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一個漢語詞匯,拼音是tiáo jiě,意思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7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7篇

【篇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初會經濟不斷高速發展,基層社會矛盾有了新的變化,作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級的指示精神進一步鞏固工作成績并作出創新和新的貢獻,這是我們基層調解員的工作重點問題。為此我們近期對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面臨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進行了調研。
一、我鎮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及工作的基本情況
1、現我鎮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個,其中村級個,居委會個,鄉鎮個,另有兩個行業調解委員會。共計有名調解員。
2、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年至今,人民調委會共受理糾紛起,調解成功1103起,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8%。制止群體性事件(上訪)4起,防止民轉刑9起,無因調解不及時、不成功導致民轉刑事件發生。以上糾紛中,群眾之間的鄰里糾紛共計有667件,占總數59%;婚姻糾紛為256件,占總數22.7%,人身損害糾紛(包括人身傷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傷)共計121件,占總數10.7%,其它糾紛共計84件。這些數據說明人民調解工作在處理群眾日常生產與生活矛盾中充當了有效的剎車與緩沖作用,避免了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
3、在日常糾紛調解處理中,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不辭辛勞,
針對各類矛盾糾紛實際情況,不搞形式主義,采取貼近群眾和生產的工作方式來化解了各類矛盾,能就地調解的則就地調解,需協調和走訪的則依事實和程序完成,絕不遮掩和拖拉。
二、當前我鎮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 地方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
1、雖說調委會是鄉鎮名義組建,但平時我們所講的調解工作實際還是講司法所的調解工作。在平時的工作中,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工作只是一個說說好話,講講法規的事情,司法所是沒有實權的單位,對于出現的矛盾糾紛可以由鎮上總支或綜治辦解決就可以了,這樣情況下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處于邊緣的位臵,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時甚至正常的工作經費都會克扣。
2、因為矛盾糾紛問題不是一個能夠一刀兩斷的問題,有很大的復雜性和反復性,為避免惹一身臟水,于是在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復雜矛盾糾紛。
(二)調解員隊伍總體素質不高。
一般鎮上人民調委會成員都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后續教育,但村級調委會成員一般是村書記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
與明法,只憑經驗和威信在調解。雖說這主要是在調解一些簡易的糾紛,但現在社會高速發展,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升級、誘因復雜、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拆遷、環境污染、勞資、村務管理、土地承包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到各個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謂還懂點法的人員在背后生事和造謠,更讓調解員感覺到所掌握的知識不夠。
(三)調解經費沒有保障。
作為調解主導單位的司法所工作經費沒有保障,有時很少,有時甚至會在少的基礎上比往年減少。調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訪和調查,工作經費沒有保障的話那巧婦也難為無米之炊。同時在日常的調解工作中,村級調解員承擔了大部分相鄰矛盾糾紛的處理,但現實情況是村級人民調解組織要承擔大部分矛盾糾紛的處理,而他們的辦公、業務經費或者是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或者是每年臨時撥付的經費十分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對策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改變以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和態度,對于人民調解工作特別是司法所的調解工作要有實質性的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和主導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
司法所就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及時把握社會的熱點問題和發展方向,有計劃有針對性來培訓人民調解員,避免空洞和虛假的做法,這既能擴大人民調解的宣傳面又能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為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充分調動各級各有關部門在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性,促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健康有序運行和全面發展。對于鎮調委會的工作經費必須保障到位,對于村級調委會應盡量能作出經費的安排,經額多少能解決他們的部分調解支出費用,提高村級調委員會的工作積極性。篇二:關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充分做好人民調解文章 積極構建穩定和諧社會
----關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莘縣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近年來,妹冢司法所在縣司法局的正確指導下,在鎮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已成為解決基層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成為維護農村穩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視察組來莘縣對《人民調解法》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研,對我們莘縣的人民調解工作給與了充分肯定。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各種體制的不斷深入改革,農村出現了很多新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著新的問題,調解員隊伍的業務素質也需要進一步提高。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我們對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和分析。
一、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組織網絡體系。我鎮社會政治穩定,經濟秩序良好,各項事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隨著農村改革和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和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逐漸顯現,人民內部矛盾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面對這一新形勢,我們深刻認識到:只有切實抓好社會矛盾調處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好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才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
根本利益,營造出“心齊、氣正、人和”的干事創業環境。而搞好社會矛盾調處工作,必須從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調解組織網絡抓起,有效整合資源,實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真正發揮人民調解的“防火墻”和“減壓閥”作用,才能及時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才會有根本保證。
基于這一認識,我們把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中之重來抓,高度重視,強化領導,狠抓落實,近幾年來,我鎮認真按照中央、省、市、縣關于基層調解網絡建設的要求,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經驗做法,切實抓好我鎮人民調解網絡的建設,按照鞏固、健全、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的要求,分類指導,大力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調解網絡,一是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任調委會主任,成員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組長等;二是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鎮級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領導任調委會主任,成員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目前,我鎮人民調解工作的總體情況是:全鎮共有調解委員會75個,其中,村級調委會65個,企業調委會2個,鎮直部門調委會8個,調解員234人。人民調解網絡的建立,使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為了新時期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堅實可靠的“第一道防線”。
(二)明確職責,整合職能,做好結合文章。我鎮調解中心是由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依托司法所,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依
法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辦事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賦予其十項職責,即:制定工作規劃和具體實施意見;掌握并控制全面情況,及時向鎮黨委、政府報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熱點、難點糾紛;組織指導監督基層調委會和各單位矛盾糾紛調處組織開展社會矛盾排查調處工作;配合并協助信訪部門接待來信、來訪,疏導、調處重大矛盾糾紛,解決突發性事件;調處基層調委會調處不了的矛盾糾紛;調處跨村矛盾糾紛;調處單位之間產生的矛盾糾紛;指導“110”、“148”接處警工作;調處各級領導交辦和指定的矛盾糾紛;搞好社會矛盾的預測和調研,進行經驗總結和情況交流。
為有效提高調解工作效力,我們注重整合各種調解組織、調處方法、調處手段,嚴格按照“一庭、兩所、三結合”的具體要求,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層司法所的職能納入調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同時,依法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與政法工作進行對接。與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面提升處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構筑起了大排查、大調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農村的各種矛盾糾紛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盡管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人民調解的機制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基層調解員人均人數偏少、法律專業人才匱乏。村干部人數偏少,在基層,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調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數職,沒有專門時間學習人民調解方面的法律知識
和辦案技巧,他們在處理基層矛盾時更多的是從道德層面上進行分析、憑經驗進行評判,而對于可能牽涉到的專業法律問題,他們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是請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但由于鎮司法所人員限制,這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依法調解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糾紛不能及時化解在基層。
(二)基層人民調解員素質不高,不能完全適應農村基層的調解工作。由于基層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組織三年為一屆,村民調解委員會也是跟著三年換一班,并且農村年輕稍微有點知識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適合做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比較少,加上知識學歷普遍較低,所以造成除了極少數村有專職調解員外,很多村的調解員都不夠穩定,好的情況三年一換,不好的情況一、二年就換,人員的不穩定導致調解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給調解工作帶來很多不穩定因素。
(三)受財政困難的客觀影響,造成調解工作和培訓的經費困難,調解效果無法保障。由于我鎮的財政比較困難,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又不能收取費用,因而無法保證調解工作的經費,造成絕大多數村調委會運轉艱難,辦公條件簡陋。一旦發生糾紛后,大多采取臨時找場所、隨處談情況等辦法解決。此外,人民調解員在受理糾紛后,需要經常深入到第一線,調查實情,耗時較多,由于沒有經費補貼,工作積極性普遍不高,遇到糾紛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結案現象時有發生,以上的種種原因都造成調解的效果無法得到保障。
