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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合集5篇)

                  時間:2023-10-22 調研報告 點擊:

                  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合集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1

                  《黨內監督條例》明確了黨代表的監督主體地位,賦予代表重要的監督職責。但因目前代表履職總體上仍處于“一次性”的被動狀態,其監督作用難以發揮,監督主體地位難以落實。隨著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的逐步擴大,代表履職狀況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實際調查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從理論上探析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問題。

                  一、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對于提高黨內監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有利于實現黨代會最高監督機關職能

                  從黨代會的實際運行情況看,黨代會雖然聽取并審議黨委會和紀委會的工作報告,但都屬于下屆黨代會監督上屆黨代會選舉產生的黨(紀)委會工作。因法理邏輯不順,其監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時,黨代會閉會后,其職權由黨代會轉移到中央委員會,再轉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轉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黨代會職權實現了三次轉移,因前三者均無常設機構履行其職能,故黨代會職權形成了三級虛化(地方各級黨代會情況與此類似)。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必然促使黨代會常任制的深入發展,促使其職權由執行機關回歸到權力機關,并能切實監督其選舉產生的黨(紀)委會的工作,實現其最高監督機關職能。

                  2.有利于推進結構性優化

                  在目前黨委領導模式下,既是決策機關又是執行機關、并領導監督機關即集黨內三權于一體的黨委,成為同級黨組織中惟一領導機關。因結構欠優,人們對《黨內監督條例》出臺所能產生的實際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必然推進黨代會及其常設委員會建設,理順黨內三會的關系,在黨內逐步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為提高黨內監督質量奠定體制機制基礎。

                  3.有利于實現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能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六大監督主體中,黨委本身是被監督的重點對象,紀委履職困難重重,黨員履職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過高,幾大監督主體仍呈分散狀態。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既能(通過黨代會)支持和督促黨委和紀委履行其監督職能,也能改變目前紀委主要靠上級黨組織推動導致法理動力不足、人為作用過強而履職不足的狀態,更能幫助黨員實現其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將風險過高的黨員個體監督轉化成為強有力的組織監督,從而整合黨內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4.有利于落實黨內監督制度

                  提高黨內監督質量的基礎是推進黨內民主化進程,發展黨內民主的關鍵在于推進改革,加快制度建設。黨代表可以通過黨代會對各級黨組織執行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整合黨內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方面力量,形成強大的合力,共同推進黨內改革進程,將黨內制度尤其是《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有關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5.有利于落實黨內監督保障措施

                  各級紀委公平公正執紀和黨員積極有序參與黨內事務是提高黨內監督質量的重要保證。據筆者2005年對湘、津、遼、蒙四省(市、區)1797名黨員的問卷調查(以下簡稱“本調查”)顯示,黨員認為黨紀面前實現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認為“不一樣”的占77.29%,其中主要認為對干部約束失之過寬。黨內既然存在特殊黨員,黨內監督制度就難以落實。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既可(通過黨代會)支持和督促各級紀委從嚴執紀,有效防范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又可切實保護向紀檢機關舉報問題的黨員,使紀檢機關獲取源源不斷的監督資源和動力,真正落實黨內監督保障措施。

                  二、資源不足,黨代表難以履行監督職能

                  從總體上看,由于現代治理理念在黨內仍處于初步形成過程中,傳統的偏重于黨內管理的治黨理念制約黨代表充分發揮作用。同時,權力高度集中的黨內領導體制也影響著黨代表切實履行職能。從現實表現看,則主要是因為履職資源嚴重匱乏,黨代表難以切實履行監督職能。

                  1.法理資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礎是指,代表的產生符合規定的“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黨員內心的普遍認同,這是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責的基本前提。但當前各級黨代表的履職法理資源明顯不足,導致其難以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1)代表產生欠規范。各級黨代表候選人提名大多以組織“醞釀”為主,并未按照選舉條例規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來進行。整個選舉過程既未形成實質性競爭局面,上級黨委和紀委也未能對其進行實質性監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為主、選舉為輔”的模式由黨組織決定,其中不少是“必須選上”或“確保選上”的“特殊代表”、“內定代表”、“當然代表”。廣大黨員在知情不多和選擇余地不大的情況下“選舉”黨代表,往往政治熱情不高,這樣,當組織與黨員的意圖不完全一致時,代表活動往往主要體現組織意圖而難以體現選區黨員愿望,其監督作用難以真正實現。

                  (2)代表構成欠科學。為有效行使黨代會職權,各級黨代會代表中黨務活動家和政法專家應占相當比例,但實際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時,代表中領導干部所占比例過高(副科級以上干部占75%左右),與黨組織結構很不相稱。因主要領導干部大多是各級黨代會代表并構成其主體,黨代表監督在很大程度上異化為領導干部的自體監督,受利益相關性制約,其監督作用趨于弱化。

                  (3)代表被認可程度不高。因代表產生欠規范且履職不足,實際被認可程度不高。本調查中,黨員認為本選區代表“能夠”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認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黨員及黨外人士與代表“經常聯系”的分別占6.07%和3.92%,“從沒聯系過”的分別占64.33%和78.04%。“有時聯系”的分別占20.37%和1137%,“聯系過,但不是反映情況”的分別占8.79%和6.27%。這樣,黨員參與黨內事務包括對干部監督的愿望和要求難以通過黨代表進行整合和表達。黨外人士對黨代表認可程度更低,進一步弱化了黨代表的合法性基礎。

                  (4)對代表的訴求動力不足。由于我國采取先經濟后政治的改革戰略,在取得巨大經濟改革成果的同時,政治體制改革進程相對滯后,群眾政治參與要求顯著增強。表現在黨內,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要求日益強烈。目前黨員除通過基層組織直接參與黨內事務外,主要是通過黨代表間接參與。而實際上黨員通過黨代表表達權利訴求的動力不足。本調查顯示,當遇到社會生活方面的困難需要請求幫助時,除家人外,黨員最先想到找“親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黨政領導”的占48.22%,而找“黨代表”的只占1.19%。顯然,在黨內遠未形成“有困難找代表”之風氣,代表難以成為黨員行使監督權最安全最可靠最現實的“平臺”。

