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是一種探索性的思維活動,思維力是思維過程中積極的、創造性的力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的文章16篇 ,歡迎品鑒!

【篇1】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加強人大司法監督的意義
司法監督是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權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在當前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向縱深推進的新形勢下,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十分必要:
(一)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必然選擇。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闡述,其中最重要的理論之一,就是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他指出,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他強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加強對‘一府兩院’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總書記的這些論述,為各級人大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從實踐來看,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既是對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法的有力支持和強力督促,也是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有力落實。
(二)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踐行憲法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監督職責的必然選擇。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為各級人大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法理遵循。監督法更明確指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從價值取向來說,人大加強司法監督的目的是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說,加強司法監督是踐行人大監督職責的必然選擇。
(三)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推動司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必然選擇。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法官、檢察官獨立公正辦案,不受外界干擾。但同時也提出了要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毫無疑問人大司法監督是對司法活動最有法律效力,也是最權威的監督。一方面合理適當的人大司法監督,不僅不會阻礙審判獨立,反而是審判獨立最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從目的來看,人大司法監督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
(四)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公正司法需求的必然選擇。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于公正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能夠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正司法需求,有力促進司法部門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另一方面,近年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案件時有爆出,說明司法部門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人大司法監督能夠有效回應社會關切,緩解社會矛盾。
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工作特色
(一)及時制定工作制度。為適應機構改革后的新形勢新要求,在黨中央的統一安排下,原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統一更名為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鑒于新形勢下,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專注于司法監督和監察監督的特點,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安排專人編制監察司法委工作規章。通過研究上級政策文件、參考上級人大議事規則、前往兄弟設(區)市考察學習等方式,制定了《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工作規則》,對監察司法委如何開展工作,如何對監察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作了詳細規定。
(二)合理選擇監督議題。選擇好合理的監督議題,既能夠為來年監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確保監督工作有序、有力開展,也能夠確保來年監督工作取得實效。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在選擇司法監督議題時堅持“三注重”:一是注重圍繞大局。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從大局著眼,從宏觀入手,圍繞助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科學合理安排監督議題。如2018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生態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2019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情況的報告,2020年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市法院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情況報告。二是注重圍繞民生。人大是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必須凝聚民心,反映民聲民意、關注民生民計。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始終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不避諱,不推諉,堅持將本市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反響較大的一些問題作為監督選題。如2014年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擁堵問題專題詢問,2016年中心城區交通安全專項工作評議,2019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公益訴訟工作情況的報告。三是注重寓支持于監督。合理適度的監督能夠有效地支持推動司法部門的工作開展。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將支持和推動司法部門做好司法工作作為監督選題的一大標準,要求監察司法委(內司委)的同志在確定監督議題前和對應的司法部門進行對接,通過走訪、座談的形式,就監督議題的考慮、監督形式等方面內容進行溝通,聽取意見。如2016年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大院提請的關于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議案并作出決議,2018年聽取和審議法檢“兩院”關于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2019年全市法院基層基礎工作專題調研。
(三)多樣化運用監督方式。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司法監督方式為聽取和審議司法部門的專項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6種方式。宜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對象和監督內容的不同,針對性選擇監督方式的同時,注重監督方式的創新、結合和轉化,探索出了一條宜春人大司法監督的新路子。
1.大膽嘗試專題詢問。自2010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群眾普遍關心的政府“錢袋子”開展專題詢問以來。宜春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開展專題詢問工作,并于2014年在中心城區交通擁堵問題專題詢問會上首次對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詢問。專題詢問會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親自帶隊,率領二十余名市人大代表對中心城區擁堵路段和路口進行專題視察。原市人大內司委組織調研組聽取了公安交警等部門的工作情況報告,并與人大代表、司機代表、市民代表、交警代表等進行座談交流,詳細了解了公安交警部門所存在的問題。為提高專題詢問質量,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改進調研方式,將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情況制作成了專題視頻紀錄片。為提高群眾參與度,專門安排了宜春政府網、新聞網、傳媒網進行全程現場網絡直播,并通過提前發布詢問會網絡直播預告信息的方式,吸引網民進入直播室參與互動。為提高專題詢問的“辣度”,詢問會上采用“閉卷考、不預演”的方式,直擊公安交警部門交通管理不到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大、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等問題。會后,市公安交警部門加大了交通管理力度,優化了紅綠燈的配時,加強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有效地緩解了中心城區交通擁堵問題。
2.積極開展工作評議(滿意度測評)。雖然工作評議不屬于監督法明文規定的6種司法監督方式之一,但是其在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等方面,都沒有違背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也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質要求。而且經過地方人大多年的摸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經驗做法,對于規范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行為,提高監督實效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將工作評議運用在司法監督上,對司法局的綜合工作進行評議。2016年對宜春市中心城區交通安全專項工作進行評議。2020年度計劃在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市法院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情況的同時,開展滿意度測評。為把工作評議做成宜春市人大司法監督的特色工作,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將評議工作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集中評議和評議整改四個階段。評議準備階段:召開集中評議工作動員會,統一思想認識,督促被評議單位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評議調查階段:邀請人大代表和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評議工作組,深入被評議單位和部分縣(市、區)進行調研,通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案卷和資料,現場了解情況,個別談話和集中座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等形式,深入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集中評議階段:通過聽取被評議單位自評報告和評議工作組評議調查報告、觀看專題視頻紀錄片等方式,讓參會人員對被評議單位的工作有一個全面深入直觀的認識。同時為了擴大評議工作的監督參與范圍和社會影響力,實現內外合理監督,還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業界代表、市民和新聞媒體參與,將評議工作置于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提高工作評議的公信力。為強化評議工作的結果運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還會將評議的滿意度測評結果抄送給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市領導,作為被評議單位年終考核的參考。評議整改階段:集中評議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集中評議會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整改意見書,反饋給被評議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領導、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同時由監察司法委(內司委)進行跟蹤督辦。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
3.提升執法檢查效能。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效能,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采取多樣化手段開展執法檢查。一方面采取明察結合暗訪、聽取匯報結合實地察看、公開征集意見結合專題調查、突出重點查結合隨機抽查的方式,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實效,做到觀實情、作實功、見實效。另一方面創造性地在開展執法檢查的次年,開展“回頭看”檢查。通過跟蹤督辦,實地走訪和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進一步提升了執法檢查的效能。如2018年的禁毒法執法檢查“回頭看”,2019年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法檢查“回頭看”。
【篇2】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加強人大司法監督的意義
司法監督是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權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在當前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向縱深推進的新形勢下,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十分必要:
(一)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必然選擇。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闡述,其中最重要的理論之一,就是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他指出,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他強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加強對‘一府兩院’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總書記的這些論述,為各級人大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從實踐來看,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既是對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法的有力支持和強力督促,也是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有力落實。
(二)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踐行憲法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監督職責的必然選擇。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為各級人大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法理遵循。監督法更明確指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的直接目的,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從價值取向來說,人大加強司法監督的目的是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說,加強司法監督是踐行人大監督職責的必然選擇。
(三)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推動司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必然選擇。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法官、檢察官獨立公正辦案,不受外界干擾。但同時也提出了要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毫無疑問人大司法監督是對司法活動最有法律效力,也是最權威的監督。一方面合理適當的人大司法監督,不僅不會阻礙審判獨立,反而是審判獨立最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從目的來看,人大司法監督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
(四)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公正司法需求的必然選擇。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于公正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能夠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正司法需求,有力促進司法部門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另一方面,近年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案件時有爆出,說明司法部門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人大司法監督能夠有效回應社會關切,緩解社會矛盾。
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工作特色
(一)及時制定工作制度。為適應機構改革后的新形勢新要求,在黨中央的統一安排下,原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統一更名為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鑒于新形勢下,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專注于司法監督和監察監督的特點,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安排專人編制監察司法委工作規章。通過研究上級政策文件、參考上級人大議事規則、前往兄弟設(區)市考察學習等方式,制定了《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工作規則》,對監察司法委如何開展工作,如何對監察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作了詳細規定。
(二)合理選擇監督議題。選擇好合理的監督議題,既能夠為來年監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確保監督工作有序、有力開展,也能夠確保來年監督工作取得實效。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在選擇司法監督議題時堅持“三注重”:一是注重圍繞大局。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從大局著眼,從宏觀入手,圍繞助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科學合理安排監督議題。如2018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生態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2019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情況的報告,2020年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市法院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情況報告。二是注重圍繞民生。人大是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必須凝聚民心,反映民聲民意、關注民生民計。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始終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不避諱,不推諉,堅持將本市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反響較大的一些問題作為監督選題。如2014年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擁堵問題專題詢問,2016年中心城區交通安全專項工作評議,2019年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公益訴訟工作情況的報告。三是注重寓支持于監督。合理適度的監督能夠有效地支持推動司法部門的工作開展。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將支持和推動司法部門做好司法工作作為監督選題的一大標準,要求監察司法委(內司委)的同志在確定監督議題前和對應的司法部門進行對接,通過走訪、座談的形式,就監督議題的考慮、監督形式等方面內容進行溝通,聽取意見。如2016年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大院提請的關于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議案并作出決議,2018年聽取和審議法檢“兩院”關于司法責任制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2019年全市法院基層基礎工作專題調研。
(三)多樣化運用監督方式。監督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司法監督方式為聽取和審議司法部門的專項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6種方式。宜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對象和監督內容的不同,針對性選擇監督方式的同時,注重監督方式的創新、結合和轉化,探索出了一條宜春人大司法監督的新路子。
1.大膽嘗試專題詢問。自2010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群眾普遍關心的政府“錢袋子”開展專題詢問以來。宜春市人大常委會積極探索開展專題詢問工作,并于2014年在中心城區交通擁堵問題專題詢問會上首次對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詢問。專題詢問會前,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親自帶隊,率領二十余名市人大代表對中心城區擁堵路段和路口進行專題視察。原市人大內司委組織調研組聽取了公安交警等部門的工作情況報告,并與人大代表、司機代表、市民代表、交警代表等進行座談交流,詳細了解了公安交警部門所存在的問題。為提高專題詢問質量,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改進調研方式,將中心城區道路交通情況制作成了專題視頻紀錄片。為提高群眾參與度,專門安排了宜春政府網、新聞網、傳媒網進行全程現場網絡直播,并通過提前發布詢問會網絡直播預告信息的方式,吸引網民進入直播室參與互動。為提高專題詢問的“辣度”,詢問會上采用“閉卷考、不預演”的方式,直擊公安交警部門交通管理不到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大、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等問題。會后,市公安交警部門加大了交通管理力度,優化了紅綠燈的配時,加強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有效地緩解了中心城區交通擁堵問題。
