事項情況一并納入記錄報告內容。
“‘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的運行將‘讓審理者裁判’精神真正落到了實處。”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張瑞峰認為,該平臺不僅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劃定了紅線,也讓司法人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
據介紹,“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專家點評
“三個規定”保障公正廉潔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熊秋紅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針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建立起權力與司法的“隔離帶”;中央政法委發布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調查和處理機制,加強了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禁止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與當事人等進行非正當接觸交往,以防止人情、金錢等因素干擾司法(以下將上述三個文件簡稱“三個規定”)。
為了確保“三個規定”得到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兩手抓”:一方面,組織開員增強了抵御權力干擾的勇氣。據介紹,“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展落實“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活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聯通四級法院的記錄報告平臺,通過專項整治活動,督促各級法院對干預、過問案件、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如實、及時、全面記錄,報告到位,并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一些地方法院在落實“三個規定”活動中,擴大了記錄對象的范圍,不僅包括領導干部,還包括領導干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擴大到全體工作人員,包括6個月以上聘用、借調和掛職人員;通過公開舉報電話、微法院、微信、微博、官網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主動接受社會對“三個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該意見對落實“三個規定”的實踐探索和專項整治活動的經驗進行了總結,明確了院黨組的主體責任、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內設部門的日常管理責任,明確了應當予以記錄報告的違規行為情形和內外部人員過問情形,建立了月報告和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健全了對記錄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規范了離任人員管理,強化了審判組織監督,加大了司法公開力度,完善了追責問責機制,并將執行“三個規定”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專項檢查范圍。
對于國家法治建設而言,最理想的狀態是沒有任何人干預干擾司法,讓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司法規律和司法程序自主地處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舉落實“三個規定”,努力消除權力、關系、金錢干預干擾司法的現象,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圍。
【篇2】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篇3】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篇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內部人員過問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 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 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并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二)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三)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四)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 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 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第十條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5】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盧越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意見》強調,要強化日常監督,建立長效機制。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監督。要強化審判組織監督,完善追責問責機制,進一步加大對違反“三個規定”線索復查和責任倒查的力度。《意見》要求,要層層壓實責任,形成落實合力。
【篇6】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2018年7月23日上午,為落實自治區院關于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開展自查的通知精神,我院立即召開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安排部署。
會上,首先認真學習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三個規定,傳達了執行“三個規定”有關文件精神。
院黨組成員、田俊飛組長就落實“三個規定”從三個方面作了全面部署:1.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搞好學習教育(7月23至24日);2.開展自查階段(7月25日至月27日);3.開展監督檢查(8月上旬)。
院黨組書記、王治錄檢察長就貫徹“三個規定”作了特別強調:1.要對十八大以來執行“三個規定”情況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檢查,對在本次自查未發現問題,而在自治區院抽查或今后巡視中發現存在違反“三個規定”未報告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2.全院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到這次自查工作的嚴肅性和緊迫性,認真認領我院在執行“三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3.要在宣傳引導方面上下功夫;要把落實“三個規定”納入工作重點,切實把執行情況納入重要考核內容,要通過明察暗訪、回訪考察等手段對辦案情況進行深入的監督檢查;4. 針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切實加以整改并予以解決,讓“三個規定”真正成為保護干警嚴格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和強力武器。
【篇7】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稱“三個規定”),鞏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三個規定”為人民法院防止內外部人員干預司法、以案謀私、利益輸送架設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責的“隔離墻”和“高壓線”,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廉潔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緊密結合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和隊伍建設實際,鞏固深化“三個規定”專項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確保“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意見》明確了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情形,應當予以記錄報告: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請托人的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案件上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內外部人員過問的記錄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及其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非經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上級法院履行對下監督指導職責,或者院庭長在本院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范圍內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于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案件,按照相關工作程序辦理,可以不錄入記錄報告平臺。
【篇8】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是哪三個規定?
1.《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3.《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01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范圍?
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02
哪些行為屬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
動、插手具體案件?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03
遇到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時
司法人員應該怎么做?
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04
領導干部應當做到“五個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01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
范圍?
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含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
02
哪些情形屬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
違反規定過問案件?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03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該做到
“三個不得”、“三個應當”
“三個不得”
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三個應當”
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04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
案件時辦案人員應該怎么做?
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01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范圍?
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02
本規定所稱其他相關人員范圍?