三、構建大調解格局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大調解格局,隊伍建設是前提。建立大調解格局首先要解決有“人”辦事的問題。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形成覆蓋鎮、村、企業等的組織網絡。當前應進一步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在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中的組織、指揮、協調作用。要進一步提高調解人員素質。一是結合農村“兩委”建設整頓健全、配齊配強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吸納退休老干部、老黨員、老教師等熱心民調工作、社會威望較高、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士參加,不斷優化調解員隊伍。在此基礎上,嚴格落實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對新任人民調解員開展任前培訓和考試制度,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二是科學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隊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訓規劃。根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應整合資源,合理分工,樹立人民調解員教育培訓工作“一盤棋”的思想。在實際培訓工作中,要改變集中培訓上大課的方式,多開展一些能讓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引起互動的方式。如定期召開調解案例點評分析會結合基本法律知識教育輔導、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法庭庭審等培訓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調解員參與教育培訓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改被動培訓為主動培訓,改理論灌輸為具體實踐指導。還應當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師、法官和一些經驗豐富的退休干部請來,充當人民調解工作的培訓師資,從而提高教育培訓的質量,以達到全面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的綜合素質。
(二)建立大調解格局,經費落實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調解工作就必須提供一定的經費做保障,篇三: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規為標尺,以社會公理為基礎,以人的情感為引導,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線”并在國際社會上享有“東方經驗”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具有獨特的功能,在我國農村基層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也成為了我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利用工作條件,我對壽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調解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
(一)調研方法
考慮到時間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調查方式以訪談式調查為主,實地考察為輔。
(二)調研對象
本次調研的主要訪談對象定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及小李家、沙阿兩個行政村的人民調解員,他們是基層人民調解的第一線工作者,通過對他們的訪談,了解有關人民調解的價值、功能及其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調研情況
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人民調解解決糾紛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但同時,我們也發現了它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人員、經費不足,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偏低,缺乏規范化管理等等。
1、人員短缺。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根據了解,我市各鄉鎮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員擔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層鄉鎮政府工作多,任務重,司法所工作人員在本職工作以外還被抽調參與各類拆遷、維穩等事務,占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其次,村級人民調解員一般由村干部擔任,而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數職。在對小李家村的人民調解員于宗淮進行采訪時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調解員,還承擔文書一職,春種秋收、土地承包、水電費收繳等問題,都要他來負責,村里事務繁雜,一個人身兼數職,效率得不到保證,人民調解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2、經費不足。經費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而對于調解不收費的村級調解工作來說更是迫切需要。在實際運作中,村級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表彰經費;協調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但這些規定只是對調解經費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確經費來源。政府對人民調解的財政補貼是極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會里面,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就是在當義工,基本的開銷都成問題,更不用說補貼,人民調解員積極性難以被調動。
3、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質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對圣城街道的統計,25%的人民調解員年過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不足5%。人民調解員的創新意識、調節機能、身體條件等不能應對新形勢下調處矛盾糾紛的需要,工作力不從心,調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規范化管理,調解重結果輕程序。
4、1 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
4、2 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很多村級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制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特別是在適用法律、責任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對其作性質認定時,難以認定其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的效用難以發揮。
4、3 調解工作重結果、輕程序的現象還比較明顯。村級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往往滿足于當時解決矛盾糾紛,不注重立案、告知、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序的嚴格執行,往往矛盾解決之后沒有留下片紙只字,或僅有調解協議而無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一旦矛盾有所反復則容易造成被動局面,直接影響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四)一些建議
針對在調研過程中發現的一些現實問題,在調研基礎上聽取村人民調解員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建議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在解決人員的問題上,采用“大調解”的方法,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調解,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個職能部門的參與,對于緩解司法所的工作壓力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針對村級人民調解人員不足和素質偏低的現狀,一方面,應充分利用國家大力推行的“大學生村官“制度。大學生學習能力強,綜合素質高,讓大批具備高學歷高素質的高校畢業生充實到人民調解員工作崗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既可以更好的服務農村,解決村里實際問題,又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另一方面還應該重視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的人,推選他們專門獨立地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這種途徑解決人員和經濟上的壓力問題。另外必須重視的是,應當繼續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教育和培訓,定期舉行培訓,通過案例分析、以案說法等形式,提高業務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通過加強隊伍建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和知識化。
3、經費不足的問題上,人民調解經費應得到切實保障,要根據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 ,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物質保障能力。經費來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實際解決問題時,應充分社會的中間力量發揮作用,一方面可以考慮讓村里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并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另一方面可以讓擁有經濟實力社會閱歷的回鄉貢獻者或者是讓貢獻者們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掛念家鄉的人,建成基金會的模式,為人民調解提供經費支持。
4、在制度建設方面,加快實現人民調解的規范化。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統一操作流程,統一文書格式,調解后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并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當前小城鄉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因而使鄉鎮民間糾紛的內容和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民間糾紛的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人民調解工作也面臨著新的艱巨而繁重的任務。在新形勢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火墻”的作用,必須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創新理論支撐,調整工作方法,做到與時俱進,使人民調解這朵“東方之花”在和諧壽光建設過程中煥發新的活力。篇四:人民調解調查報告(全部)
目 錄
關于人民調解現狀分析及其建議 ...................................... 3
長沙市人民調解狀況城郊對比 ........................................ 14
岳麓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 21
關于火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 28
關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 38
關于和諧社區的形成與人民調解的調查報告 ................ 47
關于居民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調查報告 ........................ 65
關于司法所駐醫院的醫療糾紛調解室的調查報告 ........ 73
關于社區糾紛的解決方式的調查報告 ............................ 79 關于長沙社區街道調解委員會設置、組織形式新發展的
調查報告 ............................................................................. 88
關于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看法的調查報告 .................... 94 關于人民調解室駐星沙派出所的現狀、意義、發展前景的調查報告 ....................................................................... 100
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課題名稱
年級名稱
專業名稱
學生姓名
指導教師 社會調查報告 關于人民調解現狀分析及其建議 法律系 司法行政201區隊 曾 哲 韓 辰 王陸林 楊世超 尹 磊 張 慶 王洪波 馮旭川 謝 昊
2010 年 06 月 10 日 付 丹
關于人民調解現狀分析及其建議
調查目的:切實了解人民調解的工作情況,將理論運用于實踐,
為以后順利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堅實基礎
調查時間:2010年5月05日—30日
調查地點:芙蓉區東屯度街道東郡社區調委會 揚帆大市場 調查對象:(1)司法所師主任的切身經驗 (2)揚帆市場居民 調查方式:個別調查與普遍調查結合
調查分工:調查走訪:王陸林、張 慶、楊世超
韓 辰、曾 哲、馮旭川
資料搜集:王洪波、尹 磊、付 丹
