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是整個調查工作,包括計劃、實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過程的總結,是調查研究人員勞動與智慧的結晶,也是客戶需要的最重要的書面結果之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范文(精選五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1
為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根據《橫水鎮“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調研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落實“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主題教育總目標,堅持把調查研究貫徹始終,著力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實現理論學習有收獲、思想政治受洗禮、干事創業敢擔當、為民服務解難題、清正廉潔作表率的目標,我結合自己在橫水任職政法委員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對如何有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深入細致地開展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工作中矛盾糾紛類型和來源,查找剖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分析認真梳理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以求在下一步工作中,更扎實有效的開展工作,推進我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臺階。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矛調工作的現狀和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矛調工作現狀
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橫水鎮綜治中心共計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2件。其中,山林、土地、物權保護糾紛14件,勞務合同、經濟合同、民間借貸糾紛54件,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婚姻家庭糾紛14件。
(二)矛盾糾紛主要類型
涉及矛盾糾紛最多,對基層全局影響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源權屬類。主要是農村土地、林業、礦業等各類資源性權屬紛爭,以及進行各類建設引發的農村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方面的矛盾糾紛等。
二是婚姻、家庭、鄰里關系類。這類糾紛主要為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糾紛等類型,多數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瑣碎小事引發的,經過各級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大多數化解在基層,但如果化解不及時,極易造成家庭、宗族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歷史遺留問題類。個別老信訪戶對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或答復不滿意、不及時而持續信訪,甚至越級上訪,以及有少數人想通過上訪獲取個人利益而無理鬧訪、纏訪等。
二、當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村級調解員作用發揮不明顯。目前,雖然各村都有調委會,但成員基本上都是村委會干部兼職,他們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調解工作中,同時,調解員是義務調解,費時費力還不討好,有時還會受到當事人的謾罵,存在畏難情緒;其次是大多數調解員整體素質不高,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方法不當,個別調解員態度還不夠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及時化解。
二是部分群眾素質有待提高。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推進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眾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有所提高,但是還是有不少群眾對法律法規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斷章取義”,片面強調法律法規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三是部門溝通協調程度不夠。綜治、信訪、司法、國土、安監、林站、公安等社會治安綜治成員單位之間,職責不夠明確,溝通和配合不足,難以形成大排查、大調解工作合力,漏查、漏報和協調遲緩而貽誤最佳調處時機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是調解工作缺乏制度化、規范化和專業化。在農村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處解決方式比較簡單,憑經驗,靠老辦法,加之受村干部個人意志和素質影響較大,容易造成當事人不滿;少數鎮村干部受“穩定壓倒一切”的影響,在疏導調處糾紛過程中求快求安,不考慮以后的工作,會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則的資金協調辦法,出錢“買”維穩,給了群眾“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導向,從而導致矛盾激化、升級,甚至上交。
三、做好農村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
一是把好“進入關”。讓村民們選舉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眾威信高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發掘農村“五老”等熱心公益事業群眾加入調解隊伍,充分發揮好村第一書記、名譽村書記、名譽村主任模范帶頭作用。二是要把好“培訓關”。要擬定培訓計劃,結合“法律明白人”工程,落實培訓任務并達到培訓效果,使每個調解員明白自己的工作職責、原則、要求,掌握相關的調解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三是要把好“管理關”。及時了解村級調解工作的質和量,總結經驗、整改不足。強化激勵導向,積極向上級爭取“以獎代補”政策,提高調解員積極性。
(二)強化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健全以鎮村為主體的普法教育網絡,通過開展定期法律咨詢、普法講座、送法進村到社區等活動,以及靈活運用涉法涉訴信訪典型案例,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無理不能違法上訪,有理也不能違法上訪的觀念,切實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使廣大農民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二是認真落實村民組織法。切實推行民主制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大力推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提高公開的透明度,同時,要加強村規民約的建立和完善,促進村務行為的規范化。三是建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要發動廣大法律工作者面向農村,為農民提供適時的法律援助。
(三)發揮“邱聯鈞調解工作室”品牌效應