2.積極開展工作評議(滿意度測評)。雖然工作評議不屬于監督法明文規定的6種司法監督方式之一,但是其在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等方面,都沒有違背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也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質要求。而且經過地方人大多年的摸索,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經驗做法,對于規范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行為,提高監督實效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將工作評議運用在司法監督上,對司法局的綜合工作進行評議。2016年對宜春市中心城區交通安全專項工作進行評議。2020年度計劃在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全市法院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情況的同時,開展滿意度測評。為把工作評議做成宜春市人大司法監督的特色工作,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將評議工作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集中評議和評議整改四個階段。評議準備階段:召開集中評議工作動員會,統一思想認識,督促被評議單位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評議調查階段:邀請人大代表和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評議工作組,深入被評議單位和部分縣(市、區)進行調研,通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案卷和資料,現場了解情況,個別談話和集中座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等形式,深入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集中評議階段:通過聽取被評議單位自評報告和評議工作組評議調查報告、觀看專題視頻紀錄片等方式,讓參會人員對被評議單位的工作有一個全面深入直觀的認識。同時為了擴大評議工作的監督參與范圍和社會影響力,實現內外合理監督,還可以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業界代表、市民和新聞媒體參與,將評議工作置于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提高工作評議的公信力。為強化評議工作的結果運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還會將評議的滿意度測評結果抄送給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市領導,作為被評議單位年終考核的參考。評議整改階段:集中評議結束后,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集中評議會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整改意見書,反饋給被評議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領導、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同時由監察司法委(內司委)進行跟蹤督辦。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
3.提升執法檢查效能。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效能,宜春市人大常委會采取多樣化手段開展執法檢查。一方面采取明察結合暗訪、聽取匯報結合實地察看、公開征集意見結合專題調查、突出重點查結合隨機抽查的方式,進一步提升執法檢查實效,做到觀實情、作實功、見實效。另一方面創造性地在開展執法檢查的次年,開展“回頭看”檢查。通過跟蹤督辦,實地走訪和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進一步提升了執法檢查的效能。如2018年的禁毒法執法檢查“回頭看”,2019年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法檢查“回頭看”。
關于加強人大司法監督的幾點思考
新時代下,地方人大常委會面對的司法監督形勢錯綜復雜,需要處理和解決的問題也是日新月異,需要進一步加強體制機制的創新,從多種角度,采用多種方法來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才能做到履好職、盡好責。
(一)進一步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專業化水平。一是要提高日常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人大司法監督最主要的還是依靠日常監督,這就需要從兩方面來提高法律修養:一方面是要通過加強培訓、積極自學、引進法律相關專業人才等方式提高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修養;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聘請法律顧問的作用,提高司法監督的深度和廣度。二是要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養。人大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人大司法監督的隊伍主體還是人大代表。要提高司法監督的專業化水平,關鍵還在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養。要通過開展法律培訓、定期舉辦法律講座、定期旁聽庭審等方式,開闊人大代表的視野,提升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識,鍛煉人大代表的法律思維。三是建立司法監督人才庫。邀請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單位司法業務精通且有意向參與司法監督工作的處(科)室負責人和部分法律職業的人大代表進庫。當人大常委會需要開展司法監督工作時,可從人才庫中邀請熟悉相關工作的人員組成專業監督小組,加強監督工作的專業性。
(二)進一步暢通人大和司法部門的溝通渠道。暢通的溝通渠道能夠保證人大的司法監督行之有效、言之有理,也能夠避免浪費監督資源。一是建立人大和司法部門的對話機制。一方面,人大可以借助這個機制及時地向司法部門傳達最新的決定和當下熱點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司法部門也可以適時地向人大報告最新的司法舉措、最新的法律熱點和重大法律案件。通過這種溝通機制可以加深人大和司法部門的日常聯系,及時了解司法部門的工作動態,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司法部門開展工作。二是構建司法信息監督平臺。在大數據建設如火如荼進行的新時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廣州市已經開始了司法信息監督平臺的先行先試。可以參照兩地的模式,將司法部門不涉密的信息如業務統計數據、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書信息、涉法涉訴信訪信息、司法公開信息和司法人員履職信息、旁聽庭審信息等內容上傳至司法信息監督平臺,并將該平臺與代表履職管理系統進行鏈接,方便代表即時查詢相關信息,參與監督。三是構建司法機關特定、重大案件定期備案機制。知情權是人大開展司法監督的前提,只有人大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相關信息才能開展快速、有效的司法監督。但鑒于司法部門辦案量極其龐大,內容極其繁雜,故只需要構建特定、重大案件備案機制。如將行政審判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不予定罪案件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備案。
(三)進一步創新司法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新時代面對新的問題,新的挑戰,地方人大需要進一步創新司法監督的方式和方法。
1.從對事評議到人事雙評。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越來越強調保障員額法官和員額檢察官(以下簡稱“兩官”)的獨立辦案權,研究行政干預“兩官”具體辦案。這就必然帶來一個結果: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水平。所以在這種形式下人大司法監督應該逐漸改變過往的對事評議模式,實現人事并重、人事雙評。在對人監督這塊走在前面的就是浙江、湖南、山東、廣東等地開展的“兩官”履職評議,目前已形成流程化、常態化格局。開展好“兩官”履職評議工作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履職評議覆蓋的范圍。既不能是一次性全覆蓋,影響到“兩院”的日常工作,也不能覆蓋范圍太小,形成一種“靠運氣”的思想,沒有把履職評議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實踐效果最好的是溫州模式,即每年都20%的員額官進行履職評議,實現一個人大履職周期內基本對員額官全覆蓋。二是注意體現人大監督的特點。履職評議應體現有別于人事部門德能勤績廉考核的特點,更注重于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做到對“兩官”業務能力和工作績效的雙體現。三是注意評議的專業化水平。應邀請法官、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成員和紀檢人事干部、案件管理評查相關部門負責人、人大代表、律師代表等人員參加履職評議工作小組,提升評議的專業化水平。四是注意評議結果的運用。要把“兩官”履職評議的結果與“兩院”內部績效考評和年度考核等工作掛鉤,讓“兩官”充分認識到履職評議的重要性,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效能,進而提高“兩官”的人大意識。
2.從總體監督到類案監督。監督法出臺后,以前地方人大探索的個案監督方式被全面叫停,有效地保證了審判獨立。但是個案是司法工作的基礎,脫離了個案進行司法監督會顯得針對性、實效性不夠強。在《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提出了“類案監督”概念,認為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有利于更好地處理人大常委會監督與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關系。類案監督的關鍵點在于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進行專門監督,不直接影響法官在該案件審判過程中行使獨立審判權,而是就同類案件中反映的深層次問題進行研究。首先由人大常委會從社會熱點、涉訪涉訴問題中選取議題進行類案監督。其次由不同的司法部門的專業人士及律師代表等組成的專業評議小組,對司法部門提供的一系列同類案件分析評議,找出帶有共性的、普遍性的司法體制上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最后將形成的監督意見移交給對應的司法部門,作為今后同類案件的判案參考。
3.從一般參與性旁聽到評議式旁聽。人大代表參加法院庭審旁聽,近距離地接觸法院的工作,不僅可以讓人大代表了解法律、熟悉法律,為當好法治宣傳員奠定基礎,也可以通過集體評議行使監督權,促進庭審公正公平。做好人大常代表評議式庭審旁聽,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處理好人大代表監督司法和法庭審判獨立的關系。即明確人大代表只在庭審后集體對法官、檢察官的庭審禮儀、庭審紀律和作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庭審能力進行綜合評議,不直接影響審判。二是規范化開展旁聽工作。一方面要將這項工作作為常態化工作,定期開展,如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同時盡量保障在任期內每名代表都最少參與一次旁聽庭審;另一方面要在庭審前召開一次介紹會,由法官和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員介紹案件情況和旁聽注意事項,規范代表履職。庭審后要及時組織參加庭審的代表,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集中評議。集中評議結束后,對代表評議意見進行梳理匯總。三是及時整改反饋。兩院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對待,做到立行立改,整改結果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進行反饋。
【篇3】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擔負著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一府兩院”和監察委工作的重任。根據權力監督的基本法則,監督者也要受到監督。各級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因此,要更好地實行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就必須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其依法有效履行職權。
一、當前人大代表履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區人大圍繞加強代表依法有效履職進行了諸多積極探索和實踐,總結并形成了不少管用的好措施、好經驗,建立和完善了一套符合區情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機制,但對照憲法法律的要求、形勢任務的變化、人民群眾的期望等等,還存在不少問題、差距和不足。
(一)相關制度還不夠健全。造成當前有的代表履職不盡如意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關鍵的仍然在于制度機制的欠缺。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輕管理重懲處。平時疏于對代表依法履職的教育引導,對于履行代表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缺乏有效制約措施。雖然代表法規定了“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的內容,但適用這一法律規定的往往是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行為,如犯罪、被罷免、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人代會等,以及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喪失中國國籍等一些特殊情況,是一項最終保障措施,對于絕大多數的代表來說并不具有實際意義。二是重程序輕監督。對于代表應當做而沒有做,哪些不能做,法律和實踐中相對有一些責任性規定,如代表法規定代表有兩次未經批準不出席會議的要終止代表資格。而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卻缺乏監督約束規定,如代表法規定了代表有權提出議案和建議、有權詢問和質詢,以及可以參加代表小組活動、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列席會議等一系列權利,但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規定。實踐中各地陸續推行了代表履職登記、代表述職等做法,但大多制度不規范,只是在程序上較真,約束力較弱。三是重原則輕規范。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體系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沒有形成體系,還不具備很強的操作性。比如法律只規定選民可以監督和罷免代表,但是并沒有明確落實監督的途徑或者方式,更沒有設置對人大代表進行履職監督考評的程序,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難以具體量化。對代表的履職監督,往往是由于代表違犯法律才啟動罷免,對代表的監督管理比較被動,往往是只要代表不觸及法律“紅線”造成惡劣影響,不踩道德“黃線”引起公憤,一般都能任期屆滿。長此以往,便造成了人民的監督權利實際上被架空,法律對代表的管理監督規定形同“牛欄關貓”。
(二)制度執行還缺乏剛性。就人大代表履職管理工作而言,現在各地出臺的相關制度不少,但還是存在執行“寬、松、軟”的現象。一是在落實上打折扣。一些日常制度落實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比如代表履職登記制度,除了代表聯絡機構對代表參加人代會和集中視察調研活動進行登記外,大多數代表不會主動對自己履職情況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登記。二是在執行上搞變通。在實行處置性監督措施時,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組織實施的難度等原因,往往出現從輕、從緩或搞變通的問題。三是在工作中走過場。比如代表進聯絡站聯系群眾制度,由于監督考核機制不健全,各鄉鎮站點運行狀態參差不齊,大多處于閑置狀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再比如代表聯系群眾、信息公開和述職評議等制度,都一定程度存在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和問題,代表聯系群眾只到鎮村干部,代表信息公開只有照片和姓名在聯絡站墻上,述職評議只述不評、隨意簡化等問題,亟待加強和改進。
(三)監督意識還有所偏差。加強代表的履職管理監督,客觀地講,在社會各界早已形成共識。但長期以來,對代表的履職管理監督大多停留在文件部署要求上,沒有真正建立一套功能完善、操作性強的制度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因素影響和局限:一是監督依據較含糊。盡管憲法、選舉法和代表法等都對代表必須接受監督作了原則規定,但明確的監督主體只是原選舉單位或原選區選民,對于具體誰來負責實施規定得較為含糊,導致了部分人大代表成為無人可管、無人愿管的“自由人”。二是自身認知不到位。一些代表對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認知不清,認為自己主要是代表選民行使各種法定職權,而對應接受監督的義務有所忽視。有的代表并未意識到自己也處于被監督地位,不會自覺、主動地接受管理和監督。三是主體意識須強化。有的選民不知道《代表法》中還有選民監督代表的條款,認為只要選出代表就盡了選舉責任,至于代表是不是能為民辦事,自己管不著。有的選民盡管想監督代表履職,但不知道如何監督,再加上監督本身需要一定的精力、時間,有的還會得罪人,所以主動監督代表履職的行為較為少見。即便有通過舉報、信訪等途徑監督代表的情況,往往也是與代表有利益沖突或矛盾。
二、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實施,并將從嚴治黨要求從“關鍵少數”向全黨拓展、向基層延伸,在全社會營造了講法紀守規矩的濃厚氛圍和良好的政治生態。在這一背景形勢下,各級人大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將從嚴把關要求貫穿始終,選出的代表不僅有代表性、廣泛性,還有很強的先進性。但從歷史和現實經驗與教訓來看,公權的行使如缺少監督,就容易出現問題和產生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代表選舉后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和完善代表管理監督機制,確保代表職務的有效性和正當性。
(二)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的現實需要。人大代表的權力來自人民,人大代表對人民負責。但有的代表當選后,只記得當代表的榮耀和權利,淡忘了對人民的承諾和義務,普遍存在“參會溜號”“會場睡覺”“坐后排”“不發言”的現象,履行職權時上不接政策天線,下不連民心地氣,被人民群眾形象地比喻為走訪選民握握手、聽聽報告拍拍手、選舉表決舉舉手、會議閉幕揮揮手的“四手”代表。只有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履職監督,才能使代表自覺增強代表意識,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據人民的利益來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最終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三)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定內涵,決定著選舉權和監督權是不可分割的。人民依法選舉代表,是把自己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委托給選出的代表,由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人民是對委托出去的權利具有控制運作的資格和能力,有權監督和促進代表依法有效履職。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政治參與途徑的不斷拓寬,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對代表其利益的人大代表作用發揮關注越來越多、期望越來越高,這對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對策建議
加強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必須從整體提升代表工作角度考慮,抓住當前深化從嚴治黨要求,貫徹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及時建立監督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的制度體系,規范履職行為,增強履職成效。
(一)夯實思想基礎,引導代表履好職。對照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和廣大選民群眾的期望,進一步強化代表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強化代表接受履職監督的自覺意識。一要引導代表在政治上保持正確方向。必須把人大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質擺在首位,切實加強代表政治素質培養,引導他們自覺增強制度自信,堅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思想信念,深刻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真正從內心深處積極擁護,自覺踐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法開展工作、正確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作用。二要引導代表在思想上自覺接受監督。選舉權和監督權不可分割,要引導各級人大代表深刻理解自己權利的來源,明白監督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是自己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樹立起代表與選民是代表與被代表、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的正確認識,增強代表的權力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三要引導代表在履職上始終依法依規。一個代表就是一面旗幟。要引導代表切實明白自己肩負人民重托,清楚自己履職倍受選民期待,一言一行倍受社會關注。要切實在思想上破除“特權”觀念,帶頭守法用法,自覺依法行事,以法作則,切實做到做事不越界、履職不越規。
(二)優化服務保障,幫助代表履好職。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是加強代表履職監督的重要前提。一要構建優質高效履職平臺。鞏固和深化“兩站一平臺”建設,加快推進代表履職信息化應用,提升代表依法履職的成效和水平。依托專門委員會探索設立代表專業小組,整合和發揮代表專業特長優勢,提高代表履職的針對性、實效性。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在鄉鎮(街道)層面,著重推動人大工作和活動經費統一納入年度預算,解決好“有錢用”的問題;在縣一級層面,著重研究制定代表活動經費保障、使用和管理辦法,解決好“怎么花”的問題。要切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權,研究規范閉會期間代表受邀參加有關會議活動的內容范圍、聯系審批程序,以及向代表提供情況資料等,推動代表有效履職。三要重視代表議案建議辦理。著眼提高代表建議辦理滿意率和解決率,探索建立代表建議與辦理“雙公開”制度,繼續優化完善代表建議督辦機制,探索重點難點建議辦理綜合評議審核機制,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小組的專業特長,邀請社會業界專家參與,組成聯合評審團,對重點督辦建議和難點建議辦理情況進行“三堂會審”,力求方法更科學、評價更客觀。
(三)加強日常管理,提醒代表履好職。要積極適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的發展形勢,積極探索和健全完善代表履職日常管理和群眾選民監督制度。一要推動代表聯系選民“亮身份”。積極探索代表信息公開辦法和渠道,探索通過網站媒體、信息公開欄或便民服務電腦等平臺公開代表身份信息的制度和實施辦法,便于選民與代表聯系。同時,有計劃地組織代表緊扣黨委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走出代表聯絡站,主動深入選民群眾,變“進站駐點坐班等”為“進村走巷主動聯”。二要推進代表履職登記“全程紀實”。規范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建立代表履職紀實臺賬,詳實記錄代表參加會議、視察、聯系選民、接待選民等活動,督促提醒代表增強履行法定職務的主動性和務實性。要加大代表履職情況的宣傳力度,對代表履職動態在當地媒體進行跟蹤報道,讓更多選民了解代表及履職情況。三要推廣代表述職“全覆蓋”。探索制定代表向原選舉單位或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辦法,不斷規范選舉代表的組織方式、述職程序、參加述職評議會議人員范圍對象和評議辦法等內容。
(四)強化制度約束,確保代表履好職。進一步完善代表約束制度,督促代表積極主動、依法有效履行法定職權,確保在任期內堅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一方面,要加大對代表履職考評監督力度。建立實施代表履職考評制度,對大會期間代表出席會議、審議發言、提出議案建議以及閉會期間參加代表學習培訓、中心組(小組)活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參與立法和監督、列席人大常委會議、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等情況綜合評分,并結合代表述職進行評議,考評結果作為代表連任和評選優秀代表的重要依據,倒逼提醒代表增強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另一方面,要適時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機制。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登記、考核、評議等日常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的“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把對代表的監督從“虛無”走向實際、從法律文本走向具體實踐。
