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名言書簽14篇
英語名言書簽(1)
贊美車間工人的文章
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歌頌車間工人的文章的相關資料,供您參考!歌頌車間工人的文章篇1大家好,我們經常能從各種媒體聽到或者看到很多有關敬業愛崗的先進事跡報道,那么什么是敬業?怎樣工作才是敬業呢?敬業就是無論你所從事的工作重不重要,無論你是在管理崗位還是在生產崗位,都需要把工作當事業,尊敬尊崇自己的職業。 如果一個人以一種尊敬,虔誠的心靈對待自己的職業,甚至對職業有一種敬畏的態度,那么他就已經具有了敬業精神。 熱愛自已的職業等同于熱愛自己的生命,這是人類最偉大的情操之一,在我們的一生中,無論是富有還是貧困,是幸福還是不幸,我們都無法選擇,但我們卻能夠選擇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認真嚴肅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什么有些人經過努力能夠站在高高的領獎臺而受人尊敬,而另一些人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答案很簡單,那就是在職責的履行過程中缺乏敬業精神。 一站在手,寫作無憂!]要敬業就要樹立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的思想,既然我們選擇了這項工作,就應該將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我們的工作中去。 大家都知道,一車間是氧化鋁生產的源頭,屬于干法車間,由于收塵設備的本身缺陷和設計的原因,物料在輸送過程中白灰、煤粉、礦粉等夾雜在一起漫天飛舞,在這種惡劣的條件下,兢兢業業的一車間人用常人難以忍受的責任心和事業心支撐著我們幾代人對氧化鋁事業的追求。 常永宏是一車間的工藝主管,他為了徹底解決困擾一車間指標和倒破礦產量難題,他整日奔波于車間的各個生產崗位,清晨六點,人們都在晨練的時候,你會看到他在原礦槽,碎礦堆場,落實碎礦貯量的身影,烈日下的南礦場,倒礦,你依然能看到他走過的身影,為穩定入磨A/S合格率,他甚至整日整夜待在現場查找原因,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他和全車間人的共同努力下,一車間的指標和產量節節高升,20xx年倒破礦產量同比增加6.72個百分點,入磨A/S合格率同比提高5.16個百分點。 有人說他是工作狂,有人說他傻,我要說這就是敬業。 敬業不是一句空話大話,而是實實在在,腳踏實地的干好每一件事,對于敬業者來說,凡事無小事,簡單不等于容易。 不要因為自己的崗位微不足道,而忽視它,不要因為自己的崗位沒有前途而輕視它.如果每個員工把自己工作上的小事做好了,小事也就成為大事。 南廊工序是一車間最苦最累也是粉塵最大的生產崗位,可是唐偉卻在這里一干就是十幾年,由最初的一名青工成長為生產骨干到現在的班長,為保證二車間原料磨"不缺糧",他精確的計算出24個磨頭倉的入料量,統籌安排物料的輸送,在他的帶領下南廊丁班連續1000天沒有出現過空倉現象,為我們的生命共同體進了一份微薄的力量,這同樣也是敬業.在崗一分鐘,干好六十秒,是敬業的起碼要求,而要想成就一番大業,敬業也是最根本的要求,知道了這個道理,我們也就知道了自己的職責。 夢里走了許多路,醒來還是在床上。 空談誤國,實干興邦。 讓我們都行動起來吧,用我們的青春,用我們青年人特有的激情,溶入當前這個個性張揚的時代,讓敬業成為一種時尚,讓敬業成為一種動力,為把我們中州分公司早日打造成一流的百年老店,讓我們協起手來,拒絕平凡,不斷創造出新的業績。 在未來的時間里,我將努力學習,使自已能夠熟練地掌握工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在與同事的相處中,我將做到有求必應,做自已力所能及的事。 20xx,讓我倍感我們粗洗間是一個大家庭,雖然大家的年齡與輩份不同,但讓我感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與和諧.當有人受傷和需要幫助時,大家所表現出來的那種關懷和熱情讓我感動.20xx即將結束,展望20xx,我們廠會更加興旺,同事彼此之間更加包容關愛.我為有這樣一個好廠感到自豪,更期望我們廠的明天更美好!歌頌車間工人的文章篇3我的爸爸是水帶公司的副經理。 我跟爸爸來到了公司。 這時,車間里傳來了一陣陣工人們工作的聲音,機器在轉動的聲音。 我跟著那一片嘈雜的聲音走進了那一個龐大的車間里。 瞧!工人們正在上上下下地控制機器呢!一臺臺機器在他們手中控制自如,可還是那樣在車間里不停地工作呀!聽爸爸說,做水帶一共分為三大部分——織水帶外層、襯膠和上顏色。 我先來到了編織車間。 還沒有進編織車間,一陣陣刺耳的聲音朝我涌來,我立即用自己的手塞住了自己的耳朵,好大的噪聲啊!我想:這聲音差不多都有100分貝了,一般人可是受不了的呀。 我再看看那一些工人們,每一天,都在這樣噪音環境里工作不光聽力大大下降,經常在這里還會生病,這一些機器又是多么的復雜,可見他們是多么的辛苦,可畢竟還是沒有辦法呀。 在公司的每一個角落里,都可以見到他們的影子。 我繼續向前走著,繞過公司的水帶倉庫,再左轉,便進入了第二部分——襯膠車間。 在這襯膠車間里面,先將橡膠套在里面,再把兩頭都套煮熱水管,來利用熱水的熱量將橡膠和棉布粘在一起,可見,熱水管放出來的水的溫度是多么的燙啊!你的手還沒又伸進去,保準你燙死。 工人們在車間里跑來跑去,車間里總是有著忙碌的氣氛。 最后,我走著小路來到了涂色車間來。 在涂色車間擺著編織車間里,擺著一條長長的木桌子,上面有一塊白布鋪在了那一條長長的木桌子上,水帶就是放在上面涂上一層鮮艷的顏色的。 工人們可真辛苦呀!看來只有努力讀書才能做一番大事業。
英語名言書簽(2)
立德樹人論文摘 要立德與樹人終究的目的在于,以教師的立德為基點,通過艱辛的樹人過程,最終讓學生走上自我立德,自我成才的人生道路。
關鍵詞 立德;樹人;教學相長
立德與樹人是一切教育的根本任務,學校教育更應該圍繞立德與樹人展開工作。而教師是學校教育的核心和中堅力量,自覺做到立德與樹人,至關重要。以下僅從教師的角度談談個人的看法。
對教師而言,德就是本,立德就是“固本”。本固才能枝榮。樹人,就是教書育人,教其自立,伴其成長。教師的立德與樹人看似兩個方面,兩個問題,實則不能分離,立德方可樹人,立德的目的是樹人,樹人必須以立德為基礎。在樹人的過程中立德,在立德的過程中樹人,必須是合二為一,相互促進的關系。《禮記·學記》:“學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強也。故曰教學相長也。”筆者以為,立德與樹人就是一種教學相長的關系。