特殊關系人
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
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03
哪些行為屬于違規接觸交往?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04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案件辦理
過程中應當做到
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
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將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對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人員,根據情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為深入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努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和司法環境,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我市將于近期開展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專項整治活動。
本次活動將督促全市兩級法院開展落實“三個規定”情況深入進行自查自糾,填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自查表,形成書面報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要求,對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人員任職回避情況進行清理清查,對相關人員分別下達監察建議和提醒談話,要求相關人員按規定如實申請報告,辦理相關事宜。
活動要求司法干警在辦案過程中對出現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全面如實記錄留痕,對不按規定紀律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情況嚴肅處理,對已查處的違反“三個規定”的干警進行通報,形成紀律威懾,確保公正廉潔辦案。
【篇10】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一、好的方面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十項制度》下發后,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通過召開黨組會、辦公會、全體干部職工大會等形式,迅速組織學習傳達。市審批中心在學習領會過程中,分別組織召開了主任辦公會、窗口負責人會議和全體人員大會,要求涉及生產性項目審批的6個重要窗口負責人進行了表態發言,并進行了《十項制度》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的閉卷測試。市發改委在認真組織本委人員學習吃透《十項制度》精神的同時,還將《十項制度》印送至全市150家骨干企業負責人。通過深入學習,全市上下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增強了貫徹落實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大家普遍認為《十項制度》是緊環境下抓機遇,實現“彎道超車”的有力舉措,制度“切中時弊”,“對癥下藥”,針對性和操作性強,對提高機關效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較好的推動作用。
2、深刻剖析,查擺問題。各部門在貫徹落實《十項制度》過程中,能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際,認真進行查擺剖析,查找各部門自身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十項制度》以及影響行政效能、制約發展環境的突出問題。市科技局經過分析排查,查找出部門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夠緊密、部門內部統的功能不夠到位、主動為企業服務的意識不強等問題。市文化局采取納諫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查找出缺乏創新動力、缺乏調查研究、缺乏競爭氛圍、官本位思想時有存在等問題。市建設局對23個行政許可項目逐一進行排查,共查找出辦理程序、服務效率、機關作風等9個方面的問題,并按照服務承諾優化制度的要求制定對策。
3、緊貼實際,強化措施。為了確保《十項制度》更好地貫徹執行,各部門從提高工作實效出發,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求真務實的作風,采取了多種切合實際的做法,制訂和完善了很多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辦法措施。市外經局結合加快推進開放型經濟發展,出臺了重大項目提前介入制和申報材料網上預審制。市安監局為貫徹執行好執法檢查報告制度,實行計劃管理,每月25日前,排出下一個月的檢查計劃,匯總后及時向市委辦和市政府辦報告。市質檢局設計“執法檢查申報(登記)表”,由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前進行填報,詳細說明檢查事由、時間、對象等事項,提前報市委辦、市政府辦審批或送鄉鎮秘書室登記備案。為了進一步落實服務承諾優化制度,市國土局對所有受理事項的辦理結果通過電話或短信及時告知,市地稅局打破傳統意義上的地域限制,實現辦稅服務廳同城通辦。
4、嚴明紀律,加強監管。為了解決制度執行難、落實打折扣的問題,促進長效管理,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督促和檢查。市公安局將貫徹落實《十項制度》列入對各單位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對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海門市公安局問責辦法》處理。海門工商局堅持每周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同時聘請10名效能行風監督志愿者對全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評議。市文化局完善了機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和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對違反制度、影響發展的行為從嚴查處。市建設局規定在執行“十項制度”中,無論是誰,如果失職造成后果情節輕微的,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誡免談話,第三次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責任。
二、存在問題
少數部門對貫徹執行《十項制度》重視不夠,作風不實,措施不力。有的對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沒有吃透文件精神,沒有進行深入思考,只滿足于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有的認為《十項制度》與本部門的工作聯系不緊,只作為一項臨時性的任務來完成,敷衍了事,存在照搬照抄,以文件貫徹文件的現象,在落實上沒有實質性的內容,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有的不是認真研究本部門貫徹落實的實際情況,而是熱衷于做表面文章,空喊口號,說起來夸夸其談,聽起來頭頭是道,制訂了許多大而空的所謂辦法措施,卻沒有可操作性,脫離實際。個別單位擺不正部門與全局的關系,不能從優化環境與加快發展的大局出發,片面強調部門的特殊性,感到執行制度有難度。
三、下步打算
1、深入調查了解。采取上門走訪、發送信函、集中座談等形式,從基層領導、企業負責人、項目辦理人員、效能特邀監督員以及被服務對象處,多方面了解掌握市直機關各部門,尤其是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和執法部門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責令限期整改。
2、加強明查暗訪。把《十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今后明查暗訪工作的重點內容。一方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各服務窗口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明查;另一方面,組織暗訪人員,重點對主要服務經濟部門、執法部門的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暗訪活動。
3、加大宣傳力度。在5月份的基礎上,通過《海門日報》效能建設專欄和《效能建設簡報》等輿論載體,繼續對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十項制度》的具體舉措進行專題宣傳,對熱點崗位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制度,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先進事跡進行適度宣傳,對執行制度打折扣,甚至拒不執行,影響投資環境和機關效能的反面案例進行及時披露和曝光。
4、建立報告制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反映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執行制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執行制度的先進典型和違反制度的反面典型等具體情況。
5、強化督查考核。盡快擬制統一格式的《辦不成報告單》和《執法檢查報告表》的樣本,提交市委、市政府審批通過后,印發各鄉鎮各部門,對落實情況組織經常性的督查,同時把市直機關各部門貫徹執行《十項制度》的情況與年終效能考核相掛鉤,確保《十項制度》貫徹落實到位。
【篇11】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近日,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規干預插手有關案件、徇私干預司法活動”或“違規過問案件”的表述。這些受到處分的干部本應守護司法公平,卻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其行為性質嚴重,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紀檢監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督,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規范權力運行機制。
但是,在緊盯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高壓懲腐的大環境下,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背棄黨性原則,背離初心使命,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不僅沒有恪盡職守,反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這其中有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所為,也有非司法機關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影響違紀違規。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門源縣委原書記白順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安徽省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司法和執紀執法活動”,等等。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對于這些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決予以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公開通報曝光,形成震懾。