人民調解作為新時期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維護基層穩定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訴訟調解、行政調解無法替代的,因此,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本調查針對人民調解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并針對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對人民調解今后的發展方向及工作重點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使人民調解工作更好的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人民調解是產生于中國大陸本土的一種獨特的糾紛解決方式, 人民調解制度自確立以來, 在化解民間糾紛, 實現群眾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成為維護我國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了更好的了解人民調解的現狀,發揮人民調解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更好的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本調研組采取走訪的方式選擇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東屯渡街道揚帆小區居民為調查對象,調查的主要內容有:(1)受調查者是否知曉所在社區有人民調解這個組織的存在;(2)受調查者處理糾紛的主要方式和要求;(3)受訪者在遇到糾紛時是否會選擇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糾紛以及原
因; (4)是否知曉人民調解制度的途徑、受訪者所在社區的人民調解工作的普及程度及群眾對人民調解員的要求;(5)人民調解組織處理糾紛的范圍和環境;(6)受調查者對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的滿意程度如何;(7)群眾對人民調解的建議與要求。同時本調研組還向東郡社區調解委員會了解人民調解在現實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了解了以下情況,包括人民調解組織的辦公環境,人民調解人員的編制情況,經費問題,解決糾紛的種類,達成協議的履行情況,以及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建議等等情況進行了采訪式的調查。
調查情況及分析:
(一)受調查者知曉人民調解制度的途徑
在對居民的調查中,對于“您是從哪些渠道得知人民調解制度的”這一問題,從調查到的問卷中我們可以發現,電視媒體是人們了解人民調解制度最主要的途徑,在246名受訪者中有103(41.87%)表示他們在該渠道上得知人民調解組織;其次分別為其他7人(28.46%);報紙、社區宣傳的人數均為56人(22.76%);選擇人數最少的為“朋友”,僅為28人(11.38%)。可見,隨著社會現代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各類信息的收集渠道也是越來越豐富。所以,在以后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中,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對人進行宣傳。
(二)受訪者所在鄉鎮或社區的人民調解工作的普及程度
居民知曉所在社區有調解委員會的比例為28.05%;表示小區沒有人民調劑組織的為21.95%;不清楚的比例最高,達到了50.00%。而在向居民了解其所在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的法律宣傳情況時,只有23.98%表示其所在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開展過普法宣傳,有21.95%的居民表示沒有開展過普法宣傳,更有54.07%的居民表示不清楚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是否開展過普法宣傳。可見,人民調解組織在群眾中的知名度還不是很高。人們知道有這個組
織可以調解糾紛,宣傳法律,但是對身邊的人民調解組織卻還是比較陌生,可見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加大對自身的宣傳力度。
(三)群眾對人們調解員的要求
調解員必須公平公正的有73.98%;認為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良好道德素質的有69.11%;具有較強溝通協調能力的有52.44 %;認為人民調解員需要具備專業知識的有51.22%;具備其他素質的有4.88%。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人民群眾希望人民調解員能夠做到公平公正,雖然從客觀上來看,居民間的糾紛很多都是小糾紛,但是在居民眼中,既然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糾紛,這個糾紛就不是小糾紛,所以人民調解員在實際處理糾紛的過程中,人民調解員能否做到公平公正是居民最關心的。人民調解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是處理糾紛中實現公平公正的前提,所以群眾對人民調解員的道德素質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糾紛的存在很多情況下是雙方缺少溝通調解,群眾都是在爭取自己的利益,而很少考慮到對方的困難,這就需要調解員了解具體情況,和雙方進行充分溝通,提出一個合理的、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從而達成調解協議。當然,在實際的糾紛處理中,人民調解員對法律法規也需要有足夠的了解,才不會導致調解出現很多的偏差。
(四)受調查者處理糾紛的主要方式
據調查問卷的數據顯示,與對方協商解決的67.07%;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有11.79%;找別人評理的11.38%;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的6.50%;采取私下報復的3.25%。
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出,很多一部分的群眾在遇到糾紛時會采取和對方協商解決,這可以看出我們社會在進步,群眾的素質在提高,在遇到糾紛時雙方會盡可能地解決矛盾,達成共識。有11.79%的人選擇到人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說明群眾在遇到一些糾紛時,只有在認為自己不能很好地解決時,才會尋求人民調解來幫助解決,在人民調解員的溝通協調下,在很打方面上能夠篇五: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訴外糾紛解決制度,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經驗”。多年以來,我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矛盾糾紛、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維護我縣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全面了解我縣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狀況,把握新時期矛盾糾紛的特點,分析我縣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優化發展環境中的作用,縣司法局根據縣委統一部署開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嚴謹作風、推動發展大調研活動確定的調研課題組成專題調研組,就我縣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調查研究。 調研組學習了《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召開了部分司法所所長和鄉村調委會主任座談會,調研了部分社區和鄉村人民調解工作,召開了調研組成員研討會。現形成如下調研報告:
一、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在調處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減少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和經驗。特別是近5年來,在完善組織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強化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加榮譽)
(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 目前,我縣已建立了縣調處中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居民(村民)人民調解小組——居民樓院人民調解員或十聯戶人民調解信息員五級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目前全縣已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392個,其中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25個,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364個,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縣檢察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絡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患糾紛、消費者維權、土地流轉、國土糾紛、環境保護糾紛等6個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共有人民調解員1504人,其中大專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歲以下339人,35-55歲978人,55歲以上188人。共有調解信息員5154人。
(二)調解工作機制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來,作為人民調解工作主管部門的縣司法局,結合本縣實際,認真貫徹《人民調解法》,在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調處工作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出了《永興縣“三調聯動”工作試行辦法》、《永興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各級調委會在例會、統計、報表、登記、回訪、請示、報告、檔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規范調解協議文本的制作和應用,印制調解協議規范文本發放各調委會;完善了三級人民調解程序,即:一般民間糾紛由最基層民調小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交居(村)調委會調解,當事人之間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居村)調委會出具調解意見書,申報街、鄉(鎮)司法所。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規范了基層調解工作程序,使得動態糾紛信息得到及時反饋,一般性民間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疑難性糾紛得到有效監控和分流處理。其本實現了“大事不出鄉鎮,小事不出村”的糾紛調處責任目標。
(三)全力探索人民調解新舉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聯動聯調機制,因事制宜化解糾紛。針對農村矛盾糾紛多發、調解難度增大的實際,我縣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務所等基層政法資源,及時、高效地調解矛盾糾紛。巡回法庭在巡回審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為婚姻家庭、贍養、相鄰關系、債務等簡單的、常見的民事糾紛,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愛認死理,而且他們世代生活在一起,關系錯綜復雜,有時打一場官司只為賭一口氣。這樣的案件法官判決不難,但一方敗訴的結果導致的往往是矛盾沒能化解,反而可能進一步激化。因此縣司法局積極探索人民調解與巡回法庭的聯動,在巡回審判中,司法所與巡回法庭聯合把調解過程貫穿于接訪、立案、庭前、庭審、庭后和執行階段的全過程,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處置好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并盡可能地實現訴前調解,努力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因簡單小事處理不當引發重大社會問題,有效化解因糾紛而產生的隔閡、對立心理,使親屬、鄰里關系更融洽、穩定,使鄉風更淳樸,社會更穩定。同時,對一些矛盾較為突出的信訪案件,及時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教育工作,穩定當事人情緒,化解矛盾糾紛。2011年,縣司法局與縣人民法院聯合成立了訴前訴中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專門指導訴前、訴中調解工作。建立了聯系會議、定期指導、審理反饋、移送函告、協議確認等十余項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了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機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層人民法院設立 “人民調解工作室”, 開展訴前民事糾紛調解工作,對可調處的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庭外調解。派出所在處理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等糾紛時,及時與司法所聯系,共同組織調解,通過治安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法律服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正面引導并主動化解矛盾糾紛。“一庭三所聯動”機制實現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的互相對接,將大量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案件,先期進行協調化解,既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及時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使基層政法單位和群眾組織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自“一庭三所”聯動機制推行以來,聯合調處各類民間糾紛256件,調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報告制度”,第一時間掌控矛盾糾紛。2011年在全縣各單位選派365名科級干部和鄉鎮駐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以縣委、縣政府文件下發了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包村科級干部每月下鄉不少于4天,并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聯合進行督查。統一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訪談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訪農戶不少于30戶,將矛盾糾紛、信訪隱患、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群眾的愿望和要求等記入《干部民情訪談日志》,并按照職責權限,分層次調處化解。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將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報鄉鎮調處中心,由各鄉鎮調處中心確定專人調解;鄉鎮調處中心仍不能調解處理的,及時報送縣調處中心,由縣調處中心確定責任領導和主辦、協辦單位進行處理。這一舉措現已運行2年,對全縣矛盾糾紛的及時掌控,快速排查調處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大力推進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提高人民調解協議權威。為更加有效地發揮人民調解優勢,2011年以來,縣司法局與縣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就如何開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進行了反復探討和研究,最終就司法確認等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會議紀要發放到各司法所、法庭,要求各庭所加強業務銜接和密切協作。目前,全縣范圍內推行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已成常態化。全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后,由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審查,依法認定調解協議效力,賦予強制執行力。實施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有力地提