目前,“邱聯鈞調解工作室”在群眾有一定的知名度,群眾有矛盾糾紛樂于找邱聯鈞,要發掘更多邱聯鈞式的調解員,為邱聯鈞式的調解員提供更好的工作場所、更強工作保障。一是要繼續做好鎮村兩級綜治中心建設,為矛盾糾紛化解提供場所和服務。二是要明確激勵機制,明確“以獎代補”政策,提高工作待遇,條件成熟的可以推向市場,實現市場化、職業化。
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2
*鎮位于**縣北部,是全省經濟百強鎮鎮和全市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鎮區域總面積58平方公里,轄10個行政村,1個社區居委會,總人口3.4萬余人。人口復雜、地域較大、各種矛盾糾紛較多的鎮鎮。望龍司法所這幾年來,在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鎮、村、社三級調解網絡,積極、認真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為了切實掌握我鎮的社會矛盾形勢和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近日,組織開展了專項調研。現結合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做法,將調研情況匯總如下:
一、我鎮矛盾糾紛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糾紛類型多樣化。隨著改革措施的深化和開放程度的擴張,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2、糾紛主體多元化。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3、糾紛上訪率升高。傳統上村社區各級調委會對一些民事糾紛都在初始萌芽狀態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不至于發展蔓延和導致“民轉刑”、“刑轉群”案件
。但由于社會經濟的迅速變革,在市場經濟環境的沖擊下村社區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萎縮,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同時糾紛當事人受“不上訪就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4、糾紛調處難度增大。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受傳統體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目的。有些矛盾難以在現有的條件下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即使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信重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都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二、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1、健全完善全覆蓋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
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查有效的全面落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把群防群治牢牢延伸到各村民小組。同時,采取領導和機關職工駐村、村級領導掛組的掛點制,加大宣傳力度,要求逢會必講穩定,下鄉必查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發現、早落實。各村委會和各單位成立相應的矛盾糾紛排查領導組,結合創建平安的責任意識、協作意識和進取意識,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工作格局。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室,配備調解員、法律明白人等。把調解組織延伸到每一個角落充分發揮其維護穩定的作用。通過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調解組織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全
鎮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網絡。實現“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2、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有效預防和處置矛盾糾紛
以“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目標,建立完善預防和妥善調處矛盾糾紛的四個機制,即:集中排查機制、統籌協調機制、快速聯調機制、考核獎懲機制。落實好事前防范和目標防范相結合、經常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分級調處和應急調處相結合、專門調解和群眾化解相結合、強化責任和獎懲制度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堅持政策性問題普遍排查、個案問題專題排查、潛伏性問題深入排查和苗頭性問題提前排查的原則,實現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由被動到主動,由調處為主到防范為主的轉變,力爭做到“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實落實“一個矛盾糾紛,一個調處班子,一個調處責任人,一個調處方案”,每月定期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集中了解糾紛排查情況,使矛盾糾紛情況不漏不重底數清,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達到無一件民轉刑案件發生的目標,有效杜絕重復訪、越級訪和集體訪的趨勢。重大疑難案件,提交鎮黨委、政府集體研究推行“大調解合議制”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模式確保各種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解。同時積極促進調處工作延伸。在開展邊界“三聯”取得實效的基礎上,打破行政區域束縛,積極與毗鄰鄉鎮協商配合,形成合力聯合調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幾年來毗鄰周邊協作共防,取得良好效果。
3、抓信息渠道暢通,強化隊伍建設
綜治辦和各村社區(各單位)組建領導小組對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以開展“兩學一做”為契機,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更好地團結和帶領廣大群眾排查矛盾糾紛工作。同時,堅持工作重心下移,狠抓矛盾糾紛排查與各項創建平安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基層調處工作水平。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各村
社區成立“紅袖標隊伍”,及時發現和上報不穩定信息。形成各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力支持,協調發展、整體推進的局面。保障信息渠道的暢通,有效監控了社會治安的動態,提高了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的前瞻性、預見性和準確性。
4、因事制宜、有的放矢
一是針對不同的矛盾首先要查明基本事實,包括雙方當事人引起爭議的原因爭執的焦點,分析了解當事人的想法找到準矛盾的切入點確定具體的調解方案。二是運用換位思考把握當事人心理,切中要害消除抵觸心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思考對方的感受和心情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直到達成協議。三是注重語言藝術,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和周邊類似案例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縮小當事人心理預想標準。
三、多元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要對策、意見和建議