【篇4】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根基。鄉鎮人大代表來自最基層,既有廣泛性,又有特殊性。蓮花鎮現有鎮人大代表55名,其中黨員35名,非黨20名;男性代表39名,女性代表16名。全鎮代表分成6個代表小組。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開展情況
蓮花鎮人大主席團根據全鎮實際情況,通過抓組織建設、抓培訓教育、抓聯系工作、抓活動開展、抓履職盡責五個方面認真開展代表履職工作,切實把基層人大代表工作抓到實處。一抓牢組織建設,強化組織保障。一是落實專人負責。鎮人大辦公室3個工作人員中專門明確一名人員抓代表工作,具體負責代表聯系、培訓、接待等工作。二是搞好陣地建設。鎮人大和各代表小組專門設立代表活動室,活動室制度完善、設備齊全,給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活動的場所。三是明確聯絡人員。每個代表小組明確1名聯絡人,負責本小組代表工作的開展,為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服務。這樣就形成了“人大主席——人大辦公室——負責代表工作人員——代表小組聯絡員”的代表工作網絡,為代表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二抓緊培訓教育,提升代表素質。一是加強培訓。聘請專家授課,組織全體代表分上下半年進行兩次集中培訓。主要培訓代表的法律知識和代表知識,提升代表的自身水平和履職意識。二是注重教育。每年開展一次交心談心活動,由鎮人大主席團成員分代表小組對代表進行教育引導和思想溝通,使代表的思想素質進一步提高。三是組織考察。組織代表外出到發達地區考察學習一次,學習外面先進經驗,增長代表們的見識,開拓代表們的視野。通過培訓、教育、考察,使代表們的自身素質每年得到提升。三抓穩聯系工作,密切代群關系。鎮人大主席團7名成員每人聯系1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聯系5—10名選民。鎮人大主席團要求每名主席團成員每月至少到所聯系的代表小組1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到所聯系選民家中2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收集3-5個民情反映到代表小組或鎮人大主席團。鎮人大主席團每季度召開1—2次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到各代表小組輪流召開,并邀請該小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主席團成員和列席代表的工作匯報,鎮主席團將代表反映的問題收集、匯總、梳理后及時轉政府辦理。這樣,既密切了主席團、代表與選民的關系,又廣泛收集了民情民意督促政府為民解決實際問題。四抓實活動開展,加強民主監督。一是組織視察。鎮人大每月組織鎮代表開展一次視察活動,針對鎮內的重大的項目、重點工作進行視察,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是開展調研。對鎮內關系全鎮民生大計的重大工作組織人大代表進行調研,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使政府的決策更加合理,使代表的作用發揮得更充分。三是開展工作評議。每年年初由全體代表以投票方式選出一個政府部門進行評議,如果被評議部門不認真落實整改,第二年通過這種方式仍然有可能再次被評議。通過代表活動的開展,促使政府及部門切實改進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服務水平。五抓好履職盡責,發揮代表作用。一是提好建議。在每年一次的鎮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要求每個代表小組必須提出一個以上建議、意見。二是開展述職活動。每年組織代表進行一次述職,由代表把一年來開展的工作向所在選區選民進行陳述,由選區選民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三是為民辦實事。要求每個主席團成員每年必須為所聯系的代表小組辦1件實事,每名代表每年必須為所聯系選民辦1件好事。鎮人大每年對履職好的予以表彰,對履職差的進行談話。通過這種機制的建立,促使代表認真履職。
二、存在問題
一是代表履行職權不到位。代表審議權行使不充分,履職過程不扎實。個別代表任職幾年,甚至提不出一條有質量的議案和建議。二是代表工作缺乏創新力。每年相同的活動形式導致代表在活動中多是泛泛而聽,草草而看,淡淡而談,審議時抓不住實質要害,能夠提出高質量意見的少,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更少。三是代表履職積極性不高。在現實中,部分代表對自身的權力、義務不清楚,錯誤地任務代表只是一種榮譽稱號,不需履職,也不敢執行代表職務,甚至怕遭打擊、報復,于是發言時講成績多,講問題少,提意見也是潦潦草草。四是代表的橋梁紐帶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代表與選民聯系不夠,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和反映群眾呼聲少,無法將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及時反映到上級部門,沒有很好地起到聯系決策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意見建議
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職考核機制。通過建立代表履職考核機制,使選民及原選舉單位更好地了解代表的各項情況,更為直觀地評價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以及責任心,為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監督人大代表提供更為詳細的依據。
二是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的檢查督促。通過開展檢查督促,可有效促進人大代表認真履職盡責。
【篇5】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200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30周年。30年來,萬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堅定地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確方向,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區有機結合不動搖,堅持維護大局、服務經濟建設中心不動搖,堅持依法履行職權、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不動搖,依靠人民群眾,大膽探索,積極實踐,在加強監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權、依法行使選舉和人事任免權、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推進依法治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萬州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必須自覺地接受人大監督,進一步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履行政府職責,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強化認識,提高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各級政府是同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憲法對政府行為規定的一項基本義務和責任,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和依法辦事良好氛圍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體工作人員要正確處理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的關系,牢固樹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法律觀念,從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覺尊重和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與此同時,政府擔負著管理地方事務、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具體任務,其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正確履行職責,防止決策和工作失誤,確保行政行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只有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才能了解群眾意愿,才能洞察社會變化,才能正確把握我們工作的著力點和努力方向,才能為改進政府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才能推進政府工作的不斷進步和創新。
二、擺正位置,認真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為高效、公正和廉潔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要把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作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認真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一)重大決策提請人大審議
區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制定經濟社會發展中關系全局和長遠的重大決策,解決社會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對群眾普遍關心、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都要讓人大代表廣泛參與,充分征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和決定。
(二)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黨的方針政策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對政府工作具有剛性的約束力。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是檢驗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標準。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事關全區發展大局,關系全區人民的根本利益,區政府及各部門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要認真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切實抓好任務分解,狠抓督促檢查。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到實處。
(三)及時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工作
堅持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及時提交人大審議,主動征求人大意見。對政府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財政預算和移民工作等執行和完成情況,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聽取意見;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題報告;對政府出臺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確保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高度負責地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職責、代表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愿望和呼聲。辦理好代表批評、意見和建議,是政府的義務和職責,是實現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政府及其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議案、批評、意見和建議辦理工作的領導,增強辦理的責任感,把辦理工作與政府和部門自身的業務工作結合起來,把辦理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質量、講究實效、狠抓落實上,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真正讓人大代表滿意。
(五)認真處理人大代表來信來訪
充分利用人大代表這個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傾聽人民呼聲,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問題。對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和人大常委會轉來的信訪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及時向有關部門交辦,定期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并及時報告反饋。
(六)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法制意識、效能意識、責任意識、廉政意識,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堅持執政為民,一切屬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為了人民,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堅持依法行政,始終把依法行政貫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務全過程,切實轉變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強法制觀念和規范意識,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堅持科學決策,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要公開征求意見,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協調配合,強化檢查督辦,實行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堅持廉潔自律,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以良好的形象贏得群眾的信賴支持。
三、大力支持,努力為人大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一)進一步密切與人大的工作聯系
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聯系人大工作制度。堅持邀請人大領導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制度,邀請人大分管領導列席政府重要會議、參加政府重大活動。政府領導主動聯系人大代表,政府辦公室建立健全與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工作聯系制度,暢通信息,為及時改進政府工作提供服務。
(二)積極配合支持人大代表的視察、檢查、調研工作
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檢查、調研,是人大代表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要依據《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積極提交報請人大開展視察、檢查的工作事項。根據人大年度視察、檢查、調研工作計劃安排,政府及其部門要提前準備、主動配合,為人大聯系群眾、開展活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保證人大視察、檢查、調研計劃順利實施。要緊扣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選取政府工作推進中矛盾困難較多的重點事項,積極請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研、視察,指導幫助政府破解難點、熱點問題。對人大在視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整改,務求落實。
(三)努力改善人大機關的工作條件
政府要繼續努力為人大機關正常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對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經費,財政在預算中應予以充分考慮;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篇6】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縣鄉人大代表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其履職水平和履職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基層人大職能的發揮和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對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是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職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新時期中央對縣鄉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選擇。本文擬結合各地做法,談談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粗淺看法。
一、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實踐探索
(一)全國各地可資借鑒的經驗做法
全國各地的縣鄉人大在加強對代表履職的監督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制度、代表述職制度、代表履職積分制度、代表履職承諾制度等,有些地方的縣鄉人大還專門制定了代表履職監督管理辦法。這些都是在長期的代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好的經驗做法,值得借鑒,筆者擇其中一些特色簡述之。
1、代表履職積分制度。重慶江北區人大于2014年制定了《江北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履職積分制工作方案(試行)》,“積分制”的考核以《代表法》為依據,規定,如:“‘參加區人代會’每次計8分;‘提出代表議案、建議’每件計3分;‘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評議、視察、調研等履職監督活動’每次計3分;‘參加基層人大組織的代表主題活動’每次計2分;‘接訪人民群眾’每次計3分;‘辦好惠民實事’每次計2分,人代會請假半天扣1分……”,等等,積分作為換屆選舉時代表連任的依據,得分過低、履職不力的代表,將被約談。近年來南京鼓樓區人大、湖南嘉禾縣人大等地方人大也在這方面做了探索與實踐。
2、“履職菜單”制度。杭州上城區人大推出代表“履職菜單”,按照區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探索梳理代表年度履職清單,除了人代會、政情通報會、單雙月代表進社區和代表活動日等“常規性”代表履職活動之外,推出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和參加專題調研、執法檢查、民生實事項目督查等活動的“履職菜單”,由代表結合自身優勢特色、工作實際,自主選擇,實現代表履職個性化、人性化服務。
3、代表履職承諾制度。重慶銅梁區人大制定《關于在縣人大代表中推行履職承諾制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圍繞學習、參加視察調研等監督活動、密切聯系群眾、提出意見建議、積極參與其他代表活動等五方面做出履職承諾,還明確提出了履職承諾計劃、組織審核、張榜公示、踐諾履職、履職登記等步驟。
(二)我縣縣鄉人大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探索
近年來,我縣縣鄉兩級人大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對各代表小組的學習宣傳、活動組織、聯系選民等情況作出規定,并開展創建先進代表小組活動;二是開展代表小組定向聯系職能部門試點活動。組織葛坑鎮和龍門灘鎮人大代表小組分別聯系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三是開展代表分類視察活動。根據代表的職業、行業特點分期分批開展代表活動,如組織農業類別的人大代表視察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美麗鄉村建設情況等;四是建立代表述職制度。試行縣、鄉鎮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制度,每年選擇5—10名市、縣、鄉人大代表向縣人大常委會或選區選民代表報告履職情況。五是深入創建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18個鄉鎮均按規定設立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安排代表聯系選民,并根據德化大部分群眾進城的實際情況,在城關設立活動室聯絡點,安排代表進駐值班。六是試行勸辭制度。對于一些已不適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人大代表職務。我縣十七、十八屆人大代表中,經做工作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的有4人。
二、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反思
近年來,盡管全國各地基層人大在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但是縣鄉人大代表在履職方面仍不盡如人意,“舉手代表”、“聽會代表”、“啞巴代表”、“掛名代表”現象仍然普遍存在,這也說明了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不到位。
(一)問題
1、法律規定不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都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也就是說,監督縣鄉人大代表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但原選區選民如何監督、怎樣實施監督、具體由誰來啟動監督程序等等規定均過于原則或沒有規定,再加上選民、代表認識的不到位,該規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強。而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現有規定,只負有組織代表活動的職責,對代表履職能否實施管理監督仍存在較大爭議,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疏于對代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缺乏約束規定,如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管理監督的規定。代表法對于代表辭職、罷免和閉會期間代表不履行職責等機制的規定較為原則化。選舉法對罷免的條件、流程、啟動機制等規定也不夠明確,造成選民手中的監督“利器”發揮不了作用。
2、監督機制不全。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建設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遠沒有形成體系,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還不夠具體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還有許多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真正有效的管理監督還缺少經驗、做法和完善的機制。法律對加強人大代表的管理監督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籠統化的規定,對如何監督、監督程序和結果運用等問題,缺乏硬性規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機制方面,有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和罷免等方面的規定,但實踐中,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罷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時才適用,甚至于罷免幾乎沒有適用過。而代表資格終止一般是在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一些特殊情況下適用。對于代表履行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卻缺乏有效制約措施。
3、監督抓手不實。針對人大代表不盡責履職、聯系原選區選民不到位、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情況,為避免代表履職處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壞都一樣”的現象,各地人大不斷加強履職載體和平臺建設,為代表履職和選民監督代表創造條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在操作上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實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往往“轟轟烈烈啟動,馬馬虎虎收場”,程序過簡,走過場,忽視質量。
(二)反思
為什么全國各地基層人大在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臺了一系列制度,但是縣鄉人大代表履職情況仍不能令人滿意?
