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人大、政府、司法、軍隊已公布的公文處理規范對此作了規定。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了解和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2018年度調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采取入村調查、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干群座談等方法,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追趕超越、轉型發展”戰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職責,積極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對一些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糾紛積極開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經初步統計,2015至2017年,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3024件,調處成功2919件,成功率為96.5%,涉及當事人7386人,調處協議涉及資金16289萬元。人民調解在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構建法治銅川工作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人民調解作為基層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對于全市的社會穩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從調研中發現,我市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對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片面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軟組織”,可有可無,共同參與、齊抓共管意識較差,致使對一些疑難復雜糾紛不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有的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巨任務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和支持不夠,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建、保障、工作、指導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還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但基礎不牢。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上不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的,大多由村(社區)、單位指派設立,隨意性較強。二是調委會主任及其組成人員大多數由村干部、村民小組長和單位職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職,導致個別調委會形同虛設。三是調解員、調解信息員公眾認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強,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獎懲制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調解經費保障較少。現有人民調解隊伍大部分是兼職,專職較少,加之工作報酬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調解員付出多而回報少,不安心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實行了“以案定補”的資金保障措施,但所補的錢與調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車薪。現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調解一件矛盾糾紛的補貼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級等其它補助),花費時間精力大多超過1天時間,造成調解人員不樂意從事調解工作,認為自己是在義務的為社會作貢獻,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應該的,工作責任心受到影響。但同時又沒有形成較為普遍的、完善的獎懲制約監督機制,以致調解隊伍極不穩定,影響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補”的補貼保障機制在實際中運用的不盡合理。有的調解委員會因民間糾紛案件發生較多,按照“以案定補”領到的補貼就多,而有些調解委員會平時注重法制宣傳和維護穩定工作,該村糾紛案發生較少,但調解委員會領到的補貼反而少,現實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領到的補貼就越多,矛盾越少領到的補貼就越少,這與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調解業務建設有發展,但創新不夠。糾紛發生后,能積極勸說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但是在新的形勢下,如何適應新的人民調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動與實踐滯后,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同時在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互動對接,形成“大調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方面,認識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沒有能夠形成有效的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五)對離婚類糾紛案件的調解還不夠積極主動。“家和萬事興,家穩天下固。”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地使得人們的婚姻觀念發生新的改變,民事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給家庭和睦、社會安寧帶來了新的考驗。對待離婚率高的現象,不能一離了之,人民調解委員會要盡量發揮應有作用,積極作為,平息糾紛,挽救家庭,造福社會。但是,目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上,發揮作用不夠理想,有些調委會對于本村(社區)的離婚事件甚至不聞不問,無所作為。
三、解決措施和工作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充分運用電視、報刊、廣播以及手機傳媒等形式對人民調解法律制度進行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到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把人民調解作為一項保穩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使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夯實基礎,全面加強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在新形勢下,特別要注重如下幾點: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重點的學習、例會、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信息報告、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定期開展標準化調委會評定、復核活動,促使調委會建設上臺階上水平。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村(居)調委會主任一般可由村支書或村主任兼任,調解員、調解信息員要配齊配強,有條件的地方要盡量選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士成為專職調解員。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和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促使調解隊伍素質普遍提高。三是加強業務建設。要建立健全轄區基本情況和調解業務的各種統計臺帳和工作記錄,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三)強化責任,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獎懲機制。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較為靈活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強責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學有效的人民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機制”,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圍,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量化分解到村組和單位。另一方面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司法行政部門為主體建立專門的人民調解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量化考核,把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情況與調解人員的報酬補貼直接掛鉤。
(四)深化認識,著力構建“大調解”體系。在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中,要本著“人民調解為主導、司法調解為后盾、慎用行政調解”的調解工作思路,充分發揮三種調解的優勢,做到優勢互補,切實搞好三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和轉化,提高調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約率,使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工作實踐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抓好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優勢,發揮司法調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發揚人民調解的親和力優勢,發揮行政力保障。要改進矛盾糾紛調處的協調指揮,積極發揮綜治辦、司法行政機關、公安、人民法院等單位的積極作用,整合調解資源,形成高效、聯動、便捷的綜合調處機制,真正地實現“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
(五)增強主動意識,積極調處離婚類矛盾糾紛。農村(社區)的調解員多數對離婚糾紛當事人家庭比較了解,易于和當事人貼心溝通,相比行政機關的調解更溫情,調解方式也更多樣。對于離婚類矛盾糾紛的調解有一定優勢。因此,基層調委會要把對離婚類矛盾糾紛的主動調處作為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評定和考核當中作為重要占比,發揮人民調解對家庭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