1、建立矛盾糾紛每月排查分析例會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分析例會,主要聽取本轄區每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情況報告;排查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區域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調處工作。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
村社區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查,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本轄區各村社區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
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駐村小組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建立調處工作清單制度
每月通報村社區綜治維穩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上報的材料可包括完成情況、主要類型、糾紛的特點、動向和規律,解決辦法,預防措施等。
5、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
由于人民調解員來自村民委員會成員或選舉產生的群眾。大多數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搞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鎮綜治委和司法行政部門肩負著管理或指導本級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采取集中培訓或個別咨詢的方式進行,不斷提高調解員的素質。
6、經費保障
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存在勞動和報酬不相協調的問題, 無法落實無固定收入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綜合治理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干少干一個樣,特別是村民小組一級。建議通過法定程序,將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調解、獎勵經費充足、穩定,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3
一、工作推進情況
為提高工作要求,鎮、村嚴格落實上級要求,建立健全了《xx鎮綜治信訪和維穩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全面實行了“一崗雙責”工作責任制落實,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求融入責任體系中,區分黨政領導、科室村居、鎮村干部等各個層面,督導各村(居)、各科室和鎮屬單位嚴格落實上級工作精神,明確時限、嚴格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始終保持工作常態。201x年以來,完成矛盾調解xxx件,主要類型為土地糾紛、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損壞賠償等方面,從調解情況看,各村居調解委員會嚴格落實上級要求,積極主動抓好了調解化解,有效防范了隱患,和諧了鄰里關系。
二、經驗做法
(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以組織領導促進工作統攬。
按照縣委、縣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xx鎮黨委政府規劃明確了矛盾糾紛調解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對象和要求、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及保障措施等,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調解工作機構,完善了調解工作制度;積極加強組織領導,主動落實工作要求,鎮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村
(社區)建立常態化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主動分析形勢、研究工作對策,確保了矛盾糾紛信息準、情況明、底數清,做到了應對有策、化解有效;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將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工作列入年度、季度黨建考核內容,強化了工作督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片面性較強,缺乏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的創新方法。主要表現為在調解中多事運用道理、人情進行調解,沒有更好的從法理、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在很多矛盾問題的處理上還需要加強法律、道理、人情的有機結合。
(二)責任體系健全有效,以崗位責任促進工作開展。
按照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體制;結合扶貧攻堅工作要求,自啟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以來,我鎮緊密部署,召開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動員大會,建立以鎮、村(居)、組為三級網格,司法所、派出所為兩翼的“三格兩翼”人民調解大格局,為了確保這項工作快速穩步推進,我鎮整合現有資源,努力探索建設結構合理、運行有效的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調處體系。強化組織領導
加強領導,成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鎮長任雙組長,負責組織、協調、抓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開展集中宣傳活動、召開群眾院壩會、發放宣傳資料、推送公眾號等宣傳形式,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全鎮平安建設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村(居)、單位綜合考核評分的重要依據,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問責。加強陣地建設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依托鎮綜治辦,組建“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內設接待室、調解室、等辦公室,擔負全鎮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調處化解等職責,協調指導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切實發揮主導、協調作用。
二是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網絡。健全完善鎮、司法所、村(居)三級人民調解網絡建設,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依托鎮綜治辦和網格化管理體系,設立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同時設立調委會,負責轄區內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并指導調解工作站、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和調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11個村(居)設立調解工作站,由各總支書記或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工作站長,具體負責協調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各調解工作室做好案卷整理歸檔工作,并及時匯總上報。