教師立德之事,既要志存高遠,更要腳踏實地,著重于在日常生活工作細節中自覺地提高個人品質和涵養,磨練意志,曲折不撓,終身從教,全心全意為教育工作。作為小學教師,工作經常是圍繞小學生們打轉,時時都會面對諸多繁瑣細碎煩亂之事,反反復復講解,仔仔細細批閱,耐心活潑地言說,苦口婆心,諄諄教誨,教師的言行舉止,言傳身教時刻影響著孩子們。反過來,孩子們的聰明伶俐、天真雅致又充滿無限的生機活力,能夠時時感染教師,滋潤教師的心田,從而激發教師對教學工作乃至生活的無限熱情和希望。這個過程,既反映教師德行境界的高低,也貫穿著知識技能的傳授;既考驗著教師的愛心、細心和耐心,也飽含著教學相長中的種種酸甜苦樂。可見,教師的立德不是個人想當然的高談闊論,我行我素,潔身自好,必須圍繞學生的需要,圍繞教學的實際要求展開立德,即為樹人而立德。但立德而不牢固,必磨而速滅,有教而不精。因此,好的心態則顯得尤其重要,愛心、細心和耐心就是樹人過程中好心態的表現。這正是很多人常講中小學教師要“三心高照,一身從教”的緣故。困于知而勉于行,慧于心而利于口,艱難困苦,玉汝于成;點滴為學,光亮德行。只有這樣,教師才可能永遠保持一種積極上進的心態,才會把愛心、細心和耐心融為一體,自覺地化為日常的教學行動。《論語·陽貨》:“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意思是說堅硬潔白的品質磨了也不變薄,染了也不變黑。教師只要懷著愛心、細心和耐心,在樹人的過程中立德,就會越來越深厚,學生越磨,教師的品質就會越加堅硬潔白。《呂氏春秋·誠廉》也說:“石可破也,而不可奪堅,丹可磨也,而不可奪赤。”是說巨石可以毀壞,但不能改變它的堅硬,朱砂可以泯滅,但不能改變它的紅色。教師的德行修為乃至樹人過程中,都會有很多艱辛酸苦,堅守為學為德之道,必然有很多犧牲與代價。但既然做了一名教師,就要一心修行,與學生相濡以沫,寧為玉碎,不可瓦全,一定要朝著這個境界迸發。
英語名言書簽(3)
新東方名師談如何應對考研英語中的完型填空
一、完型填空題的命題思路分析
完型填空題雖然在考研英語中所占的分值不是很大,但卻是多年來一個傳統的考試題型。那么出題者想通過完型填空這種題型達到考查考生什么能力的目的呢?我們首先分析一下完型填空的命題形式:完型填空是給考生一篇語句連貫的短文(按照新大綱的規定在270-320字左右),出題者有目的地在每隔一定數量的詞語后去除一處詞語,形成總共20處詞語空缺,然后在相應的空缺處設置包括三個干擾項在內的四個備選答案,供考生做四選一的解答。及要求考生在整篇短文的大背景下,在充分閱讀理解整篇文章,對整篇文章融會貫通的基礎上去處理每一個具體的填空。因此,可以將完型填空的命題思路概述為:"完型填空主要測試考生結合上下文的綜合理解能力和語言運用能力,即在閱讀理解基礎上對篇章結構、語法和詞匯知識的運用能力" (教育部考試中心編輯出版的《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分析》對完型填空試題的定位)
二、完型填空的主要測試點
根據完型填空的命題思路,完型主要考查考生的兩大方面的能力:閱讀理解能力以及在閱讀理解基礎上的英語知識(主要包括語法和詞匯)運用的能力:
閱讀理解能力
完型填空既然是以一篇短文為背景,首先要求考生對整個文章內容要有精確的理解,而且它所考察的閱讀理解能力決不是泛泛的理解能力,而是包括三個層次的能力: 1.對文章整體的把握和理解 2.對上下文/句子之間關系的把握和理解 3.對句子內部結構和意義的把握和理解
從上述完型填空所要求的三個層次的能力來看,完型要求考生對文章進行"精讀",即考生要從文章整體到每個句子的內部細節都要完全把握,也就是說對文章要有100%程度的掌握。
英語知識運用的能力
從完型填空所涉及的范圍來看,它是考查考生對英語基礎知識,主要是語法和詞匯的運用能力,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大考點: 1、語法(占20% - 30%左右) 2、習慣用語(占10%左右) 3、詞匯的辨析和使用(占60% -70%左右)
三、完型填空題的基本解題思路
(1)利用完型文章常用的總分對照結構迅速把握文章整體
我們在上文中已經講過,完型的基本命題思路就是在對完型文章閱讀理解的基礎上解題,即出題者要求考生首先要對文章有一個清晰、準確的整體把握。考研英語的完型文章一般都有一個很鮮明的主題(FOUCS),同時文章往往又具有很強的導向性或者作者態度具有傾向性;這個主題以及這種導向性或傾向性其實就構成了完型文章的中心主線,成為從整體上把握完型文章的關鍵點。此外,通過大量的總結和分析后,我們發現考研英語的完型文章在文章結構上經常采用總分對照的形式,這就為我們迅速從整體上把握一篇完型文章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
總分對照結構是由總述部分和分述部分構成,總述是對分述的總結和概括,而分述是對總述的展開,兩者之間有著明確的互相支持,互相印證的對照關系。
由于完型文章通常非常短(僅300字左右),總分對照結構應用于這樣短的文章往往使得該文章顯得"開門見山",即文章的首句或首段就是整篇文章的中心思想的所在,或者叫做TOPIC SENTENSE,因為這個首句或首段恰恰就是整篇文章的總述句,是對整篇文章內容的概括和總結。所以,考生可以訓練自己通過重點讀首句或首段,把握文章的主題(FOCUS)和文章的導向性(或者作者態度的傾向性),從而在整體上把握一篇完型文章。
例如:2000年考研英語的完型文章的首句如下:
If a farmer wishes to succeed, he must try to keep a wide gap between his consumption and his production.
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總述句,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得到如下信息: ·兩者關系:GAP ·文章的主題(FOCUS)-探討兩個對立事物:消費和生產之間的關系。 ·文章的導向-一定是生產大于消費。
(2)填空的基本思路-利用已知信息破解未知信息
考生在精確把握整篇完型文章之后,或者說在對文章深刻閱讀理解的基礎上,下一步就是要對付20個填空,從而補足和恢復原文。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一篇完型文章是由兩大類信息構成的:已知信息和未知信息。所謂未知信息就是那20個填空,而已知信息則是除了20個空之外的文章包含的所有信息。這20個未知信息點完全分布在已知信息之中,與已知信息形成了各種各樣緊密的關系,因此破解這些未知信息的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利用已知信息,這就是完型填空這種游戲的基本規則。如果把給完型的20個填空找正確答案比喻成破案的話,這些已知信息其實就是線索,考生們需要象偵探一樣通過利用和分析這些線索,最終摸到案件的本質。
考生最艱巨的任務也就在這里-考生要從這個龐大的已知信息體系中通過分析、排查(無關已知信息),找出與這個具體的填空相關聯的那些已知信息點,再根據這些相關已知信息最終得到這個填空的正確答案。
此外,與每一個填空相關聯的已知信息往往也是很復雜的,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個填空有可能只受到一個相關已知信息點的限制也可能同時受到多個相關已知信息點的限制;一個填空的相關已知信息點有可能在這個填空的左右附近也可能不在這個填空的附近
例如:2000年考研英語的完型文章中有如下兩道題:
"as a commodity which he must sell insgroupsto(44)old agricultural implements and obtain chemical fertilizers to(45)the soil."