筆者以為,一是意識問題。一些縣鄉人大對加強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在認識和實踐上還有待深化,實踐中忽視代表應接受選民監督,缺少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重視、組織和指導。選民方面,普遍存在監督意識薄弱,大部分選民不知道如何行使監督權,或者積極性不高。人大代表方面,履職的能力不高,且意識不到自身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只把代表當作一種榮譽,履職意識不強。二是制度問題。雖然各地都在實踐中探索出一系列的制度,在本地可能也是行之有效,但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且大多是針對代表履職的某個方面制定,沒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制度,比如我縣,雖然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做了很多嘗試,但都是片面化,沒有形成系統制度。而且因是各地制定,難以推廣,各地基層人大也因工作重點的不同,未必去學習實踐。加之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缺乏高層的制度設計,對于基層人大而言不是必須執行的“硬指標”,在實踐中選擇性地執行。好的制度缺乏總結推廣,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或由更高層面來制定,從而使得其局限于一隅。三是執行問題。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價值在于落實。綜觀全國各地,雖然出臺的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相關制度不少,但在一定范圍存在執行偏軟偏寬偏虛的現象。比如代表履職登記制度,除了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一些簡單登記外,大多數代表不會主動對自己履職情況按照規定要求進行登記,致使代表履職登記制度落實不到位。特別是對于代表退出的管理監督上,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組織實施的難度等原因,往往出現從輕、從緩或搞變通的問題。對于一些制度的執行,存在“走過場”應付的現象。比如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有些代表進駐后只能看看報、喝喝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啟示
綜合上述各地基層人大的探索與實踐,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得出如下啟示:
啟示一:制度必須由高層設計推廣。每項制度都應由法律規定或高層級,比如省一級人大來制定推廣,才能增強制度的約束力。
啟示二:應建立健全一套規范、完善有效的監督制度。雖然許多地區推行了一些履職管理監督制度,如:履職承諾制度、“履職菜單”制度、述職評議制度、代表履職登記制度等等,但是絕大部分都尚未為形成系統化的監督機制,讓各項制度形成“合力”,即使像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雖較為系統,但仍有存在缺陷的地方。要通過制度制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一套規范、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形成有效率、有剛性的制度建設,把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建立在有法律規范的制度之上,用法律制度保障監督的“有序有效”。
啟示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標準要量化。要對代表履職進行管理監督,應當在相關規定中量化履職情況指標,明確履職量化的標準和質的評價十分必要。如重慶江北區把代表出席本級人代會議次數和時間、代表聯系選民和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活動的次數、參加閉會期間代表小組活動的出勤率等都納入了積分范圍,填補了目前代表法對于人大代表履職標準沒有相應規定的空白。其實,上述履職承諾制度、“履職菜單”制度同樣是量化管理監督的一種運用。
啟示四:必須搭建平臺。代表履職接受管理監督,必須有一定的載體和平臺,沒有活動的平臺,代表履職則無從說起,選民監督也無從做起。因此,要不斷培育載體,搭建平臺,做到年度有計劃、活動有內容、年終有考核。比如我縣開展的優秀代表小組創建活動、代表小組定點聯系職能部門活動、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創建活動等,就是為代表履職搭建平臺,不斷給代表“壓擔子、出題目、交任務”,為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提供有力抓手。
啟示五:必須分類管理監督。人大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年齡、職業、文化程度、民族等不盡相同,要充分考慮到代表個體之間的差異,實行分類監督管理,而不能對所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采用一個標準,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我縣開展的代表分類視察活動,就是考慮到代表行業的差異。杭州上城區的“履職菜單”制度,也考慮到代表的個體差異,除共性“菜單”外,還有自主選擇的“菜單”。
啟示六:必須有獎懲機制。任何制度的實施,如果沒有獎懲機制作為保障實施的手段,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將成為空話,正如法律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一樣。如果沒有獎懲,無論你如何去管理監督,如何去考核評價,因為都不會產生不良后果,“干好干壞一個樣”,必將導致制度的虛設。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如果沒有積分作為換屆選舉時代表連任的依據,得分過低、履職不力的代表將被約談作為約束,實效難顯。我縣的勸辭制度也是作為我縣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一種嘗試。
啟示七:監督應該民主公開。上述履職積分制度、履職承諾制度都設置了公開的環節和制度,這是值得我們借鑒的。讓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都在公開透明的程序運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是調動雙方積極性的關鍵所在,也是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必須遵循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縣鄉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受選民監督。也就是說,對代表的最主要監督和評價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代表履職怎么樣,最終評價權在原選區選民。因此,對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應當以人民是否滿意為標準,應當事先明確,并公之于眾,聽取原選區選民的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思考
縣鄉人大代表占了人大代表總數的絕大部分比例,是最貼近人民群眾、最了解基層民情、最能匯集和表達人民意志的代表群體,可以說,縣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石,其履行職責的情況直接影響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穩定,因此,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迫切任務。我們要高度重視,積極探索代表履職監督的新形式、新途徑、新內容,努力構建常態化、具體化、靈活化、規范化的履職管理監督新模式,推動縣鄉人大工作新發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排障”。盡管憲法和法律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和要求比較籠統、零散,沒有完整、系統的表述,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與相應制度的缺失成為影響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完善的法律障礙。因此,相關法律應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對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程序、結果應用等作出具體要求,用法律來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的合法性。尤其要在選舉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進行明確和細化,把整個管理監督體系貫穿于整個代表的選舉、履職過程中,并作為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據。要明確和細化原選區選民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事項,并就監督方式、手段進行規定和列舉。要明確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負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組織原選區選民進行監督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至少省級人大常委會應抓緊制定出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指導性意見或辦法,指導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監督管理工作,為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礙。
(二)完善管理監督機制——“規范”。對代表履職進行管理監督,必須有監督的章程、機制和措施,不能盲目、無原則地進行監督。修改、完善法律等高層設計畢竟涉及面廣,影響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筆者擬結合各地的做法,在已有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建議。
1、建立代表宣誓制度。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縣鄉人大代表雖然大部分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樹立國家意識、憲法意識、為人民服務意識是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而通過宣誓這一看得見的儀式,可以讓代表認真對待責任和職責,強化對自己的約束,認真履職并且在履職過程中時刻提醒自己應該履行誓言。
2、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履職水平必然有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層人大組織的原因,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如果采用同一標準,那么必會失之公平。因此,必須建立代表分類管理制度,除法律規定代表必須履行的職責外,分門別類組織、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根據縣鄉人大代表的構成,可以將代表分為農業類、企業類、國家工作人員類、技術人員類等,大類別里還可細分小類,根據分類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堅持公平的原則進行管理監督。
3、建立履職承諾制度和履職檔案制度。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用清單模式列出代表應履行的職責,內容應該包括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聯系選民的情況、為民辦實事的情況、發揮模范作用提高綜合素質和其它應予登記的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工作和活動等方面,在此基礎上統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諾和年度承諾方案,承諾方案應當包括固定承諾和自定承諾,自定承諾可以從基層人大制定的承諾方案中選擇,也可以由代表根據工作實際自己擬定后報基層人大審定。同時,根據代表承諾的內容,對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建檔或建立電子化檔案信息平臺,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提供依據。
4、建立公開制度。可采取在原選區和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設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議政履職公開欄、印發代表聯系卡、建立代表接訪日制度等方式,公開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職承諾、代表的履職情況等等,基層人大還應把本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及時向代表的原選舉單位反饋,方便群眾監督。
5、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參照重慶江北區的履職積分制度,把代表在大會期間、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聯系群眾、為民辦實事等事項納入積分范圍,每項履職內容都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設置加減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對于代表履職承諾的內容應作為重點考核內容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要注意在量化指標的同時,要從質量上完善指標的科學性,可制定科學的篩選機制,通過設置最高分、分級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學性。綜合評定時,可采取代表自評和組織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實進行自我評價,自己評分,再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評分,由基層人大確定最后的積分。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筆者以為,每季度應進行相應的積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時積極履職。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護航”。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要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僅僅靠以上的制度是不夠的,還需要配套完善相關制度,起到服務、激勵、制約的作用,才能保證相關制度行之有效。
1、建立代表述職評議制度。開展代表述職評議,讓代表接受選民的監督,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現實需要。年度結束后,組織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述職,報告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意見,并要求代表制訂整改計劃和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報告整改情況。述職評議的程序可設定為代表述職—通報積分情況、履職承諾落實情況—提問—測評—整改—通報等程序。
2、建立服務保障機制。一要構建優質履職平臺。充分營造代表積極履職的氛圍,不斷拓寬代表履職渠道,豐富代表履職內容。基層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視察調研等監督工作中,注重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要加強現有載體的建設,高標準創建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代表之家等。要創新平臺建設,多創新代表活動的形式,做到代表學習培訓有場所、聯系選民有通道、履行職責有陣地,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載體。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由于縣鄉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職代表,履職肯定會占用其工作時間,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同時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
3、建立履職評價應用體系。基層人大成立代表履職考評組,綜合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的情況,綜合進行考核評定,考評可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同時,注重評價結果的運用,堅持把評價結果作為代表評優評先、連選連任和推薦為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必要條件。對評價結果定格為優秀的人大代表進行表彰獎勵,積極宣傳典型事跡,通過典型引領激發代表履職熱情。特別是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把履職評價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加重對其擔任人大代表期間履職情況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參考履職評價結果。
4、建立代表履職懲誡機制。要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綜合評價等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等“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真正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目前,法律對于人大代表處罰的方式僅有罷免一種方式,適用很難且嚴厲,要探索建立層層遞進的懲誡方法。一是約談。對于消極履職、積分較低、述職評議結果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層人大進行約談,能夠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勸辭。對于履職不力或怠于履職,經約談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代表職務。三是罷免。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且不主動辭職的、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問題性質嚴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堅決啟動法定程序罷免其代表職務,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是一個系統工程,難以一蹴而就,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完善,并上升至制度層面予以規范,逐步推進代表履職的深化、細化、規范化,激勵代表積極履職,提升縣鄉人大工作水平。
【篇7】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新時代下,地方人大常委會面對的司法監督形勢錯綜復雜,需要處理和解決的問題也是日新月異,需要進一步加強體制機制的創新,從多種角度,采用多種方法來加強司法監督工作,才能做到履好職、盡好責。
(一)進一步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專業化水平。一是要提高日常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人大司法監督最主要的還是依靠日常監督,這就需要從兩方面來提高法律修養:一方面是要通過加強培訓、積極自學、引進法律相關專業人才等方式提高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修養;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聘請法律顧問的作用,提高司法監督的深度和廣度。二是要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養。人大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人大司法監督的隊伍主體還是人大代表。要提高司法監督的專業化水平,關鍵還在于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養。要通過開展法律培訓、定期舉辦法律講座、定期旁聽庭審等方式,開闊人大代表的視野,提升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識,鍛煉人大代表的法律思維。三是建立司法監督人才庫。邀請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單位司法業務精通且有意向參與司法監督工作的處(科)室負責人和部分法律職業的人大代表進庫。當人大常委會需要開展司法監督工作時,可從人才庫中邀請熟悉相關工作的人員組成專業監督小組,加強監督工作的專業性。
(二)進一步暢通人大和司法部門的溝通渠道。暢通的溝通渠道能夠保證人大的司法監督行之有效、言之有理,也能夠避免浪費監督資源。一是建立人大和司法部門的對話機制。一方面,人大可以借助這個機制及時地向司法部門傳達最新的決定和當下熱點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司法部門也可以適時地向人大報告最新的司法舉措、最新的法律熱點和重大法律案件。通過這種溝通機制可以加深人大和司法部門的日常聯系,及時了解司法部門的工作動態,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司法部門開展工作。二是構建司法信息監督平臺。在大數據建設如火如荼進行的新時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廣州市已經開始了司法信息監督平臺的先行先試。可以參照兩地的模式,將司法部門不涉密的信息如業務統計數據、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書信息、涉法涉訴信訪信息、司法公開信息和司法人員履職信息、旁聽庭審信息等內容上傳至司法信息監督平臺,并將該平臺與代表履職管理系統進行鏈接,方便代表即時查詢相關信息,參與監督。三是構建司法機關特定、重大案件定期備案機制。知情權是人大開展司法監督的前提,只有人大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相關信息才能開展快速、有效的司法監督。但鑒于司法部門辦案量極其龐大,內容極其繁雜,故只需要構建特定、重大案件備案機制。如將行政審判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刑事案件中的不予定罪案件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備案。
(三)進一步創新司法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新時代面對新的問題,新的挑戰,地方人大需要進一步創新司法監督的方式和方法。
1.從對事評議到人事雙評。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越來越強調保障員額法官和員額檢察官(以下簡稱“兩官”)的獨立辦案權,研究行政干預“兩官”具體辦案。這就必然帶來一個結果: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水平。所以在這種形式下人大司法監督應該逐漸改變過往的對事評議模式,實現人事并重、人事雙評。在對人監督這塊走在前面的就是浙江、湖南、山東、廣東等地開展的“兩官”履職評議,目前已形成流程化、常態化格局。開展好“兩官”履職評議工作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履職評議覆蓋的范圍。既不能是一次性全覆蓋,影響到“兩院”的日常工作,也不能覆蓋范圍太小,形成一種“靠運氣”的思想,沒有把履職評議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實踐效果最好的是溫州模式,即每年都20%的員額官進行履職評議,實現一個人大履職周期內基本對員額官全覆蓋。二是注意體現人大監督的特點。履職評議應體現有別于人事部門德能勤績廉考核的特點,更注重于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做到對“兩官”業務能力和工作績效的雙體現。三是注意評議的專業化水平。應邀請法官、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成員和紀檢人事干部、案件管理評查相關部門負責人、人大代表、律師代表等人員參加履職評議工作小組,提升評議的專業化水平。四是注意評議結果的運用。要把“兩官”履職評議的結果與“兩院”內部績效考評和年度考核等工作掛鉤,讓“兩官”充分認識到履職評議的重要性,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效能,進而提高“兩官”的人大意識。