(六)進一步改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人民調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待遇保障,增強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調解隊伍的穩定。二是按照調解的案件數量發放補貼時,須切實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普法宣傳工作扎實,又善于積極將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時,從而使矛盾糾紛發生較少的村(社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員給予一定獎勵或者補助,起到發放補貼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現矛盾糾紛發生越多,調解越多,則調解人員調解案件補貼收入越多的現象出現。三是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集體經濟情況,對人民調解員提供一部分工作補貼,對群眾認可的優秀調解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門一定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大精神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時消除和化解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我市“追趕超越、轉型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篇二】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促進各類矛盾糾紛的有效化解,進一步推進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諧赤壁建設,今年8月份我與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員組成調研組,通過深入走訪、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學習 “楓橋經驗”,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初步構建起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較好發揮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第一道防線”作用,有力維護了全市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從組織建設入手,完善人民調解網絡。注重強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按照“六統一”(統一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調解員上崗證)、“四制”(調解糾紛登記制、糾紛調解調查制、糾紛調處制度、調解文書歸檔制度)的要求,進行了規范化建設。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下設市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協調、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市級層面人民調解工作。
二是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體,司法行政部門為指導管理,成立了三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即市司法局聯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衛計局成立了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市人民法院、市婦聯、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是以司法所為依托,在全市所有鄉鎮(辦事處)建立了鎮、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村民小組、網格為單位,建立了調解小組和信息員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調解組織198個,其中:市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市人民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3個(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4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2個,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175個,調解員總數772人,其中專職調解員4人,兼職調解員768人。全市按53萬人口計算,人均面對的服務對象680人。現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中,從文化程度來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約占69%,高中或中專200人約占26%,大專30人約占4%,本科及以上8人約占1%。
(二)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防控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制,強化矛盾糾紛排查措施。著眼于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堅持橫向排查與縱向排查、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鄉鎮(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動。在此基礎上,對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矛盾糾紛多發季節,實行重點排查、重點跟蹤監控、及時調處。始終遵循“矛盾不上交、責任不推卸”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適時收集矛盾糾紛信息情報,做好階段性研判和情況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現場調解、進村入戶調解、田間地頭調解等方式,節約當事人經濟開支,立足一般糾紛基層一線解決,復雜疑難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重大熱點難點問題逐級上報聯合調處解決,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社區)、復雜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熱點難點問題不出市.
2018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案件總數1922件,調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調解委員會調解1261件、鄉鎮辦人民調解委員調解292件、三個專業調解委員會調解369件。調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難復雜案件162件,司法確認1件,涉及當事人4821人,涉及金額4159.03萬元,主動調解375件、依申請調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糾紛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糾紛371件、占19.30%,鄰里糾紛310件、占16.13%,合同糾紛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糾紛168件、占8.74%,醫療糾紛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糾紛121件、占6.30%,生產經營糾紛105件、占5.46%,損害賠償糾紛139件、占7.23%、征地拆遷糾紛31件、占1.61%、環境污染糾紛6件、占0.31%,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20件、占10.40%,其他勞動爭議糾紛7件、占0.36%,物業糾紛2件、占0.10%,其他糾紛126件、占6.56%。其間,排查矛盾糾紛145起、預防糾紛231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體性上訪2次、4人。
在醫調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近50件,醫調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醫療糾紛訴訟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醫療糾紛是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解決,并且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更是如此,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社會資源,也構建了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讓醫務人員安心看病,雙方權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從倡導以人為本入手,挖掘調解文化 。一是抓好調解室文化建設。以建立溫馨、和諧氛圍為立足點,按照平等、人文、協調的原則設置首席調解席、調解席、記錄席,雙方當事人席和旁聽席,在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調解溫馨提示,在調解室顯眼位置擺設人民調解告知、調解流程、當事人權利義務板面,在顯眼墻體制作倫理道德、民間傳統習俗、古今中外調解名言警句、民間諺語民謠等書幅字畫,以墻體畫的形式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的調解宣傳墻體圖畫,把法制與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調解文化建設當中,使當事人在平靜、平和的氣氛中溝通心靈、減少摩擦、消除隔閡,消除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抓好調解文化與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調解、現場調解、進村調解等形式組織群眾現場旁聽,以案釋法,以理說教,以案件向群眾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當事人,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因果關系和自我預防、自我調節、互諒互讓的重要性,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過程變為教育群眾學法用法的過程。三是抓好法制宣傳文化建設。把抓好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遏制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的大事來抓,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工作,在每個村委會、村小組挑選出1至2戶威信高、群眾信任、法律意識強、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備必要的法律書籍,開展多位一體的日常法律輔導、調解及法律咨詢工作。同時,結合各鄉鎮(街道)具體情況,以鄉鎮(街道)集市為載體,與各行政執法主體部門密切合作,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法制講座、咨詢解答、庭式調解、以案釋法、旁聽教育、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突出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做好矛盾糾紛“事后調處”為“事前防控”。