三是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運行機制。建立會議機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統籌協調調度,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報的要求,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錄入臺賬;同時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上報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化解。
(三)積極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對群眾反映的訴求進行政策上的宣傳和耐心的疏導解釋,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到目前為止,我鎮排查矛盾糾紛95起,已調處91起,調處成功率達95.78℅,有效維護了全鎮的和諧穩定。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糾紛類型多樣化
隨著我鎮經濟的快速發展,矛盾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從過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轉變為家庭、鄰里、經濟、土地、林地、保障、維權等各類糾紛共同存在。矛盾糾紛的范圍和牽涉面不斷擴大,而且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融合在一起交織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他糾紛,調處的難度加大。
(二)糾紛主體多元化
隨著廣大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從過去表現形式單一的矛盾糾紛發展為涉及面多元化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因項目征地、林權糾紛、贍養糾紛、社會保障、產業結構調整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尤為突出。這些新型糾紛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蔓延激化,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影響。
(三)糾紛上訪率升高
村(居)調委會的糾紛解決功能相對較低,調解糾紛的主動性和數量明顯下降,糾紛當事人受“沒人管”和“法不責眾”等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人越多就越有理、越是上訪就越容易解決問題。有了矛盾和問題不是逐級反映協商解決,而是采取集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辦法,給政府和各部門的正常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和影響,也成為困擾鎮黨委、政府的一大難題。
(四)糾紛調處難度增大
新的發展形勢下,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內容復雜化、調處疑難化、牽涉范圍廣、持續時間久、對抗程度強等新特點。有些矛盾的解決不能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有些矛盾在現有的條件下難以得到解決,有些矛盾不能一次性得到徹底化解,或是現在解決了將來還有可能再次出現甚至加劇,致使形成重復訪、越級訪和纏訪。舊的問題沒有解決的同時新的矛盾還在不斷產生,新舊矛盾相互疊加相互影響,這給調解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難度。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1.健全完善矛盾調解組織網絡,制定綜治維穩月任務清單,通過清單對各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的落實進行檢查評比,通過檢查督促,使矛盾糾紛排査得到全面落實。
2.建立工作責任制度,村(居)調委會對本轄區發生的糾紛情況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深入排査,及時調解,并定時上報。鎮綜治辦對各村(居)發生的糾紛和可能發生糾紛的苗頭、隱患進行匯總分類;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時上報;對依法屬于某個部門調處的,移送某個部門并配合調處。
3.實行包案調處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身上,做到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和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
4.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做好調解員的培訓,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應結合“法律明白人”培訓等工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的培訓,提升其法律素質。
5.進一步落實調解人員補貼,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為搞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堅強的后勤保障。
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4
關于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調研報告為深入了解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特點、化解成效、存在問題,我們通過實地走訪、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濟源基層矛盾糾紛的新變化、新特點
(一)宏觀政策導向變化,使調解在矛盾化解中作用更加突出。一是越來越多原信訪案件轉向了更徹底的調解范疇。二是群眾對黨員干部、調解員的信任度不斷提升。三是一些原來只能靠法律訴訟途徑強制解決的矛盾糾紛有了依靠政策去調解的更大空間。
(二)經濟社會加快速變遷,導致矛盾糾紛更加復雜化、化解的難度加大。一是矛盾糾紛的類型更加多樣化、性質更加專業化。二是矛盾糾紛的主體更加多元化。三是矛盾糾紛的化解難度持續加大。
(三)矛盾糾紛的區域性差異加大、行業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山區鎮矛盾糾紛的高發期多集中在農忙時節、上級檢查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時段。平原鎮以勞資糾紛,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等為主,矛盾糾紛的突發性、隨時性、群體性特征明顯。街道辦事處矛盾專業性、行業性特征更為明顯。
二、濟源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亮點經驗
(一)“三調聯動”,讓三種類型的調解實現了各展所長、優勢互補。探索建立了“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能把法、理、情有機融合優勢,有效破解了矛盾化解過程中“法律約束剛性但沒有彈性空間”“政策側重利益平衡但缺乏硬約束”的不足,將三者有機結合成一個常態化實體、固定化平臺、專業化團隊。
(二)“警調對接”,讓更多矛盾糾紛在發生現場得到了及時、有效化解。整合社區民警、社區輔警等村居警務力量,將全市232名社區民警納入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隊伍進行管理,同等享受案宗補貼待遇,提升了基層民警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積極性。一年來,共化解矛盾糾紛4000余起,今年前8個月警調對接化解矛盾糾紛占總量的46.2%,成功率達100%。