                  2.組織資源不足

                  (1)黨代會開會期間代表難以履行監督職責。代表參加5年一次的黨代會是其履職最為重要的組織資源,但即使在會議期間也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①代表難以參與黨代會議題的制定和重大決策的籌備。依十二大以來的規定,黨代會都是在黨委會周密安排下進行。黨委為籌備黨代會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反復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包括黨代表的意見,黨代會的決定能體現全體黨員的意志。但實事求是地說,黨內重大事項決策形式上由權力機關決定,實質上由執行機關決定,代表因難以參與其中而難以實施有效監督。②代表能“聽取”卻難以“審查”黨委和紀委的報告。第一,報告工作的“兩委”與本屆黨代會之間不存在選舉與被選舉、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因而也不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缺乏明確的委托和授權規定,本屆黨代會代表難以審查其報告。第二,黨代會召開前,“兩委”報告高度保密,代表難以就審議報告做相關準備工作,更談不上征求選區黨員的意見和建議。第三,代表均以舉手形式對“兩委”報告進行表決,表決的具體情況一般不公開,實際監督難以到位。第四,經過分組討論形式(以交流學習體會為主)“審議”過的“兩委”報告很少修改,代表監督效果難以體現。

                  (2)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表更難履行監督職責。雖試點地區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履職出現了朝氣蓬勃的生動局面,但因尚未建立黨代會的常設組織機構系統來統攬全國代表活動,導致各地發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狀態。從組織機構來看,大多是在組織部下設代表聯絡辦公室(即“黨聯辦”),代表歸黨委組織部門管理。從學理角度看,這種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邏輯。代表因缺乏組織平臺而難以行使監督權。

                  3.制度資源不足

                  目前對黨代表的法理定位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尚顯不足,因理論支持不夠,現有黨內法規對代表職權及其行權方式要么缺乏明確規定,要么規定比較籠統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難以依法履職。①現行第11條只簡要規定了各級黨代表的選舉原則,第19、25條只規定了黨代會的職權而未規定代表的職權,兩個黨內選舉條例對代表選舉辦法也規定簡約(全國黨代會代表的產生尚無明確的法規依據)。②《黨內監督條例》第11條明確了各級黨代表在黨內的監督主體地位,第42條明確提出要“鼓勵、支持、保護”“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對代表在黨代會開會期間的監督未予明確,對閉會期間如何行使監督權缺乏明確規定。③黨代表是黨員權利受托者,行使監督權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黨員權利,而修改后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卻沒有提到黨代表的保障職責。④代表執行職務時不像人大代表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和組織保障,導致其行使監督權的內動力不足,難以積極履行監督職能。

                  4.信息資源不足

                  對黨內事務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是代表行使監督權的基礎。本調查顯示,科級以上黨員干部認為自己對黨內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無從知曉”的占15.14%。對黨務公開,認為“現在已經做得很好”的占9.08%,認為“重要的沒公開,次要的公開了”的占63.75%,認為“黨內秘密太多,黨務公開嚴重不足”的占20.67%。認為對干部的使用“有發言權和監督權”的只占23.53%,認為“沒有發言權”(包括“無從知曉”)的占68.17%。因黨代表的主體是科級以上干部,這從側面反映出代表對黨內事務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

                  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不僅要積極推進治黨理念轉型,而且要優化結構。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創新,既為代表履職構建科學合理的內外動力機制,又為其充分行使監督權提供制度保障和組織平臺。

                  1.健全資格獲取機制,激發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內動力

                  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內動力建立在健全的資格獲取機制上。選舉是黨員對黨代表授權的基本形式,應按照民主政治發展要求,總結黨內選舉改革經驗,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①合理劃分選區,優化代表結構,增強黨代表的代表性和廣泛性。②根據“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的規定,明確代表任職的基本條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有為黨員和群眾服務的政治熱情,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等。③改選舉登記制為申報制,即愿意參與黨內選舉的黨員在規定期限到指定地點申報而非所有登記在冊的黨員都必須參加黨內選舉,以激發黨員參與黨內選舉的積極性主動性。④健全完善候選人提名方式。規范黨委提名、界別推薦、黨員(黨代表)提名的原則和比例,以黨員提名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候選人提名制度,增加個人自薦環節。⑤逐步健全競選承諾制度,不斷擴大直選范圍和差額選舉的比例和范圍。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設立專門的選舉監督委員會,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有效監督。⑧順應黨內越來越高的規范化選舉要求,在修改完善現有選舉工作條例基礎上,適時出臺能統管全黨而且具有高度權威性的《黨內選舉工作條例》。

                  2.構建激勵、約束和活動機制,增強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外動力

                  (1)建立健全黨代表履職激勵機制。①建立健全培訓制度。當前代表素質總體上尚難以適應黨內民主發展要求,必須加大對代表的培訓力度。各級黨委要將代表培訓列入黨(干)校的重要任務,制定并落實培訓計劃,對所有代表特別是新當選代表進行系統而富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確代表權利義務、職權職責基礎上,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定期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對優秀代表進行表彰獎勵。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為代表切實履職提供法制、物質和組織保障。

                  (2)建立健全黨代表履職約束機制。①建立健全述職制度。每年黨代會年會召開前組織代表向選區黨員和選舉單位述職,聽取選舉單位黨員意見,接受評議和監督,回答黨員的詢問或質詢。黨員群眾對代表的評議測評情況當場公布,對不滿意率超30%者,可在黨內正式場合公開譴責(但不得侮辱個人人格),甚至啟動罷免代表資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報制度。對代表履職及其考核情況通過媒體在一定范圍內定期通報。③建立健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黨員群眾與代表廣泛聯系的過程既是其權益訴求包括對黨組織及其干部進行監督的過程,也是對代表履職的監督過程。④建立健全辭職、罷免制度。代表調離選舉單位(選區)的,自動終止代表資格;難以繼續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去代表職務。黨員發現本選區代表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認為代表不能正常履職或不再適合擔任代表職務的,可以罷免代表,使選舉產生的不稱職或不盡職的代表及時得到警示、撤換或調整,真正體現授權和制約相統一。

                  (3)建立健全黨代表活動機制。①建立健全黨代會年會制和代表常任制,在黨代會上充分履行監督職能。第一,審議一年一度“三委”(黨代會常設委員會、黨委會、紀委會)的工作報告并投票表決,并對“三委”成員進行信任投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案。如半數以上代表對質詢結果不滿意則可提出對書記的彈劾案。如大會否決其中工作報告,代表應相應提出罷免案,并建議罷免其主要負責人。第二,參與決定黨內重大事項包括選舉“三委”成員。第三,審查下級黨代會及“三委”作出的決議、決定。第四,審議黨費的收支計劃、計劃執行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第五,參與黨代會的專門問題調查委員會對黨內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第六,審查黨內法規。②建立健全代表團(小組)活動制度。閉會期間定期組織代表團(小組)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視察和巡視活動,加強對“三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詢問和質詢制度。對黨員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向當地黨組織提出詢問或質詢。④建立健全代表評議制度。組織代表參加對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民主評議活動。⑤建立健全代表聽證制度。組織黨代表參加黨內立法和決策的聽證會。