2.從總體監督到類案監督。監督法出臺后,以前地方人大探索的個案監督方式被全面叫停,有效地保證了審判獨立。但是個案是司法工作的基礎,脫離了個案進行司法監督會顯得針對性、實效性不夠強。在《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提出了“類案監督”概念,認為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有利于更好地處理人大常委會監督與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關系。類案監督的關鍵點在于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進行專門監督,不直接影響法官在該案件審判過程中行使獨立審判權,而是就同類案件中反映的深層次問題進行研究。首先由人大常委會從社會熱點、涉訪涉訴問題中選取議題進行類案監督。其次由不同的司法部門的專業人士及律師代表等組成的專業評議小組,對司法部門提供的一系列同類案件分析評議,找出帶有共性的、普遍性的司法體制上的問題,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最后將形成的監督意見移交給對應的司法部門,作為今后同類案件的判案參考。
3.從一般參與性旁聽到評議式旁聽。人大代表參加法院庭審旁聽,近距離地接觸法院的工作,不僅可以讓人大代表了解法律、熟悉法律,為當好法治宣傳員奠定基礎,也可以通過集體評議行使監督權,促進庭審公正公平。做好人大常代表評議式庭審旁聽,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處理好人大代表監督司法和法庭審判獨立的關系。即明確人大代表只在庭審后集體對法官、檢察官的庭審禮儀、庭審紀律和作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庭審能力進行綜合評議,不直接影響審判。二是規范化開展旁聽工作。一方面要將這項工作作為常態化工作,定期開展,如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同時盡量保障在任期內每名代表都最少參與一次旁聽庭審;另一方面要在庭審前召開一次介紹會,由法官和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員介紹案件情況和旁聽注意事項,規范代表履職。庭審后要及時組織參加庭審的代表,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集中評議。集中評議結束后,對代表評議意見進行梳理匯總。三是及時整改反饋。兩院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對待,做到立行立改,整改結果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進行反饋。
【篇8】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近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組織領導下,在區人大代表大會監督指導下,我局認真貫徹省市區工作部署,緊緊圍繞保障民生、服務發展工作大局,突出民生優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就業、培訓、保障、維權等各項工作順利發展,取得良好成績。
一、理念上加強五個意識,積極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人大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構,是黨領導人民群眾管理國家的重要渠道。《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由人大產生,對此負責,受其監督。局組成員通過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學習,在理念上加強了五個意識,加強了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一是加強積極接受監督的意識,尋找角色的定位。
人大依法履行對政府部門工作的監督職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力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政府部門依法、規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證。政府部門的領導人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誕生,不僅要接受黨委的領導人,還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部門的關系是決定與執行、監督和監督的關系。
二是加強依法行政要接受監管的意識,加強法治觀念。
區人社會局總是依法行政,頭腦中總是緊張法治的弦。多年來,區人社局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監督,將執法檢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區工作逐漸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加強監管就是支持的意識,積極配合人大監管,讓我們來看看,我們認識到,人大的監管讓工作的成效在于民,有了人大。
監督,工作對于老百姓就會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親和力,這從本質上對人社系統工作是關心與幫助,是鼓舞與鞭策,是理解與信任。近年來“監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導著我們在實踐中積極配合人大的監督,形成了合力。
四是強化“監督就是促進”的意識,推進工作督辦落實
人大的監督不斷深化,必然依法嚴格要求我們落實各個環節,這樣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對工作實際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區人大通過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對局工作人員的監督,極大促進了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局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
五是強化“監督就是保障”的意識,維護人大監督權威
人大監督促進我局職能轉變和廉政建設,使我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懈怠。我們時時處處注意維護人大監督的權威,同時也樹立了自身的權威。
二、在落實上突出“四個重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辦理建議提案是政府部門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也是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基本要求。今年來區人社局共辦理人大建議提案6件,先后對國土分局關于銀翔占地購買養老保險建議、編辦對關于事業編制干部崗位設置的建議等6個提案進行了一一回復,代表滿意率達100%。
一是重務實完善四項機制。在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過程中,首先建立責任機制。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辦理工作責任制。其次是規范辦理機制。確定了“統一受理、歸類辦理、充分溝通、限時反饋、跟蹤回訪”的工作原則。再次是健全溝通機制。密切保持與代表委員以及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實現“辦理前聯系、辦理中溝通、辦理后回訪”。第四是強化督導機制。做到時間上督導、質量上督導、落實上督導。
二是保質量狠抓五個細節。為保證辦理質量,嚴格落實規定,努力實現承辦部門與代表委員的走訪見面率100%,部門領導審閱把關率100%,辦復率100%。明確具體責任,分管局長領銜督辦,各責任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辦理,局辦公室統一規范匯總。加強溝通,通過走訪等形式,特別是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員解釋清楚。注重辦理過程,對建議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復,表述準確,文字精煉,格式規范。在上述細節的基礎上嚴格辦理時限,嚴格時間節點,按時完成辦理任務。
三是講實效嚴把七個關口。為務求辦理實效,通過嚴把人員關,明確政治業務素質高的同志,承擔交辦事項。嚴把質量關,重點看處理是否得當、落實是否到位、解釋是否合理。嚴把文字關,重點看是否簡明扼要,避免含糊其辭。嚴把回訪關,重點看答復意見是否征求了代表委員的意見。嚴把格式關,重點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嚴把公開關,檢查落實是否通過相關渠道進行公開。嚴把評估關,對部分議案和重點建議,進行辦理工作評估。通過對代表提案的辦理,先后對國土分局關于銀翔占地購買養老保險建議、編辦對關于事業編制干部崗位設置的建議等6個提案進行了一一回復,并且人大代表對我局回復內容滿意度達100%。
【篇9】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近年來,地方各級人大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的加強,監督實效不斷體現。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清醒地看到,人大監督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原則缺失、機制乏力、流于形式等問題,很大程度制約了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
一、存在問題
(一)講“規則”失“原則”
有的同志對監督工作存在模糊認識和錯誤觀念,認為干不干,事情咋辦還咋辦,開展監督的積極性不高;有的同志心存“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開展監督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正因如此,導致監督流于形式,問政隔靴搔癢,不愿追根究底,不抓要害重心。在審議評議時,往往肯定有余、每每吝于批評,突出要害問題不講,重點難點問題不提。質詢、罷免等剛性的監督手段很少使用,監督剛性不強。
(二)有“法理”缺“依據”
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圣權力。人大監督制度,是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工作實際來看,人大監督的范圍和方式相對狹窄,未就個案監督、述職評議、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等方面的監督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造成人大監督工作缺乏有效依據。
(三)多“想法”少“做法”
不少地方大談創新監督工作經驗做法,但往往創新在紙面上,落實在紙面上,成效在紙面上,想的挺多,做的很少。多半了解癥結所在,大概知道問題原因,但總是整改不到,解決不了,只能做空想者,做不了實干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不落實就等于是說廢話,要做好人大監督工作,出實績,見效果,還得在貫徹落實上下大力氣。
二、原因剖析
(一)站位不高
不少代表存在積極性不強,主動性不夠,擔當力不足的問題,對人大監督工作認不上、拎不清、干不了,其歸根結底是政治站位不高。不能夠正確認識自身職責,認為人大工作就是“舉舉手、開開會”,思想認不上,行動就難免遲緩,監督效果自是難以保證。
(二)機制不夠
人大監督機制尚不夠完善,特別是在工作監督、法律監督、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等相關方面缺乏有效的具體依據。盡管《監督法》對人大監督的原則和方式進行了規定,但在解決具體問題時,還存在界限模糊、范圍難定的情況。
(三)能力不足
人大代表來自各行業領域,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基層的代表,多來自生產工作一線,法律知識不足,能力素養不夠,在開展監督工作時底氣不足、熱情不高,審議水平有限,與需要不斷強化的監督職能不相適應,導致監督效果不明顯。
(四)問效不力
人大工作的開展黨委政府的支持,不少人大代表還是黨政機關的領導,作為監督主體,存在“黨委不點頭,不能監督;政府不高興,不便監督;遇到大問題,不敢監督”的顧慮。所以盡管地方各級人大開展監督活動,但由于問效手段不強,剛性監督不夠,導致真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不是很多,影響了人大監督的效果。
三、解決對策
(一)讓思想“紅”起來
要做好人大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樹立“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讓思想“紅”起來。要克服“怕”和“不敢”,增強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堅決摒棄“多栽花少栽刺”、“一團和氣”的思想,少講成績、多談問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監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督促政府及其部門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監督工作力求在求真、求深、求效上取得新突破。
(二)把制度“樹”起來
健全良善的制度是有效開展人大監督工作的保證,要在工作中不斷建立健全人大工作機制,把制度“樹”起來。一是要形成監督工作常態化機制,通過開展工作評議、年度述職、就職宣誓、審議測評等手段持續優化人大監督機制,切實提升機關工作效能;二是要不斷創新人大監督方式,充分運用審議意見督辦、代表建議辦理督辦、市場調研督辦等手段,加大督辦力度,豐富監督內容,使人大監督去形式、存實質。
(三)使效果“好”起來
作為地方人大,要善于運用《監督法》規定的相關舉措,使人大監督工作效果“好”起來。一要明確重心,把黨委工作的重點,政府工作的難點,群眾關注的熱點作為人大工作的要點。要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抓住事關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依法開展監督工作。二要掌握關鍵,要學會把人大監督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要善于運用群眾思維和方法,實現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向人大監督的轉化,要不斷收集、提煉群眾聚焦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形成議案,切實解決,使人大 監督工作取得切實效果。
【篇10】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列一章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證明黨中央對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監督是治理的內在要素,沒有監督,治理就無從談起,決策和執行都無從保障。
一、充分認識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性
人大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權,與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對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
(一)人大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人大監督權,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力。“一府一委兩院”接受人大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監督。不承認或不尊重人大監督權,就是不承認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力,動搖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必須充分認識人大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
(二)人大監督權對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具重大作用。
監督“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這種監督,既是一種制約,又是支持和促進。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同“一府委兩院”的根本目標、任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實質,就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對“一府一委兩院”的權力進行制約,從而保障國家機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運轉。實踐證明,加強人大監督對于完善國家政治體制,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相對照,特別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人大監督工作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監督質量不高和實效不明顯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如對財政預算、社會計劃的監督,因人員力量、專業素養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往往只是過一道法定審議程序,各種指標是否科學合理,難以深入審查,使監督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是彈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有相當數量的監督只注重了形式的莊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難有效解決一些深層次、實質性的問題,特別是對一些事關全局的重大敏感問題和社會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常因缺乏深層次的了解及相關處置措施而泛泛略過,使監督體現不出應有的力度和實效。
(三)是建議性監督多,強制性監督少。審議工作、執法檢查、工作評議等監督方式運用較廣泛,對存在和發現的問題基本都用提意見、建議的方法來督促解決,很少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和罷免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三、對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對人大監督的認識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一方面有些干部對人大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重視、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監督,認為人大監督其工作是“找麻煩”、“挑刺”,甚至認為人大監督就會削弱黨的領導,是同黨委“唱對臺戲”,因而在實際工作中不能給予切實的重視、支持和配合;有的“一府委兩院”負責人只強調監督就是支持,而對忽視了監督的制約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約,致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難以深入開展監督工作。另一方面有的人大代表人大意識不強,認為人大是“二線”,監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人大自身的監督機能尚待強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監督機能還不強。主要表現在代表履行職務的能力與所肩負監督職責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在人大代表選舉時強調代表構成比例而忽視其執行職務的素質,造成相當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論和文化水平不夠高,缺乏議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選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隨著社會發展和進步,新時代對人大監督的要求越來越高,但人大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配備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合理現象。特別是縣級人大層面,機構科室少、人員編制少、年輕干部少、專業性干部更少問題非常突出,很難適應新時代人大監督工作的需要。
三、意見建議
(一)人大監督要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人大常委會始終把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作為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自覺將人大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
1、黨委把人大工作納入總體布局,健全黨委領導人大工作制度,每屆至少召開1次人大工作會議,每年黨委常委會至少聽取1次人大常委會黨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人大工作和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落實中央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的規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帶頭參加人大重要活動。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同級黨委的全局性綜合性工作會議或重大活動,根據干部考察工作安排,參加干部考察推薦。選優配強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把支持人大工作、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情況納入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2、完善黨委支持人大監督工作制度,對重大監督活動,必要時以黨委名義轉發工作方案,聽取情況報告。健全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監督計劃、監督活動制度,確保監督活動在黨委領導下進行。嚴格依法監督,創新監督方式,探索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提高監督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建立聯動監督長效機制,規范聯動監督的計劃、內容和方式,人大每年選定重要議題開展監督,同時做好上級人大指導的聯動監督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全面推進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人大常委會本屆內對政府主要部門專項工作滿意度測評實現全覆蓋,測評結果作為黨委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提高全社會對人大監督的認識,為人大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法律宣傳工作。宣傳好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覺用法來規范人大的監督行為,堅持做到依法監督。要把人大的地位、性質、作用的宣傳,列入黨委宣傳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監督者和被監督者都充分認識到人大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監督者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要明確人大監督不僅是一種法定權力,更是一種法定責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職責,就是對人民的失職,從而強化監督意識,加強監督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堅持把開展監督工作作為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的現實檢驗,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肩負起使命和擔當,全面把握監督實質,圍繞中心工作和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依法開展監督。
(三)正確處理黨委和有關國家機關的關系,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
1、理順黨委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的關系。凡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應按照黨委就重大問題形成決策意見,通過人大依法作出決定、決議,再由“一府兩院”去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運作,使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職權有機地統一起來,使黨委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最終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領導。
2、加強黨委對人大的領導,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監督工作,樹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為地方黨委執掌地方國家權力的重要場所,從政治上、組織上保證人大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3、正確處理監督和支持的關系,找準人大與“一府一委兩院”的職能定位,以完成人代會確定的工作目標為重點,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人大在推進工作中,要主動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溝通,真正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努力形成團結一致、同向發力的良好局面,體現真監督、真支持的人大制度功效,針對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好的意見建議,幫助推動問題解決,切實把支持寓于監督之中。