(三)“訴調對接”,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的壓力。探索建立了人民調解參與訴前調解的工作機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一年來,共參與訴前糾紛調解3000余件,同期民事訴訟立案數量下降達9%,有效緩解了司法訴訟壓力。
(四)“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組建,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中“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去干”。組建了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糾紛、環境保護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12個市級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去年以來,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1700余件,極大提升了疑難類矛盾糾紛的化解成功率。
(五)流動著的“老崔調解車”實現了“變上訪為下訪”。司法局和大峪鎮以“老崔調解車”為載體,打造出了流動服務平臺。目前,“老崔調解車”年處理矛盾糾紛200余起,濟源年信訪量下降近30%。
(六)居(社)“和事佬”、街道“矛調庭”北海品牌,壓實了矛盾就地化解責任制。北海街道創新設立“一庭三組”,即矛盾診斷調解庭、矛盾調解專業組、觀察員組、檔案文書組,以模擬法庭形式運行,使疑難問題能夠藥到病除。
(七)“道德積分管理”制度,讓德治的軟約束有了可考量的硬標準。軹城鎮以“道德積分儲蓄站”為載體,以“孝、善、信、勤、儉、美”為積分內容,以戶為單位積分,群眾根據積分可到合作商戶(銀行)兌換禮品逐步建立起了較為系統的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坡頭鎮白道河村將每個道德積分兌換成0.5元,極大地提升了德治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調研發現,一方面,調解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糾紛出現的新特點對調解工作的專業性、規范性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們當前的調解工作在隊伍建設、機制規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強。
一是以預防為重點加強源頭治理。調研發現,矛盾糾紛化解的第一個環節預防,雖然在認識上都很重視,但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糾紛排查很多都變成了“層層填表格”的被動應付;
“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受經費、責任心、知曉度等因素影響,發揮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在預防環節,需進一步建立“督導機制落到實處”的有效手段,確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調解力量的作用。調研發現,化解矛盾糾紛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但村(居)級調委會存在作用發揮不夠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必須把矛盾糾紛化解的重心落實到鎮(街道)、村(居、社區),抓好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調處,必須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
三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專業化建設。盡快推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建立社會化招聘、職業化運作、專業化服務、契約化管理的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盡快作為一種職業出現。
四是規范機制建強“市級矛調中樞”。一些被上交到市級層面的矛盾糾紛,往往通過聯席會、研判會等進行處理,實踐中,這種聯調聯動機制往往變成了情況通報會、責任分解會。因此,建議在市級層面,要逐步建立健全疑難類矛盾糾紛調處的“常設平臺”“專業團隊”“規范機制”,變“通報、轉辦”為“研判、拍板”。
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研報告5
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是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的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是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也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種全會所明確提出的一項戰略性國家工程,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氛圍具有重大意義。為全面了解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情況,自20xx年4月份以來,區人大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采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了區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區信訪局、區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等多個部門負責人的關于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分別走訪了上述各單位實地考察,現場調研了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區公安局警民聯調站點、區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區交通、醫療、征地拆遷、勞資等各專業調委會工作和建設情況,廣泛聽取各單位加強和改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推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系統查閱和統計了各單位20xx年以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情況的相關資料,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基本健全。20xx年以來,區委、區政府先后印發了《關于xx區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實施意見》、《關于建設xx區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實施意見》、《全區集中依法化解涉法涉訴重點信訪案件工作方案》、《xx區綜治維穩信訪工作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等多種制度性文件,并積極組建區、鎮、村三級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站)和區、鎮、村三級綜治維穩信訪工作中心(站),從根本上保障了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的健全、建設工作,全力引導了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繼續朝著健康、向上、完善的方向快速發展。
(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不斷強化。20xx年全區共排查受理各類矛盾糾紛824件,調解成功749件,成功率為90.8%。其中人民調解各類矛盾糾紛547件,調解成功526件,成功率為96.1%;行政調解共受理各類行政糾紛17件,調處成功16件,成功率為94.1%;司法調解共受理法院民商事案件260件,其中:調解260件,撤訴124件,調撤率為47.7%。