44. (A) replace(B) purchase(C) supplement (D) dispose
45. (A) enhance (B) mix (C) feed (D) raise
上面這段話考了兩個動詞,而且均為及物動詞,但與這兩個動詞相關聯的已知信息點的數量卻是不同的:
例1:45題這個空基本上只受到一個相關已知信息點的限制,只要看45空后邊的賓語the soil就足以解出本題,即主要考慮45空所要選的動詞與the soil之間動賓搭配的匹配性就可以了。
例2:44題就同時受到多個相關已知信息點的限制了。44題所要選的動詞首先必須是"He"這個主語能夠作出的動作(即主謂搭配);第二,44題左面的相關已知信息"insgroupsto"決定了這個動詞的動作必須是"sell"的目的所在;第三,44題右邊是另一個相關已知信息點:這個動詞的賓語(動賓搭配);也就是說所選的動詞必須同時滿足這三個信息點,才為正確答案。由此,我們可以淘汰(B) purchase和(C) supplement (動賓搭配不當,不可能去買或者補充破舊的農具),還有(D) dispose (丟棄破舊農具不可能是"sell"的目的所在),只有(A) replace同時滿足三個相關已知信息點,所以是正確答案。
例3:上述44和45題基本上都是相關已知信息點在這個填空的左右附近位置。因為,完型對詞匯的考查偏重考一個詞的用法,也就是詞匯的搭配,比如,出題率很高的動詞題,重點就是考查動詞與主語、賓語的搭配。
例4:但完型中也有相當一批題,相關已知信息點并不在其左右附近,而要去上下文中找(上下文原則)。比如,1995年考研英語完型的第43題:
"Sleep is dividedsintosperiods so-called REM sleep and longer periods of non-REM sleep. (41) Neither kind of sleep is at all well understood, but REM sleep is (42) assumedto serve some restorative function of the brain. The purpose of non-REM sleep is even more(43) ."
43. (A) subtle(B) obvious(C) mysterious(D) doubtful
43題要我們選出一個形容詞恰當地描述"non-REM睡眠的目的是怎樣的"。但我們僅看43題所在的這句話所包含的已知信息,根本看不出有價值的線索來。其實在41題所在的那句話中"兩種睡眠都不被了解",既然non-REM睡眠是兩種睡眠中的一種,那它的目的當然也不被了解,所以正確答案當然是(C) mysterious (神秘的,不被了解的)。
以上幾種情況是經常交叉出現的,比如,一個空受多重相關已知信息點的限制,這幾個相關已知信息點有的分布在填空的左右附近,有的則分布在離填空較遠的上下文中。
四、完型的解題程序
根據我們上述分析的完型的特點,給大家推薦以下解題程序:
第一步:先對整篇文章做整體通讀(PREVIEW),主要掌握文章的主題(FOCUS)/文章的導向或者作者的態度傾向。不建議許多考生多年來養成的那種拿到文章,上來就直接做題的習慣。這種習慣與完型的出題思路和特點是完全背道而馳的,使得考生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填空往往做出錯誤的判斷;
第二步:按段精讀、按段理解、按段分析,按段做題(因為段本身就是相對獨立的意群,以段為單位,其實是縮小了考生的對立面);
第三步:做完20個空后,進行整篇通讀(REVIEW);
五、如何準備完型詞匯
在前面完型測試點的分析中,我們提到詞匯的辨析和使用占到完型出題量的60% -70%左右,是最重的部分。所以,考前詞匯的準備對于完型顯得尤為重要。但如何最為有效地復習詞匯關鍵是要根據完型對詞匯考查的特點有所了解:
首先,完型考查的不是那些所謂"很難、很偏的詞"。考研大綱所要求的詞匯量本身就是一個大學生應該掌握的基本詞匯,在這些詞匯中適于用來考完型的不過在1500-1600個左右,這些詞匯絕大部分都是考生們已經"認識"的普通詞匯;
完型的重點當然不會放在考查其大概意思上,而是考查考生對該詞匯掌握的"深度"。在詞匯的意義上,由于大部分英文詞匯為多意,完型注重對詞匯意義的全面考查,而不僅限于該詞的主要意義(很多考生恰恰只掌握詞匯的主要意義,忽略其他意義,即對詞匯意義掌握不全面);除了詞匯的意義,完型近年來越來越注重對詞匯用法的考查,特別是詞匯的搭配使用。從上述分析來看,考生們對詞匯的準備應更多地放在對已經認識的詞匯的"深度"擴展上,而非簡單地去追求詞匯的"廣度",以至于鉆偏詞、難詞。
作者簡介:張銷民 畢業于北京大學英語語言文學系,后赴韓國,專修亞太區域研究,獲碩士學位; 2002年感染于新東方的火熱與激情,于2002年1月加入新東方,執教考研完形。對于完形的精深造詣和獨特的"填字"教學法重新詮釋了考研完形新概念,為學生打開另一扇視窗。最讓學生傾倒的乃是其廣博的知識和豐富的人生閱歷身體力行地實踐了中國的一句古話"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英語名言書簽(4)
土木工程畢業論文(1)篇
論文題目:探析土木工程中混凝土施工技術的質量防控
摘 要:本研究生論文主要闡述了土木工程施工中混凝土的施工技術,分析了混凝土的施工過程中如何做好質量防控,保證施工質量。
關鍵字:混凝土表面 硅酸鹽水泥 質量控制
水的質量要求
凡可以飲用的水均可用于拌制和養護混凝土。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污水及沼澤水不能使用,對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工程不允許使用海水。
水泥的質量控制
水泥是混凝土應用材料之首。目前我國的水泥品種較多,按用途和性能分為通用水泥、專用水泥及特種水泥。通用水泥主要用于一般土建工程,包括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硅酸鹽水泥以及復合硅酸鹽水泥。在使用水泥的時候必須區分水泥的品種及強度等級掌握其性能和使用方法,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合理選擇與使用水泥,這樣既可提高工程質量又能節約水泥。在施工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優先使用散裝水泥;(2)運到工地的水泥,應按標明的品種、強度等級、生產廠家和出廠批號,分別儲存到有明顯標志的倉庫中,不得混裝;(3)水泥在運輸和儲存過程中應防水防潮,已受潮結塊的水泥應經處理并檢驗合格方可使用;(4)水泥庫房應有排水、通風措施,保持干燥;(5)先出廠的水泥先用; (6)應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費,作好環境保護。
骨料的質量控制
(1)砂砂優先選用優質江砂或河砂,混凝土工程應選用中粗砂,對于泵送混凝土,砂宜用中砂,砂率宜控制在39~43%。
(2)石子碎石針片狀顆粒狀必需嚴格控制。針片狀含量較大,直接影響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石子粒形好,接近方或圓形,針片狀顆粒含量很小,適宜配置泵送混凝土或高強泵送混凝土。
摻加摻合料
大量試驗研究和工程實踐表明,混凝土中摻入一定數量優質的粉煤灰后,不但能代替部分水泥,而且由于粉煤灰顆粒呈球狀具有滾珠效應,起到潤滑作用,可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動性、粘聚性和保水性,從而改善了可泵性。特別重要的效果是摻加原狀或磨細粉煤灰后,可以降低混凝土中水泥水化熱,減少絕熱條件下的溫度升高。目前,我國有關標準規定粉煤灰摻量不能大于25%,對預應力混凝土中的摻量有更為嚴格的限制。在混凝土中摻加一定量的具有減水、增塑、緩凝等作用的外加劑,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動性、保水性,降低水化熱,推遲熱峰的出現時間。
混凝土的攪拌及運輸質量控制
根據工程量的大小并結合施工單位自身設備條件選取相應的拌和設備和運輸設備。提前預測拌和設備和運輸設備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問題,并及時安排機修人員作好設備的檢查和修理工作。不能因為設備故障而停止混凝土的澆筑,確保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供工程所需混凝土,促進工程有序向前推進,保證施工進度。
(1)混凝土拌和質量控制要點混凝土配合比應嚴格控制,拌制的混凝土拌和物應均勻。混凝土的和易性、保水性、粘聚性要好,易于施工。
(2)混凝土最小拌和時間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根據施工規范要求確定,摻有外加劑時,攪拌的時間應適當延長。粉煤灰混凝土的攪拌時間比基準混凝土延長10~30s。
(3)混凝土運輸過程注意事項:運輸中不致發生分離、漏漿、嚴重泌水、過多溫度回升和坍落度損失。
混凝土澆筑
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
(1)組織施工班組進行技術交底,班組必須熟悉圖紙,明確施工部位的各種技術因素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抗滲等級、初凝時間等);
(2)組織班組對鋼筋、模板進行交接檢,如果不具備混凝土施工條件則不能進行混凝土施工;
(3)組織施工設備、工具用品等,確保良好;(4)澆筑前應對模板澆水濕潤,墻、柱模板的清掃口應在清除雜物及積水后再封閉。
混凝土澆筑的一般要求
(1)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傾落高度不得超過3m,如超過3m時必須采取措施。應采用串筒、導管、溜槽或在模板側面開洞;
(2)澆筑混凝土時應分段分層進行,每層澆筑高度應根據結構特點、鋼筋疏密決定。一般分層高度為插入式振動器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 最大不超過500ram。平板振動器的分層厚度為200mm;
(3)開動振動棒,振搗手握住振搗棒上端的軟軸膠管,快速插入混凝土內部,振搗時,振動棒上下略為抽動,振搗時間為20~30s,但以混凝土面不再出現氣泡、不再顯著下沉、表面泛漿和表面形成水平面為準。使用插入式振動器應做到快插慢拔,插點要均勻排列,逐點移動,按順序進行,不得遺漏,做到均勻振實。移動間距不大于振動棒作用半徑的1.5倍(一般為300~400mm),靠近模板距離不應小于200mm。振搗上一層時應插入下層混凝土面 50~100ram,以消除兩層間的接縫。平板振動器的移動間距應能保證振動器的平板覆蓋已振實部分邊緣;
(4)澆筑混凝土應連續進行。如必須間歇,其間歇時間應盡量縮短,并應在前層混凝土初凝之前,將次層混凝土澆筑完畢。間歇的最長時間應按所有水泥品種及混凝土初凝條件確定,一般超過2h應按施工縫處理:
(5)澆筑混凝土時應派專人經常觀察模板鋼筋、預留孔洞、預埋件、插筋等有無位移變形或堵塞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澆灌并應在已澆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修整完畢:
(6)澆筑完畢后,檢查鋼筋表面是否被混凝土污染,并及時擦洗干凈。
澆筑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澆筑
(1)混凝土初凝并超過允許面積;(2)混凝土平均澆筑氣溫超過允許偏差質,并在1h內無法調整至允許溫度內;(3)在澆筑過程中出現大雨或暴雨天氣。
施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挖出混凝土
(1)不能保證混凝土振搗密實或對水工建筑帶來不利影響的級配錯誤的混凝土料;(2)長時間凝固、超過規定時間的混凝土料;(3)下到高等級混凝土澆筑部位的低等級混凝土料。
混凝土澆筑的質量控制
(1)在保證澆筑坍落度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用水量。夏季施工時應用緩凝型的泵送劑;(2)選粒形好、級配好、含泥量小、空隙率小的粗細骨料,并優選最佳砂率;(3)施工時,不能過振、欠振、漏振,要快插慢提振搗棒;(4)嚴格控制澆筑流程,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分層、分塊澆筑,以利于散熱,減小約束。對已澆筑的混凝土接近初凝時反復抹壓或滾壓,如表面開始硬結人力抹不動時,可進行二次振動,這樣可排除混凝土因泌水,在石子、水平鋼筋下部形成的空隙和水分,提高粘結力和抗拉強度,并減少內部裂縫與氣孔,提高抗裂性。反復抹壓、搓壓時,最關鍵的是要掌握混凝土的初凝時間:(5)遇到大風或暴雨時,應及時保濕、覆蓋。當混凝土失水產生裂縫、表面出現硬皮時,可用噴壺噴霧水進行表面處理;(6)嚴格控制拆模時間,達到拆模強度后,方可拆模。
混凝土的養護
(1)混凝土養護混凝土早期養護,應派專人負責,使混凝土處于濕潤狀態,養護時間應能滿足混凝土硬化和強度增長的需要,使混凝土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2)注重澆筑完畢后養護混凝土養護主要是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保溫能減少混凝土表面的熱擴散,降低混凝土表層的溫差,防止表面裂縫。混凝土澆筑后,及時用濕潤的草簾、麻片等覆蓋,并注意灑水養護,適當延長養護時間,保證混凝土表面緩慢冷卻。在寒冷季節,混凝土表面應設置保溫措施,以防止寒潮襲擊。混凝土表面的養護要求:①塑性混凝土應在澆筑完畢后l2內開始灑水養護,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澆筑完畢后立即噴霧養護,并及早開始灑水養護;②混凝土應該連續養護,養護期內必須確保混凝土表面處于濕潤狀態;③ 混凝土養護時間不宜少于14d。
結語
隨著預拌混凝土的迅速發展,以及人們對工程質量的日益重視。越來越多的工程,將會加強控制混凝土的質量要求,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英語名言書簽(5)
英語名言書簽(6)
烈士秋瑾的故事秋瑾
(1875-1907)
字璇卿,號競雄,別署鑒湖女俠。XX紹興人。中國近代民主革命者。1904年夏,自籌旅費只身赴日本留學。1905年,先后加入光復會、同盟會。1906年為反對日本取締留學生而回國。1907年1月在上海創辦《中國女報》,同年回紹興任大通學堂督辦。往來于滬杭之間,聯絡會黨,組織光復軍。7月被清政府逮捕,堅貞不屈,15日就義于紹興軒亭口。
出生于一個“書香之家”。少時由母親授以家學,涉獵經史,吟詠詩詞。1890年隨父遷居XX湘潭。1895年從父母之命嫁與湘潭富紳子弟王廷鈞,生一子一女。1902年王廷鈞捐得戶部主事,隨同入京,開始接觸西學。有感于庚子后朝政的腐敗和民族危機的深重,立志“恃鐵血主義報祖國”。1904年春毅然沖破家庭束縛,自己籌款赴日本留學。到達日本后,先入中國留學生會館設立的日語學校學習。其時留日學生中革命風潮興起,她投身其中,很快成為一名活躍的革命黨人。曾與陳?芬一起發起中國第一個婦女革命團體“實行共愛會”,以反抗清廷,恢復中華,主張女子從軍,興辦女學,提倡男女平權為宗旨。又與劉道一、龔寶詮等組織秘密團體“十人會”。同年9月,創辦《白話報》月刊,提倡白話文,并宣傳反清革命,各期都載有她的文章。在此前后,還偕仇亮、劉道一等十余名留日同學前往橫濱,加入馮自由奉孫中山之命組織的洪門天地會,被封為“軍師”。是年冬,在日語講習所畢業,報名入東京青山實踐女校速成師范專修科。1905年為籌措學費回國。返國前在東京結識陶成章、魯迅、黃興等愛國志士。回國后在上海拜訪了蔡元培,又在紹興與徐錫麟會面,經徐錫麟介紹加入革命團體光復會。7月返回日本,到青山實踐女校注冊。嗣得識孫中山,對孫中山的革命主張與方略極為贊同。8月,中國同盟會在東京成立,她經馮自由介紹加入該會,并被推舉為評議部評議員、XX主盟人。自此,自號竟雄,矢志為民族民主革命獻身。1906年初為抗議日本政府對中國留學生的無理限制與迫害,憤而回國。先與易本羲等人在上海參與創設“中國公學”,以安置歸國學生。2月回到紹興,在明道女學堂代課。不久,由陶成章輾轉介紹到XX湖州潯溪女校任教,擔任日文、理科、衛生等課程,向師生宣傳男女平權、興辦女學等。暑假離職去上海,與尹銳志、陳伯平等成立銳進學社,作為光復會聯絡會黨的機構。1907年1月14日,在上海虹口北XX路厚德里創辦《中國女報》,以“開通風氣,提倡女學,聯感情,結團體,并為他日創設中國婦女協會之基礎”為宗旨。親自著文揭露封建綱常禮教的黑暗,倡導男女平權及婦女解放。與此同時,還參與了光復會密謀舉事,響應同盟會萍瀏醴起義的策動,曾至諸暨、義烏、金華等地聯絡會黨,因萍瀏醴起義很快失敗,計劃未果。繼而又與徐錫麟約定,于浙、皖兩地分頭準備,同時發難。2月,自上海至紹興,接任大通學堂督辦。到任后整頓紀律,消除內部糾紛,嚴格規章制度。又在紹興城內另設大通體育會,原擬招女生習軍事,組織女國民軍,因遭輿論反對,無人報名,改招金華、處州、紹興三府會黨首領入學,培養起義骨干。并幾度往來于上海、杭州之間,聯絡會黨、清政府新軍及武備學堂學生,共發展光復會員600多人。嗣著手建立光復軍,親自制訂軍制、軍職等級,將光復軍分為八軍,以“光復漢族,大振國權”八字為八軍表記,推徐錫麟為首領,自任協領。同時草擬了光復軍起義檄文,以民族主義革命旗幟相號召。編制就緒后,積極進行訓練,人數發展到六、七千人,實行統一部署,統一指揮。擬定先于金華府起兵發難,處州府立即響應,誘使清軍離開杭州,然后紹興光復軍揮師渡過錢塘江,乘虛進取杭州。如不克,則返軍紹興,轉由金華、處州出XX,打通安慶,與徐錫麟起義相呼應。起義計劃確定后,她以大通學校為據點,聯絡金華、諸暨,義烏等地會黨首領。6 月,金華、武義等地會黨活動不慎,暴露了目標,引起清政府警覺。徐錫麟得知消息后,于7月6日在安慶倉促起義,迅即失敗犧牲。此時她在XX已將起義日期延至7月19日,正在做最后的部署,但清政府已逐漸了解到大通學堂和她的實情,并派出300多名新軍由杭州開往紹興鎮壓。同志王金發等力勸她離開紹興,暫避一時,但她認為革命須流血方能成功,男子犧牲者多有,而女子死于革命者尚無其人,為喚起民眾,甘作中國女界犧牲之第一人。7月13日,清軍數百人包圍大通學堂,她臨危不懼,一面焚毀名冊,組織同志轉移,一面率少數學生抵抗,失敗被捕。在公堂審訊時,大義凜然,堅貞不屈,拒絕敵人一切發問。14日,敵人又以嚴刑拷問,答以“革命黨人不怕死,欲殺便殺!”最后,敵人迫其在偽造的供詞上簽字,她僅書“秋風秋雨愁煞人”七字。7月15日凌晨,在紹興軒亭口英勇就義。遇害后,遺體被發葬在杭州西湖西冷橋畔。孫中山曾親書“巾幗英雄”四字以志悼念。所遺詩文和信札,被輯入《秋瑾集》,于1961年由中華書局出版,后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增補,再版。