4、加強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政府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要認真執行和研究處理,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反映在向人大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或專項報告中。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全口徑預決算的審查監督及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政府召開重要會議、研究重要工作,要邀請人大常委會或相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法定會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安排相關人員列席,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政府垂直管理部門要自覺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定期報告工作,及時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
5、加強對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監督。法院、檢察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及時將重大事項、重要舉措、重點工作等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或通報。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審判、檢察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認真對待對申訴控告涉法案件的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支持并監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四)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提高人大監督工作的水平。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選舉、選擇、配備、訓練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將優化組織結構和優化人員結構緊密結合起來,切實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機構規模、人員配備、工作水平等方面與其監督職能相適應,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一是要重視和提高代表素質。黨委要高度重視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工作,在政治、素質、結構等方面把好“入口關”,注重選配法律、財經、金融、環保、科技等方面的專業人才,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提高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二是要優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形成專業結構合理化、知識層次多元化、年齡結構梯次化的人大常委會集體,使人大常委會既有經驗豐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過黨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經濟、熟悉法律,從事過專業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既充滿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全面提升人大監督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實和加強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建設。科學合理地調整、充實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適當增加人大機關的編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專業知識,又善于宏觀管理的干部進入人大機關,以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司法監督工作平臺、國有資產監督平臺、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等信息系統,推進辦公、會議和宣傳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表決系統,提升信息化應用和服務保障水平。
【篇11】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近兩年來,南江縣人大常委會圍繞貫徹落實《監督法》,就如何抓好人大監督工作,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為助推南江追趕跨越、加快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人大監督工作仍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我們務必要認真分析、深入研究,切實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不斷增強監督實效。本人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就如何增強人大監督工作實效,作如下幾點思考。
第一、加強自身建設,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首要條件。人大監督是一項法律性、程序性、規范性極強的工作,要履行好監督的職責,就必須扎實抓好自身建設,不斷提升履職能力。一要注重學習強素質。通過輔導學習、集中培訓、舉辦講座等多種形式,組織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方針政策、法律知識和省、市、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尤其要加強對《憲法》、《組織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深入學習,全面了解與人大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加熟悉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牢固掌握人大監督的“基本功”,使自己由監督的外行變成監督的內行。二要建章立制重規范。《監督法》的出臺,為人大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要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通過制度來增強行使監督權的剛性,實現人大監督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近幾年來,我們相繼制定了《工作制度》、《議事規則》、《評議制度》、《監督辦法》、《代表建議和批評意見辦理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今年,又在過去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出臺了《南江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和《“一府兩院”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人大活動的規定》,使監督工作有章可循,科學規范。三要選精配強建隊伍。要加強縣、鄉人大的組織建設,優先選拔有基層工作經驗,政治素質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干部進入縣、鄉人大工作班子。同時,要把好人大代表“準入關”,將那些能帶頭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群眾意愿、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真正為民辦事的社會精英推薦選拔為各級人大代表,建設一支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樂于監督的人大工作隊伍。
第二、選準監督內容,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必要前提。人大在開展監督工作時必須著眼于大事,立足于實效,準確定位監督的方向和目標,做到抓重點、議大事、求實效。要善于用大視角來觀察問題,用辯證法來思考問題,從有利于促進黨委政府的工作入手,選取監督工作的最佳切入點。一要圍繞發展這個主題開展監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是惠及十幾億中國人民的大事,是各級黨委的中心任務,同樣也是人大履職的第一要務。省第十次黨代會也明確提出,科學發展,執政為民,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努力實現“三個翻番”、“五個提升”的奮斗目標。我們務必要把助推南江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把實施省、市、縣委確定的發展戰略作為人大監督工作的突破口,尤其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監督的著眼點更多地放在落實黨委的中心工作上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上,監督好中心工作的推進和國民經濟的運行,積極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在科學發展的軌道上加快發展。當前及今后一度時期,我縣人大監督工作就是要圍繞推動“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巴山新居工程、扶貧連片開發、招商引資、開放合作、民生改善,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適時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議意見。二要圍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開展監督。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開展執法檢查,推動國家法律法規在我縣的正確實施;另一方面,要緊緊抓住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督,通過加強法律監督來帶動工作監督,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要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開展監督。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監督重點,選擇人民群眾申訴、控告較為集中的問題,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以及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依法進行監督,把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四要圍繞人民代表大會上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開展監督。縣人大常委會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把代表所提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辦理落實情況,作為人大監督的重要內容,通過狠抓答復滿意率和辦結率來促進辦理質量的提高。同時,要注意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的辨證關系,做到盡職不越位、決定不指揮、監督不代替,努力提高監督質量,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講究監督方法,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種種原因,人大監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實質性的少;柔性的多,剛性的少。法律賦予人大的質詢、詢問等剛性手段幾乎“束之高閣”,使人大監督有監無力,有權無威,因而群眾難以感受到監督的力度和效果。人大監督必須改進方式方法,講究監督藝術。一是把監督的連續性和實效性相結合。人大監督有許多問題不是一次視察、一次檢查就能夠解決問題的,需要多次監督、反復監督,只有通過“監督――落實――再監督――再落實”的過程,才能強力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解決問題。為此,在搞好面上監督的同時,突出監督重點,完善跟蹤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今年,縣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圍繞縣城菜藍子工程、通暢工程、環境治理、飲用水源建設等涉及民生改善的監督課題,“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忌一蹴而就,半途而廢。二是把監督的權威性和懲戒性相結合。不僅要善于把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督形式綜合運用到監督工作中去,而且要敢于充分運用那些法律明確規定的、過去未用或用之甚少具有懲戒性、強制性的監督手段,如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和撤職等,使人大監督由監事不監人,轉向管事又管人,保證監督權有效行使。三是把運用法定監督形式和探索新的監督途徑相結合。在普遍運用專題審議、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工作評議等法定監督形式的基礎上,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創造性地開展人大監督工作,著力推動人大監督有為、有位、有威。
第四、依法集體行權,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原則。實施人大監督,必須遵循人大監督的原則。一是依法監督原則。人大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憲法和法律,人大監督就失去了依據。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務必要要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意識,提高自覺性,減少盲目性;在行動中嚴格依法辦事,防止行政化和隨意性,按照憲法和法律要求,規范自已的監督行為。二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工作方式與黨委、政府有很大不同,它的最大特點是集體負責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監督職權。在監督過程中,從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結果的形成,都要民主討論、充分協商,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不能以個人意見代替集體決定,即使個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集體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始終注重調查研究,努力使監督工作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資料,把情況摸透,把問題找準,才能知道在什么情況下采取什么方法進行監督,才能在監督問題上有更多的“發言權”,才會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第五、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根本保證。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是人大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是任何時候也不能動搖的。縣人大常委會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始終保持與黨同向,自覺地接受縣委和各鄉鎮黨委領導,貫徹黨委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圍繞黨委的工作中心,圍繞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依法開展監督工作,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縣有機結合起來。在具體工作中,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把黨委的主張和意圖,通過人大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變成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在安排監督內容時,主動圍繞黨委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始終以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為己任,與黨委工作協調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在實際工作中,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與支持,重大事項及時向黨委請示匯報,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事先征求黨委的意見,在黨委的領導下,切實行使好人大的各項職權,促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篇12】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近兩年來,南江縣人大常委會圍繞貫徹落實《監督法》,就如何抓好人大監督工作,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為助推南江追趕跨越、加快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人大監督工作仍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和新的要求,我們務必要認真分析、深入研究,切實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不斷增強監督實效。本人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就如何增強人大監督工作實效,作如下幾點思考。
第一、加強自身建設,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首要條件。人大監督是一項法律性、程序性、規范性極強的工作,要履行好監督的職責,就必須扎實抓好自身建設,不斷提升履職能力。一要注重學習強素質。通過輔導學習、集中培訓、舉辦講座等多種形式,組織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方針政策、法律知識和省、市、縣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尤其要加強對《憲法》、《組織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深入學習,全面了解與人大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加熟悉人大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牢固掌握人大監督的“基本功”,使自己由監督的外行變成監督的內行。二要建章立制重規范。《監督法》的出臺,為人大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要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通過制度來增強行使監督權的剛性,實現人大監督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近幾年來,我們相繼制定了《工作制度》、《議事規則》、《評議制度》、《監督辦法》、《代表建議和批評意見辦理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今年,又在過去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出臺了《南江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和《“一府兩院”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人大活動的規定》,使監督工作有章可循,科學規范。三要選精配強建隊伍。要加強縣、鄉人大的組織建設,優先選拔有基層工作經驗,政治素質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的干部進入縣、鄉人大工作班子。同時,要把好人大代表“準入關”,將那些能帶頭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群眾意愿、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真正為民辦事的社會精英推薦選拔為各級人大代表,建設一支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樂于監督的人大工作隊伍。
第二、選準監督內容,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必要前提。人大在開展監督工作時必須著眼于大事,立足于實效,準確定位監督的方向和目標,做到抓重點、議大事、求實效。要善于用大視角來觀察問題,用辯證法來思考問題,從有利于促進黨委政府的工作入手,選取監督工作的最佳切入點。一要圍繞發展這個主題開展監督。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這是惠及十幾億中國人民的大事,是各級黨委的中心任務,同樣也是人大履職的第一要務。省第十次黨代會也明確提出,科學發展,執政為民,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努力實現“三個翻番”、“五個提升”的奮斗目標。我們務必要把助推南江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把實施省、市、縣委確定的發展戰略作為人大監督工作的突破口,尤其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監督的著眼點更多地放在落實黨委的中心工作上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上,監督好中心工作的推進和國民經濟的運行,積極推動全縣經濟社會在科學發展的軌道上加快發展。當前及今后一度時期,我縣人大監督工作就是要圍繞推動“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巴山新居工程、扶貧連片開發、招商引資、開放合作、民生改善,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督,適時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依法作出決議、決定,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議意見。二要圍繞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開展監督。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開展執法檢查,推動國家法律法規在我縣的正確實施;另一方面,要緊緊抓住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政府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督,通過加強法律監督來帶動工作監督,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要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開展監督。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監督重點,選擇人民群眾申訴、控告較為集中的問題,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以及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護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依法進行監督,把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四要圍繞人民代表大會上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開展監督。縣人大常委會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把代表所提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辦理落實情況,作為人大監督的重要內容,通過狠抓答復滿意率和辦結率來促進辦理質量的提高。同時,要注意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的辨證關系,做到盡職不越位、決定不指揮、監督不代替,努力提高監督質量,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講究監督方法,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種種原因,人大監督往往程序性的多,實質性的少;柔性的多,剛性的少。法律賦予人大的質詢、詢問等剛性手段幾乎“束之高閣”,使人大監督有監無力,有權無威,因而群眾難以感受到監督的力度和效果。人大監督必須改進方式方法,講究監督藝術。一是把監督的連續性和實效性相結合。人大監督有許多問題不是一次視察、一次檢查就能夠解決問題的,需要多次監督、反復監督,只有通過“監督――落實――再監督――再落實”的過程,才能強力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解決問題。為此,在搞好面上監督的同時,突出監督重點,完善跟蹤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今年,縣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圍繞縣城菜藍子工程、通暢工程、環境治理、飲用水源建設等涉及民生改善的監督課題,“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忌一蹴而就,半途而廢。二是把監督的權威性和懲戒性相結合。不僅要善于把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督形式綜合運用到監督工作中去,而且要敢于充分運用那些法律明確規定的、過去未用或用之甚少具有懲戒性、強制性的監督手段,如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和撤職等,使人大監督由監事不監人,轉向管事又管人,保證監督權有效行使。三是把運用法定監督形式和探索新的監督途徑相結合。在普遍運用專題審議、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工作評議等法定監督形式的基礎上,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創造性地開展人大監督工作,著力推動人大監督有為、有位、有威。