高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提高了協議履行率,促進了矛盾糾紛化解。自推行以來,已辦理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116件。
(四)依法調解成效顯著 近年來,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始終堅持把維護社會穩定放在首位,緊緊抓住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的重點問題,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2007年以來,全縣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調解各類民間糾紛 9477件,調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眾性械斗112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61件。在各類民間糾紛不斷上升、疑難糾紛更趨復雜、群體性上訪人數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人民調解組織發揮有效作用,依法調解,以理服人,解紛息訴,努力使民間糾紛化解在社會基層,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緩沖區”,避免了大量民間糾紛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處置了一大批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立快速流動調解庭,面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迅速啟動處置預案,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的力量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發階段,解決在萌芽狀態。2009年2月24日,馬田鎮馬田村朱永波與井崗村李峰打架引發兩村近兩百人準備械斗,馬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迅速行動,主動參與,與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雙方工作,平息事態,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避免了群體性惡性事件的發生。2010年6月4日,城關衛生院發生一起患者劉某死亡案,死者親屬30余人到衛生院要求賠償,并把尸體停放在衛生院辦公室,打砸辦公室設施,形勢非常嚴峻,在縣衛生局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縣調處中心強勢介入,組織公安局、縣衛生局、金龜鎮政府相關人員組成調解組,經多次調解,多方引導,在6月5日凌晨4點多鐘終于促成雙方達成協議,醫患糾紛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興縣一中發生一起學生“溺水”死亡糾紛,死者家屬組織近百人到一中校門和政府大門堵門鬧事,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和機關辦公秩序,縣調處中心主動介入,組成專門調解組,通宵達旦講法律、講政策,以情動人,經過3天3夜的耐心調解,死者家屬和學校最終達成協議,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訪問題。為了扭轉非正常上訪的不良態勢,我縣對信訪突出問題實行包案調處。縣、鄉積極化解信訪問題,主動做好接訪、息訪工作,有效減少一批群體、越級上訪事件。在書記、縣長、常務副縣長信訪接待日派出律師“坐堂”,引導信訪當事人依法維權,為依法做好息訪工作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如縣調處中心多次派出調解工作組深入碧一公路涉邊村組,了解情況,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興段遺留多年的信訪積案和碧塘鄉湘洲村吊樓組鄧永先等人反映的該組鯉魚洲河沙資源被村干部變賣信訪案件,得到群眾好評。
3、調處了一大批重大疑難糾紛。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縣流動調解庭庭長召集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進行會診,派出專門人員進行綜合調處。妥善調處了國家重點工程沙子江小區拆遷安置系列糾紛、碧塘惠民養殖場建設糾紛、塘門口牛丫村村民與三合煤礦承包糾紛等重大疑難糾紛,金龜鎮東風煤礦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元的股權糾紛,有效預防了群體性惡性事件的發生。
二、當前我縣矛盾糾紛的新特點
當前,影響我縣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是人民內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復雜化。這些矛盾糾紛如不能得到及時化解,勢必會影響到我縣的政治安定、社會穩定及發展環境的優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批農民轉為居民、流動人口增多、企業體制改革深化、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會保障問題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我縣的矛盾糾紛表現出一些新特點:
(一)矛盾糾紛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 當前矛盾糾紛的主體,已不再單純是過去的公民之間、職工之間、村民之間、鄰里之間的一般性糾紛,而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干部與群眾、局部與全局等糾紛日益增多,糾紛主體呈現多元化并存趨勢。糾紛主體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糾紛界定標準、調解工作范圍、內容和方式等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二)矛盾糾紛內容呈現多樣性復雜性特征
1、糾紛涉及的領域愈加廣泛,新類型糾紛比例增加。除傳統的婚姻、贍養、家庭、鄰里、宅基地糾紛外,征地補償、房屋拆遷、違建拆除、職工下崗、勞動爭議、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生產生活、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經濟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而出現的勞動爭議等,由利益關系調整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加。 2、不同類型糾紛交織情況增多,案由復雜。糾紛同時涉及到多個領域,一些糾紛甚至與行政糾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雜在一起交織發生。
3、經濟領域糾紛日益突出。目前我縣民間借貸、房屋租賃、房屋買賣、經濟合同、債權債務、農業承包等糾紛占相當比重。
(三)矛盾糾紛成因復雜調解難度加大 在體制轉軌、社會轉型期,由于歷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關系調整、社會法制不健全、計劃經濟時代所形成的傳統觀念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進程不相適應等原因,導致各類民間糾紛成因復雜化。糾紛涉及的當事人多,行業部門多,利益沖突比以往更為嚴重。在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預防、排查和調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對大量錯綜復雜的民間糾紛,無疑使調解難度加大。
三、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目前,我縣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已全面建立,但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不多,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
(二)調解隊伍人員數量大但素質偏低
從全縣統計情況看,我縣共有人民調解人員1504人。此次調研共走訪了4個村(社區)調解員21人,有相關法律知識或經過市級以上專業培訓的僅1人,占4.7%。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創新精神,是目前隊伍中主要問題,工作力不從心,效果事與愿違的不乏其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法律素質與調解工作業務素質,否則,調解工作效果難以得到保證,調解工作潛能難以充分發揮。顯然,目前狀況與新形勢的要求相距甚遠。
(三)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法》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法》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職干部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而目前我縣鄉村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幾乎為零。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了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包括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范化建設,構筑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愿,紙上談兵。
(五)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遵循儒家“和為貴、禮為賢”的理念,糾紛發生后,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折中處理,對于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于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調查中所接觸的調解員絕大多數人有規范文書格式、加強內務建設的意識,但行動與實踐往往滯后。因此,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已勢在必行。
四、創新發展我縣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盡快壯大調解隊伍。
1、加大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力度。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已于2011年正式組建,辦公地點設在縣信訪局隔壁,但是目前無人員常駐中心全日制辦公。永興縣經濟繁榮,社情復雜,客觀上矛盾糾紛較多,調處任務很大。而根據省綜治考核要求,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法院、交警等部門設立專業調解室。目前,機構都已設立,但也無專門工作人員。
【篇二】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塑造城市精神、培養文化氣質、促進文明進步的戰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發展戰略,廣泛深入推進全民閱讀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居民閱讀總指數等數據的提升,正是這一舉措的直接成果。 閱讀總指數同比提高2.53點 測算結果表明,XX年蘇州市居民閱讀總指數為76.73點,比XX年的74.20點(全省第一)提高了2.53點。該項數據為蘇州首次發布。 其中,包括圖書閱讀量與擁有量、各類媒介的閱讀率及個人閱讀認知與評價等三個方面的“個人閱讀指數”為79.98點,比XX年的78.69點提高了1.29點;反映公共閱讀服務水平的“公共閱讀服務指數”為73.72點,比XX年的70.06點提高了3.66點。 成年居民圖書閱讀率下降3.7% XX年蘇州市成年居民包括書報刊和數字出版物在內的各種媒介綜合閱讀率為88.6%,比XX年的87.6%提高了1個百分點。 其中,成年居民圖書閱讀率為59.6%,比XX年的63.3%下降了3.7個百分點;報紙閱讀率為57.6%,較XX年的60.2%下降了2.6個百分點;期刊閱讀率為47.5%,較XX年的44.6%高出2.9個百分點。 成年居民包括網絡在線閱讀、手機閱讀、電子閱讀器閱讀、光盤閱讀、pad(平板電腦)閱讀等數字化閱讀方式的接觸率為69.6%,較XX年的60.7%高出8.9個百分點。 報紙期刊人均閱讀量在增長 XX年蘇州市成年居民人均紙質圖書的閱讀量為5.02本,較XX年的5.58本有所下降;報紙和期刊的人均閱讀量分別為96.17期(份)和11.43期(份),而XX年分別為84.26期(份)和8.05期(份);人均閱讀電子書4.36本,較XX年的3.62本高出0.74本。 XX年蘇州居民年人均購書5.39次,較XX年的4.07次/年高出1.32次/年。其中,59.0%的蘇州居民表示在XX年至少購買過一次圖書。同時有61.2%的數字化閱讀接觸者愿意接受付費閱讀,且能夠接受一本電子書的平均價格為2.13元。 XX年,蘇州居民對個人數字內容的閱讀量和紙質內容的閱讀量的評價較XX年均呈增長態勢,盡管數字內容的閱讀量在增加,但紙質讀物仍是大多數蘇州居民傾向的閱讀載體。對蘇州居民傾向的閱讀形式的研究發現,近六成(57.2%)的居民更傾向于“拿一本紙質圖書閱讀”。 人均每天手機閱讀45.26分鐘 調查表明,XX年蘇州市成年居民的上網率為79.8%,較XX年(77.6%)高出2.2個百分點。居民人均每天上網時長為86.72分鐘,較XX年的71.11分鐘高出15.61分鐘;人均每天手機閱讀時長為45.26分鐘,較XX年的32.44分鐘高出12.82分鐘。 在手機閱讀群體中,人均每天微信閱讀的時長為33.48分鐘;人均每天電子閱讀器閱讀時長為10.73分鐘,較XX年(7.84分鐘)多出2.89分鐘;此外,蘇州市成年居民對pad(平板電腦)閱讀的接觸時長為26.92分鐘,僅次于上網和手機閱讀。 未成年人平均每年讀8.9本書 XX年蘇州市0-17周歲未成年人圖書閱讀率為86.8%,較XX年蘇州市平均水平高出了2.2個百分點,人均圖書閱讀量為8.90本,比XX年蘇州市平均水平7.89本多出1.01本。 0—8周歲孩子家長9成有陪讀習慣 XX年蘇州市0-8周歲兒童的家庭中,有陪孩子讀書習慣的家庭占90.6%,略高于XX年蘇州市平均水平(89.4%)。這些家庭中家長平均每天花費27.53分鐘陪孩子閱讀,較XX年蘇州平均水平下降了2.32分鐘。