                  3.大力推進黨務公開,為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信息基礎

                  《黨內監督條例》正式確立了“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就是為了用制度保障黨員(黨代表)和各級黨組織的知情權,黨員(黨代表)行使知情權的過程本身就是對黨內事務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央在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閉會期間將《中央辦公廳通訊》等材料發給各級黨代表外,每次政治局會議結束后,除涉及國家機密的議題,會議的其他議題都及時通過中央媒體向全黨和全社會公開。為使黨務公開有章可循,應盡快出臺《黨內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的具體內容、時限、方式、范圍、執行主體及其監督保障措施;監督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督查,使黨代表切實參與黨內每一項重大事務,經得起黨員的詳細詢問。黨務公開必須發揮媒體的作用,故期待國家盡快出臺《國家新聞法》、《信息公開法》等法律法規,以使黨務公開依法依紀規范運行。

                  4.設立黨代會常設機構,為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提供組織基礎

                  動力機制的構建并有效運行必須憑借一定的組織平臺,故應設立黨代會常設機構。目前,從中央到地方黨的全委會每年召開一兩次會議,實際履行黨代會(年會)的部分職能。《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主持經常工作。”實際上履行黨的執行機關職能。理論界已就改變這種狀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議,筆者基本贊同的觀點(參見:《關于改革黨委“議行合一”領導體制的思考》,《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2年第1期;《黨代會常任制改革之思》,《南風窗》2003年第19期),在現有架構內,在適當減少全委會和常委會人數的前提下,實現黨代會常設機構直接與全委會對接,成為黨的權力機關(取消實際很少召開的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常委會成為黨的執行機關并更名為執委會或書記處。同時,隨著黨委副職數的明顯減少,可取消書記辦公會和實際存在的書記碰頭會,改變目前因黨委會內部層級過多而難以監督的狀況。這樣,黨代表就能真正成為黨代會的主體,因得到組織保障就能充分履行監督職能,進而真正落實其黨內監督主體地位,切實提高黨內監督質量。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2

                  一、黨內監督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的原因

                  (一)黨內監督存在的問題

                  1.監督意識不強。不敢、不愿或懼怕監督,低制監督。2.監督渠道不暢。沒有形成制度化的監督渠道。3.監督機制不完善。一是微觀監督多,宏觀監督少,只注重對具體事的監督,忽視對事關全局的決策監督和大政方針的監督,從而容易造成決策失誤,給黨和國家帶來重大損失。二是對個人監督多,對組織監督少,“集體研究決定”成了一些違紀者的擋箭牌。三是被動監督多,主動監督少,忽視事前防范,事中約束,偏重事后處理,造成“不出問題無人問,出了問題踏破門”的現象。4.監督重點不突出。尤其黨內監督一般黨員容易,監督黨員領導干部比較困難;監督下級黨員干部容易,監督上級黨員領導干部比較困難。

                  (二)黨內監督薄弱的原因

                  權力運行機制不順暢。黨內監督體制還存在著缺陷:

                  (1)下級有效監督上級,在實踐中難以執行。(2)同級監督,事實上是一種變了形的“下級監督”。作為黨內專門監督機構的各級紀委,目前名義上實行的是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但由于關系各級紀委成員切身利益的決定權都掌握在同級黨委手里,實際上只有同級黨委對黨內監督機構具有真正的領導權,上級紀委的領導權是比較模糊的。這種領導體制的直接后果是導致了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獨立性。(3)上級監督面臨的問題。二是成本高。一些本來應該而且可以通過同級紀委查辦的案件,往往由于同級監督的缺陷而非由上級紀委出面不可,上級紀委成了地方干部違法亂紀事件的“滅火隊”。二是難度越來越大。一些地方的貪污腐敗分子往往成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相互勾結編織成為外人難以識破的利益關系網。三是具有滯后性的特點。由于上級與下級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距離,使得上級不知情,對下級的監督要以案件為線索。是一種查案式的事后監督,而無法做到事前和事中監督。

                  二、強化黨內監督的對策

                  (一)發展黨內民主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根本出路

                  在新世紀新形勢下建立黨代會常任制是執政黨建設上的一個重大的制度創新,以推行黨代會常任制和改革黨內選舉制度為重點,以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核心,積極推進黨內民主進程,是強化黨內監督,健全黨的肌體的根本出路。

                  (二)以權利監督制約權力

                  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權力是由全體黨員授予的,這種權力的運行應當受到黨員群眾的監督,黨員群眾有權通過知情權、選舉權、質詢權、申訴權、檢舉權等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和利益,從而達到制約權力行為,使黨內民主監督成為確保黨的權力合法健康運行的重要根基。

                  (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約束機制和質詢、聽證制度,加強對權力行使過程的監督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約束機制和質詢、聽證制度,將行使權力的狀況與個人的政治前途聯系起來,以調動其內在的監督積極性、主動性,解決明哲保身,一團和氣,能監督而不敢或不愿監督的問題。

                  (四)加大巡視工作力度,強化黨內監督

                  (五)培育外部壓力,依靠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強化黨內監督

                  依靠人民群眾是我們黨的根本政治優勢,解決監督問題也應從我們黨的政治優勢中尋找力量。根據我國的領導體制和政黨制度,要強化各級黨委內部民主集中制的監督功能,應該培育黨外和黨委領導班子外兩個壓力。比如,定期讓所屬范圍內的群眾或群眾代表(不只局限于機關)對黨委領導班子行使權力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凡滿意率不到三分之三的,再由所屬范圍內全體黨員或向下擴大一級的黨代表在咨詢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給予告誡或撤換等。

                  (六)改革雙重領導的現行監督領導體制,強化紀檢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

                  當今中國社會已進入了轉型期,隨著國情的變化和執政權力被腐蝕的新特點,迫切要求對權力實施分權式多元型監督。因此,必須改革雙重領導的現行監督領導體制,對職能監督體系的相互關系進行調整。特別是實行垂直領導體制后,可以使監督機關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得以充分發揮,不再因自身的人權、財權受制于監督客體,而出現“不敢監督、不能監督、監督不好、不好監督”的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3