第四、依法集體行權,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原則。實施人大監督,必須遵循人大監督的原則。一是依法監督原則。人大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憲法和法律,人大監督就失去了依據。人大代表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務必要要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意識,提高自覺性,減少盲目性;在行動中嚴格依法辦事,防止行政化和隨意性,按照憲法和法律要求,規范自已的監督行為。二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工作方式與黨委、政府有很大不同,它的最大特點是集體負責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監督職權。在監督過程中,從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結果的形成,都要民主討論、充分協商,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不能以個人意見代替集體決定,即使個人的意見是正確的,也要通過法定程序形成集體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始終注重調查研究,努力使監督工作符合客觀實際,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資料,把情況摸透,把問題找準,才能知道在什么情況下采取什么方法進行監督,才能在監督問題上有更多的“發言權”,才會有的放矢,切中要害,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實效性。
第五、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根本保證。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是人大工作必須堅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是任何時候也不能動搖的。縣人大常委會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團要始終保持與黨同向,自覺地接受縣委和各鄉鎮黨委領導,貫徹黨委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圍繞黨委的工作中心,圍繞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依法開展監督工作,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縣有機結合起來。在具體工作中,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把黨委的主張和意圖,通過人大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變成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在安排監督內容時,主動圍繞黨委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始終以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為己任,與黨委工作協調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在實際工作中,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與支持,重大事項及時向黨委請示匯報,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事先征求黨委的意見,在黨委的領導下,切實行使好人大的各項職權,促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篇13】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機制,強化對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的管理監督,是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職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新時期中央對縣鄉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選擇。
(一)我縣縣鄉人大加強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探索。近年來,我縣縣鄉兩級人大在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對各代表小組的學習宣傳、活動組織、聯系選民等情況作出規定,并開展創建先進代表小組活動;
二是開展代表分類考察活動。根據代表的職業、行業特點分期分批開展代表活動,如組織農業類別的人大代表考察農業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美麗鄉村建設情況等;
三是開展代表小組定向聯系職能部門試點活動。組織葛坑鎮和龍門灘鎮人大代表小組分別聯系縣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
四是建立代表述職制度。試行縣、鄉鎮人大代表向原選舉單位述職制度,每年選擇X—X名市、縣、鄉人大代表向縣人大常委會或選區選民代表報告履職情況。
五是深入創建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X個鄉鎮均按規定設立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安排代表聯系選民,并根據德化大部分群眾進城的實際情況,在X設立活動室聯絡點,安排代表進駐值班。
六是試行勸辭制度。對于一些已不適宜再擔任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人大代表職務。我縣十七、十八屆人大代表中,經做工作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的有X人。
二、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反思。(一)問題。X、法律規定不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都是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的,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受原選區選民的監督,也就是說,監督縣鄉人大代表的主體是原選區選民。但原選區選民如何監督、怎樣實施監督、具體由誰來啟動監督程序等等規定均過于原則或沒有規定,再加上選民、代表認識的不到位,該規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強。而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現有規定,只負有組織代表活動的職責,對代表履職能否實施管理監督仍存在較大爭議,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疏于對代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代表可以做、有權做,而消極對待或不作為的,缺乏約束規定,如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以及代表活動不積極甚至不參加等缺少管理監督的規定。代表法對于代表辭職、罷免和閉會期間代表不履行職責等機制的規定較為原則化。選舉法對罷免的條件、流程、啟動機制等規定也不夠明確,造成選民手中的監督“利器”發揮不了作用。
X、監督抓手不實。針對人大代表不盡責履職、聯系原選區選民不到位、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情況,為避免代表履職處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壞都一樣”的現象,各地人大不斷加強履職載體和平臺建設,為代表履職和選民監督代表創造條件。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在操作上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實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學、規范的考核評價機制,往往“轟轟烈烈啟動,馬馬虎虎收場”,程序過簡,走過場,忽視質量。
X、監督機制不全。相對黨員、干部的管理監督制度建設而言,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制度還遠遠沒有形成體系,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方式、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還不夠具體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還有許多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真正有效的管理監督還缺少經驗、做法和完善的機制。法律對加強人大代表的管理監督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籠統化的規定,對如何監督、監督程序和結果運用等問題,缺乏硬性規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機制方面,有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和罷免等方面的規定,但實踐中,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罷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嚴重的履職不當甚至違法犯罪行為時才適用,甚至于罷免幾乎沒有適用過。而代表資格終止一般是在辭職、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等一些特殊情況下適用。對于代表履行職責消極應付、利用代表職務謀取個人私利等行為,卻缺乏有效制約措施。
三、加強縣鄉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的思考。(一)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排障”。盡管憲法和法律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和要求比較籠統、零散,沒有完整、系統的表述,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與相應制度的缺失成為影響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完善的法律障礙。因此,相關法律應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進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確規定,對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程序、結果應用等作出具體要求,用法律來保障代表履職管理監督體系的合法性。
尤其要在選舉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進行明確和細化,把整個管理監督體系貫穿于整個代表的選舉、履職過程中,并作為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據。要明確和細化原選區選民對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的事項,并就監督方式、手段進行規定和列舉。要明確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負有代表履職管理監督、組織原選區選民進行監督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至少省級人大常委會應抓緊制定出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指導性意見或辦法,指導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監督管理工作,為基層人大開展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礙。
(二)完善管理監督機制——“規范”。X、建立代表宣誓制度。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縣鄉人大代表雖然大部分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樹立國家意識、憲法意識、為人民服務意識是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而通過宣誓這一看得見的儀式,可以讓代表認真對待責任和職責,強化對自己的約束,認真履職并且在履職過程中時刻提醒自己應該履行誓言。
X、建立履職承諾制度和履職檔案制度。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用清單模式列出代表應履行的職責,內容應該包括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聯系選民的情況、為民辦實事的情況、發揮模范作用提高綜合素質和其它應予登記的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工作和活動等方面,在此基礎上統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諾和年度承諾方案,承諾方案應當包括固定承諾和自定承諾,自定承諾可以從基層人大制定的承諾方案中選擇,也可以由代表根據工作實際自己擬定后報基層人大審定。同時,根據代表承諾的內容,對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建檔或建立電子化檔案信息平臺,為代表履職管理監督提供依據。
X、建立分類管理制度。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其履職水平必然有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層人大組織的原因,對代表履職管理監督如果采用同一標準,那么必會失之公平。因此,必須建立代表分類管理制度,除法律規定代表必須履行的職責外,分門別類組織、管理、監督代表履職。根據縣鄉人大代表的構成,可以將代表分為農業類、企業類、國家工作人員類、技術人員類等,大類別里還可細分小類,根據分類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堅持公平的原則進行管理監督。
X、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參照X區的履職積分制度,把代表在大會期間、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聯系群眾、為民辦實事等事項納入積分范圍,每項履職內容都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設置加減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對于代表履職承諾的內容應作為重點考核內容設置相應的分值。同時,要注意在量化指標的同時,要從質量上完善指標的科學性,可制定科學的篩選機制,通過設置最高分、分級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學性。綜合評定時,可采取代表自評和組織評定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實進行自我評價,自己評分,再由各代表團或代表小組評分,由基層人大確定最后的積分。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筆者以為,每季度應進行相應的積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時積極履職。
X、建立公開制度。可采取在原選區和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設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議政履職公開欄、印發代表聯系卡、建立代表接訪日制度等方式,公開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職承諾、代表的履職情況等等,基層人大還應把本級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情況,及時向代表的原選舉單位反饋,方便群眾監督。
(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護航”。X、建立代表述職評議制度。開展代表述職評議,讓代表接受選民的監督,既有法律規定,又有現實需要。年度結束后,組織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述職,報告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選民或選舉單位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意見,并要求代表制訂整改計劃和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報告整改情況。述職評議的程序可設定為代表述職—通報積分情況、履職承諾落實情況—提問—測評—整改—通報等程序。
X、建立服務保障機制。一要構建優質履職平臺。充分營造代表積極履職的氛圍,不斷拓寬代表履職渠道,豐富代表履職內容。基層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考察調研等監督工作中,注重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要加強現有載體的建設,高標準創建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代表之家等。要創新平臺建設,多創新代表活動的形式,做到代表學習培訓有場所、聯系選民有通道、履行職責有陣地,為代表履職提供必要的載體。
二要強化代表履職保障措施。由于縣鄉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職代表,履職肯定會占用其工作時間,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動經費保障力度,同時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職。
X、建立代表履職懲誡機制。要建立代表評價的獎懲制度和不履職不稱職代表的約束機制,加強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綜合評價等管理監督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履職不作為、不稱職、群眾不滿意或違法亂紀等“問題代表”,堅持從法律規范和法理要求出發,針對不同情形細化明確處理處置的辦法和措施,規范相關操作程序,真正讓不能履職、不愿履職的人大代表及時退出代表隊伍。目前,法律對于人大代表處罰的方式僅有罷免一種方式,適用很難且嚴厲,要探索建立層層遞進的懲誡方法。一是約談。對于消極履職、積分較低、述職評議結果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層人大進行約談,能夠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勸辭。對于履職不力或怠于履職,經約談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的代表,勸其主動辭去代表職務。三是罷免。不適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且不主動辭職的、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問題性質嚴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堅決啟動法定程序罷免其代表職務,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X、建立履職評價應用體系。基層人大成立代表履職考評組,綜合代表履職承諾、履職積分、述職評議的情況,綜合進行考核評定,考評可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同時,注重評價結果的運用,堅持把評價結果作為代表評優評先、連選連任和推薦為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必要條件。對評價結果定格為優秀的人大代表進行表彰獎勵,積極宣傳典型事跡,通過典型引領激發代表履職熱情。特別是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把履職評價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對是人大代表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加重對其擔任人大代表期間履職情況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參考履職評價結果。
【篇14】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近年來,地方各級人大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的加強,監督實效不斷體現。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清醒地看到,人大監督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原則缺失、機制乏力、流于形式等問題,很大程度制約了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
一、存在問題
(一)講“規則”失“原則”
有的同志對監督工作存在模糊認識和錯誤觀念,認為干不干,事情咋辦還咋辦,開展監督的積極性不高;有的同志心存“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開展監督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正因如此,導致監督流于形式,問政隔靴搔癢,不愿追根究底,不抓要害重心。在審議評議時,往往肯定有余、每每吝于批評,突出要害問題不講,重點難點問題不提。質詢、罷免等剛性的監督手段很少使用,監督剛性不強。
(二)有“法理”缺“依據”
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圣權力。人大監督制度,是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工作實際來看,人大監督的范圍和方式相對狹窄,未就個案監督、述職評議、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等方面的監督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造成人大監督工作缺乏有效依據。
(三)多“想法”少“做法”
不少地方大談創新監督工作經驗做法,但往往創新在紙面上,落實在紙面上,成效在紙面上,想的挺多,做的很少。多半了解癥結所在,大概知道問題原因,但總是整改不到,解決不了,只能做空想者,做不了實干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不落實就等于是說廢話,要做好人大監督工作,出實績,見效果,還得在貫徹落實上下大力氣。
二、原因剖析
(一)站位不高
不少代表存在積極性不強,主動性不夠,擔當力不足的問題,對人大監督工作認不上、拎不清、干不了,其歸根結底是政治站位不高。不能夠正確認識自身職責,認為人大工作就是“舉舉手、開開會”,思想認不上,行動就難免遲緩,監督效果自是難以保證。
(二)機制不夠
人大監督機制尚不夠完善,特別是在工作監督、法律監督、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等相關方面缺乏有效的具體依據。盡管《監督法》對人大監督的原則和方式進行了規定,但在解決具體問題時,還存在界限模糊、范圍難定的情況。
(三)能力不足
人大代表來自各行業領域,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基層的代表,多來自生產工作一線,法律知識不足,能力素養不夠,在開展監督工作時底氣不足、熱情不高,審議水平有限,與需要不斷強化的監督職能不相適應,導致監督效果不明顯。
(四)問效不力