---來源網絡整理,僅供參考
【篇三】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積極探索依法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機制
二零一三年元月份至今,鄧南街一連發生多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其中有交通事故、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坍塌砸死農民工、玉米地中務農中暑死亡、跳廣場舞過程中發生口角被氣死等多方面的死亡事故。隨著鄧南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對于非正常死亡時間的處理稍有不當,就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如群眾的質疑、家屬情緒的激烈對抗及拒絕火化、抬尸不斷上訪等。新形勢下,非正常死亡已經形成了影響的廣泛性、親屬的易聚集性、上訪的長期性等特點。由此可見,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處置決不可掉以輕心,積極探索依法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機制,對促進經濟突破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及指導下一步工作均有重要意義。在鄧南街黨工委的正確領導下,我街發生的五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均得到了妥善解決。現就我街如何有效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總結和探討如下。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基本特點
一是死亡事件具有突發性。凡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突然發生的。一般情況下死者家屬、親友、相關責任人和處置事態工作人員都無思想準備,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往往抱著“死者為大”,要為死者“討說法”的心態,馬上召集其親朋好友以及鄰里聚集在一起,引發群體鬧事事件,難以及時準確做到預警處置。同時大多會有群眾圍觀,人員大量聚集,一旦處置不妥即會引發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治安事件,甚至會引起連鎖反應。2013年1月1日1月1日19時許,鄧南街水二村村民李緒林駕駛一輛農用車不慎將解放村村民全永久、王傳兵撞倒,致全永久死亡,王傳兵重傷。聽聞噩耗全永久的親屬情緒極度激動,次日即帶領三十余人闖入肇事者家中打砸財物,并揚言將召集更多人到區政府門前圍堵道路。得知這一情況,鄧南街有關部門立刻停止元旦休假,迅速組成以張國兵同志為組長的“大調解”工作組反復的調解后,死者家屬才平息了怒火。
二是死亡原因具有復雜性。縱觀這一年來的非正常死亡時間的發生,其原因是多樣的。2013年1月1日李某駕車造成全某死亡、王某重傷殘疾的交通事故案、2013年3月5日聞某在全某家拆墻房屋過程中墻體反面倒塌造成聞某死亡案、2013年5月31日李某陪同丈夫曹某在跳廣場舞的過程中,因與他人發生口角被氣死一案、2013年6月17日李某在譚某家中玉米地幫收玉米高溫中暑死亡一案。這幾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發生,原因復雜,事件涉及的雙方對于死因的認定大多具有爭議,死亡原因的最終準確認定具有難度。
三是家屬情緒激動,手段多樣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時無法讓死者家屬接受,在承受喪失親人的悲痛中,家屬往往抱著“法不責眾”的錯誤思想,無法冷靜下來通過法律途徑或通過當地黨委政府來解決問題,喪失理性的當事人在不理智的狀態下常常做出過激的事情。2013年6月2日李清明駕駛貨車造成李長云死亡,死者妻子王某不能接受丈夫死亡這一事實,更因為對李清明等人所給予的死亡賠償金額不認同,遂召集家屬及同村百姓手抱李長云遺像圍堵漢南區人民政府大門,嚴重影響了當日政府部門的日常工作。后在鄧南街司法所及金城村委會的勸阻下,死者家屬及村民才相繼離開。
四是家屬目的明確,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發生后,取得最大的經濟賠償是死者家屬的最終目的。其抱著“鬧大陪多”的錯誤思想,采取鬧事行為,一方面是悲痛情緒的發泄,另一方面是為了擴大影響,采取多種方式,以達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訴求,在經濟賠償上獲得最大化。2013年3月5日聞某在全某家拆墻房屋過程中,墻體反面倒塌造成聞某死亡。聞某遠在黃岡市浠水縣的家人,召集同宗、同村村民幾十人前往我區,要為全某的死亡“討說法”。死者所在縣為外出務工大縣,死亡事故時有發生,與死者家屬一同前來的一位書記經常處理此類事故。死者家屬及該書記最初即提出要求對方賠償108萬才能解決這件事情。后在大調解機制的聯合工作下,最終以賠償28萬元的合理數額妥善解決。
五是死亡處置具有艱難性。非正常死亡發生后,處理工作存在“四難”問題。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賠償難。二是有關部門穩控事態難。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死亡賠償協議,死者家屬及親友會很快聚集,組織非正常舉動,這種事態往往是某一個部門難以控制的。三是單方組織協調處理難。凡非正常死亡時間,僅靠一個部門、村是難以協調處理的。即使協調意見合法合理符合實際,死者家屬和親友往往不予相信和認可。
二、我街處理非正常死亡時間的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加強領導,各方聯動,是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前提。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發生往往是難以預料和消化的,其處理工作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和阻力,若處理不當,甚至會引發新的重大事件。因此,我街十分重視對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第一,事件一旦發生,街道迅速反應,組成以 書記為組長,以派出所、司法所、綜治維穩辦公室等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為成員的工作組。分工明確,及時深入事件發生地有序地開展非正常死亡事件協調處理工作,統一強化對非正常死亡事件處理的組織和智慧工作。第二,及時制定有效的處置方案,應急預案。針對每一個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發生的不同之處,在事件發生之初,對事件進行準確定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正確界定矛盾性質,針對不同事件的不同情況、不同對象,及時研究制定有效的處置方案,采取不同的手段和不同的處理方法。第三,“零距離”接觸群眾。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死者家屬都有一個共同的心理,即希望將事態擴大,以引起相關領導的注意。所以組成工作組后,時刻保持與事件雙方當事人的“零距離”接觸,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緩和干群關系的有效手段。同時,工作組要敢于面對群眾,善于說服群眾,帶著感情、責任主動去做疏導工作,不卑不亢,熱情耐心,以緩解或化解當事人的激動情緒,確保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處置合情合理,有依有據。
(二)、快速反映,及時處理,是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根本。
非正常死亡事件均具有事發突然的特點,針對這一情況,就要求每個部門迅速聯動,以確保及時處理矛盾糾紛。2013年1月1日李某駕車造成全某死亡、王某重傷致殘一案發生時,正值元旦放假期間,鄧南街有關部門立刻停止元旦休假,迅速組成以張國兵同志為組長的“大調解”工作組開展緊張的調解工作。在張國兵同志的領導下,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及綜治信訪等部門的干部到死者家中進行慰問,并勸說死者家屬過激的行無助于糾紛的解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合理合法表達訴求。通過有關部門的連續數日的努力,死者家屬同意接受調解,雙方于1月4日達成協議,該事件得以妥善解決。
(三)、找準依據,抓準關鍵,是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核心。
一是準確查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的死因。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點之一是死因具有復雜性,事件涉及的雙方對于死因的認定大多具有爭議,所以對死亡原因的最終認定是說服兩方和平談判的關鍵。查明死亡原因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交通事故死亡的應當進行現場勘查、調查并做事故責任認定;意外死亡的應當調查相關責任人或利害關系人并確定相關責任及劃分責任。2013年5月31日李某在陪自己的丈夫在跳廣場舞的過程中,與葉某等五人發生口角,在此過程中李某突然倒地死亡,這一事件在該村造成了惡劣影響。鄧南街迅速組成工作組調查這一事件,工作組詳細詢問了醫院的急診室醫生,并走訪事件發生時的其他在場人員。最終認定李某是死于突發的心肌梗塞,排除了他殺刑事案件,為該事件做了準確定性,為事件的雙方和平調處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是抓準事件“關鍵人”。找準事件的關鍵人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找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對責任人。2013年6月17日,李某在譚某中的玉米地中采摘玉米,因氣溫高達40度,天氣炎熱,加之李某年紀近60歲,年齡偏大,高溫務農導致中暑后死亡,李某家屬情緒激動,拒絕火花尸體。而李某之所以在譚某家中采摘玉米,是受雇于鄧豐公司,并非譚某私人雇傭。所以在處理這一事件時,及時列明死者及相對人關系就成為了關鍵點,最后鄧豐公司對李某的家屬進行了補償,該事件得以妥善解決。另一方面,找準死者家屬中的“關鍵人”。死者家屬在聽聞噩耗初期,常常情緒激動不能控制,但是往往都有一個“主心骨”能對死者家屬的決定起決定性作用。2013年3月5日聞某在全某家拆墻房屋過程中,墻體反面倒塌造成聞某死亡事件中,從聞某家鄉趕來的聞某的親人及相鄰都是老實本分的農民,在與死者家屬接觸的過程中,我們敏銳的發現與死者家屬一同前來的一位村書記對死者家屬的態度起著決定性作用。我們反復做死者家屬及該村委書記的思想工作,認真聽取他們的陳述,對村委書記進行個別溝通交流,講明政策及有關賠償的法律、法規,從而促使事態向良性方向發展。
三是找準相關法律依據,以確定責任劃分及賠償標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關鍵緩解是賠償金額的確定。在調處的過程中,找準相關法律依據,明確劃分事故雙方責任,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此類賠償的相關標準,是最終妥善解決此類事件的關鍵。
(四)、嚴格標準、合理賠償,是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目的。
我們要抓住“死亡賠償”這個矛盾焦點,依據我區及我街的生活水平和死者家庭狀況等,在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給予最大支持,合理性賠償。依法進行賠償。對非正常死亡的賠償,要遵照《湖北省2013年人身損害和傷殘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同時,涉及到交通事故死亡的事件,應及時聯系保險部門就保險金部分的賠償及時到位。積極創造條件促成死亡賠付協議并快速履行。一旦死者家屬與相關責任人達成死亡賠付協議,應即協調和組織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或銀行想方設法籌集資金,及時履行賠付承諾,確保穩定情緒,平息事態。人道主義救助。我街對于確不能履行賠付,或受害方家庭確實困難的一方,確立了必要的社會救濟和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民政救助政策適當解決死者家屬的家庭困難,或將死者親屬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同時,我街還從社會道義、困難幫扶的角度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經濟補助,化解法定賠付資金較少的死亡賠償問題。這些社會救濟救助途徑均有效地幫助化解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賠償矛盾。
三、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時應謹記“六不”。
通過我街處理元月份至十月份期間的這五期起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做法上,我街逐漸探索出一條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時應嚴格注意的六個方面,即“六不”。
一是入土為安,不能“拖”。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后,要及時對事件作出定性,盡快勸解家屬將尸體火化,防止無直接利益沖突人員卷入,以擴大事態造成惡劣影響。
二是教育疏導,不能“壓”。臨場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發的群眾聚集,是特殊狀態下的群眾工作。面對死者家屬和鬧事群眾,不能采取壓服、強制手段,而要嚴格執行群眾工作紀律,積極引導勸說,緩解對抗情緒,防止事態升級惡化。
三是依法處理,不能“怕”。對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出現的威脅政府、暴力攻擊對方當事人等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要及時獲取證據,依法處置。
四是完善預案,不能“亂”。針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類型和特點,要及時制定不同階段的工作預案,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分步實施。
五是合成聯動,不能“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處置,單靠某個部門,難以平息,必須整體聯動、合成處置。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負責、誰出面”的原則,實行部門聯動處置機制,防止經濟問題升級激化,確保盡快平息事態。
六是引導輿論,不能“炒”。在事件處置中,注重對媒體、網絡和社會輿論的控制引導,防止歪曲炒作,混淆視聽。
【篇四】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斜橋鎮人民調解工作調研
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制度創新和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在2011年1月1日的正式實施,結合斜橋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情況,斜橋司法所對轄區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對轄區內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