                  **同志在黨的**報告中強調反腐敗時指出:“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黨內監督,作為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就是依照黨章和黨內其他規章制度,對黨員、黨的干部、黨的組織的各種權力加以制約。正確而有效的黨內監督,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為了加強縣直機關的黨內監督工作,我們組成調查組對縣直機關30多個單位進行問卷調查,同時召開了幾個座談會,對目前縣直機關黨內監督情況、存在問題及其主要原因進行比較全面的調查和分析。調查表明,大多數單位黨內監督情況是比較好的,絕大多數黨員干部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對于推進機關黨的建設、轉變機關作風、消除腐敗現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黨中央在加強黨內監督方面采取的一系列重要舉措有全面或比較全面的了解。但目前機關黨內監督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需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一般黨員干部監督無力。具體表現在:①有些黨員干部發現問題,一般在私下嘀咕或議論,而不是通過正式渠道向領導或組織反映,使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②群眾評議結果得不到重視,有些單位在組織競爭上崗或評優評先時組織群眾評議,但評議分比重偏低,有的甚至沒有公開評議結果,最終由領導說了算。如在去年機關思想作風教育中,群眾對干部評議結果沒有公開,群眾評議出的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干部至今沒有得到合理處置。③群眾監督效果差,有些單位領導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是認真調查處理,而先放一放,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群眾對監督的結果無能為力。

                  2.基層黨組織監督軟弱。具體表現在:①領導干部過雙重組織生活不正常,有的領導干部借口工作忙不參加組織生活,而支部的同志不敢或不愿對領導提出批評,有的甚至不通知領導參加組織生活。調查表明,有三分之一的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不正常。②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有些單位在召開民主生活會之前沒有征求群眾意見或征求意見走過場,問題反映不出來。在去年的思想作風教育活動中,有的單位開始沒有做好群眾發動工作,反映出來的意見很少,后來經過再動員,打消群眾顧慮,大部分的問題都被反映出來。有的單位民主生活會不是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而是開成了述職報告會,或是人人過關的檢討會,甚至牢騷會,對存在的問題輕描淡寫、整改措施不了了之,有的年年都提出同樣的問題,年年都得不到解決,成了“老大難"。③黨內批評氛圍不濃,對于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有的黨組織不是及時談話提醒,開展批評,而是不聞不問,或對其不正當行為給予理解,甚至包庇。對于有違紀行為的也是該查不查,該處理的從輕,甚至敷衍。據調查,近幾年機關查處的案件中由機關黨組織向上級反映的沒有;在處理黨員中,黨支部的處分建議都偏輕。④匯報制度不落實。基層黨組織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沒有很好落實。基層黨組織對機關內部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缺乏發言權,上級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的使用也沒有征求基層支部的意見。

                  3.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被動。主要表現在:①大多數單位紀檢組除了對黨員的教育外,其他紀檢業務難以開展,大多數案件是由縣紀委辦理。②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不到位,如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等不正之風不能主動監督查處。③除對群眾舉報或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外,對本單位存在的其他問題視而不見,處于被動應付狀況。如對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對本單位人事、財務、建設項目、行政執法等方面的監督不主動,不出問題不介入。④機關紀工委對機關各部門的監督不到位,由于紀工委與各單位紀檢組的關系沒有理順,職責不明確,存在著不敢監督、難以監督等問題。

                  4.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的監督不到位。主要表現在:①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不夠好,權力過于集中。有的單位在重要問題決策過程中,沒有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往往是由少數人特別是由一把手說了算。②上級黨委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不到位。上級組織部門每年只對領導干部進行一次考核,而且時間緊,沒有充分聽取群眾的反映;紀檢部門對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走過場,領導責任追究不落實,有些群眾反映不好的反而受重用。③對領導干部的監督范圍過小,一般只局限于本單位,局限于工作時間,導致監督不全面。有些違紀的領導干部在單位表現不錯,在群眾中威信也挺高,私下卻以權謀私,收受賄賂。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監督意識不強,存在著不敢監督或不愿監督的思想。從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同志表示愿意參加監督,但又擔心吃虧,擔心得罪人。有的人認為監督下級和群眾會丟選票,會失去得力助手,工作沒人支持。監督同級干部會傷和氣,搞僵關系,同在一起工作,抬頭不見低頭見,怕難相處。監督上級會遭打擊報復,輕則穿小鞋,重則丟烏紗帽。有的自身不正,害怕別人監督,更不敢去監督別人。同時機關中人與人之間庸俗關系逐漸形成和蔓延,有些人為了各自的私利結成利益同盟,互相捧場,互相包庇,不講原則,只講交易,使監督者受到打擊、排擠。如有一位同志因舉報領導而受排擠,想調動工作,接收單位因他曾有舉報領導的行為而斷定此人人品不好,拒絕接收。

                  2.監督渠道不暢,監督方法、程序操作性差,造成一些人不會監督或不善監督。調查表明,大多數黨員知道有開展監督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不知道該如何進行監督,如發現單位或某些同志有問題,不知該向誰反映有效,如何解決存在的問題等。大多數單位規章制度都比較健全,但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只有少數人掌握,沒有公開,特別是人事、財務、項目審批等權力由少數人掌握,大多數人不知情,無法開展監督。有些單位監督制度和規定比較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如對監督的內容、方法、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僅停留在“不準”、“禁止”上,對違反規定的雖要求嚴肅處理,但因為沒有量性規定或說明,不知如何處置,結果批評一下不了了之,使監督失去應有的作用。

                  3.領導干部的政務公開程度不夠,造成無法監督。目前許多單位實行政務公開,對辦事程序有明確的規定,對辦事人員的監督逐步到位,但作為監督重點對象的領導干部政務公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領導的活動、決策過程和權力運作過程都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造成領導活動相對自由,甚至為所欲為。有的把公款旅游說成學習或考察,把吃喝玩樂說成是接待工作,請客送禮說成是聯系工作,所有不正當的行為總能找到正當的理由。由于群眾對領導干部的情況不甚了解,造成無法監督或難以監督。另外,領導干部既是被監督者,同時又是監督的受理者,在一定程序上使監督者顧慮重重。有的領導干部不愿接受監督,對監督抱應付態度,如對建立干部廉政檔案是隨便應付,不報實情。