(三)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解呈現三個特點。一人民調解仍是矛盾糾化解的重要形式。由于人民調解獨特優勢,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排查受理矛盾糾紛占66.3%,仍然是人民群眾解決矛盾糾紛的首選形式;二矛盾糾紛化解呈現多元化、底層化趨勢。全區既有區級層面司法局人民調解、信訪局群眾信訪、公安局警民聯調、法院民事調解等多種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托底,也有鎮、村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站)及民間調解組織的多元化參與。全區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同時也呈現出底層化趨勢,20xx年全區受理824件矛盾糾紛就有486件是通過鎮、村及民間等基層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就地解決,占總矛盾數的58.9%;三勞資糾紛、婚姻家庭、征地拆遷、鄰里糾紛成為矛盾糾紛高發領域。隨著我區改革不斷深化,群眾法制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勞資領域、婚姻家庭、征地拆遷、鄰里糾紛頻發。20xx年,全區受理化解的矛盾糾紛中,這四類矛盾糾紛共509件,占總數的61.9%。
二、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矛盾糾紛多樣化、復雜化。當前,xx區正處在深化改革,由鎮區向市區轉變的關鍵時期,大建設、大發展始終是全區發展的主旋律,在此背景下,全區各種社會矛盾疊加,新老矛盾交織,誘發群體性事件的因素不斷增多,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呈現出“發生同步化、訴求利益化、形式多樣化、參與群體化、化解復雜化”的趨勢。
(二)部分單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全區有的部門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重視不夠,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無足輕重,甚至認為單純是信訪部門的事;有的部門信奉“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習慣心理,缺乏預見性,被動等待群眾上門反應問題,不能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防,一旦產生矛盾糾紛才事后補救,對發生的問題疲于應付。
(三)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及時。 20xx年全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總量雖然比2015年同比下降3%,但是不可忽視的是一些矛盾糾紛由于排查化解不及時,通過群眾信訪的形式表現出來。有的部門排查矛盾糾紛不深入,僅僅停留在表面;有的部門排查出矛盾糾紛,僅僅是登記了事,沒有做進一步細致的化解工作;有的部門主動排查、主動化解少,缺乏主觀能動性。
(四)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部門和組織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工作沒有形成規范化和常態化,缺乏相應的監督問責措施,致使一些制度和措施流于形式,導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三、全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方法、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水平。一是提高思想認識。推動 “三調聯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服務保障民生的現實需要,是建設平安xx的應有之義。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全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交流推進會精神、區委《關于全面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以承擔中央綜治辦交給的訴調對接平臺規范化建設創新項目為契機,大力加強區、鎮(街)、村(社區)綜治工作平臺建設和各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在區政法委統籌領導下,以正在建設的“社會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為抓手,加強區、鎮、村三級矛盾糾紛調處機構建設,增強工作合力。三是強化責任擔當。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樹立責任意識、強化擔當精神,堅持問題導向,牢固樹立源頭治理理念,盡可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立足本職化解矛盾糾紛;落實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著力規范行政行為,做到依法辦事和服務群眾的有機統一。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一是完善工作制度。要充分發揮區、鎮矛盾糾紛調處機構作用,進一步梳理和完善適應我區特點的矛盾糾紛化解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積極探索司法確認與人民調解相結合的路徑,使工作環節更加順暢、流程更加規范、績效更加明顯。杭州余杭區法院在交警部門設“交通事故審判庭”、蘇州吳中區派調解員到每個基層法庭參與訴前調解、在司法所內部設立法庭,減輕法院“最后一道防線”的負荷的做法,值得我區學習借鑒。二是逐步健全行業調解機構。上海浦東區司法局在現有知識產權調委會、醫患糾紛調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調委會等26個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基礎上,再成立物業管理糾紛調委會、金融消費糾紛等調委會積極融入大調解格局。聯系我區實際,物業調解委員會和土地仲裁機構需盡快成立。三是完善分析研判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要廣泛收集、實時掌握各區域、各領域矛盾糾紛現狀和發展動態,認真分析和研判矛盾糾紛產生的特點和規律,研究探索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新模式、新途徑,更好地服務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一是加強區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人才庫建設。從區人大、政協、政法、信訪、公安、司法、財政、人保、交通、衛生、農林、國土、住建等各單位以及“兩院”等退休干部中精選熱心人民調解事業,熟知本部門法規政策業務、精通調解法律法規,具備調解經驗,善于溝通的干部組成調解員人才庫。人才庫由區矛盾糾紛調處機構登記建檔,充實到調解員隊伍當中。二是充實配強調解隊伍。我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已經運行,全區司法所等相關調解機構嚴重缺人。建議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一定數量的在職調解員,交通事故、醫療糾紛調解人員的待遇也需相應提高,切實解決調解有人做、安心做的問題。三是建立退出機制。要健全和完善調解隊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吸納更多經驗豐富、熱愛調解工作的優秀退休政法工作者、人民陪審員、社區志愿者等加入調解隊伍,同時對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的人員要暢通退出渠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四是強化培訓指導。要進一步樹立正確的調解理念,增強公正廉潔、為民服務的責任感,認真依法做好調解工作,力爭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強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定期安排法律法規學習、案件交流研討、旁聽法院庭審、調解現場觀摩等,不斷提高調解員準確運用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