現斜橋鎮位于海寧市中部北緣,與市區毗鄰,離海寧中國皮革城僅5公里。全鎮常住人口6.2萬、新居民1.6萬,現全鎮有19個村、社區調委會,19個企業調委會,5個區域調委會,2個專職調委會,隨著經濟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化,各種利益格局調整涉及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凸顯。
一、當前基層社會矛盾糾紛主要特點
(一)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新時期市場經濟的推動,鄉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其中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作為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的地位沒有改變,同時曾經被忽視的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交通、工傷事故、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大幅增加。參與者成分日漸復雜,涉及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干部、個體戶等多行業人員,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亦不斷增多,調解難度越來越大。
(二)重點工程建設和招商引資引發的矛盾糾紛突出。一是鎮“兩新”工程、新硤許線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突出。在斜橋鎮“兩新”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拆遷、征地、遷墳以及后續的選房、建房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紛至沓來。二是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引進項目未通過環評即投入生產,導致企業附近環境污染等引發群體性事件,如斜橋光伏企業環境污染事件,因河道污染,引起群眾堵路等行為。
(三)糾紛參與人數向群體性發展。以往的民間糾紛集中在家庭鄰里糾紛,屬于小范圍的糾紛,糾紛人數也局限于幾個人。隨著現在社會矛盾的凸現和轉移,群眾與企業,群眾與政府的矛盾,動輒就是幾十上百人,如“兩新”工程中遇到的幾十戶集體信訪反映情況,此類事件不是單起,已影響到黨委、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
(四)物價上漲、貧富差距拉大等社會問題,逐漸影響到矛盾糾紛尤其是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解,社會上存在“不鬧沒有錢,鬧鬧就有錢”等說法,遇到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調解,家屬往往會提出在法定補償的前提下,要求額外補償,以交通事故為例,死者家屬往往會要求肇事方拿出動輒幾萬、幾十萬的額外賠償,如果肇事方不拿出來,就有到肇事方家中鬧事,甚至到政府披麻戴孝來要求政府解決。而政府處于維護社會穩定等考慮,往往會給肇事方做工作,對雙方進行協調,進行法律框架外的額外補償。
二、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鎮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工作主管能動性,把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處置在萌芽狀態,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為工作思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各類矛盾糾紛,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巨大作用。當然,我鎮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一是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只有出現問題的時候才需要,平時各個調委會尤其是村一級和企業調委會基本處于掛空名,無實質工作的狀態。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二是有的領導思維僵化,解決矛盾糾紛領導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以維穩為理由,強行解決某些矛盾和糾紛,治標不治本;三是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能不能發揮作用,取決于基層組織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基層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導和指導;四是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全社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一些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導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去訴訟而是上訪,或者干脆采用“土辦法”進行解決。
(二)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斜橋鎮有鎮調解委員會、村級調解委員會,區域聯合調解委員會,新居民調解委員會等等多個調委會,在調查中發現調解組織普遍存在有牌有章、但無相對固定辦公室、文書案卷未歸檔或歸檔不及時規范等現象。調解組織網絡存在“斷層”與“空檔”。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企業調委會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會或工會會議選舉產生,但在執行中走樣,將調委會選舉混同于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甚至有些調委會未進行選舉,直接由村委會、村黨支部指定人員擔任。
(三)調解隊伍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質、法律素質與調解工作業務技能。當前,基層人民調解員普遍存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欠缺,調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調解手段以“軟、磨、拖”為主要手段。有些調解員政治思想覺悟不高,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差,責任心不強,不能公正調解,影響了人民調解的成功率。加之調解人員集中培訓教育較少,多數只是采取以會代訓的方法講一下,時間短,內容講解不系統,是調解員素質不能得到有效提高。
三、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
人民調解組織處于最基層,分布面廣,隊伍龐大,組織網絡覆蓋廣。人民調解員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時了解、化解矛盾糾紛,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礎性和關鍵性地位。當前要抓住《人民調解法》頒布這個重大發展機遇,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資源,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目的。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 “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的調解工作思路,充分發揮三種調解的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切實搞好三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提高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使調解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建立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溝通機制,切實發揮調解的效力。
(二)建立健全調解機構,建立調解組織網絡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同時司法機關要加強業務指導,并積極參與到基層調委會的人民調解中。當前重點是抓好企事業與鄉鎮、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系制度;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所有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三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
(三)強化指導,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快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必然結果,因此必須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機關要科學制定人民調解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指導與管理。二是加強培訓,提升廣大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水平。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人民調解隊伍的培訓工作,尤其是村級調委會成員的培訓,加大培訓力度,創新和改進培訓模式。三是加強規范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司法行政機關要規范調解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杜絕調解糾紛的隨意性。要規范調解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被調解人負擔。四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真正實現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開展。
斜橋司法所
2011年12月12日
【篇五】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當前城鄉一體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因而使基層民間糾紛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民間糾紛的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人民調解工作也面臨著新的艱巨而繁重的任務。眾所周知,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門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為玉帛”的藝術,因為調解在解決糾紛時依據的規則不僅有法律與政策更重要的是大量依據公共道德、習俗、情理等社會規范,對這些規則的適用和依賴,實際上體現著“和為貴”及禮儀倫常等傳統價值觀,維護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養社會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際關系社會力量,具有傳承和維系傳統文化、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聯系的功能。因此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在基層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起著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現結合我區實際,淺談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及主要對策: 一、當前我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1、基層調解員隊伍數量和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發展需要第一、村級調解員不足。村級調委會名義上由3至4名委員組成,但實際上從事日常調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人,而且這些調解員全部是兼職,除了擔任調解工作外,還身兼綜治等其他工作。這些調解員長期處于工作任務多、壓力大,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來更新自己的調解業務知識,這就嚴重影響了調解水平的提高。第二、村級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從我區整體上看,村級調解員隊伍普遍存在老齡化,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缺乏的特點,這就嚴重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質量。第三、調解員隊伍不穩定。由于各種原因,調委會人員更換頻繁,隊伍建設不穩定,有的村調委會名存實亡,使調解工作處于敷衍了事的狀態2、基層調解工作方式、手段滯后,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需要。目前的調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不注重“德”與“法”的結合,因而調解效果不明顯。加之,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很多基層人民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有的制作了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法院在對其作性質認定時,難以認定其為有效的調解協議,因而調解協議的效用難以發揮。3、經費短缺是調解工作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一大障礙經費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礎,而對于調解不收費的基層調解工作來說更是迫切需要。在實際運作中,基層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的直接原因。 