                  4.監督體制不合理,造成監督效能低下。作為監督的職能部門,各單位紀檢監察室是在單位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受理不受理,處置不處置,基本上由單位領導說了算,紀檢人員的職務升降、福利待遇由本單位掌握,紀檢機構沒有相對的獨立性,對機關內部的監督特別是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難以實施。另外,除幾個黨委部門外,大多數單位紀檢組長由副局長兼任,沒有專職紀檢人員,使紀檢組織有名無實,形同虛設。

                  5.機關黨組織位低權輕,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對每一位黨員特別是對行政負責人實行監督是機關黨組織的工作重點。目前,縣直各單位黨委(黨組)或行政領導班子與機關黨組織盡管在理論上是指導關系,但實際上卻成了領導關系,黨組織在活動經費、時間安排、人員調配方面都受制于單位負責人,因此,不可能實現權力的制衡。在實際工作中,機關黨組織為了爭取黨組的支持,往往聽從黨組的意見,博取他們的好感,使監督變得軟弱無力。有些單位不重視支部建設,支部書記由一般干部擔任,削弱了支部的監督作用。

                  三、加強機關黨內監督的對策思考

                  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黨內監督的核心就是對權力予以有效制約。針對機關黨內監督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我們認為,要切實加強黨內監督,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對策:

                  1.強化監督意識教育,提高監督和被監督的自覺性。監督意識是指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對于監督的思想認識和心理狀態。積極的、正確的監督意識是開展黨內監督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要形成良好的監督意識,必須對廣大黨員干部進行廣泛深入的教育。首先,要經常性地組織廣大黨員干部學習老一輩革命家關于黨內監督的理論,學習關于黨內監督的條規,使他們對黨內監督有深刻的認識。其次,要大力宣傳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黨內監督對于加強黨的建設,對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意義,增強他們增強參與監督的責任感。再次,要著力宣傳黨內監督成效,宣傳黨內監督活動中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例,給黨員以激勵、啟發和示范,增強參與監督的信心。總之,通過多種渠道、形式多樣的教育,克服不敢監督或不愿監督的思想,提高廣大黨員參與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

                  2.加強機關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組織監督的重要作用。機關黨組織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章賦予黨組織的神圣職責,因此要加強機關黨組織的建設,改變當前機關黨組織軟弱的狀況。首先,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省、市委的《實施意見》,明確機關黨組織是一個接受上級黨組織領導的相對獨立的政治組織,應保證其能夠獨立負責有職有權地開展黨的工作,而不是依附于本單位的下屬部門。其次,機關黨組織要行使對本部門黨政大事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了解情況,掌握全局,有針對性地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第三,上級黨組織要定期聽取基層黨組織對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情況匯報,匯總后向縣委匯報,作為縣委考察使用干部的依據之一。本部門干部的提拔使用應征求黨組織的意見。同時黨組織要做好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管理,使其認識到領導干部也是一名普通的黨員,應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

                  3.結合機構改革,調整監督職能部門的工作體制。針對有些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形同虛設、工作被動的局面,建議在機構改革中,根據機關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工作體制改革。首先,加強機關紀工委的力量,強化紀工委的職能,使之能真正擔負起領導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的重任。其次,黨委部門設置的紀委、監察室作為由縣紀委、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其人員編制、工資待遇歸縣紀委,原級別不變,并定期進行輪崗交流;人員編制較多的縣直單位,由縣紀工委派出1-2名專職紀檢監察人員,其人員編制、工資待遇歸縣紀工委,并定期交流輪崗。人員編制較少的單位,其紀檢監察工作由縣紀工委直接負責。這樣變內部監督為外部監督,有利于紀檢人員大膽開展工作,扭轉被動局面。

                  4.拓寬監督渠道,形成監督合力。拓寬監督渠道,首先,要保持黨內監督渠道暢通,建立健全黨內監督責任制,各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監督工作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的工作人員負有監督責任,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負有監督責任,使責任層層落實。上級紀檢機關要對各單位的監督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因監督不力造成違法、違紀事件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其次,實行領導政務活動公開,加強對領導干部八小時外的監督,制定科學管理的監督制度,并設立監督箱,使監督有章可循,保持監督渠道暢通。要嚴肅黨紀,嚴禁對監督者進行打擊報復和排擠。第三,把黨內監督同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強有力的監督體系。我們黨是執政黨,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此,我們必須自覺地接受群眾的監督,支持新聞輿論的監督,以此來改善我們的工作,推動黨內監督的開展。

                  5.強化監督處置,提高監督效能。監督處置是對黨內監督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給予妥善的處理。沒有監督處置,監督將失去意義,而監督處置不當,就會挫傷監督者的積極性。對同志之間的當面批評、建議或意見,由被監督者直接答復。向黨組織或紀檢部門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組織上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反映的情況進行處理,并給監督者進行必要的情況反饋。對于個別領導對群眾反映的情況不理不睬,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同時,對黨內監督情況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縣紀檢部門要定期對機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明查暗訪,并予以曝光,發揮監督的警示作用,推動機關作風的好轉。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4

                  2019年7月9日,xxxxx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深化全面從嚴治黨、進行自我革命,必須從中央和國家機關嚴起、從機關黨建抓起。”。近期,派出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會同駐在部門對市直各級黨組織貫徹落實xxxxx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落實市紀委四屆五次全會精神,市直機關黨組織設立機關紀委或配備紀檢委員等情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交流、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了調研檢查,掌握了市直機關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通過認真思考,初步形成了一些對策與建議。

                  一、現狀與成效

                  市直機關各級黨組織學習貫徹《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xxxxx視察甘肅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組織黨員干部學深悟透、篤信篤行,把學xxxxxx重要講話與學xxxxxx在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會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結合起來,在系統全面、融會貫通上下功夫,不斷深化對黨的忠誠教育,切實增強做到“兩個維護”的理性認同、情感認同,提高堅決維護的定力和能力。

                  市直機關各級黨組織自覺對標xxxxx重要指示精神,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找差距、查問題、補短板,深化檢視剖析工作,重點查找在做到“兩個維護”方面的差距,看是否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照辦、黨中央禁止的堅決杜絕;查找在加強理論學習方面的差距,看是否在真學真懂真信真用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下功夫;查找在夯實基層基礎方面的差距,看是否存在機關黨建“燈下黑”的問題;查找在正風肅紀方面的差距,看是否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否堅持嚴字當頭,加強對黨員、干部全方位的管理監督,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查找在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的差距,看是否牽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做到明責、履責、盡責。