英語名言書簽(7)
Win7設置無線網絡共享
Win7狀態下共享無線網絡連接配置方法,一共需要設置代理主機(已連接internet網絡)和另幾臺客戶機,首先是代理主機的配置方式:
1、 打開網絡和共享中心
2、 打開更改適配器設置,選擇已連接網絡的本地連接。
3、 選擇共享選項,把下面的勾選上,然后選擇您要共享給的網絡,一般為無線網絡連接,這時會彈出對話框,IP地址默認設置為192.168.137.1等,確認就行。
4、繼續設置本機的無線連接,默認設置為192.168.137.1 子網掩碼:255255.255.0 網關可不填,DNS可以從本地連接詳細信息里面看到。
5、再次返回到網絡和共享中心,選擇設置新的連接或網絡,然后選擇最下面一個設置無線臨時網絡。
6、 為您新建立的連接命名和設置密碼
7、 設置完成,點擊完成關閉向導。
二、下面就是要連接的計算機的配置了,只要設置IP和主機在同網段即可
2、查看你的無線連接,連接到網絡就可以了。
英語名言書簽(8)
英語名言書簽(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23號)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現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對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若干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管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第二條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第三條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回避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回避。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回避或者院長自行回避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六條 應當回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回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十九條 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回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回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三、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第三十五條 一名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證必要的時間,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準許調查書。
第四十四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四十五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并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申請的理由,列出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律師、其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只收取復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用。
四、證據
第五十二條 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七)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第五十三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 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復制后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員簽名。
第五十七條 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第五十八條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二條 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五、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
第六十四條 對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后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第六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
第六十八條 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他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他出具保證書。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僅限于現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條 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七十三條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第七十四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在宣布后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
第七十九條 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后,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八十一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第八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第八十三條 對被羈押的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六、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八十五條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八十六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愿代為承擔,應當準許。
第八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并制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確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第九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第九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第九十九條 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七、期間、送達、審理期限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當裁定準許。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為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第一百零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收件人本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員代收,代收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簽名或者蓋章。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處或者單位后,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 委托送達的,應當將委托函、委托送達的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達的訴訟文書,應當登記,并由專人及時送達收件人,然后將送達回證及時退回委托送達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無法送達時,應當將不能送達的原因及時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將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退回。
第一百零七條 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第一百零八條 訴訟文書的收件人是軍人的,可以通過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轉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過所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轉交。 收件人正在勞動教養的,可以通過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部門、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應當立即交收件人簽收,并將送達回證及時退回送達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九條 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七日以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一百一十條 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八、審判組織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
第一百一十二條 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必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的時候,應當表明自己的意見。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本解釋規定的審判長同樣的職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對下列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擬判處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對于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 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九、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后,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三)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四)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五)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七)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九)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十)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項中所說的主要證據包括: 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 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 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案件經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對于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對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六)對于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于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當事人; (三)對于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本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四)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二十條 開庭審判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 (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方面的要點; (三)訊問被告人時需了解的案情要點; (四)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名單; (五)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書面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的目錄; (六)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擬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條 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 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經人民法院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二)宣讀法庭規則; (三)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四)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五)審判人員就座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第一百二十五條 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三)是否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四)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 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第一百二十八條 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的陳述。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第一百三十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第一百三十一條 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兩起以上的,法庭調查時,一般應當就每一起犯罪事實分別進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