(四)從組織協調配合入手,有力維護全市和諧穩定。一是狠抓協調配合,加強“大調解”之間的銜接。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體工作中,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基層、貼近群眾、信息靈通、方便快捷的優勢,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糾紛信息情報,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預測和排查調處工作;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對接,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實行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調對接,開展人民調解進駐公安派出所、土地、林業等相關部門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辦案、現場辦公,以機制聯動應對處理各種行政爭議,解決處理因山林、土地、資源爭執、勞動用工、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實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調對接,對涉及葬墳、邊界、工業建設、征地拆遷等容易引發社會熱點的復雜疑難糾紛,市、鎮、村、組四級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對接;整合調解力量,聯合咸寧、崇陽、湖南臨湘開展邊界聯防聯調對接。以“四級聯動”、“三調對接”“邊界聯防聯調”等多項舉措處理化解各種復雜疑難社會熱點問題。二是開辟維權綠色通道。在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和各鄉鎮(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三是認真抓好法律咨詢服務和來信來訪答復辦理。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對調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有的單位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也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調解資源的配置不盡合理。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不夠嚴密,調解組織之間沒有形成合力,存在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相互推諉現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協調和溝通機制。調解經費不足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和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經費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調委5萬元/年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和規范性人民調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轉移支付)以“以案定補”的形式補助給調解員外,其他調解組織尚無專項經費,日常工作經費均由市司法局調劑,不能滿足調解工作更好地開展。
(三)調解組織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目前,我市人民調解隊伍構成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調解員文化偏低,由此帶來調解質量不高的問題;二是隊伍不穩定,兼職調解員居多,流動性大。鄉鎮(辦事處)調解員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綜治干部兼任,村(社區)調解員均由村支書和治調主任兼任。三是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四是少數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后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三、工作建議
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漸顯現,且不可替代。但在當前和今后較長時間里,人民內部矛盾仍將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復雜化格局。如根據民政局婚姻登記統計數據,我市2006年離婚人數為800對,2015年為1671對,10年翻了一倍,2016年為1825對,2017年為1739對,分別比2015年增加了154對、68對,呈螺旋上升趨勢。按照“能調則調”的原則,有很多能夠通過分析原因、幫助化解矛盾進行調解。每成功調解一對,就能挽救一個家庭,從源頭消除了不穩定因素。為此建議:
(一)建立配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更能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建議設立環保、校園和勞資糾紛三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適應發展需要,做到應建盡建。
(二)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比例。調解人員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質決定了調解的效果。建議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赤壁市實際,配齊配強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配3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鎮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配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配置1名兼職人民調解員,以后逐步向專職過渡。
(三)建立經費保障管理機制。后勤經費保障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條件。建立根據上級有關要求,據實測算增加人民調解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解決人民調解安排工作經費,并探索基于績效掛鉤原則將調解案件與兌現報酬掛鉤、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實行“計件”補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兌現,切實保障基層調解員報酬待遇,進一步激發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四)搭建統一高效聯動平臺。一是整合社區矯正、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人才資源,完成人民調解實體平臺建設,形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超市。二是以市鎮村三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為依托,建成人民調解網絡信息協調指揮中心,實現信息隨時采集,一個平臺受理訴求,一套流程減少環節。及時掌握糾紛隱患基礎信息,迅速組織分析研判,從而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排查化解,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大糾紛不出鄉鎮,重大疑難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糾紛不積壓”,推動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上一個新臺階,為社會穩定、平安、和諧發揮人民調解應有的作用。
【篇三】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7月5日,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巖帶領監察和司法工委組成人員,對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通過現場詢問、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法,深入了解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基本情況。現將調研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能夠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政策要求,以“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為目標,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目前,全縣設立調解中心1個、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14個、鎮(園區)調委會12個、村(社區)調委會213個、警民聯調室14個、特色調解委員會2個、個人調解室1個及鎮(園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工作室13個,全縣共有專兼職人民調解員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調解成功率95%。
二、存在問題
(一)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一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項工作開展中有機銜接互動不夠,縣社會矛盾化解協調指揮中心未充分發揮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資源沒有整合到位,同時,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發展緩慢,與鎮、村調委會溝通交流不暢。二是基層調解工作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存在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人員編制不到位、調解人員偏少等問題。三是調解工作案件補貼標準缺乏正常的動態調整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調解員的工作責任心和積極性。
(二)調解隊伍建設有待提高。一是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我縣部分調解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業務能力參差不齊,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質量和效果。二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兼職過多。部分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多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務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識欠缺,存在著“老好人”思想,對群眾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有疲于應付的現象,經常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糾紛,工作方法單一,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
(三)調解工作方式有待規范化。當前,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征地拆遷、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對調解工作規范化有著更高要求,調解文書需要規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層調解工作開展不規范,調解案件常常以口頭的形式結案,沒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形成書面調解文書檔案,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幾點建議
(一)提高認識,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二是加強基層調委會建設。不斷壯大調解員隊伍,配齊配強人員,增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
(二)積極探索,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一是把好調解人員選聘關。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不斷充實、穩定調解員隊伍,將一些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群眾基礎好、熱心公益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二是強化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
(三)創新機制,完善人民調解方式方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補充、司法調解為主導的多元化“三調聯動”工作機制。人民調解開展要結合行政調解專業、高效的優勢,與人民調解相互配合,及時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斷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實現新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