                  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作為市紀委監委的派出機構,認真履行職能職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持之以恒強化正風肅紀,著力解決和防止“燈下黑”問題,推動市直機關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近年來,紀檢監察工委履行監督責任,指導督促市直機關各級黨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在推動市直機關黨的建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現在:

                  一是狠抓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市直各機關黨組織充分利用“三會一課”、黨員干部集中學習、主題黨日等組織生活時間,引導黨員干部深入系統地學x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學習,黨的群眾路線教育、“三嚴三實”、“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廉政示范警示等主題教育活動,廣大黨員干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進一步增強,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理念深入人心,牢記初心使命,勇于擔當作為的意識進一步強化。

                  二是不斷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市直各機關黨組織嚴格貫徹《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認真抓好“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和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等經常性制度,嚴格程序、細化要求,做實征求意見、談心談話、對照檢查、整改落實等工作程序。強化機關黨支部規范化標準化建設考核評價,筑起嚴密的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籬笆墻”,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進一步增強。

                  三是持續加強作風建設。市直各機關黨組織以開展“三糾三促”專項行動、“作風建設年”、“基層減負年”等活動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著力重點,深入查糾整改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徹“八個著力”、服務脫貧攻堅、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方面的問題,持續糾正在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的問題,各機關黨組織的貫徹力、執行力和凝聚力明顯增強,落實惠民政策不力、損害群眾利益等方面的問題得到及時查糾,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注重完善廉政防控機制。市直機關各部門黨委(黨組)切實負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將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一起研究安排,一起監督檢查,一起抓好落實,積極支持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的監督執紀工作,以高度負責、敢于擔當的精神抓班子、帶隊伍、管干部。黨委(黨組)班子成員認真履行“一崗雙責”、機關黨組織履行監督職責、開展日常監督,層層傳導壓力,層層傳遞“反腐斗爭無禁區、法紀面前無特例”的強烈信號。廣泛開展廉政風險點防控、廉政文化進機關、進家庭等活動,支部書記定期述責述廉,定期約談提醒、民主評議黨員實現制度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逐步形成。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治意識上有差距。一些機關黨組織忙于事務性工作,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針對性不夠強。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平時用心體察、領悟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不夠深入,缺乏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導致工作中出現重業務輕黨建、重治標輕治本、重在位業績輕長遠功績。

                  二是踐行為民宗旨上有差距。個別黨員領導干部群眾觀念、宗旨意識淡薄,不能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貫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存在工作方式方法單一。深入基層調研不深入,缺少對基層群眾工作、生活的切身體驗,在開展精準脫貧等工作中,有盡快完成任務的思想認識。

                  三是黨內政治生活有差距。個別機關黨組織黨內政治生活簡單化、形式化,不經常、不嚴肅,政治學習浮于表面,組織生活流于形式,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個別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執行黨內民主集中制不力,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還存在。個別黨員以業務工作忙為由,對黨支部開展的各項活動參與率不高,黨員意識、紀律意識和黨性觀念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四是作風建設方面有差距。少數機關黨員干部工作中不敢擔當,瞻前顧后,畏首畏尾,動力不足,闖勁下降。一些黨員干部對上級決策部署理解不深入,調查研究不經常,知識儲備不充足,開拓創新能力差,破解難題方法少,責任擔當不夠。

                  五是廉潔自律方面有差距。一些機關黨員干部沒有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反腐斗爭形勢的嚴峻性,錯誤地以為反腐主要是打老虎、抓典型。一些黨員干部認為反腐是高層的事,是領導干部的事,離自己還比較遠,抱有僥幸心理,存在工作不盡心、不擔當,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要求不夠嚴的現象。

                  三、對策和建議

                  一是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市直機關各級黨組織要帶頭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xxxxx對本部門本領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xxx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紀檢監察工委要加強對推進黨的政治建設特別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始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實人,自覺規范工作時間之外的政治言行,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妄議中央,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不準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不準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言行要堅決批評制止,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二是切實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維護黨員隊伍純潔性,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斗力。要建強抓實黨支部,以落實黨支部工作條例為抓手,突出市直機關特點,扎實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民主評議黨員等黨內生活制度,確保質量和效果。充分利用新媒體和大數據的優勢,豐富和創新黨建活動形式,促進黨建活動多樣化、時代化,激發黨員參加活動的熱情,同時利用新媒體和大數據,把控相關方面的動態數據,對黨員干部實行動態監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并完善談心談話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班子成員和干部職工之間要開展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經常、主動和干部職工談心談話。善于利用重要節點開展談心談話,做到崗位變動必談、組織處理必談、發生家庭變故必談、發現苗頭性問題必談。要堅決整治機關黨建“燈下黑”問題,鍛造堅強有力的機關基層黨組織,使每名黨員都成為一面鮮紅的旗幟,每個支部都成為黨旗高高飄揚的戰斗堡壘。

                  三是持之以恒強化正風肅紀。督促市直機關黨組織及黨員領導干部自覺與xxxxx關于作風建設的要求對標對表,強化從政治上看問題,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治“四風”工作往深里做、往實里做,以永遠在路上的恒心和韌勁,堅定不移糾治“四風”。各級黨組織要帶頭轉作風、糾“四風”,防止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彈,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特別是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等突出問題,改進文風會風,防止和糾正不作為、慢作為等機關不良風氣。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防止利用市直機關的權力和影響力謀取個人利益。要按照“基層減負年”的要求,帶頭開展形式主義大排查,聚焦層層發文、層層開會、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等問題,一件一件抓實整改。

                  四是加強機關黨員干部監督。將黨規黨紀學習作為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黨支部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重要內容。對新入職黨員、干部及時開展紀律和廉政教育,對新任職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廉政談話。堅持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特別是“第一種形態”,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打“預防針”,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嚴防小毛病發展成大問題,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使鐵的紀律成為廣大黨員、干部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要著力整治干事創業精氣神不夠、患得患失、不擔當不作為的問題,把干凈和擔當、勤政和廉政統一起來,激勵黨員干部勇于挑重擔子、啃硬骨頭、接燙手山芋,不做昏官、懶官、庸官、貪官。