二、當前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對策 加強基礎人民調解工作,應從基層環境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以下相應的措施:1、認清形勢,提高認識要認識到村級調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調解員生活在群眾之中能了解千家萬戶的喜怒哀樂,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優勢,及時調解疏導民間糾紛,防 止糾紛激化,是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保一方平安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2、建立健全組織結構,形成網絡體系要把建設好村級調委會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常抓不懈,建立村級調委會組織網絡,堅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則,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眾威望高的老干部、老教師、復員退伍軍人參加調解工作,形成一支好大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3、抓好人員素質培訓,更新調解技能區局及各司法所應抓好調解主任、調解委員的培訓,要通過培訓,使基層調解員了解到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基本原則、工作方針、工作程序與方法、工作制度與紀律、工作地位與作用,如何做一名組織信任、群眾滿意的人民調解員。要認識到做一名優秀的人民調解員,要為人公正、嚴于律己,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要立足與人民群眾心連心;要勇于探索調解工作新方法、新思路;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之成為一支強有力的戰斗集體。4、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使調解工作可持續發展建立完善保障機制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及時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的困難和問題,加大人、財、物的投入,改善調解組織工作條件,提高調解人員工資待遇,為建立人民調解為基層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創造良好條件。要認真落實司法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切實解決人民調解員的補助經費,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可持續發展。總之,新形勢下,加快發展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結果。基層人民調解只要認真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一定會大有作為。
【篇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案例一:
家事糾紛:張辛民2005年與男友(李童)未婚先孕后就住到了男方家里面,本來還算感情挺好的兩人因為李童母親的加入,關系開始變得復雜,未來準婆婆不太滿意張辛民這個未過門的媳婦,之前就反對二人談戀愛,無奈張已懷有身孕,于是只好默認二人關系并要求二人盡快去民政局拿結婚證。張辛民則認為自己這么年輕(22歲)就為男方家懷了孩子,非要男方向自己父母拿出二十萬彩禮且宴請二十桌酒席后才能去拿結婚證,這個要求讓男友和未來婆婆都無法接受,雖然男方家庭條件還可以,可婆婆就是覺得不應該給一分錢。在養胎過程中,未來的婆媳二人也因為習慣性格的不同產生了諸多矛盾,男友李童每次都護著自己的媽媽,怪張辛民不懂事也不懂得尊敬老人,說再這樣下去,即使張辛民愿意嫁自己也不愿娶了,張辛民覺得委屈至極,挺著五個月的大肚子找到了調解委員會,希望他們能幫自己解決目前的困境。
調解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調解對象與調解員個人情況(5分);
二、調解雙方的訴求歸納(5分);
三、案情事實整理(10分);
四、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20分);
五、調解步驟及問題的解決方法(50分);
六、字數:不少于1500字(10分)
張辛民與梁珍家庭婆媳糾紛調解報告
一、調解對象與調解員個人情況
申請人:張辛民,女,漢族,1983年3月1日,身份證:4410531983030134567
被申請人:梁珍,女,漢族,1955年7月19日,身份證:441054195507198989
調解員:
二、調解雙方的訴求歸納
1、張辛民要求張童家給予20萬彩禮。
2、張辛民要求張童家可以宴請20圍酒席。
3、張辛民要求張童家可以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與張童領取結婚證。
4、張辛民要求張童在A市購買一套商品房作為婚房。
5、張辛民要求婚后跟梁珍分開住。
6、梁珍覺得張辛民要求無理,無法接受,要求張辛民就與張童領取結婚證即可。
三、案情事實整理
2005年剛大學畢業的張辛民未婚先孕住到男友李童家,兩人還算不錯的感情因此開發變化。因張童母親梁珍并不滿意兒子女友張辛民,之前已經明確反對兩人戀愛。但看在張辛民有身孕的份上,同時,梁珍回村聽到征收房子的小道消息,重點是征收賠償是以每戶中已婚男子作為一個賠償單位。村里很多人因此結婚,就為得到多點賠償。梁珍信以為真,想著剛好張辛民有身孕,就催促兩人快去領結婚證。可就在這個點上,張辛民與未來婆婆梁珍發生分歧。張辛民認為自己這么年輕就給男友生孩子,要求男友家給20萬彩禮且宴請20桌酒席方可嫁入張家。而且張辛民父母是想她婚后住廣州,鑒于男方是小縣城人,怕女兒婚后跟張童回X縣,就提出張童需要在A市買下一套房子加上張辛民的名字,才同意兩人結婚。張辛民住進張童家養胎過程中,梁珍就對張辛民各種習慣和做法的不認同,兩人發生不少矛盾。因此梁珍對張辛民提出的要求無法接受,就算家庭條件算可以,也覺得一分錢也不應該給張辛民。未來婆媳兩人性格習慣上的矛盾,作為兩人中間人張童多次參與調停,張童每次都護著母親,怪責張辛民不懂事也不懂尊老。張童表示再這樣下去,就算張辛民愿意嫁,自己也不愿意娶張辛民。由此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產生糾紛。已經懷孕五個月的張辛民倍感委屈,所以來到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
四、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合法婚姻關系
2、關于領取結婚證是否附條件法律行為。
3、婚后共同財產問題。
4、關于房屋土地征收賠償問題。
五、調解步驟及問題的解決方法
1、調解第一步,充分調查案件事實。
通過調解了解,張辛民是A市本地人,小康之家的獨生女,被父母嬌養大的。張童是D市X縣人,家中的老幺,C大的研究生。張辛民和張童是同校師兄師妹關系,兩人在2003年10月就確定戀愛關系,張童和張辛民兩人年齡相差5歲。2004年7月張童研究生畢業就留在A市工作,并找到一份待遇不錯國企的工作。張童母親梁珍認為自己兒子獨自一人留在A市工作辛苦又沒人照顧,就收拾行李從X縣來到A市照顧兒子的起居飲食。張童跟梁珍的母子關系很好,所以介紹自己女友張辛民給母親認識,平時三人也會一起吃飯。
2005年8月張辛民剛畢業還沒有找到工作,就發現自己懷孕了,就不顧父母反對住到張童家。張辛民父母就這么一個女兒,現在又懷孕了再說什么也來不及,要求她盡快跟張童領結婚證,而且婚后一定要住在廣州。因為張辛民父母對張童這未來女婿是很滿意的,覺得張童成熟穩重適合自己女兒。但考慮到男方家遠,也不想自己獨生女離自己太遠,就要求張童要在A市買下一套房子,房子要加上張辛民的名字。
張辛民其實一開始就知道張童母親并不喜歡自己,她也不懂怎么跟未來婆婆相處。張辛民因養胎就沒有出去工作,住進張家之后,張辛民的生活習慣跟梁珍的生活習慣完全不同,兩人就發生多次矛盾。例如,張辛民喜歡吃重口味的食物,梁珍認為熱氣并不利于養胎是禁止其吃,要其吃自己家鄉養胎的方子;張辛民習慣在家看電視上網,經常網購,也有買衣服鞋子給未來婆婆梁珍。梁珍不喜歡也就看不慣她這么懶惰,還花錢如流水,不知勤儉持家;張辛民偶爾跟朋友逛街就是一天,一個電話也不給梁珍說回不回來吃飯,梁珍做了她的飯菜,因不喜歡浪費糧食的行為,就留到第二天吃,張辛民就說父母說吃隔夜飯菜不健康為由拒絕吃;諸如此類的小事,都能讓張辛民跟梁珍爭上幾句。因為在她看來,都是很正常的,在家也這么過,沒有什么值得嘮叨的地方。張辛民則認為父母的想法有道理,而且張童家鄉房子征收是以已婚男子作為賠償單位,那她剛好與張童結婚,這是極便宜了張童家,所以她認為這樣的要求并不過分。
梁珍是一名中國傳統婦女,認為張辛民在讀書期間就與兒子戀愛,屬于早戀,則主觀認為女子這樣不好。其次,梁珍一直希望兒子找個年齡家境相稱的,而不是張辛民這樣大城市女子,年紀小5年,再加上兩個地方的語言習慣也不通。最后,一番相處下來發現都是張童照顧張辛民,這一點尤其讓梁珍不喜。對于張辛民提出的彩禮要求,梁珍倒是想問她會有什么嫁妝,有來才有往。雖然家里對張辛民的要求是可以滿足,但梁珍就不想怎么便宜張辛民,就算要買房子給張童結婚,也是屬于張童的,跟張辛民半毛錢的關系都沒有。梁珍認為這么好吃懶做、不知好歹的女子,不是看她懷孕份上,是絕對不會同意張辛民與張童結婚的。再加上她回村聽到的房子征收賠償的消息,梁珍才會催促兩人結婚。
張童在戀愛時候就對張辛民很滿意,認為可以作為結婚對象,所以張辛民懷孕了也就順其自然結婚。但沒有想到,這懷孕同居了,張辛民就變得無理取鬧,又不尊重自己的母親,經常與母親起矛盾。這讓孝順母親的張童是有點難接受的,戀愛時候乖巧可人的女友怎么變成這樣。幾次下班回來,身心疲憊的張童還要調停女友與母親之前的矛盾,有時張辛民還喋喋不休吵鬧不止。張童認為女友一點也不體諒他的難處,只不斷地給他添麻煩。對于結婚提出的要求,張童也只可以滿足一半要求,畢竟家里他不是獨子,還有大哥一家。最重要的,他認為自己現在工作有能力賺錢,就不想為了結婚花父母親養老的錢。對于張辛民步步緊逼,張童才會脫口而出就算她愿意嫁,自己也不愿意娶。
2、調解第二步:策劃調解方案,組織分開調解。
(1)、首將張辛民與張辛民父母三人一起,先行調解。作為剛畢業還沒有出來工作賺錢過的張辛民,她一直生活在父母男友的庇護之下,所以有必要讓她清楚明白怎么為人母,為人妻,明白婚姻是怎么一回事。需要讓她知道此時的角色不是一個學生,不是一個受家里寵愛的小公主。她再也不能以從前的態度做事方式對待現在的一切。張辛民先是一個年輕的未婚媽媽,她要為自己的孩子著想,有責任為孩子提供一個圓滿幸福的家庭。張辛民的本質并不壞,因為她太年輕,真的有不懂事的時候,需要母親長輩等在一旁加以指引。對于為人妻,對于婚姻,年輕的張辛民也是陌生的。張辛民有限的閱歷并不足以讓她應付人妻的職責,對婚姻有什么深刻的認識。這一切都是一個學習的過程,如果張辛民是真心想與張童好好過日子,就要心態思想上有所改變。張辛民成長在圓滿的家庭里面,她的父母親相處就是最好的例子,讓她有所學習、有所感悟。
其次,婚姻并不是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事情,是兩個家庭融合相識。婚姻,需要雙方共同經營和相互體諒,需要共同分擔苦樂。張辛民要結婚,就要做好心理準備接受張童的家庭,尊重他所尊重的。張辛民要適當的付出,才有更好地收獲。如一味任性享受他人的付出,事情就會往最壞的方面發展。在張辛民從心態上有所轉變之后,就當其父母的面子提出她與未來婆婆梁珍平時相處發生的小矛盾如何。在此調解環節,張辛民的母親起了關鍵作用,因為她作為過來人,作為母親是最適合教導張辛民的,而張辛民也更易于接受,可以知道怎么跟未來婆婆相處,換位思考未來婆婆梁珍所說的是否真的毫無道理,完全不可接受?張童處于兩個中間,也是很難做的。一邊是尊重的母親,一邊是年輕的女友,張辛民就算不肯退一步,也要看在男友的面子上,跟梁珍好好相處。因為張童在外工作賺錢養家也是不容易的,雙方也要各自體諒。而張辛民畢竟還年輕,懷孕生孩子之后,她可以出來找工作,實現自己的價值。工作賺錢分擔下家庭經濟壓力,與張童一起為自己小家而奮斗,這會讓兩人的關系更為親近。在社會歷練,張辛民也可以更快地成熟起來。
另外,關于張辛民一家提出的結婚要求。從張童的品格下手,因為張童是難得孝順子,有人品有好工作,是個不可多得的好女媳人選。而張辛民父母提出買婚房的出發點是為了自己女兒,但也要勸其理解張童家境和個人想法。畢竟現在這時代,不啃老愿意自食其力的男子也不多見了。正所謂結婚是結親,而不是結仇,為了各自孩子過得好,兩個家庭都可以面對面坐下來好好詳談的。
(2)、作為婆媳關系的關鍵人物——張童,調解重要一步是單獨跟他談。戀愛跟婚姻從來不是一回事,男子在戀愛關系只需要哄女方開心制造小驚喜。而婚姻是柴米油鹽醬醋茶,男子要承擔一個家庭責任在肩上,壓力可謂山大。張童既然決定跟張辛民結婚,就要理解體諒張辛民這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什么不懂就懷孕,一心跟你結婚的不易之處。從學生到職場新人的轉變都需要時間適應,何況張辛民如此年輕就做媽媽,同時還要做人妻。這兩個擔子對張辛民來說也是不亞于山大的,這需要張童去諒解去引導,給時間張辛民改變,而不是一味指責,埋怨。對于母親梁珍與張辛民常發生的矛盾,張童也不能有所偏頗,應中立不偏不倚處理,事情過后私下再找雙方談談,后果會更好些。
一段新的關系,需要時間去經營。為人子,為人父,為人夫,如何為也是需要平衡。張辛民在此事件里是有不對的地方,但張童也有責任給她安全感,帶領其融入自己的新家庭。夫妻之間要增加溝通,才能更好理解對方的想法。
(3)、梁珍與張童一起調解,矛盾重點在于這對未來婆媳相處關系。首先向梁珍肯定張辛民除了平時生活習慣上的缺點之外,這個未來媳婦人品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完全沒有可取之處?讓梁珍知道現在這個時代并不像以前風氣嚴謹,只要沒有犯法道德不正三觀不正,小年輕早婚早孕是正常的,先接受這個觀念。因為每個人相處的方式不一樣,梁珍與張童母子關系是二十多年的積累,而梁珍與張辛民也不過認識一年,相處不到半年時間,有摩擦矛盾是很正常的。畢竟張辛民年輕小,不懂事。現在小年輕都不吃老的一套,也不喜歡老一輩嘮叨。現在生活方式跟梁珍以前那個時代也不一樣了,梁珍要給機會小年輕的學習空間。張辛民也不是完全的不可以接受,不尊重梁珍,像她也會網購衣服鞋子給梁珍,但梁珍要樂于接受,而不是指責其不是之處。因為人與人之前的相處,有時候是需要對方給予肯定和鼓勵的。
其次,梁珍為孩子操勞大半輩子,現在孩子出來工作了,生活能自給自足,甚至能反哺予父母。梁珍就要安心享福,兒孫自有兒孫福,不宜過于操心。幼鳥離巢自會翱翔天際,做父母該放手時候就該放手。有梁珍在照顧著小兩口,張辛民自會依賴你,她也無法學習怎么經營打理家庭。有時候,放手讓孩子摔跤一次,孩子才能記得那里不能走,不然家長在旁怎么苦口婆心嘮叨,孩子也不會記住。梁珍要相信自己的兒子,他也是要做爸爸做丈夫的人,他選的媳婦自己負責。梁珍也不是只有張童一個兒子,X縣里還有大兒子和老丈夫也需要照顧,不能只顧小兒子讓大兒子和丈夫吃味嘛。正所謂,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你現在的用心良苦,小年輕們以后會體會到。現在經濟上允許,不如跟張童父親兩個人四處去旅游,見見世面多好,孩子的包袱也是時候放下了。
最后,關于張辛民提出的結婚儀式問題,雙方家長對儀式是否辦,怎么辦,這都是長輩對年輕人的一種祝福。為自家孩子能過得好,雙方都可以心平氣和坐下來面對面詳談的。
另外,針對梁珍回村所聽到的房屋征收賠償消息,調解員對X縣的征收土地信息進行了解,也在此這里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證明這樣的征收賠償消息是虛假的,不可信的。
3、調解第三步:進一步化解雙方情緒后,在調解員主持下,針對調解請求和矛盾,雙方坐下來面談,進行集中調解,經過多次磋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1、張辛民一家提出20萬彩禮,經張家商量之后,張童個人出10萬。張辛民家表示接受,同時也肯給出相應的嫁妝。
2、張辛民要求宴請20桌酒席,張童家同意,但分為兩次宴請。一次10桌在A市,一次回家鄉X縣宴請10桌。
3、張辛民和張童挑選個好日子,前去民政局登記領取結婚證。
4、在A市購房,張童家愿意出20萬作為首期,張辛民家也愿意出10萬,一共30萬作為房子首期,余下款項由張童和張辛民夫妻兩同負擔,作為兩人婚后的共同財產。
5、張辛民與張童婚后是否與梁珍同住,視張辛民是否可以持家而定。但購買的房屋要留一間房子給張童父母前來住。
以上五點是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都肯為各自兒女做出讓步,共同維護一個新家庭的成長,事情可謂圓滿解決。
成績評定表
指導老師評語:(評語50字左右,對論文選題、資料收集與處理、論證水平、寫作能力和規范等進行評定。)
成績評定: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篇七】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淺析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優勢、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對策
松潘縣位于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東北部,東接平武縣,南依茂縣,東南與北川縣相鄰,西及西南緊靠紅原縣、黑水縣,北與九寨溝縣、若爾蓋縣接壤。地貌東西差異明顯,以高山為主;地形復雜,海拔懸殊。全縣幅員面積8486平方公里,轄2鎮23個鄉,總人口74166人(2010年),由22個民族構成。