第一百三十五條 控辯雙方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第一百三十六條 審判長對于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對于控辯雙方認為對方訊問或者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并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書面陳述、證言、鑒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分別提請傳喚尚未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公訴人未出示的證據,宣讀未宣讀的書面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控辯雙方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向法庭出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向審判長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審判長同意的,即傳喚證人或者準許出示證據;審判長認為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的證據,可以不予準許。
第一百四十條 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經審判長準許,可以在起訴一方舉證提供證據后,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結論。
第一百四十一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未成年人; (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
第一百四十三條 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
第一百四十四條 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 鑒定人說明鑒定結論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鑒定結論的保證書上簽名。
第一百四十五條 向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
第一百四十六條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 (三)不得威脅證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前款規定也適用于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鑒定人的訊問、發問或者詢問。
第一百四十七條 審判長對于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對于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并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
第一百四十八條 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 向證人和鑒定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鑒定人經控辯雙方發問或者審判人員詢問后,審判長應當告其退庭。 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第一百五十條 當庭出示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先由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說明,然后由另一方進行辨認并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第一百五十一條 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 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于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后三日內移交。 人民法院審查前款規定的證據材料,發現與庭審調查認定的案件事實有重大出入,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決定恢復法庭調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于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 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后,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條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第一百六十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對于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復或者互相指責的發言應當制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五條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該事實查清后繼續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后,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多次重復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可以制止;如果陳述內容是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制止;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陳述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也應當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條 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第一百六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當庭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決。
第一百七十條 審判長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應當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第一百七十一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七十二條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的證言部分,應當在庭審后交由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由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于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合議庭應當與提供證據的公訴人、辯護人等辦理交接手續。
第一百七十五條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依據本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人民法院對于前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作出的判決,不予撤銷。但應當在判決中寫明:“被告人×××曾于×年×月×日被××人民檢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無罪。”
第一百八十條 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在法律文書上署名。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 宣告判決時,法庭內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宣判時,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二)對于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準后,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在庭審后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認為正確的,應當采納。
十、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九十條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條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條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二百零三條 對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零四條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六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十一、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中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通訊處。未按規定列明的,應當按本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零八條 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一十條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于審判臺前左側。
第二百一十二條 被告單位需要委托辯護人的,參照本解釋有關辯護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追繳或者扣押、凍結。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審理單位犯罪案件的其他程序,參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書面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送達起訴書至開庭審判的時間,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審判前,人民法院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后,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要求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十三、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的和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提出抗訴的案件。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第二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對接到開庭通知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對于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原上訴人或者抗訴的檢察機關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上訴、抗訴的案卷,應當審查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二)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三)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四)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齊備,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第二百四十七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第二百五十條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三)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五)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八)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審查后寫出審查報告。