                  五是強化制度機制創新。市委直屬機關工委要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與部門黨組(黨委)協調推動、機關黨建逐級督查落實等機制。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條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等規定,推進機關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切實發揮紀檢委員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要求、加強對基層黨員干部監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緊盯權力資源集中、廉政風險較高的重點部門、關鍵崗位等,開展內部巡察,強化監管措施。探索建立部門單位政治生態評價體系,通過細化量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構建清親政商關系等指標,加強對政治生態的動態分析研判,準確把握“樹木”與“森林”情況,協助黨委(黨組)有針對性地加強政治生態建設。

                  機關黨組織黨內監督工作調研報告5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是我黨制度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它對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證黨員民主權利,維護黨的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省紀委的通知要求,我們先行對*地區的黨內監督情況做了初步調研,聽取了三個縣(市)紀委領導的匯報,召開了有四個城區紀委領導參加的座談會,我們還深入到基層,廣泛征求了基層黨員的意見。下面按照省紀委調研提綱所列問題,逐一匯報。

                  一、目前黨內監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我們認為,目前黨內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監督難。其主要表現可用三句話概括,即上級監督難到位,同級監督難開展,下級監督難實現。

                  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我們分析有以下幾方面。

                  1、黨內監督意識薄弱。首先,在一些領導干部中,缺乏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大要案來看,部分領導干部特權意識濃厚,“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觀念根深蒂固,有的人一當了官就產生了居高臨下的優越感,視人民群眾如草芥,視國家、集體財產為己物,放松了黨性鍛煉和思想道德修養,我行我素,為所欲為。泰山腳下的胡建學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什么人管得著了”,胡長清也有了“牛欄關貓,進出自由”的感悟。這些領導干部家長式作風嚴重,口頭上重視監督,行動上不愿意甚至拒絕監督,有的還尋機報復監督者。其次,部分黨員干部缺乏監督的自覺性。其表現,一是好人主義盛行。一些人熱衷于搞庸俗關系學,放棄監督職責,“多栽花少種刺,留下人情好辦事”,尤其是一些領導班子內部怕傷了情面,不便監督,致使黨員干部之間的相互監督很難進行。二是上級對下級怕失去群眾基礎,不愿監督。三是下級對上級怕打擊報復,不敢監督。不少黨員干部對自己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缺乏自覺,加之黨務政務不夠透明,黨內監督信息不暢,從而使黨員干部不敢、不會、也無法監督。

                  2、黨內監督機制不夠健全。由于干部人事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方面存在的弊端,使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不夠及時,不夠有力,有的甚至漂浮不實,“關愛”有加,“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的現象屢有發生。盡管《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以后,紀委的地位有所加強,但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各級紀委的人、財、物仍受制于同級黨委,對同級黨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能否實行及時有效的監督尚需觀察。從實踐上看,在查處的眾多的腐敗案件中,同級紀委檢舉揭發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和黨委班子違法違紀的案例十分罕見。在黨內生活制度的執行上,其嚴格化的程度也不足。如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領導干部的雙重民主生活會也很難落實,正常的黨內思想斗爭和批評很難開展,談問題總是避實就虛,這些都使黨內生活流于形式。

                  3、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得不夠全面。這是導致黨內監督難的根本原因。黨內民主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一些同志往往忽視黨內民主,割裂民主和集中的關系,把集中絕對化為一把手的絕對權力,片面強調黨員是被管理的對象,不讓黨員參與決策和監督,忽視黨員的民主權利,搞“一言堂”,獨斷專行,致使黨內民主被弱化,黨員的黨內監督主體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

                  二、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采取的具體措施

                  黨內監督條例是我們黨內的一部基礎性的法規,對此我們予以了高度重視,就如何貫徹落實好這一條例,及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面我們結合*的實際匯報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的具體措施問題。

                  1、領導重視,是黨內監督條例貫徹落實的重要保證。在我國,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們做任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樣,黨內監督也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各級黨委是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的責任主體。黨內監督條例貫徹落實的情況,在一定意義上,取決于黨委尤其是黨委主要領導同志的重視程度。對于這一點,我們*市委在認識上是明確的,態度也是鮮明的。市委把黨內監督條例的學習作為市委中心組學習的一項重要內容。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慶巖同志親自部署條例的學習和貫徹工作。臺安縣委書記楊德顯同志號召全縣黨員認真學習條例,做到不違紀不違法。岫巖縣委書記劉國秀同志多次要求縣委班子和縣其他領導機關的領導同志,要認真學習條例,一定要相互提醒,發現問題和不足一定要及時指出來,他還要求縣紀委抓好條例的學習貫徹工作。

                  2、抓好條例的學習,努力提高黨員干部的監督素質。黨員干部的監督素質直接關系到黨內監督能否正常開展。黨員監督素質差,法制觀念淡薄,要實現黨內監督是不可能的。因此,通過學習,使黨員干部吃透條例的精神,明確自己的監督職責和權利,掌握黨內監督的武器,這是貫徹落實條例的迫切任務。在這一點上,我市各級黨組織已形成共識。全市各單位都制定了學習條例的實施方案和具體學習規劃,明確了責任。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學習,并采取了集中輔導和分散自學相結合,座談討論和檢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有的單位還準備閉卷考試。例如,市紀委計劃從3月份開始集中三個月時間組織廣大黨員干部進行深入學習,并擬通過辦培訓班、組織研討、請專家輔導等多種形式對全市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進行條例的輔導。同時,還將組織黨員干部參加中紀委、省紀委的黨內監督條例的考試和競賽活動。海城市在學習黨內監督條例的過程中采取了“六個一”的做法,臺安、岫巖縣采取了“分級負責,一級抓一級”的做法,確保廣大黨員干部都能受到條例的教育。