維護司法公正,關鍵在于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扎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早
在20**年,黨的十八屆*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年,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內的三個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黨內監督條例、政法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也明確要求記錄、報告。這些制度規定,就是要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實好“三個規定”,對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集中填報,月報告、月通報等做法都要繼續堅持下去、落實到位。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落實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要繼續嚴格監督執紀、強力震懾,讓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斷扎緊制度的籠子,讓黨員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強思想教育、弘揚新風,讓黨員干部因覺悟而“不想”,推動共同形成風清氣正廉潔司法的良好生態。
【篇12】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學習研討。周強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工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強化紀法意識,規范司法行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努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司法生態,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三個規定”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整治活動。此次學習以“認真學習貫徹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嚴格制度執行,規范司法行為,推動建設風清氣正的政治機關”為主題,對學習貫徹“三個規定”進行再學習、再動員、再部署。
周強指出,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事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事關人民法院長遠健康發展,事關全面依法治國順利實施。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止干預司法活動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把防止領導干部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確保司法公正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進行部署,為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堅實保障。全國各級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出實招硬招,確保黨中央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周強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要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嚴格貫徹執行中辦、國辦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實施辦法,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要堅持嚴查重處,強化常態化檢查監督,將“三個規定”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核體系,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倒逼“三個規定”落實落地落細。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江必新、姜偉、劉海泉作重點發言。院領導李少平、張述元、陶凱元、孫華璞、馬世忠、羅東川、楊萬明、劉貴祥、裴顯鼎、賀小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各單位黨組織書記參加學習研討。
【篇13】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
“三個規定”是指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干預插手的占**.*%。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德愛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繆國樂說:“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檢察機關依法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動自我加壓行動,是對自身司法責任負責,更是對人民群眾負責。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有著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認也發生了一些有損司法公正的事情。檢察機關通過三個規定很好地為司法公正裝上了安全閥。”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當事人、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三紅辣椒專業合作社理事長譚建蘭認為,最高檢向社會發布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體現了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這相當于檢察機關自曝家丑,把違反三個規定的內部情況向社會公眾公開,向社會表達了一種擔當和決心,所以一定要把這項制度執行好。”
落實“三個規定”對今后司法辦案將會起到哪些積極作用?繆國樂代表認為,一方面,檢察機關帶頭落實好“三個規定”首先保證了案件在進入檢察環節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地辦理。另一方面,這種氛圍和理念將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極大地推動整個社會風氣好轉。“如果每一個人都不去托關系打招呼問案子,我們就一定能建成習近平總書記說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環境。”繆國樂代表說。
全國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縣自來水公司員工夏吾卓瑪表示,“三個規定”是黨中央對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檢察機關帶頭貫徹落實“三個規定”,體現了一種政治自覺和法治擔當。“如今法治環境越來越好,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個關鍵時期,任何一個因司法腐敗、徇私枉法而導致的冤假錯案,都可能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賴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從這個意義講,貫徹落實好三個規定是給我們的司法人員披上了拒腐防變的外衣,能夠有力幫助司法人員免受外部環境的干擾,對于檢察人員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履職辦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夏吾卓瑪代表說。
“此前大部分人對三個規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檢召開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情況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并認可這項規定。司法辦案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公開、陽光、透明。有了三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拒絕過問插手案件時更有底氣,那些企圖插手干預案件的人也會考慮自己可能會被記錄,進而打消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念頭。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過問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開公正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首發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養護管理中心工段長李俊豐表示,他對“三個規定”充滿期待,希望檢察機關繼續帶頭貫徹落實好。
【篇14】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內容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干部和干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為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辦案質量更加公平公正,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一是加強學習,提高紀律意識。召開專門會議,進一步學習“三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要求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的發生。
二是細化措施,確保落實到位。將《領導干部過問案件情況登記表》印發辦案人員,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要求辦案人員對領導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的行為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是把握重點,強化督促檢查。重點抓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記錄,強化辦案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所有的領導干部干預行為都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發現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的,以及內部人員違規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抓督察,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査,強化執紀問責,對違反“三個規定”的人和事,依據高檢院《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使認真學習“三個規定”,自覺落實“三個規定”常態化。
相關規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