人大工作的開展黨委政府的支持,不少人大代表還是黨政機關的領導,作為監督主體,存在“黨委不點頭,不能監督;政府不高興,不便監督;遇到大問題,不敢監督”的顧慮。所以盡管地方各級人大開展監督活動,但由于問效手段不強,剛性監督不夠,導致真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不是很多,影響了人大監督的效果。
三、解決對策
(一)讓思想“紅”起來
要做好人大監督工作,關鍵是要樹立“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讓思想“紅”起來。要克服“怕”和“不敢”,增強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堅決摒棄“多栽花少栽刺”、“一團和氣”的思想,少講成績、多談問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行監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督促政府及其部門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監督工作力求在求真、求深、求效上取得新突破。
(二)把制度“樹”起來
健全良善的制度是有效開展人大監督工作的保證,要在工作中不斷建立健全人大工作機制,把制度“樹”起來。一是要形成監督工作常態化機制,通過開展工作評議、年度述職、就職宣誓、審議測評等手段持續優化人大監督機制,切實提升機關工作效能;二是要不斷創新人大監督方式,充分運用審議意見督辦、代表建議辦理督辦、市場調研督辦等手段,加大督辦力度,豐富監督內容,使人大監督去形式、存實質。
(三)使效果“好”起來
作為地方人大,要善于運用《監督法》規定的相關舉措,使人大監督工作效果“好”起來。一要明確重心,把黨委工作的重點,政府工作的難點,群眾關注的熱點作為人大工作的要點。要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抓住事關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依法開展監督工作。二要掌握關鍵,要學會把人大監督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要善于運用群眾思維和方法,實現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向人大監督的轉化,要不斷收集、提煉群眾聚焦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形成議案,切實解決,使人大 監督工作取得切實效果。
【篇15】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為全面深入地了解人大代表履職監督情況,促進人大工作的開展,6月中旬,對城南街道區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城南街道人大聯絡組在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道黨工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區人大重點工作、街道中心工作,密切聯系轄區代表、組織代表開展履職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努力服務保障代表有效履職。
一、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論述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
栗戰書委員長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做好新時代人大工作要做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堅持以良法促發展、保障善治,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這“十個堅持” 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思想的核心要義。城南街道在人大工作中,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重要論述,學深學透、入心入腦,街道人大聯絡組特別注意組織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一季一主題”認真學,提升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其次是在具體工作中堅持貫徹,積極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人大工作得以高質量開展。
城南街道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堅持常態化組織代表開展培訓。定期組織代表認真學習《憲法》、《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新老代表之間相互交流,組織開展“如何當好人大代表”的學習討論。邀請人大代表參加街道收聽收看十九大報告盛況、專家授課等活動8次,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一系列學習培訓使代表提高了履職的自覺性,把當選代表的榮譽感迅速地轉變成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使其代表意識、法律意識、履職意識以及履職能力都得到了進一步提高,為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以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
街道黨工委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與黨建工作、經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每年召開四次以上黨工委專題會議研究人大事項,出臺街道人大聯絡組向黨工委請示匯報制度并督促落實執行,從制度建設到具體工作全面加強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同時,街道人大聯絡組自覺接受黨工委的領導,主動向黨工委請示匯報,爭取重視支持,每次街道人大聯絡組專題研究人大工作時,都會精心準備,作出詳細的工作匯報,并堅決執行黨工委專題會議研究的意見,確保街道人大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三、以全面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基本目標。
街道人大聯絡組堅決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堅決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不斷創新監督方式,推動基層民主實踐。加強對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審查的監督、把好辦事處的錢袋子。每年一月聽取當年財政預算安排(草案)的報告及去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跟蹤監督項目建設和民生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結余等事項持續開展監督,推動辦事處財政工作規范、平穩運行;加強對項目建設實施的監督、把好街道發展的重點。參與轄區老舊院落改造監督工作,把握棚戶區改造進度,密切注意綜治、維穩工作動向。在監督中注重組織轄區內代表一起參加,充分發揮代表社會公信力大、組織協調能力強、聯系人民群眾廣泛的優勢,深入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惠民措施,幫助開展細致、周到的思想工作,春風化雨、潤物無聲,成功化解多起矛盾糾紛,推動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四、以全面引導代表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作為做好新時代街道人大工作的著力點。
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體、是核心,是力量源頭。街道人大健全各項制度,明確自身職責。按照黨工委、街道管理干部的要求,不搞特殊化,辦事公道、正派,做到廉潔自律、堅持原則。不斷提高代表成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緊迫感。通過扎扎實實的工作,使人大代表思想上有新的提高,作風上有新的轉變,工作上有新的成效,使全體人大代表及人民群眾思想得到進一步的解放,觀念得到進一步的更新,素質得到進一步提高。
注意尊重代表的主體地位,善于發揮代表作用,代表工作打造出了顯明特色。一是代表學習深入開展。在“一季一主題”常規學習外,組織代表第一時間學習傳達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各級人大會議精神,不斷提高代表政策理論水平和人大業務知識水平。二是代表活動豐富多彩。集體活動組織有序。認真開展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人大代表為人民群眾“送政策、送法律、送溫暖”活動,2018年共組織活動4次,每次活動都有方案、有主題、有總結,代表熱情參與、群眾點頭稱贊;每年開展1次小組專題調研,課題選擇密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民生改善。三是代表作用充分發揮。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這是宣傳口號,更是行動號角,在2018年抗洪搶險中中,街道的人大代表沖在第一線、戰斗在第一線,在最艱苦的時刻與人民群眾站在一起,踐行了諾言,樹立了人大代表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五、存在的不足。
一是對街道人大聯絡組的職能職責、工作方式方法鉆研不夠、把握不精準。二是代表活動的作用發揮不夠、形式單一。對代表活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帶有任務觀點,因而出現了選題不精準、組織不嚴、時間過于倉促、形式單一、作用發揮不夠等現象。
六、工作建議。
一是要按照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對街道人大聯絡組的職能職責定位,工作職責、議事規則等一整套制度加以完善,使人大工作開展工作有章可循。二是街道人大聯絡組要進一步加強服務代表工作。要為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創造好條件,年初制定好活動計劃,每次活動都要有具體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專題調研要形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不斷提高代表活動效果;要針對性地組織小組代表的學習,如組織代表怎樣提建議培訓時,要把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具體要求講清楚,扎實做好會前代表建議征集工作,引導、服務代表廣泛聯系選民,使代表能提出高質量的代表建議。三是街道人大聯絡組要敢于監督,進一步創新監督方法,特別是要從做好街道財政預算監督工作把監督工作做細做好,做出實效。
【篇16】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人大如何監督法院錯案
近些年,區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精準領導下,以三大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自覺接納區人大及其常委監管,從理念、執行和機制上突破,全力推動依法行政,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一、理念上加強五個意識,積極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人大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構,是黨領導人民群眾管理國家的重要渠道。《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由人大產生,對此負責,受其監督。本屆區政府通過加強對憲法和法律的學習,基本上在理念上加強了五大意識,增強了接受人大監管的自覺性。
一是加強積極接受監督的意識,尋找角色的定位。人大依法履行對政府工作的監督職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力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政府依法、規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證。政府領導人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誕生,不僅要接受黨委的領導人,還要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的關系是決定與執行、監督和監督的關系。
二是加強依法行政要接受監管的意識,加強法治觀念。區政府要求政府部門和政府組成員總是依法行政,在頭腦中總是緊張法治的弦。多年來,區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監督,將執法檢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區工作逐漸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加強監管就是支持意識,積極配合人大監管。區政府認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使政府的工作效果明顯于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政府的工作對平民有透明度、信賴感和親和力,本質上對政府的工作是關心和幫助,是鼓勵和鞭策,是理解和信賴。近年來,監管是支持的理念指導著我們在實踐中積極配合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形成了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共同為民辦事實的合作力。
四是加強監督促進意識,推進工作監督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不斷深化,必然依法嚴格要求政府執行各個環節,有效避免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對政府工作實際上是很大的促進。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對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極大地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促進了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
五是加強監管就是保障意識,維護人大監管權威。人大監督促進政府職能轉型和廉政建設,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可懈怠,對建設為民、務實、高效、清廉政府起著重要保障作用。我們經常注意維護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權威,同時確立了政府的權威。
二、在執行上突出五個重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必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兩年來,我們主要突出五個重點,在落實上下功夫,全力推進依法行政。
一是認真貫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去年以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繼提出了管理辦法和規定。區政府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嚴格執行。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則》,我們進一步完善了區政府重要政務信息及時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制度的《政府工作報告書》和處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案作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務和重要工作責任,逐一分解量化,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間,區政府領導協調、職能部門限期處理、區政府監督辦公室跟蹤監督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總結反饋的責任制度
二是積極配合人大執法檢查。2004年以來,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繼檢查了區政府執行行政許可法、義務教育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防洪法等10多項法律情況,對區政府執行情況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執法檢查活動中,區政府精心準備,積極合作,同時認真研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方案,責任有關部門迅速整改,按區人民代表大會的要求報告結果,有效推進區政府的工作,改善了區政府的工作。
三是積極配合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和調查。一是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對工業興區戰略實施的監督。近兩年來,區人民代表大會共組織了10多次對工業興區戰略實施的視察和調查。關于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區政府認真執行整改,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其次,人民代表大會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和與人民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熱點問題的視察。去年以來,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區政府推進城區小巷建設、農民增收、民營經濟發展、勞動社會保障和再就業、血吸蟲病防治、安全生產等工作非常關注,定期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指導,積極向區政府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此,區政府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有力措施,解決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是認真負責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府承諾為民辦事實。在處理過程中,我們加強工作質量,嚴格執行頂級責任制。區長對工作負責,各副區長對管理范圍內的工作負責,承包部門領導是本部門代表建議和意見的第一責任人。各承包部門以解決問題為工作重點和最終目標,對承包部門難以解決的問題,區政府辦公室積極向區長辦公會研究或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兩年來,區長辦公會專題研究的人民代表大會建議案處理8次,調整市直有關部門解決的建議案6次,區政府共同處理人民代表大會建議129件,處理率、回答率和見面率均為100%,滿意率為98%以上的政府約定的事實2年共計18件,至今為止,除了2件按進度處理外,其馀的都成功完成,人民群眾滿意。
第五,積極配合人民代表大會人事免責和職務評議。一是積極配合區政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政府成員提名、法律知識考試等工作。去年以來,在決定免除的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4名地區政府成員全部在會議上發言,依法通過任命。其二,認真配合領導干部職務。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開展職務評議之前,區政府必須每年向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提出明確的要求,確保職務工作的實效。今年,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對政府辦公室、區經濟局、區勞動局和區農業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評議后,反響良好。在評論工作中,被評論者可以虛心聽取代表的批評和意見,認真接受監督評論,對代表提出的問題,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加快整改。
三、機制上探索五大創新,確保人大監管實效。
為了確保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的監督落實,取得實效,我們立足于實際,從強化制度建設、責任落實開始,探索了工作機制的五項創新。
一是高規格的審查。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我們在區政府全會提交,將工作納入區政府部門目標管理審查體系,年底進行審查結帳。近兩年來,區政府對區建設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16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為民辦事實的先進部門進行授權表彰,大大調動了承包部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積極性。
二是高密度聯系交流。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新政策、主要統計報告、重要調查報告、情況通報和發生的重大問題等,立即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所屬工作委員會提交,積極自覺地將各工作放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下。
第三,定期報告工作。對于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審計情況等工作,區政府一直堅持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匯報審議。并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原則,精心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改革、發展和建設中的一些重要工作,如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工業發展、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和人事制度改革、實事處理、社會穩定等重點工作,區政府堅持及時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情況,聽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使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得到區人民代表大會的支持和監督和監督。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決定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5年,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了9次相關工作,接受了6次執法檢查和視察,進行了6次特別調查。為了進一步規范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的程序,協助人民代表大會視察活動,今年區政府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向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報告工作和協助人民代表大會政協視察工作的通知》,致力于制度加強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是全過程接納監管。一是提前接受監督。區政府在做出重要工作決策之前,積極邀請人民代表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以征求的人民代表意見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以人民群眾的聲音為政府決策的重要資源。其二,事件受到監督。政府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積極邀請人民代表大會同志參加,區政府發表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征求意見。其三,事后接受監督。區政府主要領導人經常積極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聯系,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工作情況。
五是全方位監督。一是專門負責。區政府明確區政府監督辦公室負責與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聯系,通過電話咨詢、現場檢查、訪問催促、監督通報催促等形式,加快政府部門工作流程。區政府今年4月底召開了8個事實現場監督會,5月初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監督會,5月末將人民代表委托財政局、區公安局,對建議處理情況進行了視察和現場監督等,確保了進度和質量。其次,組織協調。對于承包公司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采取分層辦法進行組織協調:一般具體事項由監督辦公室組織協調的幾個部門和職能交叉主要事項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組織協調的全局重大問題由區長或分管區長組織協調。第三,報告反饋。對重大審計事項的承包公司實行限時結束制度,向區政府審計室反饋情況,向區政府報告結果。第四,檢查并備案。各審計事項預先登記,在事件中進行審計,任務完成后進行銷售號碼,同時注明負責人、結束時間、實際結束時間,一件一件地存在,有效防止工作失誤,保證工作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