                  3、針對監督工作的薄弱環節,整章建制。應當說,我們黨在黨內監督方面,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辦法。每年各地區各部門都通過一定的形式部署黨內監督的各項工作。從效果上看,許多制度和辦法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實踐過程中,某些制度和做法也暴露出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今年初,我們對全市黨內監督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并把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點及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做了細化分解,一一落實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此基礎上,為了貫徹黨內監督條例,我們又深入查找在黨內監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我們的做法有三:一是針對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的問題,實行指定內容專題民主生活會制度,制定下發了實施意見,對指定內容專題民主生活會的內容、范圍、原則、程序都做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目前全市有33個單位召開了指定內容的專題民主生活會。例如,我們就海城豆奶事件和查辦的鐵東區司法腐敗案件,指定海城市、市教育局、市衛生局、鐵東區檢察院、鐵東區法院等5個單位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了嚴肅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取得了較好效果。二是針對領導干部8小時以外監督難的問題,我們在岫巖縣開展了“社區聯系監督網”的試點活動。一方面從縣級離退休的老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市勞模、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及社區居民中聘請112名監督員,對全縣28名縣級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年末評議中滿意率達不到60%領導干部自動辭職。另一方面,在全縣22個鄉鎮科級領導干部的左鄰右舍中聘請328名監督員,組成8小時以外的監督隊伍,對領導干部廉政勤政情況進行監督。為了使領導干部8小時以外的監督不留死角,我們還嚴把家庭入口關,不僅在局級領導干部中深入開展家庭助廉活動,還把這一活動向科、處級領導干部家庭做了延伸。三是強化了事前監督。針對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我們在臺安縣推行了“三卡”制度,即對群眾有反映但無具體線索,需要被反映對象做出書面說明的,發“監督詢問卡(白卡)”;對經調查核實屬于不正之風方面問題,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一般性問題和有違紀苗頭,需要提醒注意的,發“監督提醒卡(藍卡)”;對經查實違紀,但情節輕微不構成處分需要作出相應處理及限期改正的,發“監督警戒卡(黃卡)”。“三卡”制度與單位和個人考評、獎懲及干部使用掛鉤。如臺安縣洪家農牧場中心小學,連續多年是縣教育局和場內的先進單位,其校長也是多年教育系統先進個人,但因學校賣樹沒有公開招標,該校長收到縣紀委一張“黃卡”,被取消了所有的先進評比資格。“三卡“制度發揮了事前警示和誡勉教育作用。如臺安縣新華農場丁家村書記劉某準備為女兒上大學操辦,已向200多位親屬和同學、朋友發出了邀請,但在操辦的前一天,收到了縣紀委一張藍色的“監督提醒卡”。劉某對此不理解,認為縣紀委是小題大做。后縣紀委找其談話,劉某才感到這是對他本人的一種保護,立即放棄了操辦的想法。事后,他說雖然得到了監督卡,但使我避免了一次大錯。

                  此外,在黨內監督條例頒布以后,我們還強調了機制建設,狠抓了督促檢查工作,要求全市各單位在分析黨內監督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搞好機制建設,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如岫巖縣有重點地抓了監督的制度、機制、職責等環節的工作。海城市成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貫徹“兩個條例”督察組,強化了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建議

                  在組織全市黨員干部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的過程中,我們注意收集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1、在思想認識上存在一定問題。一是部分黨員干部存在與己無關的思想。認為自己沒有條件和機會搞腐敗,用不著別人監督,也不想去監督別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二是存在監督虛無的思想。認為以往在監督方面也有一些不錯的規定,但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對黨內監督條例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信心不足。三是認為黨內監督條例的學習貫徹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無關。

                  2、黨內監督條例還需要有具體的監督制度配套。在調研中,大家反映較多的問題有,對舉報人尤其是署名舉報人如何有效保護問題,黨員對上級和同級黨組織及領導干部的監督難以實施問題,黨代表的日常監督作用發揮得不夠理想問題,已有的一些監督制度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問題。

                  針對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認為應該抓好以下工作。

                  1、真正發揮黨員的監督主體作用。黨員是黨內監督的基礎,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增強黨務政務的透明度,尊重黨員的知情權,制定獎勵監督政策,按照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要通過宣傳、學習、培訓等多種方式喚醒廣大黨員的監督主體意識,教育黨員轉變觀念,克服“人治”思想、特權思想、“官本位”意識以及等級觀念,自覺從思想深處肅清封建思想影響,消除對待監督問題上的各種消極情緒。要教育黨員懂得,每一個黨員既是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要使領導干部自覺地把自己置于黨組織、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養成民主的作風和習慣。

                  2、對黨內監督條例涉及的有關具體監督制度盡快細化,制定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增強程序性和可操作性。黨內監督條例是基礎性的法規,是相對概括和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適應具體而復雜的黨內生活和事物,因此,必須及時結合實踐,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不斷進行法規資源整合,出臺相應的具體工作條例或實施細則,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例如,黨內監督條例規定了黨員作為監督責任主體,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的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的責任和權利,但如果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來予以保障,普通黨員監督或舉報上級領導仍將充滿風險。因此建議盡快出臺這方面的具體制度。又如,為了充分發揮黨代表的日常監督作用,建議建立黨代表參事議事制度。再如,針對述職述廉中出現的某些流于形式的問題,應當就述職述廉的程序、內容、組織監督、民主測評、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便于操作,使這項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

                  3、加強對黨內監督條例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為了把黨內監督條例的貫徹執行真正落到實處,必須加強黨內監督條例在執行上的剛性,可以考慮建立相應的督察機構,專門對黨內監督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紀檢監察機關在推進黨內監督條例的落實工作中,如何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需要處理好哪些關系和問題

                  根據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推進黨內監督條例的落實工作中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要主動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依職責主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好與黨內監督條例有關的各項工作。該紀檢監察機關為主的,要積極爭取其他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該其他部門為主的,紀檢監察機關要主動積極的配合。在整個監督工作中,以往黨內監督的各部門常常是單打獨斗,或是臨陣組合,黨內監督的整體合力得不到充分發揮。由于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方面的突出作用,以其為主建立黨內監督體系的協調機制顯得尤為重要。例如,可以考慮建立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由組織、審計等各監督部門參加的“黨內監督協調委員會”或“干部監督工作聯系會議”等形式,從而使各監督主體做到監督信息共享,有效發揮整體效能。

                  在上述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1、處理好領導與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日常工作中,紀委要經常向黨委請示匯報工作,積極爭取黨委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在職能上,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紀委要履行好監督同級黨委的職責。黨委越是加強領導,越有利于搞好黨內監督工作。

                  2、要處理好敢于監督和善于監督的關系。紀檢監察機關要勇于正確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對領導干部嚴重違紀問題要敢于反映,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要敢于處理。同時也要講究監督的方式方法,使監督工作少走彎路。

                  3、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紀檢監察機關監督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黨規黨法,純潔黨的隊伍,提到黨的整體素質,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工作大局服務。因此,紀檢監察機關一定要樹立中心意識、全局意識和服務意識,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履行監督職能,通過搞好黨內監督,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

                  4、處理好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關系。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要把握好政治方向,明確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的職責和權利范圍,做到分工明確、資源共享,使黨外監督更好地服務于黨內監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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