第二百五十二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后,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二)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三)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第二百五十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三)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八條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六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抗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并改判。
第二百六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六十五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十四、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六十九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
第二百七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七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七十二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十五、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除外。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七十五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七十六條 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核準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七十七條 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百七十九條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中,如果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罪中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必須將全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八十條 報請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報請復核的報告、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 (一)報請復核的報告,應當載明案由、簡要案情和審理過程及判決結果; (二)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簡歷以及拘留、逮捕、起訴的時間和現在被羈押的處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從輕、從重處罰等情節,認定犯罪的證據,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3、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報送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復核案件的訴訟案卷和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的復印件; (二)扣押贓款、贓物和其他在案物證的清單; (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終結報告; (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五)案件的審查報告、法庭審理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筆錄; (六)被告人上訴狀、人民檢察院抗訴書; (七)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宣判筆錄、送達回證; (八)能夠證明案件具體情況并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肯定的和否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或者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二百八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條 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對報請核準的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全面審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 (三)案件的偵破情況; (四)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五)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與認定; (六)合議庭評議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百八十五條 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復核后應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準;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四)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八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第二百八十七條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十六、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第二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依法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并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入卷備查。 依法扣押的物品,應當登記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征和來源等,入卷備查。 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以及違禁品,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作價。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明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鑒定、作價,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入卷備查。
第二百九十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貨幣、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開庭審判時,經向法庭出示、質證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閉庭時辦理證據交接手續,清點、核對無誤的,由經手人在清單上分別簽名后予以封存。對因上訴、抗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并辦理證據交接手續。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下列不宜移送的實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需要鑒定(包括估價)的,應當附有鑒定結論: (一)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由扣押機關開列清單,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注明存放地點; (二)易腐爛、霉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機關變賣處理后,隨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復印件); (三)違禁品、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險品,扣押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后,隨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對于查封、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對于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于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等的金融機構,將該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經過閱卷、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后作出裁定。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于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被判處財產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將擬返還被告人的財物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
十七、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九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應當進行登記并認真審查處理。
第二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按來信、來訪處理。
第二百九十八條 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并告知申訴人;如果屬于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百九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第三百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
第三百零一條 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第三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第三百零三條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第三百零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三百零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對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是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者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的案件,也可以提審。
第三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三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第三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三百一十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第三百一十一條 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一十二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四)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參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十八、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百一十三條 本解釋所稱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第三百一十四條 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百一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三百一十六條 外國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義務。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三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發旁聽證的,憑證入場旁聽。
第三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如果外國籍被告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的,應當由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或者將他的口頭聲明記錄在卷。訴訟文書為中文本,應當附有被告人通曉的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為準。翻譯費用由被告人承擔。 如果外國籍被告人拒收訴訟文書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二十條 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
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三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的辦法,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離境。
第三百二十四條 對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控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在緊急情況下,如確有必要,也可以先向邊防檢查站交控,然后補辦交控手續。
第三百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互相請求,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的事項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相容以及違反中國法律的,應當予以駁回;不屬于我國法院職權范圍的,應當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三百二十六條 請求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同意。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請求我國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轉達。