隨著2009年《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標志著松潘縣人民調解工作從無到有、從弱到強、從凌亂到規范,逐漸走上了快速健康的發展道路。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是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保障、進行法制宣傳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等職能。當前司法局在黨委、政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正確領導和關懷下,在各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幫助下,克服諸多困難、開拓進取、狠抓業務學習,勤奮工作,為我州社會穩定、經濟建設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成蘭鐵路、工業園區、古城改造等重大項目的建設,導致我縣各類矛盾層出不窮,各級黨委、政府應接不暇,縣委、縣政府審時度勢根據全縣的實際情況,要求全縣各鄉鎮要突出人民調解的重要性,以案說法,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用調解的手段去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減少黨委政府的壓力。這一舉措得到了全縣各鄉鎮黨委、政府的積極響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問題。
一、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優勢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根據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目標,結合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性質和保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熟悉社情民意。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層單位,駐扎在各個鄉鎮,通過走村入戶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親情幫教大走訪等司法行政工作,使得司法所最直接地和群眾打交道,與廣大農牧民建立了深厚的情誼,有著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對于社情民意更是相當的熟悉,平時收集矛盾糾紛情報就要容易一些,準確一些,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就會多元化一點,就能基本達到“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鄉鎮,疑難復雜矛盾不出縣”的工作目標。
(二)工作熟悉、業務精湛、法律素養較高。司法所九大職能中,一項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另一項是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這就使得司法行政機關在平時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對此項工作熟悉,加之司法所無論在法律支持、信息籌備、宣傳教育方面,還是工作的專業化、職業化方面可能都更勝一籌,尤其是近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招錄起點高,法律知識相當于其他單位就普遍較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就更加專業化,同時司法所對適應新時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新辦法、新需要,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三)雙重管理、身份多元、所處位置特殊。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是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履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開展安置幫教工作等職能。同時,由于我縣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歷史遺留的諸多原因,導致我縣司法所具有雙重管理的性質。在日常工作開展中,由于司法助理員的身份多元,所處的位置特殊,更加便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溝通與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突出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二、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排頭兵,是主力軍;司法行政機關是教導員,是指揮官,擔負著指導人們調解工作的重要職責,指導的好與壞將直接影響到調解的成功與否。目前,全縣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80個,其中: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25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47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8個。司法行政機關下設司法所25個。但就全縣總體的情況來看,雖然組織機構健全,但發展相對滯后,使其司法行政機關不能更好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調研,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觀念轉變的問題。在鄉鎮有些同志甚至一些領導干部認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黨委和政府的事,人民調解工作是政法委大調解辦的事,有沒有鄉鎮司法所無所謂。這種觀念不僅阻礙了司法所建設的進程,也阻礙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更影響了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意識不到位的問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九大職能中的一項,是必要的,有益的。然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司法體制的變革,司法行政職能日益增多,在完善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還兼職著黨委政府的大量工作,在眾多工作面前很難做到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面面俱到,具體工作中產生了行于表面、流于形式;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在很大程度上僅僅停留在文件、口頭上的形式。對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對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起的作用,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力度等幾方面在思想上還未能完全重視到位。
三、司法所用房緊張的問題。由于諸多原因,我縣絕大多數鄉鎮司法所辦公用房緊張,嚴重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需要獨立的專門的辦公場所(人民調解室),很多制度需要上墻,很多檔案材料要完備,但司法所不具備條件,很多鄉鎮只能依托鄉鎮政府把會議室變成調解室,來開展此項工作。
四、人員配備少的問題。縣局基層股一直肩負著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職責,但就人員配備上看,縣局基層股只有三人,還承擔著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司法所建設和其他的工作職能,少數幾個人很難以勝任全縣全部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往往事倍功半。
五、調解員水平不高的問題。調解員的素質是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作用以及發展前途的決定性因素。但由于我縣屬于半牧半農區,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雖然我縣司法局先后組織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了三次,也要求各鄉鎮司法所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但總體來看,人民調解員在業務上不熟不精的狀況仍然突出,加之基層人民調解員更換頻繁,每一次換屆,每一次局部人事變動等因素都使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技巧和法律知識掌握上跟不上需要,導致調解員水平不高,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在群眾中的公信力。
三、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建議對策
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有著諸多的優勢,更是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主力軍和主角。要適應新時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新辦法、新需求,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堅持服務大局,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支持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的法定職責。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重視人民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克服唯案辦案的局限思維,積極投入大調解格局的創建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二、堅持長期指導,建立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本職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指導作用意義重大。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直接關系到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好壞。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依托大調解,構建大格局,營造大和諧”的原則,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各項工作機制,加強指導,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三、堅持提升素質,充實司法行政機關工作隊伍。松潘縣處于半農半牧區,由于特殊的地理環境,現有調解員素質不高,在處理糾紛時,往往依據道德和簡單的法律常識作出片面的判斷,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調解工作不著重點,不能合理分配當事人責任,調解工作開展的不夠理想。為進一步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那么,在現有的基礎上充實司法所人員,只有充實了司法所人員,通過司法所對調解工作的指導與培訓,才能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他們從業的自信心和使命感,為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四、堅持互通有無,加強三大調解的銜接配合。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解調的銜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多元化機制, 是構建大調解格局的必要要求,也是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形成民間糾紛大聯合、大調解格局。建立協作制度,定期研究,加強溝通協同配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五、堅持考評問效,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重在實事求是,切實將指導工作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發揮指導作用,切忌行于表面、流于形式。因此要建立考評問效機制,對工作開展好,效果明顯的,均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于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者調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崗位。這樣才能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工作,使廣大參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司法干警從思想上對人民調解工作有深入的認識和理解,積極參與到該項工作中,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有著自己特有的優勢,更是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主力軍和主角。同時,又存在諸多問題,就要求廣大司法干警應當切實履行好人民調解的工作職責,切實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為人民安居樂業創造和諧穩定的外部環境,讓人民調解這支“東洋之花”開的更加燦爛。
(單位:松潘縣司法局 責編:梅佳鑫)
遇到失意傷心事,多想有一個懂你的人來指點迷津,因他懂你,會以我心,換你心,站在你的位置上思慮,為你排優解難。
一個人,來這世間,必須懂得一些人情事理,才能不斷成長。就像躬耕于隴畝的農人,必須懂得土地與種子的情懷,才能有所收獲。
一個女子,一生所求,莫過于找到一個懂她的人,執手白頭,相伴終老。
即使蘆花暖鞋,菊花枕頭,也覺溫暖;即使粗食布衣,陋室簡靜,也覺舒適,一句“懂你”,叫人無怨無悔,愿以自己的一生來交付。
懂得是彼此的欣賞,是靈魂的輕喚,是惺惺相惜,是愛,是暖,是彼此的融化;是走一段很遠的路,驀然回首卻發現,我依然在你的視線里;是回眸相視一笑的無言;是一條偏僻幽靜的小路,不顯山,不露水,路邊長滿你喜愛的花草,靜默無語卻馨香盈懷,而路的盡頭,便是通達你心靈的小屋……
瑟瑟嚴冬,窗外雪飄,絮絮自語說了這多,你可懂我了嗎?若你知曉,無需說話,只報一聲心靈的輕嘆,那,便是我的花開春暖。
你相不相信,人生有一種念想,不求奢華不求結果,不求你在我身邊,只愿有一種陪伴暖在心靈,那,便是懂得。
有人懂得是一種幸福,懂得別人是一種襟懷,互為懂得是一種境界。
懂得,真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