第三百二十七條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下列方式: (一)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二)對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三)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按照協定規定的方式送達; (五)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與同我國建交國家的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除該國同我國已有司法協助協定的依協定外,依據互惠原則辦理。
第三百二十九條 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我國法院向我國公民以及在華的第三國當事人送達有關刑事法律文書,除有司法協助協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將法律文書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可以代為送達的,應當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當事人。請求方附有送達回證的,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未附送達回證的,由負責送達的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送達證明。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由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部領事司轉遞請求方; (二)受送達的當事人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不予送達;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注明不能送達的原因,由外交部領事司向請求方說明,予以退回。
第三百三十條 外國駐華使、領館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我國法院向在華的該國國民送達法律文書,適用本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請求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 (二)必須準確注明受送達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及詳細地址,并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 (三)必須附有注明被請求方法院名稱的送達請求書。被請求方法院名稱不明的,可以請求該當事人所在地區主管法院送達。所送法律文書必須附有被請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該國同意使用的第三國文字譯本。如果被請求方對請求書及法律文書有公證、認證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領事司通知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百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領館向在外國的中國籍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委托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 (二)必須準確注明受送達當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及詳細地址,并將該案的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
第三百三十三條 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法的通知》辦理。
第三百三十四條 外國籍被告人被逮捕、審判或者在案件審理中死亡,應當通知其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百三十五條 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三百三十六條 涉外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其他事宜,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執行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第三百三十九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四)項或者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核準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準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第三百四十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應當減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第三百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三百四十三條 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第三百四十五條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具體程序,依照有關規定。 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三百四十六條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第三百四十七條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百四十八條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百四十九條 對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第三百五十條 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罪犯需要羈押執行刑罰,而判決確定前罪犯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送交公安機關。
第三百五十一條 對于判處拘役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第三百五十二條 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第三百五十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四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百五十四條 判決、裁定生效后,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監獄不予收監的,監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百五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第三百五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的,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第三百五十八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百五十九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條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第三百六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即應當裁定減刑。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第三百六十二條 減刑、假釋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二)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五)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六)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 (七)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項規定的減刑、假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前款規定的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補送。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第三百六十五條 減刑、假釋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監督假釋罪犯的公安機關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二十、附則
第三百六十六條 本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于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解釋發布前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英語名言書簽(10)
河海大學2012級函授課程班“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第一學期分散面授課表
備注:1、課程班中凡是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非畢業在校學生都必須參加本次面授,即將畢業和已離校的學生參加集中面授。
2、授課教師應負責做好對學生每次上課的考勤記錄,課程結束后及時將《學生考勤記錄表》交到函授站。
上課地點:靜安樓308室 班主任:楊玉英 聯系電話:7316997
授課教師:《數據庫Access》——丁亞明 《線性代數》——王少環 《大學英語》——袁春梅
河海大學安徽函授站 2012年3月1日
河海大學2012級函授課程班“土木工程”專業第一學期分散面授課表
備注:1、課程班中凡是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非畢業在校學生都必須參加本次面授,即將畢業和已離校的學生參加集中面授。
2、授課教師應負責做好對學生每次上課的考勤記錄,課程結束后及時將《學生考勤記錄表》交到函授站。
上課地點:靜安樓301室 班主任:楊玉英 聯系電話:7316997
授課教師:《數據庫Access》——李翠梅 《線性代數》——于華鋒 《大學英語》——席緒云
河海大學安徽函授站 2012年3月1日
河海大學2012級函授課程班“機械工程及自動化”、“工程管理”、“會計學”、
“電氣工程及自動化”四個專業合班上課第一學期分散面授課表
備注:1、課程班中凡是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非畢業在校學生都必須參加本次面授,即將畢業和已離校的學生參加集中面授。
2、授課教師應負責做好對學生每次上課的考勤記錄,課程結束后及時將《學生考勤記錄表》交到函授站。
上課地點:靜安樓309室 班主任:楊玉英 聯系電話:7316997
授課教師:《數據庫Access》——孫瑋 《線性代數》——潘凱 《大學英語》——童敬東
河海大學安徽函授站 2012年3月1日
英語名言書簽(11)
英語名言書簽(12)
人的正常體溫范圍
導語:人體的正常體溫范圍是多少呢,很多人都不太確定的,尤其是給孩子量體溫的時候,不能很好的掌握體溫范圍的話,就不能夠很好的了解孩子是不是
人體的正常體溫范圍是多少呢,很多人都不太確定的,尤其是給孩子量體溫的時候,不能很好的掌握體溫范圍的話,就不能夠很好的了解孩子是不是發燒了,所以我們都需要好好的了解一下的,根據個人體質的差異,每個人的基礎體溫都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只要在正常范圍之內就沒有問題。
人體的正常體溫還會根據測量的時間和部位的不同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人習慣在腋下量體溫,有的人習慣的口腔量體溫,如果是很不方便的情況下還會需要在肛門量體溫的,所以我們都需要全面的了解一下,下面就介紹一下人體體溫正常范圍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讓大家都能了解,方便。
人體正常體溫平均在36~37℃之間(腋窩),超出這個范圍就是發熱,38℃以下是低熱,39℃以上是高熱。 以上就有危險了
測體溫時,應先將體溫表的水銀柱甩到35℃以下,再用棉簽蘸酒精擦拭消毒。現在多數是把體溫表挾在腋下試溫,年齡小或昏迷的小兒可采用肛門測溫。
測腋下溫度時,要先擦去腋窩的汗,再把體溫表有水銀柱的一頭放在腋下夾緊,5分鐘后取出。測肛溫時,先在肛表圓頭涂些油類物質以起潤滑作用,再緩緩插入肛門2厘米左右深,3分鐘后取出。肛門測溫時,要用手扶著體溫表,以免小兒弄碎體溫表刺傷肛門。
看體溫表時,應橫持體溫表緩緩轉動,取水平線觀察水銀柱所示溫度刻度。體溫表用后,要用75%的酒精消毒。
正常人體溫一般上午比下午高,剛出生1個月的小兒上午比下午高0.25℃,6個月的小兒上午比下午高0.5℃,1歲以后高1℃。
1、神經方面:
女人皮膚里的“傳感器”比男人身上的靈敏,女性有繁殖后代的使命。在懷孕期間,子宮內的胎兒需要恒溫環境,而子宮在軀干內,所以,女人的軀干需要得到更加周密的保護。要實現這一目標,女人皮膚里的“傳感器”必須更加敏感
2、激素方面:
英語名言書簽(13)
Linux系統驅動開發
1:Linux 設備通常劃分為三種:字符設備、塊設備和網絡接口設備。
字符設備是指:那些只能一個字節一個字節讀寫數據的設備,不能隨即讀取設備內存中的某一數據。其讀取數據需要按照先后順序,從這點上看,字符設備是面向數據流的設備。常用的字符設備有鼠標、鍵盤、串口、控制臺和LED等設備。
塊設備是指:可以從設備的任意位置讀取一定長度數據的設備。其讀取數據不必按照先后的順序,可以定位到設備的某一具體的位置,讀取數據。常見的塊設備有硬盤,磁盤,U盤和SD卡。
每一個字符設備或者塊設備都在/dev目錄下對應一個設備文件。進入/dev目錄下,執行 ls –l 命令,以C開頭的是字符設備,以b開頭的是塊設備。
2:主設備號和次設備號
一個字符設備或者一個塊設備都有一個主設備號和次設備號。主設備號和次設備號統稱為設備號。主設備號用來表示 一個特定的驅動程序。此設備號用來表示使用該驅動程序的各設備。例如一個嵌入式系統,有兩個LED指示燈,LED燈需要獨立的打開或者關閉。那么可以寫一個LED燈的字符設備驅動程序,可以將其主設備號注冊成5號設備,次設備號分別為1和2.這里次設備號為別表示兩個LED燈。
2.1 主設備號和次設備號的表示:
在linux內核中,設備號用dev_t類型來表示。在linux 2.6.29.4中,dev_t定義為一個無符號長整型變量,如下:
typedef u_long dev_t ;
u_long 在32位機中占4個字節,在64位機中占8個字節,以32位機為例,其中高12位表示主設備號,低20位表示次設備號。
2.2 動態分配設備號和靜態分配設備號
靜態分配設備號,就是驅動程序開發者靜態的指定一個設備號。對于一部分成用的設備,內核開發者已經為其分配了設備號,這些設備號可以在內核源碼documentation/divice.txt文件中找到,如果只有開發者自己使用這些設備驅動程序,那么可以選擇一個尚未使用的一個設備號。在不添加新硬件的時候,這種方式不會產生設備號沖突的問題。但是當添加新硬件的時候,則很可能造成設備號沖突,影響設備的使用。
動態分配設備號,避免了設備號沖突的問題,該函數是alloc_chrdev_region().
2.3 查看設備號
當靜態分配設備號的時候,需要查看系統中已經存在的設備號,從而決定使用哪個新設備號,可以讀取/proc/devices文件獲得設備的設備號,該文件中包含字符設備和塊設備的設備號。
3:申請和釋放設備號
3.1:申請設備號
在構建字符設備之前,首先要向系統申請一個或者多個設備號。完成該工作的函數是register_chrdev_region(),該函數在中定義 。
int register_chrdev_region(dev_t from, unsigned count, const char *name);
其中,from是 要分配的設備號的起始值,一般只提供from的主設備號,from的此設備號通常被設置成0. Count是需要申請連續設備號的個數。Name是和該范圍編號關聯的設備名稱,該名稱不能超過64個字節。
register_chrdev_region()函數成功執行返回值為0, 錯誤時,返回一個負的錯誤碼,并且不能為字符設備分配設備號。
在linux中有非常多的字符設備,在人為的為字符設備分配設備號時,很可能發生沖突,linux 內核開發者一直在努力的將設備號變為動態的。可以使用alloc_chrdev_region()達到這個目的。
int alloc_chrdev_region(dev_t *dev, unsigned baseminor, unsigned count, const char*name);
在上面的函數中,dev作為輸出參數,在函數成功返回后將保存已經分配好的設備號,函數有可能申請一段連續的設備號,這是dev返回第一個設備號。Baseminor表示要申請的第一個次設備號, 其通常設為0.
3.2 :釋放設備號
以上兩種方式申請的設備號,都應該在不使用的時候釋放設備號,設備號的統一釋放使用下面的函數:
void unregister_chrdev_region(dev_t from, unsigned count);
這個函數中的from是要釋放的設備號,count 表示從form開始要釋放的設備號的個數。通常在模塊卸載的函數中,調用unregister_chrdev_region()函數。
4:字符設備結構體cdev
Struct cdev
{
Struct kobject kobj;/*用于內核管理字符設備,驅動開發人員一般不適用該成員*/
Struct module *owner;/*指向包含該結構的模塊的指針*/
Const struct file_operations *ops;/*指向字符設備操作函數的指針*/
Struct list_head list;/*該結構體將使用該驅動的字符設備連成一個結構體,廣泛應用,需要掌握*/
Dev_t dev;/*該字符設備的起始設備號,一個設備可能有多個設備號*/
Unsigned int count;/*使用該字符設備驅動的設備數量*/
}
5 file_operatins結構體和其成員函數
static const struct file_operations xxx_fops
{
.owner = THIS_MODULE , /*模塊引用,任何時候都賦值THIS_MODULE*/
.read = xxx_read, /*指定設備的讀函數*/
.write = xxx_write, /*指定設備的寫函數*/
.ioctol = xxx_ioctol, /*指定設備的控制函數*/
};
/*讀函數*/
static ssize_t xxx_read(struct file * filp, char __user * buf, ssize_t size, loff_t *opps)
{
…
If( size > 8)
Copy_to_user(buf, …, …); /*當數據較大時,使用copy_to_user(), 效率較高;
Else
put_user(…, buf);/*當數據較小時, 使用put_user(),效率較高。
}
/*寫函數*/
Static ssize_t xxx_write(struct file * filp, char __user * buf, ssize_t size, loff_t *opps)
{
…
If( size > 8)
Copy_from_user(buf, …, …); /*當數據較大時,使用copy_form_user(), 效率較高;
else
get_user(…, buf); /*當數據較小時, 使用get_user(),效率較高。
}
ret0
ret
>f_pos
retfilp>
>>
ret
>
retfilp>
ret
/*ioctol設備控制函數*/
static long ioctol (static file *file, unsigned int cmd, unsigned long arg)
{
…
Switch( cmd )
{
Case xxx_cmd1:
… /*命令1 執行的操作*/
Break;
Case xxx_cmd2:
… /*命令2 執行的操作*/
Break;
Default:
Return -EINVAL;/*內核和驅動程序都不支持該命令時,返回無效的命令*/
}
Return 0;
}
7 驅動程序與應用程序的數據交換
驅動程序和應用程序的數據交換是非常重要的。
File_operations中的read()和write()函數就是用來在驅動程序和應用程序間進行數據交換的。通過數據交換,驅動程序和應用程序可以彼此了解對方。但是驅動程序和應用程序屬于不同的地址空間,驅動程序不能直接訪問應用程序的地址空間;同樣,應用程序也不能直接訪問驅動程序的地址空間,否則會破壞彼此空間的數據,從而造成系統崩潰,或者數據紊亂。
安全的方法是:使用內核提供的專用函數,完成數據在應用程序空間和驅動程序空間的交換。這些函數對用戶程序傳過來的指針進行了嚴格的檢查和必要的轉換,從而保證了用戶程序和驅動程序數據交換的安全性。這些函數有:
unsigned long copy_to_user(void __user * to, const void *form, unsigned long n);
unsigned long copy_from_user(void __user * to, const void *form, unsigned long n);
put_user();
get_user();
8--字符設備小結:
字符設備的驅動程序完成的主要工作是初始化,添加和刪除cdev結構體,申請和釋放設備號,以及填充file_operations結構體中的read(),write()ioctl()等重要函數。
英語名言書簽(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